(九) 乙方指定的网站:是指网址为 http://www.95579.com.cn 的网站。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签署页
甲方声明和签字:
兹声明本人/机构自愿参与证券出借业务,已仔细阅读并理解《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委托代理协议》、《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风险揭示书》,完全同意和接受该协议书的全部条款和内容,愿意履行和承担该协议书的全部条款和内容,愿意履行和承担该协议书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甲方基本信息 | |||
甲方名称 | |||
资金账号 | 甲方证件号码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授权代理人姓名 | 授权代理人证件号码 | ||
移动电话 | 电子信箱 | ||
联系地址 | |||
申请权限 | □ 上海 □ 深圳 | ||
xxxx信息 | |||
乙方名称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方式 | 95579 | |
住所地址 | xxxxxxxxx 00 x长江证券大厦 |
甲方: 乙方:
机构盖章: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人: 审核人: 总经理: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制度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释义和定义
第一条 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一)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是指证券出借人(以下简称“出借人”)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平台向证券借入人(以下简称“借入人”)出借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借入人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其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二) 借入人:是指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三) 出借人:是指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的主体,即本协议的甲方。
(四) 标的证券:是指经交易所认可并公布的,可用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证券。
(五) 证券借入费率:是指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借入人向市场公布的其当日有借入意向的标的证券对应的各期限的证券借入费率,以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转融券业务的,证券借入费率由出借与借入双方协商确定。
(六) 证监会: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七) 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
(八)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上海、
深圳分公司。
(九) 乙方指定的网站:是指网址为 xxxx://xxx.00000.xxx.xx 的网站。
(十) 法律法规: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十一) 相关业务规则:是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业务规则。
(十二) 交易日:是指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
(十三) 本协议所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达到”、“以下”含本数。
第二章 声明和保证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一) 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形,且甲方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决定,系甲方独立、自主、真实的意思表示,与乙方及其从业人员无关。
(二) 甲方已详细阅读乙方提供的《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风险揭示书》,乙方已向甲方详细讲解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相关业务规则,甲方已经准确理解以上文件的确切含义,清楚认识、充分评估并愿意自行承担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全部风险,自愿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三) 甲方自愿遵守国家有关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制度的规定。
(四) 甲方用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来源合法,不存在任何影响本协议履行的权利瑕疵。
(五) 甲方自行承担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风险和损失,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六) 对于甲方持有业务规则允许参与转融券出借的有限售期限股票、承诺有限售期限股票或者战略投资者获配股票的情形,甲方承诺不会通过与关联方约定、与融券投资者或者其他主体合谋等方式,利用融券交易等方式,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谋取其他不当利益。甲方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
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甲方承诺不会在承诺持有期限内出借其获配的股票。
(七) 甲方为除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外的其他战略投资者出借获配股票的,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承诺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出借,且出借数量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前五个交易日内单日出借获配股票数量占其获配股票总数量的比例不超过 20%;
2、前五个交易日内合计出借获配股票数量占其获配股票总数量的比例不超过 50%。
(八)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九) 甲方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和保证始终真实和有效。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做如下声明与保证:
(一) 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为客户提供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务的资格。
(二) 乙方自愿遵守有关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 乙方具有提供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务的人员、场所、设备、账户和交易单元等必要条件。
(四) 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五) xxxx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和保证始终真实和有效。
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
1、委托乙方代为申报证券出借指令;
2、要求乙方协助办理归还、展期、提前了结、通知、查询等相关事宜;
3、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清算、交收、核对等服务;
4、到期收回出借证券、收取借券费用及收取相应权益补偿;
5、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 甲方的义务
1、如实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及办理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相关材料和信息,对所提交的各类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并保证在相关资料和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在相关资料过期时及时更换;
2、在了结全部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前,应当持续保持其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有效,不得办理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销户、变更三方存管银行等影响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相关手续;
3、在提交申报指令前,应当确认其证券账户真实、有效,且实际拥有与申报数量相对应的证券;
4、在撤销申报指令前,不得对已申报出借的证券再申报卖出或者另作他用,并接受乙方对其申报指令的前端检查和控制;
5、按照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相关申报要素和限额的规定,依法合规地进行指令申报;
6、在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法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自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和披露义务;
7、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 乙方的权利
1、要求甲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及办理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的其他材料;
2、对甲方的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指令,在申报前采取前端检查和控制措施;
3、对甲方已申报出借的证券,在其撤销申报指令前限制其卖出或者另作他用;
4、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甲方的证券出借行为进行监控和采取相应措
施;
5、因甲方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等信息发生变化而不满足适当性管理要求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限制出借、限制展期等控制措施。
6、收取为甲方提供证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务的费用;
7、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 乙方的义务
1、审慎评估甲方对证券出借交易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并进行风险教育;
2、审核甲方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资质;
3、根据甲方委托代为申报证券出借指令;
4、协助甲方和借入人办理归还、展期、通知、查询等相关事宜;
5、为甲方提供相应的清算、交收、核对等服务;
6、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第一节 标的证券和期限
第六条 甲方应当并且只能在标的证券范围内向借入人出借证券。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前未了结的证券出借合约仍然有效。
第七条 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实行固定期限,分为 3 天、7天、14 天、28 天和 182 天共 5 个档次;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证券出借期限可在 1 天至 182 天的区间内由甲方与借入人协商确定;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证券出借交易的期限,具体调整以最新的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第八条 证券出借交易期限自成交之日起按自然日计算,归还日为到期日的下一日。归还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归还日标的证券全天停牌或停牌至收市的,顺延至该证券的复牌日。
第二节 费率
第九条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可以实行定价交易、议价交易和竞价交易。
第十条 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可以协商确定出借费率。证券出借合约展期或提前了结的,可以协商调整出借费率。
第十一条 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借入人向市场公布其当日有借入意向的标的证券对应的各期限的证券借入费率(以下简称“费率”)。甲方以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费率由甲方与借入人协商确定;证券出借合约展期或提前了结的,甲方与借入人可以协商调整出借费率,应遵循转融通证券出借的相关业务规则。
第十二条 借券费用自证券出借交易成交之日起计算,归还日支付,归还日不计费用。
第十三条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期限顺延 30 个自然日以下的,借入人按原费率和顺延自然日天数向出借人支付借券费用;顺延超过 30 个自然日的,借入人
自第 31 个自然日起不再向出借人支付借券费用。第十四条 借券费用的计算公式为:
借券费用=出借日证券收盘价×出借数量×费率×实际出借天数/360。
第三节 申报与成交
第十五条 甲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出借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15至 11:30、13:00 至 15:00,出借申报当日有效,15:00 前可以撤销。甲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出借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15 至 11:30、13:00 至 15:00,出借申报当日有效,未成交的申报在出借申报时间内可以撤销。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报时间进行调整,以最新业务规则为准。
当日全天停牌的标的证券,甲方不得进行出借申报。当日开市后停牌的标的证券,停牌期间甲方不得进行出借申报,已申报但未成交的可以撤销。停牌后当日复牌的,交易所恢复接受出借申报。
第十六条 甲方可以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申报类型进行出借申报,具体包括非约定申报和约定申报。
第十七条 甲方同意乙方根据其业务规则代理甲方提交证券出借交易的交易
申报委托:
(一)乙方可以代理甲方提交非约定申报或者约定申报;
(二)甲方同意,按证券种类及期限品种相匹配原则,甲方的交易申报优先与乙方拟借入证券申报达成约定申报;
(三)对于甲方申报委托中未与乙方达成约定申报的部分,乙方代理甲方提
交非约定申报。
乙方业务规则发生变更的,甲方同意按照变更后的业务规则办理。
第十八条 甲方提交的非约定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期限、出借、费率、证券数量、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
第十九条 甲方与借入人就出借证券数量、期限和费率等达成一致后,提交的约定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期限、出借或借入、费率、证券数量、本方交易单元代码、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约定号等内容。约定号由借入人统一分发。
第二十条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行定价交易的,甲方申报指令中的费率应当与借入人当日向市场公布的费率一致。以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转融券业务的,证券借入费率由出借与借入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甲方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为 100 股(份)的整数倍,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 1000 股(份),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万股(份)。如证券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报数量进行调整,以最新业务规则为准。
第二十二条 甲方通过乙方交易系统发送的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申报指令,均为甲方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甲方交易系统中所保存的申报与成交记录和数据电文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甲方对其申报指令内容及基于该申报指令达成的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结果,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全部予以确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三条 甲方在撤销申报指令前,不得对已申报出借的证券再申报卖出或者另作他用。因甲方证券账户中证券不足导致已成交的证券出借合约交收违约的,甲方应按照已成交的证券出借合约金额的 0.05%向借入人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证券出借合约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证券出借合约金额=已成交出借证券数量
×出借日证券收盘价。
第二十四条 甲方向借入人出借的证券不得存在任何权利瑕疵。甲方违反前款规定导致借入人权益受到损害的,借入人有权依法要求甲方赔偿。
第二十五条 非约定的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采用集中撮合的成交方式撮合成交,约定的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按约定的对手方撮合成交;证券交易所对接受的证券出借申报及证券借入申报按照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分别进行撮合,生成成交数据。
第二十六条 对约定申报,证券交易所按照一一对应原则进行实时撮合成交,生成成交数据,并对借入人和出借人的账户可交易余额进行实时调整。双方的约定号、期限、证券代码、证券数量、费率等各项要素均相符时则成交,任意一项不匹配则不成交。
第二十七条 转融通证券出借合约展期或提前了结的,在相关业务规则允许范围内,甲方与借入人协商一致后,可委托乙方协助办理展期或提前了结手续,并由借入人将甲方认可的合约展期或提前了结业务数据发送至证券交易所。
第四节 归还
第二十八条 借入人应当按期归还借入证券、支付借券费用及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借入人无法归还借入证券、未支付借券费用或者未支付权益补偿的,应当与甲方协商债务清偿方式。甲方应当自行与借入人进行协商并办理相应的追偿事宜,乙方并无义务代甲方追偿,或为借入人承担任何负债。
第二十九条 借入人未能按期归还和支付或者未能足额归还和支付相应证券、资金的,应当向甲方按日支付所欠债务金额 0.05%的违约金。
前款规定的债务金额计算公式为:债务金额=尚未归还的出借证券数量×出借日证券收盘价+尚未支付的借券费用
第三十条 证券出借期限顺延超过 30 个自然日的,借入人与甲方可以协商采取现金方式清偿。双方协商一致采取现金方式清偿的,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制定或认可的指数编制机构编制发布的股票行业指数计算该证券的公允价值。
前款规定的公允价值计算公式为:公允价值=证券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现金了结日前一交易日该证券对应的股票行业指数/停牌前一交易日该证券对
应的股票行业指数)×出借证券数量。
第三十一条 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因可能出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首次发布标的证券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且归还日在风险提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之后的,归还日提前至公告之日起的第
3 个交易日。
第三十二条 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被以终止上市为目的进行收购,且归还日在收购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之后的,归还日提前至收购公告之日起的第 3个交易日。
第三十三条 标的证券终止上市,且归还日在终止上市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的,归还日提前至终止上市公告之日起的第 3 个交易日。
第五节 权益补偿
第三十四条 借入人借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借入人应当向甲方提供权益补偿:
(一)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
(二)证券发行人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
(三)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第三十五条 权益补偿日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权益类型为现金红利或者利息的,权益补偿日为归还日;
(二)权益类型为送股、转增股份的,权益补偿日以权益证券上市日和归还日两者较晚日期为准;
(三)权益类型为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派发权证的,权益补偿日以权益证券上市日的下一交易日与归还日两者较晚日期为准;
(四)权益类型为配股权的,权益补偿日以除权日的下一交易日与归还日两者较晚日期为准。
证券出借合约提前了结的,相关权益补偿一并提前了结。确定权益补偿日时,需将归还日调整为提前了结日后重新计算。
第三十六条 权益类型为现金红利或者利息的,借入人应当根据甲方出借证券应得的资金,在权益补偿日归还甲方。
第三十七条 权益类型为送股或者转增股份的,借入人应当根据甲方出借证券应得的股份数量,在权益补偿日归还甲方。
第三十八条 权益类型为发行人无偿派发权证的,借入人应当于权益补偿日将补偿金额交付甲方。
前款规定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补偿金额=权证上市首日成交均价×派发权证数量
第三十九条 权益类型为配股权的,借入人补偿金额大于零时,应当于权益补偿日补偿甲方。补偿金额小于或者等于零时,不予补偿。
前款规定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补偿金额=(权益登记日收盘价-除权参考价)×出借证券数量
第四十条 权益类型为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借入人补偿金额大于零时,应当于权益补偿日补偿甲方。补偿金额小于或者等于零时,不予补偿。
前款规定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补偿金额=(优先认购证券上市首日成交均价-发行认购价格)×可优先认购证券数量
第六节 代理服务费用
第四十一条 乙方按以下方式和标准向甲方收取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务费用:
收取代理服务费用的方式有两种:固定费用收取方式或按比例收取方式。固定费用收取方式是指对甲方每笔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收取固定费用,按比例收取方式是指对甲方每笔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获得借入人支付的借券费用按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方式及收费标准以乙方公告的为准。
乙方采取在借入人支付甲方的融券费用中扣除代理服务费,将剩余资金返还给甲方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 乙方调整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务费用的,以本协议约定
的方式通知甲方后即生效。
第七节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 甲方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法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自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和披露义务;甲方仅因收回出借股票使其持股比例超过 30%的,无须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可以免责的情形外,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因甲方证券账户中证券不足导致已成交的证券出借合约交收违约的,或者甲方因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全权直接处置甲方账户内的任何证券并扣划相应的资金支付给借入人违约金或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第四十六条 因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损失的,如本协议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另一方全部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赔偿由此造成的另一方的全部损失。
第六章 免责条款
第四十七条 因出现火灾、地震、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不可避免或无法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或因出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或因本协议生效后新颁布实施、修改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等因素,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可予免除相应责任。
第四十八条 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的一方应在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后尽快通知另一方,由双
方协商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章 通知和送达
第四十九条 除本协议其他条款已明确的通知方式外,乙方还可以采取如下任何一种或多种通知方式向甲方通知本协议有关的事项:
(一)通过乙方交易系统以数据电文方式发送;
(二)以公告方式;
(三)以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
(四)以电话方式;
(五)以传真方式;
(六)以特快专递方式;
(七)其他方式。
第五十条 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甲方接收短信的路径、电子邮箱、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通讯地址,并在发生变动后 2 个交易日内通知乙方,乙方未收到甲方通知的,以变动前的联络方式为甲方有效联络方式。
第五十一条 乙方向甲方通知有关事项时,按如下方式确定通知的送达时间:
(一)通过乙方交易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通知的,数据电文成功发出后视为送达。
(二)以公告方式通知的,乙方公告发出后即视为送达。乙方公告的具体渠道包括乙方指定的网站、媒体等。
(三)以短信和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的,短信和电子邮件成功发送即视为送达。
(四)以电话方式通知的,通话当时即视为送达。
(五)以传真方式通知的,传真成功发送即视为送达。
(六)以特快专递方式通知的,发出后两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第八章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第五十二条 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和乙方业务制度的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由乙方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同意修订内容的,则在公告后七日内生效并对双方构成有效约束;若甲方不同意修订内容的,则有权在公告后七日内了结全部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并终止本协议,甲方届时未采取上述措施的视为同意修订内容并即时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规则的约束。
第五十四条 本协议执行中如出现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
决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其他约定
(一)甲乙双方于本协议生效前所作的宣传、广告、说明、承诺、证明、意向或其他交易条件,无论是否已经双方口头或书面确认,均以本协议相关条款为准。
(二)除本协议已经预留的相应限定内容的填写条款外,本协议在印刷文本之外的手写修改均无效,对各方均无任何约束力。
(三)本协议任何一条款被认定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及可强制执行性。
(四)除非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并不构成对这些权利的放弃;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并不排斥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
(五)本协议标题仅为提示而设,不应影响对本协议的解释。第五十六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