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的行为。开放日管理人有权不接受未预约的委托人提出的退出申请。 30、参与申请日:开放日前第 10 个工作日(T-10)至第 6 个工作日(T-6)。
合同编号:
中银国际-优粤 14 号 2 期中融景诚优选债券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中银国际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资产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中银国际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资产委托人:
当您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对相关风险提示如下,请认真阅读。
(一)在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前,您必须了解有关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法规、基础知识、业务特点、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了解资产管理人是否具有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试点资格,并认真听取资产管理人对相关业务规则和资产管理合同内容的讲解。
(二)在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前,请仔细阅读资产管理合同,全面认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确信自身有承担参与资产管理业务所面临投资风险和损失的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审慎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资产管理投资策略。
(三)本资产管理计划存在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政策风险、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人经营风险、资产托管人经营风险、证券经纪商经营风险、期货经纪商经营风险等)、资产管理计划本身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及违约风险、资产管理计划结构风险、购买力风险、资产管理人不能承诺计划利益风险、计划终止的风险、止损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技术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详见正文“风险揭示”章节),从而可能对计划财产和收益产生影响,投资者应知晓本计划存在上述风险。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财产,但不保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仍有出现高于过往最高损失的可能性。投资者应在充分了解上述风险并确认自身可以承担上述风险的前提下参与本计划。
(四)您应特别关注投资期货类品种具有的特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保证金交易方式可能导致投资损失大于委托资产价值的风险,因市场流动性不足、交易所暂停某合约的交易、修改交易规则或采取紧急措施等原因,导致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平仓或现有持仓无法继续持有的风险。
(五)虽然《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了一定的止损比例,但由于投资品种价格可能持续向不利方向变动、投资品种因市场剧烈波动导致不能平仓等原因,委托资产亏损存在超出该止损比例的风险。
(六)您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其已知晓和认可管理人委托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外包服务机构,并同意外包服务机构按照约定的方式为管理人管理运作计划财产提供资产估值等服务。
(七)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资产管理人不以任何方式对客户作出取得最低收益或分担损失的承诺或担保。
(八)无论参与资产管理业务是否获利,参与资产管理计划需要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该等费用的扣取会对您的账户权益产生影响。投资者需按照资产管理计划约定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托管费、行政服务费、业绩报酬等费用,详情请仔细阅读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章节。
(九)在委托期间,资产管理人在一定条件下存在变更投资经理人选的可能,会对资产管理投资策略的执行产生影响。
(十)资产管理人管理的投资产品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资产管理人介绍的基准收益仅供客户参考,不构成对委托资产可能收益的承诺或暗示。
(十一)资产委托人同意并授权中银国际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聘请中融景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本计划的投资顾问,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将作为管理人进行投资决策的参考依据,因此,投资顾问的过往经验、专业能力、风险控制水平及其内部经营管理等将对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的实现产生重要影响,投资者应充分了解投资顾问的相关情况,知悉并自愿承担因投资顾问出具的投资建议而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
重要提示: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参与资产管理业务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特别提示:
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和损失。
以下内容由客户签署确认:
1、在本人/机构参与中银国际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前,中银国际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已就相关业务规则、资产管理合同内容向本公司进行了讲解,并进行了充分的风险揭示。本人/机构已了解资产管理业务的基础知识、业务特点、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
2、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了上述《中银国际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已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和损失。
以上《中银国际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的各项内容,本人/本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请手写抄录以上划线内容:
资产委托人签字确认(或机构盖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资产合法性及投资者适当性承诺书
本人/本单位以真实身份委托中银国际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运用委托资产进行投资。本人/本单位承诺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属于违反规定的公众集资,符合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中银国际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要求本人/本单位提供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性证明,对资产来源及用途及合法性进行调查,本人/本单位愿意配合。
本人/本单位符合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合格投资者相关标准,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金融资
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条件,或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本人/本单位未被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限制参与期货资产管理业务。
本人/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否则中银国际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解除资产管理合同,本人违反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性承诺的,中银国际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还有权依法限制本人/本单位提取该委托资产。本人/本单位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目 录
第 一 节 、 前 言 6
第 二 节 、 释 义 6
第 三 节 、 声 明 与 承 诺 9
第 四 节 、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基 本 情 况 11
第 五 节 、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份 额 的 初 始 销 售 12
第 六 节 、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成 立 和 备 案 14
第 七 节 、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参 与 和 退 出 15
第 八 节 、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20
第 九 节 、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份 额 的 登 记 26
第 十 节 、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投 资 26
第 十 一 节 、 投 资 经 理 的 指 定 与 变 更 31
第 十 二 节 、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财 产 32
第 十 三 节 、 划 款 指 令 的 发 送 、 确 认 和 执 行 35
第 十 四 节 、 交 易 及 交 收 清 算 安 排 36
第 十 五 节 、 越 权 交 易 37
第 十 六 节 、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财 产 的 估 值 和 会 计 核 算 39
第 十 七 节 、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费 用 和 税 收 43
第 十 八 节 、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收 益 分 配 48
第 十 九 节 、 报 告 义 务 49
第 二 十 节 、 风 险 揭 示 50
第 二 十 一 节 、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和 财 产 清 算 54
第 二 十 二 节 、 违 约 责 任 55
第 二 十 三 节 、 争 议 的 处 理 56
第 二 十 四 节 、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的 效 力 56
第 二 十 五 节 、 其 他 事 项 57
第一节、前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则”)、《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指引》、《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指引>的补充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有关规定。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委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资产管理合同是规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的涉及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资产管理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本资产管理合同为准。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须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第二节、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资产管理计划、本计划、计划:指中银国际-优粤 14 号 2 期中融景诚优选债券
资产管理计划。
2、投资说明书:指《中银国际-优粤 14 号 2 期中融景诚优选债券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
3、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中银国际-优粤 14 号 2 期中融景诚优选债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书面修订、补充或变更。
4、资产委托人、委托人:指依据本合同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合格投资者。
5、资产管理人、管理人:指中银国际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6、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资产管理人或者由资产管理人依法委托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本计划注册登记机构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资产托管人、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8、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的财产。
9、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指资产管理计划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10、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资产管理计划负债后的价值。
11、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指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总数。
12、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过程。
13、可供分配利润:采用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14、工作日:指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正常交易日。
15、封闭期:指资产管理人不办理本计划份额参与、退出的期间。
16、开放期:指销售机构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期间。
17、开放日:在开放期,投资者可以参与或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工作日。开放日管理人有权不接受未预约的委托人提出的退出申请。
18、日:指公历日。
19、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为本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的相关证券账户。
20、托管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本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21、期货结算账户:指托管人在期货存管银行为委托财产开立的存款账户,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资产投资于期货的出金和入金。
22、期货保证金账户:指管理人为委托资产在期货公司开立的从事期货交易的账户,用途包括出入金、支付期货交易结算款和相关费用等,期货保证金账户对应唯一的期货结算账户。
23、资金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24、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人为投资人建立的用于管理和记录投资人交易该注册登记人所注册登记的基金种类、数量变化情况的账户。
25、初始销售期间:指资产管理合同中载明的计划初始销售期限,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 1 个月。
26、存续期: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27、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28、参与: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参与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29、退出: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退出本计划份
额的行为。开放日管理人有权不接受未预约的委托人提出的退出申请。 30、参与申请日:开放日前第 10 个工作日(T-10)至第 6 个工作日(T-6)。
31、退出申请日:开放日前第 15 个工作日(T-15)至第 11 个工作日(T-11)。
32、违约退出:指资产委托人在非合同约定的退出开放日主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本计划存续期间内不办理违约退出业务。
3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本计划的直销机构为中银国际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代销机构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4、合同到期日:指本合同生效后,根据合同约定的存续期届满之日。
35、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非因管理人、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的修改等情形。
36、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资产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为本计划投资提供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本计划的投资顾问为中融xx(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7、外包服务机构:指接受资产管理人委托,根据其与资产管理人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为本计划提供份额登记、资产估值等服务的机构,本计划的外包服务机构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保证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且委托资产中没有违反规定的公众集资。资产委托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 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资产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资产委托人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保证。
资产委托人承诺作为合格投资者满足以下条件:
资产委托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且为符合下列标准的单位和个
人:
(1)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
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资产委托人承诺作为合格投资者满足上述条件,因承诺不实给本计划和本计划管理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资产委托人承担。
(二)资产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期货经营机构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并经监管机构批准,具有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资产管理人声明不以任何方式向资产委托人承诺或担保取得最低收益或分担损失,并禁止本公司员工以个人名义接受资产管理委托或对资产委托人作出最低收益和分担损失的承诺。
(三)在本计划存续期间,本计划的委托人、投资顾问承诺明确放弃因通过本计划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而拥有的表决权,资产管理人亦放弃因通过本计划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而拥有的表决权。本计划将不谋求对本计划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四)资产托管人承诺具有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或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将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本资产委托人完全知晓并授权由投资顾问为本计划提供投资建议,且投资顾问自身的管理水平、经营状况以及管理人员发生较大变化时,可能会对计划财产的稳健运作造成影响,由此对计划资产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或损失由计划资产享有或承担。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的责任。资产管理人于此xx提醒委托人,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将对本计划的投资管理产生决定性作用,并直接影响本计划投资结果,委托人在投资前应当对本项安排予以审慎考虑,并合理做出投资决策。
(六)全体委托人知悉并一致同意,本资产管理计划采用的接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交易柜台的交易系统或者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供的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由本计划投资顾问指定。全体委托人知悉并自愿承担因该交易系统安全性、稳定性或/和合规性不足以及该交易系统管理方资质、管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不足所带来的风 险;本计划管理人不承担因使用该交易系统而引起的任何风险和损失。委托人已经谨慎
考虑做出相关决策,并愿意承担本项安排下相关风险。委托人承诺不向资产管理人主张因采纳该交易系统而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四节、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中银国际-优粤 14 号 2 期中融景诚优选债券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管理型,期货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三)运作方式定期开放
(四)投资目标
追求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稳健收益。
(五)存续期限
x资产管理合同的存续期为自资产管理合同成立之日起 5 年。在存续期内,经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可提前终止本计划,但须提前向委托人公告;经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延期本计划。
(六)最低资产要求
初始销售期间内,本计划的初始销售的资产合计不得低于 200 万元人民币,但不得
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八)业绩比较基准
x计划首个业绩比较基准为 4.6%/年,在开放日 T 日前的 T-15 个工作日,管理人公布下一期的业绩比较基准。
(九)资产管理计划的预警与平仓
x计划的预警线为:0.98,平仓线为:0.96。
(1)经管理人估算的 T 日收盘资管计划单位净值小于或等于预警线时,管理人应及时以录音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投资顾问提示风险,要求投资顾问从下一工作日开盘起,只能发出调仓卖出指令,并最终将仓位降至 50%以下。若高于 50%,管理人不得接
受任何买入证券的操作指令,但允许在非现金资金市值不高于资产净值 50%的情况下接受证券的调仓买入指令;如果份额净值回升到预警线以上,管理人可以继续接受投资顾问发出的调仓买入指令。若其间触及止损线,则按照相关操作进行。
(2)经管理人估算的 T 日收盘资管计划单位净值小于或等于止损线时,则管理人于 T+1 日 9:30 起,对资管计划实施不可逆的强制性清仓操作,直至管理资产全部变现为止。若在止损变现过程中,遇到单只或多只证券存在停牌不能及时卖出导致无法变现的情况,则要求在证券复牌的第一日上午 10:30 及时卖出证券。
以上均指工作日。管理人估算的 T 日计划份额净值,资产委托人和投资顾问认可该估算的份额净值可能与 T 日实际的份额净值存在差异。
(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
资产管理人聘请中融xx(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
无论本合同其它条款如何约定,为履行投资顾问业务之目的,资产管理人可以向投资顾问披露本合同及/或其它相关文件,但应促使投资顾问应对所获信息保密。
资产管理人有权选择、聘任、更换、解聘投资顾问。投资顾问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等相关规定,资产管理人有权解聘投资顾问,在此情形下,资产管理人有权决定终止该资产管理计划。
第五节、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一)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
x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 1 个月,初始销售的具体时间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定。
(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方式
资产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对象
x计划销售对象即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1)及(2),或(3)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
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
(3)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者直接视为合格投资者: a.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b.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c.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资产管理计划视为单一合格投
资者;
d.投资于所管理资产计划的资产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e.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 200 名。自然人委托人为仅限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身份证件的个人。
(四)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客户在初始销售期间无认购费。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价格和持有限额
初始销售期间,计划份额的参与价格为 1.00 元人民币。
委托人初始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不含认购费用)。委托人在初始销售期内可多次认购,不设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上限,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1、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认购缴纳款项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在初始销售期,资产委托人的有效认购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在募集账户形成的利息在资产委托人的资金到达托管账户之日折算为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认购申请的确认和查询
认购总金额超过或临近超过 50 亿元规模上限或认购人数超过或临近 200 人时,资产管理人将根据“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对认购申请予以确认。
委托人于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一般可于 T+2 日向销售机构查询申请受理情况。委托人可在合同生效第四个工作日后到销售机构查询最终的成交确认情况。
委托人应当及时查询和确认认购申请的相关信息。确认无效的申请,销售机构将退还委托人已交付的认购款项本金和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具体金额和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七)认购资金的交付
资产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特定客户的委托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划款时需在备注中注明认购的产品名称。
本计划募集和清算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中银国际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账 号:439069668894
开 户 行:中国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营业一部
资产委托人的资金自到达托管账户之日起的活期存款利息,归属于计划财产。在计划成立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计划财产,托管人也不得接受管理人任何划款指令对计划财产进行划拨。资产托管人对划入托管账户的认购资金的完整性不负实质性审查责任。
(八)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销售期间,资产管理人应当将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九)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失败的处理 1、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不符合本合同生效条件的,则本计划初始销售失败。
2、计划初始销售失败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初始销售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六节、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和备案
(一)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的条件
x计划初始销售期内,当全部满足如下条件时,才能成立: 1、单个资产委托人交付的净认购金额合计不低于 100 万元;
2、有效签署本合同并交付认购资金的资产委托人人数不低于 2 人且不超过 200 人,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
初始销售期届满,资产管理人在初始销售期满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认购资金划入托管账户,并向托管人出具《起始运作通知书》(详见附件 3),托管人在确认收到全部认购资金并核实无误后向管理人书面反馈。《起始运作通知书》上载明的起始运作日期即为本计划成立日。资产管理人应于本计划成立时在管理人网站发布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公告,资产管理人网站上发布通知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三)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管理人在发起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前,应通过备案系统向基金业协会申领产品编码,将资产管理计划与产品编码进行匹配。资产管理人应当自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并经管理人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加盖公章的产品备案材料办理相关备案手续。产品备案材料包括资产管理计划设立情况报告、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资管合同、风险揭示函、合规审核意见以及客户资料表。
自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在资产委托人的资金到达托管账户之日折算成相应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失败的处理
不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则本计划备案失败。资产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备案失败后 30 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七节、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参与和退出场所
x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和退出场所为资产管理人及其指定代理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
(二)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日和时间
x资产管理计划每半年开放参与和退出一次,每个开放期为 1 个工作日。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本计划生效后满 6 个月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本计划的开放日(如遇到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
资产管理人有权调整本计划参与、退出业务的工作日,资产管理人如果调整本计划参与、退出业务的工作日,资产管理人网站上发布通知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三)参与和退出的方式、价格及程序等
1、“未知价”原则,即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价格以开放当日(T 日)收市后计算的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资产管理计划采用金额参与和份额退出方式,即参与以金额申请,退出以份额申请;
3、资产委托人办理参与、退出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委托人需在开放日(T 日)前 T-15 日至 T-11 日向代理销售机构或管理人提出退出申请,委托人需在开放日(T 日)前 T-10 日至 T-6 日向代理销售机构或管理人提出参与申请。
4、当日的参与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开放日管理人有权不接受未预约的委托人提出的退出申请。
5、参与和退出申请的确认。销售网点受理参与和退出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参与或退出申请。参与申请采取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进行确认,退出申请按先进先出的方式处理。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注册登记机构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资产委托人参与、退出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特定客户应在一个开放周期结束后的第 2 个工作日至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6、参与和退出申请的款项支付。参与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参与不成功,则为无效申请,已交付的委托款项将退回资产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特定客户退出申请确认后,资产管理人应按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正常情况下退出款项在自管理人进行有效退出确认后不超过3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资产委托人银行账户;遇特殊情况及不可抗力将顺延或部分支付退出款项。在发生巨额退出时,退出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7、资产管理人在不损害资产委托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告知资产委托人。
(四)参与和退出的金额限制
特定客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单笔购买金额应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
当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高于 100 万元人民币时,委托人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选择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资产委托人在退出后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100 万元。当资产管理人发现投资者申请部分退
出资产管理计划将致使其在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的,资产管理人有权适当减少该投资者的退出金额,以保证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投资者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当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
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含 100 万元人民币)时,需要退出计划的,资产委托人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参与金额和退出份额的数量限制,资产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3 个工作日告知资产委托人。
(五)参与和退出的费用
1、本资产管理计划无参与费用。
2、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收取退出费用。
3、资产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收费方式。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资产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告知资产委托人。
(六)参与份额和退出金额的计算方式
(1)参与份额的计算
委托人在开放日参与本计划的,管理人根据当日(T 日)计划份额净值计算其参与计划份额。
参与份额=参与金额÷T 日计划份额净值,参与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计划财产。参与期内不计算活期利息。
(2)退出金额的计算
退出金额=退出份数×T 日计划份额净值
退出净额=退出金额—退出份额的业绩报酬
其中 T 日为对应开放日。退出净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计划财产。
(七)违约退出费用
x计划存续期间内不办理违约退出业务。
(八)巨额退出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
在一次开放周期内,资产管理计划的净份额退出申请(退出申请总份数减去参与申请总份数的余额)超过上一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 20%,为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退出时,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本资产管理计划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接受全额退出或部分退出。
(1)接受全额退出:当资产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资产委托人的全部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退出:当资产管理人认为全额兑付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资产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 2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办理,并按单个资产委托人退出申请份额占退出申请总份额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该资产委托人退出份额,退出价格为确认日计划份额净值;资产委托人未能退出部分,除资产委托人提出退出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工作日办理,退出价格为下一工作日的计划份额净值。转入下一工作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退出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若下一个开放日已超出本次开放期,则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在本次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全部受理,退出价格为该日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部分退出导致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含)的,资产管理人可按全额退出处理。
(3)当发生巨额退出并只接受部分退出时,资产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本合同或投资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参与开放日后的 3 个交易日内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九)拒绝或暂停参与、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特定客户的参与申请:
(1)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达到 200 人。
(2)根据市场情况,资产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资产管理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资产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3)因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或资产管理计划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资产管理人认为短期内接受参与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资产委托人利益的。
(4)资产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参与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资产委托人利益的。
(5)自然人委托人为仅限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身份证件的个人,资产管理人发现自然人不符合条件的,有权拒绝其申请办理相关业务。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资产委托人的参与申请时,参与款项将退回资产委托人账户。
2、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特定客户的参与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资产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
(3)发生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参与申请时,应当告知资产委托人。在暂停参与的情形消除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参与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告知资产委托人。
3、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支付退出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
(3)发生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的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在暂停退出的情况消除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退出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
(十)非交易过户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资产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是指资产委托人死亡,其持有的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非交易过户,需向注册登记机构缴纳千分之二的管理费。
上述非交易过户的情形中新的份额持有人应当满足投资者适当性及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十一)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本计划委托人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交易
所平台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第八节、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资产委托人
签署本合同,认购、参与资金到达指定账户并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且合同生效的资产委托人即为本合同的委托人。
(二)资产管理人
名称:中银国际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89 号 903-907 室法定代表人:xxx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3.5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三)资产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住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西路 197-199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西路 197-199 号邮政编码:510180
负责人: xx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联系人: xxx
联系电话:000-0000 0000
(四) 资产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x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4)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6)委托资产管理人聘请中融xx(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计划的投资顾问,并委托资产管理人代表本计划与投资顾问签订相关协议。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遵守本合同;
(2)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5)向资产管理人的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不得从事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资产管理费、托管费、投资顾问费、业绩报酬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向资产管理人的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在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信息、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
(11)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资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本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资产管理人有权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计划的销售机构,资产管理人与销售机构另行签署代销服务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本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资产管理人有权委托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外包服务机构为本计划
提供资产估值等服务,资产管理人与外包服务机构另行签署委托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委托服务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外包服务机构的权利
Ⅰ、按照本合同及委托服务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取服务报酬;
Ⅱ、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委托服务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外包服务机构的义务
Ⅰ、自委托服务协议及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为资产
管理计划提供相关资产估值等服务;
Ⅱ、在提供委托服务过程中,按照资产管理人的安排与资产托管人进行估值核对、处理估值差错及其他服务;
Ⅲ、对提供委托服务过程中知晓的本计划资产净值、份额净值等数据及其他保密信息,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委托服务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8)资产管理人接受资产委托人的委托,代表资产管理计划与投资顾问中融xx
(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另行签署相关投资顾问协议(“投资顾问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①投资顾问的权利
Ⅰ、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投资顾问费用;
Ⅱ、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投资顾问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②投资顾问的义务
Ⅰ、自投资顾问协议及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相关服务;
Ⅱ、在履行投资顾问职责过程中,禁止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
Ⅲ、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IV、不得提供任何有损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投资建议; V、投资建议不得违反本合同的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Ⅵ、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投资顾问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9)如因市场流动性及其他原因造成本计划资金不足,管理人有权延迟退出款项的交收时间。
(10)要求资产委托人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资金来源及用途、资产管理需求、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对客户适当性进行审慎评估;
(1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7)依据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8)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按照《试点办法》、《管理规则》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10)按照《试点办法》、《管理规则》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监管机构备案;
(11)计算并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2)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6)接受和配合托管人对委托资产有关投资行为的监督;
(17) 按照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的约定进行预警止损操作;
(18)在合同终止时,按照约定将剩余资产返还资产委托人。
(1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资产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第十五节、越权交易(三)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监督”中约定的监督条款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委托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7)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8)编制资产管理计划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
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节、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一)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业务
x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委托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份额客户资料表等。
(二)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管理人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本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但资产管理人依法应承担的注册登记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
(三)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职责 1、建立和保管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客户资料表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4、保持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参与和退出等业务记录;
5、对份额持有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委托人或资产管理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6、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节、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追求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稳健收益。 (二)投资范围
1、固定收益类: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央行票据、(超)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分级 A、ABS 或监管部门允许本委托财产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等。如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分级 A,需征得管理人、托管人同意。
2、货币类:包括现金、存款、大额存单、债券正逆回购和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其他金融工具,资产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国债期货。 (三)投资策略
管理人根据投资顾问的指令进行投资,全体委托人同意知悉并以委托财产承担所有风险。投资顾问的投资策略具体如下:
本资产管理计划以绝对回报为投资目标,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我们根据信用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水平,在综合考虑宏观基本面、货币市场资金面、债券市场供求、个券估值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不同品种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和信用利差曲线预测模型,并通过这些模型进行估值,重点选择具有较高到期收益率、价值被低估、预期信用资质将改善、属于创新品种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的个券。资产委托人认可投资顾问出具的投资建议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1、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方面,本资产管理计划将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情况、政策环境、国内债券市场收益率的期限结构、物价指数变动趋势、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经济周期等,分析研判货币市场、债券市场的预期收益与风险,确定并动态调整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本资产管理计划将从研究宏观经济发展指标入手,通过判断经济增长率、利率水平、通货膨胀率、物价指数、失业率水平、货币供应量、国际收支等对当期我国所处的经济周期进行判断,同时结合存款准备金率、存贷款利率、再贴现率、公开市场操作等货币政策以及政府购买总量、转移支付水平以及税收政策等财务政策对未来经济走向进行判断。
2、债券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主要定量模型
①宏观经济多因素回归模型,主要通过回归分析建立宏观经济指标与债券收益率之
间的数量关系。宏观经济指标主要包括消费物价指数、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品价格指数、工业增加值、货币供应量、本外币信贷、进出口额和汇率等;
②利率期限结构模型,以当日市场债券价格信息为基础,构造利率曲线函数,利用所构造的利率曲线得到理论价格来逼近债券的市场价格,从而得出符合当日价格信息的利率期限结构;
③利差模型,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来走势做出判断,进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换;
④信用风险评估体系,密切跟踪信用风险来源,建立信用风险控制的程序,制定信用限额;借鉴外部信用评级结果,结合公司内部信用评级制度。考察评级对象的财务状况、治理结构、公司发展历史、行业周期等多方面因素。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债券,制定不同的绝对或相对信用限额,进行分级管理。
(2)债券投资主要策略
x资产管理计划在满足流动性及风险监控要求下,通过宏观经济方面自上而下的分析及债券市场方面自下而上的判断,把握市场利率水平的运行态势,以具有票息优势的债券作为主要投资对象,并通过对债券的信用、久期和凸性等属性的灵活配置,进行相对积极主动的操作。具体的债券组合投资策略包括:
①票息策略
票息策略是指投资于较高票息的债券,通常来说,高票息债券一般为中长期国债或信用等级低于国债的企业债券、次级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在利率水平及信用水平维持稳定的情况下,通过投资高票息债券,可以获取较高的利息收入,在提高债券组合的整体收益率水平的同时也获取较高的投资回报。
②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券的策略。息差策略实际上就是杠杆放大策略。在进行放大策略操作时,必须考虑回购资金成本与债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只有当债券收益率高于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时,息差策略才能取得正的收益。
③利差策略
x差策略是指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来走势做出判断,进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换。影响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水平的因素主要有息票因素、流动性因素及信用评级因素等。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可以买入收益率
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个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益;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券,通过两个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利差策略实际上是某种形式上的债券互换,也是相对价值投资的一种常见策略。随着信用市场的发展,本资产管理计划将密切关注企业债以及其它固定收益类产品的信用状况的变化,从中分析信用利差的走势,积极进行信用利差投资策略。
(3)个券选择
根据上述投资策略,本资产管理计划将通过对个券相对于收益率曲线被低估(或高估)的程度分析,结合个券的信用等级、交易市场、流动性、息票率、税赋特点等,充分挖掘价值相对被低估的个券,以把握市场失效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①信用债选择策略
在信用债的选择方面,本资产管理计划将对发行人的基本面进行系统的调研与分析,重点是企业现金流与资产负债比率等指标,并通过对行业经济周期、发行主体内外部评级和市场利差分析等判断,结合税收差异和信用风险溢价综合判断个券的投资价值,加强对企业债、公司债等品种的投资,通过对信用利差的分析和管理,获取超额收益。本资产管理计划还将利用目前的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投资市场的利差不同,密切关注两市场之间的利差波动情况,积极寻找跨市场中现券和回购操作的套利机会。
②资产支持证券选择策略
x资产管理计划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xxxx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并结合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的市场特点,进行此类品种的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3、基金投资策略
x资产管理计划将根据研究员对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发展历史、投资研究团队综合实力、投资和风险管理、动态跟踪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针对单个基金进行密切跟踪,通过对公开信息、外部研究报告和基金调研等信息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根据投资风格、投资业绩和外部评价三类评价指标对单个基金进行综合评价。通过跟踪市场基金的仓位变化以及持仓结构的变化,根据公司总体投资策略及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合阶段性投资的品种。
(四)投资限制
x合同委托财产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企业债债项评级不低于 AA,公司债债项评级不低于 AA+,(超)短期融资券债项评级不低于 A-1 级,其他信用债债项评级不低于 AA 级。
2、不得投资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3、债券资产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修正久期不得超过 4 年。
4、按买入成本计算,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债券初始发行规模的 10%,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前一日本计划净值的 10%,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不得超过前一日本计划财产净值的 20%,国债、政策性金融债除外。其中参与单一债券首发认购金额不得超过前一日本计划净值的 100%(以成本价计算),申购成功后如不符合上述投资限制要求的,须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其调整至上述投资限制以内完毕。
5、国债期货仅限空头合约,合约价值不超过资产计划总值的 100%。
6、投资于单一基金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前一日资管计划净值的 20%(以成本计算,货币基金除外)。
7、不得投资其他非保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或资管计划,不得投资任何非标资产,不得投资分级基金劣后级。
8、按成本计算投资于 ABS 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前一日本计划财产净值的 30%。
9、债券正回购投资金额不得高于本计划财产净值的 100%。
10、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分级 A 合计比例不超过本计划净值的
20%。
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组合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或投资禁止政策,为被动超标。发生上述情形时,资产管理人应在发生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投资政策之日起及时进行调整,以满足法律法规及投资政策的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投资禁止行为
为维护本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计划委托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资金拆借、贷款、质押融资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资产托管人不对本计划的投资禁止进行监督,不承担由于管理人因突破投资禁止造成的对委托人和本计划产生损失的任何责任。
(六)风险收益特征
x资产管理计划具有中低风险,中等收益特征。 (七)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委托人、管理人之间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
(八)投资顾问的聘任
资产管理人聘请中融xx(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计划的投资顾问,由其在资产管理人授权的范围内根据本计划的投资范围、策略及限制为本计划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投资顾问向资产管理人发送投资建议书或投资策略建议,应保证投资建议合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本合同及资产管理人公司内部的投资管理规定等。若因投资顾问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等相关规定,资产管理人有权决定解聘投资顾问,在此情形下,资产管理人有权决定终止该资产管理计划。除法规另行规定外,资产管理人与投资顾问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具体事宜以管理人和投资顾问另行签署的《投资顾问协议》为准。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其已认可管理人聘请中融xx(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及认可投资顾问按约定的方式为管理人管理运用计划财产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第十一节、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一)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且本投资经理不得同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
本投资计划的投资经理为xx,期货从业资格号 F3010724。
(二)投资经理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1、投资经理变更的条件
如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经理因故无法履行其职能的,资产管理人可以变更投资
经理。
2、投资经理变更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 5 个工作日内告知资产委托人及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在其公司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三)投资顾问授权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人员介绍
x计划投资顾问中融xx(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授权以下人员为本计划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包括提供投资策略、交易建议、研究报告等服务内容。
指定授权人员介绍如下:
xx女士,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硕士,7 年证券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北京凯世富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员及研究员、北京信慧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中融xx(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如投资顾问需变更授权人,需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资产管理人提交书面变更通知,经资产管理人同意后方可正式变更。
第十二节、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资产托管人保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权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依据本合同约定取得的管理费和托管费及其他费用除外。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法律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抵销。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资产
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1、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期间的账户开立及管理
(1)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专门账户。投资者划款时需在备注中注明认购的产品名称。
本计划募集和清算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中银国际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账 号:439069668894
开 户 行:中国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营业一部
(2)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届满或停止初始销售时,初始销售后的资产管理计划金额、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后,资产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应将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资产托管人开立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资金账户。
(3)若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未能达到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的条件,由资产管理人按规定在初始销售期 30 日内办理退款等事宜。
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计划的资金账户(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资产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本计划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在资产托管人处开设托管专户,保管资产管理计划的银行存款,本计划托管专户户名为“中银国际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优粤 14号2 期)” (以实际开立的账户名称为准),托管专户预留印鉴为资产管理人(财务专用章+法人章)+托管业务部门被授权人名章,具体按托管人要求办理。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本计划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本计划与其自有资产、其他客户资产相互独立。
3、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证券账户由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开立,账户名称按中登账户相关规则命名。证券资金账户由资产管理人负责开立,完成开立后应通知资产托管人建立该账户与银行托管账户的第三方存管关系。银证转账密码若发生重置,应及时通知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未及时获知变更后的密码而导致的划款失败责任。
4、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资产管理人负责为本计划开立所需的基金账户。
(2)资产管理人在开立基金账户时应将托管专户作为赎回款、分红款指定收款账
户。
(3)资产管理人需及时将基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加盖经授权的资产管理
人业务专用章后交付资产托管人。
(4)在资产托管人收到开户资料前,资产管理人不得利用该账户进行投资活动。
(5)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查询该账户资料。资产管理人应于每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开放式基金对账单发送给资产托管人。
5、投资定期存款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委托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应与托管账户预留印鉴保持一致。本着便于委托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托管人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存款类业务办理开户或支取时,由资产管理人负责办理或要求存款行提供上门服务。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委托财产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管理并使用。
第十三节、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交易清算授权
资产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资产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授权通知应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授权生效时间、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通知书应由资产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资产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向资产管理人电话确认。授权通知经电话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生效。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是资产管理人在运用委托财产时,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三)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资产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书面确认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资产托管人承担。资产托管人根据授权通知书,对指令的预留印鉴、签字样本等表面真实性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指令。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资产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指令发送人员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场外及限时交易发送指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如资产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资产管理人应在申购日(T 日)的前一日 17:00 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认购权证行权交易,资产管理人应于行权日 15:00 前将需要交付的行权金额及费用书面通知托管人,托管人在 16:00 前支付至登记结算公司指定账户。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存款类业务办理开户或支取时,由资产管理人负责办理或要求存款行提供上门服务。由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
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资产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改正。
(五)授权通知的变更
资产管理人若变更授权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指令发送人员、联系方式,预留印鉴、签字样本等),必须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使用传真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指令发送人员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向资产管理人电话确认。指令发送人员变更通知,经托管人电话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生效。资产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指令发送人员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资产托管人。如正本内容与传真不一致,资产托管人有权在收到正本前依据传真行事,资产管理人对该效力应予以认可。指令发送人员更换通知生效后,对于原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原指令发送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节、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证券交易所场内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及资产托管人三方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资产管理计划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
(二)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由资产管理人聘请的证券经纪服务商负责办理,具体流程与职责由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服务商共同签订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约
定。
(三)可用资金余额的确认
资产托管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上午 9:30 前将可用资金余额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四)参与或退出的资金清算
1、T 日,资产管理人接收资产委托人提出的参与和退出申请,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分别计算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并进行核对;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报告并向注册登记机构发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2、T+1 日下午 15∶00 前,注册登记机构根据 T 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计算退出金额,更新资产委托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退出汇总数据向资产管理人传送,资产管理人将退出汇总数据传送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资产管理人应开立并管理专门用于办理资产管理计划退出款项清算的“清算账户”。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资金账户)与“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
4、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款 T+2 日交收,退出款 T+3 日交收,净额在不迟于交收日 16∶
00 前在管理人开立的“清算账户”和托管账户之间交收。
第十五节、越权交易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资产委托人的授权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资产托管人及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如果因资产管理人的原因发生超买行为,资产管理人必须根据投资顾问的建议,于 T+1 日上午 10:00 前完成融资,确保完成清算交收。
3、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投资比例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根据投资顾问的建议,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4、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有。
(三)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监督 1、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有关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政策的约定,仅承诺对本计划如下投资事项进行监督:
1、企业债债项评级不低于 AA,公司债债项评级不低于 AA+,(超)短期融资券债项评级不低于 A-1 级,其他信用债债项评级不低于 AA 级。
2、不得投资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3、债券资产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修正久期不得超过 4 年。
4、按买入成本计算,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债券初始发行规模的 10%,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前一日本计划净值的 10%,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债
券不得超过前一日本计划财产净值的 20%,国债、政策性金融债除外。其中参与单一债券首发认购金额不得超过前一日本计划净值的 100%(以成本价计算),申购成功后如不符合上述投资限制要求的,须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其调整完毕。
5、投资于单一基金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前一日资管计划净值的 20%(以成本计算,货币基金除外)。
6、按成本计算投资于 ABS 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前一日本计划财产净值的 30%。
7、债券正回购投资金额不得高于本计划财产净值的 100%。
其中,根据证监会 2016年3 月《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名录》,托管人使用的债项
评级监控数据来源限定为以下 7 家内资信评级机构:(1)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2)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3)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4)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5)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6)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7)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组合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或投资禁止政策,为被动超标。发生上述情形时,资产管理人应在发生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投资政策之日起及时进行调整,以满足法律法规及投资政策的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监督事项涉及需求开发的,应为资产托管人预留合理的开发、测试时间。由于需求开发时间受制于系统开发商的开发流程、指标难度及其他特殊情况,资产托管人不能准确预测开发完成时间,但会尽勤勉义务督促系统开发商尽快完成开发。
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第十六节、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估值目的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计划财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计划财产估值后确定的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份额净值,也是计算参与和退出价格的基础。
( 二 ) 估 值 时 间 1 、 估 值 日 : 为 x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投 资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
2、估值核对日:每周第一个工作日。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有价证券的估值方法
证券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基准日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基准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证券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基准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基准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成本估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的估值方法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3)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a. 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按估值基准日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基准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b. 开放式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以估值基准日前一工作日基金单位净值估值,估值基准日前一工作日单位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单位净值计算。货币基金以成本估值,按估值基准日前一交易日的万份收益计提红利,估值基准日前一交易日没有每万份收益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公告的基金每万份收益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开放式基金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开放式基金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期货的估值方法
期货合约按照期货交易所估值基准日的结算价估值,若估值基准日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或信托计划的估值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期货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估值基准日前一工作日单位净值估值,估值基准日前一工作日单位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单位净值计算。
(8)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银行账户存款和证券资金账户内资金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并冲减已计提部分。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或上述方法无法满足估值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0)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对基金财产的估值违反本合同项下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11)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四)估值对象
x计划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
(五)估值程序
日常估值由管理人同托管人一同进行。资产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核对日计算 T-1 日的资产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传送给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报告。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计划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资产管理人承担。本计划的会计责任方由资产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计划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资产管理人的意见为准,资产管理
人负责对外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
当计划财产估值出现错误时,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该立即协商采取更正措施,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报告方式向委托人及时披露。
( 七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委托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信息披露的份额净值由管理人负责计算,托管人进行复核。资产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的下一工作日计算本估值日的计划财产净值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核对。
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管理人按本条第(三)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8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计划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计划财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会计政策
x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1、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 日至 12月 31 日。
2、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计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计账单位为元。
3、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制度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会计核算方法
1、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委托人的相关规定,对委托财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2、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编制会计报表。
3、资产托管人应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4、计划财产账册的建立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委托财产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以保证委托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资产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第十七节、资产管理计划费用和税收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种类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固定投资顾问费;
4、固定销售服务费;
5、业绩报酬;
6、外包服务机构的外包服务费;
7、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验资费、证券交易费用、证券账户等的开户费用;
9、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与之相关的会计师x和律师x;
10、资产管理计划因银行间债券交易涉及的结算费、交易手续费及系统使用费等费
用;
11、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率、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x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费按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本资产管理计划年管理费率为 0.1 %
H=E×年管理费率 0.1 %÷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管理费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按季度支付。经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核对一致后,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指令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如遇节假日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支付。在合同终止时,当累计计提的年均管理费总额不足 5 万元时,本计划按总管理费 5 万元支付,不足部分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
资产管理人指定的接收管理费的银行账户信息:账户名称: 中银国际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账 号 :452059215520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上海市期货大厦支行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x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按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本资产管理计划年托管费率为 0.1% H=E×年托管费率 0.1%÷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托管费自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按季度支付。经资产管理人与资产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指令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托管人,如遇节假日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支付。
资产托管人指定的接收托管费的银行账户信息:账户名称:基金专户业务
账号:9335190019991001
开户行: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收付清算部 3.固定投资顾问费
在管理委托资产过程中,委托人决定聘请中融xx(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资管计划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本计划的固定投资顾问费按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及 0.3%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固定投资顾问费
E 为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投资顾问费自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按季度支付。经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核对一致后,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指令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投资顾问,如遇节假日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支付。
4.固定销售服务费
x资产管理计划的固定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本资产管理计划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5% H=E×年销售服务费率 0.5%÷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固定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固定销售服务费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按季度支付。经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核对一致后,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指令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销售机构,如遇节假日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支付。
5.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的收取原则如下:
(1)按委托人每笔认购参与、申购参与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并计提业绩报酬。
(2)在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在计划分红日、委托人退出日和计划终止日计提业绩报酬。
(3)在计划分红日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分红资金中扣除。
(4)在委托人退出和计划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中扣除。
(5)在委托人退出和计划终止时,业绩报酬按委托人退出份额和计划终止时持有份额计算。
业绩报酬提取的计算方法如下:
以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如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不存在,认购参与的为成立日,
申购参与的为申购参与日,下同)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年化收益率,作为计提业绩报酬的基准。
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R=(A-B)/(C×D)
业绩报酬计提日为计划分红日、委托人退出日或计划终止日; A 为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份额累计净值;
B 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的份额累计净值;
C 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扣除分红后的份额净值;
D 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实际天数/当年天数;
R 为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年化收益率,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
业绩报酬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年化收益率(R) | 计提比例 | 业绩报酬(Y)计算方法 |
当 R≤H | 0 | 不提取业绩报酬 |
当 R>H | 20% | Y=(R-H) ×M×20%×D |
注:Y 为每笔认购参与或申购参与应提的业绩报酬,M 为每笔认购参与或申购参与在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扣除分红后的资产净值总额。
H 为资产管理计划业绩比较基准,本计划的首个业绩比较基准是 4.6%/年,在开放日 T 日前的 T-15 个工作日,管理人公布下一期的业绩比较基准。对于开放日后仍持有份额的委托人,统一按照新公布的业绩比较基准进行。
业绩报酬在计划分红日、委托人退出日或计划终止日财产清算完毕时支付。业绩报酬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作为浮动投资顾问费支付给投资顾问,剩下作为浮动管理服务费支付给资产管理人。
浮动投资顾问费=75%*业绩报酬浮动管理服务费=25%*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由注册登记机构负责计算,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复核义务,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由资产托管人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和投资顾问。
管理人可对开放日后的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管理人需在开放日前 15 个工作日向全体委托人发布业绩比较基准调整公告,公告中明确开放日后的具体业绩比较基准率
并书面通知托管人。
6. 外包服务机构的外包服务费
x资产管理计划的外包服务费按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本资产管理计划年外包服务费率为 0.02%。 H=E×年外包服务费率 0.02%÷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外包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外包服务费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按季度支付。经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核对一致后,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指令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外包服务机构,如遇节假日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支付。在合同终止时,当累计计提的年均外包服务费总额不足 3 万元时,本计划按总外包服务费 3 万元支付,不足部分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外包服务机构。
外包服务机构指定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接收外包服务费):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账号: 450759214161
开户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
7.投资顾问接收固定投资顾问费、浮动投资顾问费账户信息如下:账户户名:中融xx(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 招商银行北京宣武门支行账号:1109 0854 2310 106
8.销售机构接收固定销售服务费、浮动销售服务费的账户信息如下:账户户名:中国银行广州珠江新城支行
开户行: 中国银行xxxxxxxxxx:0
9.本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不通过的,上述(一)中1到6 项费用不予请求。扣除返还客户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剩余资产(如有),从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销售机构。
(三)不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资产管理
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从资产管理计划中列支。
(四)费率的调整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资产管理费率和资产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但应签署补充协议,并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五)税收
x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资产委托人必须自行缴纳的税收,由资产委托人负责,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第十八节、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x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一)可供分配利润的构成
x期利润是指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本期已实现收益指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可供分配利润,采用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
数。
(二)存续期收益分配
1. 每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 在符合分红的条件下,本计划收益分配频率每年最少分配 1 次。
4. 完成收益分配后,应保证本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1.000 元;
5. 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分配方案的确定与支付
收益分配方案由资产管理人决定及计算,资产管理人于收益分配核算日起 10 个工
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委托人,若遇不可抗力或委托财产无法变现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四)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十九节、报告义务
(一)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 1、报告种类、内容和提供时间
(1)年度投资管理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计划年度投资管理报告并经托管人复核,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复核财务数据,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向委托人披露复核后的年度报告。
(2)临时报告
发生投资经理变更等可能影响资产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资产委托人披露。
(3)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报告
x计划存续期间,资产管理人于每周二向委托人报告上周五的计划单位净值。 2、报告披露途径及委托人信息查询方式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将严格按照《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公司网站进行信息披露,资产委托人注册登录后可随时查阅。
中银国际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网站: xxxx://xxx.xxxxxxx.xxx/
(二)向自律管理机构及监管机构提供的报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三)委托人可以在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xxx.xxxxxxxx.xxx)查询有关期货公司
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从业人员、主要投资策略、投资方向及风险特征等基本情况。
第二十节、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委托财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各个行业和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委托财产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而导致风险。同时,经济周期影响资金市场的走势,给本计划的固定收益投资带来一定的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及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委托财产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委托财产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委托财产的实际收益下降。
5、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委托财产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二)管理风险
在委托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资产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委托
财产收益水平,如果资产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委托财产的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委托财产要随时应对资产委托人提取委托财产,如果委托财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委托财产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委托财产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资产委托人大额提取委托财产时,如果委托财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委托财产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委托财产收益。
(四)信用风险
当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另外,回购交易中由于融资方(正回购方)违约到期无法及时支付回购利息,也将对计划资产造成损失。
(五)特定的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1、本计划采取的投资策略可能存在使计划收益不能达到投资目标或者本金损失的
风险。
2、本计划为管理型产品,资产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本合同终止时投资者份额的本金及业绩基准。
3、债券投资特定风险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除存在上述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外,还存在其自身的特定风险,包括:
1)再投资风险: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
2)债券回购风险: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投资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其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资产管理计划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投资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投资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投资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投资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资产管理计划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3)发行主体的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一般是信用资质相对较差的中小
企业,其经营状况稳定性较低、外部融资的可得性较差,信用风险高于大中型企业;同时由于其财务数据相对不透明,提高了及时跟踪并识别所蕴含的潜在风险的难度。其违约风险高于现有的其他信用品种,极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4、期货投资风险
1)流动性风险
x计划在期货市场成交不活跃时,可能在建仓和平仓期货时面临交易价格或者交易数量上的风险。
2)基差风险
基差是指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之间的差额。若产品运作中出现基差波动不确定性加大、基差向不利方向变动等情况,则可能对本计划投资产生影响。
3)合约展期风险
x计划所投资的期货合约主要包括期货当月和近月合约。当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合约临近交割期限,即需要向较远月份的合约进行展期,展期过程中可能发生价差损失以及交易成本损失,将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4)期货保证金不足风险
由于期货价格朝不利方向变动,导致期货账户的资金低于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商的最低保证金要求,如果不能及时补充保证金,期货头寸将被强行平仓,导致无法规避对冲系统性风险,直接影响本计划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5)杠杆风险
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其投资收益与风险具有杠杆效应。若行情向不利方向剧烈变动,本计划可能承受超出保证金甚至资产管理计划本金的损失。
5、预警止损机制的风险
虽然本计划设计有预警止损机制,且资产管理人已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按合同规定及时执行预警止损,但计划终止时的份额净值仍有可能远低于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止损线。
(六)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 1、资产管理人经营风险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定,虽资产管理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法律。如在计划存续期间资产管理人无法继续经营资产管理业务,则可能会对资金管理计划产生不利影
响。
2、资产托管人经营风险
虽资产托管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
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法律。如在计划存续期间资产托管人无法继续从事托管业务,则可能会对资产管理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3、证券经纪商及期货经纪商经营风险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定,证券公司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经营资格方可从事证券业务。虽证券经纪商及期货经纪商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法律。如在计划存续期间证券经纪商及期货经纪商无法继续从事证券业务,则可能会对资产管理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4、行政服务机构风险
资产管理人委托行政服务机构履行划款指令发送、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资产估值和会计核算等职责,行政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将直接影响前述各项职责的履行成效。在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行政服务机构估值错误等因素影响计划的运作效率进而影响收益水平。
5、投资顾问管理风险
x计划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资产管理人聘请中融景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计划的投资顾问,为本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建议的服务。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投资顾问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水平,如果投资顾问对经济形势和投资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收益水平和本计划委托人的实际投资收益,甚至造成委托人的本金损失。
(七)其它风险
1、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非因管理人、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的修改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财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资产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第二十一节、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财产清算
(一)全体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需要对本合同进行变更的,管理人可与资产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资产管理合同,并及时披露,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委托人履行告知义务。
(二)资产管理合同应当终止的情形: 1、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人数少于 2 人;
3、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4、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当市场行情不利于资管计划继续运作,经投资顾问建议,管理人与托管机构协商一致,可提前结束,但须提前向委托人公告;
7、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 1、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和托管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清算小组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程序 1、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清算小组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估价;
4、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进行变现;
5、将清算结果报告相关监管机构;
6、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清算报告;
7、进行资产管理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
(五)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资产管理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以下合理费用,包括
但不仅限于:
1、聘请会计师、律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所发生的报酬;
2、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产生的费用;
3、信息披露所发生的费用;
4、诉讼仲裁所发生的费用;
5、其他与清算事项相关的费用。
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列支。
(六) 资产管理计划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自清算结果报告公布 20 个工作日内,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投资顾问费以及清算费用等费用后按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并按照单个委托人投资成本计算并扣除资产管理人应提取的业绩报酬后(业绩报酬将一次性计提)以货币形式将委托人应得的委托资金和收益划付给委托人。如果计划资产被合法冻结或因市场原因无法变现的,资产管理人应按照上述无法变现的资产在合同终止日的估值价格计提业绩报酬。该资产应在能变现后的 20 个工作日变现,按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对于资产管理计划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托管人不予垫付。
(七)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清算报告报相关监督机构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告知委托人。
(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应保存 20 年以上。
(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资产管理人应给与必要的配合。
第二十二节、违约责任
(一)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当对受损方所遭受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资产管理人和/或资产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资产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资产托管人对因为资产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资产托管人以外机构的计划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计划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等;
(二)资产托管人对从资产管理人处获得的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及准确性不承担责任,对依据该等信息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托管义务所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不予承担。
(三)资产托管人仅负责保管委托资金以及资产管理人提供的对外投资时形成的权利证明文件,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四)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五)本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三节、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节、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一)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资
产委托人为法人的,本合同自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资产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自资产委托人本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
(二)合同生效
x合同生效应当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本合同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合法签署;
2、资产委托人认购资金实际交付并经资产管理人确认成功,资产委托人获得计划份额;
3、本计划依法有效成立,对本合同各方具有法律效力。当满足上述合同生效的条件后,本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合同的有效期限 5 年。在存续期内,经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可提前终止本计划,但须提前向委托人公告;经管理人、托管人和全体委托人协商一致,可延期本计划。
第二十五节、其他事项
x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协商解决。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接触和获取的其他方当事人的数据、信息和其它涉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非经其他方当事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泄露或用于非本合同之目的(法律法规或司法、监管部门要求的除外)。本保密义务不因合同终止而终止。
本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资产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资产委托人请填写:
(一)资产委托人信息
1. 自然人
姓名:
证件名称:身份证□ 证件号码:
通 讯 地 址 : 邮 编 :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资产委托人授权之代理人:
证件名称:身份证□证件号码:
通 讯 地 址 : 邮 编 :
联 系 电 话 : 电 子 邮 箱 :
2.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法定代表人:
住 所 : 邮 编 :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 电 子 邮 箱 :
(二)资产委托人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资产委托人最终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三)资产委托人账户
资产委托人认购计划的划出账户与退出计划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资产委托人名义开立的同一个账户。特殊情况导致认购和退出计划的账户名称不一致时,资产委托人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
(本页无正文,为中银国际-优粤 14号2 期中融景诚优选债券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签署页)
资产委托人
自然人(签字):
签 署 日 期 : 年 月 日
(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资产管理人:中银国际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 署 日 期 : 年 月 日
资产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 署 日 期 : 年 月 日
附件 1: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调查问卷(自然人)
为了配合期货公司执行资产管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本人现承诺如下:
本人知晓本调查问卷用于对本人风险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以便期货公司对本人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适当性做出判断,本人将如实填写。
本人知晓本调查问卷不构成本人与期货公司之间的合同条款,不构成本人与期货公司关于投资策略和投资方案的约定,不构成期货公司对本人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保证。
本人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时,将及时告知期货公司,配合期货公司重新评估本人风险承受能力。
投 资 者 ( 签 字 ): 【 】 日 期 : 年 月 日
提示:
1.投资者应确认在进行问卷调查时,所填写的选项表达真实。
2.本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等级,对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仅作出表面是否匹配的检查和提示。本次调查在任何方面均不构成对投资者的投资建议,或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形成实质影响。若投资者根据调查结果进行投资,完全属于投资者的独立行为,相应的风险亦由投资者独立承担。
3.随着市场的变化以及经济发展,衡量投资者风险承受力的因素也会随之改变,相应的本问卷内容也将进行更新,投资者在认购产品时可能会被要求重新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调查,以便了解投资者最新的风险承受情况。
4.调查问卷为指导期货公司了解投资者风险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提供参考,期货公司可以根据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结合公司实际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一、客户基本信息调查
( 一 ) 性 别 : □ 男 □ 女
( 二 ) 职 业 :
(三)学 历: □大专以下 □大专 □本科 □研究生及以上
(四)年 | 龄: | □18 岁以下 | □19-30 岁 | □31-40 岁 |
□41-50 岁 | □51-60 岁 | □60 岁以上 |
(五)家庭年收入: □20 万元以下 □20-50 万元 □50-100 万元 □ 100-200 万元 □200 万元以上
(六)现有资产: □房产 □有价证券 □其他:
(七)主要支出: □房贷 □车贷 □其他:
(八)实际受益人: □本人
□ 其 他 : 与 本 人 关 系 :
(九) 是否与投资顾问 中融xx(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顾名称)存在关联关系?
□ 是,关联关系为:
□ 否
(一)投资目的
二、调查问卷(自然人适用)
1.您选择资产管理业务的目的是?( )
A.养老 B.子女教育 C.购房置业 D.资产增值
2.您对资产管理产品的收益有何预期?( ) A.获取微利,但收益保持稳定 B.获取适度盈利,低于同期股市或期市表现,但波动性小
C.获取与同期股市或期市相当的收益,但需承受与股市或期市相当的波动性 D.获取超高收益,但需承受比股市或期市更大的波动
3.您一般的投资年限是多久?( )
A.1 年 以 内 B. 1 年 到 3 年 C. 3 年 到 5 年 D. 5 年 到 10 年 及 以 上
( 二 ) 投 资 经 验 4. 您 对 债 券 、 基 金 、 股 票 、 期 货 四 类 投 资 品 种 , 有 多 少 了 解 ?( )
A.全都不了解 B.了解一种 C.了解两种 D.了解三种及以上
5.您的投资年限?( )
A.无投资经验 B.少于 2 年 C.2 年至 5 年 D. 5 年以上
(三)财务状况
6.您的金融资产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情况? ( ) A.个人金融资产小于 300 万元,个人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大于 50 万元
B.个人金融资产大于 300 万元,个人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小于 50 万元
C.个人金融资产大于 300 万元,个人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大于 50 万元
D.个人金融资产大于 500 万元,个人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大于 100 万元及以上
7.您投资基金(非货币) 、股票或期货的资金占家庭总流动资产的比例?( ) A.不到一成 B.一至三成左右 C.三至五成左右 D 五成及以上
8.您未来三年的收入成长情况如何?( )
A.收入状况不固定 B.因退休或其他因素而减少 C.成长速度会与通货膨胀率大体一致 D.预期收入会有较快成长
(四)短期风险承受能力
9.投资有风险,在金融危机中,市场大幅波动,有些投资品的价格短期内可能大幅下跌。您能够承受的投资组合下跌的极限是多少?( )
A.跌幅 10%以下 B.跌幅介于 10-20% C.跌幅介于 20-30%
D.无所谓,我能够承受任何下跌,甚至跌幅超过 50%
10.您如何看待投资亏损?( ) A.很难接受,但不影响正常的生活 B.对日后的投资受到一定的影响 C.平常心看待,对情绪没有明显的影响 D.很正常,投资有风险,没有人只赚不赔
评分标准为:A=2 分, B=4 分, C=6 分, D=8 分;
投资类型:保守型:20-40 分; 稳健型:41-60 分; 积极型:61-80 分;适配产品:保守型:低风险等级产品
稳健型:中/低风险等级产品
积极型:高/中/低风险等级产品
根据您所提供的回答,您的投资风险承受等级是 型
请问您是否为本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是( ) 否( )
请问您是否已认购/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发行的其他产品?是( ),产品名称: 否( )
重要提示: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人在本资产管理计划购买过程中注意核对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计划风险的匹配情况。如果您所选择的资产管理计划超过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请确认此投资行为为您本人意愿行为,愿意自行承担此投资风险。请您抄写以下内容:
本人已知晓本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价类型,自愿认购与本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价类型不相符的产品,并自行承担此投资风险。
【
】
投 资 人 签 名 : 【 】 填 写 日 期 : 年 月 日
附件 2: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调查问卷(机构)
为了配合期货公司执行资产管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本单位现承诺如下:本单位未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参与期货资产管理业务。
本单位知晓本调查问卷用于对本单位风险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以便期货公司对本单位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适当性做出判断,本单位将如实填写。
本单位知晓本调查问卷不构成本单位与期货公司之间的合同条款,不构成本单位与期货公司关于投资策略和投资方案的约定,不构成期货公司对本单位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的保证。
本单位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时,将及时告知期货公司,配合期货公司重新评估本单位风险承受能力。
投资者(签字并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提 示 : 1. 投 资 者 应 确 认 在 进 行 问 卷 调 查 时 , 所 填 写 的 选 项 表 达 真 实 。
2.本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等级,对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仅作出表面是否匹配的检查和提示。本次调查在任何方面均不构成对投资者的投资建议,或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形成实质影响。若投资者根据调查结果进行投资,完全属于投资者的独立行为,相应的风险亦由投资者独立承担。 3.随着市场的变化以及经济发展,衡量投资者风险承受力的因素也会随之改变,相应的本问卷内容也将进行更新,投资者在认购产品时可能会被要求重新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调查,以便了解投资者最新的风险承受情况。
4. 调查问卷为指导期货公司了解投资者风险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提供 参
考,期货公司可以根据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结合公司实际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一、基本信息调查 | ||
(一)企业类型 | ||
□国有 | □集体 | □民营 □外资 |
□合资 | □股份制 | □其他: |
(二)股东信息或实际控制人
名 称 (1): ; 所 属 行 业 : ; 联 系 地 址 : ; 联 系 电 话 : ;
证 件 名 称 : ; 证 件 号 码 : ; 证 件 有 效 期 ( 起 止 日 期 ): ; 持 股 比 例 : ;
名 称 (2): ; 所 属 行 业 : ; 联 系 地 址 : ; 联 系 电 话 : ;
证 件 名 称 : ; 证 件 号 码 : ;
证 件 有 效 期 ( 起 始 日 期 ): ; 持 股 比 例 : ;
(三)资产规模
□500 万 元 以 下 □500-2000 万 元
□2000 x -1 亿 元 □1 亿 元 以 上
(四)所属行业
□加工制造业 □商贸流通业 □金融服务业
□其他行业:
(五)是否与投资顾问 中融xx(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顾名称)存在关联关系?
□ 是,关联关系为:
□ 否
(一)投资目的
二、调查问卷(机构适用)
1.贵司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目的是?( ) A.闲散资金,确保资产的安全性,同时获得固定收益 B.套期保值,规避市场风险,希望投资能获得一定的增值 C.倾向于长期的成长,较少关心短期的回报和波动 D.只关心长期的高回报,能够接受短期的资产价值波动
2.您对资产管理产品的收益有何预期?( ) A.获取微利,但收益保持稳定 B.获取适度盈利,低于同期股市或期市表现,但波动性小
C.获取与同期股市或期市相当的收益,但需承受与股市或期市相当的波动性 D.获取超高收益,但需承受比股市或期市更大的波动
( 二 ) 投 资 期 限 3. 贵 司 面 临 的 现 金 流 压 力 如 何 ?( )
A.现金流短期有一定压力,需要流动性较高的投资 B.现金流长期有一定压力,需要一定的投资收益弥补现金流 C.现金流长期较充裕,短期内不会有压力,长期压力较小 D.现金流长期充裕,几乎没有压力
4.一般情况下,投资期限越长,能够承担的风险越高。贵司计划的投资期限有多长?
( )
A.1 至 3 年 B.4 至 6 年 C.7 至 15 年 D.15 年 以 上
(三)投资经验
5. 股票、债券、基金、外汇、商品、专户理财、期货和期权,这八类投资工具贵司深入研究过几种?( )
A.全都不了解 B.了解一种 C.了解两种 D.了解三种及以上
6.贵司有多少年的证券或期货投资经验?( )
A.无投资经验 B.少于 5 年 C.5 年至 10 年 D.10 年以上
( 四 ) 财 务 状 况 7. 贵 司 目 前 的 投 资 规 模 是 多 大 ?( )
A.500 万 元 以 下 B.500 万 到 1000 万 元 C.1000 万 到 2000 万 元 D.2000 万 元 以 上
8.根据贵司目前及将来的现金需求,您们可以将多少比例的投资收益用于再投资?
( )
A 所有收益都不做再投资,而用做他用 B.20%以下的收益用于再投资
C.20%至 50%的收益用于再投资 D.50%以上的收益用于再投资
( 五 ) 短 期 风 险 承 受 水 平 9. 下 面 哪 一 种 描 述 最 符 合 贵 司 对 今 后 三 个 月 投 资 表 现 的 态 度 ?( )
A.我们能容忍少量短期亏损 B.若亏损高于 10%,我们会感到担心 C.这个期间出现亏损不会让我们忧虑
D.无所谓,一个季度的收益表现没有任何意义
( 六 ) 长 期 风 险 承 受 水 平 10. 下 面 哪 一 种 描 述 最 符 合 贵 司 对 今 后 三 年 投 资 表 现 的 态 度 ?( )
A.期望至少能略有回报 B.能容忍少量亏损 C.能容忍亏损
D.不介意亏损
评分标准为:A=2 分, B=4 分, C=6 分, D=8 分;
投资类型:保守型:20-40 分; 稳健型:41-60 分; 积极型:61-80 分;适配产品:保守型:低风险等级产品
稳健型:中/低风险等级产品
积极型:高/中/低风险等级产品
根据您所提供的回答,您的投资风险承受等级是 型
请问贵司是否为本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或其关联方?
是,管理人( ) 关联方( ) 否( )请问贵司是否已认购/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发行的其他产品?
是 ( ), 产 品 名 称 : 否 ( )
重要提示: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人在本资产管理计划购买过程中需注意核对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计划风险的匹配情况。如贵司所选择的资产管理计划超过贵司的风险承受能力,请确认此投资行为为贵司意愿行为,愿意自行承担此投资风险。请抄写以下内容:
本公司已知晓本公司风险承受能力评价类型,自愿认购与本公司风险承受能力评价类型不相符的产品,并自行承担此投资风险。
【
】
投 资 人 签 名 ( 盖 章 ): 【 】 日 期 : 年 月 日
附件 3: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起始运作通知书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我司作为《中银国际-优粤 14 号 2 期中融景诚优选债券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现确认已将全部认购资金以货币形式共计¥0.00 汇入本计划开立在贵行的托管账户中。我司将在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完毕即将备案回执提供至贵行。
本管理人确认,2016 年 月 日作为本计划的起始运作日。
本计划起始运作日确认份额共计 0.00 份(包含认购资金打款到募集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折算的份额)。
中银国际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中银国际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我行作为托管人确认该计划托管专户已于 2016 年 月 日收到上述认购资金
¥0.00(大写人民币 ),对通知所列事项无异议。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 4:划款指令(样本)
年 月 日 编 号 :
付款户名: | 收款户名: |
付款账号: | 收款账号: |
开户行: | 开户行: |
大写金额: | 小写金额: |
划款方式: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 ) | |
用途及备注: | |
管理公司经办人: 复核人: | 管理人预留印鉴盖章处: |
附件 5:授权代表签字与印签样本通知书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x就我司作为资产管理人,贵司作为资产托管人的 《中银国际-优粤 14号2 期中融景诚优选债券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出具本通知。特授权以下人员于本计划存续期间发送资金划拨指令以及其他相关通知。以下为经办人员和复核人员的签字样本,以及预留印鉴章样本,请在使用时核验。
姓名 | 权限 | 签字 | 预留印鉴章 |
中银国际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