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四年 六月紅色字體為範例
合約編號:華電子 94 產學字 001 號
頂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產學合作合約書
甲方:頂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華學校財團法人中華科技大學
頂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產學合作合約書
甲方:頂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華學校財團法人中華科技大學
茲經雙方協議計畫名稱:「網路攝影機應用開發」(下簡稱本計畫),本計畫在乙方執行,計畫主持人為乙方受聘教師(電子系xxx、x xx、xxx),本計畫全程執行期限預計一年,自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十一月七日起至九十四年十一月六日止。本計畫總經費為新台幣五萬元整,由甲方出資(詳如附件一:經費核定清單)。双方特訂立本合約,條文如後:
一、甲方應於本合約簽訂起一個月內以即期支票或匯款撥付總經費予乙方專戶核實動支。由乙方及計畫主持人負責本計畫總經費之報銷處理,支用原則應依甲方相關規定辦理。
二、甲方可派遣研究人員一名,部分時間參與本計畫,須接受乙方及計畫主持人督導,工作內容由甲、乙方共同議定。甲方更動派遣人選必先經乙方及計畫主持人之同意。派遣人員之薪資、住宿、膳食、保險辦理事項等費用,甲方應自行負擔。
三、本計畫內購置之圖書儀器等非消耗性設備,甲方可於需要時商請乙方同意借用上述設備,惟甲方於使用該設備時應遵守相關法令之規定。
四、本計畫執行中乙方應善盡維護實驗環境之衛生及安全的責任,倘本計畫相關人員因執行計畫致生命、健康、財產上受損害因可歸責於乙方及計畫主持人事由者,乙方及參與本計畫之相關人員應負完全責任與甲方無涉。
五、乙方在本計畫執行中,如因實際需要必須申請變更用途、檢據報銷或其他事件時,須提出變更項目對照表述明理由,並註明計畫編號。若變更項目涉及甲方出資補助內容者,應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
六、在本計畫執行期間及計畫完成後一年內,未經雙方之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計畫執行情形、研發成果暨其他與本計畫有關之資料,擅自發表或透露予本合約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知悉,若因而造成他方損失時,過失的一方需賠償他方所有的損失。
七、甲方未能履行本合約各要件之一,或於本計畫執行期限內未經乙方同意中途退出時,經乙方通知仍未能於限期內改善者,乙方得終止本計畫之執行。甲方已撥付之經費視為損害賠償之一部分乙方不予退還,甲方嗣後不得主張對本計畫之研發成果有任何權利。若因甲方違反本合約致使乙方遭受損害時,甲方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八、本計畫所有的研發成果(含專利權、著作權、技術知識、電路佈局及其他智慧財產權)歸屬乙方享有。乙方及計畫主持人應負責研發成果與相關資料之保管,將來此等研發成果之管理與推廣均需依乙方之規定辦理。
九、甲方對於本計畫之研發成果可享為期至多二年(計畫執行期間及計畫結束後一年以內)的非專屬授權。
十、甲方於非專屬授權期間內應依乙方研究發展成果及技術移轉管理辦法實施。否則乙方得將本計畫研發成果另行授權或技術移轉給其他廠商,甲方不得異議。
十一、本計畫之計畫書及其他相關必備資料,亦為本合約之一部分。
十二、本合約所生訴訟,雙方均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十三、本合約得經雙方同意修改增訂之,本合約任一條文或部分條文若經法院判決無效,並不影響其他條文之效力。
十四、本合約壹式肆份,由甲方、乙方、電子系、計畫主持人各保存一份,以資信守。
甲方:頂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印信)代表人:xxx (簽章)
地 址: 臺北市南港路三段二七十號四樓統一編號:
乙方:中華學校財團法人中華科技大學 (印信)代表人:xxx (簽章)
地 址:台北市研究院路三段二四五號
統一編號:03812404
計畫主持人: (簽章)身分證號:
地 址:
共同主持人: (簽章)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六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