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广银理财鎏金日日薪5号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
一、重要须知
1. 本《产品说明书》与《广银理财鎏金日日薪 5 号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广银理财鎏金日日薪 5 号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共同构成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理财合同的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2.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本理财产品可能涉及的相关风险详见《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应仔细阅知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3.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除本《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测算收益、测算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过往业绩或类似表述均不属于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并非承诺收益率,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4. 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管理人管理的其他理财产品的过往业绩不构成新发行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不代表本理财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收益。
5. 管理人不保证本理财产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本理财产品不发生亏损。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管理人按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实际支付的为准。
6. 管理人郑重提示: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风险揭示书》中的各项条款,确保自己完全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及净值变动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主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在购买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7. 销售工作及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由销售机构负责。销售机构应确保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不低于本理财产品风险等级。若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已超过一年,或影响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的重新评估。
8. 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及相关服务有任何疑问或投诉意见,请联系销售机构。
二、基本定义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约定,下列用词将具有如下含义:
1. 参与主体用语
1)管理人/理财产品管理人:指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2)托管人/理财产品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直销机构: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代销机构:指与理财产品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提供包括理财产品宣传推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理财产品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订立理财产品合同、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沟通及进行信息披露、接受投资者咨询和客户维护等销售服务的机构。
4)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持有人:指其认购/申购申请,经过管理人确认认购/申购成功,从而持有理财产品份额的投资者。
5)合格投资者: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6号)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理财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6)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等;主要职责为进行受托资金的投资管理,根据合同约定从事受托投资或提供投资顾问等服务,具体职责以管理人与投资合作机构签署的合同为准。本理财产品投资合作机构依据监管要求进行名单制管理,合作机构按照管理人相关制度流程选任,符合准入标准和程序。
7)金融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均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暨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8)监管机构:指对本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管理人、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受托人、相关投资顾问(如有)等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外汇管理局、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及其派出机构等。
2. 法律文件用语
1)《产品说明书》:指《广银理财鎏金日日薪5号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2)《风险揭示书》:指作为广银理财鎏金日日薪5号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风险揭示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3)《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指由投资者和管理人签署的,作为广银理财鎏金日日薪5号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4)《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指由投资者和销售机构签署的,作为广银理财鎏金日日薪5号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文件名称以双方实际签署为准),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5)《投资者权益须知》:指作为广银理财鎏金日日薪5号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投资者权益须知》,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6)理财产品合同:指《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和《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的总称。
7)销售文件:指《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以及《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
3. 理财产品用语
1)理财产品/产品:指广银理财作为管理人发行的,本《产品说明书》“三、理财产品要素”载明的理财产品。
2)理财产品资金:指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以及管理人管理、运用、处分该等理财产品募集资金而取得且归于理财产品所有的货币资金。
3)理财产品费用:指管理人为成立理财产品及处理理财产品事务目的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费、托管费、固定管理费、浮动管理费、资金汇划费、结算费、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理财产品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
4)理财产品税费:指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文件规定,理财产品应缴纳和承担的税收和有权政府部门向理财产品征收的规费。
5)理财产品利益:指投资者因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按照销售文件约定取得或有权取得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分配的理财产品资产。在理财产品对外投资资产正常回收的情况下,该等财产性利益包括投资本金及理财产品收益。
6)投资本金:就每一投资者而言,指投资者为认购/申购理财产品份额而向理财产品管理人交付的货币资金,即该投资者在本理财产品下的初始投资资金。
7)理财产品收益:指投资者投资理财产品获得的投资收益,该收益为其获得分配的全部理财产品利益中扣除投资本金的部分。
8)理财单位:用于计算、衡量理财财产净值以及投资者认购、申购或赎回的计量单位,本理财产品以份额为计量单位。
9)理财产品单位份额净值:指理财产品份额的单位净值,即每1份理财产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的价格。除销售文件或相关公告另有约定外,理财产品将按该单位份额净值进行份额认购、申购及赎回确认。
10)理财产品单位份额累计净值:指理财产品份额的单位净值与产品成立后历次累计单位收益分配的总和。
11)理财产品估值:指计算评估理财产品资产以确定理财产品份额单位净值的过程。
12)业绩比较基准是管理人根据市场环境、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表现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本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亦不构成管理人对本产品收益的承诺。业绩比较基准作为计算浮动管理费(如有)的依据。本产品为净值型产品,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管理人实际支付的为准。管理人应根据市场研判、投资策略、产品性质等因素的变化,审慎决定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进行信息披露。 13)认购:指在理财产品的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申请购买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14)申购/赎回:指在理财产品的开放期内,投资者向理财产品管理人提出申请对理财产品份额进行购买或卖出的行为。
15)巨额赎回:指开放式理财产品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申购申请份额总数)超过前一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的赎回行为,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6)产品份额类别:指管理人有权根据不同客群销售安排情况、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适合的投资者、代销机构等因素,对投资者所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设置不同的理财产品份额类别,产品份额类别为本产品项下某一类产品份额。管理人有权新增或减少产品份额类别,并对不同类别的产品份额设定不同的投资起始金额、产品费率、单一客户持有上限等产品要素。 17)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指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期货及期权合约以及同业存单,7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买入返售、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
1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距可赎回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资产管理产品、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票据),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
4. 相关账户用语
理财托管账户/理财产品账户:指理财产品管理人以理财产品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单独开立的资金管理账户,理财产品资金的一切收支活动,均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5. 期间与日期
1)交易日:自产品成立日(不含当日)起的每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为交易日。
2)工作日/银行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外的其他日。
3)募集期:指理财产品成立前,理财产品管理人接受理财产品认购的时间。
4)理财产品成立日/产品成立日:指达到《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成立条件后理财产品成立的日期。
5)理财产品到期日/终止日:指理财产品实际终止之日,根据实际情况,是指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或管理人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宣布本理财产品早于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而终止之日或宣布本理财产品延长后的终止之日(含延长后的到期终止之日,以及管理人在延期期限内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宣布本理财产品终止之日)。
6)产品存续期:指自理财产品成立日起,至理财产品终止日的期间。
7)估值日:本产品的估值日为开放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单位份额净值信息的其他时间。
8)开放日:提交申购、赎回申请的日期。申购、赎回期内的申购、赎回申请,将以开放日的净值进行确认。
9)投资封闭期:本产品可设置投资封闭期,投资封闭期内仅接受申购申请、不接受赎回申请。
10)申购、赎回确认日:对投资者申购、赎回交易有效性进行确认的日期。
11)清算期:自本理财产品终止日(不含)至投资者理财本金及收益到账日(含)之间为本理财产品的清算期。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如管理人预计清算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管理人将及时在理财产品终止前,提前2个工作日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12)节假日临时调整:如因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临时调整节假日安排,导致产品原定开放日、估值日等日期安排发生变化的,原则上采用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方式对原定日期安排进行调整,如有特殊安排,以管理人届时的公告或通知为准。
6. 相关事件用语
不可抗力:指理财产品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依相关理财产品文件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a. 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火灾、停电、瘟疫;
b. 战争、政变、恐怖主义行动、骚乱、罢工;
c. 新的适用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的颁布或实施、对原适用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的修改;
d. 监管机构强制要求终止理财产品(该等要求不可归咎于任何一方);
e. 因理财产品各方和/或其关联方运营网络系统遭受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理财产品各方和/或其关联方之服务、营业的中断或者延迟。
7. 其他
1)元:指人民币元。
2)法律法规/适用法律法规:指在理财产品文件签署日和履行过程中,中国任何立法机构、政府部门、银行间交易商协会、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行业协会等依法颁布的,适用于本理财产品相关事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通知、须知、业务指南、指引或操作规程,及其有效的修改、更新或补充,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除外。
三、理财产品要素
产品名称 | 广银理财鎏金日日薪 5 号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 |
产品编号 | LJRRX05 |
产品份额类别 | A 类份额(份额代码:LJRRX05A):适用于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后续理财产品份额类别如有新增、减少和变更,管理人将至少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本产品说明书 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公告。 |
产品简称 | 日日薪 5 号 A 类份额:日日薪 5 号A |
产品登记编码 | 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编码为:【Z7006624000018】 投资者可以根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网址:https://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产品信息。 |
理财币种 | 人民币 |
产品类型 | 固定收益类、现金管理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募集方式 | 公开募集 |
运作方式 | 开放式净值型 |
产品管理人 | 名称: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 31 层 |
产品托管人 |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
产品销售机构 | 名称: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 31 层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后续销售机构如有新增、减少和变更,管理人将至少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公告。 |
理财投资合作机构 | 本理财产品目前无特定具体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具体以管理人后续信息披露为准。 |
风险评级 | PR1(低风险),产品的风险评级仅是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测评结果,仅供客户参考。 理财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销售评级与管理人产品评级结果不一致的,代理销售机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并予以披露。 |
发行对象 | 适合谨慎型、稳健型、平衡型、进取型、激进型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本“发行对象”的划 分与表述为管理人内部设置的表述,仅供参考。代销机构在销售本产品时,其对“发行对象”的划分与表述可能与产品管理人存在差异,即采用代销机构内部设置的标准。 |
产品期限 | 无固定期限。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如发生以下事件,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管理人实施提前终止本产品的原因包括: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市场或所投资资产出现重大变化并影响到本产品的正常运作,以及其他原因导致管理人认为本产品已经不适合继续为投资者实现投资目标,如果管理人决定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将于提前终止日前 2 个工作日以公告形 式通知投资者。 |
产品规模 | 本产品规模下限为 1 万元。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等设置或调整产品规模上限,并及时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披露。若本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低于规模下限,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成立本期理财产品,亦有权宣布该期产品不成立。若管理人宣布该期产品不成立时,将最迟于原定成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并于原定成立日后 3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者认购本金退还至投资者结算账户。 |
业绩比较基准 |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7 天通知存款利率。 |
业绩比较基准测算依据:业绩比较基准是管理人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经验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本产品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注重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因此将 7 天通知存款利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本产品为净值型产品,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管理人实际支付的为准。 理财产品存续期间,管理人有权根据监管政策、市场环境、产品性质等因素的变化,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该调整将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之“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进行披露。如未披露调整, 则以原业绩比较基准为准。 | ||||
认购/申购起点金额 | 认购/申购起点为【1】元,超过认购/申购起点部分应为【1】元的整数倍。 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等调整认购/申购起点,并于调整实施前进行公告。 | |||
最低持有限额 | 0.01 份额 | |||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 0.01 份额 | |||
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上限 | 1、单一投资者累计认/申购份额上限为【5000】万份。管理人有权决定单一投资者累计认/申购份额上限,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当单一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超过该上限时,管理人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购申请。 2、单一投资者持有产品份额不得超过产品份额总数的 50%,对于非主观原因导致突破的,在单一 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 50%以下之前,管理人不得再接受该投资者对该理财产品的认/申购申请。 | |||
募集期 | 2024 年 4 月 2 日-2024 年 4 月 2 日。 管理人有权根据募集实际情况调整产品募集期,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
理财产品成立日 | 2024 年 4 月 3 日。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或延后产品成立时间,具体理财产品成立日以管理 人成立公告为准。 | |||
理财产品终止日 | 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理财成立日提前或延后产品到期时间,具体理财产品到期日以管理人到期公告为准。 详细内容见以下“十二、理财产品的终止与清算”。 | |||
开放日 |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除协议约定外,每个交易日为开放日,管理人在开放日对投资者的申购、赎 回申请进行确认。 | |||
投资封闭期 | 投资封闭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投资封闭期内仅接受申购申请、不 接受赎回申请。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投资封闭期,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
申购及赎回安排 | 1、申购和赎回申请受理时间:除暂停接受申购或赎回的情况外,投资者可以在产品成立之后,在产品开放日交易时间内通过销售机构渠道办理产品的申购及赎回。 2、申购和赎回确认:管理人将在产品开放日后【1】个交易日内为投资者申购赎回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对于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管理人将按照如下方式确认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 性。 | |||
申购/赎回申请时间 | 申购/赎回确认日 | |||
T 日 00:00-15:30(T 日 为交易日) | 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申请日(T 日)后第一个交易日(T+1 日)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该申购/赎回申请于T 日 15:30 前可以撤销,晚于该时点不 得撤销。 | |||
T 日 15:30-24:00(T 日 为交易日) | 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申请日(T 日)后第二个交易日(T+2 日)对投资者的申购/赎 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该申购/赎回申 |
请于T 日后第一个交易日(T+1 日)15:30 前可以撤销,晚于该时点不得撤销。 | ||||
T 日 00:00-24:00(T 日 为非交易日) | 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申请日(T 日)后第二个交易日(T+2 日)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该申购/赎回申请于T 日后第一个交易日(T+1 日)15:30 前可以撤销,晚于该时点不得撤销。 | |||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每个交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撤销规定以代销机构规定为准。 管理人在不损害产品份额投资者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规则,但须在新的规则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发布公告。 3、通过广发银行/广银理财购买的,申购资金于申购确认日扣款;通过其他代销机构购买的,扣款规则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4、赎回到账:通过广发银行/广银理财提交赎回申请的,赎回资金将于赎回确认日内到账;通过其他代销机构提交赎回申请的,赎回资金到账时间以代销机构划付规定为准。 5、提前终止到账:通过广发银行/广银理财购买的,产品提前终止兑付资金将于提前终止日后【3】个交易日内到账,从理财产品实际提前终止日到理财资金返还到账日为资金清算期,资金清算期内不计利息或投资收益;通过其他代销机构购买的,产品提前终止兑付资金实际到账时间以代销机构划付规定为准。 6、申购/赎回价格:申购开放日与赎回开放日的产品单位份额净值,本理财产品的单位份额净值为每份 1.0000 元。即使赎回价格按照理财产品的单位份额净值计算,赎回价格并非代表投资者最终可根据该价格获得最终赎回资金,具体见“七、理财本金与收益分配”的相关规定。 7、巨额赎回:在产品的单个开放日,产品净赎回份额总数(赎回申请份额总数-申购申请份额总数)超过前一日日终存续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 详细内容见以下“六、理财产品的申购、赎回”。 | ||||
估值日及净值公布 | 本产品的估值日为每个交易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产品每万份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信息的其他时间。管理人将在理财产品成立后估值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结束后的两个交易日内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披露估值日理财产品每万份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公告。 详细内容见以下“十一、理财产品的估值”、“十三、信息披露”。 | |||
期间收益分配方式 | 红利再投资。 详细内容见以下“七、理财本金与收益分配”。 | |||
信息披露 | 管理人将通过《产品说明书》之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详细内容见以下“十三、信息披露”。 | |||
理财产品费用 | 1. 认/申购费/赎回费: 不收取认/申购费/赎回费,强制赎回费(如有)除外。 2. 销售费:费率0.30%/年。计算基准为本产品前一自然日资产净值,费用于每个自然日计提,按季收取。销售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四舍五入。 每个自然日计提的销售费=上一自然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销售费费率/365 3. 托管费:费率0.02%/年。计算基准为本产品前一自然日资产净值,费用于每个自然日计提,按季收取。托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四舍五入。 每个自然日计提的托管费=上一自然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托管费费率/365 4. 固定管理费:费率0.30%/年。计算基准为本产品前一自然日资产净值,费用于每个自然日计提,按季收取。固定管理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四舍五入。 |
每个自然日计提的固定管理费=上一自然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固定管理费费率/365 5. 强制赎回费:(1)当本产品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对当日单个产品投资者申请赎回份额超过本产品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本产品财产。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现金管理类产品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2)在本产品前10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本产品总份额50%的前提下,当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对投资者超过本产品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 6. 其他或有费用:资金汇划费、结算费、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理 财产品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从理财财产中支付。 其他费用相关内容见以下“八、理财产品所涉费用”。 | |
税款 | 1. 理财产品在资产管理、运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收入,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应缴纳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税费,下同)及/或其他税费的,即使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纳税义务人,该等增值税及 /或其他税费仍属于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理财产品税费,由管理人申报和缴纳,该等税款将直接从理财产品中扣付缴纳。 2. 投资者取得理财收益产生的纳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所得税等,如有),由投资者自 行缴纳,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但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命令或要求,管理人有义务代扣代缴投资者承担的税费时,管理人将进行代扣代缴。 |
四、投资策略、范围、比例及风险评估
(一)投资目标
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高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主动管理,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投资回报。
(二)投资策略
本产品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自上而下决定资产配置结构和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并依据内部宏观投研和信用评级系统,精选各类别短期金融工具投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组合杠杆投资策略、信用利差策略、骑乘策略、波段交易策略、滚动资产配置策略等。
(三)投资范围
1.本产品全部投资于以下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
(4)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本产品可通过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其他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投资渠道和方式实现对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
2.本产品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5)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四)投资比例
1.债权类资产(含货币类资产、债权类金融工具等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的比例【100%】;
2.权益类资产的比例【0%】;
3.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0%】;
产品成立之日起的3个月为建仓期,建仓期内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可暂时不满足上述要求,但建仓结束时产品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必须符合上述要求。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投资者收益发生重大影响的,管理人将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管理人根据市场变化和理财产品运行情况适时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并按有关规定事先进行信息披露。超出销售文件约定比例的,除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应当先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并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做好理财产品信息登记;投资者不接受的,可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或公告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五)投资限制
1. 本产品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240天。
2. 本产品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本产品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的除外。
3. 本产品投资于所有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本产品资产净值的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2%;本项所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4. 本产品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本产品资产净值的30%,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除外;本产品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为AAA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本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
5. 管理人全部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6. 本产品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告知托管机构,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7. 当前10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本产品总份额的50%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本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8. 当前10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本产品总份额的20%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本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9. 本产品持有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10. 本产品持有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10%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11. 本产品投资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债券买入返售、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以及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者交易的债券等由于法律法规、合同或者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合计不得超过本产品资产净值的10%;
12. 本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除外。
非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2-8各项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银保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非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9-12各项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非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第11项比例限制的,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本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本产品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本产品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14. 本理财产品投资于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比例,应低于本产品净资产的50%。若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该条比例限制的,本理财产品不得新增投资上述资产。
15.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开放式理财产品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
16. 本产品可根据监管要求开展回购业务,本产品与交易对手开展买入返售交易的,可接受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理财产品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 如监管对理财产品的投资限制有最新规定的,本理财产品将按照最新规定进行执行。
(六)拟投资市场和资产的风险评估
本理财产品拟投资市场和资产可能面临的风险如下:
1. 拟投资市场风险
本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
内(含397天)的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等资产。上述资产多数在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或规范的场所交易、运作时间长,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理财产品变现需求,保证理财产品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理财产品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
2. 拟投资资产风险
投资于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的可能风险:国家政策、经济周期、利率、汇率等因素可能发生的变化导致的市场风险;债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恶化、偿债能力弱化导致的信用风险;资产支持证券项下基础资产未能及时收回现金流的信用风险;非公开发行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因市场交易活跃度不高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以上风险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拟投资市场、资产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投资本金及收益损失的所有因素。
五、理财产品的认购
1. 募集期:具体日期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三、理财产品要素”,管理人有权根据募集实际情况调整产品募集期,并至少于调整前2个工作日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公告。
2. 认购手续:投资者可以在募集期内在销售机构渠道认购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在募集期通过代销机构办理认购时,采用资金冻结方式,投资者完成认购交易后,对应认购资金自动冻结;通过直销柜台办理认购时,由投资者将认购资金划付至对应账户。
3. 投资起始金额及递增金额: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三、理财产品要素”。
4. 理财产品募集期内,投资者认购申请被受理后,销售机构有权冻结或直接扣划认购款项,认购期间管理人不向投资者计付利息,是否计付利息以销售机构为准。
5. 认购撤单:在募集起始日至募集截止日15:30之间允许认购投资者撤单,撤单以笔数为准。即如对认购进行撤单,须按认购金额100%撤单,不接受认购资金部分撤单。
6. 募集期结束,如国家宏观政策及市场相关法律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拟投资的资产在理财产品成立日不能成立,或经管理人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则管理人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如理财产品不成立,管理人最迟于原定成立日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并在3个交易日内将投资者认购本金退还至投资者结算账户,投资者将认购本金缴存至结算账户之日起至退回资金到账日期间按活期利率计算利息。
7. 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费的收费标准:具体费率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三、理财产品要素”。投资者认购本产品份额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如有))/(1.0000 元/份额)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8. 理财产品成立日: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三、理财产品要素”。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或延后产品成立时间,具体理财产品成立日以管理人成立公告为准。
六、理财产品的申购和赎回
1. 申购与赎回:除暂停接受申购或赎回的情况外,投资者可以在产品成立之后,在产品开放期交易时间内通过销售机构渠道办理产品的申购及赎回。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办理申购时,采用资金冻结或直接扣划方式;通过直销柜台办理申购时,由投资者将申购资金划付至指定账户。申购期间管理人不向投资者计付利息,是否计付利息以销售机构为准。
2. 申购与赎回确认:具体内容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三、理财产品要素”。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生效的确认,仅代表其收到了申请,申请是否生效应以管理人的确认为准。
3. 赎回到账:具体内容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三、理财产品要素”。理财赎回确认日(或提前终止日)到理财本金及收益返还到账日期间不计付利息或投资收益。
4. 申购与赎回规则:
(1)申购/赎回价格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三、理财产品要素”。
(2)产品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可在申购确认日与赎回确认日后1个工作日起到销售机构营业网点、或登陆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查询申购、赎回的确认情况。如因投资者未及时查询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4)因不可抗力等导致理财产品无法继续申购或赎回时,管理人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申购或赎回申请。
5. 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赎回确认日规则
具体内容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三、理财产品要素”。
6. 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当接受申购申请可能对存量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或者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需要,管理人可以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设定理财产品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申购,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切实保护存量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理财产品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本产品说明书约定或管理人相关公告。
(2)认购/申购起点金额、追加购买最低金额、单笔赎回最低份额、最低持有份额: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三、理财产品要素”;
(3)投资者在赎回时,在不触发巨额赎回限制的前提下,可选择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部分赎回后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的实时余额不得低于相应最低持有份额,实时余额低于最低持有份额的赎回申请,系统将自动予以全部赎回;
(4)当单个投资者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份额超过产品总份额的 10%时,管理人有权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7.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产品的单个开放日,产品净赎回份额总数(赎回申请份额总数-申购申请份额总数)超过前一日终存续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管理人可根据理财产品当时的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赎回、延缓支付或暂停赎回。
a.当管理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对应的赎回款项时,管理人可按正常赎回程序选择接受并确认全部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b.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会对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暂停接受或延期办理。对于单个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管理人可以按照其申请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份额持有人可以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具体交易功能以销售渠道规定为准),未选择撤销的,管理人可以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c.本产品连续两个开放日(含)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后的20个工作日,并通过《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3)本产品出现巨额赎回并暂停赎回的,管理人将于暂停赎回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8.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的收费标准:具体费率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三、理财产品要素”。投资者申购本产品份额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00元/份额)。
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如:假设本理财产品在某申购开放日投资者申请申购理财金额30万元,申购确认完毕,则申购份额计算如下: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00元/份额)=30万元/(1.0000元/份额)=300,000.00份
9.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的收费标准:具体费率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三、理财产品要素”。本理财产品采用份额赎回原则,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00元/份额)。
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例如:假设本理财产品在某赎回开放日投资者赎回30万份理财份额,则投资者可得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00元/份额)=30万份*(1.0000元/份额)=300,000.00元当触发征收强制赎回费情形时,赎回金额将扣除强制赎回费。
10. 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a.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b. 管理人发生暂停理财产品资产估值的情况;
c. 理财产品资产规模过大,使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理财产品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利益;
d. 超过理财产品募集规模上限,或投资者认购/申购超过个人/机构投资者持有上限时;
e. 本产品出现当日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权益,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本产品的申购;
f. 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g. 当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有损于其他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h 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及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全额退还给投资者。
(2)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a. 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或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b. 发生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的情况;
c. 触发巨额赎回限制;
d.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理财产品现有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e. 本产品出现当日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权益,产品管理人可暂停本产品的赎回;
f. 因市场成交量不足、资产限制赎回、暂停交易、缺乏意愿交易对手等原因,导致产品项下对应的投资标的无法及时变现;
g. 因资金在途等原因,导致未能及时收回资金;
h. 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及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11. 提前赎回:本理财产品不设提前赎回,投资者无提前赎回本理财产品的权利。
如管理人需要调整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或对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投资者可以按照公告中的相关说明提前赎回本理财产品。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七、理财本金与收益分配
1. 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期间,管理人不保证投资本金安全且不保证理财收益,投资收益(如有)随理财产品的投资盈亏水平浮动。
2. 收益分配方式:
(1)收益分配原则:
a.本产品采取1.0000元/份额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根据理财产品收益情况,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产品份额)方式,以理财产品实际收益为基准,为客户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于下一交易日将收益部分结转为产品份额,客户可通过赎回理财产品份额获得现金收益。当日收益结转时,若上一交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增加客户产品份额;若上一交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客户产品份额不变;产品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产品净收益小于零,若上一交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则缩减客户产品份额。如遇非交易日,则非交易日期间的产品净收益(或净损失)延至非交易日结束后的第1个开放日结转。客户当日收益采用舍位法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至分完为止。
b.每一理财产品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c.申购份额从申购确认日起,享有参与理财产品投资收益分配的权益。当日赎回的份额自赎回确认日起不享有参与理财产品投资收益分配的权益。
(2)收益计算公式:
日每万份收益=当日理财产品净收益/当日理财产品份额总额×10000,每万份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
365
Ri 7
10000
七日年化收益率指本理财产品过去七个自然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收益折合的年化收益率,产品成立不满七日时以实际存续天数计算,保留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2 位。
七日年化收益率=
7
∏ 1 +
i=1
− 1 × 100%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收益,产品成立不满七日时以实际存续天数计算。
(3)理财产品分配金额计算示例
2022年5月24日至2022年5月26日募集期内,投资者认购理财产品100万元,购买时产品单位份额净值为1.0000元/份额,折算份额为1000,000.00份。投资者持有期内,每日产品收益红利再投资,截至2022年7月24日投资者持有份额为1006,008.20份,2022年7月24日(周日)提交赎回申请,其产品份额赎回视为下一交易日2022年7月25日的交易申请,赎回确认日是赎回交易申请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即2022年7月26日,投资者2022年7月26日获得的赎回金额如下:
投资者获得赎回金额=1006,008.20份×1.0000元/份额=1006,008.20元
上面所列举的情况的目的仅仅是为投资者介绍收益计算方式方法,数据均为模拟数据,并不代表以上的所有或者部分情形一定会发生。也并不代表管理人认为上述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很大。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都将以管理人实际支付的收益为准。
3. 理财产品终止日,如理财产品项下财产全部变现,管理人在理财产品终止日后约定的时间(具体时间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三、理财产品要素”)内扣除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费、托管费、固定管理费等)后将投资者应得资金划转至投资者结算账户。如理财产品项下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原因不能全部变现,则管理人将现金类资产扣除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投资管理费、销售费、托管费等)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比例在约定的时间(具体时间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三、理财产品要素”)内向投资者分配。对于未变现资产部分,管理人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寻求未变现资产变现方式,在资产变现后,扣除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投资管理费、托管费等,由管理人、第三方垫付的费用)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比例(具体时间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三、理财产品要素”)向投资者分配。如因理财产品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原因,导致资产无法在理财产品终止日内变现,则投资者应得资金为管理人实际资产变现金额扣除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费用、税费后的剩余金额。
4.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并对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管理人可对理财产品期间收益分配原则及方式进行调整,并至少于调整生效前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公告。
八、理财产品所涉费用
1. 本产品所涉费用包括销售费、托管费、固定管理费、浮动管理费、资金汇划费、结算费、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理财产品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应由产品承担的相关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
2. 销售费:具体内容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三、理财产品要素”。
3. 托管费:具体内容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三、理财产品要素”。固定管理费:具体内容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三、理财产品要素”。
4. 强制赎回费:具体内容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三、理财产品要素”。
5. 认/申购费/赎回费:具体内容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三、理财产品要素”。
6. 其他或有费用:资金汇划费、结算费、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理财产品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从理财财产中支付。
7. 管理人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对产品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但应至少于调整前 2 个工作日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信息披露。同时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设置费率优惠安排,具体优惠安排将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信息披露。其中,对于管理人超出已约定范围增加费用名目、提高收费标准等对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影响的情形,投资者如不同意调整的,可在管理人披露的相关业务调整公告生效前赎回理财产品,在此种情况下管理人将可能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逾期未赎回的视为同意接受前述调整且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九、理财产品所涉税费
1. 理财产品在资产管理、运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收入,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应缴纳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税费,下同)及
/或其他税费的,即使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纳税义务人,该等增值税及/或其他税费仍属于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理财产品税费,由管理人申报和缴纳,该等税款将直接从理财产品中扣付缴纳。
2. 投资者取得理财收益产生的纳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所得税等,如有),由投资者自行缴纳,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但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命令或要求,管理人有义务代扣代缴投资者承担的税费时,管理人将进行代扣代缴。
十、资金托管
为安全保管本理财产品项下资金,并监督资金的使用,本理财产品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资金托管银行。
托管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
主要职责 | 包括账户开立、资金保管、资金清算、估值核算等理财产品托管服务,以及监管规定的其他职责。 具体详见本产品说明书“十四、产品发行、管理、托管机构及投资者”之2“理财产品托管人”。 |
十一、理财产品的估值
1. 估值日
本产品的估值日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三、理财产品要素”。
2. 估值目的和估值原则
本理财产品估值目的是为客观、准确地反映理财产品财产的价值,并与一定标准比较后,衡量理财产品是否贬值、增值。估值中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
3. 估值方法
产品将遵从国家相关规定开展估值工作,采用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估值,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产品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1)债券类资产,使用摊余成本进行计量。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者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2)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银行存款、逆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4)若产品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估值。
(5)其它未列明的资产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在无具体监管规定时依据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合理的估值。如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偏离度管理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投资者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产品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资产净值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认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产品合同进行财产
清算等措施。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资产净值的偏离度= 。其中,NAVs为影子定价确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资产净值,NAVa为摊余成本法确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资产净值。
5. 若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理财产品托管人商定后,按照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如果理财产品管理人或理财产品托管人认为按以上规定的方法对产品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公允的反映其价值的,经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估值方法进行变更,并从理财产品管理人与理财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之日起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或理财产品管理人最新的约定进行估值。
7. 估值错误的处理
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理财产品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理财产品每万份收益小数点后 4 位(含 4 位)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比小数点后 2 位以内(含第 2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理财产品每万份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错误。
(1)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a. 由于理财产品管理人或理财产品托管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对该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b.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c. 因理财产品托管人估值错误造成财产损失时,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向托管人追偿。若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估值差错造成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理财产品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理财产品费用,由理财产品承担。
d. 当估值出现错误时,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e.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2)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a.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b.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c. 根据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协商的方法,由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共同进行更正,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赔偿损失;
8. 暂停估值的情形:
(1)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理财产品管理人、理财产品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理财产品资产价值时;
(3)开放式理财产品在前一估值日内,产品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或者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或者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情形时,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估值时;
(4)金融监管总局和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暂停估值后,管理人将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理财产品申购、赎回申请等措施,并于2个工作日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对外公告。估值条件恢复后,管理人将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9. 如估值方法发生变更,理财产品管理人将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发布变更公告通知投资者。
十二、理财产品的终止与清算
1. 为避免疑义,理财产品除因本条以下所列理财产品终止事件而终止外,投资者不得提议要求提前终止理财产品。
(1)理财产品必须终止的事件:
a.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理财产品不能存续;
b. 理财产品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撤销、被认定为无效或被判决、裁定终止;
c. 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届至且未延期的;
d. 理财产品延期期限届至且未再次延期;
e. 出现适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理财产品的情形。
(2)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终止的事件:
a. 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或宏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并影响到本理财产品的正常运作;
b. 理财产品投向的金融资产所涉及的相关主体信用恶化,市场利率大幅下滑;或出现金融资产项下借款企业提前还款;
c. 理财产品投向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提前终止;
d. 管理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产品正常运作的其他情形。
2. 理财产品不因投资者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而终止;投资者的法定继承人、承继人或指定受益人以及继任管理人承担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项下的相应权利和义务。
3. 如理财产品终止,除理财产品必须终止的事件第c)款及第d)款之外,理财产品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通知投资者,并披露理财产品终止之日。
4. 理财产品终止后,理财产品管理人将根据届时适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指引、要求及/或管理人的规定以及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对本理财产品进行清算。
十三、信息披露
1. 管理人根据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进行信息披露,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非管理人导致的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再投资的机会和资金损失等)全部损失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 信息披露渠道: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内,管理人官方网站(https://www.cgbwmc.com.cn)和代理销售机构官网或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作为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渠道。投资者应定期通过信息披露渠道获知本理财产品相关信息,以上信息自披露之日起即视为已送达投资者。
3. 募集阶段:管理人将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披露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等。
4. 理财产品成立:产品成立后的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将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披露发行公告,包括理财产品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若募集期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导致本理财产品不适宜成立运行,或理财产品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认购规模下限,或出现其他经管理人合理判断认为影响本理财产品正常运作的情况,则管理人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能成立,并在原定成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
5. 净值披露:管理人将在理财产品成立后每估值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结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披露估值日理财产品单位份额净值、单位份额累计净值、申购/赎回价格、每万份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信息。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公告。
6. 理财产品终止:产品终止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将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披露终止公告,包括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等。
7. 定期信息披露:管理人将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品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 90个工作日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报告中将向投资者披露资产净值、投资表现、投资状况等信息,并将报告正文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披露。
8. 重大事项公告:当发生可能对本理财产品投资者或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管理人将在事件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披露。
9. 临时性信息披露:
(1)在产品存续期间,管理人有权对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比例、费率标准或计提方式或其他经管理人判断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影响的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并提前2个工作日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信息披露。对于将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的调整(如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增加费用名目、提高收费标准等,但因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导致的除外),投资者如不同意相关调整的,可在管理人披露的相关调整生效前赎回本理财产品,此种情况下管理人将可能在开放期外单独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2)如管理人根据理财产品募集情况决定延长或提前终止募集期的,将在原约定的募集期内进行信息披露。
(3)在发生涉及理财产品认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事项时,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4)在运用暂停认购、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等措施后,
3个交易日内告知该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
10.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因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护本理财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单方对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修订,并提前2个工作日管理人以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管理人按照前述规则发布该信息披露即视为该修订通知已送达投资者并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11. 客户如需咨询,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一)通过直销机构购买的客户可联系:
1. 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官方网站:https://www.cgbwmc.com.cn;
2. 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理财产品的工作人员。
(二)通过代销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客户可联系:
1. 中国银行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95566
2. 中国银行销售机构官方网站:https://www.boc.cn
3. 中国银行营业网点销售理财产品的工作人员
十四、产品发行、管理、托管机构及投资者
1. 理财产品管理人
名称: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职责:负责本理财产品的发行募集、投资运作和产品管理。
管理人享有以下权利:
(1)按照本理财产品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资金;
(2)按照本理财产品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费和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费用(如有);
(3)理财产品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因处理本理财产品相关事务所支出的理财产品费用及税费的,对理财产品资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本理财产品文件的约定提前终止或延长本理财产品的期限;
(5)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调整本理财产品的认购规模上限、认购起点、认购金额上限、认购资金的最低金额、单笔认购上限等要素;
(6)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投资者的信息向有权部门或相关机构披露;
(7)以理财产品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为理财产品的利益,对被投资的资管产品、公司/企业等行使出资人/投资者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投票的权利)以及行使因理财产品财产投资于证券类基础资产(含债券)或其他基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资产)所产生的相关权利。以理财产品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代表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代为追索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的权利)或者实施其他风险处置,行使、放弃、变更相关权利义务等法律行为。
(8)在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允许的前提下调整估值日。
(9)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本理财产品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2. 理财产品托管人
本理财产品的托管人信息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三、理财产品要素”。
主要职责:提供包括账户开立、资金保管、资金清算、估值核算等理财产品托管服务,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2)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理财产品资金的一切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接收募集资金、划付对外投资资金、缴纳理财产品税费、接收理财产品回收资金、支付理财产品费用以及向份额持有人划付理财产品利益分配款项,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3)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和理财产品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4)建立与理财产品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赎回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
(5)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理财产品管理人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6)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人报告等;
(7)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15年以上;
(8)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审计要求或者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9)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管理人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3. 销售机构
本理财产品的销售机构信息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三、理财产品要素”。
后续如有变更以理财产品管理人信息披露为准。销售机构提供包括理财产品宣传推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理财产品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协助理财产品管理人与投资者订立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协助理财产品管理人与投资者沟通及进行信息披露、接受投资者咨询和客户维护等销售服务。
4. 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应当阅读并遵守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所投资理财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本理财产品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关注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投资者应返还在理财产品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不得从事任何有损理财产品及其他理财产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十五、特别提示
1.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据此,本产品属于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2.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本通知所称现金管理类产品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购、赎回的商业银行或者理财公司理财产品。在产品名称中使用“货币”“现金”“流动”等类似字样的理财产品视为现金管理类产品,适用本通知。”据此,本产品属于现金管理类产品。
3. 投资者通过销售渠道提交认/申购申请,即视为投资者同意及授权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理财产品的管理人,将募集资金进行投资和执行相关操作,并且有权代表理财产品行使基础资产交易项下与其他交易各方进行交易所享有的全部权利。
4. 管理人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要求,向监管机构和/或监管机构指定机构报送投资者身份信息及投资者持有本产品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等相关信息。根据监管机构要求,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或计划的管理人/受托人等可能需要向监管机构报送投资者身份信息、持仓信息等相关信息,管理人将在必要范围内提供相关信息,并要求接收方
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
5. 如果发生理财产品的交易对手未按时足额付款等情形,投资者同意,管理人有权代表理财产品向违约方进行追索,追索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必要费用)将从追索回的款项中优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