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目 录
前言
第一部分 专有名词的定义和解释
第二部分 展览场地租赁合同补充条款
2.1 中心及其设施的使用
2.2 展位搭建和拆除、设备安装和展品运输
2.3 乙方的责任
2.4 付款条件
2.5 广告区域费用
2.6 电费
2.7 合同的终止
2.8 其他
2.9 权利、义务的授权与转让
2.10 保障
2.11 补偿的弃权和许可
2.12 甲方权利的行使或补偿的实现
2.13 通讯联络
2.14 部分无效
第三部分 展厅规章制度
3.1 消防及安全管理规定
、
3.1.1 展台的搭建和场地规划
3.1.2 展台搭建设计图纸审查的规定
3.1.3 展馆顶部吊点
3.1.4 高空作业
3.1.5. 设施安装
3.1.6 危险物
3.1.7 压力容器
3.1.8 演示、操作展品
3.1.9 物品的保管
3.1.10 油漆
3.1.11 紧急疏散措施
3.1.12 保安
3.1.13 公用事业设备服务
3.2 设施保护管理规定
3.2.1 展台的搭建和拆除
3.2.2 地面承重
3.2.3 垃圾处理
3.2.4 沙石、泥土及类似材料
3.3 展品及搭建物进馆的搬运
3.3.1 物品搬运
3.3.2 货物交递
3.3.3 货箱储存
3.3.4 运输车辆
3.4 其它服务管理规定
3.4.1 | 公共区域及通道 | ||
3.4.2. | 平面图的提交 | ||
3.4.3 | 乙方需提供文件 | ||
3.4.4 | 宣传材料的散发 | ||
3.4.5 | 声像系统 | ||
3.4.6 | 空调 | ||
3.4.7 | 动物 | ||
3.4.8 | 气球 | ||
3.4.9 | 残疾人设施及服务 | ||
3.4.10 | 钥匙 | ||
3.4.11 | 失物招领 | ||
3.4.12 | 管理费 | ||
3.4.13 | 公共停车场 | ||
3.4.14 | 签到处 | ||
3.4.15 | 卫星接受器的安装 | ||
3.4.16 | 餐饮及花草 | ||
3.4.17 | 声音控制 | 前 | 言 |
《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展馆使用手册》(简称《手册》)是其展览场地租赁合同(简称租赁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手册旨在帮助承租xxxxxxxxxxxxxx(x)厅(会议室和室外展场等区域)举办展览会/非展览活动的主办单位,以及提供其它相关配套服务的单位进一步了解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有关名词解释,租赁合同补充条款,以及展馆的各项规章制度。因此各相关单位务必认真阅读此手册,并遵照执行。
《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展馆使用手册》由三部份组成,即专有名词的定义和解释、展览场地租赁合同补充条款和展厅规章制度。
各主办单位及服务供应单位使用本手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本手册中所提供的信息在实施时以当前版本为准。
2. 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保留对《手册》内容作出调整和更新的权利而无需提前通知。
3. 本手册的解释权属于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
4. 若对本手册有疑问,请咨询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
联系方法:电话:x00 00 0000 0000 传真:x00 00 0000 0000
第一部分 专有名词的定义和解释
租赁合同中,除另有规定,下列术语和短语分别具有如下含义: “甲方” 指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
“乙方” 指与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签定租赁合同并依据合同有权使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展览设施的法人或其他经法定登记的实体等。
“合同” 指甲、乙双方之间的协议,其中包括租赁合同中的条款及其补充条款和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的展厅规章制度。
“中心” 指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红线范围内的设施。
“活动” 指乙方租馆期间在中心举办的展览会及其它非展览活动。
“公共区域” 指中心内的走廊、过道、入口、出口、电梯厅、楼梯、安全出口等进出租用区域所必须使用的区域。
“租用区域” 指租赁合同中载明的面积并在平面图上标明的使用区域及其附属设施。 “展览日期” 指展览会举办的日期。
“非展览日期” 指租赁合同期内搭建或拆除工作之日期或租赁合同期内展览日外的其它日期。 “场租费” 根据合同条款乙方应向甲方所支付的费用
“付款时间” 指根据合同条款场租费的支付时间。
“最后结算日” 指根据合同条款乙方所欠之款项或甲方欠乙方到期之款(如有的话)应全额偿付之日。 “规章制度” 指租馆期间有效的与租用有关的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的规章制度。
“基本服务” 包括在场租费内的由甲方提供的服务。
第二部分 展览场地租赁合同补充条款
2.1 中心及其设施的使用
2.1.1 乙方对甲方及其设施或其中任何部分造成改变或改观,或携入重大物件或布置装饰物、标记和张贴海报等均需事先获得甲方的书面许可,并应支付清理和修复而产生的所有费用。
2.1.2 甲方对乙方带入中心的物品不承担任何责任。
2.2 展位搭建和拆除、设备安装和展品运输
2.2.1 乙方的搭建、安装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必须依据政府相关规定,并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工作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并按各工种的技术要求规范操作。
2.2.2 工程承包商在签订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安全生产责任书后方能获得施工许可,其所有工作人员应持甲方颁发的施工证进馆施工。
2.2.3 搭建工程不得在活动期间内进行。
2.2.4 展览结束后,乙方应负责拆除所有的展位搭建结构并将废弃物移至甲方指定地点。
2.2.5 乙方及其指定的承运商在中心运输物品,须遵守甲方有关规章制度,确保甲方的设施、结构不受损坏。工作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并按各工种的技术要求规范操作。
2.2.6 倒链使用前(神仙葫芦、手拉葫芦)应进行认真的前期作业检查和试验准备,合格后方可继续工作。倒链使用中不得超过倒链的额定的起重量,严禁在起吊物品情况不详时进行起吊以确保安全。
2.2.7 当吊车进入中心工作时,支撑点下须用枕木保护地面,吊臂不得在展馆顶部及四周承重钢结构 3 米以内工作。
2.2.8 乙方应对若因上述搭建、安装、拆除、运输等工作而引起的对甲方财产的任何损坏给予赔偿。
2.3 乙方的责任
2.3.1 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版权、版税及商标所有等法律。除非乙方获得版权所有人或商标持有人的书面允许,在活动期间不得演奏、复制或使用音乐、文学或艺术作品或其他受版权保护的财产,亦不得在活动期间复制或使用受商标权保护的任何实体的名牌。展览期间,乙方应设有知识产权投诉电话和安排专人处理类似纠纷。
2.3.2 乙方对在中心举办的展览会/非展览活动,必须事先告知甲方所有与该活动有关的必要信息资料。
2.3.3 乙方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与甲方签订《展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必须对搭建施工公司、运输公司、展商及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所有施工公司或人员因违反安全操作规定而引起的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甲方保留就此对乙方进行法律追究的权利。
2.3.4 乙方对展览会/非展览活动的施工安全负责,遵守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乙方必须安排专职的安全管理员负责展览会/非展览活动运输、搭建和撤馆的安全管理。各搭建施工单位、展商、运输单位必须配备各自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带有名字、照片的证件上岗,否则不得施工。
2.3.5 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无论出于任何目的,不得募捐、或试图募集或发布与此相关通告。
2.3.6 遵守甲方为确保甲乙双方有效使用所租用区域和展览会/非展览活动举行而设置的指路标牌以及其它指示规定。
2.4 付款条件
除非另经甲方同意,乙方向甲方的所有付款应以现金或银行转帐支付。如果通过支票付款,乙方须提前 3 个工作日将支票交付甲方,以便甲方能在银行工作期内,于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提款。
2.5 广告区域费用
2.5.1 甲方有权在中心红线范围内发布与设置任何广告、标志、横幅、彩旗、气球、广告牌或其他装饰物。
2.5.2 乙方如需在中心内外安排广告内容,必须在活动开幕前 30 天提交一份有关广告内容的详细计划交甲方审批,在获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发布。
2.5.3 乙方负责支付全部因广告活动而租用中心的场地费用。如因设置广告(经甲方批准并由乙方安装施工)而引起的中心建筑物损害或其他事故,乙方负责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予以全额赔偿。
2.5.4 甲方保留清除任何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广告物品的权利,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2.6 电费
2.6.1 除展馆固有的照明外,凡因举办展览会/非展览活动而发生的额外照明、展品演示操作等产生的电力耗费,均由乙方承担,并按电表所示之耗电量付费,展馆内电力的收费标准由甲方规定。
2.6.2 电表的抄报应由双方代表在进馆前和撤馆后共同在现场抄字,并在抄报表上共同签字作为结算的依据。
2.7 合同的终止
任何时间出于任何理由,无论为甲方或乙方可控制与否,如果任何下列事件出现,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终止租赁合同。
(a) 如果根据本租赁合同应付款项(连同利息)于付款日后的 14 日内仍未支付完毕。
(b) 如甲方意识到举办该活动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或秩序,或带来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坏的风险。
(c) 某种情形发生,使甲方有合理的理由推断乙方可能不(或可能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义务。
2.8 其他
2.8.1 甲方对在活动期间销售的物品不承担任何责任。
2.8.2 若有其他未包括进本合同,而为甲方当时有效的规定和规章,由甲方和乙方协商采纳。
2.9 权利、义务的授权与转让
2.9.1 本合同应使当事方、他们各自的继受人和任何被允许的受人和受与人,均受益并对其有约束力。
2.9.2 非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转让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利益或义务。
2.10 保障
在不影响甲方其他权利的前提下,乙方应保障甲方及其继承人、代理人、雇员免受乙方或其他乙方的转租人和承包人、转包人、代理人或雇员因未能遵守本租赁合同、甲方之规定、规章或国内有关立法和法规所引起的以及上述甲方中任何人可能遭受的起诉、要求、损害、收费、赔偿、责任和收益的损失。
2.11 补偿的弃权和许可
2.11.1 甲方未能行使、延迟行使本合同下某些权利或接受补偿不表示对该权利的弃权,行使部分权利或接受部分补偿不妨碍今后进一步行使其余部分的权利或接受补偿。
2.11.2 任何本合同下甲方弃权和许可必须为书面形式告知且甲方可以附加其认为合适的任何条件。任何弃权或许可仅在告知的当时有效。
2.12 甲方权利的行使或补偿的实现
x合同授予甲方的任何权利或补偿可由甲方在任总经理或其授权人行使实现。
2.13 通讯联络
2.13.1 有关本合同的任何通讯联络均须以书面形式并可由邮寄、电传、传真或送交的方式传递。为收发方便,每次联络须清楚写明收件人。
2.13.2 对双方任何一方的通讯,将认为在下述条件下肯定为收件人所收悉。
(a) 如果人员交递,于交递时;
(b) 如果邮寄,国内寄送,于寄出 2 个工作日后;国际寄送,于寄出 7 个工作日后;
(c) 如果电传或传真,于传送时。 但是,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通信已接受交递、邮寄或发出。
2.14 部分无效
x合同中若有依法不合乎规定或实行无效的条款将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之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
第三部分 展厅规章制度
3.1 消防及安全管理规定
3.1.1 展台的搭建和场地规划
3.1.1.1 搭建展位或其它建筑所使用的材料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上海市地方消防安全法规所定的非易燃物且燃烧扩散率不低于 B1 级。
3.1.1.2 严禁任何妨碍火警警铃触点、消防栓、灭火器、安全门等消防安全以及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3.1.1.3 保证消防通道、通向紧急疏散门之通道、以及出入口的畅通无阻。
3.1.1.4 任何临时搭建物与通向消防栓、机房门及警铃接触点之间须至少保持 1.2 米(4 英尺)宽的通道。
3.1.1.5 在临时搭建物与墙面之间必须留有 1.0 米的检修通道。
3.1.1.6 每排展位不允许超过 32 米。所有通道至少宽 3 米,并必须严格按照中心标准布展图布展。在展厅内,所有单层展位最大搭建高度不能超过 6 米,两层或两层以上展位最大搭建高度不得超过 8.5 米。在 5号展厅内,若展位搭建高度超过 8.5 米,其设计方案必须事先经甲方审批。
3.1.1.7 不允许在吊顶喷淋装置或照明装置上附着或悬挂任何物品。不允许将聚光灯和其它发热装置对准或靠近消防喷淋装置。
3.1.1.8 甲方将协助乙方对展览会/非展览活动的运输、施工单位的管理,乙方应通知所有运输、施工单位在进馆前一周将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交甲方,由甲方统一制作展览会/非展览活动的施工人员证,无证人员不得进行任何与活动有关的现场施工。特装摊位必须取得甲方的施工许可证并将许可证张贴在摊位中方可施工。
3.1.1.9 展览会/非展览活动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消防部门批准的平面图施工,未经许可,不得任意修改。
3.1.1.10 甲方有权拆除和移开任何未经批准或违反上述规定的搭建物或结构物,风险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3.1.1.11 凡进入中心开展特种作业,作业人员(如电工、焊割工、铲车驾驶员等)必须持有政府规定的有关 操作证,特殊工种无证人员一律不得作业。操作必须严格按各规程执行,杜绝一切违章操作和指挥。
3.1.1.12 其他消防事项参照《上海市展览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3.1.2 展台搭建设计图纸审查的规定
为了加强甲方现场展位搭建管理,保证施工安全,乙方及相关单位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3.1.2.1 凡室内搭建展位层次为双层、多层展台及室外展台其展位搭建设计图纸(包括三维效果图、详细尺寸图、展台平面图、立面结构图、恒载图、材料明细清单及相关计算数据)必需经过甲方指定的审图公司审查或复核。
3.1.2.2 展位搭建设计图纸可以由展位搭建单位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审核盖章确认,也可以由甲方委托专业设计单位进行审核。若展商或搭建商能自行聘请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审图,则参展商或其搭建商需向甲方委托的专业设计单位提交经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签章确认的图纸正本及此注册结构工程师资质证明复印件。甲方指定的图纸审核公司将按照复核标准收取图纸复核费用。
3.1.2.3 乙方应在《展商手册》等展会公开文件中书面规定,参展商或搭建商必须于进场搭建前 4 周将送审展台设计方案(包括三维效果图、详细尺寸图、展台平面图、立面结构图、恒载图、材料明细清单及相关计算数据)提交甲方委托的专业设计单位进行图纸审核。
3.1.2.4 如委托甲方委托的专业设计单位审查图纸结构计算, 审图费标准为人民币 50 元/平方米(按搭建展台每层建筑面积总和计算),审核计算通过后将出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盖章认可的结构图;对已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审核的送审展台,审图复核费为人民币 25元/平方米。
3.1.2.5 乙方确保督促其参展商、搭建商严格按照甲方委托的专业设计单位审核通过的图纸进行搭建送审的展台,在结构设计、承重、稳定性、强度上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足够的安全性。
以上的展位按展台结构平面图实际面积计算。未能在进场施工前 4 周提交展位搭建设计图纸而需现场进行审阅的,审图费用将按收费标准加倍收取。
3.1.2.6 展位搭建设计图纸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审核通过的参展单位,甲方有权禁止该参展单位在中心范围内施工。
3.1.2.7 对已送审的展台在搭建工作中,甲方委托的专业设计单位将复核已出具的结构图纸是否完全按图施工,如有违反乙方配合予以及时纠正。
3.1.3 展馆顶部吊点
3.1.3.1 展馆内不得擅自悬挂任何物品,经许可批准的每个悬挂点承重不得大于 200 千克。高粱位置有两排吊点,两点的间距为 850 毫米。悬挂工作必须由甲方专职人员实施。吊点不得用于固定与地面连接的结构。
3.1.3.2 如果展位是靠近展馆墙壁的,紧靠展馆墙壁处无法安装吊点,不靠墙壁部分需现场确定能否安排吊点。需要悬挂的物体影响展馆结构或设施设备安全的,一律不接受吊点申请。需悬挂的单体结构,甲方负责安装吊点及葫芦,其它工作由施工方完成。悬挂广告和结构吊点不得安放在公共区域上空,除非得到主办单位同意。吊点不得作设备的起重吊装用途,也不能用于任何活动物体。
3.1.3.3 结构吊点:单体结构不得超过 1000 千克,超出重量的应把结构分解,待符合要求了方可实施允许悬挂。结构悬挂高度不得超出 9 米,所吊的结构必须是可靠连接的金属结构体组成,纯木结构一律不得悬挂。
3.1.3.4 吊旗的悬挂:吊旗的上沿边和下沿边必须用金属管牢固地固定在吊旗上,并且使用单根金属管,金属管中间不得有断开点和连接点。吊旗的宽度小于(等于)5 米的,重量在 25 千克以下的,可以用棉绳吊挂,超出以上部分的,必须使用葫芦吊装,宽度超过 5 米的吊旗应使用灯架来固定吊旗。
3.1.4 高空作业
3.1.4.1 凡登高作业(2M 及以上作业)人员须系戴好安全帽或安全带,以及其它必要安全措施以防高空物品坠落伤人。
3.1.4.2 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合格登高工具, 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登高工具。传递工具或物件时严禁用抛掷的方式传递,应采用传递方式或装袋或绳子吊等方式。
3.1.4.3 凡不符合高处作业人员,一律禁止高处作业。严禁酒后作业。
3.1.4.4 展台安装使用的升降机械/车辆应经甲方同意后方能进入展馆。
3.1.5 设施安装
3.1.5.1 电箱申请
(1) 所有参展单位申请用电量时必须考虑安全载流量,保证电气线路、电气设备不过载、不过流,确保安全运行,设施申请图纸(最终版)应在展览进场前一周提交,超大型(超过 10 万平方米)提前一个月。
(2) 根据乙方及与乙方有合同关系的关联客户,如主场搭建商、参展商等所提出的电箱申请的数量和位置,甲方提供电箱终端,主办单位、主场搭建商、参展单位所用设备必须自行从所申请的电箱中接出。
3.1.5.2 电箱接驳注意事项
(1) 电气线路、电气设备的安装人员应持有效电工安全操作证。
(2) 展台(含普通展台及特装展台)的搭建过程中,应使用合格的器材。材料使用双层护套铜芯线、电缆线,导线截面必须≧1.5mm。电气材料必须配备充足的安全载流量。严禁使用无护套单线、双绞线、铝 芯 线。配线应采用:线电压采用三相五线方式(L1、L2、L3、N、PE);相电压采用单相三线方式(L、N、PE)。
(3) 所有的金属构架、金属外壳必须可靠接地;导线敷设必须固定,不得随意敷设在道路、地坪及通道上,应穿管或采用其它方式敷设固定,电气线路穿越走道时必须有过桥板进行保护;导线支路连接时不得采用绝缘胶布直接包扎,必须采用绝缘瓷、塑接头连接再做好绝缘保护措施。
(4) 标准展位使用的配电箱必须放入展厅电缆沟内;特装展台使用的配电箱应放入展厅电缆沟内或展台内;配电箱严禁放在过道、消防通道和展台的明显部位。
(5) 室外展场所使用的电器照明设备都应采用防雨型,须落实防潮、防雨、防风等安全措施。
3.1.5.3 全场送电:
甲方将按照和乙方共同约定的某个时间点进行全场送电,在该时间点前两个小时,甲方播放事先录好的广播通知,告知送电的时点以及相关的安全注意事项,乙方及乙方的参展单位应该在此时间段内进行自我检查,并确保符合《低压电器安全操作规程》。
3.1.5.4 展览闭馆期间全场断电:
(1) 为确保展览全场的安全,杜绝消防安全隐患,乙方应确保在当天展览结束,所有人员清场后,切断 展场内所有设施的电源供应,甲方派专人进行全场安全巡检,乙方应有专职人员会同巡查,如果有未切断电源的展位,甲方将关闭电源总闸,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被切断电源的摊位的供电,由乙方于次日上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后,并经安全检查后,再由甲、乙双方共同送电。
(2) 所有乙方自行关闭的电源,由乙方开展前自行负责恢复供应。
(3) 如有需要 24 小时不间断供电设施的展位,乙方应在提交最终版设施申请图纸前以书面方式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可以保留不间断的电源供应。
3.1.5.5 撤展断电
在展览闭幕的前一天,甲方收到乙方以书面方式约定的该场展览撤展期间的断电时间,断电范围,保留供电的展位号码和保留时间(如有),甲方严格按照该约定进行执行。对于断电后再提出送电的要求,必须经甲方现场检查方能执行,如果现场不具备条件者,甲方有权拒绝。
3.1.5.6 压缩空气使用
展出期间,乙方需延时或 24 小时供应的设施必须事先向甲方申请,全场压缩空气供应、切断须由乙方统一安排时间执行操作(该申请需以厅为最小单位)。
3.1.5.7 特装摊位设施的申请
特装摊位应独立申请设施,不同展台不能共用同一设施。
3.1.5.8 电话申请
乙方应在展览布展前向甲方提出申请,注明在展台里的位置(如果是多层展位请注明)及电话的类型
(IDD、DDD、LDD 即用国际、国内、市区),在开展前一天内开通该位置所申请的电话。
3.1.5.9 有线宽带的申请::
(1) 乙方应在展览布展前向甲方提出申请,注明在展台里的位置(如果是多层展位请注明)及带宽的类型(如:1M 共享,2M 共享。1M 独享至 10M 独享,每个独享 2M 以上的宽带最多能申请至 5 个公网 IP 地址)。
(2) 申请的宽带将在开展前一天内开通,如需提前开通,乙方应在展览布展前事先提出书面申请,以便提前向电信公司申请和结算增加部分时间段的宽带费用。
3.1.6 危险物
3.1.6.1 除非另经甲方和有关政府部门的书面允许:
(a) 不得在中心内使用明火和易燃气体。
(b) 爆炸物、石油和易燃、有毒、腐蚀性物质不允许在展馆内使用。 放射性物质不允许带入中心。
(c) 在任何时间,放于租用区域或摊位内的固体或液体危险物的库存不得超过 1 天的使用量。剩余物应置于专用容器内且封存于政府部门、甲方和乙方同意的地点。
(d) 有毒废物必须密封装入适当容器,相应标明记号,并根据政府相关的废弃物处理方法进行管理。
(e) 严禁在租用区域或中心内设有禁止吸烟标志的区域吸烟。
3.1.6.2 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下述物品禁止展示或进入中心:武器、枪支、刀剑、弹药、炸药、易燃物、放射性物质和其他危险物品以及禁止进口的物品,侵犯专利权的物品,可能有碍甲方顺利经营的物品和任何被政府有关部门禁止的物品。
3.1.7 压力容器
3.1.7.1 乙方应负责对存放氦、压缩气、氩、二氧化碳等任何其它压力容器的合理运输储存。
3.1.7.2 一旦收到甲方通知,乙方应立即将非妥善安置受压容器移至甲方指定位置。
3.1.7.3 所有带入中心的压力容器和设备应遵守有关安全标准和规章。使用压缩空气设备的器材、管子的安全耐压必须≧15Kg/cm2, 管口连接应采用喉箍紧固, 不得用铁丝或其它物品绑扎。
3.1.8 演示、操作展品
3.1.8.1 所有做运行演示的机器均应安装安全装置及运行标志,只有当机器被切断动力源, 并确保无安全隐患时, 这些安全装置才能拆除。
3.1.8.2 运行的机器必须与参观者保持相对安全的距离,并应该使用安全防护装置。
3.1.8.3 仅能在所租用区域的展位上演示机器、设备,并由合格的人员操作,运作时必须由上述人员监管。若乙方没有采取充分的防火措施,不得使用发动机、引擎或动力驱动机器。
3.1.9 物品的保管
未委托甲方保管的物品被盗,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1.10 油漆
3.1.10.1 在中心内不允许进行大面积的油漆作业;在布展期间可以对展品或搭建进行小面积“修补”性的油漆作业,且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这些措施包括:
(a) 油漆工作于通风处进行;
(b) 使用无毒油漆;
(c) 中心范围内所有地面覆盖衬以干纸或塑料膜;
(d) 油漆工作不在中心垂直结构处(即墙)进行;
(e) 不在中心内或中心周围冲洗油漆物。
3.1.10.2 乙方应对由于油漆工作而导致对甲方的任何损害负责,并承担损坏及污染部分的修复费用。
3.1.11 紧急疏散措施
3.1.11.1 乙方及其人员应遵守所制定的紧急疏散方案。
3.1.11.2 在紧急疏散时,乙方应服从甲方工作人员的指挥。
3.1.11.3 乙方必须对组织的观众人数严格限制,一般以展厅租用面积每天 1 平方米 1 人计算。
3.1.11.4 观众参观时间应尽量避开举行开幕式和闭馆当天下午的时间。
3.1.11.5 乙方应制订活动期间的火灾应急方案,并报甲方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审核备案。
3.1.11.6 特殊情况(如特大型展位的搭建与拆除、大型设备的进出与安装等)乙方应制定单项工作预案并经甲方同意。
3.1.11.7 乙方应确保其搭建人员受过训练,能正确使用甲方提供的急救/消防设施。
3.1.12 保安
甲方提供 24 小时公共区域保安服务,乙方应遵守甲方保安办公室制定的所有安全规定,并配合执行。
3.1.13 公用事业设备服务
出于安全原因,所有公用事业设备的安装和连接,包括电、给水、排水和压缩空气应由甲方提供并负责安装。详情请与甲方联系。
3.2 设施保护管理规定
3.2.1 展台的搭建和拆除
3.2.1.1 乙方如搭建隔墙,必须在墙下设置夹板或建筑用纸来保护地面。乙方承担所有由于展位搭建和拆除而造成的地面损坏产生的修复费用。
3.2.1.2 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得在建筑物的任何部分上使用钉子、胶、 图钉或类似材料或钻洞;即使经同意,乙方也应对此产生的一切损失承担责任。未经许可,不得在入口大厅内施工。展馆内的任何设施、设备和结构不得擅自倚靠、借力使用。
3.2.1.3 地毯铺设必须使用环保地毯及布制双面胶,严禁使用含碳酸钙的劣质地毯、双面海棉胶及其它难以清除的材料。
3.2.1.4 乙方应负责去除所有在租用区域内的胶带和残留标记。因使用未经批准的胶带所造成的对建筑物任何的损害补救工作由甲方进行,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3.2.1.5 不允许将可直接粘贴的图案或宣传品粘贴于甲方所属建筑物的任何部位,有关甲方因清除此类物品并修复任何损害所产生的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3.2.1.6 允许使用可擦洗的粉笔或经批准使用的胶带在展馆地面上标识摊位位置,其它地面划线方法不可使用。去除未经批准的地面划线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3.2.2 地面承重
展厅内地面承重能力为:3.3 吨/平方米。展品操作时如有垂直振动部件,上述的地面承重至少应减去 50%。展厅内两条主电缆沟上严禁搭建摊位或堆放重物。室外场地地面承重能力分为三种区域,分别为:重载区,15 吨/平方米;普通载区,5 吨/平方米;轻载区,2 吨/平方米展品运输、安置、演示操作等应考虑上述地面负重能力。如有疑问,请于搬入物品前向甲方查询。
3.2.3 垃圾处理
3.2.3.1 乙方负责清除租用区域、服务区域及装卸货区和运输通道内的所有垃圾及废物。所有展台结构应在撤馆时全部撤离中心范围(包括展馆、卸货区、广场、停车场、xx道路等)。
3.2.3.2 甲方向乙方提供一般垃圾处理服务,所需费用由乙方按甲方的报价付费。对于过量或过大的垃圾处理,甲方保留向乙方加收费用的权利。
3.2.3.3 废水必须倾倒在甲方指定地点,不准在中心室内外地沟及卫生间的洗脸池和水池倾倒任何废水、食物和垃圾。乙方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地沟污染清理及下水管堵塞的疏通费用、由此而产生的其他工作的费用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3.2.3.4 乙方在搭建和拆除摊位时应正确使用展览大厅内提供公用事业服务的地沟,必须确保不将废水排入这些地沟,而是正确泵至指定排放区域。
3.2.4 沙石、泥土及类似材料
如果展览、展示需要使用沙石、泥土、花园用泥炭、苔及其他类似材料,必须在地板上铺贴一层防漏保护物。乙方必须保证采取了所有的预防措施以免使上述材料粘污中心的任何部位。乙方还需保证不使水渗漏。对于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对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害将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3 展品及搭建物进馆的搬运
3.3.1 物品搬运
3.3.1.1 乙方的运货车辆到达中心后,应按照甲方排定的进场顺序及指定的运输通道进入指定的卸货位置卸载,并停放至指定专用停车位置。在征得甲方同意后,载重量为 5 吨以内的卡车可直接进入展厅卸载。
3.3.1.2 在公共区域、观众通道、入口大厅和入口广场范围内禁止搬运物品。
3.3.1.3 允许进入展厅的车辆高度不得超过 4 米,车速不得超过 5 公里/小时。
3.3.2 货物交递
在进馆期前,所有参展商提前运抵展馆的货物应由乙方指定的主场运输商处理。甲方不接受任何提前运抵的货物。
3.3.3 货箱储存
由乙方指定的现场搬运商在甲方指定的放置范围内处理所有的货箱储存事宜,乙方应负责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货箱堆放的安全、整齐、美观。
3.3.4 运输车辆
3.3.4.1 车辆进入装卸区请事先到甲方物业管理处办理《运输车辆出入证》,凭证装卸货物。保安人员有权阻止未遵守现场管理的车辆进入装卸区。
3.3.4.2 办证手续费为 30 元/辆,押金 300 元。按时装卸货完毕离开时,凭《运输车辆出入证》及押金收据退押金。《运输车辆出入证》如有损坏或遗失需赔偿人民币 50 元/张。
3.3.4.3 运输车辆进入场馆装卸货时间为 1.5 小时,每辆车每超时 0.5 小时将收取 100 元管理费,依此类推。不足 0.5 小时的按 0.5 小时计算。
3.3.4.4 装卸期间司机须服从保安人员的指挥,不得离开驾驶室。装卸完毕应立即离开,不得滞留。导致交
通堵塞者,将给予扣除押金处理。
3.3.4.5 运输车辆需进入展馆内装卸货物,请事先提出申请,并做好保护场馆装置,根据保安指定的地点停放。活动期间运输车辆不得进入装卸区,如有特殊情况, 经批准后进入,按规定支付管理费 50 元/辆,其它手续同前。
3.3.4.6 办证时间从上午 8:30 开始,结束时间视乙方工作时间而定, 运输单位如有特殊原因延长工作时间,需提前一小时申请,并至服务点办理相关手续。
3.3.4.7 任何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展览大厅内。
3.3.4.8 场内车辆的操作应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车速不得超过 5 公里/小时。
3.4 其它服务管理规定
3.4.1 公共区域及通道
租用区域外的所有区域皆视为公共区域。使用公共区域的展览会/非展览活动应事先经甲方同意。凡是未经甲方许可在公共区域内擅自搭建或堆放物品的,甲方有权责令其拆除或移除。不听劝阻的甲方将按垃圾处理上述物品。
3.4.1.1 货物通道— 展品及大件货物只能由指定的货物通道进入展场。
3.4.1.2 展商/观众通道— 展商可经指定的展商通道进入展馆;观众只能由指定的通道进入展馆。
3.4.1.3 消防通道— 所有消防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在消防通道上搭建摊位或放置物品。
3.4.2 平面图的提交
经甲方签署的最终的展位场地平面布置图必须于 15 个工作日前由乙方呈报市消防局审批。平面图及展位布置图必须遵守现有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甲方对于展位布置的规定。
3.4.2.1 三套平面布置图,比例不小于 1:500,标明展位的搭建位置。
3.4.2.2 如果甲方认为任何或已获得批准的图纸需要修改,甲方将上述图纸中的一套交还给乙方指明需修处。乙方必须在收到图纸的十天内完成修改并重新提交甲方审批。
3.4.2.3 进馆前一周, 乙方应督促主场搭建公司填写施工人员登记表交甲方办理施工证。进馆前二周,乙方应督促主场搭建公司将所有定单附水、电、气、电话、吊点分布图交甲方。
3.4.3 乙方需提供文件
主办方:
1. 审核营业执照正本,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签字,盖章);
2. 政府批文:
2.1. 国际展览:政府批件(若签约时缺乏,必须在进馆前三个月补上);
2.2. 国内展览: 本地工商登记证明。(若签约时缺乏,必须在进馆前一个月补上);
3. 项目招展书或策划书,展题与展出日期应和批文保持一致;
4. 消防批件(若签约时缺乏,必须在进馆前 14 天补上);
5. 大型活动治安许可证(若签约时缺乏,必须在进馆前 14 天补上);
6. 参展商名录等宣传资料需于进馆前 3 天提供;
7. 预缴支票或现金用于支付现场服务费,需于进馆前 3 天提供。
8. 活动保险单副本。
承办方:
1-8 项同上;
9. 主、承办方之间的合作协议或委托书,无论是直接主办或由承办方负责展览组织工作,展览期间,批文中所指定的主办单位应有负责人在现场值班,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3.4.4 宣传材料的散发
宣传手册、广告页等促销材料的散发被严格限制在租用区域内。除非事先获得甲方的书面许可,禁止在甲方公共区域内散发任何材料。
3.4.5 声像系统
甲方提供声像设备租赁服务及配套的技术支持。乙方雇用其他承包商安装系统设备须事先获得甲方的批准,所有缆线铺设和配置必须符合甲方规定的标准。
3.4.6 空调
租馆期内乙方可要求使用新风和空调,但须提前 1 天向甲方申请并依甲方的报价付费。申请空调必须
连续 4 小时以上。
3.4.7 动物
爬虫、鱼类、鸟类或其他禽兽动物不得进入中心,除非系经批准的展品,或其使用与举办的活动有关。同时,乙方须向甲方证明对这些动物的照管与控制已采取了令甲方认可的适当的预防措施,并事先获得甲方的书面批准。进入中心的动物必须经卫生防疫部门的检疫合格。
3.4.8 气球
只有事先获得甲方的书面批准才能将汽球带进展馆。清除悬挂于天花板和展厅内汽球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氢气球禁止使用。
3.4.9 残疾人设施及服务
中心有专为残疾人而设计的电梯、卫生间。
3.4.10 钥匙
乙方向甲方租用办公室借用钥匙应支付押金,应于场地租用期满时归还甲方。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允许配制钥匙,不允许在中心内安装或拆除永久性门锁。
3.4.11 失物招领
失物招领应向保安办公室查询。所有的失物招领将分类保存 30 天。30 天期满,甲方将自行决定物品的处理方式,其他人无权对这些物品进一步追索。甲方不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捡到的物品负责。
3.4.12 管理费
乙方在进馆前,应通知搭建公司及运输公司向甲方支付管理费。甲方保留向在中心范围内施工的搭建公司和运输公司征收管理费的权利。乙方在中心申请展览现场服务项目, 均需预付现场服务费和施工押金。付款方式为信用卡、支票或现金等方式。
3.4.13 公共停车场
自行开车到中心来的客户、参观者应按照甲方保安的指挥停车,支付停车费用。
3.4.14 签到处
甲方提供指定的展商、观众签到处。乙方在中心公共区域内或周围的其他位置搭建临时签到处,应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
3.4.15 卫星接收器的安装
如需安装卫星接收器,乙方应在租馆期开始前六个月向相关政府部门和甲方提出使用和安装卫星接收器的申请。
3.4.16 餐饮及花草
3.4.16.1 甲方场馆内有指定的餐饮和花草供应商,未经甲方同意,任何其它供应商不得经营此类业务。
3.4.16.2 如乙方确实由于展会规模较大等原因需要引进外来餐饮作为补充的,须于进馆前 15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回复确认后方可进入。
3.4.16.3 凡甲方同意暂时引进的补充餐饮应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在进馆前应到浦东新区政府相应的机构进行备案。并向甲方承诺自行对所出售的食品卫生问题负责。
3.4.16.4 凡是被同意引进的补充餐饮,只能在甲方指定的区域内设点销售。不得擅自进入展馆。
3.4.17 声音控制
博览中心室内、室外展区和其他功能区的声音音量不得超过 75 分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