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須為依法登記有案之公司且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營業項目登記需有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E601010)或能源技術服務業(IG03010)或再生能 源自用發電設備業(D101060)至少包含一項。
臺中市(機關名稱)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公開標租案投標須知(草案)
依據臺中市市管公有房舍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標租作業要點及租賃契約書辦理。
一、臺中市(機關名稱)﹙以下簡稱本○﹚辦理「臺中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公開標租」案,特定本投標須知。參加投標人應受本須知之約束,如有違反本須知任一內容,均屬投標無效。
二、標租房舍範圍:
(一)指於不影響原定用途情形下,可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處所,詳「臺中市市管公有零售市場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公開標租案租賃標的候選清單」。
(二)前項租賃標的清單房舍之現況由投標人親至現場觀看。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赴現場勘察,瞭解現有房舍現況,並應詳閱本須知、臺中市市管公有房舍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標租作業要點、契約書草案及相關附件。投標、開標或得標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抗辯。凡參與投標者,均視已對現況及招標各項文件規定與內容確實瞭解,並同意遵守。
三、投標資格:
(一)須為依法登記有案之公司且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營業項目登記需有乙級以上電器xxx(X000000)或能源技術服務業(IG03010)或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業(D101060)至少包含一項。
(二)外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土地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四條之限制。
(三)大陸地區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之限制。
(四)本標租案不允許共同投標。四、投標文件領取:
(一)領標期限:自公告日起至開標前 1 日止(詳招標公告)。
(二)領標方式及地點:專人領取,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秘書室。(地址:臺中市西屯 xxxxxxx 00 x(xxx)0 x)。
五、投標單填寫方式:
(一)投標人應填具本局印備之投標單內各欄,並以墨筆、鋼筆或原子筆正楷詳實填寫,填寫錯誤或塗改處應加蓋負責人印章。
(二)投標人為法人應註明代表人姓名,加蓋法人及代表人印章外,並應檢具登記證明文
件及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影本。外國法人應加填在臺灣地區送達代收人。
(三)本標租案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容量係以峰瓩(KWp)為單位,其基本系統設置容量
為 (KWp),投標單標租系統設置容量數值可填寫至小數點後二位,且不可填寫低於基本系統設置容量。
(四)投標單售電回饋百分比係以百分比(%)為單位,其數值可填寫至小數點後一位,惟最低回饋金百分比至少為 %。
六、投標人應繳交之文件(請依序置入外標封): (一)資格審查表。
(二)依本須知第八點所列之資格證明文件。
(三)切結書。
(四)授權書(無授權者免附)。 (五)退還押標金申請書。
(六)押標金轉作履約保證金同意書( 無轉作者免附)。 (七)押標金票據。
(八)投標單( 密封於標單封內)。七、投標文件裝封及有效期:
(一)投標人所寄之之投標文件得以本局核發之外標封裝封(封口應密封,外標封格式由本局提供),密封後郵遞或專人送達,標封應書寫投標人名稱、負責人姓名、聯絡地址、聯絡電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碼,違反規定者,視為無效標。本標租案採不分段開標,投標文件逾期寄達、送達者,不予受理,原件退還。投標文件經寄達、送達後,除法令或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申請退還、撤回、更改內容或作廢。
(二)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三十日止。但本局因故延期決標,投標人得以書面主張投標文件逾開標後三十日以後無效,若未以書面主張則視為同意延長其投標文件有效日期至實際決標日止。
八、投標人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以下任繳一種: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最新資料代之。另按經濟部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投標人請勿檢附);若為法人應檢具登記證明文件及代表人之資格證明文件。
(二)如以乙級以上電器xxx(X000000)資格參與投標,請檢附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
執照影本。
(三)納稅證明文件:
1.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免稅法人請提出免稅證明書)。
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
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若營利事業之主管機關准予投標人營業或復業,惟核准日至本標租案投標截止日前,皆未遇到營業稅申報截止日時,為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4.若投標人最近1期無應納營業稅時,該完稅證明文件為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收執聯」。
5.若投標人營業或納稅狀況係前2款情形以外時,該完稅證明文件為最近1期之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及「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
(四)信用證明文件: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文件。(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及經辦員圖章者,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五)外國廠商提出之資格文件,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如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九、投標人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以影本為原則,但本局於必要時得通知投標人限期提出正本以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參
照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十、投標文件收件地點及截止期限:
(一)截止投標期限前,以掛號郵遞(郵戳為憑)或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 1.郵遞送達:
2.專人送達:
(二)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十一、押標金繳納方式、沒收與發還:
(一)本標租案押標金為新臺幣 10 萬元整。
(二)押標金應由投標人於開標前繳納。押標金限用下列票據:
1. 經政府核准於國內經營金融業務之銀行、信託投資公司、郵局、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之劃線支票(指以上列金融機構為發票人及付款人)或保付支票。
2. 郵局之匯票。
押標金支票或本票,毋須載明受款人,如載明受款人時,應以標租機關為受款人。非以標租機關為受款人時,需由所載受款人於支票或本票上背書,且不得禁止背書轉讓。
(三)除本須知或契約書另有規定外,於本局宣布決標、流、廢標及停止開標時,依規定無息發還所繳納之押標金。但得標人有下列情形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1.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2.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3.開標後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4.逾期不繳履約保證金、未繳清履約保證金或繳清履約保證金逾期未簽訂標租契約。
5.依投標單所填投標人或代理收件人住址寄送之通知書無法送達或被拒收。
(四)於開標後,發現有第十三點第五項第一款至第十四款之事由,應予發還押標金。
(五)投標人所繳之押標金,除因有本點規定之情形不予發還者,及得標人之押標金保留抵繳履約保證金外,投標人須依下列方式領回押標金票據:
1.於開標當日由原投標人持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與投標單所蓋相同之印章,當場無息領回押標金票據(如欲由代理人領回,須持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與授權書所蓋相同之印章),領回者須在投標單上簽章並加註「領回押標金」字樣,並
記錄領回者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及電話。
2.押標金票據未當場領回者,由本局依公文處理程序發還。
(六) 投標人若為得標人,所繳納之押標金於繳清履約保證金前不得領回,惟得轉為履約保證金。
十二、本局審查投標人投標文件時,發現其內容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情形者,得通知投標人提出說明,以確認其正確之內容。如係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與標價無關,機關得允許投標人認章更正之。
十三、開標:
(一)開標時間及地點以招標公告開標時間及地點為準,如遇特殊情形,本局得當場宣佈延期開標。
(二)開標日由本局派員會同監標人員齊至開標場所先行驗明妥封無損,當眾開啟並同時審核投標資格、投標單及押標金票據,其合於規定者,即予唱標決標,不合規定者亦當場宣布。
(三)投標人可於招標公告所定開標時間、地點,攜帶國民身分證或法人登記文件或公司章,進入投標場所參觀開標及聽取決標報告。如授權代理人出席者,應附授權書,代理人並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與授權書所蓋相同之印章。未出席者對於本局開標現場說明事項,不得異議。
(四)開標進行中有關細節部分,如投標人與本局或其他投標人間發生爭議時,由主持人
會商監標人裁決後宣佈之,投標人不得異議。
(五)投標人之投標文件或投標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場宣布其所投之標無效:
1.未完整檢附本須知第八點之證明文件或經審查不符本須知第三點之投標資格者。
2.投標單及押標金票據,二者缺其一者(當場不得補繳)。
3.押標金金額不足或其票據不符本須知第十一點規定者。
4.投標單所填標租系統設置容量與售電回饋百分比之數據經塗改未認章,或雖經認章而無法辨識,或其標租系統設置容量數據低於 kWp與售電回饋百分比低於 %,或不符本須知規定之書寫方式者。
5.未於外標封之封面加註投標人名稱、負責人姓名、聯絡地址、聯絡電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碼時。
6.投標單所填投標值,經主持人及監辦人共同認定無法辨識者。
7.投遞 2 標以上者(含 2 標),不論開標與否。
8.屬同一廠商與其分支機構,或其二以上之分支機構,就本標租案分別投標者。
9.投標單之格式與本局規定之格式不符者。
10.押標金票據其受款人非 (機關名稱) 名義者,而未經所載受款人
背書或票據載明禁止背書轉讓者。 11.投標單內另附條件或期限者。
12.投標信封未封口及封口破損可疑,足以影響開標、決標者。
13.其他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或其他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者。
14.其他未規定之事項,經監辦人認為依法不符者。
15.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者。十四、決標:
(一)開標結果以有效投標標單之標租系統設置容量(kWp)x 售電回饋百分比(%)之值最高者為得標人,次高者為次得標人。
(二)二筆以上有效投標標單該值相同,以標租系統設置容量高者為得標人;標租系統設置容量亦為相同者,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之。
(三)本標租案無廠商家數之限制,倘僅有一家投標,其所投標內容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
亦得開標、決標。十五、簽約及公證:
(一)得標人應於繳清履約保證金後,二十日內簽訂契約(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一日),攜帶公司及負責人印章(與投標單所蓋同一式樣)向本局辦理契約簽訂,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辦者視為放棄得標權利,其所繳之押標金,視為違約金,不予發還。
(二)得標人逾期未簽訂契約,取消得標資格,得依次序由次得標人經本局通知 20 日內簽訂租賃契約。
(三)得標人與本局簽訂租賃契約後,應於本局通知之時間內完成公證手續,並依公證法
第 13 條載明屆期不履行應逕受強制執行之意旨,公證費用由得標人負擔。十六、履約保證金:
(一)得標人應繳交履約保證金計算如下:
履約保證金:標租系統設置容量(kWp)乘以新臺幣 元。
(二)得標人應繳之履約保證金,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 30 日內(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一日)繳納,自行選擇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郵政匯票或經政府核准於國內經營金融業務之銀行、信託投資公司、郵局、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之定期存單設定質權等方式一次繳納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得以繳納之押標金抵充之。【受款人: 】
(三)得標人若依第十一點第六項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應檢具押標金轉作履約保證金同意書並於本點第二項規定期間內補足差額。
(四)得標人逾期未繳清履約保證金或或繳清履約保證金逾期未簽訂租賃契約書者,取消其得標資格。
(五)得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沒收得標人所繳之全部履約保證金:
1.得標人逾期未繳清履約保證金或繳清履約保證金逾期未簽訂租賃契約書者。
2.得標人有違反本投標須知或租賃契約書之情形者。
3.得標人有第十一點第三項各款情形者。十七、拒絕簽約之處理:
得標人若於規定期限內,非本局之因素而未簽約或拒絕簽約,或不提交履約保證金時,致本局遭受損失,本局得取消其得標人資格,以後謝絕參加本局其他有關太陽光電之標案。
十八、除情形特殊在招標公告內另有規定外,不舉行現場說明;投標人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需澄清者,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ㄧ(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期限(自公告日起算)前,以書面檢具說明理由向本局提出,逾期或未以書面提出者不受理。
十九、本局以書面答復前點請求釋疑之期限為截止投標日之前一日。二十、爭議處理:
(一)本局與得標人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
,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經契約雙方合意並簽訂仲裁協議書後,依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並以本局指定之仲裁處所為其仲裁處所。
2.提起民事訴訟。
3.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4.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二)本標租案租賃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中市政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一、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相關資訊如下:檢舉電話:0000-000-000。
檢舉信箱:台北郵政 14-153 號信箱。
傳真檢舉專線:(02)2562-1156。
電子郵件檢舉信箱:xxxxxxx-x@xxxx.xxx.xxx.xx。
24 小時檢舉中心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 318 號 5 樓。
二二、本標租案開標前倘因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情事變更, 本局得不附理
由隨時變更活動內容或停止本標租案, 投標人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