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YGCG-202203
长江养老〔2016〕养老保障委托管理 00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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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养老企业员工持股专项 集合型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受托管理合同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CJYGCG-202203
长江养老企业员工持股专项集合型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投资风险提示函
各委托人:
本产品为非保本且非收益保证型产品,产品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本产品,但本产品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尽管产品管理人xxxxx,遵守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管理、运用和处分委托财产,但并不意味着受托人承诺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没有风险。在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政策风险、操作风险、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关联交易风险、估值风险、税收风险、不可抗力以及其他风险。
主要风险说明如下:
(一)市场风险:本产品投资品种的市场价格(含股指期货价格)因受多种因素影响而上下波动,可能导致本产品投资组合份额净值在存续期内波动或跌破面值。
(二)信用风险:在投资交易活动中,由于信用敏感性资产的发行人及担保人(包括但不限于存款银行、债券发行人及担保人、其他借款方等)或交易对手破产、或不能履行约定及承诺、或不能如期足额支付应付本金、利息或其他债务的风险,或由于履约可能性降低、信用评级结果降低所给信用敏感性资产的价值造成损失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在投资活动中,本产品投资组合所投资资产不能随时转换为现金或者转换为现金的能力降低的风险,以及缺乏足够的现金或随时能转换为现金的其他资产造成的支付风险。
(四)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 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本产品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 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政策风险:指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投资策略调整,从而影响投资收益的风险。
(六)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于操作流程不完善、人为过错和信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损失的可能性。
(七)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投资于特定上市公司股票的,如果该上市股票价格下跌,或者能 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委托人将面临委托财产投资收益下降的风险。由于本产品投资的股票在锁定期内无法变现,因此委托人将面临无法 及时退出本产品获取退出款项的特殊流动性风险。若所投资的股票停 牌或因内幕信息处于敏感期无法进行交易的,则存在资产延期支付的 风险。
主要投资于不动产类资产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如投资的产品发生合同约定的情形导致不动产类资产或其他金融资产提前终止的,存在本产品不能实现预期收益或基准收益的风险。
(八)关联交易风险:根据合同规定或取得委托人或收益人同意,在不损害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期下,产品管理人在根据产品合同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产品财产时,可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关联交易;在开展关联交易时,虽然产品管理人积极遵循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积极防范利益冲突,但仍可能因产品管理人运用产品基金财产从事关联交易被监管部门认为存在利益输送、产品交易的风险,进而可能影响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此外,产品管理人运用产品财产从事关联交易时可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被限制相关权利的行使,进而可能影响产品基金财产的投资收益。
(九)估值风险:对于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的投资组合,不能保证实现其估值时采用的估值利率,不能视同委托资金作为存款存放。产品管理人不保证基金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十)不可抗力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 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本产品资产收益降 低或损失,甚至影响本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程序的正常进行,进而影响本产品的资金安全。“不可抗力”是指交易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 何一方根据本产品说明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 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十一)税收风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资
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自 2018 年 1 月 1 日(含)起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资管产品管理人按照规定的计税方法和征收率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可能会使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委托人认可并确认若发生该等情况,不视为受托人对于受托合同及产品法律文件的变更,亦不视为受托人的违约。
(十二)其他风险:指其他超出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因素,导致资产损失的风险。
本产品经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但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产品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本产品没有风险,本产品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的风险由委托投资资产承担。
各委托人在确认签署本风险提示函前,应当认真阅读《长江养老企业员工持股专项集合型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受托管理合同》和
《长江养老企业员工持股专项集合型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投资组合说明书》等文件,充分了解所参加组合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风险收益特征,并确认所选择的投资组合是在结合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础上做出的选择,与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及匹配,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委托人特别声明:
本委托人保证以真实身份参与本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用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承诺提供给管理人的所有信息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虚假xx、重大遗漏和误导。本委托人确认已充分了解本产品相关风险,并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委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甲方: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62467312C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239 号 9 楼 01 单元、10 楼和 11 楼
法定代表人:xx
第二章 定义和释义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定义及本合同上下文另有约定,以下词语采用如下定义:
2.1 本合同:指甲、乙双方签署的《长江养老企业员工持股专项集合型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受托管理合同》。
2.2 本产品:指由乙方依法发起设立,并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长江养老企业员工持股专项集合型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2.3 委托人: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产品规定加入本产品的企业,即甲方。
2.4 养老保障管理方案:指委托人依法制定,经董事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决策程序通过,或有关政府部门批复、核准的以员工持股等为目的的计划方案。
2.5 委托财产(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或本基金):指根据甲方养老保障管理方案筹集并委托乙方管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及其权益。
2.6 受益人:指参加本产品并依据养老保障管理方案确定的享有受益权的企业员工及其受益权继承人或承接人。
2.7 身故受益人:指根据法律规定,对本产品受益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受遗赠权或其他受益权的个人。在受益人有效指定身故受益人的情况下,身故受益人为指定受益人;在没有有效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身故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
2.8 管理人/受托人: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依法开展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即乙方。本产品中,xxxx投资管理人和账户管理人。
2.9 托管人: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接受受托人委托,负责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基金托管的商业银行,包括产品层托管人和组合层托管人。
产品层托管人:指根据法律法规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接受受托人委托,负责本产品基金托管的商业银行,本产品中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组合层托管人:指根据法律法规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接受受托人委托,负责本产品投资组合基金托管的商业银行。
2.10 银行资金账户:指管理人开立的,用于归集委托人认购、申购资金、向资产账户划拨资金、向委托人支付赎回资金的专用存款账户。
2.11 资产账户:指管理人委托托管人开立的、用于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因投资运作而发生的资金清算交收的基金管理专户。
2.12 公共账户:指管理人为团体委托人建立的用于记委托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等账户信息的账户。
2.13 个人账户:指管理人建立的用于记录委托人个人基本信息,缴款、投资收益和余额等信息的账户。
2.14 保留账户:指当个人受益人离职或委托人退出本产品后,且要求管理人继续管理其个人账户时,为记录员工的缴费、待遇支付
及投资收益等信息专门设立的个人账户。
2.15 开放式投资组合:指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根据本合同、投资组合说明书或募集公告中约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缴费与领取的投资组合。
2.16 封闭式投资组合:指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份额总额在本合同、投资组合说明书或募集公告中约定的封闭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不得提前领取的投资组合,封闭期限根据管理人每期产品的募集公告确定。
2.17 募集期:自产品发售之日起至募集成功所经过的期限,具体根据管理人每期产品的募集公告确定。
2.18 缴费:指委托人在投资组合存续期限内签署或确认本合同并进行缴款的行为。
2.19 领取(赎回):指在开放日委托人向管理人卖出所持有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投资组合份额的行为。
2.20 巨额领取(赎回):指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开放式投资组合单个开放日净领取申请超过上一日该投资组合总份额的 10%。
2.21 管理费:指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管理人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提供受托管理、账户管理、待遇支付等服务的运营成本以及向销售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等费用。
2.22 投资管理费:指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投资管理人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运营成本。
2.23 托管费:指托管人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提供基金托管服务
的运营成本。
2.24 解约费:指委托人提前全额领取或部分领取其持有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份额,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管理人支付的费用。
2.25 定价日:指受托人与托管人约定的特殊估值日,该日的估值结果作为投资组合资产分配、资产提取与收益分配的依据。
2.26 托管账户: 指托管人开立的,专门用于所托管的委托财产因投资运作而发生的资金清算交收的专用存款账户。
2.27 份额转让:指本产品份额持有人按照本产品合同及养老保障管理方案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本产品份额转让给其合法继承人或根据有效转让文件转让给其他人的行为。
2.28 工作日:指中国境内公司通常对外营业的任何一日,包括中国政府宣布为临时工作日的星期六或星期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以及临时工作日以外的星期六或星期日。
2.2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
2.30 损失:本合同、附件以及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所指的损失均指直接损失。
2.31 中国、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
3.1.1 有权向乙方了解委托财产的管理和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乙方做出说明;
3.1.2 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甲方委托财产有关的受托账目以及处理受托管理业务的其他文件;
3.1.3 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对乙方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3.1.4 有权获取乙方提供的定期信息披露报告,并享有与委托财产管理相关的重大事件的知情权;
3.1.5 对因乙方违背管理职责或过错导致的损失具有求偿权;
3.1.6 甲方养老保障管理方案中约定的甲方相应权利;
3.1.7 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2 甲方的义务
3.2.1 向乙方提交的养老保障管理方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且完成必要的审批流程。其中有关员工持股原则以及分配归属规则设 置合理;接受员工委托,且获得员工同意或授权;
3.2.2 交付的委托财产来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2.3 保证获有签署本合同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3.2.4 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缴费,受益人个人缴费的,甲方或其确认的下属企业应按时归集个人缴费,统一代缴,及时提供乙方受托管理必需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并确保资料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3.2.5 同意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处分委托财产,并按本合同约定协助乙方完成委托事项;
3.2.6 向受益人披露权益报告;
3.2.7 同意按本合同约定从委托财产中支付初始费、管理费以及其他本基金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
3.2.8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之情形,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在本合同存续期间撤销、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也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
3.2.9 甲方养老保障管理方案中约定的相应义务;
3.2.10 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乙方的权利
4.1.1 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委托财产、开展受托管理业务;
4.1.2 当甲方的指令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4.1.3 依据本合同约定从甲方获取与受托管理有关的业务资料和信息;
4.1.4 依据本合同约定从委托财产中收取初始费、管理费、投资管理费以及其他本基金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
4.1.5 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2 乙方的义务
4.2.1 本着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谨慎有效地处理受托管理业务,乙方不保证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无风险,不承诺保本、最低收益或固定收益;
4.2.2 从事受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如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应及时通知甲方,各方应就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和调整;
4.2.3 乙方管理委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消;乙方管理的不同委托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4.2.4 乙方不得将委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乙方将委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委托财产的原状;造成委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2.5 乙方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2.6 甲方养老保障管理方案中约定的资产管理人相应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4.2.7 按照甲方养老保障管理方案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对缴费、支付进行管理监督,并办理支付;
4.2.8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委托财产;
4.2.9 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估值,并与组合层托管人核对;
4.2.10 按照《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甲方报送委托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4.2.11 按照《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管理报告,重大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披露;
4.2.12 按照国家规定妥善保管本产品业务档案;
4.2.13 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5.1 受益人的权利
5.1.1 受益人有权知悉其个人账户基本情况,并对余额进行查询;
5.1.2 受益人有权依法根据甲方养老保障管理方案及本合同规定进行领取。
5.2 受益人的义务
5.2.1 受益人按甲方养老保障管理方案的规定进行缴费、接受甲方分配归属规则约定;
5.2.2 除符合甲方养老保障管理方案约定的条件外,不得将本基金财产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或设定担保;
5.2.3 按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基金管理费用;
5.2.4 按受托人要求提供与本基金的管理和运营相关的信息资料;
5.2.5 应对甲方养老保障管理方案进行确认,同意甲方办理养老保障管理方案/员工持股计划有关协议的签署及处理相关事务。
第六章 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6.1 产品层托管人的权利
6.1.1 从乙方及时获取履行本产品托管职责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
6.1.2 拒绝执行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指令;
6.1.3 要求乙方协调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组合层托管人配合产品层托管人履行产品托管职责;
6.1.4 要求乙方定期提供本产品投资组合相关信息数据;
6.1.5 按照本合同及时、足额取得委托财产的产品托管费;
6.1.6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委托财产;
6.1.7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2 产品层托管人的义务
6.2.1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如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应当及时与乙方协商,相应调整本合同相关内容;
6.2.2 接受委托人的缴费;
6.2.3 安全保管本产品下已归集到账的委托财产;
6.2.4 以本产品名义开立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等;
6.2.5 根据本合同及相关协议的约定,接收乙方发送的指令及其他业务文书;
6.2.6 根据乙方指令分配委托财产、向受益人支付收益等事宜;
6.2.7 按照国家规定保存本产品托管业务活动记录、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 15 年;
6.2.8 接受乙方对产品托管人履行本合同托管行为的监督;
6.2.9 按法律法规规定,配合乙方及乙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产品进行审计,参与本产品清算;
6.2.10 在乙方向第三方追偿其给本产品财产造成损失的过程中,配合乙方提供有关资料;
6.2.11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6.3 组合层托管人的权利
6.3.1 从乙方及时获取履行本产品投资组合托管职责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
6.3.2 拒绝执行乙方、投资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指令;
6.3.3 与乙方、投资管理人协商确定本产品投资组合的投资监督事项;
6.3.4 按照本合同投资监督事项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对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
6.3.5 要求乙方协调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产品层托管人配合组合层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
6.3.6 按照本合同及时、足额取得委托财产的组合层托管费;
6.3.7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委托财产;
6.3.8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4 组合层托管人的义务
6.4.1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如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应当及时与乙方协商,相应调整本合同相关内容;
6.4.2 以本产品投资组合名义开立投资资产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其他投资账户;
6.4.3 对所托管的不同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财产、不同的投资组合分别设置账户,确保本产品投资组合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4.4 根据本合同及相关协议的约定,接收乙方、投资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及其他业务文书;
6.4.5 对符合本委托财产投资策略规定的,及时办理资金划拨、清算、交割等事宜;
6.4.6 负责本产品投资组合会计核算和估值,对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委托财产净值进行复核;
6.4.7 定期与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
6.4.8 监督投资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投资监督事项确定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品种进行投资,并定期向乙方报告投资监督情况;
6.4.9 定期编制并向乙方、有关监管部门提交本产品投资组合托管报告;
6.4.10 按照法律法规和/或监管规定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本产品投资组合托管业务情况的报告;
6.4.11 按照国家规定保存本产品投资组合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 15 年;
6.4.12 接受乙方对组合层托管人履行本合同托管行为的监督;
6.4.13 按法律法规规定,配合乙方及乙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产品投资组合进行审计,参与本产品投资组合清算;
6.4.14 在乙方向第三方追偿其给本产品投资组合财产造成损失的过程中,配合乙方提供有关资料;
6.4.15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6.5 托管的具体事务由乙方与产品层托管人、组合层托管人分别另行签订托管合同约定。
第七章 产品管理
7.1 加入
7.1.1 甲方签署本合同后即加入本产品,资金划付等操作细则按各方约定执行;
7.1.2 乙方依据本合同以及甲方养老保障管理方案为甲方办理加入手续。甲方加入本产品应提供以下资料:
7.1.2.1 经董事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决策程序通过的养老保障管理方案及相关决议文件及必要法律文件,或有关政府部门对养老保障管理方案的批复、核准文件;
7.1.2.2 所有受益人名单和身份信息。
7.1.3 甲方养老保障管理方案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养老保障管理方案和董事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决策程序批准文件,或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复、核准文件提交给乙方,乙方在收到相关资料后,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从乙方审核通过后的次月起按照新方案执行。
7.2 账户设立
7.2.1 乙方可根据甲方养老保障管理方案的需要进行账户设立。
7.2.2 乙方与甲方约定权益归属规则,为受益人设立个人账户,记录缴费明细及其投资收益等账务信息;设置公共账户,用以记录委托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等账户信息。
7.2.3 乙方将根据组合层托管人提供的投资组合单位净值,按周将投资收益记录至企业、个人账户,遇到法定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除外。
7.2.4 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准确记录缴费、支付信息。
7.3 缴费
7.3.1 本产品的缴费由个人或企业承担。甲方或其下属企业应根据养老保障管理方案/员工持股计划方案规定,在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按时归集参与养老保障管理方案/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的个人缴费,并按甲乙双方约定的规则进行缴费。
7.3.2 甲方申请缴费时,应提供准确的缴费信息,乙方应对缴费申请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甲方养老保障管理方案的缴费申请,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调整或给予说明。
7.3.3 甲方或其下属企业将经乙方审核确认的缴费划入乙方指定的账户,每个缴费周期在约定的时间内,乙方向甲方出具缴费账单,并将缴费计入相应的账户。
7.3.4 甲方的缴费或待付资金在产品层资金账户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其他收益归本产品所有,管理人每年初对该账户上一年 12 月 31 日结余利息和收益进行核算,并根据各投资组合 12 月 31 日的期末资产净值按比例向分配时点存续的投资组合进行分配。
7.3.5 募集期内委托人可以根据本产品管理人要求进行缴费。
7.3.5.1 对于开放式投资组合,委托人可在管理人指定开放日进行缴费申请。
7.3.5.2 委托人缴费采用“金额缴费”方式。产品管理人可采用“确认价”原则或“未知价”原则,具体适用原则依据组合募集公告确认。
7.3.5.2.1 “确认价”原则:投资组合份额净值固定为每份额的单位价格 1.0000 元人民币,产品管理人根据缴费款项确认委托人份额;
7.3.5.2.2 “未知价”原则:按照投资组合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委托人份额。
7.4 支付
7.4.1 符合甲方养老保障管理方案赎回领取条件且达到甲乙双方确认金额要求时,乙方制定支付清单,由甲方审核确认后实施。在养老保障管理方案/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及解锁期内,按照双方确认的收益分配方案进行收益分配并支付。
7.4.2 甲方确认受益人及受益人归属比例,甲方根据乙方申请,
确认个人账户权益。产品层托管人根据乙方支付指令于时效内向受益人支付。
7.4.3 办理支付时,乙方应将支付金额在扣除转账汇划费用后,以银行转账方式划入受益人指定账户。
7.4.4 达到赎回领取条件时,法定或指定受益人按支付流程进行领取。
7.5 产品份额转让
根据甲方养老保障管理方案规定的产品份额处置办法办理。
7.6 投资管理
7.6.1 本产品对不同委托人设立专项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管理,下设【】专项投资组合(权益型)、长江齐心共享 1-10 号投资组合(另类资产型)、长江齐心共赢 1-10 号投资组合(混合型)、长江齐心共利 1-10 号投资组合(混合型)、长江齐心共创 1-10 号投资组合(混合型),委托人可依据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相应的投资组合。后续乙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投资组合的增加。各投资组合遵循专户管理、单独核算的原则进行管理。
7.6.2 本产品各投资组合的投资范围由乙方根据投资策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范围内制定。乙方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与委托人、组合层托管人协商一致,根据资本市场情况、监管机构要求对各投资组合的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进行调整。
7.6.3 某定价周期(上个定价日+1 天至当次定价日期间)内的交易申请以当次定价日的价格进行申购或赎回。
7.6.4 巨额领取:除投资组合特别约定外,若本产品下的投资组合在某个定价周期内的净领取申请超过前一日本产品该投资组合总份额的 10%,即认为该投资组合发生了巨额领取。
7.6.4.1 当出现巨额领取时,乙方可以根据组合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进行正常领取或延期领取。
7.6.4.1.1 正常领取:乙方认为有能力兑付巨额领取申请,应按正常领取程序执行,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执行领取申请。
7.6.4.1.2 延期领取:当乙方认为满足领取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此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投资组合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及影响其他受益人利益时,乙方在按本定价日价格先行领取不低于投资组合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领取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本定价周期的领取申请,应当按单个组合领取申请量占领取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期领取份额;对于未能领取部分,将自动转入下个定价日继续领取,直到全部领取为止;延期的领取申请与下一定价周期的领取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定价日的投资组合单位净值为基础计算领取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领取为止。
7.6.4.2 暂停领取:发生巨额领取后,如乙方认为有必要或有可能影响其他受益人利益的情况下,可暂停接受相关投资组合的领取及转换申请。
7.6.4.3 业务处理:已经接受的业务申请涉及巨额领取的,乙方可以延缓进行投资转换申购、资金划付等后续业务处理,直到本次申请涉及的领取份额全部完成领取。
7.6.4.4 如发生连续三日领取申请比例占本产品该投资组合总份额的 10%以上的(含 10%),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领取申请,已经接受的申请相应顺延支付,顺延期限协商确定。
7.6.5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保管与处分
7.6.5.1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和其他为养老保障管理提供服务机构的财产,并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归入其固有财产;管理人、托管人因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其他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提供服务的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规定的处分外,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不得被处分。
7.6.5.2 管理人管理运作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7.6.5.3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资产类账户之间,或者与养老保障产品管理人自身及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类账户之间,可以约定公平的市场价格相互交易,并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寿险〔2016〕99 号)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章 资产的估值与财务管理
8.1 估值目的
客观、准确地反映本产品资产的价值,并为产品份额的认购和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8.2 估值日
估值日为交易日。
8.3 估值对象
x产品委托财产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范围内投资和运营取得的金融产品。
8.4 估值方法
8.4.1 各投资品种的估值
8.4.1.1 权益类资产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尽可能使
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8.4.1.1.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8.4.1.1.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8.4.1.1.3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8.4.1.1.4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8.4.1.1.5 通过非公开发行等其他方式获取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以下方法估值:
(1)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或
(2)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8.4.1.2 开放式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型基金(LOF))以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基金净值或每万份收益估值,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或每万份收益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或每万份收益计算。
8.4.1.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8.4.1.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4.1.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8.4.1.6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和债权投资计划,以持有成本估值,在产品计息期间,根据产品的票面利率或预计收益率按日确认利息收入。如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会计准则进行修订或新增事项的,按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8.4.1.7 其他投资品种
其他投资品种按照行业规定,由乙方和组合层托管人根据《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及修订后的相关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共同确定估值方法。
8.4.2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乙方可根据具体情况与组合层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4.3 对于特殊核算事项,由产品层托管人或组合层托管人和乙方共同协商确认后予以执行。
8.4.4 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8.5 估值频率
乙方应每交易日对本产品资产估值,按周定价。乙方计算并以与组合层托管人约定的方式发送组合层托管人进行复核。组合层托管人
完成复核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乙方。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本产品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8.6 差错处理
8.6.1 乙方与组合层托管人发现本产品估值违反本合同及投资说明书规定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本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8.6.2 当本产品委托财产估值导致本产品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本产品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本产品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乙方和组合层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8.7 财务管理
8.7.1 乙方接受委托人本币委托,为各投资组合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应确保本基金财产与乙方的固有财产及受托的其他财产分别核算,分别编制财务报表。
8.7.2 按《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及修订后的相关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建立本产品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办法。
8.7.3 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8.7.4 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记账单位为元。
8.7.5 甲、乙双方与受益人应就各自的所得依法纳税。应该由本基金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8.8 账户查询。甲方和受益人可通过乙方提供的服务网站等渠道查询账户信息。
第九章 费用
9.1 初始费
初始费按照委托人每次缴费资金的一定比例收取。付费方式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委托人缴费资金扣除初始费后,扣费后净额进入资金账户进行投资管理。
9.2 管理费:指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管理人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提供受托管理、账户管理、待遇支付等服务的运营成本以及向销售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等费用。管理费在投资组合中予以计提,收取规则具体根据组合募集公告确定。
9.3 投资管理费
x产品投资管理费年费率不超过 1%,具体费率和收费方式由甲乙双方协商确认。收费方式有以下类型:
(1)投资管理费按照养老保障投资组合资产净值和约定的投资管理费率逐日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1 = E ×F1÷ 当年天数
H1 为每日应计提的投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本产品投资组合资产净值(首日不计提)
F1 为约定的投资管理费年费率
(2)投资管理费按照养老保障投资组合初始实收资本和约定的投资管理费率逐日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2 = E0 ×F2÷ 当年天数
H2 为每日应计提的投资管理费
E0 为本产品投资组合初始实收资本
F2 为约定的投资管理费年费率
(3)投资管理费定额收取,投资管理费为【 】。
9.4 托管费
9.4.1 产品层托管费
产品层托管费按照本产品各投资组合成立开始,按每月 800 元进行计算,成立初始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本产品各投资组合终止时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费用支付时由投资管理人计算应支付的管理费数据发组合层托管人复核,组合层托管人复核后发给乙方。乙方在 5 个工作日内与产品层托管人审核确定后,向组合层托管人发送经投资管理人确认的划款指令,由组合层托管人按划款指令从相应的委托投资资产中向产品层托管人支付管理费用,若遇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9.4.2 组合层托管费年费率不超过 0.2%,具体费率及收费方式由甲乙双方与托管人协商确认。收费方式有以下类型:
(1)托管费按照养老保障投资组合资产净值和约定的托管费率逐日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3 = E ×F3÷ 当年天数
H3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本产品投资组合资产净值(首日不计提)
F3 为约定的托管费年费率
(2)托管费按照养老保障投资组合初始实收资本和约定的托管费率逐日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4 = E0 ×F4÷ 当年天数
H4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0 为本产品投资组合初始实收资本
F4 为约定的托管费年费率
(3)托管费定额收取,托管费为【 】。
9.5 其他费用
乙方管理、运用、处分委托财产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可在本产品委托财产中列支:
9.5.1 必要的中介机构服务费,如审计费、律师费等;
9.5.2 委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等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款及附加(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相关费用和佣金;
9.5.3 本产品委托财产管理中银行所收取的资金划拨费用;
9.5.4 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其他与投资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
9.5.5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委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
9.6 若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按照变化后的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本产品需要缴纳相关税费的,由管理人从产品委托财产中列支;产品已经支付分红或还本付息的,按变化后的国家法律
法规需要对已支付的分红或付息缴税的,由受益人承担,本产品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返还分红或还本付息金额中的应纳税部分。
第十章 信息披露
10.1 乙方应在每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向甲方提供上一年度的委托人权益报告。每年 2 月 28 日前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专题报告。乙方向持有人提供个人权益信息查询服务。
10.2 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时,乙方应按规定及时披露。
10.3 乙方与产品层托管人、组合层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其他报告义务。
第十一章 风险揭示和承担
11.1 本产品为非保本且非收益保证型产品,乙方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本产品,但本产品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尽管xxxxxxx,遵守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管理、运用和处分委托财产,但并不意味着受托人承诺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没有风险。在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存在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政策风险、操作风险、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关联交易风险等。
11.2 乙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
委托财产导致委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委托财产承担。
11.3 甲方应仔细阅读本产品投资组合说明书,充分了解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11.4 本产品终止时,乙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组织对本产品进行清算。甲方在本产品清算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乙方就清算事项解除责任。
11.5 本产品风险提示并不能揭示本产品的全部风险。甲方已仔细阅读风险提示,对提示内容已知晓且无异议。
第十二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清算
12.1 本合同是约定合同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本合同于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情况下生效:
12.1.1 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
12.1.2 本合同于甲方董事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决策程序通过养老保障管理方案/员工持股计划(以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作为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的,还需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且委托人财产实际交付并确认。
12.2 本合同期限
x合同的有效期限为【 】个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财产清算完成之日止。经甲方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或其他决策程序批准通过同意延长养老保障管理
方案/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的,甲乙双方应就本合同的相应延长签署补充协议。
12.3 本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2.3.1 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12.3.2 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12.3.3 甲方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或其他决策程序批准通过终止养老保障管理方案/员工持股计划的;
12.3.4 乙方被依法取消养老保障业务资格的;
12.3.5 乙方被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12.3.6 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2.4 本合同清算事宜
12.4.1 本合同终止时,甲方退出本产品的,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办理相关费用支付和资金划付手续。
12.4.2 乙方负责委托财产的清算事宜,在清算开始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编制委托财产清算报告,并发送甲方和组合层托管人。如有异议,甲方和组合层托管人应在收到委托财产清算报告后10 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甲方和组合层托管人如无异议,应在收到委托财产清算报告后10 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和组合层托管人并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2.4.3 在合同终止日前,乙方应将甲方加入的投资组合内对应所有证券变现,于合同终止日计提并支付相关费用并通知组合层托管人注销各类投资相关账户。除另有约定外,委托财产期末移交采取现金
方式。在接到甲方对委托财产清算报告的书面确认后,组合层托管人根据乙方的指令将委托财产划至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并配合完成本投 资组合投资资产托管账户销户工作,产品层托管人根据乙方的指令将委托财产划至指定账户。在合同终止日时,委托财产因持有股票休市、停牌等情况无法变现,需在合同终止日后进行证券变现的,对该部分暂时不能变现的委托财产,乙方与组合层托管人继续按规定计提管理费、托管费等各项费用,直至其变现为止。乙方应在剩余委托财产变现后3个工作日内向组合层托管人和产品层托管人发送指令,组合层托管人在收到乙方指令后1个工作日内按指令将剩余委托财产划至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并配合完成本投资组合投资资产托管账户销户工作,产品层托管人在收到乙方指令后3个工作日内按指令将剩余委托财产从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划至指定账户。
12.4.4 因甲方原因导致委托财产无法转移的,产品层托管人、组合层托管人和乙方可以在协商一致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2.5 本合同任一方合并、分立的,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外,其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由合并、分立后的法律主体享有和承担。
12.6 在本合同期限内,因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致养老保障管理方案/员工持股计划或本合同约定的事项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或因甲方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甲方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会审议通过或其他决策程序批准通过变更或终止养老保障管理方案/员工持股计划的,甲乙双方应对本合同相应条款做相应的变
更。
12.7 除本合同约定情形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如需要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三章 保密条款
13.1 甲乙双方及受益人应对于本产品管理过程中所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委托财产未公开信息以及其他未公开的信息严格保密,并责成全体雇员以及任何有可能接触到上述机密的人员遵守本条约定。未经许可,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自己使用或向第三方透露和使用,但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应当进行披露的除外。前述“第三方”包括与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有关联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包括本基金的管理人及为管理委托财产而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四章 违约责任
14.1 若甲方或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声明、保证存在虚假xx、重大误导或重大遗漏,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委托财产或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14.2 乙方违反受托目的管理委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委托管理业务不当致使委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14.3 因下列情形造成委托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3.1 乙方管理、处分委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消。
14.3.2 乙方管理、处分委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与其管理的其他财产的债务相互抵消。
14.3.3 乙方将委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或自有财产。
14.4 除经甲方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或其他决策程序批准通过提前终止养老保障管理方案/员工持股计划外,如甲方擅自终止本合同,给委托财产或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乙方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损失。
14.5 如甲方的委托资金来源不合法致使本合同无效,给委托财产或乙方和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以及由此发生的费用或引起的债务,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乙方和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章 免责条款
15.1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任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或继续履行本合同将会对甲、乙双方或其中一方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双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15.2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委托财产及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明。
15.3 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战争、政府征用、没收、骚乱等自然灾害和政府行为,以及人民银行结算系统故障、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交易机构的交易系统故障。
第十六章 争议的解决
16.1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国现行法律法规。
16.2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3 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诉讼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仍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章 通知和送达
17.1 本合同项下要求的或依据本合同将做出的任何通知、请求、指令及其他通讯应以书面方式做出,且除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另有约定外,在下列情况下应被视为已适当送达:
17.1.1 人工传递:被送达方签收时视为送达;
17.1.2 挂号信或 EMS 邮递:下列两个日期中的较早日期:
17.1.2.1 被送达方的签收日;
17.1.2.2 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或 EMS 收据所示日后的第 5 日。
17.1.3 传真方式发送的,接收方应在传真件回执上签收后回传给发送方,发送方在收到该传真回执时视为送达;
17.1.4 电子邮件发送的,发送方发送的邮件自进入接收方指定的系统视为送达。
17.2 甲乙双方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在受托期限届满前 1 个月内发生变化,应在发生变化之日 2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7.3 如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第十八章 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18.1 本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清算、接收或支付款项、通知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当事人合法 权益的前提下可另行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8.3 本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保密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条款的效力。
18.4 在本合同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 对以上条款有调整或修订的, 双方可在补充协议中相应修订,本合同相应条款即变更。
18.5 本合同一式肆份,由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8.6 甲乙双方在此特别xx: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及其附件,双方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特别是乙方已向甲方揭示本产品可能蕴含的风险已经充分知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受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长江养老企业员工持股专项集合型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受托管理合同》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