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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规范新华人寿保险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是指捐赠人或发起人以支持和开展基金会慈善公益事业为目的,围绕本基金会的宗旨,在本会的基本账户下的,按照捐赠人或发起人的意愿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的,并遵守本制度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三条 凡热心慈善公益事业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爱心人士,皆可向本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需提交下列材料:
1. 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申请报告;
2. 拟发起设立“专项基金”方案;
3. 拟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管理章程;
4. 拟发起设立“专项基金”发起人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复
印件需加盖公章);发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
5. 拟发起设立“专项基金”发起人背景介绍,自然人情况介绍。
第四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由理事会合议决定,并对下述协议书进行审定。协议书由本会与“专项基金”申请人签订,内容包括:
1. 设立专项基金的名称、资金来源、首笔捐赠金额(不低于 200 万元);
2. 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及管理章程、使用要求;
3. 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
4.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组成及工作职责;
5.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五条 通过理事会审批拟设立的专项基金须履行在民政部报备的相关手续后方可正式成立。
第六条 每年度或项目终结,应由基金会向捐赠人提交专项基金使用情况的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接受捐赠人的监督和质询。
第七条 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本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1. 向捐赠人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捐赠专用收据;
2. 依据捐赠人捐款额度的大小,向捐款人分别颁发捐赠证书,还可根据协议书相关要求,与捐方共同举行捐赠仪式或专项基金的设立启动仪式,邀请媒体宣传报道;
3. 严格遵守协议书的各项条款,为专项基金的管理工作提供方便和支持;
4.项目立项、执行、监管、验收等,必须严格遵守本会
《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 所有专项基金的捐赠人,依据其捐款额度均可依法享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的优惠政策。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九条 专项基金一经正式设立,须配备相应的专项基金管理人员。
第十条 专项基金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1. 管理专项基金;
2. 策划专项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方向;
3. 制定专项基金的年度预算和资助计划;
4. 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5. 其它需要具体执行的事项。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的预算支出由专项基金管理人员提出项目建议书和项目预算报告等文件,报送基金会批准、备案。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和审批程序:由专项基金管理人员提出申请,报基金会秘书长审核,经理事长审批。
第十三条 用于专项基金日常管理的费用支出比例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由专项基金资助的项目,其具体的组织实施和监管工作由专项基金管理人员负责,非发起人捐赠方根据协议书规定不介入项目的具体实施。专项基金管理人员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基金会和捐赠人要求,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进行项目披露;项目执行完毕时,向基金会和捐赠人提交专项基金使用执行报告及项目决算、项目验收、评估报告,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每年项目执行完成后 60 个工作日内,专项基 金管理人员应协同基金会财务人员,向基金会报送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和其它管理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
第十六条 凡符合专项基金资助条件的对象,都可向本会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基金资助。
第十七条 基金会或专项基金管理人员也可依据协议书,根据社会需要,策划资助项目。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1. 符合本会的宗旨和使命;
2. 符合捐受双方签署的捐赠协议;
3. 符合专项基金管理人员的决议。
第十八条 基金会专项基金的管理成本,必须遵照国家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规定,在捐赠人和基金会签订的协议书中确定。
第十九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基金会本着“安全、合法、有效”的原则,可按协议书约定通过银行或其它合法合规途径对专项基金进行增值保值管理,提高基金收益。
第二十条 根据基金会或捐赠人要求,应定期邀请第三方机构对专项基金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在完成使命或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时,需经专项基金管理人员报捐赠人/发起人确认,报基金会理事会审定。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基金会应成立专门清算小组对该“专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由具有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专项基金管理人员按照捐赠人意愿形成议案,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处理;捐赠人没有明确指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由基金会用于发展与宗旨相关的公益慈善事业。
第二十四条 x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x制度解释权归属新华人寿保险公益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