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零二零年四月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再资环”)的委托,担任中再资环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已于 2019 年 7 月
19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之专项法律意见》(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专项法律意见》”),已于 2019 年 12 月 10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已于 2019
年 12 月 10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法律意见》(以下简称“《买卖股票专项法律意见》”)。
现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1 月 19 日出具的编号为 193178 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信息披露专项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买卖股票专项法律意见》有关内容进行的补充和调整,对于《法律意见书》《信息披露专项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买卖股票专项法律意见》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及结论,本所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描述或披露并重复发表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信息披露专项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买卖股票专项法律意见》之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信息披露专项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买卖股票专项法律意见》一并使用,如《法律意见书》《信息披露专项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买卖股票专项法律意见》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应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律师同意中再资环在其关于本次交易的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中再资环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中再资环本次交易申请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相同。
基于上述事项,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一】申请文件显示,上市公司 2015 年重组上市后于 2018 年 8 月向
控股股东购买其持有的环服公司 100%股权,于 2019 年 5 月向盈维投资购买其持有的淮安华科 13.29%股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历史重组时所作相关承诺。2)历史重组业绩承诺是否已如期足额履行,实际履行情况是否符合我会规定及双方约定。本次交易完成后,是否能够有效区分前次和本次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3)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未履行的公开承诺;如有,对本次交易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历史重组时所作相关承诺。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市公司历史重大资产重组包括 2015 年重组上市、上市
公司 2018 年 8 月向控股股东购买其持有的环服公司 100%股权(以下简称“2018年重大资产重组”)。2019 年 5 月,上市公司购买淮安华科 13.29%股权(“2019年淮安华科收购”),该事项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中再生、实际控制人供销集团无需作出公开承诺,且 2019 年淮安华科收购的交易中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中再生、实际控制人供销集团也未作出任何公开承诺,不存在需要履行的公开承诺。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市公司历史两次重大资产重组(2015 年重组上市、2018年重大资产重组)的申请文件,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历史重组时所作相关承诺,上市公司公告披露文件,上市公司 2015 年、2016 年、2017年、2018 年的《年度报告》,以及上市公司出具的相关书面声明,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历史重组时所作相关承诺的情况具体核查如下:
1、2015 年重组上市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中再生、实际控制人供销集团在 2015 年重组上市时所作相关承诺如下:
序号 | 承诺主体 | 承诺事项 | 承诺主要内容 | 承诺履行 情况 |
1. | 中再生 | 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 x次重组完成后,为继续保持秦岭水泥独立性事宜,本公司特此承诺如下: 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 正常履行中 |
除秦岭水泥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公司不会因本次重组而损害秦岭水泥的独立性,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上继续与秦岭水泥保持五分开原则,并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违规利用秦岭水泥提供担保,不违规占用秦岭水泥资金,保持并维护秦岭水泥的独立性,维护秦岭水泥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承诺函有效期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公司不再系秦岭水泥控股股东之日止。 | ||||
2. | 中再生 |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秦岭水泥及控股子公司的业务存在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利用在秦岭水泥中的地位和影响,进行损害秦岭水泥及其中小股东、秦岭水泥控股子公司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 三、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承诺的约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秦岭水泥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承诺促使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秦岭水泥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四、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公司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秦岭水泥及其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将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正常履行中 |
3. | 中再生 | 股份限售 | 所受让的冀东水泥持有的 1 亿股秦 岭水泥股份自登记在本公司名下之 | 履行完毕 |
日起 12 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 ||||
4. | 中再生 | 其他 | x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及监管机构相关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上市公司法人治理,为持续推动上市公司独立性等事项规范运作,保证不发生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资产)的情形。 | 正常履行中 |
5. | 中再生 | 其他 | x公司 2014 年 7 月修订的《公司章程》之“第十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之“第二节利润分配”已明确了现金分红政策,该《公司章程》于 2014 年 6 月 30 日经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重组完成后,本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中再生。中再生承诺重组后的本公司将延续上述的现金分红政策。 | 正常履行中 |
6. | 中再生 | 其他 | 截至 2014 年 10 月末,本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拟购买标的资产对中再生可以控制的子公司(不含合营、联营企业)的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 2,842.38 万元,对此部分应收账款,如果其子企业出现偿付问题,由其负责代偿。 | 正常履行中 |
7. | 中再生 | 其他 | x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标的资产广东华清废旧电器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公司”)向清远华清再生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远华清”)租赁房屋作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出租方清远华清承诺:“在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内,未经广东公司书面同意,本公司不转让上述租赁房产;如在广东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本公司转让租赁房产,广东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上述租赁房产转让给第三人的,本公司有责任在签订转让合同 时确保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协议,如 | 正常履行中 |
受让人拒不履行本协议,则广东公司由此导致的所有损失由本公司承担。”中再生承诺:“敦促清远华清积极履行上述承诺,如因清远华清未能履行上述承诺而导致广东公司出现的一切损失由中再生承担。” | ||||
8. | 供销集团 | 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 x次重组完成后,为继续保持秦岭水泥独立性事宜,本公司特此承诺如下: 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秦岭水泥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公司不会因本次重组而损害秦岭水泥的独立性,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上继续与秦岭水泥保持五分开原则,并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违规利用秦岭水泥提供担保,不违规占用秦岭水泥资金,保持并维护秦岭水泥的独立性,维护秦岭水泥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承诺函有效期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不再拥有秦岭水泥控制权之日止。 | 正常履行中 |
9. | 供销集团、中再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中再资源、黑龙江中再生、山东中再生、华清再生 | 关于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 一、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秦岭水泥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二、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秦岭水泥章程的规定,均遵循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 | 正常履行中 |
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切实维护秦岭水泥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本公司保证不利用在秦岭水泥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秦岭水泥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本公司在秦岭水泥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秦岭水泥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秦岭水泥违规提供担保。 四、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并在秦岭水泥存续且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交所相关规定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被认定为秦岭水泥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五、如违反上述承诺与秦岭水泥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交易而给秦岭水泥及其中小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 ||||
10. | 供销集团 | 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 一、本公司将督促中再资源履行承诺,解决宁夏达源未来与秦岭水泥之间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 二、除第一条所述情形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秦岭水泥及控股子公司的业务存在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利用在秦岭水泥中的地位和影响,进行损害秦岭水泥及其中小股东、秦岭水泥控股子公司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 四、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承诺的约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秦岭水 泥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 正常履行中 |
承诺促使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秦岭水泥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五、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公司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秦岭水泥及其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将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
11. | 供销集团下属企业中再资源 | 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 一、本公司将督促宁夏供销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履行承诺,解决宁夏达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未来与秦岭水泥之间可能存在的潜在同业竞争问题。 二、除第一条所述情形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秦岭水泥及控股子公司的业务存在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利用在秦岭水泥中的地位和影响,进行损害秦岭水泥及其中小股东、秦岭水泥控股子公司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 四、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承诺的约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秦岭水泥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承诺促使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秦岭水泥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 正常履行中 |
12. | 供销集团下属企业宁夏供销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 一、为保护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次重组完成后,一旦宁夏达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下称“宁夏达源”)被纳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共同公布的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 范围的企业名单》,本公司将尽快 | 正常履行中 |
就该情况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并由上市公司在下述两种方案中作出选择:1、本公司将持有的宁夏达源 100%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转让价格以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确定的评估值为基础,由双方协商确定,且不会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本公司将无条件配合上市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2、如上市公司不同意受让宁夏达源 100%股权,则本公司承诺将在取得上市公司不同意受让的书面回复之后 12 个月内将上述股权转让给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在本次重组完成前,若宁夏达源被纳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范围的企业名单》且具备生产条件,则本公司同意,由中再生或中再资源指定一家本次拟注入上市公司的标的公司自宁夏达源开始生产至宁夏达源注入上市公司期间对宁夏达源进行托管,托管费为宁夏达源当年营业收入的 1%。 二、除第一条所述情形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秦岭水泥及控股子公司的业务存在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利用在秦岭水泥中的地位和影响,进行损害秦岭水泥及其中小股东、秦岭水泥控股子公司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 四、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承诺的约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秦岭水泥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承诺促使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采 取有效措施避免与秦岭水泥及其控 |
股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五、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公司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秦岭水泥及其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将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
13. | 中再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中再资源、黑龙江中再生、山东中再生、华清再生 | 锁定期安排 | x公司所认购的上市公司本次增发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在股份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数量,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本次重组完成后 6 个月内如上市公 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或者重组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认购的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 履行完毕 |
2、2018 年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中再生、实际控制人供销集团在 2018 年重大资产重组时所作相关公开承诺如下:
序号 | 承诺主体 | 承诺事项 | 承诺主要内容 | 承诺履行 情况 |
1. | 上市公司 | 关于不存在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承诺 | 承诺人及承诺人参与本次交易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 正常履行中 |
2. | 中再生 | 关于摊薄即 期回报采取 | 1、在本公司作为中再资环控股股东 期间,本公司不越权干预中再资环经 | 正常履行中 |
填补措施的承诺函 | 营管理,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之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作出另行规定或提出其他要求的,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承诺出具之后,如本公司违反承诺给中再资环或者中再资环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 |||
3. | 中再生 | 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 1、本企业保证在参与本次交易的过程中,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向上市公司及其为本次交易而聘请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等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企业承诺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确认及承诺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本企业保证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 3、本企业承诺,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本企业承诺,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本企业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 正常履行中 |
4. | 中再生 | 关于不存在 | 1、本企业、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实 | 正常履行中 |
内幕交易的承诺 | 际控制人及前述主体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及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中获得的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且没有利用已获知的内幕信息谋取不法的利益。 2、本企业将促使本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前述主体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及本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有关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信息,也将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牟取不法利益。 | |||
5. | 中再生 | 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x次交易完成后,为减少和规范与中再资环(包括环服公司在内的下属子公司,下同)的关联交易,本企业特此承诺如下: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及本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中再资环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再资环章程的规定,均遵循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切实维护中再资环及其股东的利益。 3、本企业保证不利用在中再资环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中再资环的合法权益。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本企业在中再资环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中再资环的资金、资产及其 他资源,或要求中再资环违规提供担 | 正常履行中 |
保。 4、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并在中再资环存续且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被认定为中再资环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5、如违反上述承诺与中再资环进行交易而给中再资环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 ||||
6. | 中再生 |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x次交易完成后,为了从根本上避免和消除本企业及本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下称“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侵占中再资环(包括环服公司在内的其下属子公司,下同)商业机会和形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可能性,维护中再资环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企业特此承诺如下: 1、本企业作为中再资环股东期间,不控制其他任何与中再资环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或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废弃物回收处理业务),不参与控制其他任何与中再资环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或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废弃物回收处理业务)等与中再资环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2、本企业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承诺函的约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中再资环产生同业竞争,承诺促使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中再资环产生同业竞争。 3、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企业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中再资环及其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企业将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正常履行中 |
7. | 中再生 | 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承诺函 | 1、本企业不会因本次交易而损害中再资环的独立性,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上继续与中再资环保持五分开原则,并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违规利用中再资环提供担保,不违规占用中再资环资金,保持并维护中再资环的独立性,维护中再资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承诺函有效期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企业不再拥有中再资环的股权之日止。 | 正常履行中 |
8. | 中再生及其一致行动人 | 关于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的说明 | x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本企业不会减持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 履行完毕 |
9. | 中再生 | 其他 | 如因环服公司在本次交易的交割日前存在的原因而导致环服公司遭受行政处罚、被要求补缴税款、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或被任何利益相关方主张赔偿或补偿,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本企业承担,保证环服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 正常履行中 |
10. | 中再生 | 其他 | 中再生对环服公司出资及合法存续情况作出承诺,环服公司及其子公司均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不存在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环服公司及其子公司解散、清算或破产的情形。 | 正常履行中 |
11. | 中再生 | 其他 | 交易对方中再生承诺,其所持有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质押、担保、冻结 或其他任何限制或禁止转让等权利 | 正常履行中 |
限制情形,相关股权的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 | ||||
12. | 供销集团 |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1、除宁夏亿能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开发有限公司外,本企业不控制其他任何与中再资环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或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废弃物回收处理业务),不参与控制其他任何与中再资环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或项目 (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废弃物回收处理业务)等与中再资环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2、本企业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承诺函的约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中再资环产生同业竞争,承诺促使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中再资环产生同业竞争。 3、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企业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中再资环及其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企业将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正常履行中 |
13. | 供销集团下属企业中再资源、宁夏达源、宁夏供销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 宁夏达源承诺:“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同意由中再资环在以下三种方案中作出选择: 1、在宁夏亿能具备注入上市公司相应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产权清晰、股权权属无纠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等)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持有宁夏亿能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中再资环或其下属子公司,转让价格以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确定的评估值为基础,由双方协商确定,且不会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本公司将无条件配合中再资环或其下属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2、如上市公司不同意受让宁夏亿能 的股权,则本公司承诺将在取得上市 | 正常履行中 |
公司不同意受让的书面回复之日起 60 日内将上述股权转让给与本公司以及中再资环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3、如上市公司不同意受让宁夏亿能的股权,则本公司承诺由中再资环或其下属子公司对宁夏亿能进行托管,托管期至宁夏亿能注入上市公司为止,托管费为宁夏亿能经审计后当年归属于本公司的净利润。” 宁夏供销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承诺: “一、本公司将督促宁夏达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承诺,解决宁夏亿能与中再资环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 二、除第一条所述情形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中再资环的业务存在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 三、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承诺函的约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中再资环产生同业竞争,承诺促使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中再资环产生同业竞争。” 中再资源承诺:“一、本公司将督促宁夏达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承诺,解决宁夏亿能与中再资环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 二、除第一条所述情形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中再资环的业务存在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利用在中再资环中的地位和影响,进行损害中再资环及其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 四、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 |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承诺函的约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中再资环产生同业竞争,承诺促使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中 再资环产生同业竞争。” | ||||
14. | 供销集团 | 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及本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中再资环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再资环章程的规定,均遵循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切实维护中再资环及其股东的利益。 3、本企业保证不利用在中再资环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中再资环的合法权益。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本企业在中再资环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中再资环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中再资环违规提供担保。 4、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并在中再资环存续且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被认定为中再资环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 正常履行中 |
15. | 供销集团 | 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承 | 1、本企业不会因本次交易而损害中再资环的独立性,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上继续与中再资环保 持五分开原则,并严格遵守中国证券 | 正常履行中 |
诺函 |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 性的相关规定,不违规利用中再资环提供担保,不违规占用中再资环资 金,保持并维护中再资环的独立性,维护中再资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承诺函有效期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企业不再拥有中再资环的权益之日止。 | |||
16. | 供销集团 | 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 | 1、在本公司作为中再资环实际控制人期间,本公司不越权干预中再资环经营管理,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之后,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 诺作出另行规定或提出其他要求的,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 具补充承诺。 3、本承诺出具之后,如本公司违反承诺给中再资环或者中再资环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 正常履行中 |
17. | 供销集团、中再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中再资源、黑龙江再生、广东华清、中再生投资、银晟资本、鑫诚投资 | 其他 | 一、本次交易方案以及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二、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相关规范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的交易标的最终交易价格将参照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由公 司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协商确定, | 正常履行中 |
资产定价具有公允性、合理性,不会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四、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公司同属于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与公司具有较强的业务协同性,有利于完善公司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布局,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从根本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实施历史重组时所作承诺均得到严格履行,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历史重组时所作承诺的情况。
(二)历史重组业绩承诺是否已如期足额履行,实际履行情况是否符合我会规定及双方约定。本次交易完成后,是否能够有效区分前次和本次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
(1)2015 年重组上市
根据秦岭水泥与中再生、中再资源、黑龙江中再生、山东中再生、华清再生、湖北再生、四川农资、唐山再生、君诚投资、xxx、xxx等 11 名发行对象
于 2014 年 9 月 3 日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发行对象共同向秦岭水泥承诺:标的资产于补偿期内所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分别如下:标的资产 2014 年度不低于人民币 16,529.51 万元;标的资产 2014 年
度与 2015 年度累计不低于人民币 34,663.48 万元;标的资产 2014 年度、2015 年
度与 2016 年度累计不低于人民币 54,131.98 万元。如果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未
能于 2014 年度实施完毕,则发行对象进行盈利预测补偿的期间相应递延一年,
2017 年度的承诺净利润为 20,500.95 万元。如果实际利润低于上述承诺利润的,则交易对方将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规定进行补偿。
根据上市公司公告文件、中天运对相关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承诺实现情况出具的相关《专项审核报告》,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历史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核查意见以及上市公司相关公告文件,截至2020年3月31日止,2015年重组上市相关标的公司业绩实现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5年度 | 2016年度 | 2015年-2016年累计 | 2017年度 | 2015年 -2017累计 |
承诺净利润 | 18,133.97 | 19,468.50 | 37,602.47 | 20,500.95 | 58,103.42 |
实现净利润 | 18,708.72 | 16,958.35 | 35,667.07 | 26,804.23 | 62,471.30 |
业绩是否达标 | 达标 | - | 未达标,差额为 -1,935.40 万元 | / | 达标 |
业绩补偿情况 | - | - | 发行对象对未完成的业绩以其合计取得 的 股 份 数 17,649,057股股份进 行补偿,上市公司已以1元对价回购上述股份并完成注销手 续。 | - | - |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2015年重组上市相关的业绩承诺及补偿义务均已如期足额履行,不存在未履行的利润补偿义务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交易相关方的协议约定,对本次交易不会造成不利影响。
(2)2018年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与中再生于2018年8月27日签署的《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再生承诺环服公司2018年、 2019年和2020年实现的经上市公司指定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4,662万元、人民币 7,055万元和人民币8,576万元,考核期实现的净利润之和不低于人民币20,293万元。考核期届满,如标的公司考核期内实现的实际净利润之和未达到承诺总净利润,则中再生应以现金的方式进行补偿。
根据中天运对相关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承诺实现情况出具的相关《专项审核报告》,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历史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核查意见以及上市公司相关公告文件及环服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截至2020年3月31日止,环服公司业绩实现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8年度 | 2019年度 | 2020年度 | 2018年-2020累计 |
承诺净利润 | 4,662 | 7,055 | 8,576 | 20,293 |
实现净利润 | 4,961.41 | 正在审计 | - | - |
业绩是否达标 | 达标 | |||
业绩补偿情况 | 根据相关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考核期内单 独考核年度不触发业绩补偿义务 | - |
根据相关方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再生应于考核期届满根据考核期
x实现的实际净利润之和与承诺总净利润的差额情况以现金的方式履行其补偿义务,因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尚未触发业绩补偿义务,不存在尚需履行 利润补偿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交易相关方的协议约定,对本次交易 不会造成不利影响。
(3)2019年淮安华科收购
根据上市公司与盈维投资有限公司、xxx、昆山润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昆山润达”)于2019年5月30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盈维投资有限公司、xxx、昆山润达共同连带地向上市公司承诺,淮安华科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6,434万元、人民币7,299万元和人民币8,235万元,考核期实现的净利润之和不低于人民币21,968万元;承诺期限内的任一年度,若淮安华科当年实际净利润虽未达到当年承诺净利润但不少于当年承诺净利润的80%,则当年不触发业绩补偿义务,但承诺期限最后一个会计年度届满后,业绩补偿义务人应将考核期淮安华科累计实现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之间的差额部分乘以13.29%(扣除已支付的补偿金额)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截至2020年3月31日止,根据淮安华科提供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淮安华科业绩实现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19年度 | 2020年度 | 2021年度 | 2019-2021累计 |
承诺净利润 | 6,434 | 7,299 | 8,235 | 21,968 |
实现净利润 | 8,658.78(未经审计) | - | - | - |
业绩是否达标 | 预计达标 | - | - | - |
业绩补偿情况 | - | - | - | - |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淮安华科2019年业绩承诺预计可实现,目前尚不存在需履行利润补偿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交易相关方的协议约定,对本次交易不会造成不利影响。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山东环科 100.00%股权、森泰环保 97.4479%股权。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与 2018 年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环服公司,2019 年参股收购的的淮安华科均为独立法人,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及业绩考核。因此,前次和本次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相互独立,能够有效区分。
(三)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未履行的公开承诺;如有,对本次交易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自 2015 年重组上市以来,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作的公开承诺除上述“(一)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历史重组时所作相关承诺”部分所列示的公开承诺外,于 2017 年 5 月非公开发行股份时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如下:
序号 | 承诺主体 | 承诺事项 | 承诺主要内容 | 承诺履行 情况 |
1. | 中再生 | 股份限售 | 所认购的本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 正常履行中 |
2. | 上市公司 | 关于不向本次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承诺 | 上市公司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各认购方(包括认购方的投资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未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 | 正常履行中 |
3. | 中再生 | 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上市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制订了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为了确保公司承诺拟实施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 布的有关规定、规则作出相关处罚或 | 正常履行中 |
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 ||||
4. | 中再生 | 关于不向本次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承诺 | x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认购对象提供任何财务资助或者补偿;不通过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 | 正常履行中 |
5. | 供销集团 | 关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陕西秦岭水泥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制订了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为了确保公司承诺拟实施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集团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 正常履行中 |
6. | 供销集团 | 关于不向本次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承诺 | x公司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玉泉 399 号及玉泉 400 号资管计划、四川省物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任何财务资助或 者补偿;不会通过上市公司,直接或 | 正常履行中 |
间接对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银晟资本(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供销集团北京鑫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任何财务资助或者补偿。本公司承诺不通过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 | ||||
7. | 上市公司 | 其他 | 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以及当前经营规划,公司预计自本承诺函签署日起未来三个月不存在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计划。 | 履行完毕 |
综上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已披露履行完毕的承诺外,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作出的公开承诺均在正常履行中,不存在未履行的公开承诺,不会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
【问题三】申请文件显示,本次交易方案进行了调整,标的资产由森泰环保 100%股权调整为森泰环保 97.45%股权,部分交易对方退出。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部分交易对方退出本次交易的原因,是否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上市公司有无后续收购森泰环保剩余股权的意向或安排;如有,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2)上市公司与森泰环保剩余股东是否已就交易完成后森泰环保的公司治理、生产经营等达成协议或其他特殊安排;如有,对上市公司公司治理及生产运营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部分交易对方退出本次交易的原因,是否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上市公司有无后续收购森泰环保剩余股权的意向或安排;如有,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
1、部分交易对方退出本次交易的原因及优先购买权放弃情况
经上市公司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介机构核查,部分原交易对象在本次重组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存在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出于谨慎性考虑,上市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经上市公司与部分原交易对象协商后,包括xx、xx、xxx、xxx在内的 4 名原交易对方同意退出本次交易。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xx、xx、xxx、xxx已分别
与上市公司签署了《<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解除协议》,同意解除其各自与上市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签署的《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若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xx环保将先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终止挂牌。终止挂牌完成后,上市公司在森泰环保股份公司性质下,交割部分交易对方股份。此时,上市公司也将成为森泰环保的股东之一。
在上述转让完成后,xx环保将变更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份,其他股东不存在优先购买权。因此,上市公司受让交易对方持有的森泰环保 97.45%股权不存在障碍,不需要取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对本次交易不存在重大影响和实质障碍。
2、后续收购森泰环保剩余股权的意向或安排
2020 年 3 月 11 日,xx、xx、xxx、xxx分别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中再生之全资子公司中再控股签署了《武汉森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4 人同意将各自持有的全部森泰环保股份按与本次交易相同的价格转让给中再控股。
上市公司对该部分少数股权暂无收购计划,后续是否收购森泰环保的剩余股权将视森泰环保未来经营情况以及上市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综合确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经友好协商已分别与xx、xx、xxx、xxx签署了其原与上市公司签署的相关重组协议的解除协议;根据本次交易的交割安排,上市公司将在森泰环保终止挂牌后在森泰环保股份公司阶段受让一部分交易对方的股份成为森泰环保公司股东,再申请森泰环保公司性质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在森泰环保为有限责任公司时完成其余森泰环保标的股权的交割,本次交易不需要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上市公司暂无收购森泰环保剩余股权的意向或安排,后续是否收购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上市公司与森泰环保剩余股东是否已就交易完成后森泰环保的公司治理、生产经营等达成协议或其他特殊安排;如有,对上市公司公司治理及生产运营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xx、xx、xxx、xxx作为合计持有森泰环保 2.55%股权的小股东,未提名森泰环保董事,在森泰环保的公司治理和生产经营等事项亦未享有特殊的股东权利。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未与森泰环保剩余股东对公司治理和生产经营等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其他特殊安排。同时,根据上述 4 人与中再控股签署的股
权转让协议,上述 4 人已同意将持有的全部股份在森泰环保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之后转让予中再控股。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森泰环保 97.45%股权,中再控股将持有森泰环保 2.55%的股权。上市公司成为森泰环保绝对控股股东,将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法人治理制度推动修改森泰环保的公司治理文件,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参与森泰环保实际运营决策,不会在公司治理或生产经营等领域给予中再控股法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其他特殊权利。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未与森泰环保剩余股东 就交易完成后森泰环保的公司治理、生产经营等达成协议或其他特殊安排,本次 未收购完成后,森泰环保剩余股权不会对上市公司治理及生产运营造成不利影响。
【问题五】申请文件显示,标的资产过渡期间收益及上市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过渡期间亏损由原股东承担。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前述过渡期损益约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股东利益。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根据中再资环与中再控股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第
3.1 条,“双方同意,自交易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标的公司(指山东环科,下同)的盈利或因其他任何原因增加的净资产归甲方(指中再资环,下同)所有;标的公司的亏损或因其他任何原因减少的净资产由乙方(指中再控股)向甲方或标的公司以现金形式全额补足”;……第 4 条:“甲方本次交易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根据中再资环与中再控股、xxx、xxx、官圣灵等 9 名交易对方签署的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第 3.1 条,“各方同意,自交易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标的公司(指森泰环保,下同)的盈利或因其他任何原因增加的净资产归甲方(指中再资环,下同)所有;标的公司的亏损或因其他任何原因减少的净资产由交易对方(指上述 9 名交易对方)共同连带地向甲方或标的公司以现金形式全额补足”;……第四条:“甲方本次交易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根据中再资环与辛泰投资、沃泰投资、xxx等 18 名交易对方签署的《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第 3.1 条,“各方同意,自交易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标的公司(指森泰环保,下同)的盈利或因其他任何原因增加的净资产归甲方(指中再资环,下同)所有;标的公司的亏损或因其他任何原因减少的净资产由交易对方(指上述 18 名交易对方)共同连带地向甲方或标的公司以现金形式全额补
足”;……第 4 条,“甲方本次交易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上述协议的规定,标的公司过渡期间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标的公司过渡期间亏损由标的公司原股东既交易对方承担;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上述约定符合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同时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股东利益。
【问题六】申请文件显示,本次交易尚需其他政府部门或机构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批准或核准(如需要)。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其他批准或核准的具体内容、完成进度和预计时间,是否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及应对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并取得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批复。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就本次交易的实施,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尚需森泰环保完成从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除此之外,无需其他政府部门或机构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批准或核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就森泰环保在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的完成进度和预计时间,是否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及应对措施请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问题十”部分的回复。
【问题七】申请文件显示,1)辛泰投资于 2014 年 12 月增资成为森泰有限
(xx环保前身)股东,2015 年 7 月,森泰环保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沃泰投资 2015 年 12 月增资成为其股东。2)森泰环保股东xxx、xxx、官圣灵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为一致行动人。xxxxxx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官圣灵系沃泰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辛泰投资、沃泰投资之间及森泰环保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2)辛泰
投资、沃泰投资是否专为本次交易设立;如是,补充披露交易完成后最终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持有合伙企业份额的锁定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辛泰投资、沃泰投资之间及森泰环保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除xxx、官圣灵与xxxxx一致行动协议,为一致行动人外;本所律师就辛泰投资、沃泰投资之间及本次重组交易完成后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森泰环保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序号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83 条列举的推定情形 | 是否存在 此种情形 | 说明 |
1 | 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 不存在 | -- |
2 | 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 不存在 | -- |
3 | 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 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 不存在 | -- |
4 | 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 存在 | 官圣灵持有沃泰投资 35.79%的份额,同时,官圣灵为沃泰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xxxx有xx投资 16.74%的合伙份额,同时为xx投资执行事 务合伙人 |
5 | 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 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 不存在 | -- |
6 | 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 存在 | xxx、xxx、官圣灵、xxx、xxx、xxx均为辛 泰投资合伙人 |
7 | 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 市公司股份 | 存在 | 官圣灵持有沃泰投资 35.79% 的份额;官圣灵为本次交易对 |
象之一,取得非公开发行股份 4,522,771 股 | |||
8 | 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 不存在 | 官圣灵为沃泰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官圣灵与x泰投资均通过本次重组取得中再资环股份;xxx为xx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xxxxxx投资均通过本次重组取得中再 资环股份 |
9 | 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 不存在 | -- |
10 | 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 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 不存在 | -- |
11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 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 不存在 | -- |
12 | 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 不存在 | -- |
1、xxxxxx投资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官圣灵与xx投资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基于xxx、官圣灵与xxxxx一致行动关系,故辛泰投资、沃泰投资之间应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如前述核查结果,官圣灵与沃泰投资之间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第七项与第八项之情形,xxx与xx投资之间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第八项之情形。
鉴于:(1)xxxxxx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辛泰投资有限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xx投资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且xxxxxx投资第二大的出资人;本所律师认为xxxx辛泰投资的合伙事宜决策实际可产生重大影响;且(2)经本所律师核查,xx投资在森泰环保股东(大)会上历次表决未与xxx出现表决不一致的情况,基于谨慎性原则,本所律师认为,xxxxxx投资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为一致行动人。
鉴于:(1)官圣灵为沃泰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沃泰投资有限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沃泰投资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且官圣灵持有xx投资 30%以上的合伙份额,本所律师认为官圣灵对x
x投资的合伙事宜决策实际可产生重大影响;且(2)经本所律师核查,xx投资在森泰环保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未与官圣灵出现表决不一致的情况,基于谨慎性原则,本所律师认为,官圣灵与沃泰投资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为一致行动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xxx与辛泰投资之间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官圣灵与沃泰投资之间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基于xxx、官圣灵与xxxxx一致行动关系,故辛泰投资、沃泰投资之间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为一致行动人。
2、xxx、xxx、xxx与官圣灵、xxx、xxxxx《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六项的情形,xxx、xxx、xxx与官圣灵、xxx、xxxxx一致行动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1)根据辛泰投资全套工商登记/备案档案资料、辛泰投资营业执照,辛泰投资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投资与资产管理、咨询”,系xxx、xxx、xxx与官圣灵、xxx、xxx及其他合伙人之间设立的为谋取经济利益而形成的合伙、合作关系;虽根据辛泰投资目前实际营业情况,其仅持有森泰环保股份,无其他业务经营,但鉴于辛泰投资的合伙协议并未将xx投资的设立目的及营业范围限定为仅投资并持有森泰环保股份,不能排除xxx、xxx、xxx与官圣灵、xxx、xxx及其他有限合伙人通过辛泰投资进行其他投资或从事其他业务;(2)此外,经本所律师核查,xxx、xxx、xxx在森泰环保股东(大)会上历次表决未与官圣灵、xxx、xxxxx表决不一致的情况,经综合考虑,本所律师认为,xxx、xxx、xxx与官圣灵、xxx、xxxxx一致行动关系。
综上,经综合考虑,本所律师认为,森泰环保本次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森泰环保原股东xxx、官圣灵、xxx、辛泰投资、沃泰投资、xxx、xxx、xxx均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构成一致行动人。
除前述交易对方之外,本次交易完成后,森泰环保原股东中再控股将持有上市公司 13.02%股份;中再控股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中再生的全资子公司,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与森泰环保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3、合并计算重组后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根据本次重组交易方案及上市公司与交易对象之间签署的交易文件,本次重组完成后,一致行动人xxx、xxx、官圣灵、xxx、xxx、xxx、沃泰投资、xx投资将获得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x次交易完成后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1 | xxx | 8,410,768 | 0.54 |
2 | xxx | 0,000,000 | 0.29 |
3 | 官圣灵 | 4,522,771 | 0.29 |
4 | 辛泰投资 | 3,327,807 | 0.21 |
5 | 沃泰投资 | 1,940,357 | 0.12 |
6 | xxx | 625,673 | 0.04 |
7 | xxx | 307,644 | 0.02 |
8 | xxx | 59,860 | 0.004 |
合计 | 23,771,210 | 1.514 |
如上表所示,本次交易完成后,xxx、xxx、官圣灵、xxx、xxx、xxx、沃泰投资、辛泰投资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1.514%的股份,持股比例较小,不会对上市公司控制权及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且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森泰环保本次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均为业绩承诺方,须根据本次交易文件的约定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其本次交易完成后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均须遵守同等的锁定期约定,并根据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进行解禁,因此,认定xxx、xxx、官圣灵、xxx、xxx、xxx、沃泰投资、辛泰投资均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不会对本次交易方案产生影响。
(二)辛泰投资、沃泰投资是否专为本次交易设立;如是,补充披露交易完成后最终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持有合伙企业份额的锁定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辛泰投资和沃泰投资全套工商登记/备案档案资料,xx投资于 2014 年 11 月 25 日成立,成立时的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沃泰投资于 2015
年 9 月 25 日成立,成立时的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不含证券、期货)”。
根据本所律师查阅森泰环保于全国股转系统披露的公告文件,辛泰投资和沃泰投资分别于 2014 年 12 月和 2015 年 12 月完成对森泰环保的增资,距离本次交
易首次停牌日 2019 年 6 月 1 日时间较长,非专为本次交易设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森泰环保原股东xxx、官圣灵、xxx、辛泰投资、沃泰投资、xxx、xxx、xxx均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中再控股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中再生的全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与森泰环保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本次交易完成后,xxx、官圣灵、xxx、xx投资、沃泰投资、xxx、xxx、xxx合计持有的上
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较小,不会对上市公司控制权及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认定xxx、xxx、官圣灵、xxx、xxx、xxx、xx投资、辛泰投资均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不会对本次交易方案产生影响。xx投资、沃泰投资非专为本次交易设立。
【问题八】申请文件显示,2018 年 3 月,山东中再生将其所持山东环服(山东环科曾用名)40%股权转让于共青城中再新毅资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后短时间内购回。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前述股权卖出买入的背景,并结合共青城中再新毅资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出资结构,补充披露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况,山东环科权属是否清晰。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山东环科股权卖出买入背景
根据中再控股(曾用名“山东中再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及中再新毅提供的《关于山东环科股权转让的说明》及其他相关材料,中再控股与中再新毅间卖出及买入山东环科 40%股权的背景为:
2017 年年底,山东环科因二期扩建经营发展需要,拟战略引进中再新毅,具体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中再新毅承诺成为山东环科股东后将为其后续二期扩建提供资金支持。
在筹划引进中再新毅的同时,中再控股股东中再生亦同步筹划在青岛注册危废平台总公司,统一规划和管理危废处理板块业务;山东环科作为该板块主要项目公司之一,计划由平台公司直接管理、运营。但截至中再新毅与中再控股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时,平台总公司设立事宜尚未能取得实质进展,为满足山东环科后续建设之资金需要,中再控股遂与中再新毅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2018 年 3 月,中再生关于注册成立危废平台总公司的规划取得实质进展,
危废平台总公司“中再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12 日正式成立;同时,中再生及中再控股层面资金压力亦得到缓解;中再生拟继续执行由平台总公司统筹危废板块业务的战略,并收回此前已转出的山东环科股权。鉴于此,中再控股与中再新毅的管理人新毅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协商终止本次合作,双方于 2018 年 3 月下旬达成一致,同意中再新毅将已取得的 40%的山东环科股权按此前转让价格原价转回中再控股。
(二)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况,山东环科权属是否清晰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再新毅的工商档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中再新毅系以投资为目的设立的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由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新毅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暨私募基金管理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再新毅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共青城中再新毅资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私募基金创新园内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新毅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 |||
注册资本 | 12,010 万元 | |||
成立日期 | 2017 年 12 月 22 日 | |||
经营范围 |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合伙人 | 姓名或名称 | 合伙人性质 | 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
新毅控股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7,000.00 | 58.28 | |
中再生 | 有限合伙人 | 5,000.00 | 41.63 | |
新毅投资基金管理(北京) 有限公司 | 执行事务合伙 人 | 10.00 | 0.08 | |
合计 | 12,010.00 | 100.00 |
经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新毅控股有限公司和新毅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均系自然人xxx,与中再生不存在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及银行回单:2017 年 12 月 27 日中再新
毅与中再控股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中再新毅以经评估的 12,000 万元的对价受让
中再控股持有的山东环科 40%的股权,于 2017 年 12 月 28 日以及 2017 年 12 月
29 日分别向中再控股支付 3,000 万元及 9,000 万元股权转让价款;2018 年 3 月
21 日,中再控股与中再新毅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中再控股以 12,000 万元(不含税,含税价格为 120,081,863 元)的对价买回中再新毅持有的山东环科 40%的股权,并于 2018 年 3 月 22 日向中再新毅支付 12,000 万元股权转让价款。
根据中再新毅出具的《关于山东环科股权转让的补充说明》,其确认买入与 卖出山东环科 40%的股权均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均已履行完毕,
不存在任何纠纷,其目前不持有山东环科的任何股权或权益,亦未委托任何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山东环科的股权。
根据中再控股出具的《关于标的股权相关事宜的承诺函》,“本公司(中再控股)持有的标的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争议,不存在受任何他方委托持有标的股权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中再新毅买入山东环科股权后又在短时间内卖回中再控股系中再生战略规划调整所致,两次股权转让均经中再控股与中再新毅友好协商,且交易均已履行完毕;山东环科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代持情形。
【问题九】申请文件显示,山东环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书将 2024 年 3
月 12 日到期。根据《危废经营许可证办法》,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
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山东环科全部 15 处、森泰环保全部 2 处不动产权证均设置抵押担保。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资产抵押担保对应的债务履行情况、剩余债务金额,是否存在无法偿债的风险,是否可能导致重组后上市公司的资产权属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结合不动产抵押情况,补充披露山东环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否存在被吊销或到期不能续办的风险及应对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资产抵押担保对应的债务履行情况、剩余债务金额,是否存在无法偿债的风险,是否可能导致重组后上市公司的资产权属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1、担保对应的债务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主要资产抵押担保对应的债务履行情况、剩余债务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抵押物 | 抵押人 | 债务人 | 债权人 | 担保主债权 | 主债权期限 | 债务履约情况 | 债务账面余额 |
1 | 鄂(2018)武汉市洪山不动产权 | 森泰环 | 森泰环 | 汉口银行科技 | 1,764 | 2019.08.08-2022.08.08 | 正常 | 1,764 |
第 0048464 号项下不动产 | 保 | 保 | 金融服务中心 | 履约 | ||||
2 | 鄂(2016)武汉市东开不动产权第 0020472 号项下不动产 | 森泰环保 | 森泰环保 | 汉口银行科技金融服务中心 | 217.74 | 2019.08.08-2022.08.08 | 正常履约 | 217.74 |
3 | 房地产鲁(2018)临沂市不动产权第 0091988 号-房 地产鲁(2018)临沂市不动产权第 0092002 号共 计 15 处房产 | 山东环科 | 山东环科 | 青岛银行向阳支行 | 9,000 | 2019.01.24-2024.01.23 | 正常履约 | 9,000 |
2、是否存在无法偿债的风险,是否可能导致重组后上市公司的资产权属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1)森泰环保、山东环科报告期末的财务数据
标的公司名称 |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12 月 | 2019 年 9 月 30 日/2019 年 1-9 月 | ||||
资产负债率 | 流动比率 | 速动比率 | 资产负债率 | 流动比率 | 速动比率 | |
森泰环保 | 47.83% | 1.29 | 1.11 | 59.17% | 0.84 | 0.78 |
山东环科 | 68.72% | 1.21 | 1.21 | 55.35% | 2.54 | 2.53 |
根据上述各指标分析,森泰环保、山东环科的各项偿债指标正常,偿债能力状况良好。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森泰环保偿债余额较小,货币资金及应收账款余额
合计 14,175.21 万元,预计不会形成无法偿债的违约风险,不会对重组后上市公司的资产权属产生影响。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山东环科货币资金项目余额 13,272.82 万元,其中
不受限货币资金 13,139.52 万元,预计不会形成无法偿债的违约风险,不会对重组后上市公司的资产权属产生影响。
(2)信用状况
根据森泰环保及山东环科提供的利息还款凭证,森泰环保及山东环科均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利息支付义务,如期支付利息,不存在逾期支付之情形。同时,根据山东环科及森泰环保分别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显示,截至 2020
年 3 月 19 日止,山东环科不存在不良和违约的负债情形;截至 2020 年 4 月 20日止,森泰环保不存在不良和违约的负债情形。此外,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森泰环保及山东环科均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标的公司的上述担保事项均系经营过程中与银行借贷关系所产生,系为担保标的公司自身的债务,各自偿债能力状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标的公司均按照融资合同及相关合同约定如期履约,上述担保事项不会导致重组后上市公司的资产权属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二)结合不动产抵押情况,补充披露山东环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否存在被吊销或到期不能续办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到期不能续办或被吊销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废经营许可证办法》”)规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到期续办的相关规定如下:(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 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
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 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规定;(2)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 3 名以上环境工程专 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 3 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3、有符 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 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 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 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 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 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 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 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危废经营许可证办法》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山东环科不动产抵押情况是否导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存在被吊销或到期不能续办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如前所述,根据《危废经营许可证办法》的规定,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危险废物经营属于许可经营项目,未经许可,不得开展危废经营相关业务;山东环科最新取得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 2019 年 3 月 12 日至 2024 年 3 月 12 日。
根据山东环科与青岛银行向阳支行签署的相关抵押合同显示,山东环科全部
15 处不动产已用于担保青岛银行向阳支行的 9,000 万元借款,借款期限截至 2024
年 1 月 23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山东环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因 15 处不动产抵押情况被吊销或到期不能续办的风险较低,主要原因如下:
(1)山东环科与临沂市国土资源局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临沂-01-2017-0037 号)及相应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山东环科已依法取得当 前生产经营所在地块(含填埋场在内)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山东环科以生产经营 所涉及的主要不动产设定抵押为自身金融贷款进行担保的情形自 2017 年已存在,
该等抵押行为并未对山东环科于2019 年3 月续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形成障碍。
(2)如前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山东环科不受限货币资金充裕、经营状况良好,预计不会形成无法偿债的违约风险;且中再控股亦为同笔贷款提供了最高额 9,000 万元的保证担保。
故本所律师认为,山东环科因无法偿还青岛银行向阳支行 9,000 万元贷款进而触发债权人银行行使抵押权、失去相关土地使用权的风险较低,山东环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到期不能续办或被吊销的风险较低。
但未来若山东环科不能持续满足《危废经营许可证办法》规定的条件或出现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形,则存在被吊销或到期不能续办危废经营许可证的风险。山东环科不断加强安全生产教育,相关安全生产风险及应对措施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问题 15”之“三、安全生产风险和环保政策变化、行业政策变化等风险的应对措施”相关内容。除此之外,山东环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将严格遵守《危废经营许可证办法》及相关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以确保持续符合取得上述资质所要求的各项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山东环科已依法取得了包括填埋场在内的当前生产经营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山东环科基于生产经营需要,以自持 15 处不动产为金融贷款设定抵押,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因该等抵押被吊销或到期不能续办的风险较低。
【问题十】申请文件显示,上市公司受让森泰环保股权以后者完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的摘牌为先决条件之一。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森泰环保在新三板终止挂牌等需要履行的内部审议及外部审批程序,是否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及应对措施,有关摘牌的具体安排及预计完成时间。2)本次重组披露信息与挂牌期间披露信息是否存在差异;如是,补充披露具体内容。3)森泰环保最近三个月最高、最低和平均市值情况,与本次交易作价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是,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森泰环保在新三板终止挂牌等需要履行的内部审议及外部审批程序,是否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及应对措施,有关摘牌的具体安排及预计完成时间。
1、森泰环保在新三板终止挂牌等需要履行的内部审议及外部审批程序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4.5.1 条第(二)项的规定,挂牌公司终止挂牌申请获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的,全国股转公司终止其股票挂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及撤回终止挂牌业务指南》(股转系统公告[2019]315 号)进一步规定:
“一、挂牌公司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撤回终止挂牌,应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股东大会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披露关于拟终止挂牌的临时公告,说明终止挂牌的具体原因、股票暂停转让安排、对异议股东保护措施的相关安排等情况。
四、挂牌公司应当在终止挂牌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一个月内,通过 BPM 系统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下列文件:(一)挂牌公司关于股票终止挂牌的书面申请;(二)董事会决议;(三)股东大会决议;(四)主办券商审查意见;
(五)法律意见书;(六)年费缴款凭证;(七)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根据上述规定,若森泰环保拟从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的,其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终止挂牌事项决议(其中,股东大会关于终止挂牌的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终止挂牌申请文件,由全国股转公司向森泰环保出具同意终止挂牌函。
2、终止挂牌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基于以下考量,本所律师认为,森泰环保从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需履行森泰环保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履行全国股转公司同意程序,前述程序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1)根据目前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主动申请股票终止挂牌的审核要点,异议股东保护已妥善安排是挂牌公司主动终止挂牌须达到的实质性条件。根据
《主办券商和律师就挂牌公司主动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出具意见的必备内容》,异议股东包括未参加审议终止挂牌事项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已参加该次股东大会但未投赞成票的股东。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森泰环保全体股东(包括非本次交易对方的小股东)均已出具书面承诺,不可撤销地承诺同意森泰环保在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本次交易后从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并承诺将出席终止挂牌的股东大会,并在相关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因此,就森泰环保终止挂牌事宜,应不存在异议股东,森泰环保向全国股转系统提交终止挂牌申请并取得全国股转系统同意终止挂牌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尽管如前所述,上述事项的完成时间仍具有不确定性,可能影响本次交易的进程。
(2)如前所述森泰环保全体股东均已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森泰环保终止挂牌,并在相关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xx环保内部决议程序通过终止挂牌相关事项尚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则及森泰环保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森泰环保终止挂牌事项,因仅涉及森泰环保不再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交易,本身不涉及森泰环保与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情形,不属于关联交易,森泰环保股东就终止挂牌事项表决时无需回避表决。如全国股转公司或森泰环保主办券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森泰环保终止挂牌事项属于关联交易事项,需要本次交易对方回避表决,基于森泰环保全体股东均已出具了同意森泰环保终止挂牌的承诺函,即使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回避表决,森泰环保的内部决议程序(董事会、股东大会)仍可合法有效通过终止挂牌议案。
3、终止挂牌的具体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与相关交易对方签署的重组交易文件的约定,交易对方同意将森泰环保已完成全国股转系统的终止挂牌手续作为本次交易交割的先决条件。
根据xx环保出具的书面说明,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本次交易的时间表,森泰环保从全国股转系统终止挂牌的具体安排如下:
(1)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通过;
(2)xx环保董事会审议终止挂牌的相关议案,并于终止挂牌的董事会会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通知、终止挂牌的临时公告(说明终止挂牌的具体原因、对异议股东保护措施的相关安排等情况);
(3)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并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股东大会相关公告;
(4)森泰环保应当在终止挂牌事项获得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的十个转让日内,通过 BPM 系统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5)全国股转公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本次重组披露信息与挂牌期间披露信息是否存在差异;如是,补充披露具体内容。
经比对森泰环保挂牌申请文件、挂牌期间定期报告与本次重组申请文件,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除下列事项外,本次重组披露法律相关信息与xx环保挂牌期间披露的法律相关信息不存在实质性差异,无需进行补充披露。
本次重组披露信息与挂牌期间披露信息的差异事项具体核查如下:
项目 | 本次重组披露信息 | 挂牌期间披露信息 |
森泰环保股东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认定 | 森泰环保本次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原股东xxx、官圣灵、xxx、xx投资、沃泰投资、xxx、xxx、xxx均构成一致行动人 | 前十名股东间相互关系说明:股东xxx、xxx、官圣灵为一致行动人。股东xxx、xxx、官圣灵、xxx、xxx通过出资辛泰投资间接持有森泰环保股份。股东xxx、xxx、官圣灵通过出资沃泰投资间接持有森泰环保股份。股东xxx的配偶xxx为股东官圣灵之姐 |
x次交易中,本所律师关于森泰环保股东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与森泰环保挂牌期间披露信息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为,本所律师严格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一致行动人”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核查,基于未能核查到关于x
xx与xx投资、官圣灵与xx投资及xxx、xxx、xxx与xxx、xxx、官圣灵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充分反证,因此,本所律师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谨慎考虑认定xxx、xxx、xxx、xxx、官圣灵、xxx、xx投资、沃泰投资均构成一致行动人。
综上,除前述之外,根据本所律师对xx环保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及其挂牌期间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比对核查,以及对森泰环保出具的相关承诺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披露法律相关信息与森泰环保挂牌期间披露的法律相关信息不存在实质性差异,无需进行补充披露。
【问题十一】申请文件显示,报告期内,xxx、xxx及官圣灵分别所持森泰环保 1,440 万股、470 万股及 470 万股股票设置质押,于 2019 年 11 月解除质押。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前述股权解除质押的具体情况,是否附条件,标的资产股权是否清晰。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6 日出具的《解除证
券质押登记通知》,森泰环保股东xxx于 2018 年 11 月 26 日质押给汉口银行
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的 14,400,000 股股份已解除质押,股东官圣灵、xxxx 2018
年 11 月 27 日质押给汉口银行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的 4,700,000 股、4,700,000 股股份均已解除质押。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森泰环保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情形。
根据汉口银行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于 2019 年 6 月 6 日出具的书面同意函,该行同意森泰环保参与本次交易,并同意在森泰环保清偿借款或另行提供其他该行认可的足额担保的情况下,配合担保方办理解除担保手续,且该书面同意函的内容未附任何条件。
根据xxx、xxx及官圣灵出具的《关于股份质押解除未附条件的说明》,xxx、xxx及官圣灵均确认,各自所涉股份质押解除事宜均未附条件,且解除事项均办理完毕,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争议。
根据交易对方出具的确认文件,均确认标的资产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争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xxx、xxx及官圣灵分别所持森泰环保 1,440 万股、470 万股及 470 万股股票质押的解除未附条件,标的资产股权权属清晰。
【问题十二】截至目前,森泰环保共有 8 项特许经营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特许经营协议是否需履行许可或备案程序,及办理情况。2)上述特许经营协议是否存在违约或终止的风险,对标的资产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及应对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特许经营协议履行的许可或备案程序,及办理情况。
1、森泰环保及控股子公司签署的特许经营协议情况
序 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性质 | 项目取得 方式 | 特许人 | 政府授权协议 签署方 | 签署日期 | 是否备案 |
1 | 新干县大洋洲暨盐化城综合污水处理厂项 目 | 污水处理 | 招商引资 | 新干县人民政府 | 新干县环境监测站 | 2009.08.18 | 不适用 |
2 | 新干县大洋洲暨盐化城综合污水处理厂(二 期)项目 | 污水处理 | 招商引资 | 新干县人民政府 | -- | 2016.10.10 | 不适用 |
3 | 黄冈市黄州新区污水处理厂 项目 | 污水处理 | 招商引资 | 黄州区人民政府 | 黄州区建筑工程管理局 | 2009.12.31 | 不适用 |
4 | 蒙阴县垛庄污 水处理厂项目 | 污水处理 | 招商引资 | 蒙阴县人民 政府 | 蒙阴县垛庄镇 人民政府 | 2018.06.30 | 不适用 |
5 | 新干县河西综合污水处理厂及配套干管工 程PPP 项目 | 污水处理 | 公开招投标 | 新干县人民政府 | 新干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 2019.05.14 | 不适用 |
6 | 峡江县河西工业聚集区污水处理厂工程 PPP 项目 | 污水处理 | 公开招投标 | 峡江县人民政府 | 江西峡江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 2019.02 | 不适用 |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森泰环保及控股子公司签署的特许经营协议情况具体如下:
7 | 分宜工业园区城东污水处理 厂PPP 项目 | 污水处理 | 公开招投标 | 分宜县人民政府 | 分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 2019.09.12 | 不适用 |
8 | 南县县城黑臭水体治理(三污、四污)PPP 项目 | 污水处理 | 公开招投标 | 南县人民政府 | 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19.11.06 | 不适用 |
9 | 樟树市医药园及金属科技园污水处理厂(一 期)PPP 项目 | 污水处理 | 公开招投标 | 樟树市人民政府 | 樟树市福城医药园管理办公室 | 2020.01.09 | 不适用 |
2、特许经营协议取得的履行程序
(1)特许经营协议履行程序的相关法规
(a)《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26
号,200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三款规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一)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 20 天;(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与中标者(以下简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b)《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交通部、水利部、人民银行令第 25 号,201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规定:“实施机构根据经审定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
管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c)《政府采购法》(2014 年修订,2014 年 8 月 31 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2)特许经营协议取得的履行程序说明
1)取得方式
①公开招标
新干县河西综合污水处理厂及配套干管工程 PPP 项目、峡江县河西工业聚集区污水处理厂工程 PPP 项目、分宜工业园区城东污水处理厂 PPP 项目、南县县城黑臭水体治理(三污、四污)PPP 项目以及樟树市医药园及金属科技园污水处理厂(一期)PPP 项目均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获得特许经营协议,符合《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②招商引资
新干县大洋洲暨盐化城综合污水处理厂项目、xxxxxxxxxxxxxxxxx(xx)项目、黄冈市黄州新区污水处理厂项目以及蒙阴县垛庄污水处理厂项目未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取得,存在法律瑕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项目均已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书面确认,确认相关特许经营协议目前处于正常履行之中,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政府方不会单方面终止(或中止)项目之特许经营权,具体确认内容如下:
项目名称 | 项目公司 | 出具主体 | 出具内容 |
新干县大洋洲暨盐化城综合污水 处理厂项目、新 | 新干公司 | 新 干 县 盐 卤 医 药 化 工 产 业 促 | 新干县人民政府与新干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系由协议双方协商一致订立,目前相关 协议及其补充、配套协议均处于正常履行之 |
干县大洋洲暨盐 | 进 办 公 室 | 中。新干公司在从事上述项目过程中未出现 | |
化城综合污水处 | ( 为 新 干 | 重大违反协议及其补充、配套协议之情形, | |
理厂(二期)项 | 县 人 民 政 | 未出现因协议的履行而发生争议、纠纷之情 | |
目 | 府 职 能 部 | 形。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如新干公司正常 | |
门,本项目 | 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本单位不会因主观原 | ||
负责单位) | 因单方面终止(中止)经新干县人民政府授 | ||
权管理范围内新干公司从事的事项。 | |||
黄冈市黄州新区污水处理厂项目 | 黄冈公司 | 黄 冈 市 黄 州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局(其前身 为 黄 州 区 建 筑 工 程管理局) | 黄冈公司通过招商引资方式获取特许经营权虽未采用招标方式,但符合当时的市场环境,也经过了当地政府批准。有关特许经营协议已履行多年,未出现争议和纠纷,亦未出现其他方主张特许经营协议效力存在瑕疵的情 形。黄冈公司仍可继续承担污水处理厂有关 |
建设、管理、运营和维护的权利和义务,其 | |||
与政府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合法、有效,特 | |||
许经营权不存在被取消或提前终止的风险。 | |||
蒙 阴 县 垛 庄 镇 人 民 政府 | 蒙阴公司通过协议授予方式获取特许经营 权,有关特许经营协议正在履行中,未出现争议和纠纷,亦未出现其他方主张特许经营 | ||
蒙阴县垛庄污水处理厂项目 | 蒙阴公司 | 协议效力存在瑕疵的情形。蒙阴公司仍可继 续承担污水处理厂有关建设、管理、运营和 | |
维护的权利和义务,其与政府签订的特许经 | |||
营协议合法、有效,特许经营权不存在被取 | |||
消或提前终止的风险。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所涉公司未因上述特许经营权的取得方式问题受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任何处罚,且相关政府部门均已就招商引资方式取得的特许经营权的有效性及正常履行出具了书面确认函。
2)备案
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主管部门应当在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 30 日内,将协议报上一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备案。”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及《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均未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履行备案程序作出要求。因此,森泰环保及其子公司作为获得特许经营权一方,无需就特许经营协议履行备案程序。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森泰环保及其子公司部分特许经营协议的签署已 按照规定履行了招投标许可程序。虽然部分特许经营协议通过招商引资方式获得,但取得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书面确认。故,相关项目特许经营权未通过招标方 式取得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法律障碍。此外,森泰环保及其子公司作为特许 经营者,无需就特许经营协议履行备案程序。
(二)上述特许经营协议是否存在违约或终止的风险,对标的资产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如前所述,虽然森泰环保部分特许经营协议未履行招投标许可程序,但是,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已对特许经营协议的有效性及正常履行情况进行了确认。因此,在项目公司正常履行特许经营权协议及其补充、配套协议的情况下,该等特许经 营协议不存在特许权授予主体单方面终止的风险。
经本所律师审阅森泰环保及下属公司签署的特许经营协议的有关约定,涉及特许经营协议违约或终止的条款具体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协议签署主体 | 主要条款 |
1 | 新干县大洋洲暨盐化城综合污水处理厂(一期) | 监测站:新干县环境监测站 项目公司:新干公司 | 1、特许经营期内,如项目公司出现以下违约行为,监测站有权决定实施临时接管: (1)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擅自将所经营的固定资产和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及其产生的权益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下述每一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监测站违约所致,如果有允许的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得到纠正,即构成项目公司违约事件,监测站有权根据第 15.2.1 条款的规定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1)项目公司在第 2.2 条中所作出的任何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做出时实质不属实或有严重错误,使项目公司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2)项目公司未经监测站同意转让特许经营权、项目设施或本协议或其任何部分,或项目公司已经事实上不能或不再运营维护项目设施; (3)未经监测站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连续七十二(72)小 |
时或任一运营累计三百(300)小时无故或因其自身原因中止运营项目设施; (4)…… | |||
2 | 新干县大洋洲暨盐化城综合污水处理厂(二期) | 甲方:新干县人民政府 乙方:新干公司 | 1、特许经营期内,如乙方出现以下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决定实施临时接管: (1)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擅自将所经营的固定资产和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及其产生的权益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下述每一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所致,如果有允许的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得到纠正,即构成乙方违约事件,甲方有权根据第 15.2.1 条款的规定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1)乙方在第 2.2 条中所作出的任何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做出时实质不属实或有严重错误,使乙方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转让特许经营权、项目设施或本协议或其任何部分,或乙方经事实上不能或不再运营维护项目设施; (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连续七十二(72)小时或任一运营累计三百(300)小时无故或因其自身原因中止运营项目设施; (4)…… |
3 | 黄冈市黄州新区污水处理厂 | 建工局:黄州区建筑工程管理局 项目公司:黄冈公司 | 1、特许经营期内,如项目公司出现以下违约行为,建工局有权决定实施临时接管: (1)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擅自将所经营的固定资产和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及其产生的权益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下述每一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建工局违约所致,如果有允许的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得到纠正,即构成项目公司违约事件,建工局有权根据第 14.2.1 条款的规定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1)项目公司在第 2.2 条中所作出的任何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 |
做出时实质不属实或有严重错误,使项目公司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2)项目公司未经建工局同意转让特许经营权、项目设施或本协议或其任何部分,或项目公司已经事实上不能或不再运营维护项目设施; (3)未经建工局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连续七十二(72)小时或任一运营累计三百(300)小时无故或因其自身原因中止运营项目设施; (4)…… | |||
4 | 蒙阴县垛庄污水处理厂 | 甲方:蒙阴县垛庄镇人民政府 乙方:蒙阴公司 | 1、特许经营期内,如乙方出现以下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决定实施临时接管: (1)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擅自将所经营的固定资产和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及其产生的权益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下述每一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所致,如果有允许的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得到纠正,即构成乙方违约事件,甲方有权根据第 14.2.1 条款的规定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1)乙方在第 2.2 条中所作出的任何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做出时实质不属实或有严重错误,使乙方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转让特许经营权、项目设施或本协议或其任何部分,或乙方经事实上不能或不再运营维护项目设施; (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连续七十二(72)小时或任一运营累计三百(300)小时无故或因其自身原因中止运营项目设施; (4)…… |
5 | 新干县河西综合污水处理厂及配套干管工程PPP 项目 | 甲方:新干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森泰环保 | 1、乙方注册的项目公司违约情形: (1)延迟开工、竣工; (2)放弃或视为放弃项目建设; (3)项目建设失败; (4)项目转让违约; (5)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下述任一事件发生时,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
(1)乙方注册的项目公司在本合同第 5.2 条的承诺被证明在做出时存在虚假或未兑现; (2)乙方注册的项目公司出现本合同第24.2 条或24.3 条规定的情形,被视为项目建设失败或放弃建设的; (3)乙方注册的项目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清算或破产; (4)…… | |||
6 | 峡江县河西工业聚集区污水处理厂工程 PPP 项目 | 甲方:江西峡江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森泰环保、峡江县颖兴土石建筑有限公司 | 1、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甲方的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许的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得到纠正,即构成乙方违约事件,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并兑取建设履约保函或运营维护保函中的保证金: (1)乙方未按时实现融资完成; (2)乙方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 (3)乙方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 (4)乙方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 (5)乙方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 (6)根据中国法律乙方进行清算或资不抵债; (7)乙方在第 3.2 款中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在做出时即有严重错误,使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受到严重不利影响; (8)乙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构成对本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甲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 10 个工作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
7 | 分宜工业园区城东污水处理厂 | 甲方:分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森泰环保 | 1、在特许经营期内,如发生以下事件或乙方出现以下违约行为,导致本项目无法正常运行时,为确保公众利益,甲方可临时接管本项目: (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2)乙方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3)乙方擅自停业歇业的; (4)乙方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特许经营权; (5)擅自将本项目设施进行处置或抵押; (6)将项目的土地用于本项目之外,擅自改变项目用地的功能和用途; (7)在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事件的情况下,不服从政府的统一指挥、调度;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乙方的违约责任 |
(1)项目工期延误; (2)乙方放弃项目; (3)乙方违反出水水质标准; (4)乙方计划外暂停服务; (5)其他行为。 3、本合同应在下述任一事件最先发生之时终止: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 (2)甲乙双方就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达成协议; (3)甲方因乙方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或者不履行设备设施保养维护、建设、更新改造义务,危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而需要依法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 (4)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 (5)因第 3 条约定的一方声明不属实导致本合同终止; (6)因第 48.2、48.3 条约定的一方严重违约行为导致本合同终止; (7)…… | |||
8 | 南县县城黑臭水体治理(三污、四污)PPP项目 | 甲方: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乙方:森泰环保 | 1、除本合同有约定甲方有权行使介入权情形以外,在项目合作期内,如项目公司出现以下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实施临时接管或介入,直至启动项目提前终止程序: (1)因自身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逾期超过 6 个月的; (2)擅自转让、出租、质押特许经营权的; (3)擅自将项目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4)项目公司破产或资不抵债的; (5)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6)其他威胁公共产品和服务持续稳定安全提供的; (7)项目公司违反合同约定的股权变更限制的; (8)危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 2、乙方或项目公司的违约事件: (1)项目工期延误; (2)项目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不合格; (3)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4)出水质量未达标; (5)未按合同约定购买项目保险的; (6)…… 3、下述任一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所致,如果有允许的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乙方和 |
(或)项目公司严重违约事件,甲方有权立即发出提前解除意向通知: (1)乙方在本合同做出的任何声明被证明不属实或存在错误,使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受到实质性影响; (2)甲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乙方或项目公司已不具备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项目公司擅自出租、转让、抵押或质押本项目的任何部分或对在本合同项下获得的权利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物权及第三方权益; (4)项目公司根据适用法律进行清算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造成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5)项目公司违反适用法律而被相关政府部门依法撤销或责令关闭; (6)…… | |||
9 | 樟树市医药园及金属科技园污水处理厂(一期)PPP 项目 | 甲方:樟树市福城医药园管理办公室 乙方:森泰环保 | 1、在合作期间在合作期间,如果发生以下事件,乙方依照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根据规定提交履约保函或未能补充履约保函金额并保持有效; (2)未经政府批准,乙方私自出租、转让、抵押或质押项目资产; (3)出水水质未达到本协议约定标准,本协议另有规定除外; (4)乙方未对项目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及更新或未达到维护及更新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利益; (5)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商业试运行日、竣工验收日、商业运行日延误或计划内暂停时间延长; (6)乙方原因导致的计划外暂停服务; (7)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效的其他情形。 2、特许经营期内,如乙方出现以下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实施临时接管: (1)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擅自以特许经营权对外合作的; (2)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被依法注销、关停的;;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 |
(7)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8)严重环境污染的; (9)其它严重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管理的事件。 3、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甲方的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乙方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乙方违约事件,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1)乙方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 (2)乙方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 (3)乙方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 (4)乙方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 (5)根据中国法律乙方进行清算或资不抵债; (6)…… |
根据本次重组交易文件披露,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之一为森泰环保 97.4479%的股份/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森泰环保及控股子公司均仍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继续存续,仍继续依法拥有相应特许经营权,本次交易不属于森泰环保及控股子公司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情况,亦不属于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森泰环保及控股子公司取得了土地管理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证明森泰环保及控股子公司能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土地管理、建设工程规划、建设工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存在因违反土地管理、建设工程规划、建设工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森泰环保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项目建设及运营引起的违约纠纷,本所律师认为,森泰环保及控股子公司获取的特许经营权所涉项目建设及运营不存在重大工程安全风险和违约情形。
根据市场监督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报告期内,xx环保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管理不善导致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亦未发生过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情况。此外,为保证日常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森泰环保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并结合自身经营的特点及经验总结,制定了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等各项制度。在上述制度基础上,森泰环保制定了《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制度》,森泰环保设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为森泰环保安全生产管理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负责森泰环保的安全
生产管理决策、解决安全生产有关的重大问题。森泰环保设立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办公室,由xx环保任命办公室主任及相关成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的管理。
本所律师认为,一方面,特许经营协议授权方主体为人民政府或代表政府履行职能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其公信力和信誉度较高,有责任和义务亦有能力履行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森泰环保及控股子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特许经营权协议的约定行使特许经营权,在项目运营中未发生严重违约的情形,且其具备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此外,特许经营协议是业内常规文本,内容均是基本的运营义务,没有特别难以履行的条款和义务。因此,从协议签订主体及双方履行情况分析,森泰环保及控股子公司签署的特许经营协议违约或终止的风险较小,对标的资产持续盈利能力无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森泰环保所持特许经营协议违约或终止的风险较小,对标的资产持续盈利能力无重大不利影响。
【问题十五】申请文件显示,山东环科属于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土壤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森泰环保子公司江西新干森泰水务有限公司、黄冈市新泰水务有限公司属于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标的资产是否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2)结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标的资产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其他环境保护许可证书。3)安全生产风险和环保政策变化、行业政策变化等风险的应对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标的资产是否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1、标的资产是否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山东环科主要从事危险废物处置(包括焚烧和填埋),不属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安全许可的范围,无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报告期内,森泰环保及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系为工业园区及工业企业提供以污水处理为主的环境污染治理服务。其中,森泰环保业务经营涉及污水处理设施
的建设,属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规定的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森泰环保控股子公司的业务经营主要涉及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不属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规定的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范围,无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其控股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 名称 | 主营业务 | 是否需要办理安 全生产许可证 | 是否办理 |
1 | 森泰环保 | 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方运营服务、环保水处理相关 技术服务 | 是 | 已办理 |
2 | 新干公司 | 新干县大洋洲暨盐化城 综合污水处理厂的运营 | 否 | - |
3 | 黄冈公司 | 黄冈市黄州新区污水处 理厂的运营 | 否 | - |
4 | 蒙阴公司 | 蒙阴县垛庄污水处理厂 的运营 | 否 | - |
5 | 安远公司 | x远县产城新区工业污 水处理厂的运营 | 否 | - |
6 | 乡村公司 | 以农村环境治理为主的污水处理设备研发、销售 及技术服务 | 否 | - |
7 | 淦泰水务 | 新干县河西综合污水处理厂及配套干管工程PPP 项目公司 | 否 | - |
8 | 玉峡水务 | 峡江县河西工业聚集区污水处理厂工程 PPP 项 目公司 | 否 | - |
9 | 聚泰环保 | 污水处理设备制造与销 售 | 否 | - |
10 | 钤泰水务 | 分宜工业园区城东污水 处理厂PPP 项目公司 | 否 | - |
11 | 益泰水务 | 南县县城黑臭水体治理 (三污、四污)PPP 项目公司 | 否 | - |
12 | 樟泰环保 | 樟树市医药园及金属科技园污水处理厂工程建 设PPP 项目公司 | 否 | - |
13 | 山东环科 | 危险废物处置 | 否 | - |
2、标的资产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情况
x泰环保已于 2018 年 5 月 10 日取得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鄂 JZ 安许证字[2012]007023),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有效期自 2018 年 5 月 10 日至 2021 年 5 月 10 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森泰环保属于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范围,其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森泰环保控股子公司及山东环科不属于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范围,无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结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标的资产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其他环境保护许可证书。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包括:(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二)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四)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五)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第三条规定: “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 11 号)第四条规定:“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实施时限内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森泰环保日常业务主要为工程设计、环保项目施工,其不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 11 号)规定的需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企业。
森泰环保控股子公司黄冈公司、新干公司、安远公司、蒙阴公司、玉峡水务、淦泰水务、钤泰水务、益泰水务、樟泰环保经营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 11 号)规定的第 99 项“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462”,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实施时限内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xx环保控股子公司聚泰环保经营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2019 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 11 号)规定的第 84 项“环保、邮政、社会公共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 359”,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实施时限内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山东环科主要从事危险废物处置(含焚烧和填埋),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 11 号)规定的第 103 项“环境治理业 772”,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实施时限内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其控股子公司办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情况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主营业务 | 是否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 排污登记表 | 排污许可证办理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情况 |
1 | 森泰环保 | 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第 三方运营服务、环保水处理相关技术服务 | 否 | - |
2 | 新干公司 | 新干县大洋洲暨盐化城综合污水处理厂的 运营 | 是 | 已办理排污许 可证 |
3 | 黄冈公司 | 黄冈市黄州新区污水处理厂的运营 | 是 | 已办理排污许 可证 |
4 | 蒙阴公司 | 蒙阴县垛庄污水处理厂的运营 | 是 | 已办理排污许 可证 |
5 | 安远公司 | 安远县产城新区工业污水处理厂的运营 | 是 | 已办理排污许 可证 |
6 | 乡村公司 | 以农村环境治理为主的污水处理设备研 发、销售及技术服务 | 否 | - |
7 | 淦泰水务 | 新干县河西综合污水处理厂及配套干管工程PPP 项目公司 | 是 | 尚在建设期,未实际开展污 水处理项目 |
8 | 玉峡水务 | 峡江县河西工业聚集区污水处理厂工程 PPP 项目公司 | 是 | 尚在建设期,未实际开展污 水处理项目 |
9 | 聚泰环保 | 污水处理设备制造与销售 | 是 | 尚在建设期,未实际从事业 务 |
10 | 钤泰水务 | 分宜工业园区城东污水处理厂PPP 项目公司 | 是 | 尚在建设期,未实际开展污 水处理项目 |
11 | 益泰水务 | 南县县城黑臭水体治理(三污、四污)PPP项目公司 | 是 | 尚在建设期,未实际开展污 水处理项目 |
12 | 樟泰环保 | 樟树市医药园及金属科技园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PPP 项目公司 | 是 | 尚在建设期,未实际开展污 水处理项目 |
13 | 山东环科 | 危险废物处置 | 是 | 已办理排污许 可证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黄冈公司、新干公司、安远公司、蒙阴公司均取得排污许可证,且尚在有效期;森泰环保子公司玉峡水务、淦泰水务、钤泰水务、聚泰环保、益泰水务、樟泰环保尚处于建设期,目前未实际开展业务,故未申请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森泰环保承诺将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要求依法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山东环科已取得临沂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编号:
91371300073027650T001V),行业类别:危险废物治理,有效期自 2019 年 12
月 30 日至 2022 年 12 月 29 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森泰环保所从事业务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无需办理排污许可证;山东环科及已实际开展污水处理项目的森泰环保控股子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了排污许可证;尚未实际开展污水处理项目的森泰环保控股子公司将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要求依法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三)安全生产风险和环保政策变化、行业政策变化等风险的应对措施。
1、山东环科应对措施
(1)安全生产风险的应对措施
山东环科所处的危险废物处置行业因处置的固体废弃物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决定了在拉运、处置过程中,都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风险。拉运过程中因驾驶员操作不当、违反交通规则、车辆机械故障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因发生交通事故或包装物运输过程中破损,可能造成危险废物泄漏,导致环境污染;拉运过程中,因个人防护不到位,可能导致人员中毒、受伤等。
应对措施:1)山东环科通过招投标程序选择有资质的合规危废运输公司进行拉运。具体在危险废物运输中选用有危废专门运输资质的专用车辆且配备 GPS监控系统,实时监控车辆运行情况;驾驶员、押运员有从业资格证,并对驾驶员进行经常性交通守法意识培训;运输车辆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车况良好;2)山东环科制订事故应急预案,发生危险废物泄漏,立即启动事故预案及时处理;运输车辆备有应急器材,对泄漏物料及时进行收集或堵截,防止污染扩大化;3)运输车辆配备有消防、防护器材,在装卸危险废物、处理突发事故时,作业人员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避免造成人员中毒、受到伤害。
处置过程中存在着火、中毒窒息、烫灼伤、高处坠落、机械伤害、起重伤害、物体打击、车辆伤害、容器爆炸等风险。
应对措施:1)山东环科严格对员工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不合格不上岗,设立“隐患排查奖”,对发现安全隐患的员工给予奖励,鼓励安全生产。每年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和应急演练计划,对员工进行培训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以及应急处理能力;2)特殊工种人员如压力容器操作工、叉车工、行车工等取得职业资格证方可上岗;3)对特种设备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进行检验,确保完好;4)员工配备有各类个人防毒面具、手套等,并督促员工按要求佩戴。
(2)环保政策变化风险的应对措施
针对环保政策变化可能产生的风险,山东环科采取了如下应对措施:
1)建立环境保护内部规章制度。山东环科制定了《安全生产与环保责任制度》《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境污染控制措施制度》《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危险废物运输管理制度》等环保方面的规章制度,对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了规范,明确了从高层管理人员到基层操作人员的环境保护职责。
2)加大对员工的培训力度。山东环科从危险废物联单管理、运输、处置、污染物排放、次生危废管理等角度,加强对员工的日常培训,使员工熟练掌握工作职责中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及操作规范。
3)加大环保投入。山东环科坚持环保理念,专注于危险废物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并实现废气、废水达标排放,废渣无害化填埋。山东环科将继续加大环
保投入,积极采用环保新技术和新设备,密切关注环保政策变化,积极应对,主动适应环保政策的变化。
(3)行业政策变化的应对措施
山东环科主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其所处的行业为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如未来国家相关行业政策发生较大不利调整或国家经济环境发生不利变化,导致行业竞争加剧或发展放缓,将对山东环科的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为了应对行业可能出现的政策变化和调整,山东环科将持续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充分发挥自身的管理和资源优势,进一步拓展市场。山东环科将密切关注行业政策发展的动态,加强对行业政策变化的分析。管理运营团队每年组织各部门、单位相关人员开展政策研究相关制度学习,使各人员熟悉政策研究的方法和途径,提高其对政策研究重要性的认识。同时,为能够将政策研究成果贯彻落实,不定期召开政策研究专题研讨会,将重大研究成果进行推介、讨论和发布,实现研究成果共享,并积极调整公司的经营策略,以应对行业可能发生的变化。
2、森泰环保应对措施
(1)安全生产风险的应对措施
x泰环保涉及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在项目建设阶段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风险,安全事故主要分为压力容器爆炸事故、高空坠落事故、机械伤害事故、车辆伤害 事故、物体打击事故、电梯事故及起重伤害事故等。
针对上述安全生产的风险,森泰环保的应对措施如下:
1)公司遵照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规章,成立了以董事长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成立总经理直接领导的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公司日常安全生产。
2)根据安全生产法和 ISO14000 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内部规章制度。
公司依据安全生产法,从安全生产目标、组织机构及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教育培训、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及纯净评定和持续改进等十三个方面,建立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投入管理制度》《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设备设施使用
与维修管理制度》《设备设施验收、报废和拆除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气瓶安全管理制度》《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三违”管理制度》《作业行为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管理制度》《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工艺、设备、环境变更管理制度》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管理制度》《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危险源管理制度》《危险化学药品五双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应急救援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及《绩效评定管理制度》等 34 项管理制度。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际实施情况。
公司针对公司构架的改变,适时进行安全组织结构调整。每年年初,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制定公司全年安全生产目标,与各级领导和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人员教育培训计划和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计划;收集整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发放指导安全生产工作;对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价,并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对环境因素进行辨识,并对重要环境因素进行管理。
在日常安全生产活动中,对各部门、各项目的人员按计划的时间和内容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指导现场按计划的时间和内容对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人员不定期的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对“三违”现象进行处理。针对季节变化,对设备设施及生产环境进行专项检查;根据政府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按政府安全生产要求,制定了专项应急预案,进行了备案,得到通过;并按应急预案内容进行应急响应人员的培训并按计划进行演练和总结。
在年终,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各级领导、部门和项目进行安全生产绩效考核,表扬先进,促进后进;对安全生产制度在本年实施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进行适应性修改并审核完成,以用于下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政策变化风险的应对措施
针对环保政策变化可能产生的风险,森泰环保采取了如下应对措施:
1)形成了“项目建设运营-经验积累-技术研发”的循环研发路径,以应对日趋严格的环保标准对环保技术的要求。公司始终坚持为客户提供优质的环保服务,通过多年的项目积累获取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并从中提炼出技术需求,持续推进技术和产品研发工作,不断优化自有知识产权及核心技术体系。公司通以此保持技术经验的领先优势,以应对日趋严格的环保标准对污水处理技术的要求。
2)加强水务项目运行管理,提前拟定提标改造预案,以应对污水排放标准升级。公司制定了水务运营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规范运营提供指引;创新污水处理项目管理模式,搭建智慧水务云平台,对水处理项目数据进行采样分析,公司针对具有潜在扩建产能和提高排放标准趋势的项目提前拟定预案,以应对潜在的环保政策变化。
3)严格遵守环保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环保政策的落实进行内部监督。公司制定了系列培训制度,通过内部交流与外部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就现行环保政策及其变化知识进行普及,增强员工环保意识及操作技能,引导员工遵守环保各项规定要求。公司相关部门及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在建项目及运营项目进行检查,监督项目人员对环保各项规定的落实情况,及时规范潜在违规行为。
(3)行业政策变化的应对措施
x泰环保主要从事高浓度、难降解废水处理及工业园环境综合治理业务,是一家集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治理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环保工程总承包和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服务于一体的环保公司。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其所处的行业属于“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N77)中的“水污染治理业”(N7721)。如未来国家相关行业政策发生较大不利调整或国家经济环境发生不利变化,导致业务模式变化或发展放缓或行业竞争加剧,则将对森泰环保的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为了应对行业可能出现的政策变化和调整,首先,公司将始终坚持以水处理业务为核心,围绕核心业务,继续保持以 PPP(BOT/ROT)、EPC(O)、运营服务、技术服务等多种成熟稳定业务模式并行的格局,以应对行业可能发生的业务模式变化风险;其次,公司将持续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坚定以技术为核心,不断加强技术研发,增加技术储备,同时突出实践经验丰富、管理方式灵活和团队协作高效的优势,以应对行业发展态势变化风险;最后,公司将时刻保持对持续经营能力的关注,积极开拓市场、持续推进区域市场布局战略,获取优质订单,扩大营业收入来源;诚信经营、保证经营独立性和合规性,积极获取生产、经营所需全部要素,为持续经营提供平台支持,以应对行业可能发生的市场风险和融资风险。
【问题二十三】申请文件显示,报告期内,山东环科关联方资金拆借利息净额分别为 225.77 万元、134.82 万元及﹣216.63 万元。山东环科关联方资金占用已清理完毕。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具体清理情况,
包括资金来源等。2)结合标的资产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及执行,公司治理等情况,补充披露标的资产及上市公司在交易完成后避免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应对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具体清理情况,包括资金来源等。
山东环科存在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形,主要是控股股东中再控股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旗下子公司进行统一的资金管理,具体占用及归还情形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关联方 | 拆借金额 | 起始日 | 到期日 | 说明 |
拆入 | ||||
中再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152.92 | 2016-06-24 | 2017-06-15 | 已偿还 |
中再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461.68 | 2016-06-29 | 2017-06-15 | 已偿还 |
中再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213.00 | 2016-06-30 | 2017-06-15 | 已偿还 |
中再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101.78 | 2016-07-05 | 2017-06-15 | 已偿还 |
中再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267.68 | 2016-07-14 | 2017-06-15 | 已偿还 |
中再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3,000.00 | 2016-07-15 | 2017-06-15 | 已偿还 |
中再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60.00 | 2016-08-17 | 2017-06-15 | 已偿还 |
中再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696.00 | 2016-08-24 | 2017-06-15 | 已偿还 |
中再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304.00 | 2016-09-07 | 2017-08-17 | 已偿还 |
中再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100.00 | 2016-10-22 | 2017-08-17 | 已偿还 |
中再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450.00 | 2016-12-17 | 2017-08-17 | 已偿还 |
中再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450.00 | 2016-12-17 | 2017-08-17 | 已偿还 |
中再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500.00 | 2016-12-29 | 2017-08-17 | 已偿还 |
中再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71.45 | 2016-12-30 | 2017-08-17 | 已偿还 |
中再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269.31 | 2016-12-30 | 2017-08-17 | 已偿还 |
中再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800.00 | 2017-03-31 | 2017-08-17 | 已偿还 |
中再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260.00 | 2017-03-31 | 2017-08-17 | 已偿还 |
中再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800.00 | 2017-04-16 | 2017-08-17 | 已偿还 |
中再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100.00 | 2017-04-16 | 2017-08-17 | 已偿还 |
中再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210.00 | 2017-04-28 | 2017-08-17 | 已偿还 |
中再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770.00 | 2017-05-16 | 2017-09-05 | 已偿还 |
中再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5,000.00 | 2017-06-14 | 2017-10-12 | 已偿还 |
中再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5,000.00 | 2017-06-29 | 2018-06-26 | 已偿还 |
中再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5,000.00 | 2017-08-17 | 2019-01-29 | 已偿还 |
中再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2,000.00 | 2018-04-17 | 2019-01-29 | 已偿还 |
中再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400.00 | 2018-11-30 | 2019-01-29 | 已偿还 |
中再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800.00 | 2018-12-03 | 2019-01-29 | 已偿还 |
济宁中再生华惠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300.00 | 2018-10-30 | 2018-10-31 | 已偿还 |
拆出 | ||||
中再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3,000.00 | 2017-01-23 | 2017-01-24 | 已偿还 |
中再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2,595.00 | 2017-01-24 | 2017-11-09 | 已偿还 |
中再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200.00 | 2017-06-30 | 2017-07-12 | 已偿还 |
中再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400.00 | 2017-08-31 | 2017-09-05 | 已偿还 |
中再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500.00 | 2017-10-1 | 2017-10-01 | 已偿还 |
中再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100.00 | 2017-11-06 | 2017-11-06 | 已偿还 |
中再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4,600.00 | 2018-01-19 | 2019-01-29 | 已偿还 |
中再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100.00 | 2018-02-28 | 2018-03-01 | 已偿还 |
中再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740.00 | 2018-03-30 | 2018-04-02 | 已偿还 |
中再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20.00 | 2018-04-28 | 2018-05-07 | 已偿还 |
中再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115.00 | 2018-06-07 | 2018-06-12 | 已偿还 |
中再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1,300.00 | 2018-09-28 | 2018-10-11 | 已偿还 |
中再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100.00 | 2018-11-15 | 2019-01-29 | 已偿还 |
中再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400.00 | 2018-12-11 | 2018-12-12 | 已偿还 |
中再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600.00 | 2018-12-25 | 2019-01-29 | 已偿还 |
中再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100.00 | 2019-02-25 | 2019-6-3 | 已偿还 |
中再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350.00 | 2019-03-07 | 2019-6-3 | 已偿还 |
中再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3,640.00 | 2019-03-29 | 2019-6-3 | 已偿还 |
中再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500.00 | 2018-11-15 | 2018-12-25 | 已偿还 |
中再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4,500.00 | 2018-11-16 | 2018-12-25 | 已偿还 |
中再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1,200.00 | 2018-11-30 | 2019-6-3 | 已偿还 |
中再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2,000.00 | 2019-01-24 | 2019-6-3 | 已偿还 |
中再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1,500.00 | 2019-01-28 | 2019-6-3 | 已偿还 |
中再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2,000.00 | 2019-01-29 | 2019-6-3 | 已偿还 |
中再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500.00 | 2019-01-31 | 2019-6-3 | 已偿还 |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已经全部清理完毕。根据
中再控股及中再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上述企业已于 2019 年 6 月 3日通过自筹资金的方式清偿了所占用山东环科的资金,相应偿债资金具体来源于各自股东(中再生)的借款。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山东环科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相关情形已消除,资金占用方中再控股、中再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还款来源为各自股东借款。
(二)结合标的资产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及执行,公司治理等情况,补充披露标的资产及上市公司在交易完成后避免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应对措施。
在报告期内涉及的上述关联资金占用情况清理完毕后,为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管理,山东环科已于 2019 年 6 月 5 日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山东中再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山东环科对于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将区分交易对象为自然人或法人,并按照关联交易金额的大小分别由总经理、董事会以及股东审议决定。
上市公司已建立起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并严格按照《股份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回避规则、表决程序等相关要求实施关联交易决策,确保上市公司规范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决策的公允性,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适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治理。同时,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标的公司建立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并加强对标的公司的日常经营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对标的公司进行管理,以避免出现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
为了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供销集团、中再生分别出具了《关于减少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及本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中再资环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将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再资环章程的规定,均遵循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 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切实维护中再资环及其股东的利益。
3、本企业保证不利用在中再资环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中再资环的合法权益。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本企业在中再资环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中再资环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中再资环违规提供担保。
4、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并在中再资环存续且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被认定为中再资环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5、如违反上述承诺与中再资环进行交易而给中再资环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标的公司已建立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已对相关资金占用情形进行了纠正。相关资金占用情形消除后,山东环科的相关内控制度执行有效,未再发生此类情形,已补充披露标的公司及上市公司在交易完成后避免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应对措施。
【问题二十四】申请文件显示,报告期内,山东环科存在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前提下受让关联方票据进行融资的行为,累计发生金额总计 7,720.00 万元。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票据融资的背景,有无履行内部审议及外部登记程序,票据的开立、质押、转让是否符合《票据法》及内部相关规定,标的资产内控控制是否得到有效执行。2)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是否存在因票据业务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情形。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报告期内山东环科存在在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前提下受让关联方票据的行为,累计发生金额为 7,720.00 万元,不涉及票据的开立或质押情形。
(一)补充披露票据融资的背景,有无履行内部审议及外部登记程序,票据的开立、质押、转让是否符合《票据法》及内部相关规定,标的资产内控控制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1、山东环科无真实贸易背景受让票据的行为
报告期内,山东环科存在在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前提下受让山东临沂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联合”)、中再控股等关联方所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
根据山东环科提供的书面说明,报告期内,中再控股及临沂联合等关联方迫于资金xx压力存在票据提前承兑的需求;山东环科兴建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项目”自 2015 年开始建设,于 2017 年年底竣工,涉及应付工程款约 1.4 亿元,可以票据支付相关工程款;山东环科按票面金额直接受让前述关联方所持有的票据,山东环科受让相应票据后再用于支付应付工程款项。
2、票据受让履行的程序及规范性分析
(1)票据受让履行的程序
报告期内,截至 2019 年 6 月 5 日,山东环科尚未建立较为规范的票据管理相关制度,在受让关联方的相关票据时并未严格履行内部审议程序,但严格按照银行票据背书转让相关规则履行相应的外部登记程序。
为防范与票据业务有关的风险,符合上市公司治理要求,山东环科制定了《山东中再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票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银行票据管理办法》”),该制度已于 2019 年 6 月 5 日经山东环科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山东环科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银行票据管理办法》等规定规范票据管理,杜绝发生任何违反票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票据行为。
报告期内山东环科累计受让的 7,720 万元票据已全部兑付完毕,未发生相关纠纷。
(2)无真实贸易背景受让票据属于违反《票据法》的不规范票据使用行为,但不构成票据欺诈行为或票据诈骗行为
山东环科在无真实贸易背景前提下受让票据的行为虽然违反了《票据法》第 10 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但所涉票据均兑付完毕,不存在票据逾期及欠息情
况,且山东环科及相关关联方已主动纠正上述情况,故本所律师认为该等行为不属于《票据法》第 102 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94 条规定的票据欺诈或金融票据诈骗行为。
3、内控制度执行情况
为了防范与票据业务有关的风险,山东环科已制定《银行票据管理办法》,明确票据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具备真实的交易背景和债权债务基础。与此同时,山东环科对相关财务人员加强了票据业务相关的制度、政策、法规培训,确保前述票据使用不规范的行为不再发生。
(二)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是否存在因票据业务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情形
山东环科报告期内累计受让的 7,720 万元票据已全部兑付完毕,未发生相关纠纷;根据山东环科提供的说明,其未曾因前述无真实贸易背景受让票据的行为而受到相关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同时根据本所律师适当网络核查,包括中国人民 银 行 济 南 分 行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000/000000/xxxxx.xxxx)、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能检索到山东环科因无真实贸易背景受让票据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情形。
【问题二十五】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全面核查上市公司内幕交易登记制度执行情况,补充披露本次重组交易进程、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登记填报和买卖股票等情况,并结合前述情况逐笔核查相关交易是否构成内幕交易。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对本次重组是否涉及内幕交易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1、申报时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中再资环对本次重组首次申请股票停止交易前六个月至《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披露之日止(2018 年 12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17 日)的下述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本所律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如下:
(1)中再资环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次交易对方中再控股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xxx、xxx、官圣灵、xx投资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xx投资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钟来鹏、xx、xxx、xx、xxx;原交易对方xx、xx、xxx、xxx、xxx沣股权投资(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xxxx股权投资(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与昆山润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xxx;
(4)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山东环科、xx环保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人员;原拟收购标的淮安华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华科”)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人员;
(5)截至中再资环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聘请的中介机构,包括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及前述中介机构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主体,包括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xxxx投资管理(杭州)有限公司和知悉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7)上述相关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及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子女)。
2、补充核查范围
除已自查的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外,上市公司按照《证券法》规定,补充自查除控股股东以外的 5%以上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补充核查范围如下:
(1)中再资源再生开发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黑龙江省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控股子公司江西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中绿资源再生有限公司、中再生洛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中再生废旧家电拆解有限公司、广
东华清废旧电器处理有限公司、中再生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四川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唐山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湖北蕲春鑫丰废旧家电拆解有限公司、湖北xx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云南巨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兴合环保有限公司等 12 家单位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前述(1)-(3)项所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及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子女)。
(二)上市公司内幕交易登记制度及执行情况核查
1、登记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x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并有效执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中再生已于 2019 年 12 月 4 日出台了《中再生、中再资源公司强化中再资环股票交易管理有
关规定》;上市公司已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对原有《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更新。通过上述制度的专门设立、更新,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内幕信息登记相关制度。
2、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1)本次重组进展情况
上市公司在初始筹划时,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了交易进程备忘录登记。
同时,上市公司按照下述主要时间节点及交易进展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了登记,具体如下:
序 号 | 时间 | 组织形式 | 主要时间节点及进展内容 | 填报登记人员 |
1 | 2018-11-28 | 现场沟通协调 | 商讨准备开始重组事项 | 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兴业证券及 前期承揽人员、xx环保 董监高、中再控股 |
2 | 2019-1-14 | 中介机构现场协调会 | 1、商讨中介机构进场时间; 2、讨论中介机构下一步工作安排。 | 兴业证券、国融兴华、中 天运、中伦文德及其相关人员 |
3 | 2019-3-19 | 前期非会议 | 筹划增加收购标的淮安华科 | 淮安华科涉及的交易对手 |
个别接洽 | 方、董监高及知悉人员 | |||
4 | 2019-3-20 | 独立财务顾 问内部流程 | 兴业证券项目立项 | 兴业证券立项委员 |
5 | 2019-3-24 | 现场沟通协调 | 1、商讨增加标的淮安华科事项;2、讨论中介机构下一步 安排。 | 上市公司及各中介机构人员 |
6 | 2019-4-15 | 交易方案非 正式磋商 | 兴业证券增加项目组成员、 淮安华科交易方案磋商 | 兴业证券项目组成员、淮 安华科涉及的交易对方 |
7 | 2019-4-16 | 中介机构现场协调会 | 1、商讨增加报告期事项; 2、讨论合法合规证明开具情况;3、讨论中介机构下一步工作安排。 | 上市公司董秘及各中介机构人员已在前期登记 |
8 | 2019-4-18 | 交易方案非 正式磋商 | 淮安华科交易方案磋商 | 淮安华科涉及的交易对方 |
9 | 2019-5-31 | 中介机构现场协调会 | 1、讨论停牌事项; 2、讨论协议签署情况; 3、讨论中介机构下一步工作安排。 | 上市公司董秘及各中介机构人员已在前期登记 |
10 | 2019-6-1 | 停牌后按法 定范围登记 | 停牌后履行相关程序 | 法定范围内未参与本次交 易筹划的其他人员 |
11 | 2019-10-30 | 现场会议 | 讨论增加联储证券作为独立 财务顾问。 | 联储证券相关人员 |
12 | 2019-11-4 | 中介机构现场协调会 | 1、讨论中介机构分工; 2、讨论中介机构下一步工作安排。 | 上市公司董秘及各中介机构人员已在前期登记 |
13 | 2019-12-5 | 中介机构现场协调会 | 1、讨论公告安排; 2、讨论协议签署情况; 3、讨论中介下一步工作安排。 | 上市公司董秘及各中介机构人员已在前期登记 |
14 | 2020-4-17 | 补充登记相关机构及人员 | 补充自查相关人员 | 除控股股东外5%以上其他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
上市公司按照交易进程及项目主要节点进展情况,持续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在停牌后,上市公司累计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了 4
次查询名单。申报后,上市公司对除控股股东外 5%以上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自然人的父母、配偶、成年子女进行了补充查询,共查询自然人 179 人,法人单位 14 家。本次
重组,上市公司共查询主体 672 家,其中自然人 639 人,法人单位 33 家。
(2)登记填报情况
经本所律师按照《证券法》《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核查,上市公司登记填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向上交所报备的知情人员登记档案中因同一人任职多家单位导致有 16
人次重复登记,且因所任职登记单位不同而出现知悉时间不一致情况的有 1 人。
经核查,上述 16 人次在自查期间除高著楼外,其他人没有股票交易记录。高著
楼前后登记时间均为 2019 年 6 月 1 日,其买卖行为发生在 2019 年3 月 6 日之前,不构成内幕交易,不会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上市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查询名单时,已剔除重复人员,不存在故意漏报、瞒报情形。
2)因从严向前登记和疏忽登记,部分人员知悉时间登记为统一日期。例如森泰环保部分董监高知悉时间统一从严向前登记为筹划重组的第一天;山东环科xx、xx、xx以及上市公司xx、xx等人知悉时间因疏忽统一填在 2019
年 6 月 1 日;经查询,前述xx、xx、xx及xx、xx等人在自查期间未有中再资环股票交易记录。
3)山东环科董事xx、xx知悉时间因疏忽将“2018 年 12 月 1 日”填成“2019
年 12 月 1 日”。经查询,两人在自查期间未有中再资环股票交易记录。
4)山东环科、中再控股登记的时间是 2018 年 12 月 1 日,当日未有其相关人员进行登记,登记时间不够准确。经查询,山东环科、中再控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按照要求在其他时间进行登记,未出现遗漏情形。
5)上市公司除控股股东以外的 5%以上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证券法》规定进行登记、自查。上市公司已对该类人员进行补充自查。
上市公司今后将针对内幕信息登记工作开展专项培训,明确各主体单位内幕 信息知情人报送责任,加强与股东单位、下属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准确、完 整地对内幕信息进行登记,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 登记问题所涉及的相关人员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影响。
此外,对于上述登记填报问题,本所律师已按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实际情况进行内幕交易核查。
(3)交易各方就本次交易采取了严格的保密制度
根据《重组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及《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中再资环与交易对方已就本次交易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
①中再资环及交易对方已严格控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保证敏感信息处在可控范围内,知悉该信息的人员被要求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在中再资环股价敏感信息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②中再资环与各交易相关方沟通时,均告知交易相关方对内幕信息xxxx,不得告知其他人员本次交易相关信息,不得利用交易筹划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内 幕交易会对当事人以及本次交易造成严重后果。
③为避免筹划本次交易对中再资环股价造成重大影响,经向上交所申请,中再资环股票自 2019 年 6 月 3 日开市起停牌并就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行了公告。
④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2 号—停复牌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再资环《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中再资环已在停牌公告发布后根据筹划过程制作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及《交易进程备忘录》,并将相关内幕知情人信息及《交易进程备忘录》报备上交所。
根据中再资环出具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交易进程备忘录》,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相关的说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再资环已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
(x)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情况核查
1、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重组停牌前 6 个月至重组报告书出具日之前一日止(以下简称“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中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高著楼、xx、王呢喃共计 15 名自然人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1)xx等 10 人的核查
针对上述交易股票人员中xx、xx、xxx、xx、xxx、xxx、xx、高著楼、xx、王呢喃合计 10 名人员,本所律师履行了下列核查程序:(1)查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2)核查上述部分人员的股票交易记录、银行流水;(3)对上述人员及相关亲属进行专项访谈;(4)比对上市公司《交易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同时,上市公司亦督促上述相关人员出具个人承诺,并采取一定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小上述人员交易中再资环股票给本次重组带来的影响。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序号 | 交易主体 | 自述实际知悉内幕信 息时间 | 上市公司登记知悉时间 | 身份关系 | 买卖日期 | 买入股数 | 卖出股数 | 结余股数 | 解决措施 |
1 | xx | 停牌前不知悉 | 2019 年 6 月 1 日 | 原xx环保董事xxx母亲 | 20190211 | 2,000 | - | 52,000 | xx及xx个人承 诺,xx已于 2019 年 3 月起不再担任森泰环保董事 |
20190306 | - | 3,000 | 49,000 | ||||||
20190307 | 2,000 | - | 51,000 | ||||||
20190308 | 2,000 | - | 53,000 | ||||||
20190408 | 2,000 | 2,000 | 53,000 | ||||||
20190410 | 2,000 | - | 55,000 | ||||||
20190417 | 2,000 | - | 57,000 | ||||||
20190419 | 2,300 | - | 59,300 | ||||||
20190424 | - | 25,300 | 34,000 | ||||||
20190425 | 8,000 | - | 42,000 | ||||||
20190429 | 18,000 | - | 60,000 | ||||||
2 | xx | 停牌前不知悉 | 2019 年 6 月 1 日 | 原交易对方 | 20181211 | 10,000 | - | 66,724 | xx个人承 诺,现 |
20181219 | 19,000 | - | 85,724 | ||||||
20181221 | 9,000 | - | 94,724 |
20190102 | 25,000 | - | 119,724 | 已退出本次交易 | |||||
20190107 | 10,000 | - | 129,724 | ||||||
20190109 | 0 | 19,724 | 110,000 | ||||||
20190110 | 20,000 | - | 130,000 | ||||||
20190117 | 20,000 | - | 150,000 | ||||||
20190118 | 74,500 | - | 224,500 | ||||||
20190121 | - | 10,000 | 214,500 | ||||||
20190123 | 20,000 | - | 234,500 | ||||||
20190124 | 18,900 | - | 253,400 | ||||||
20190125 | 10,000 | - | 263,400 | ||||||
20190129 | 30,000 | - | 293,400 | ||||||
20190201 | 16,300 | - | 309,700 | ||||||
20190211 | 10,000 | - | 319,700 | ||||||
20190213 | - | 16,300 | 303,400 | ||||||
20190222 | 100,000 | - | 403,400 | ||||||
20190305 | - | 400,000 | 3,400 | ||||||
20190307 | 500,000 | - | 503,400 | ||||||
20190308 | 260,000 | - | 763,400 | ||||||
20190313 | 10,000 | - | 773,400 | ||||||
20190314 | 80,000 | -- | 853,400 | ||||||
20190404 | - | 50,000 | 803,400 | ||||||
20190411 | - | 10,000 | 793,400 | ||||||
20190425 | - | 144,000 | 649,400 | ||||||
20190429 | 187,900 | - | 837,300 | ||||||
20190510 | 0 | 160,900 | 676,400 | ||||||
20190513 | 25,000 | - | 701,400 | ||||||
20190515 | 83,500 | - | 784,900 | ||||||
3 | xxx | 停牌前不知悉 | 2019 年 6 月 1 日 | 原交易对方 | 20190430 | 200 | - | 200 | xxx个人承 |
20190509 | 100 | - | 300 |
20190520 | 300 | - | 600 | 诺,已 退出本次交易 | |||||
4 | 毛峰 | 停牌前不知悉 | 2019 年 6 月 1 日 | 原交易对方xxx之配偶 | 20190212 | 3,000 | - | 3,000 | 毛峰个人承 诺,xxx现已退出本次交 易 |
20190213 | - | 3,000 | - | ||||||
5 | xxx | 停牌前不知悉 | 2019 年 6 月 1 日 | 原交易对方xxx之母亲 | 20190214 | 10,000 | - | 10,000 | xxx个人承诺,xxx现已退出本次交 易 |
20190218 | - | 10,000 | - | ||||||
6 | xxx | 停牌前不知悉 | 2019 年 6 月 1 日 | 原交易对方昆山润达员工xxx之配偶 | 20190531 | 6,400 | - | 6,400 | xxx个人承诺、xxxx已退出本次交 易 |
7 | 冷娟 | 停牌前不知悉 | 2019 年 6 月 1 日 | 山东环科副总经理xxx之配偶 | 20190221 | 20,000 | - | 20,000 | 冷娟个人承 诺、xxx已不再担任山东环科副总经理 |
20190308 | 1,9500 | - | 39,500 | ||||||
20190314 | - | 39,400 | 100 | ||||||
20190402 | - | 100 | - | ||||||
20190417 | 1,000 | - | 1,000 | ||||||
20190424 | - | 1,000 | - | ||||||
20190506 | 8,100 | - | 8,100 | ||||||
20190507 | 3,400 | - | 11,500 | ||||||
8 | 高著楼 | 停牌前不知悉 | 2019 年 6 月 1 日 | 山东环科总经 | 20181204 | 1,000 | - | 5,900 | 高著楼个人承 |
20181207 | 600 | - | 6,500 |
理助理 | 20181219 | 1,000 | - | 7,500 | 诺 | ||||
20181225 | 500 | - | 8,000 | ||||||
20190118 | 500 | - | 8,500 | ||||||
20190220 | - | 2,000 | 6,500 | ||||||
20190306 | - | 6,500 | - | ||||||
9 | xx | 停牌前不知悉 | 2019 年 6 月 1 日 | 原标的公司淮安华科董事长xxxx配偶 | 20190531 | 100,500 | - | 100,500 | xx个人承 诺,淮安华科已不再作为收 购标的 |
10 | 王呢喃 | 停牌前不知悉 | 2019 年 6 月 1 日 | 中再生党委副书记xxx之配偶 | 20181203 | - | 10,500 | 39,100 | 王呢喃个人承诺、xxx承诺 |
20181205 | 10,000 | - | 49,100 | ||||||
20181206 | 5,000 | - | 54,100 | ||||||
20181214 | - | 10,000 | 44,100 | ||||||
20181217 | 10,000 | - | 54,100 | ||||||
20181219 | 10,000 | - | 64,100 | ||||||
20181227 | 16,000 | - | 80,100 | ||||||
20181227 | 12,900 | - | 93,000 | ||||||
20190108 | - | 5,000 | 88,000 | ||||||
20190109 | - | 8,000 | 80,000 | ||||||
20190117 | 10,000 | - | 90,000 | ||||||
20190306 | - | 40,000 | 50,000 | ||||||
20190319 | - | 50,000 | - | ||||||
20190408 | 10,000 | - | 10,000 | ||||||
20190409 | 5,000 | - | 15,000 | ||||||
20190410 | - | 15,000 | - |
对于自查期间交易中再资环股票的行为,xx、xx、xxx、xx、xxx、xxx、xx、高著楼、xx、王呢喃已分别出具《说明及承诺》:“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中再资环”)股票的行为,系本
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中再资环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作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2、截至中再资环本次重组(本次交易)停牌之日,本人未从任何渠道获知中再资环关于筹划本次交易或本次交易谈判的任何信息,也未参与本次交易的任何筹划及决策过程,对本次交易方案内容及具体实施计划等毫不知情,不存在获取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综上,在上述人员提供的说明及承诺、相关证券交易记录、资金流水等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前提下,在本所律师现有核查手段基础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xx等 10 名人员在自查期间交易中再资环股票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股票的情况,不构成内幕交易。
(2)xxx及xx的核查
针对上述交易股票人员当中xxx及xx,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2)核查上述人员的股票交易记录、银行流水;(3)对上述人员进行专项访谈;(4)比对上市公司《交易进程备忘录》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同时,上市公司亦督促上述相关人员出具个人承诺,并采取一定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小上述人员交易中再资环股票给本次重组带来的影响。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序号 | 交 易 主体 | 自述实际知 悉内幕信息时间 | 上市公司 登记知悉时间 | 身份关系及当前状况 | 买卖日期 | 买入股数 | 卖出股数 | 结余股数 | 解决措施 |
1 | x x x | 2019 年 1 月 21 日至 25 日 | 2018 年 11 月 28 日 | xx环保董事、财务总监 | 20181204 | - | 500 | - | xxx个人承诺 |
2 | xx | 2019 年 4 月 知悉 | 2019 年 6 月 1 日 | 原交易对方 | 20190225 | 100 | - | 100 | xx个人承诺、已退出本次 交易 |
20190226 | 600 | - | 600 | ||||||
20190227 | - | 700 | - |
关于上述xxx、xx自述确认知悉时间与上市公司填报登记时间不一致的情形,经核查,xxxx任森泰环保董事、财务总监,上市公司按从严向前登记其知悉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28 日,访谈时xxxxx其知悉最早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21 日,即上市公司委派会计师进入森泰环保进行审计时;访谈时xx自述
其知悉时间应为 2019 年 4 月底,上市公司登记知悉时间为 2019 年 6 月 1 日系工作人员疏忽所致。
对于自查期间交易中再资环股票的行为,xxx及xx已出具《说明及承诺》: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中再资环”)股票的行为, 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中再资环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作出,纯属 个人投资行为。2、在交易中再资环股票时,本人未从任何渠道获知中再资环关 于筹划本次交易或本次交易谈判的任何信息,也未参与本次交易的任何筹划及决 策过程,对本次交易方案内容及具体实施计划等毫不知情,不存在获取本次交易 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综上,在上述人员提供的说明及承诺、相关证券交易记录、资金流水等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前提下,在本所律师现有核查手段基础上,本所律师认为,xxx及xx在自查期间交易中再资环股票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股票的情况,不构成内幕交易。
(3)xxx、xxx、xx的核查
针对上述交易股票人员中xxx、xxx及xx,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1)查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2)核查上述人员的股票交易记录、银行流水;(3)对上述人员进行专项访谈;(4)比对上市公司《交易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同时,上市公司亦督促上述相关人员出具个人承诺,并采取一定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小上述人员交易中再资环股票给本次重组带来的影响。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序号 | 交 易 主体 | 自述实际知悉内幕 信息时间 | 上市公司登记知悉 时间 | 身份关系 | 买卖日期 | 买入股数 | 卖出股数 | 结余股数 | 解决措施 |
1 | x x x | 2019 年上半年 | 2019 年 1 月 1 日 | 中再控股原财务经理 | 20190225 | 2,000 | - | 37,000 | x x x个 人 承诺、调离原 工 作岗位 |
20190312 | - | 20,000 | 17,000 | ||||||
20190313 | 5,000 | - | 22,000 | ||||||
20190319 | - | 10,000 | 12,000 | ||||||
20190328 | - | 10,000 | 2,000 | ||||||
20190430 | 8,000 | - | 10,000 | ||||||
20190506 | 4,000 | - | 14,000 | ||||||
2 | x x x | 停牌前不知悉 | 2019 年 6 月 1 日 | 中再控股原财务经 | 20190313 | 3,000 | 27,000 | x x x个 人 承 | |
20190328 | - | 13,500 | 13,500 |
理xxxx配偶 | 20190416 | - | 6,700 | 6,800 | 诺、xxx 已 调离 原 工作岗位 | ||||
20190429 | 6,700 | - | 13,500 | ||||||
20190430 | 3,300 | - | 16,800 | ||||||
20190506 | 2,000 | - | 18,800 | ||||||
3 | xx | 2019 年 3 月份 | 2019 年 3 月 19 日 | 原标的公司淮安华科副总经理 | 20190402 | 100 | - | 100- | x x 个人承诺、淮 安 华科 已 不再 作 为收 购 标 的 |
20190422 | - | 100 | - | ||||||
20190509 | 500 | - | 500 | ||||||
20190529 | - | 500 | - |
经本所律师与xxx的配偶xxxxx,xxxxx其配偶xxx的证券账户在自查期间系由其代为操作,xxx在中再资环本次重组停牌公告前不知悉中再资环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对此,xxx已出具《说明及承诺》:“1、本人在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中再资环”)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组”)停牌前并不知悉该事项,在自查期间本人配偶xxxx未向本人透露过本次重组的任何内幕信息。2、自查期间本人证券账户买卖中再资环股票的行为系本人配偶xxxxx”。
xxx、xxxx自查期间内知悉内幕信息并交易中再资环股票的情形。xxx对此已出具《说明及承诺》,“基于对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中再资环”)行业前景的看好,本人长期对中再资环股票有投资行为(通过本人及本人配偶xxx的证券账户);对中再资环的投资,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中再资环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作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中再资环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xx对此已出具《说明及承诺》: “本人在自查期间对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中再资环”)股票的买卖行为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中再资环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作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中再资环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xxx、xx在自查期间知悉内幕信息并交易中再资环股票的情形,涉嫌内幕交易;在xxx、xxx提供的说明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前提下,xxx在停牌前不知悉中再资环本次重组事宜,且其证券账户由其配偶xxxxx操作,不构成内幕交易。
2、补充核查人员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补充核查范围内,xxx、xxx、xxx及xxx共计 4 名人员存在交易中再资环股票的情形。
针对上述交易股票人员,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1)查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2)核查上述人员的股票交易记录、银行流水;(3)对上述人员及其相关亲属进行专项访谈。同时,上市公司亦督促上述相关人员出具个人承诺,并采取一定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小上述人员交易中再资环股票给本次重组带来的影响。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自述 | ||||||||
序 号 | 交易主 体 | 确认 知悉 | 身份关系 | 买卖日期 | 买入 股数 | 卖出股 数 | 结余股 数 | 解决措施 |
时间 | ||||||||
20181203 | - | 5,000 | 45,000 | |||||
20181206 | 5,000 | - | 50,000 | |||||
20181211 | 5,000 | - | 55,000 | |||||
20181214 | - | 5,000 | 50,000 | |||||
20181217 | 5,000 | - | 55,000 | |||||
20181218 | 5,000 | - | 60,000 | |||||
20181219 | 5,000 | - | 65,000 | |||||
1 | xxx | 停牌前不知悉 | 控股子公司湖北蕲春鑫丰废旧家电拆解有限公司董事 | 20181221 | 10,000 | - | 75,000 | xxx个人承诺 |
20181225 | 5,000 | - | 80,000 | |||||
20181226 | - | 5,000 | 75,000 | |||||
20190102 | - | 5,000 | 70,000 | |||||
20190103 | 7,100 | - | 77,100 | |||||
20190109 | 10,000 | 5,000 | 82,100 | |||||
20190111 | 5,000 | 12,100 | 75,000 | |||||
20190114 | 5,000 | - | 80,000 | |||||
20190115 | - | 5,000 | 75,000 | |||||
20190117 | 5,000 | - | 80,000 | |||||
20190118 | 10,000 | 10,000 | 80,000 |
20190121 | - | 10,000 | 70,000 | |||||
20190122 | 5,000 | - | 75,000 | |||||
20190123 | 5,000 | - | 80,000 | |||||
20190128 | 10,000 | 10,000 | 80,000 | |||||
20190129 | 5,000 | - | 85,000 | |||||
20190131 | 5,000 | - | 90,000 | |||||
20190211 | - | 5,000 | 85,000 | |||||
20190212 | - | 15,000 | 70,000 | |||||
20190213 | - | 40,000 | 30,000 | |||||
20190214 | - | 20,000 | 10,000 | |||||
20190215 | 10,000 | 10,000 | 10,000 | |||||
20190219 | 5,000 | 5,000 | 10,000 | |||||
20190220 | 10,000 | 10,000 | 10,000 | |||||
20190221 | 5,000 | - | 15,000 | |||||
20190222 | - | 5,000 | 10,000 | |||||
20190225 | - | 9,000 | 1,000 | |||||
20190301 | 4,000 | - | 5,000 | |||||
20190304 | - | 4,000 | 1,000 | |||||
20190306 | - | 900 | 100 | |||||
20190313 | 1,900 | - | 2,000 | |||||
20190321 | 1,900 | 1,900 | 2,000 | |||||
20190325 | 2,000 | - | 4,000 | |||||
20190327 | 3,900 | 100 | ||||||
20190416 | - | 100 | - | |||||
20190507 | 2,000 | - | 2,000 | |||||
20190509 | 1,300 | - | 3,300 | |||||
20190515 | - | 3,300 | - | |||||
2 | xxx | 停牌 前不知悉 | 控股子公司云 南巨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 | 20190115 | 500 | - | 500 | xxx个 人承诺、xxx个 |
20190327 | - | 500 | - |
事之女 | 人承诺 | |||||||
3 | xxx | 停牌前不知悉 | 控股子公司中再生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xxx女 | 20190327 | - | 30,000 | 13,4900 | xxx个人承诺、xx个人承诺 |
20190328 | - | 15,000 | 119,900 | |||||
20190329 | - | 3,000 | 116,900 | |||||
20190401 | - | 5,000 | 111,900 | |||||
20190403 | 15,000 | - | 126,900 | |||||
20190408 | 8,100 | - | 135,000 | |||||
20190412 | 5,000 | - | 140,000 | |||||
20190415 | - | 5,000 | 135,000 | |||||
20190416 | - | 7,000 | 128,000 | |||||
20190417 | - | 6,000 | 122,000 | |||||
20190418 | 2,000 | - | 124,000 | |||||
20190419 | 3,000 | - | 127,000 | |||||
20190422 | - | 4,000 | 123,000 | |||||
20190423 | - | 4,000 | 119,000 | |||||
20190426 | 2,000 | - | 121,000 | |||||
20190429 | 6,000 | - | 127,000 | |||||
20190506 | 16,000 | - | 143,000 | |||||
20190509 | 1,500 | - | 144,500 | |||||
4 | xxx | 停牌前不知悉 | 控股子公司中再生洛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xxxx配偶 | 20181203 | 400 | - | 26,000 | xxx个人承诺、xxx个人承诺 |
20181221 | 1,000 | - | 27,000 | |||||
20190104 | 300 | - | 27,300 | |||||
20190131 | 2,700 | - | 30,000 | |||||
20190410 | - | 2,000 | 28,000 | |||||
20190422 | - | 2,000 | 26,000 | |||||
20190423 | - | 4,000 | 22,000 | |||||
20190429 | 1,000 | - | 23,000 | |||||
20190506 | 2,000 | - | 25,000 | |||||
20190507 | 2,000 | - | 27,000 |
20190509 | 1,000 | - | 28,000 |
对于上述交易行为,上述 4 名人员及其相关亲属已分别出具说明及承诺如下:
(1)xxx说明及承诺
针对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或持有中再资环股票的行为,自然人xxx已出具
《关于买卖中再资环股票行为的说明及承诺》,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中再资环”)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中再资环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作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
2、截至中再资环本次重组(本次交易)停牌之日,本人未从任何渠道获知中再资环关于筹划本次交易或本次交易谈判的任何信息,也未参与本次交易的任何筹划及决策过程,对本次交易方案内容及具体实施计划等毫不知情,不存在获取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中再资环宣布终止本次交易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
4、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中再资环股票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认定为构成内幕交易的,本人承诺将自查期间买卖中再资环股票的获利全额上缴中再资环。
5、本人承诺所披露的上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的,本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2)xxx说明及承诺
针对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或持有中再资环股票的行为,自然人xxx已出具
《关于买卖中再资环股票行为的说明及承诺》,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中再资环”)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中再资环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作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
2、截至中再资环本次重组(本次交易)停牌之日,本人未从任何渠道获知中再资环关于筹划本次交易或本次交易谈判的任何信息,也未参与本次交易的任何筹划及决策过程,对本次交易方案内容及具体实施计划等毫不知情,不存在获取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中再资环宣布终止本次交易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
4、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中再资环股票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认定为构成内幕交易的,本人承诺将自查期间买卖中再资环股票的获利全额上缴中再资环。
5、本人承诺所披露的上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的,本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本所律师与xxx的访谈,其确认在停牌前不知悉中再资环本次重组事宜;同时,xxx就其女儿xxxxx中再资环股票事宜亦出具《说明及承诺》,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未向本人女儿xxxxx过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中再资环”)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组”)任何内幕消息,本人女儿xxx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中再资环宣布终止本次重组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3)xxxxx及承诺
针对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或持有中再资环股票的行为,自然人xxx已出具
《关于买卖中再资环股票行为的说明及承诺》,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中再资环”)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中再资环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作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
2、截至中再资环本次重组(本次交易)停牌之日,本人未从任何渠道获知中再资环关于筹划本次交易或本次交易谈判的任何信息,也未参与本次交易的任何筹划及决策过程,对本次交易方案内容及具体实施计划等毫不知情,不存在获取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中再资环宣布终止本次交易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
4、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中再资环股票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认定为构成内幕交易的,本人承诺将自查期间买卖中再资环股票的获利全额上缴中再资环。
5、本人承诺所披露的上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的,本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本所律师与xx的访谈,其确认在停牌前不知悉中再资环本次重组事宜;同时,xx就其女儿xxx买卖中再资环股票事宜亦出具《说明及承诺》,说明 及承诺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未向本人女儿xxxxx过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中再资环”)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组”)任何内幕消息,本人女儿xxx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中再资环宣布终止本次重组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4)xxx说明及承诺
针对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或持有中再资环股票的行为,自然人xxx已出具
《关于买卖中再资环股票行为的说明及承诺》,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中再资环”)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中再资环投资价值的判断而作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
2、截至中再资环本次重组(本次交易)停牌之日,本人未从任何渠道获知中再资环关于筹划本次交易或本次交易谈判的任何信息,也未参与本次交易的任何筹划及决策过程,对本次交易方案内容及具体实施计划等毫不知情,不存在获取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3、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中再资环宣布终止本次交易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
4、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中再资环股票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认定为构成内幕交易的,本人承诺将自查期间买卖中再资环股票的获利全额上缴中再资环。
5、本人承诺所披露的上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的,本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本所律师与xxx的访谈,其确认在停牌前不知悉中再资环本次重组事宜;同时,xxxx其配偶xxx买卖中再资环股票事宜亦出具《说明及承诺》,说明及承诺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未向本人配偶xxx透露过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中再资环”)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组”)任何内幕消息,本人配偶xxx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中再资环宣布终止本次重组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综上,在上述人员提供的说明及承诺、相关证券交易记录、资金流水等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前提下,在本所律师现有核查手段基础上,本所律师认为,xxx、xxx、xxx及xxx等 4 名人员在自查期间交易中再资环股票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股票的情况,不构成内幕交易。
(四)中再资环关于相关方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再资环出具的《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方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本公司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进行了停牌处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 年修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以及上交所的相关要求,本公司、交易对方及其各自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交易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子女)就本公司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停牌前 6 个月至停牌日是否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经自查,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高著楼、xx、xx、xxx、xxx、xxx、xxx、xxx存在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就上述股票买卖行为,经本公司核查,前述主体中xxxxxxxx自查期 间内知悉内幕信息并交易中再资环股票的情形。对此,xxx与xxx已出具说 明及承诺解释其交易未利用相关内幕交易信息;xxx与xxx已出具承诺,将 其于自查期间买卖中再资环股票的获利全额上缴中再资环;xxx与xx在自查 期间买卖的中再资环股份数量较少,尚不足以对中再资环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xxx系交易对方中再控股原财务经理,不属于其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xx虽属于原交易标的公司淮安华科的高级管理人员,但淮安环科目前已退出中再资环的本次重组。
根据本公司核查情况,在相关人员提供材料及表述事实属实的情况下,除xxx和xx外,其他方在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其股票买卖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在本公司复牌直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实施完毕或本公司宣布终止该事项实施期间,本公司将严格要求并督促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高著楼、xx、xx、王呢喃、xxx、xxx、xxx、xxx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股票交易行为,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进行本公司股票的交易”。
(五)结论意见
综上,经核查,xxx(含控制的配偶xxx账户)和xxxx在自查期间内知悉内幕信息并交易中再资环股票的情形,涉嫌内幕交易;对此,其一,xxx、xxx已出具承诺,将其于自查期间买卖中再资环股票的获利全额上缴中再资环;其二,xxx、xx在自查期间买卖的中再资环股份数量较少,尚不足以对中再资环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其三,xxx系交易对方中再控股原财务经理,不属于其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xx虽属于原交易标的公司淮安华科的高级管理人员,但淮安环科目前已退出中再资环的本次重组;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xxx、xx在自查期间交易中再资环股票的行为对中再资环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法律障碍。
本所律师认为,在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提供的说明及承诺、相关证券交易记录、资金流水等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前提下,在本所律师现有核查手段基础上,结合上市公司已对交易方案所进行的调整、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利益等具体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其余人员在自查期间交易中再资环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不对中再资环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实质障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