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事務總署已就在社區會堂/社區中心表演有版權的文學作品和音樂作品、播 放或放映錄音製品、 音樂錄像和卡拉 OK 錄像製品,與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 有限公司、香港音像版權有限公司和香港音像聯盟有限公司簽訂特許協議。 申請 人如在社區會堂/社區中心表演、 播放及/ 或放映的版權作品由該三家版權特許 機構控制或管理,而其表演、播放及/或放映該等作品並非相關特許協議所豁除,申請人無須另行向上述機構申請特許。 有關的豁除事項節錄如下。
附錄 E
民政事務總署已就在社區會堂/社區中心表演有版權的文學作品和音樂作品、播 放或放映錄音製品、 音樂錄像和xx OK 錄像製品,與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 有限公司、香港音像版權有限公司和香港音像聯盟有限公司簽訂特許協議。 申請 人如在社區會堂/社區中心表演、 播放及/ 或放映的版權作品由該三家版權特許 機構控制或管理,而其表演、播放及/或放映該等作品並非相關特許協議所豁除,申請人無須另行向上述機構申請特許。 有關的豁除事項節錄如下。
除外條款 / 不包括的權利 / 權利保留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 除外條款
x牌照合約不得擴展為或包括以下授權:
(a) 任何於螢光幕牆的影像音樂播放;
(b) 使演出作品能在持牌場所地域之外被聽見/看見的權利;
(c) 複製任何本協會之曲目;
(d) 有關任何涉及聲音或影像紀錄之版權。
香港音像版權有限公司 – 不包括的權利
(a) 此牌照協議並不授權持牌人作任何可能侵犯錄音製品、音樂錄像及╱或xx OK 錄像製品之任何版權之行為。
(b) 此牌照協議並不伸延至授權等錄音製品、音樂錄像及╱或xx OK 錄像製品進行複製、重新混音、複錄或輯錄。
(c) 此牌照協議並不准許持牌人使用未經授權之錄音製品、音樂錄像及╱或xx OK 錄像製品。
(d) 此牌照協議明確地不包括非本公司管理之錄音製品、音樂錄像及╱或xxOK 錄像製品。
香港音像聯盟 – 權利保留
(a) 香港音像聯盟及/或其會員在此xx保留所有未經明確許可予持牌人的有關其擁有或控制的作品及權利。
(b) 本條文所載任何條款,均不得解釋為授權持牌人進行以下行為:
(i) 將作品包括在廣播內、或以複製、製作複製品、重新混音、複錄、輯錄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作品, 或作任何其他可能構成侵犯作品版權的行為;或
(ii) 公開播放任何未經授權複製的作品。
(c) 持牌人明確承諾並保證將不會進行上述第 b 段所列的行為。
(d) 香港音像聯盟及其會員在此xx保留所有追討未經授權或侵犯其知識產權的行為的權利及補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