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事務總署已就在社區會堂/社區中心表演有版權的文學作品和音樂作品、播 放或放映錄音製品、 音樂錄像和卡拉 OK 錄像製品,與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 有限公司、香港音像版權有限公司和香港音像聯盟有限公司簽訂特許協議。 申請 人如在社區會堂/社區中心表演、 播放及/ 或放映的版權作品由該三家版權特許 機構控制或管理,而其表演、播放及/或放映該等作品並非相關特許協議所豁除,申請人無須另行向上述機構申請特許。 有關的豁除事項節錄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