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是由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 》,若保险事故发生时该标准有最新版本的,则以最新版本为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单明细表约定的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
瑞再企商保险有限公司团体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3 版)
产品说明书
(2024 年 03 月 01 日版)
一、 产品概述
(一) 产品名称/简称
瑞再企商保险有限公司团体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3 版)
(二) 投保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应为身心健康的自然人。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的配偶与年龄为 30 天以上(不含第 30 天)至 18 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可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对未成年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任何情形下,本保险合同不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或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中的自然人。本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为所有符合投保条件的团体成员投保,投保人数必须达到团体成员人数的 75%或以上,且投保人数不得低于 3 人。
(三) 缴费方式
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并于本保险合同上载 明。投保人可按保险人核定的保险费一次性缴付,或按保单明细表载明的支付方式缴付保险费。
二、 产品所使用条款的审批或者备案名称
瑞再企商保险有限公司团体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3 版)
三、 产品保障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在旅行时遭受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意外伤害,而导致其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额,且每一意外事故所给付各保障项目保险金额之和,不超过保单明细表中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且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保单明细表中载明的累计事故赔偿限额为限。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任一被保险人因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单明细表中载明的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后,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终止。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
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将受领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退还给保险人。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按本条第(二)项意外伤残保险责任约定给付了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则保险人所应当支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是由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若保险事故发生时该标准有最新版本的,则以最新版本为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单明细表约定的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满一年当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保险人根据其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或双方均认可持有司法鉴定许可证的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满一年当日身体状况的评定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1)当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
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保险人按该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上调一级,保险人按调整后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伤残等级最高上调至第一级。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肢或同一器官时,仅按照给付比例最高的一项计算,并支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3)如被保险人遭遇不同意外伤害,若后次伤残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等级较严重,则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支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与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总和,不超过保单明细表载明的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
四、 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单明细表中载明的起讫日期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保险合同的旅行期间是指由保险人承保的旅行:
(一)始于下列事件中,最迟发生的事件:
1.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直接前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之外的旅行目的地;或
2. 保单明细表上载明的生效日;或该被保险人获发的保险凭证
(如有)所载的生效日。
(二)终止于下列事件中,最早发生的事件:
1. 被保险人完成该次旅行后,直接返回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
2. 保单明细表上载明的终止日;或该被保险人获发的保险凭证
(如有)所载满期日;或
3. 若对于年度保险单,承保旅行已经达到本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单次旅行最长承保天数,则保险责任自本保险合同的最长承保天数届满日 24 时即告终止(含首尾两天)。
(三)对于单次旅行保单是指针对某次特定旅行的保单,其保险期间始于保单生效日或旅程开始日(以两者中较晚者为准),终止于被保险人返回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的日期或保单终止日(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
(四)保险期间延长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如果因为下列原因而无法如期回到其日常居住地,保险人将根据被保险人完成该次旅行所需合理且必要的时间,延长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但最长不
超过 10 天,保险人不加收保险费:
1.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而致严重身体伤害进入医疗机构治疗,经执业医师书面建议,鉴于被保险人医疗状况,该次旅行应该延期;或
2.被保险人预订的返回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的公共交通工具,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延误。
五、 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条款
(一)责任免除部分:
因下列情形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任何身故、伤残或其他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2.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因预备或正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以及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被判入狱或在逃期间;
4. 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避孕、节育及其他与妊娠相关的情形或疾病引起的伤害;
5. 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接受整容手术、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药物治疗或其他医疗行为所导致的伤害;
6. 被保险人罹患疾病、食物中毒或猝死;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如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8.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9. 被保险人感染 HIV 病毒(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或罹患与 HIV有关的疾病如艾滋病(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和任何 HIV 病毒派生或变异引起的疾病期间,或感染性病;
10.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1. 由恐怖主义行为以任何方式导致或促成的任何事件;
12.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或专业级别的体育活动,或者是被保险人能从中赚取或获得奖金、报酬、捐赠、或赞助的体育活动;
13.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高风险活动;
14. 被保险人作为机组人员或空服人员,或在任何飞行器内或飞行器上以贸易、技术操作为目的,进行飞行或参与任何空中活动期间,但以乘客身份缴费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15. 被保险人受雇工作于商业船舶上、参与离岸作业、空中摄影或爆破作业;或从事石油挖掘、采矿、森林破伐、建筑工地现场施工、交通运输司乘、搬运、装卸、水上作业、地下作 业、二级或以上的高处作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2008 做为判断标准,若意外事故发生时有最新版本,则以最新版本为准)的职业活动;
16. 被保险人从事海军、xx、空军、执法人员或国民防卫服务或操作;
17. 被保险人受保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18.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但被保险人未主动参与上述行为而造成的伤害不适用此除外责任条款;
19.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20.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期间(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类(ICD-10)》为准);
21. 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受伤导致伤口脓肿者除外;
22. 被保险人以医学治疗为目的,而进行旅行或该次旅行属于违背医嘱的行为;
23. 被保险人身体发生严重医疗状况,需要进行救治,但是仍适宜旅行情况下,未遵循主治医生建议立即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其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做进一步治疗所产生的费用,或导致病情恶化;
24. 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保险事故发生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
25. 被保险人职业性测试任何种类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26. 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警务人员(含防暴警察)、联防队、辅警和协警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或者
27. 投保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已身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发生上述责任免除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即为终止;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情形外,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适用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免赔额部分:
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约定免赔额等限制条件,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部分:
1. 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意外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2. 及时通知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或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
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3. 理赔材料给付: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 在申请索赔期内,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进行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检验报告。保险人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或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协商同意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四)赔偿处理部分: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在旅行时遭受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意外伤害,而导致其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额,且每一意外事故所给付各保障项目保险金额之和,不超过保单明细表中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且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保单明细表中载明的累计事故赔偿限额为限。
1. 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后,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
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将受领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退还给保险人。
若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按意外伤残保险责任约定给付了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则保险人所应当支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2. 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1)当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
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保险人按该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上调一级,保险人按调整后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伤残等级最高上调至第一级。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肢或同一器官时,仅按照给付比例最高的一项计算,并支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3)如被保险人遭遇不同意外伤害,若后次伤残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等级较严重,则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支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与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总和,不超过保单明细表载明的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
(五)合同解除与终止
除解除通知书另有约定,则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若解除通知书有约定则从其约定的终止日 24 时起本保险合同终止,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1. 投保年龄问题 1)若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虚假,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则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比例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2)若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虚假致使投保人支的保险费多于应付的保险费的,保险人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3)若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虚假,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保险人承保要求的,则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或取消相应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资格,并向投保人退还相应已缴付的未满期总保费。
2. 在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将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 1)自某一被保险人达到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承保年龄后,首个保险合同满期日的二十四时起,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
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 2)若某一被保险人身故或本保险合同项下,对该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则自其身故之日起或保险人对其应给付金额累计达其本保险合同项下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之日起,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 3)被保险人不再符合本保险合同所约定投保条件下,其被保资格将于不符合当日二十四时丧失。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未满期净保费。
3.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数少于 3 人,或低于投保人有参加保险资格人数的 75%时,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4. 若被保险人为同一次旅行自愿投保由保险人承保的多种保险产品,不包括团体保险,且在不同保险产品中有相同保障或相同保险利益的, 保险人仅按相同保障或相同保险利益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并退还其他保险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障或保险利益的保险费。
(六)定义
1. 商务旅行:指被保险人经其雇主委派,从事以商务为目的的旅行。该旅行不包括被保险人出于个人意愿的旅行。
2. 水肺潜水,但具备 CMAS 国际潜水合格证、潜水教练专业协会(PADI)资质证书或其它类似资质认证证书,或在合规教练陪
伴下潜水的除外。在前述除外情形下,潜水深度不得超过所获 CMAS 国际潜水合格证、PADI 资质证书或其它类似资质认证证书所注明的深度,最大潜水深度以 30 米为限,且个人不得独自潜水,否则该潜水活动仍应被视为高风险活动;
3. 网约车:又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
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中的车辆,网约车辆和驾驶员需要符合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条例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证书。未取得资质和证书的车辆不属于网约车,顺风车(也称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网约车。
4. 凡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水运公共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属不符合本条款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
如有其他责任免除,请参具体条款内容。
六、 保单预期利益
本产品不涉及保单预期利益。
七、 其他
具体条款内容可参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