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62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818 号)同意,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13,333.34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13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证券代码:301048 证券简称:金鹰重工 公告编号:
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62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818 号)同意,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13,333.34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13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 55,066.69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5,063.30 万元,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50,003.39 万元。xxxx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于 2021 年 8 月 13 日出具了xxxx(2021)验字第 61483325_C01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铁路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近日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铁路支行及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 银行 | 账号 | 存入金额 (万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金鹰重型工程机 械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襄阳分行 | 127905967710807 | 46,256.96 | 收购武汉武铁轨道车修理 有限公司 100%股权、补充 |
开户主体 | 银行 | 账号 | 存入金额 (万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 ||||
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铁路支行 | 1804008229200042066 | 5,000.00 | 金鹰重工铁路工程机械制造升级与建设项目、新型铁路工程机械装备研发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 银行贷款 |
合计 | 51,256.96 | - |
备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50,003.39 万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的差额部分为尚未扣除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两家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铁路支行)(以下合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加盖公章的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性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乙方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或持续督导责任完成之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