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甲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
xxxx完全知悉、理解本合约条款及《平安银行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信用卡章程”)的前提,自愿向甲方申领使用平安银行信用卡,并就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与甲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信息收集与使用
第一条 乙方同意平安银行(以下简称我行,联系电话 95511)使用如下方式收集乙方个人信息,我行超出下述授权范围查询的相关法律责任由我行承担:
1. 我行为您提供金融服务时,您主动向我行提供的个人信息;
2. 我行为您提供金融服务业务过程中形成的与服务相关的信息;
3. 您在网站、APP 等电子银行系统操作时自动产生的信息;
4. 向征信机构、信用管理公司、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从事收集、整理、加工、分析个人信用信息资料工作机构采集的信息;
5. 向政府机构、司法机关及公共事业单位(如人民银行、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公检法司等机构)、合法的电信运营商采集的信息;
6. 经您授权,向合法留存您信息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收集的信息;
7. 经您许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条 乙方同意并授权我行在乙方信用卡申请阶段、业务存续期间及提出异议或咨询期间,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有限公司等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电信运营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及其他合
法机构了解和查询其如下信息,用于信用卡审批、贷后管理、案件协查及异议核查等,并保留相关资料。我行超出上述授权范围查询的相关法律责任由我行承担。
1. 个人基本信息:姓名、生日、性别、民族、国籍、手机或电话号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及签发机构、证件影像或影印件、婚姻状况、家庭成员或联系人信息及电话、常驻城市、居住信息、电子邮箱、通讯地址、职业职位信息、工作单位信息、教育信息、客户号;
2. 生物识别信息:面部特征、声纹、指纹、微表情、虹膜、笔迹、身体特征;
3. 信贷及账户信息:卡贷申请信息、用卡信息、交易信息、还款信息、借款信息、卡及账户信息、欠款及逾期情况、催收记录;
4. 其他信息:公安司法信息、社保信息、财产信息、纳税信息、平安集团产品购买及服务信息、医疗健康信息、驾驶证及车辆信息、运营商信息、位置轨迹信息、保险信息、第三方平台账号信息、会员号类信息、资质证书信息、设备信息、借记卡号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
乙方同意并授权我行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其如下信息或基于风险管控目的向监管机构、卡组织、司法机构、同业组织、清算机构、相关资信机构报送、共享其个人信息(姓名、证件号码、单位名称、单位电话、手机号、家庭地址、家庭电话)和交易信息。乙方可通过平安信用卡官网了解最新的外部信息机构列表。
1. 个人基本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户籍信息、手机或电话号码、电子邮箱、通讯地址、婚姻状况、配偶信息、居住信息、职业职位信息、工作单位信息、教育信息;
2. 个人借贷交易信息:卡及账户信息、用卡信息、交易信息、还款信息、借款信息、
大额专项分期信息、逾期情况、个人授信协议信息、个人借贷账户特殊事件说明。第三条 当乙方进行信用卡申请,我行需要核实乙方身份、评估申请资质、审批信用卡,并在
后续业务存续期间持续提供信用卡相关功能服务、进行贷后管理及催收、处理乙方的异议或咨询等。基于上述目的,乙方同意我行收集、使用其如下个人信息并保留相关资料,信息保存期限将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执行。我行对乙方的信息和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1. 个人基本信息:姓名、生日、性别、民族、国籍、手机或电话号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及签发机构、证件影像或影印件、婚姻状况、家庭成员或联系人信息及电话、常驻城市、居住信息、电子邮箱、职业职位信息、工作单位信息、教育信息、客户号;
2. 生物识别信息:面部特征、声纹、指纹、微表情、虹膜、笔迹、身体特征;
3. 信贷及账户信息:卡贷申请信息、用卡信息、交易信息、还款信息、借款信息、卡及账户信息、欠款及逾期情况、催收记录;
4. 其他信息:公安司法信息、社保信息、财产信息、纳税信息、平安集团产品购买及服务信息、医疗健康信息、驾驶证及车辆信息、运营商信息、位置轨迹信息、保险信息、第三方平台账号信息、会员类信息、资质证书信息、设备信息、借记卡号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
第四条 乙方同意在下列情形下授权我行使用并向第三方共享或委托其上述个人信息。我行仅会出于合法、正当、必要的目的共享乙方的个人信息,并且只会共享提供服务所必要的个人信息。同时,我行会与合作方签署严格的保密协定,要求其严格按照约定的保密和安全措施来处理个人信息,并要求第三方不得将共享的个人信息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1. 为向乙方提供信用卡承诺的基础功能服务、增值权益服务、统一 95511 客服热线和消费者保护服务,我行需联合服务和权益提供商、联名卡合作方、电信运营商等共同合作。合作过程中需共享乙方的个人信息、信用卡信息(信用卡号、卡片有效期、卡片附属信息)及乙方在服务预订或使用过程中主动填写或产生的记录信息,以便实现服务资格判定、使用提示、提供服务。乙方可通过平安信用卡官网客户服务模块了解最新的服务供应商/联名卡合作方列表。
2. 为实现信用卡卡片制作、账单制作和寄送服务,需要将制卡信息、账务信息和邮寄信息共享至外包制作厂商和快递公司。乙方可通过平安信用卡官网客户服务模块了解最新的外包服务商和快递公司列表;
3. 为实现对乙方办理信用卡业务时的电子签名进行第三方鉴定认证,需要将认证所需的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卡号等信息委托给平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4. 我行作为银行卡账户验证业务的被验证行,将从清算机构接收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银行卡信息并与我行留存的持卡人个人信息进行一致性比对并输出核验结果。
5. 为生成统一的客户号,需要将乙方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及签发机构、性别、生日、国籍、手机或其他电话号码委托给平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6. 如乙方提出用卡交易争议,为妥善处理争议需要将争议涉及的个人及其交易信息共享给交易对应卡组织。乙方可通过平安信用卡官网客户服务模块了解最新的外部信息机构列表;
如乙方出现违约或涉及公检法案件协查,乙方同意我行将乙方下列个人信息共享至与我行签订保密协议的资产保全服务支持机构(官网公示)或公检法司法机关,用
于案件调查、提起诉讼、公安报案和债务追索等。
1) 个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证件影印件、工作单位、学历、个人相关基本信息;
2) 交易流水、欠款金额、额度、账单日、账单地址、欠款构成、还款记录、还款方案、账务与欠款类信息;
3) 逾期期数、历史逾期等级、逾期记录相关信息;
4) 客户本人手机、家庭电话、工作单位电话、联系人信息及电话、本人相关联系方式;
5) 催收过程信息如催收记录、工单记录、催收过程相关信息;
6) 催收评分、投诉标签、客户特征标签类信息;
7) 与我行相关涉诉信息、公安信息;
8) 其他业务相关信息。
如乙方出现违约,同意与我行签订保密协议的外包商,进行债务追索,包括短信、信函、电话、电子邮件、互联网通讯、面谈外访、其他符合催收规范的方式;乙方向甲方主动提供的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工作单位及其他登记的地址将用于前述方式进行催收。
第五条 我行仅在以下情况下,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
1. 获得您明确同意或授权后;
2. 在公布中奖活动名单时脱敏展示中奖者姓名、手机号或平安银行支付账号登录名;
3. 政府、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要求披露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第六条 我行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转让给任何公司、组织和个人,除非事先获得您的明确同意或根据法律法规或强制性的行政或司法要求。在涉及资产转让、合并、收购、兼并、重组或破产清算时,如涉及到个人信息转让,我行会向您告知有关情况,并要
求新的持有您的个人信息的公司、组织继续受本合约的约束,否则我行将要求该公司、组织重新向您征求授权同意。
第七条 上述场景中我行可能会收集和使用的个人敏感信息包括生物识别信息、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包括卡号/账号类信息、密码信息、登录用户名信息)、行踪轨迹。收集和使用上述敏感信息主要是为鉴别和验证身份、提供服务、处理异议及咨询等,具体可参见前述条款说明。我行深知上述敏感信息泄露可能会导致乙方的人身、财产等受到危害,我行会采用更为严格的管理机制保护敏感信息的数据安全。
第八条 除前述场景外,乙方允许我行在以下法律法规等允许的范围内收集、使用、共享其个人信息:
1. 为订立或者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
2. 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3. 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4. 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有关的,或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有关的;
5.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6. 依法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我行努力使用商业上可接受的方法来保护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如防火墙和数据备份措施、数据中心的访问权限限制、对移动终端的识别性信息进行加密处理等。同时,我行已经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对用户信息进行分级分类、加密保存、数据访问权限划分,指定内部数据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从数据的获取、使用、销毁都有严格的流程要求,避免用户隐私数据被非法使用。
第十条 平安银行设立了个人信息保护小组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如您对本隐私政策或个人信息保护相关事宜有任何疑问或投诉、建议,请通过以下任一方式与我们联系:
1. 客户热线 95511 转 2;
2. 官方网站 xxxx://xxxx.xxxxxx.xxx;
3. 平安银行在规定时效内核实事项并及时联系您提供解决方案。为保障安全,我行需要先验证客户身份和凭证资料,验证通过后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成,特殊情形下最长将在不超过 15 天或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二、利息和收费
第十一条 乙方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和须承担的各种费用、利息均由甲方记入主卡申领人信用卡账户,乙方应依据本合约第一条及相关约定,就该账户的债务向甲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须按本合约所附收费标准收取。
1. 乙方信用卡通过银联渠道在境内及境外交易的,均以人民币结算,境外交易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转换费用,以交易日中国银联的挂牌汇率及甲方的货币转换手续费计算。信用卡通过国际卡组织渠道在境内及境外交易的,均以美元结算,交易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美元的转换费用,以交易日国际卡组织的汇率及甲方的货币转换手续费计算。美国运通人民币卡在境内及境外交易的,均以人民币结算,境外交易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人民币的转换费用,以美国运通全球汇率及甲方的货币转换手续费计算。乙方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佣金及费用等。港澳台地区及其他中国银联覆盖的国家和地区,可由持卡人在刷卡交易时向商户声明选择使用中国银联或国际卡组织的清算网络;
2. 免息还款期为乙方当期的非现金交易自记账日至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免息
还款期最长不超过 50 天。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的,无须支付当期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全部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须按日息万分之五支付全部交易自记账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透支利息采取循环计息方式按月计收复利。如遇变动,按照监管机关及甲方公告的最新规定执行;
3. 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前以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违约,除须支付欠款利息外,还须支付违约金。
举例:假设客户的卡片账单日为每月 10 日,对应的的到期还款日为 28 日。如客
户当前无欠款,其在 9 月 11 日透支消费 1000 元,当期账单日为 10 月 10 日,
免息还款期为 10 月账单的到期还款日,即 10 月 28 日。客户的还款时间不同,是否免息、息费情况也不同。
1) 如客户在 10 月 28 日(含当日)之前全额还款, 将享受免息还款期,仅需偿还本金 1000 元;
2) 如客户在 10 月 28 日之后(如 10 月 29 日)还款,则不享受免息还款期,须偿还本金和利息共计 1024 元(1000+1000*0.0005*48=1024),以及逾期还款违约金 20 元(违约金计算逻辑参考文末信用卡收费标准*,此例中未还本金为 1000,违约金=未还本金*最低还款额(首次最低还款为 10%,后续为 5%)未还部分的 5%=1000*10%*5%=5,因最低收费为 20 元,按 20 元收取);
3) 如客户在 10 月 28 日之前(如 10 月 15 日)偿还部分金额,且还款金额小于最低还款额(如 80 元),剩余部分于 10 月 29 日之后还清。则与情况二相同,须偿还本金和利息 1024 元及违约金 20 元;
4) 如客户在 10 月 28 日之前(如 10 月 15 日)偿还部分金额,且还款金额大于最低还款额(如 400 元),剩余部分于 10 月 29 日之后还清(由于每笔消费分别计息,29 日超过了最后还款日,因此消费的 1000 元需要从消费日起到还清该笔消费还款日止:即,9 月 11 日到 10 月 29 日,计息天数共 48 天),则须偿还本金和利息共计 1024 元(1000+1000*0.0005*48=1024),与情况二区别为不收取违约金。
*违约金计算逻辑:若透支本金不超过 20 元或 3 美元时,违约金按透支本金收取;透支本金超过 20 元时,违约金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的 5%,最低人民币 20 元或 3 美元收取。
4. 乙方账户办理信用卡取现业务,须承担按相应的取现手续费率计算的手续费,且取现本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须按日息万分之五支付自记账之日起至本金全额还款日止的欠款利息。信用卡取现次数、金额限制按我行官网相关要求执行;
5. 溢缴款是指乙方存放在信用卡内的资金或还款时多缴的资金,为超过银行核给额度(固定额度+临时额度)的部分。甲方对乙方信用卡内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若乙方领回卡内全部或部分溢缴款,须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确认后以汇款的方式将溢缴款汇入乙方指定的本人账户,乙方需承担溢缴款领回手续费。如果通过自助设备、转账或银行网点柜台提取溢缴款,将视为取现交易,需支付取现手续费;
6. 乙方通过该申请表签名授权甲方开通信用卡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同时,乙方享有通过甲方客服热线取消超授权额度用卡服务的权利;
7. 年费的收取方法为:乙方领取卡片后,应按照甲方的规定缴纳年费。如甲方无
特殊规定,首年年费于乙方领取卡片后激活时从乙方信用卡账户中扣收,此后每年年费于乙方核卡日的日期从乙方信用卡账户中扣收。举例:客户 2019 年 1
月 1 日核卡,5 月 1 日激活,则首年年费将于 2019 年 5 月 1 日收取,次年年
x将于 2020 年 1 月 1 日收取。
三、使用
第十二条 x合约乙方包括主卡申领人及附属卡申领人(如有),主卡申领人应当确保附属卡申领人知悉、理解并遵守本合约,并对附属卡申领人的所有用卡行为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清偿其应付账款。
第十三条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且有效,乙方应当事先征得联系人的同意并在联系人知晓需要承担的义务(若乙方出现违约或账户安全等风险时,甲方有权联系乙方所预留的联系人,请求向乙方转达违约事宜、获取乙方的必要信息或其他事项)后,将联系人信息填写在申请表中。乙方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等)发生变更的,应在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 7 日内通知甲方更新相关信息,其中身份证明文件的有效期应在证
件到期后 30 天内完成更新,因乙方不及时变更信息或不配合更新证件有效期或不配合重新登记不完整或异常的个人基本信息而引起的责任及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因此对其账户采取管控措施、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甲方向乙方预留的地址寄出卡片的,即视为完成发卡。
第十四条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其申请,并核定信用额度,主卡持卡
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共用该额度。在核定乙方信用额度后,甲方有权因其认定的风
险控管因素或其他正当理由,调整乙方的信用额度。若甲方要求乙方交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则乙方应在甲方开立保证金存款账户,其存期不能低于信用卡有效期。未经甲方同意,作为保证金的存款在信用卡有效期满后 45 天内不得支取。当乙方经甲方多次催收仍不归还信用卡欠款的,甲方有权将乙方作为保证金的存款转入信用卡账户归还欠款,直至清偿全部欠款并注销该卡。
第十五条 乙方领取信用卡时,应立即在卡背面的签名条上签署与申请表及有效证件上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 信用卡仅限乙方本人使用,乙方出租、出借、转卖、出售、购买信用卡或其账户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否则甲方将于 5 年内暂停乙方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并不为乙方新开立账户;乙方不得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洗钱、恶意套取现金或积分等。乙方应承担因上述任何违法行为或违反《平安银行信用卡章程》及本合约行为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或第三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第十七条 乙方对用卡环境(包括但不限于现实场景和网络环境)的安全性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在未安全的机具设备、特约商户、电脑终端、手机、互联网或通讯线路上使用信用卡。信用卡激活后即可支持网络交易(如快捷支付、网关支付、二维码支付等)。乙方可通过手机、电脑等设备在互联网支付平台将本人信用卡(部分特殊卡种除外)绑定支付平台账户。在绑定时,乙方与相关支付平台将根据约定或其他合法的身份验证方式识别乙方身份及绑定操作的真实性。信用卡绑定后乙方可按照交易平台的支付验证方式进行关联信用卡支付。乙方在互联网、各类非面对面支付渠道使用信用卡的,基于乙方卡号、有效期等卡片信息或卡片密码、电话银行密码、手机动态验证码、相关身份验证信息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乙方认可甲方可凭
借密码、电话、手机动态验证码、传真确认、邮件、收货单签名、发货凭证或其他可验证乙方身份的信息确认信用卡交易为乙方本人所为,如因本人泄露以上信息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则由乙方承担。
第十八条 信用卡默认交易无需凭密,如需启用交易密码乙方可于收到卡片后致电甲方客服热线或登陆网上银行设置。乙方使用信用卡,须遵守甲方以及相关信用卡组织的有关规定。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信用卡的密码、卡片验证码、动态密码等信息,勿主动泄露给他人。如因本人泄露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则由乙方承担。乙方承诺妥善保管此密码并同意任何通过密码校验成功产生的身份资料变更、信用卡交易均视为其本人交易,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变更、交易后果。
第十九条 乙方停止用卡,须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办理注销手续,乙方未偿还的账款(包括但不限于当前余额、分期付款授信金额)自乙方通知甲方停止用卡之日视为全部到期并须一并清偿。乙方继续承担对该信用账户未达账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的还款责任。持卡人未全额清偿账户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的,甲方不予核准销户。
若乙方发生自愿结清、卡片冻结、被催收或甲方认为任何可能导致乙方无法或不履
行还款义务的状况,乙方的分期付款授信金额视为全部到期,乙方应当一次偿还全部剩余款项以及支付因未及时偿还全部剩余款项引起的利息、违约金等一切费用。
第二十条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质、信用、用卡情况等决定于卡片到期前是否为其换发新卡,甲方将根据对乙方的资信评估于换发新卡时重新授予信用额度。乙方不同意续卡
的,需于卡片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致电甲方信用卡服务热线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
式告知甲方,否则,视同乙方同意到期更换新卡并支付相应年费。乙方因使用信用卡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卡片的逾期、失效、更换或销户而消灭。
第二十一条 乙方知悉甲方作为金融机构所承担的风险防范和控制职能,根据监管有关规定和审慎经营的原则,个人信用卡透支资金应当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甲方制定信用卡交易授权和风险监测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系统和人员,确保 24 小时交易授权和实时监控,若乙方信用卡因出现监管机关、司法机构规定的或甲方认定的风险特征时,甲方有权中止或终止信用卡的全部或部分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授信额度、锁定账户、紧急止付、对商户交易限额、结清分期、套现治理、强制销户等风险管理措施,乙方有义务积极协助甲方识别相关风险(如提供交易正规发票、消费签账单等),并承担因此所产生的损失;乙方信用卡账户发生透支,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手段等必要措施进行催收;涉嫌恶意透支的,甲方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并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甲方可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官方网站、官方 APP 等方式向乙方提供服务,并将服务过程(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面谈、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手机信息或网络交流等)进行记录和保存,并作为甲方进行相关业务处理的依据。为了让乙方更便捷地使用平安银行线上服务,乙方同意平安银行使用乙方的手机号注册口袋银行帐号,并将信用卡与平安口袋银行帐号进行自动绑定。
第二十三条 乙方所申领的信用卡若具有电子现金功能,则默认信用卡贷记账户为主账户。
第二十四条 信用卡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姓名,消费金额直接从电子现金账户中扣减,通过信用卡芯片等电子数据办理的电子现金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乙方应承担因芯片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
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乙方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等理由拒绝偿付因交易发生的款项,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第二十五条 信用卡在使用非接触方式进行消费时,默认使用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进行交易;在使用接触式方式进行消费时,乙方可在 POS 机上选择使用信用卡主账户或电子现金账户进行交易。
第二十六条 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不挂失、不可透支,账户余额上限为 1000 元(含)人民币,账户内余额不计付利息,不可提取现金,仅可用于小额脱机消费。乙方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以电子现金芯片余额为准,电子现金消费交易的退货资金退入乙方信用卡主账户内。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通过 ATM 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银联通道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 1 万元或等值当地货币。AE/Visa/Master/JCB 等外卡组通道每卡每日累计不超过等值 1000 美元的当地货币(美国运通人民币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
人民币 1 万元或等值当地货币)。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超过 10 笔。中国大陆发行的外币卡,不支持境内取现。持卡人通过柜面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卡片可取现额度;发卡机构不得将持卡人信用卡预借现金(包括取现)额度内资金划转至其他信用卡,以及非持卡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
第二十八条 信用卡具备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可在中国银联、美国运通、万事达、VISA 及发
卡机构指定的受理点使用。一般情形下的交易均可以通过审查完成授权成功交易。同时,基于金融机构所承担的风险防范和控制职责,甲方需要对信用卡消费进行风险审查和授权,甲方不承诺或保证乙方的所有交易可成功,可能存在因乙方出现卡片磁条信息泄漏或其他风险特征,导致没有通过甲方授权、交易失败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为便利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 IC 卡及平安银行发行的美国运通人民币卡持卡人可选择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开通后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 1000 元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甲方将在持卡人成功申办激活卡片等环节与持卡人确认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意愿。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平安银行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持卡人用卡过程中也可通过平安银行客服电话、平安口袋银行 APP 随时更改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关闭或开通。
四、还款
第三十条 甲方所保存的有关信用卡的交易记录,均为该卡使用的真实凭据,对乙方具有约束力。甲方将通过信用卡 App、官方微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和电子邮件等渠道为乙方提供电子对账服务,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是正确、完整、真实的并能正常接收甲方发送的电子邮件账单。乙方如需纸质账单,可在信用卡卡片核发后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申请。乙方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xxx在账单日起三十日内未向甲方提出异议,
则视为乙方收到对账单并认可对账单上所列的全部交易。
第三十一条 乙方遇到交易纠纷,甲方会协助乙方进行追索维护乙方权益,同时对于确认是xx授权的交易,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绝偿还因使用信用卡所产生的欠款。
第三十二条 信用卡偿还顺序依次为年费、违约金/服务费用/利息等、预借现金款、消费透支款。甲方有权根据监管要求对逾期账户单方变更上述顺序。
第三十三条 乙方绑定自动还款的,视为授权甲方自动从乙方设置的还款账户中扣款偿还信用卡
账户账款,甲方于到期还款日按照乙方设置的自动还款类型(全额、最低)进行扣款,乙方应确保所绑定的自动还款账户在到期还款日 18:00 至 24:00 期间有足够的可用余额,确保可以成功扣款。如乙方需要提前自行还款,请于到期还款日当日 18:00 前进行还款交易,以免重复扣款。若因余额不足或乙方其他原因导致扣款不成功或扣款不足最低还款额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现金或其他方式还款,并且因扣款不成功而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等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按约还款或有欺诈、套现或其他违法违规的风险时,乙方授权甲方不定时的对乙方绑定自动还款的账户进行扣款。
乙方未绑定自动还款的,应当按时通过银行公示还款渠道进行还款。若乙方未按约还款或有欺诈、套现或其他违法违规的风险时,乙方授权甲方对乙方在本行的借记卡账户进行查询,若乙方本行借记卡账户有余额,则授权甲方从乙方的本行借记卡账户扣款并转入信用卡账户用于还款,扣款成功后,甲方会以口袋银行 APP 消息、微信、短信等方式通知乙方。
若因入账时间问题,导致有溢缴款产生的,乙方有权针对此部分溢缴款向甲方申请免费领回。
第三十四条 x乙方已开通自动购汇还款功能,乙方产生的美元已出账单,在还入人民币
后将按照自动购汇还款规则进行购汇还款,还款汇率取发起还款时前一日 23:31我行官网(网址:xxxx://xxxx.xxxxxx.xxx)外汇牌价表美元现汇/现钞卖出价。如乙方不需要自动购汇还款功能,可通过甲方客服热线(95511 转 2)进行取消。乙方在境外消费或取现形成的透支,乙方在办理还款时可选择按照甲方规定在甲方营业网点或指定渠道偿还,乙方可使用外币现钞或外汇存款偿还或用人民币资金购汇偿还信用卡外币账户欠款,但购汇金额不得超过外币账户内已形成的外币透支
额,所购汇金额必须直接用于偿还已形成的透支款项,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用卡发生的交易为我国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所禁止,则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办理购汇。
第三十五条 乙方每期最低还款额=(前期最低还款额未缴纳部分+年费+分期业务每期入账本金、利息+取现本金、手续费以及由此对产生的利息+超额消费及其他费用)*100%+(消费金额+其他费用)*10%。其他费用包括违约金、利息、挂失费、毁补费等,年费、取现利息及手续费除外。若客户已有一期准时还清了最低还款额,接下来每月最低还款额计算中,消费金额和费用部分将从原来的 10%计算改为 5%计算。最低还款额计算方式如发生变动,以银行在官方网站等公布的最新规则为准。
第三十六条 乙方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将乙方在本行的其他账户存款以及其他抵、质押物用来清偿,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1. 乙方在信用卡申请时提交的户籍地址、身份证地址、家庭地址、邮箱地址、用于接收短信的手机号码均为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该送达地址适用于履约过程及争议进入诉讼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程序),并同意人民法院可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箱、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法院 APP 等电子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乙方同意人民法院采用上述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送达,送达时间以最先送达的为准,上述所有送达地址均为真实、有效、畅通并构成有效的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2. 送达的诉讼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诉状、证据材料、各类通知书、传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针对特定诉讼文书,法律限制送达方式的,依其规定;
3. 若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以签收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因受送达人过错导致诉讼法律文书被退回,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若采用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传
真等电子方式送达的,送达之日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已有效发送的日期,除非受送达人提供相反证明;
4. 乙方同意甲方或人民法院通过上述送达中的任意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对其进行送达,即使出现送达地址不准确、受送达人或指定接收人拒绝签收等情况,均视为法律文书已有效送达,乙方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5. 如需变更送达地址,乙方应提前五日致电信用卡全国 24 小时服务热线:95511转 2 通知甲方,如进入民事诉讼程序,乙方应同时提前五日书面通知司法机关。甲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如因乙方提供联系方式有误、变更后未及时通知、拒收等原因导致的无法送达不能归责于甲方,仍视为有效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 乙方已清楚了解本送达地址条款的法律意义,并已特别注意到上述各条款相应的法律后果,送达条款未损害乙方合法权益。
五、特殊情况及争端
第三十七条 信用卡遗失或被窃,乙方应立即按照《平安银行信用卡章程》及甲方相关规定向甲方进行挂失申请。甲方办妥挂失手续后,将与乙方进行办妥挂失手续时间的确认。甲乙双方同意,挂失生效前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挂失生效后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电子现金除外)。但乙方有证据证明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导致乙方损失扩大的除外。若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其他不诚信行为,或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的,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信用卡挂失后,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为其补办新卡,
同时按收费标准收取手续费。
第三十八条 乙方的信用卡交易单据或内容不全,但经甲方确认交易真实存在的,乙方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若乙方对信用卡发生的交易有疑问,需甲方协助查询并索取有关单据证明的,甲方将予协助,但乙方应承担有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 乙方否认交易的,应当首先提供非本人交易的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卡片不在现场证据、本人不在刷卡现场证据、交易签名与本人签名不一致证据及甲方要求的其他证据等。乙方提供证据后,甲方根据相关证据及调查结果决定是否需乙方还款。若乙方信用卡交易符合第八条所述交易特征的,无论是否提供上述证据,应优先适用该条的约定。
第四十条 为确保乙方用卡安全,若乙方卡片出现误存款、误扣款的情况,乙方授权甲方对争议款项进行冻结、暂停支付或冲正。
第四十一条 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不受理挂失,信用卡挂失生效后,其效力不及于电子现金账户,甲方不承担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被冒用所引起的资金风险。信用卡挂失换卡后,原信用卡功能能够自动转移到新卡的,该新卡自动取得原信用卡功能;原信用卡功能不能够自动转移到新卡的,乙方应及时到原签约办理的甲方营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六、附则
第四十二条 甲方信用卡网站所公布的《平安银行信用卡章程》、收费标准、积分累计及回馈规则是本合约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录一所附收费标准与甲方信用卡网站不时公布的标准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章程内容与本合约不一致的,以本合约为准。
本合约内容、收费标准如有变动,调整后的内容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所确定的时间在甲方信用卡中心网站和口袋银行 APP 进行公告/消息推送后施行。乙方有权在甲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及相关服务,如乙方不愿接受甲方公告内容的,可在公告施行前申请终止相关服务或选择甲方提供的其他服务。乙方既不执行公告内容,又不申请终止或更换为甲方其他服务的,甲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
第四十三条 乙方违反本合约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信用卡的部分或全部功能,收回或授权有关机构收回信用卡,或将该卡列入止付名单,并追回全部欠款,由此引起的追讨费用由乙方承担(电子现金交易除外)。
第四十四条 x合约自乙方于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时生效。乙方领用信用卡后要求退卡和解除合
约的,必须清偿信用卡账户债务,并按甲方规定办理销户后,方可解除本合约。
第四十五条 x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的规定,在合约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由第三方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双方同意管辖人民法院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未尽事宜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甲方业务规定及金融行业惯例办理。
第四十六条 本人授权甲方可在任何时候将本人所申请办理的信用卡中所产生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甲方有权接受债权受让方委托作为信贷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约的约定进行相关贷后管理工作。
七、银联 IC 芯片卡电子现金账户使用说明
第四十七条“电子现金账户”指平安银行按照《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为持卡人开
设的以芯片为载体,可支付脱机小额支付的人民币账户。
第四十八条 电子现金账户具有脱机消费、圈提功能。脱机消费称为非接触式消费又为“闪付”,将资金转出电子现金账户称为“圈提”。
第四十九条 网点柜面及 ATM 机均可查询电子现金余额。电子现金可在支持快速支付的商户非接触 POS 终端上使用闪付方式进行快速、免输密码的脱机小额支付。
第五十条 银联 IC 信用卡换卡后,原银联 IC 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账户余额不能够自动转移到新卡,持卡人应持新卡及时到甲方营业网点办理余额转移手续,并交回原银联 IC信用卡。
第五十一条 乙方所申领的信用卡为芯片信用卡的,到期或损坏需要换卡时,如信用卡芯片未损坏,乙方应至甲方营业网点交回到期或损坏卡片,将电子现金账户资金转入信用卡主账户;如信用卡芯片已损坏,乙方至甲方营业网点交回到期或损坏卡片,其原卡片电子现金账户资金 30 天后转入信用卡主账户中,在此期间已换领的新卡片不允许销户。
第五十二条 乙方提出主账户结清申请时,其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应为零,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不能为零,乙方应在主账户正式结清后至甲方营业网点交回卡片圈提电子现金账户资金,圈提金额以信用卡读取的芯片余额为准。如乙方不交回卡片,则在信用卡有效期内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仍可进行消费,由此产生的资金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八、卡种特别说明
第五十三条 (该条款仅适用于红雀卡、大润发卡申请)乙方成功申领欧尚红雀卡、大润发卡后,使用该卡片进行的消费按照一定规则予以累计,并获得一定比例的回馈。乙方获得
的回馈金额仅限于在中国境内的红雀卡、大润发卡所合作联名卡的超市内使用。
第五十四条(该条款仅适用于分期信用卡申请)乙方成功申领分期信用卡(该产品无附属卡申请功能),使用该卡片进行消费时,单笔消费金额大于等于 300 元享自动分期,
分期期数 12 期,分期卡自动分期费率同甲方信用卡单笔消费分期费率标准,乙方申卡即代表已了解相关收费标准,愿意遵守以上规则;
第五十五条(该条款仅适用于 Costco 联名信用卡申请)
1. 持有 Costco 联名信用卡银联卡的客户将同时享有 Costco 会员及信用卡服务,乙方申请 Costco 联名信用卡银联卡即代表乙方同意甲方将乙方申请信息传送至 Costco 用于会员审核,平安银行与 Costco 承诺对客户信息保密;
2. 因 Costco 联名信用卡银联卡具备 Costco 会员卡功能,联名卡银联卡卡背将印制客户照片以做会员凭证,乙方同意甲方使用其在申请流程中上传的有效证件上的照片作为印制照片来源;
3. xxxxx Costco 联名信用卡银联卡并首次成为 Costco 中国大陆地区会员:甲方将在乙方成功收到卡片并激活 Costco 联名信用卡银联卡后,默认为乙方代扣首年的 Costco 会员费。xxx在申请流程中勾选“自动续费”Costco 会员,甲方将从乙方 Costco 联名信用卡银联卡激活的次年开始在乙方每年会员到期前五天内为其代扣 Costco 会员费,详细扣费信息以短信通知为准;
如乙方申请 Costco 联名信用卡银联卡时已成为 Costco 中国大陆地区会员:联名卡银联卡将在乙方联名卡银联卡激活当天延续乙方 Costco 会员卡服务功能,无需再缴纳当年度会员费。xxx在申请流程中勾选“自动续费”Costco 会员,甲方将从乙方联名卡银联卡激活的次年开始在乙方每年会员到期前五天内为其代扣 Costco 会员费,详细扣费信息以短信通知为准。
4. 如乙方未持有 Costco 联名信用卡银联卡,在申请 Costco 联名信用卡银联卡的同时,默认同意向甲方一同申请同层级 Costco 联名信用卡 Visa 卡;在申请 Costco 联名信用卡 Visa 卡,默认同意向甲方一同申请同层级 Costco 联名信用卡银联卡;
5. 甲方提供联名卡xx金权益,乙方可在甲方指定范围内使用联名卡累计及使用xx金,若乙方针对有累计xx金的消费发生退货关联时,甲方将根据联名卡xx金使用规则将该笔交易累计的xx金从乙方当前的xx金账户余额中扣减,若余额不足以扣减该笔xx金,甲方会操作将差额部分计入乙方当期账单偿还。xx金规则详情请以卡片权益介绍页信息为准。
第五十六条(该条款仅适用于外籍人员质押办信用卡申请)
1. 乙方通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的定期存款产品,作为担保金,即通过定期存款产品作为担保款,进行质押申请办理信用卡,此担保款可用于优先偿还乙方名下所有的平安银行信用卡欠款,包含但不限于本金、服务费用/利息、违约金、分期费用、分期利息、预借现金款、消费透支款等;担保款保证期限直至乙方结清平安银行信用卡所有欠款并通过担保办理的信用卡全部注销,可解除担保;
2. 根据乙方用卡情况,甲方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正常上报征信记录,乙方同意向其所在国的信用机构,汇报用卡记录;若乙方在用卡过程中出现逾期情况,甲方可委托境内或境外催收机构对违约金额进行催收、或通过法律途径对违约金额进行诉讼;
3. 根据合同约定,若乙方未按约还款、导致信用卡账户的逾期,或有欺诈、套现、或其他违法违规的风险时,甲方有权将乙方作为担保的存款转入信用卡账户归还欠款,并对卡片注销,如担保款不足以还清乙方欠款,甲方可继续催收,直至信
用卡账户欠款还清;
4. 如乙方结清信用卡账户,且卡片已经注销,可申请解除质押担保金,解除时间以借记卡数据为准。
第五十七条(该条款仅适用于平安银行萌宠主题信用卡申请)
1. 平安银行萌宠主题信用卡为乙方提供卡面定制服务功能,乙方授权并同意甲方将乙方申请信用卡阶段上传的宠物图片用于信用卡卡面制作展示。如因乙方上传的照片不当致使甲方接获有关乙方上传图片造成侵权的投诉或诉讼时,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乙方用卡,乙方同意接到甲方通知后,协助甲方进行投诉或诉讼调查,若甲方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或损害时,乙方愿意赔偿平安银行因此遭受到的全部损失。针对甲方提供的卡面定制服务,乙方已阅读并同意遵守《平安银行萌宠主题信用卡卡面定制服务申领须知》;
2. 平安银行萌宠主题信用卡提供标准版卡面和自定义上传卡面两种卡面形态选择,两种卡面均设定收费标准:人民币 50 元/张(甲方将不定期开展促销活动进行卡面费优免,卡面定价费用的调整将以甲方官网公告为准),乙方知悉并同意甲方在成功核卡后即收取卡面定制费。
第五十八条(该条款仅适用于平安银行公务卡)
1. 基于为乙方提供公务卡附赠保险权益服务目的,甲方将乙方的姓名、证件号码及类型、手机号、出生日期、性别等信息提供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 基于为乙方提供公务卡消费报销目的,甲方将乙方公务卡交易信息(消费日期、交易金额、交易类型、交易流水号等)及账户信息(卡号、预算单位账号及户名
等)提供给当地财政及预算单位供其查询核对。
第五十九条(该条款仅适用于平安银行重庆交通信息卡申请)
1. 重庆市驾驶人交通信息卡是记录驾驶人基本信息以及交通违法、记分、交通事故、安全学习等信息,并提供相关便民服务的电子媒介,该功能仅限重庆市范围内使用;
2. 持有平安银行重庆交通信息卡的客户将同时享有该联名信用卡的金融服务和产品权益,有效期内免收年费、工本费和邮寄费。甲方为乙方提供重庆市驾驶人交通信息卡的申领、发卡、激活、补换卡服务,乙方授权并同意甲方将乙方申请信用卡阶段填写的证件类型、姓名、证件号码、联系号码、家庭地址以及部分屏蔽后的信用卡卡号、信用卡物理芯片号、信用卡操作标识(申领/发放/激活/卡状态变更)同步至重庆市城投金卡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交警系统,用于该重庆交通信息卡的审批、发卡、激活、补换卡操作;
3. 乙方授权并同意甲方将乙方的驾驶人档案号、印刷卡号加印在重庆交通信息卡卡面上,且行业应用数据将写入芯片,用于记录驾驶人基本信息和相关应用服务;
4. 若乙方信用卡受到银行风险管制或信用卡被注销,该卡片的交通管理功能不受影响;若乙方信用卡挂失、损毁以及有效期到期,该卡片的交通管理功能和信用卡功能均将停止;
5. 若乙方违反重庆市交通信息卡的领取和使用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附:客户服务热线与投诉热线:95511-2,如有变动,请以本行官网公告为准。
附:关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的特别条款
x条款是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银行”)与所签署领用合约(“合约”)相对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申领人(“合约签约方”)间有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的特别条款;本条款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以及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其前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内的各金融监管机构(“有权监管机构”)有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监管要求而拟订;本条款作为相应合约之附件,将成为该等合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与相关合约共同构成完整整体,其应与该等合约共同阅读和理解。各方均理解、认识和同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法律法规之必要性,有鉴于此,各相关方在此确认如下条款并同意遵照执行:
基于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合约签约方在此向银行确认和承诺如下:
1、认可前提。合约签约方理解、认可并同意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银行作为金融机构须根据该等规定进行相关管理,并有权依该等规定对相关合约的签约主体进行风险告知、提示、并要求合约签约方遵守和符合该等规定。
2、遵守监管。
(1)合约签约方在此确认和承诺,银行已明确向其提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相关要求;合约签署方亦进一步在此确认和同意,其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被监管方的要求和规定,以及银行基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或反逃税不时发布的相关政策、规则或办法,且其在通过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时,认可合约签约方履行合规义务
是银行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前提。
(2)合约签约方承诺将依法合规地向银行开展或办理各类业务、目的合法、背景真实、所提交申请材料均准确、合法、有效且无重大遗漏,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或不合规目的之情形;
3、协助和配合义务。
(1)合约签约方承诺其知晓并同意其有义务协助及配合银行履行所有以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或反逃税为目的的检查、调查、额外业务流程或程序、按要求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并同意承担由此等合规目的可能带来的处理时间或成本的合理增加。
(2)合约签约方承诺其知晓并同意银行有权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或反逃税目的使用、汇总或向有权监管机构报送与合约签约方有关的数据、信息。
4、服务的中止与终止。合约签约方承诺其知晓并同意在银行与其任何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如合约签约方发生或卷入(或涉嫌发生或卷入)任何与银行(无论是本条款所定义银行或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反洗钱及/或反恐怖融资及/或反逃税事项或调查的,银行有权暂停、中止或终止与合约签约方间任何业务项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暂停发放任何融资、暂停业务进程或暂停受理申请、对已经发放的授信或融资宣布立即提前到期或要求追加全额保证金;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合约签约方自行承担。如合约签约方已被证实(包括通过新闻等公开渠道或信息)受到涉及洗钱及/或恐怖融资及/或逃税相关正式调查、立案、处罚或来自政府机构的其他正式官方程序的,视为构成合约签约方对银行每一交易或业务文件项下违反,银行有权宣布合约签约方违约并停止提供服务、收回全部融资(如有)及/或追究违约责任;如约定的违约金(若有)不足以弥补银行由此受到的损失的,合约签约方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持续合规。合约签约方理解上述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要求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宏观金融环境的变迁而不时更新和完善,合约签约方承诺将持续关注和了解该等法
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之最新版本,并在与银行开展业务期间保持持续合规。
6、国际反恐反洗钱。合约签约方明白和理解反恐反洗钱及反逃税作为一项复杂工程,可能涉及跨境跨主权合作,并可能受限于国际组织及/或其他主权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之要求;合约签约方在此确认上述反恐反洗钱及反洗钱特别条款同样适用于国际反恐反洗钱及/或反逃税合规要求;当银行涉及国际反恐反洗钱协作时,银行有权依据上述条款进行相应的调查、检查或采取适当的行动。
附:信用卡收费标准
信用卡年费 | 平安钻石信用卡 | 主卡:人民币 10000 元/年;附属卡:人 民币 6000 元/年 |
平安私人财富财富宝钻石信用卡 | 主卡:人民币 10000 元/年 | |
平安美国运通百夫长白金卡 | 主卡:人民币 6000 元/年;附属卡:人 民币 3000 元/年 | |
平安白金信用卡 | 主卡:人民币 2800 元/年;附属卡:人 民币 1800 元/年 | |
平安证券财富尊享白金卡 | 主卡:人民币 2800 元/年 | |
平安旅游白金信用卡 | 主卡:人民币 1200 元/年;附属卡:人 民币 800 元/年 | |
平安精英白金信用卡 | 主卡:人民币 600 元/年;附属卡:人民 币 480 元/年 |
平安证券财富白金卡 | 主卡:人民币 600 元/年 | |
平安私人财富财富宝白金信用卡 | 主卡:人民币 600 元/年 | |
平安证券财富金卡 | 主卡:人民币 300 元/年 | |
平安车主白金信用卡 | 主卡:人民币 800 元/年;附卡:免年费 | |
平安爱奇艺白金信用卡 | 主卡:人民币 600 元/年;附属卡:人民 币 480 元/年 | |
平安爱奇艺信用卡金卡 | 主卡:人民币 300 元/年,附属卡人民币 150 元/年; | |
平安陆金所 AI 财富卡白金卡 | 主卡:人民币 600 元/年 | |
平安腾讯视频 VIP 白金信用卡 | 主卡:人民币 600 元/年;附属卡:人民 币 480 元/年 | |
平安腾讯视频 VIP 信用卡金卡 | 主卡:人民币 300 元/年,附属卡人民币 150 元/年; | |
平安陆金所 AI 财富卡金卡 | 主卡:人民币 300 元/年 | |
平安标准信用卡 | 金卡主卡:人民币 300 元/年,附属卡: 人民币 150 元/年; 普卡主卡:人民币 100 元/年,附属卡: 人民币 50 元/年; | |
平安携程商旅信用卡 | 金卡主卡:人民币 300 元/年,附属卡: 人民币 150 元/年; |
普卡主卡:人民币 100 元/年,附属卡: 人民币 50 元/年; | ||
平安 1 号店联名信用卡 | 金卡主卡:人民币 300 元/年,附属卡: 人民币 150 元/年; 普卡主卡:人民币 100 元/年,附属卡: 人民币 50 元/年; | |
平安由你信用卡 | 主卡:人民币 100 元/年; | |
平安车主信用卡 | 主卡:人民币 200 元/年 | |
平安汽车之家联名信用卡(尊享版) | 主卡:人民币 200 元/年 | |
平安汽车之家联名信用卡(优享版) | 主卡:人民币 200 元/年 | |
平安 Be@rbrick 时尚信用卡 | 主卡:人民币 100 元/年;附属卡:人民 币 50 元/年 | |
平安保险金卡信用卡 | 主卡:人民币 200 元/年;附属卡:人民 币 150 元/年 | |
平安中国旅游信用卡金卡 | 主卡:人民币 300 元/年;附属卡:人民 币 150 元/年 | |
平安淘宝卡联名信用卡 | 主卡:人民币 100 元/年;附属卡:人民 币 50 元/年 | |
平安金管家联名信用卡 | 主卡:人民币 230 元/年 | |
平安保险信用卡 | 主卡:人民币 300 元/年;附属卡:人民 |
币 150 元/年 | ||
平安大润发会员信用卡 | 主卡:人民币 65/年;附属卡:人民币 40 元/年 | |
平安欧尚红雀信用卡 | 主卡:人民币 65/年;附属卡:人民币 40 元/年 | |
平安分期信用卡 | 主卡:人民币 100 元/年 | |
平安美国运通®美元白金卡 | 主卡:人民币 600 元/年;附属卡:人民 币 480 元/年 | |
平安 VISA 美元白金卡 | 主卡:人民币 600 元/年;附属卡:人民 币 480 元/年 | |
平安银行万事达美元白金卡 | 主卡:人民币 600 元/年;附属卡:人民 币 480 元/年 | |
平安银行车主金融信用卡 | 主卡:人民币 300 元/年 | |
平安不带卡(免年费类) | 免年费 | |
平安香港旅游卡 | 金卡主卡:175 元/年,附属卡:125 元 /年; 普卡主卡:100 元/年,附属卡:80 元/年; | |
平安金通卡 | 人民币 300 元/年 | |
平安银行公务卡 | 人民币 300 元/年 |
平安阴阳师联名信用卡 | 人民币 300 元/年 | |
平安银行同花顺银联金卡 | 主卡:人民币 300 元/年 | |
平安曼联银联白金卡 | 主卡:人民币 480 元/年,附属卡:人民 币 240 元/年 | |
平安曼联 Visa 白金卡(免年费类) | 免年费 | |
平安银行 COSTCO 联名信用卡银联钻 石卡 | 主卡:人民币 10000 元/年 | |
平安银行 COSTCO 联名信用卡银联白 金卡 | 主卡:人民币 600 元/年 | |
平安银行 COSTCO 联名信用卡银联金 卡 | 主卡:人民币 300 元/年 | |
平安银行COSTCO 联名信用卡Visa 无 限卡 | 主卡:人民币 2800 元/年 | |
平安银行COSTCO 联名信用卡Visa 白 金卡 | 主卡:人民币 600 元/年 | |
平安银行COSTCO 联名信用卡Visa 金 卡 | 主卡:人民币 300 元/年 | |
平安银行萌宠主题信用卡 | 主卡:人民币 300 元/年 | |
平安银行国美联名信用卡 | 主卡:人民币 300 元/年 | |
平安银行福瑞信用卡银联金卡 | 主卡:人民币 300 元/年 |
平安银行福瑞信用卡银联白金卡 | 主卡:人民币 600 元/年 | |
平安银行美国运通®耀红卡 | 主卡:人民币 300 元/年,附属卡:人民 币 150 元/年 | |
平安银行美国运通®Safari 卡 | 主卡:人民币 1800 元/年,附属卡:免 年费 | |
平安银行春秋航空联名信用卡银联白 金卡 | 主卡:人民币 480 元/年 | |
平安银行京东白条联名信用卡(超级 版)(免年费类) | 白金卡主卡:免年费 | |
平安悦享白金信用卡 | 主卡:人民币 480 元/年 | |
平安银行京喜联名信用卡 | 免年费 | |
循环信用利率 (透支利率) | 日利率 0.05%(即年利率 18.25%),按月计收复利 | |
取现手续费 | 境内 2.5%,最低 25 元/笔; 境外:以人民币结算按 3%,最低 40 元/笔;境外:以美金结算按 3%,最低 5 美元/笔 | |
违约金 | 透支本金不超过 20 元或 3 美元时,违约金按透支本金收取;透支本金超过 20 元时,违约金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的 5%,最低人民币 20 元或 3 美元收取 | |
消费短信提醒 | 人民币 36 元/年 |
挂失手续费 | 磁条卡:人民币 60 元/卡;芯片卡:人民币 75 元/卡 |
损坏换卡手续 费 | 磁条卡:人民币 15 元/卡;芯片卡:人民币 30 元/卡 |
快递费 | 人民币 20 元/封 |
开具证明手续 费 | 人民币 20 元/份 |
溢缴款领回手 续费 | 转出金额的 5‰;最低人民币 5 元或 1 美元,最高人民币 50 元或 7 美元 |
跨境查询手续 费 | 人民币卡跨境查询手续费:人民币 2 元/笔;美元跨境查询:0.3 美元/笔 |
x收跨境交易 手续费 | 交易金额的 1.5% |
调阅签购单手 续费 | 副本:境内人民币 20 元/笔;境外 3 美元/笔 |
境外紧急补发 卡手续费 | VISA:175 美元/卡;Master:155 美元/卡;JCB:60 美元/卡 |
补制纸质对账 单手续费 | 最近 12 个月各月对账单可免费补寄一次;索取上述以外对账单,每次每月收取 人民币 10 元/份 |
分期业务 | 按协议或约定收取 |
卡片服务定制 | 按协议或约定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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