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金惠聚潮 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 特别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浙商金惠聚潮 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浙商xxx潮 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 | ||
特别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浙商xxx潮 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xx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投资者签订《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其认购或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委托人将按照《管理办法》、《管理合同》、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
集合计划基本信息 | 名称 | 浙商xxx潮 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类型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目标规模 | x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 29900 万份,存续期规模上限为 29900 万份,客户人数在 200 人以下。 | |
管理期限 | 管理期限为 24 个月。管理人可以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具体时间提前公 告。 | |
推广期 | x集合计划推广期自计划启动推广之日起不超过六十个工作日,具体推广时间以本集合计划推广公告为准。 | |
封闭期 | x集合计划成立后的运作时间均为封闭期,在该期间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 |
开放期 | x集合计划在存续期内不设开放期。 | |
份额面值 | 人民币 1.00 元。 | |
最低金额 |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且必须是 10 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追加参与的金额必须是 10 万元 人民币的整数倍。 | |
相关费率 | 1、参与费:0%; 2、退出费:0%; 3、管理费:A 类份额:1.4%/年;B 类份额:0.9%/年; 4、托管费:0%/年; 5、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提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高于委托人预期收益本息部分,全部计提业绩报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或等于委托人预期收益本息的,不计提业绩报酬。 |
6、其他费用 | ||
投资范围 | 聚潮资管-陆家嘴信托聚潮 3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本产品除现金类资产外,将单一投资于聚潮资管-陆家嘴信托聚潮 3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该专项计划管理人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关联方。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且其 投资比例不受限制。 | |
风险收益特征 | x集合计划属中等风险产品。 | |
适合推广对象 | x集合计划适合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投资周期较长的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二) 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 |
当事 人 | 管理人 |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托管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 |
代理推广机构 |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代销机构。 | |
集合计划的参与 | 办理时间 |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不设存续期参与。 |
办理场所 |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推广机构指定的推广营业网点。 | |
办理方式、程序 | 1、参与的原则 (1)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推广期参与价格为份额面值; (2)本计划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委托人的参与:🕔推广期和存续期内,本集合计划份额已经接近或达到规模上限;②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③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④发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规定的暂停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情况; ⑤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提前结束推广期的情形: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管理人经托管人同意后,将根据集合计划资金募集情况,决定是否提前结束推广期,避免出现募集资金超过集合计划目标规模上限或参与人数超过集合计划规定上限的情况。若管理人决定结束推广期,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推广机构和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如果推广期内出现了超募的情况,则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对超募当日的客户有效委托申请依次进行确认。“时间优先、金额优先”是指委托时间在前的优先于在后的,参与金额较大的优先于金额较小的,即当超募情况出现时,管理人应当将当日以前的有效参与委托予以全部确认,再将当日所有有效参与委托先按照参与时间先后排序,时间相同的再按照参与金额大小排序,然后根据排序逐笔确认, 超过目标规模上限的其他客户委托将不被确认。如果确认某笔委托将导致规模超限,管理人可视情况对该 |
笔委托进行部分确认,但部分确认金额不得低于 100 万元且确认后计划总规模不超过目标规模上限(若单笔委托达到 300 万元及以上但确认部分不足 300 万元的,不作部分确认、该笔委托整体不予确认)。 2、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委托人在推广期内可在推广机构指定的场所参与本计划。 (1)委托人参与前,需按推广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参与的金额; (2)委托人可以通过签署电子合同的形式参与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在规定参与时间内与管理人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后(首次参与的委托人需签署),通过管理人、推广机构的网上交易或柜台系统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电子签名合同后申请参加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后有效。 (3)委托人在推广期间可多次参与,委托经受理后不得撤销。 (4)委托人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本集合计划,任何人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5)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必须足额交款,推广机构对参与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推广机构确实接收到参与申请。如果委托人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仅以其到账金额确定其有效申请份额;若到账金额低于本集合计划的参与下限,则参与申请不成功,其参与款项将被作为无效款项退回委托人账户。 (6)委托人最后的份额确认将在计划成立后的 2 个工作日后到原销售网点查询。 | ||
参与费 | x集合计划不设参与费。 | |
认购资金利息 |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不计入计划份额,在首次分红分配时一并分配给委托人。利息金额 以本集合计划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 |
集合计划的退出 | x集合计划自成立日起封闭运作,存续期内不办理退出业务。 | |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 情况 | 管理人不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 |
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时间 |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 20000 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 2 人(含)以上,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时间以计划成立公告为准。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证券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或资产托管机构的募集专 户,不得动用。 | |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本金及利息返还方式) |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 20000 万元或委托人的人数少于 2 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 x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利息金额以本集合计划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
集合计划份额转让 | 在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开通后,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 |
费用 、报酬 | 费用种类(计提标准、方法、支付方式) | 1、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的年托管费率为 0%。 2、管理费 x集合计划应给付管理人管理费, 按委托人参与的计划份额的年费率计提。本集合计划 A 类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 1.4%,B 类份额的年管理费率为 0.9%。管理费自本集合计划成立日起开始计提,每日计提,逐日累计,在本集合计划收到投资收益和集合计划终止日后🖂个工作日内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计提日及支付日期顺延。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委托资产管理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按划付指令从委托资产中支付给管理人。计算方法如下: H=N × (E1×1.4%/365+E2×0.9%/365) H 为当期应计提的管理费; E1 为委托人参与的A 类计划份额,E2 为委托人参与的B 类计划份额; N为上一个管理费计提日(如上一个管理费计提日不存在,为本集合计划成立日)至本次管理费计提日间隔天数。 3、与本集合计划相关的审计费 在存续期间发生的集合计划审计费用,在费用发生后一次性计入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的年度审计费,按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协议所规定的金额计算。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注册与过 户登记人收取的相关费用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均在费用发生后一次性计入集合计划。上述计划费用中第 3、4 项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
不由集合计划承担的费用 | 集合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在计划资产中列支。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其他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具体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 |
税收支出 | x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事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 |
业绩报酬 | 1、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1)业绩报酬计提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高于委托人预期收益本息部分,全部计提业绩报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或等于委托人预期收益本息的,不计提业绩报酬; (2)在符合业绩报酬计提条件时,在本集合计划终止日计提业绩报酬; (3)在集合计划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中扣除。 2、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本集合计划终止日。 W=P-[(M*6%/365+1)*E1+(M*6.5%/365+1)*E2] P 为业绩报酬计提日的集合计划净值; E1 为业绩报酬计提日的A 类计划份额; E2 为业绩报酬计提日的B 类计划份额; M 为本集合计划成立日至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期的间隔天数。 W 为应计提业绩报酬金额。 当W>0 时,全部提取业绩报酬,当W≤0 时,不提取业绩报酬。 3、业绩报酬支付: 业绩报酬在集合计划终止日计提,由管理人在计提当日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计提金额,托管人据此计提应付管理人业绩报酬,从委托人相应资产中做扣除后于 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业绩报酬以管理人提供的数据为准,托管人据此进行账务处理。托管人依据 管理人指令办理业绩报酬的支付。 | |
收益分配 | 收益构成 | 集合计划收益包括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集合计划净收益为集合计划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合同、集合计划说明书规定可以在集合计划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
分配原则 | 1、 同一类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为集合计划终止日; 3、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集合计划资产在集合计划终止后,如清算后可供分配的集合计划资产单位净值小于 1.06 时,A 类份额和B 类份额的收益按照实际收益率进行分配;如清算后可供分配的集合计划资产单位净值大于等于 1.06时,A 类份额的收益按照 6%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进行分配,B 类份额的收益按照清算后可供分配的金额减去A 类份额的分配收益后进行分配;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分配对象 | 集合计划终止日所有持有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 | |
分配方式 | 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配。管理人将分配款项划入推广机构结算备付金账户,再由推广机构划入委托人账 户。 | |
分配费用 |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 |
集合计划 展期 | 是否可以展期 | 否 |
终止和清算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 2 人; 2、计划存续期满且不延期; 3、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的; 4、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的,且管理人未能在 30 个工作日内与其他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 5、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 6、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且管理人未能在 30 个工作日内与其他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 7、聚潮资管-陆家嘴信托聚潮 3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失败; 8、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20000 万元人民币,且管理人认为需要清盘的; 9、集合计划投资的聚潮资管-陆家嘴信托聚潮 3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终止; 聚潮资管-陆家嘴信托聚潮 3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自专项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 24个月,满 6 个月专项计划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专项计划。 聚潮资管-陆家嘴信托聚潮 3 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生下列情形的,该专项计划终止: (1)、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专项计划委托人人数少于 2 人; |
(3)、专项计划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4)、专项计划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专项计划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专项计划续存期满 6 个月,专项计划管理人决定提前终止的; (7)、专项计划投资的信托计划未能成立、或终止的; (8)、专项计划管理人与陆家嘴信托之间的《信托合同》最终未能签署完毕; (9)、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0、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1、本集合计划清算顺序位于信托计划、专项计划之后,清算周期较长;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清算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业绩报酬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4、清算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 5、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资产,管理人以进行二次分配,并在该等资产可流通后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资产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如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确认未变现资产无法继续变现,则管理人在二次清算中就剩余可变现资金进行分配,并有权宣布清算及分配完毕。(如已无可分配 的现金资产,则管理人可直接宣布清算及分配完毕,而不再进行二次分配)。 | |
特别说明 | 本说明书作为《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