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款名稱 國泰產物旅行不便綜合保險 條款編號 (保障項目) 2021、2022 第三人責任保險 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失責任給付 A0A1 旅遊不便保險 行李損失補償A0A2 旅遊不便保險 行李延誤補償 A0A3 旅遊不便保險 班機延誤補償A0A4 旅遊不便保險 改降非原定機場之補償 A0A5 旅遊不便保險 劫機補償A0A6 旅遊不便保險 食品中毒慰問金 A0A7 旅遊不便保險 旅行文件重置費用 A0A8 旅遊不便保險 提早結束旅程之補償 A0A9 旅遊不便保險 額外住宿費用之補償 A0AA...
不保事項檔案號: #20-002
條款名稱 | 國泰產物旅行不便綜合保險 |
條款編號 (保障項目) | 2021、2022 第三人責任保險 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失責任給付 A0A1 旅遊不便保險 行李損失補償 A0A2 旅遊不便保險 行李延誤補償 A0A3 旅遊不便保險 班機延誤補償 A0A4 旅遊不便保險 改降非原定機場之補償 A0A5 旅遊不便保險 劫機補償 A0A6 旅遊不便保險 食品中毒慰問金 A0A7 旅遊不便保險 旅行文件重置費用 A0A8 旅遊不便保險 提早結束旅程之補償 A0A9 旅遊不便保險 額外住宿費用之補償 A0AA 旅遊不便保險 現金竊盜損失補償 A0AB 旅遊不便保險 信用卡盜用損失補償 A0AC 旅遊不便保險 居家竊盜慰問金 B0B1 海外旅遊急難救助保險 未成年子女送回費用 B0B2 海外旅遊急難救助保險 親友前往探視或處理善後所需之費用 B0B3 海外旅遊急難救助保險 醫療轉送費用 B0B4 海外旅遊急難救助保險 遺體運送費用 B0B5 海外旅遊急難救助保險 搜索救助費用 |
共同 除外責任 | 第一章 共同條款 第三條 共同除外責任 x公司對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及賠償責任,不負理賠之責:一、被保險人之犯罪或故意行為所致者。 二、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三、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四、任何以獲得醫療為目的之旅行。 五、暴動或民眾騷擾所致者。但行程出發後所發生者不在此限。 六、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七、遭任何政府、海關之扣押、沒收或焚毀所致者。 八、被保險人違反任何政府或法規之規定,或任何從事政府或法規禁止之行為。九、被保險人因從事下列活動發生之意外事故: (一)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十、被保險人從事交通工具測試、試車、現場製造、營建、海上工作(如職業潛水、鑽油井等)、礦業、空中攝影、爆破或搜救工作期間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
責任險 特別不保事項 | 第二章 第三人責任保險 第二十五條 特別不保事項 對於下列賠償責任,本公司不予賠償: 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前述所稱附帶損失,係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 二、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三、被保險人向人租借、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四、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從事商業或與其職業相關之事務或執行公務所致之賠償 責任。 五、被保險人因所有或使用或管理飛機、船舶及依法應領有牌照之車輛所致者。六、被保險人對其直系親屬、家屬或受雇人所致之賠償責任。 七、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當地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或因吸食、施打、服用毒品所致之賠償責任。 八、因各種傳染疾病所致之賠償責任。 |
旅遊不便保險 不保物品 | 第三章 旅遊不便保險第四十三條 不保物品 對於下列物品之損失,與行李損失補償有關時,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商業用或營業用物品、食物、動植物、機動車、船舶、其他交通工具(包括前述交通工具之零配件)、家具、古董、珠寶、行動電話、飾品。 二、貨幣、股票、債券、郵票、票據、入場券、車票、機票、船票、其他交通工具票證、有價證券及旅行文件。 三、文稿、圖畫、圖案、模型、樣品、帳簿或其他商業憑證簿冊。四、違禁品或非法之物品。 五、被保險人事先運送之行李,或非隨身託運而分開郵寄或運送之物品。六、被保險人所租用之設備。 七、儲存或記載於磁帶、磁碟、磁片、卡片或其他供資料儲存記載用物品上之資料。八、玻璃、瓷器、陶器或其他易碎物品。 九、信用卡、金融卡或其他作為簽帳或提款之塑膠卡片。 |
旅遊不便保險 特別不保事項 | 第三章 旅遊不便保險 第四十四條 特別不保事項 對於下列事項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一、與行李損失補償有關時: 1.生銹、發霉、變色、自然形成或正常使用之耗損、蟲鼠破壞或固有瑕疵。 2.被保險人自行或使人修理、清潔、變更物品所致之損失。 3.直接或間接因暴動、叛亂、革命或政府對前述事件所採取之阻礙、反抗或防禦行為。 4.擦撞、表面塗料剝落或單純之外觀受損而不影響物品原有之功能者。 5.保險標的物內裝液體之流失;但該液體流失導致其他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滅失者,不在此限。 |
6.不明原因之失蹤。 二、與xxxx補償有關時: 1.被保險人於返回出發地或居住地時之行李延誤。 2.被保險人事先運送之行李,或非隨身託運而分開郵寄或運送之物品。三、與班機延誤補償有關時: 1.被保險人因本身事由而未搭乘預定之班機。 2.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締結本保險契約前,已發生罷工或工運活動。 3.被保險人抵達機場之時,已逾其預定搭乘班機辦理登機之時間。 4.被保險人未搭乘航空公司業者所提供之第一班替代交通工具。但被保險人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搭乘航空公司業者所提供之第一班替代交通工具者,不在此限。 5.於國內起飛之班機於預定起飛時間六小時前已確定被取消、延誤或機場於該班機之預定起飛時間六小時前已確定宣佈關閉(以航空公司或機場網站公告為準)。 四、與現金竊盜損失補償有關時: 1.因被保險人詐欺、背信、侵占或其他犯罪行為所致之損失。 2.因疏忽、錯誤或點查不符所致之損失。 3.因旅館房間未予鎖妥時所發生之損失。五、與信用卡盜用損失補償有關時: 1.被保險人未依信用卡發行機構之約定,通知發行機構並辦妥掛失止付手續者。 2.第三人之冒用為被保險人容許或故意將信用卡交其使用者。 3.被保險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使第三人知悉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或進行其他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者。 4.被保險人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共謀詐欺或為其他不誠實行為或經證明有牽連關係者。 5.遺失、遭受竊盜、搶奪之信用卡係由被保險人之配偶、家屬、與被保險人居住於同一住居所者、受僱人、代理人、直系或四親等內旁系血親、三親等內姻親冒用者,但被保險人證明已對其提出告訴者,不在此限。 6.信用卡被冒用後,拒絕接受相關單位調查者。 7.經被保險人同意預借之現金。六、與旅程取消費用補償有關時: 1.被保險人、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死亡或病危者,該疾病發病或該意外 傷害事故發生於本契約締結前。 | |
海外旅遊急難救助保險 特別不保事項 | 第四章 海外旅遊急難救助保險第五十三條 特別不保事項 x公司對下列事由所致之保險事故不負理賠責任: 一、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當地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或因吸食、施打、服用毒品所致之賠償責任。 二、懷孕、流產或分娩。但其併發症,或因意外傷害或病因性所致之流產、分娩, |
不在此限。
三、任何合格醫生已告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不適合旅行,或旅行之目的係為診療或就醫者。
四、不需由被保險人負擔費用之服務,或被保險人預定旅程成本中已包含之費用。前項第二款所稱之病因性所致之流產、分娩,係指葡萄胎、過期流產、子宮外孕、迫切流產、先兆性流產、前置胎盤、胎盤早期剝離、子癇前症、子癇症、妊娠期之
過度嘔吐、妊娠毒血症、妊娠期末稍神經炎等妊娠併發症所致之流產、分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