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有關總體規劃協議項下擬進行交易與過往交易合併計算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4.07條)高於0.1%但低於5%,故總體規劃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 易僅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有關申報及公告的規定,但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