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有關總體規劃協議項下擬進行交易與過往交易合併計算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4.07條)高於0.1%但低於5%,故總體規劃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 易僅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有關申報及公告的規定,但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公告
有關總體規劃協議的關連交易
於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八日,本公司與研究總院訂立總體規劃協議,據此,本公司委聘研究總院,以就北京機場的未來發展而修訂總體規劃提供服務,代價為人民幣 1,986.17萬元。
上市規則的涵義
於本公告日期,母公司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56.61%。母公司間接持有研究總院約31.48%的股權。因此,研究總院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故此,總體規劃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的關連交易。
由於有關總體規劃協議項下擬進行交易與過往交易合併計算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4.07條)高於0.1%但低於5%,故總體規劃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僅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有關申報及公告的規定,但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總體規劃協議的重大條款載列如下:
日期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訂約方
(a) 本公司;及
(b) 研究總院。
標的事項
x公司同意委聘研究總院,以就北京機場的未來發展而修訂總體規劃提供服務,該等服
務包括七部分內容,即(i)總體規劃修訂;(ii)綜合交通專題研究;(iii「) 平安、人文、智
慧、綠色四型機場」規劃專題研究;(iv)空側運行仿真模擬分析;(v)航行服務設計研究;
(vi)環境影響評價研究;及(vii)航空業務量預測。
本公司曾向三家機構詢價,研究總院報價最低。在綜合考慮資質、項目報價、合作經歷等因素後,本公司決定委聘研究總院提供本次服務。
研究總院負責設計總體規劃、進行有關諮詢的聯絡工作、提交諮詢文件及管理專項諮詢服務,包括分包航行服務研究報告、環境影響評估及航空業務量預測專項研究。
總體規劃協議的期限
整體規劃協議的期限自簽訂總體規劃協議日期(即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八日)開始,直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代價及支付條款
根據總體規劃協議,訂約方同意設計費用總額為人民幣19,861,700元,該費用乃經本公司及研究總院參考就總體規劃協議項下各部分工作的人工成本、材料印刷費用、管理費及相關稅費後經公平磋商釐定。人工成本的金額不高於中國城市規劃協會發佈的相關行業
標準(即《城市規劃設計計費指導意見(2004年)》,為類似項目廣泛使用的收費標準);材料印刷費用據實發生,按固定單價收取;管理費主要包括管理人員工資、差旅費及設備折舊等,七個領域的研究報告的管理費率約為8%-15%。因此,本公司認為上述定價原則屬公平合理,不遜於市場獨立第三方的價格。
代價應以銀行匯款方式結算,並按下列方式支付:
(i) 於簽訂總體規劃協議及由研究總院向本公司就相等金額發出賬單後起計10個營業日內,本公司將向研究總院支付人民幣5,958,510元(佔代價30%);
(ii) 於研究總院向本公司提交報告初稿及諮詢文件初稿後起計10個營業日內,本公司將向研究總院支付人民幣7,944,680元(佔代價40%);
(iii) 於研究總院向本公司提交報告及諮詢文件的正式稿後起計10個營業日內,本公司將向研究總院支付人民幣3,972,340元(佔代價20%);及
(iv) 於有關報告及諮詢文件獲得行業主管部門批覆並由本公司最終審核及予以批准後起計10個營業日內,本公司將向研究總院支付人民幣1,986,170元(佔代價10%)。
訂立總體規劃協議的理由及益處
鑒於實際運行及管理需要,本公司認為需就優化機場設施以適應北京地區航空運輸市場發展需求開展總體規劃修編,從而確保北京機場持續安全正常運行。
研究總院具備相關行業資質,且為國內基建行業唯一能夠為民航機場建設提供全方位服務的供應商。此外,研究總院長期與本公司合作,北京機場總體規劃的歷次總體規劃修編均由其承擔,掌握北京機場歷次總體規劃修編核心資料和設計圖紙。該項目由研究總
院承擔,具備延續性,可在最短時間內最大限度挖掘北京機場潛力,優化完善資源佈局。
鑒於上文所述,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總體規劃協議乃按公平合理的正常商業條款及於本公司的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訂立,且總體規劃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符合股東的整體利益。
一般資料
x公司主要負責運營北京機場。
母公司主要為國內及國際航空企業提供地面服務,包括水、電、蒸汽及能源供應、機場管理服務及值機服務。其為民航局下屬國有企業。
研究總院主要從事工程相關的勘察、設計、監理、項目管理、造價諮詢及招標代理、編製城鄉規劃及技術諮詢服務等。
董事會的批准
總體規劃協議已獲董事會批准。由於概無董事於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中擁有重大權益,故概無董事在董事會會議上就批准總體規劃協議放棄投票。
上市規則的涵義
於本公告日期,母公司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56.61%。母公司間接持有研究總院約31.48%的股權。因此,研究總院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故此,總體規劃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的關連交易。
由於有關總體規劃協議項下擬進行交易與過往交易合併計算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4.07條)高於0.1%但低於5%,故總體規劃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僅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有關申報及公告的規定,但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釋義
於本公告中,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含義:
「聯繫人」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
「北京機場」 | 指 | 北京首都國際機場 |
「董事會」 | 指 | 董事會 |
「民航局」 | 指 | 中國民用航空局 |
「本公司」 | 指 | 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國註冊成立的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在聯交所上市 |
「關連人士」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
「關連交易」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
「控股股東」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
「董事」 | 指 | x公司董事 |
「H股」 | 指 | x公司的境外上市外資股,每股註冊資本面值為人民幣1.00元 |
「獨立股東」 | 指 | 除母公司、其聯繫人及於總體規劃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中擁有重大權益的任何其他股東以外的股東 |
「上市規則」 | 指 |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
「總體規劃協議」 | 指 | x公司及研究總院訂立日期為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八的協議,內容有關就北京機場的未來發展而修訂總體規劃 |
「母公司」 | 指 | 首都機場集團公司,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 |
「訂約方」 | 指 | 總體規劃協議的訂約方 |
「中國」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過往交易」 | 指 | x公司與研究總院於本公告日期前12個月期間內所訂立的類似交易的統稱,即(i)就北京機場若干項目所訂立的立項代可研技術服務合同;及(ii)北京機場的項目設計合同項下擬進行的交易,總代價為人民幣 689,158.30元。上述協議的總交易金額低於上市規則第 14A.76條所規定的最低豁免水平,且獲全面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有關申報、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
「研究總院」 | 指 | 民航機場規劃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國成立的有限公司,於本公告日期,母公司間接擁有其約 31.48%的權益 |
「人民幣」 | 指 | 人民幣元,中國的法定流通貨幣 |
「股份」 | 指 | x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幣1.00元之股份 |
「股東」 | 指 | 股份持有人 |
「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 | 指 | 百分比 |
承董事會命xxx 董事會秘書 | ||
中國,北京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董事為:
執行董事: xxxxx、xxxxx及高利佳女士
非執行董事: xxx先生、xxxxx及xx先生
獨立非執行董事: xxxxx、xxx先生、xxx先生及xxx先生
如需查閱載明有關事宜詳情的公告,可瀏覽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網站 xxxx://xxx.xxxx.xxx.xx上的「上市公司最新信息」、本公司網站xxxx://xxx.xxxx.xxx.xx和 Xxxxxx.xxx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僅供識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