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投資協議及經濟技術合作協議
引 言
特 區 政 府 與 國 家 商 務 部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在
《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 安 排 》) 的 框架 下 簽 署 《 投 資 協 議 》 及 《 經 濟 技 術 合 作 協 議 》 , 詳 情 見 下 文 。
背 景
2 . 內 地 與 香 港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簽 訂 《 安 排 》 。 其 後 雙 方 根 據
《 安 排 》 第 三 條, 多 次 增 加 和 充 實《 安 排 》 的 內 容, 簽 署 了 十 份 補充 協 議 和 兩 份 協 議 1, 擴 大 市 場 開 放 及 進 一 步 便 利 貿 易 和 投 資。最 新的《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一 日 實 施,整 合 並 擴 大 自 20 03年 以 來 在《 安 排 》下 開 放 服 務 貿 易 的 承 諾, 令 內 地 與 香 港 基 本 實 現服 務 貿 易 自 由 化 。
3 . 國 家「 十 三 五 」規 劃 提 出 要 加 大 內 地 對 香 港 開 放 的 力 度 ,推 動《 安 排 》 升 級。 內 地 與 香 港 簽 署《 投 資 協 議 》 及《 經 濟 技 術 合作 協 議 》, 提 升《 安 排 》 至 現 時 一 般 全 面 自 由 貿 易 協 議 的 水 平, 為兩 地 持 續 增 長 的 投 資 活 動, 訂 立 促 進 和 保 護 投 資 的 措 施, 並 推 展 雙方 經 濟 和 技 術 的 合 作 交 流, 探 索 新 的 合 作 領 域。 兩 份 協 議 的 文 本 載於 工 業 貿 易 署 的 有 關 網 頁 :
http:// www.tid. xxx.xx/xx_xxx/ cepa/legaltext/cepa_legaltext.html
1 兩 份 協 議 分 別 為 在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簽 署 的 《 關 於 內 地 在 廣 東 與 香 港 基 本實 現 服 務 貿 易 自 由 化 的 協 議 》 及 在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一 月 簽 署 的 《 服 務 貿 易 協議 》 。
詳 情
《 投 資 協 議 》
4 . 《 投 資 協 議 》 涵 蓋 一 方 投 資 者 在 另 一 方 以 設 立 企 業 或 取得 資 產 形 式 進 行 的 投 資。 一 如 國 際 間 的 投 資 協 議, 包 括 香 港 與 外 地簽 署 的《 促 進 和 保 護 投 資 協 定 》, 《 投 資 協 議 》 訂 x 雙 方 在 促 進 和保 護 投 資 的 承 諾。《 投 資 協 議 》亦 包括 雙 方 批 准 對 方 設 立 投 資 的 承諾( 即「 准 入 」 元 素 ) 。 由 於 已 實 施 的《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 已 涵 蓋 服務 業 的 投 資 准 入 承 諾, 《 投 資 協 議 》 會 涵 蓋《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 範 圍以 外 的 投 資 准 入( 包 括 製 造 業、 礦 業 和 資 產 投 資, 以 下 簡 稱「 非 服務 業 」) 。《 投 資 協 議 》 下 有 關 投 資 保 護 的 優 惠 待 遇 則 適 用 於 服 務業 和 非 服 務 業 的 投 資 。 《 投 資 協 議 》 的 主 要 條 文 概 述 如 下 。
投資准入
5 . 有 關 非 歧 視 性 對 待 對 方 投 資 和 投 資 者 以 及 投 資 准 入 的 實質 性 義 務 包 括 :
( 一 ) 第 五 條 ( 國 民 待 遇 ) ;
( 二 ) 第 六 條 ( 最 惠 待 遇 ) ;
( 三 ) 第 七 條 ( 業 績 要 求 ) ; 及
( 四 ) 第 八 條 (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 董 事 會 成 員 與 人 員 入 境 ) 。
6 . 根 據 上 述 義 務 , 雙 方 承 諾 給 予 對 方 投 資 和 投 資 者 不 低 於給 予 本 地 或 其 他 方 投 資 和 投 資 者 的 待 遇; 不 得 向 對 方 的 投 資 施 加 業績 要 求, 例 如 要 求 出 口 一 定 水 平 或 比 例 的 貨 物 或 服 務; 以 及 不 得 要求 對 方 投 資 的 企 業 的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須 具 有 特 定 的 國 籍 等。不 符 上 述承 諾 的 措 施 須 以 負 面 清 單 的 形 式 載 於 《 投 資 協 議 》 附 件 2 。 在 《 投資 協 議 》下, 香 港 投 資 者 可 在 特 定 的 非 服 務 業 投 資 領 域 2享 受 比 其 他國 家 和 地 區 的 投 資 者 更 優 惠 的 准 入 待 遇 。
2 包 括 特 殊 和 稀 缺 煤 類 開 採 ; 鎢 冶 煉 ; 船 舶 ( 含 分 段 ) 製 造 ; 幹 線 、 支 線 飛機 製 造 , 3 噸 級 及 以 上 直 升 機 製 造 ; 及 通 用 飛 機 製 造 。 內 地 也 承 諾 在 專 營權 向 內 地 投 資 者 全 面 開 放 時 , 允 許 香 港 投 資 者 以 合 資 、 合 作 的 方 式 從 事 陸上 石 油 、 天 然 氣 、 煤 層 氣 的 開 發 。
投資保護
7 . 有 關 投 資 保 護 的 實 質 性 義 務 跟 香 港 與 外 地 簽 署 的 《 促 進和 保 護 投 資 協 定 》 相 近 , 包 括 :
( 一 ) 第 十 一 條 ( 徵 收 ) ;
( 二 ) 第 十 二 條 ( 損 失 補 償 ) ;
( 三 ) 第 十 三 條 ( 代 位 ) ; 及
( 四 ) 第 十 四 條 ( 轉 移 ) 。
根 據 上 述 條 款 , 雙 方 承 諾 給 予 對 方 投 資 者 提 供 的 保 障 包 括 因 戰 爭 、緊 急 狀 態、 暴 亂、 自 然 災 難 或 其 他 類 似 事 件 引 起 損 失 的 非 歧 視 性 補償; 因 投 資 被 徵 收 引 起 損 失 的 補 償; 保 障 一 方 或 其 代 理 機 構 依 據 其授 予 投 資 者 的 擔 保 或 保 險 合 同 對 投 資 者 作 出 支 付 後, 可 獲 轉 移 有 關投 資 者 在《 投 資 協 議 》下 所 獲 保 障 的 權 利; 以 及 投 資 和 收 益 可 轉 移至 外 地 等 。
投資便利及爭端解決
8 . 《 投 資 協 議 》 訂 立 便 利 投 資 的 措 施 。 例 如 , 就 香 港 投 資者 在 內 地 申 請 設 立 投 資 時 的 審 批, 內 地 將 致 力 建 立 統 一 的 投 資 申 請審 查 和 批 准 的 標 準 和 程 序 、 明 確 有 關 審 查 和 作 出 決 定 的 合 理 時 限 ,盡 可 能 減 低 投 資 者 在 申 請 批 准 過 程 中 承 擔 的 成 本 等 。
9 . 《 投 資 協 議 》 設 立 解 決 機 制 , 處 理 投 資 者 指 稱 另 一 方 政府 違 反 協 議 實 質 性 義 務 而 引 致 其 投 資 受 損 的 爭 端。機 制 列 出 內 地 和香 港 分 別 提 供 的 解 決 爭 端 方 式 , 包 括 :
( 一 ) 爭 端 雙 方 友 好 協 商 解 決 ;
( 二 ) 以 投 訴 處 理 程 序 解 決 ;
( 三 ) 以 一 方 政 府 內 部 或 雙 方 通 報 及 協 調 處 理 ;
( 四 ) 以 調 解 方 式 解 決 ; 及
( 五 ) 依 據 當 地 法 律 以 司 法 程 序 解 決 。
內地的開放措施
1 0 . 《 投 資 協 議 》 是 內 地 首 份 以 准 入 前 國 民 待 遇 加 負 面 清 單的 模 式 開 放 非 服 務 業 投 資 准 入 的 投 資 協 議。 概 括 而 言, 除 附 件 2 所列 的 2 6 項 措 施 3以 外 , 內 地 承 諾 給 予 香 港 投 資 和 投 資 者 在 非 服 務 業範 疇 享 有 國 民 待 遇 。
1 1 . 擬 使 用 《 投 資 協 議 》 下 的 優 惠 准 入 安 排 到 內 地 申 請 在 非服 務 行 業 以 商 業 存 在 形 式 4投 資 的 香 港 企 業 , 必 須 符 合 《 投 資 協 議 》下「 投 資 者 」的 定義, 具 體 要 求 包 括 申 請 企 業 必 須 在 香 港 註 冊 或 登記 設 立, 並 符 合 從 事 實 質 性 商 業 經 營 標 準 下 關 於 經 營 年 期、 繳 納 利得 稅、 業 務 場 所 及 僱 用 員 工 的 要 求, 以 及 向 工 業 貿 易 署 申 請《 香 港投 資 者 證 明 書 》 。 詳 情 見 《 投 資 協 議 》 附 件 1 「 關 於 " 投 資 者 " 定 義的 相 關 規 定 」。 有 關 規 定 與 目 前《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 下 有 關「 香 港 服務 提 供 者 」的 規 定 相 x。 所 有 以 商 業 存 在 以 外 的 其 他 形 式 在 內 地 進行 投 資 的 投 資 者, 例 如 購 買 資 產, 均 不 需 符 合 在 香 港 從 事 實 質 性 商業 經 營 的 具 體 要 求 , 也 不 需 申 請 《 香 港 投 資 者 證 明 書 》 。
1 2 . 《 投 資 協 議 》 設 有 「 最 惠 待 遇 」 條 款 , 表 明 內 地 對 來 自其 他 國 家 或 地 區 的 投 資 和 投 資 者 提 供 的 優 惠 待 遇,如 有 優 於《 安 排 》的 , 也 會 延 伸 至 香 港 的 投 資 和 投 資 者 。
香港的開放措施
1 3 . 香 港 沿 用 以 往 的 做 法 , 就 《 投 資 協 議 》 涵 蓋 的 非 服 務 領域 , 承 諾 對 內 地 投 資 和 投 資 者 不 增 加 限 制 性 措 施 。
1 4 . 《 投 資 協 議 》 由 二 零 一 八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實 施 。
《 經 濟 技 術 合 作 協 議 》
1 5 . 《 經 濟 技 術 合 作 協 議 》 更 新 和 加 強 《 安 排 》 以 往 就 多 個行 業 及 不 同 貿 易 投 資 便 利 化 領 域 的 合 作 承 諾 , 並 新 增 「 一 帶 一 路 」建 設 經 貿 領 域 的 合 作 和 次 區 域 經 貿 合 作 。
1 6 . 《 經 濟 技 術 合 作 協 議 》 的 主 要 內 容 包 括 :
3 所 涉 及 行 業 包 括 石 油 和 天 然 氣 開 採 ; 礦 產 開 採 和 冶 煉 ; 汽 車 製 造 ; 地 面 、水 面 效 應 飛 機 製 造 及 無 人 機 、 浮 空 器 製 造 ; 煙 草 製 品 的 生 產 ; 金 融 產 品 投資 ; 傳 統 工 藝 美 術 和 中 藥 產 品 的 生 產 等 。
4 即 設 立 、 取 得 或 經 營 一 企 業 。
( 一 ) 第 三 章 關 於 「 一 帶 一 路 」 建 設 經 貿 領 域 的 合 作 為 雙 方 在不 同 層 次 就 多 個 範 疇 展 開 合 作 奠 下 基 礎 , 其 中 包 括 香 港有 專 長 和 優 勢 的 範 疇,也 著 重 香 港 業 界 參 與「 一 帶 一 路 」建 設 。 在 《 經 濟 技 術 合 作 協 議 》 的 框 架 下 , 雙 方 有 關 部門 和 業 界 可 按 需 要 訂 立 詳 細 合 作 內 容 。
( 二 ) 第 四 章 和 第 六 章 分 別 列 出 重 點 領 域 合 作 和 貿 易 投 資 便 利化 。 其 中 就 以 下 主 要 領 域 訂 立 合 作 方 向 , 並 更 新 合 作 內容 : 金 融 合 作 ( 第 五 條 ) 、 旅 遊 合 作 ( 第 六 條 ) 、 法 律和 爭 議 解 決 合 作 ( 第 七 條 ) 、 會 計 合 作 ( 第 八 條 ) 、 創新 科 技 合 作( 第 十 二 條 )、電 子 商 務 合 作( 第 十 四 條 )、知 識 產 權 合 作 ( 第 十 六 條 ) 及 質 量 監 督 檢 驗 檢 疫 ( 第 二十 三 條 ) 。
( 三 ) 第 五 章 關 於 次 區 域 經 貿 合 作 , 把 香 港 與 內 地 不 同 區 域 的現 有 合 作 放 於 制 度 化 框 架 之 內 , 有 關 內 地 區 域 包 括 泛 珠三 角 區 域 ( 第 十 九 條 )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 第 二 十 條 )以 及 前 x 、 南 沙 和 橫 琴 ( 第 二 十 一 條 ) 。 雙 方 負 責 部 門將 繼 續 加 強 在 各 有 關 區 域 的 合 作 。
《 經 濟 技 術 合 作 協 議 》的 主 要 新 增 合 作 內 容 載 於 附 件。 協 議 在 簽 署之 日 生 效 。
總 結
1 7 . 《 投 資 協 議 》 擴 大 了 《 安 排 》 的 市 場 准 入 承 諾 至 非 服 務業, 引 入 投 資 保 護 的 義 務, 確 立 兩 地 投 資 制 度 的 穩 定 性, 以 維 護 投資 者 信 心 , 推 動 投 資 自 由 化 和 便 利 化 。
1 8 . 《 經 濟 技 術 合 作 協 議 》 整 理 和 更 新 《 安 排 》 及 其 補 充 協
議 內 有 關 經 濟 技 術 合 作 的 內 容, 配 合 香 港 和 內 地 的 發 展 趨 勢 及 需 要 ,為 雙 方 以 後 更 緊 密 合 作 打 好 基 礎 並 提 供 具 體 方 向。 協 議 將「 一 帶 一 路 」建 設 經 貿 領 域 的 合 作 和 次 區 域 經 貿 合 作 納 入《 安 排 》的 制 度 性 框 架 下 , 為 香 港 具 有 優 勢 的 產 業 提 供 參 與 國 家 發 展 策 略 的 機 遇 。
1 9 . 兩 份 新 協 議 令 《 安 排 》 成 為 一 份 更 全 面 的 現 代 化 自 由 貿易 協 議, 涵 蓋 貨 物 貿 易、 服 務 貿 易、 投 資, 以 及 經 濟 技 術 合 作 四 個重 要 支 柱。《 安 排》確 保 香 港 業 界 在 內 地 市 場 繼 續 享 受 最 優 惠 准 入待 遇 。
查 詢
2 0 . 如 就 有 關 《 安 排 》 方 面 的 查 詢 , 可 透 過 以 下 聯 絡 方 法 向工 業 貿 易 署 的 有 關 組 別 查 詢 :
事 項 | 聯 絡 方 法 | |
一 般 查 詢 | 電 話傳 真電 郵 | 23 98 5 66 7 35 25 0 98 8 |
查 詢 原 產 地 規 則、 原 產 地 證書 及 工 廠 登 記 | 電 話傳 真電 郵 | 34 03 6 43 2 27 87 6 04 8 |
《 安 排 》 貨 物 貿 易 的 一 般 查詢 | 電 話傳 真電 郵 | 23 98 5 67 6 23 98 9 97 3 |
查詢《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 | 電 話傳 真電 郵 | 34 03 6 42 8 35 47 1 34 8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工 業 貿 易 署
二 零 一 七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附 件
《 經 濟 技 術 合 作 協 議 》主 要 新 增 合 作 內 容
領 域 | 合 作 內 容 |
法 律 和 爭 議 解決 合 作 | ⮚ 支 持 兩 地 法 律 和 爭 議 解 決 專 業 機 構 搭 建 合 作交 流 平 台 , 加 强 業 務 交 流 和 協 作 。 ⮚ 支 持 香 港 建 設 亞 太 區 國 際 法 律 及 爭 議 解 決 服務 中 心 。 |
金 融 合 作 | ⮚ 促 進 跨 境 人 民 幣 資 金 雙 向 流 通 機 制 及 兩 地 更緊 密 的 金 融 合 作, 包 括 積 極 推 動 跨 境 投 資 業 務的 發 展, 擴 大 香 港 市 場 的 人 民 幣 合 格 境 外 投 資者 ( R QF I I) 投 資 額 度 。 ⮚ 研 究 在 風 險 可 控 的 前 提 下 進 一 步 有 序 擴 大 兩地 互 聯 互 通 標 的, 設 定 建 立 互 聯 互 通 下 的 投 資者 身 份 識 別 機 制 的 時 間 表, 相 關 條 件 具 備 後 推出 實 施 將 交 易 型 開 放 式 基 金 ( E T F ) 納 入 標 的範 圍 的 方 案。 積 極 支 持 推 動 包 括 債 券 市 場 在 內的 兩 地 金 融 基 礎 設 施 互 聯 合 作 。 ⮚ 總 結 評 估 內 地 與 香 港 基 金 互 認 進 展 情 況, 針 對互 認 過 程 中 出 現 的 新 情 況、 新 問 題, 不 斷 調 整和 優 化 互 認 規 則 和 監 管 政 策 。 ⮚ 繼 續 鼓 勵 內 地 企 業 在 香 港 發 行 人 民 幣 和 外 幣債 券, 推 動 實 現 內 地 企 業 在 香 港 發 行 人 民 幣 計價 股 票, 利 用 香 港 平 台 籌 集 資 金, 並 推 動 實 現 H 股 全 流 通 。 ⮚ 積 極 推 動 兩 地 債 券 市 場 互 聯 互 通, 包 括 積 極 推動 兩 地 交 易 所 債 券 市 場 互 聯 互 通。 支 持 香 港 發展 針 對 內 地 金 融 市 場 的 離 岸 風 險 管 理 業 務, 並研 究 兩 地 債 券、 場 外 金 融 衍 生 品 及 大 宗 商 品 衍 |
領 域 | 合 作 內 容 |
生 品 市 場 的 互 通 模 式 。 | |
會 計 合 作 | ⮚ 完 善 兩 地 會 計 準 則 和 審 計 準 則 持 續 等 效 工 作機 制, 共 同 在 國 際 會 計 審 計 標 準 制 定 機 構 中 發揮 作 用 , 促 進 高 質 量 的 國 際 相 關 準 則 的 制 定 。 ⮚ 支 持 取 得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資 格 的 香 港 會 計 專業 人 士 成 為 內 地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的 合 夥 人, 支 持取 得 香 港 會 計 師 資 格 的 內 地 會 計 專 業 人 士 成為 香 港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的 合 夥 人 。 ⮚ 支 持 兩 地 會 計 業 界 在 有 關 會 計 審 計 標 準 制定、 會 計 行 業 管 理 制 度 建 設 中 發 揮 作 用, 聘 任香 港 會 計 專 業 人 士 擔 任 會 計 諮 詢 專 家 。 ⮚ 支 持 內 地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在 香 港 設 立 代 表 處、 分支 機 構 , 發 展 成 員 所 。 ⮚ 鼓 勵 兩 地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在 深 化「 一 帶 一 路 」 建設、 內 地 企 業 境 外 上 市 審 計 等 業 務 中 加 强 合 作和 交 流 。 |
創 新 科 技 合 作 | ⮚ 加 强 兩 地 在 創 新 科 技 領 域 的 交 流 與 合 作, 通 過互 補 優 勢, 發 揮 協 同 效 應, 引 進 國 際 上 優 秀 的科 研 機 構 和 人 才, 促 進 內 地、 香 港 以 及 海 外 的機 構 和 企 業 共 同 進 行 科 技 研 發 和 成 果 轉 化 工作。 同 時, 內 地 將 支 持 香 港 發 展 包 括 機 器 人 技術、 生 物 醫 藥、 智 慧 城 市、 金 融 科 技 等 領 域 在內 的 創 新 科 技 產 業 , 及 培 育 新 興 產 業 。 ⮚ 支 持 兩 地 高 新 園 區 、 衆 創 空 間 的 合 作 與 交 流 ,鼓 勵 香 港 青 年 人 創 新 創 業, 推 動 創 新 科 技 產 業化。 加 强 兩 地 青 年 創 業 人 才 溝 通 交 流, 為 他 們提 供 發 展 空 間 。 |
領 域 | 合 作 內 容 |
電 子 商 務 合 作 | ⮚ 加 强 兩 地 在 跨 境 數 據 流 動 方 面 的 交 流, 組 成 合作 專 責 小 組 共 同 研 究 可 行 的 政 策 措 施 安 排 。 |
知 識 產 權 合 作 | ⮚ 繼 續 加 强 內 地 與 香 港 在 人 才 培 養 和 人 員 培 訓領 域 的 合 作 。 ⮚ 推 動 內 地 與 香 港 在 知 識 產 權 實 施 運 用、 知 識 產權 中 介 服 務、 知 識 產 權 貿 易, 以 及 通 過 替 代 爭議 解 決 方 式( 包 括 仲 裁 或 調 解 ) 處 理 知 識 產 權糾 紛 方 面 的 合 作 。 ⮚ 繼 續 支 持 完 善 香 港 專 利 制 度, 為 香 港 特 區 實 施專 利 制 度 提 供 實 質 審 查、 複 審、 專 利 批 予 後 的爭 議 和 自 動 化 服 務 等 方 面 的 技 術 支 持 和 幫 助 。 ⮚ 支 持 粵 港 雙 方 在 知 識 產 權 創 造、 運 用、 保 護 和貿 易 發 展 方 面 的 合 作, 推 動 粵 港 兩 地 知 識 產 權宣 傳 教 育 工 作, 助 力 高 端 知 識 產 權 服 務 業 的 發展 。 |
商 標 品 牌 合 作 | ⮚ 加 强 內 地 與 香 港 在 有 關《 商 標 國 際 註 冊 馬 德 里協 定 有 關 議 定 書 》 事 宜 的 交 流 與 合 作 。 |
質 量 監 督 檢 驗檢 疫( 有 關 檢 測和 認 證 方 面 ) | ⮚ 積 極 考 慮 推 薦 一 家 符 合 條 件 的 位 於 香 港 的 認證 機 構 作 為 中 國 國 家 認 證 機 構 ( NCB ) 加 入 國際 電 工 委 員 會 電 工 產 品 合 格 測 試 與 認 證 組 織 ( I EC E E )。 ⮚ 研 究 符 合 條 件 的 香 港 企 業 在 內 地 開 設 的 認 證機 構 , 申 請 成 為 中 國 强 制 性 產 品 認 證 ( CC C )制 度 的 指 定 認 證 機 構 。 |
深 化 「 一 帶 一路 」建 設 經 貿 領域 的 合 作 | ⮚ 建 立 工 作 聯 繫 機 制,加 强 兩 地 關 於「 一 帶 一 路 」建 設 信 息 的 交 流 與 溝 通 。 ⮚ 鼓 勵 雙 方 政 府 部 門、 行 業 組 織 和 投 資 促 進 機 構等 建 立 多 層 次 的 信 息 溝 通 渠 道 , 實 現 信 息 共 |
領 域 | 合 作 內 容 |
享 。 ⮚ 搭 建 交 流 平 台, 支 持 兩 地 的 半 官 方 機 構、 非 官方 機 構 和 業 界 在 推 動 共 建「 一 帶 一 路 」 中 發 揮作 用 。 ⮚ 發 揮 香 港 在 金 融、 專 業 服 務、 物 流、 貿 易 等 方面 的 優 勢 , 支 持 香 港 業 界 參 與 各 類 園 區 的 建設 。 ⮚ 支 持 兩 地 業 界 加 强 合 作,聯 合 參 與「 一 帶 一 路 」重 大 項 目 建 設, 共 同 開 拓「 一 帶 一 路 」沿 綫 市場。 支 持 香 港 爲「 一 帶 一 路 」建 設 提 供 專 業 服務, 包 括 以 市 場 化 的 方 式 爲 內 地 企 業 拓 展 海 外市 場 和 投 資 項 目 提 供 專 業 的 法 律 、 爭 議 解 決 、會 計、稅 務 等 服 務。支 持 兩 地 在 大 型 基 建 項 目建 設 運 營 一 體 化 方 面 的 合 作 。 ⮚ 加 强 與「 一 帶 一 路 」 建 設 相 關 的 宣 傳 活 動。 支持 香 港 舉 辦 高 層 次「 一 帶 一 路 」 主 題 論 壇。 鼓勵 香 港 投 資 促 進 機 構、 行 業 協 會、 業 界 組 織 開展 與 「 一 帶 一 路 」 相 關 的 研 討 、 培 訓 等 活 動 。 | |
深 化 泛 珠 三 角區 域 經 貿 合 作 | ⮚ 發 揮 現 有 合 作 平 台 和 聯 絡 機 制 的 作 用, 繼 續 深化 泛 珠 三 角 區 域 經 貿 合 作 。 ⮚ 發 揮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金 融、 貿 易 和 航 運 中 心 的 優勢, 加 强 在 泛 珠 三角 區 域 內 金 融、商貿、科 技、旅 遊 等 產 業 的 合 作, 推 動 擴 大 相 互 投 資, 共 同開 拓 國 際 市 場 。 ⮚ 推 動 泛 珠 三 角 區 域 企 業 利 用 香 港 平 台, 赴「 一帶 一 路 」 沿 綫 國 家 和 地 區 開 展 投 資 合 作 。 ⮚ 支 持 泛 珠 三 角 區 域 內 地 九 省 區 發 揮 各 自 優 勢 |
領 域 | 合 作 內 容 |
與 香 港 共 建 各 類 合 作 園 區 。 ⮚ 在 現 有 經 貿 合 作 基 礎 上, 積 極 推 進 粵 港 澳 大 灣區 城 市 群 建 設 。 | |
支 持 香 港 參 與自 由 貿 易 試 驗區 建 設 | ⮚ 利 用 兩 地 經 貿 合 作 機 制, 加 强 雙 方 就 內 地 自 由貿 易 試 驗 區 建 設 的 政 策 通 報 和 信 息 交 流 。 ⮚ 研 究《 安 排 》 框 架 下 在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內 進 一步 擴 大 對 香 港 服 務 業 開 放。 鼓 勵 香 港 通 過 自 由貿 易 試 驗 區, 積 極 參 與 國 家 重 大 發 展 戰 略。 發揮 中 國 ( 廣 東 )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 依 托 港 澳 、服 務 內 地、 面 向 世 界 」 的 戰 略 定 位 優 勢, 深 入推 進 粵 港 服 務 貿 易 自 由 化 。 ⮚ 鼓 勵 香 港 中 小 微 企 業 和 青 年 到 自 由 貿 易 試 驗區 創 業 。 ⮚ 發 揮 香 港 在 投 資 管 理、 貿 易 監 管、 金 融 創 新 等方 面 的 優 勢, 與 內 地 自 由 貿 易 試 驗 區 改 革 開 放相 結 合 , 創 新 發 展 模 式 , 拓 展 合 作 空 間 。 |
深 化 香 港 與 前海、南 沙、橫 琴合 作 | ⮚ 發 揮 現 有 合 作 平 台 和 聯 絡 機 制 的 作 用, 推 動 深化 香 港 與 前 x 、 南 沙 、 橫 琴 的 合 作 。 ⮚ 支 持 前 x、 南 沙、 橫 琴 在 金 融、 交 通 航 運、 商貿 、 專 業 服 務 、 科 技 等 重 點 領 域 繼 續 先 行 先試, 進 一 步 擴 大 對 香 港 開 放, 探 索 與 香 港 深 化經 濟 合 作 的 新 模 式 。 ⮚ 推 進 粵 港 人 才 合 作 示 範 區 建 設, 支 持 香 港 青 年到 南 沙、 前 x、 橫 琴 發 展 創 業, 例 如 粵 港 澳 青年 創 業 工 場 、 青 年 夢 工 廠 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