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S AG Hong Kong Branch中信里昂證券有限公司招銀國際融資有限公司
香港包銷商
UBS AG Hong Kong Branch中信xx證券有限公司招銀國際融資有限公司
安信國際證券(xx)xxxxxxxxxxxxxx
xxxx(xx)有限公司復星恆利證券有限公司
廣發証券(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浦銀國際融資有限公司
包銷
x招股章程僅就香港公開發售而刊發。香港公開發售由香港包銷商有條件悉數包銷。國際發售則預期由國際包銷商悉數包銷。倘因任何理由,聯席代表(代表包銷商)與本公司未能協定發售價,則全球發售將不會進行且將告失效。
全球發售包括初步提呈發售2,226,800股香港發售股份的香港公開發售與初步提呈發售20,040,400股國際發售股份的國際發售,於各情況下均可根據本招股章程「全球發售的架構」一節所述基準重新分配,並視乎超額配售權行使與否而定(倘為國際發售)。
包銷安排及費用香港公開發售 香港包銷協議
根據香港包銷協議,本公司根據本招股章程、綠色申請表格及香港包銷協議所載條款及條件,按發售價提呈發售香港發售股份以供認購。
待(a)上市委員會批准根據全球發售將予提呈發售的H股(包括任何因超額配售權獲行使而可能發行的額外H股)在聯交所主板上市及買賣,且該批准其後並未在H股於聯交所開始買賣前遭撤回; 及(b)香港包銷協議所載若干其他條件達成後,香港包銷商已個別但並非共同同意根據本招股章程、綠色申請表格及香港包銷協議所載條款及條件,促使認購人認購或其自身按他們各自的適用比例認購香港公開發售項下提呈發售但未獲認購的香港發售股份。
香港包銷協議須待(其中包括)國際包銷協議獲簽立、成為無條件及並無根據其條款予以終止,方可作實。
終止理由
倘若於上市日期上午八時正前任何時間發生以下任何事件,聯席保薦人及聯席代表(為其本身及代表香港包銷商)有權書面通知本公司即時終止香港包銷協議:
(A) 下列各項發生、出現、存在或生效:
(a) 涉及或影響香港、中國、美國或與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或全球發售相關的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統稱「相關司法管轄區」)且性質為不可抗力的任何地方、國家、地區或國際性事件或一連串事件或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政府行動、國內或國際宣佈進入緊急狀態或宣戰、災難、危機、流行病、流
行病毒、爆發傳染病(包括但不限於SARS 、豬流感或禽流感、埃博拉病毒、中東呼吸綜合征(MERS)、COVID-19及相關或變種疾病)、經濟制裁、罷工、停工、火災、爆炸、水災、海嘯、地震、火山爆發、內亂、暴動、公共秩序遭擾亂、交通事故或停頓、電廠遭到破壞、戰爭、敵對事件爆發或升級
(不論有否宣戰)、天災、恐怖活動(無論是否有人聲稱對此負責),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緊急狀態或災難或危機);或
(b) 涉及或影響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的地方、國家、地區或國際金融、經濟、政治、軍事、工業、財政、監管、貨幣、信貸或市場狀況(包括股票及債券市場、貨幣及外匯市場以及同業及信貸市場的狀況)出現任何變動或涉及預期變動的發展,或可能導致變動或發展或預期變動(無論是否屬於永久變動)或發展的任何事件或一連串事件或情況;或
(c) 全面中止、暫停或限制聯交所、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全球市場、倫敦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證券買賣(包括施加或規定任何最低或最高價格限制或價格範圍);或
(d) 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全面中止任何商業銀行活動,或發生涉及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的商業銀行業務或外匯交易或證券交收或結算服務、程序或事務的任何中斷;或
(e) 涉及或影響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的任何新法律或現行法律(或任何法院或其他主管機關對現行法律的詮釋或應用)的任何變動或涉及預期變動的任何發展,或可能導致變動或涉及預期變動的發展的任何事件或情況;或
(f) 於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依據任何制裁法律或法規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實施制裁;或
(g) 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出現涉及或影響稅務或外匯管制、貨幣匯率或外商投資規例的任何變動或涉及預期變動的發展(包括但不限於港元、美元或人民幣兌任何外幣重大貶值)或實施任何外匯管制;或
(h) 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任何董事會主席、本公司任何首席執行官或首席財務官或創始人面臨或遭到任何第三方威脅提起或已提起的任何訴訟、令狀、起訴及法律程序(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當局的調查或問詢)、索求、判決、裁決及申索(無論任何該等申索是否涉及或導致任何訴訟、起訴或法律程序);或
(i) 任何監管或政治機關或組織對董事展開任何調查或行動,或任何當局或政治機關或組織宣佈其有意調查或採取任何此類行動;或
(j) 本公司的任何董事、首席執行官或首席財務官離職;或
(k) 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本公司任何董事、監事、首席執行官或首席財務官或創始人違反任何適用法律,包括《上市規則》、《公司條例》、《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中國《公司法》及適用於在中國註冊成立的公司的所有規則及規例;或
(l) 任何債權人要求償還債項或提出將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清盤或清算的呈請,或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與其債權人訂立任何債務重整協議或安排或訂立債務償還安排或作出任何命令或呈請或通過將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清盤的任何決議案,或委任臨時清盤人、接管人或管理人接管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全部或部分資產或業務,或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發生任何同類事件;或
(m) 涉及或影響本集團盈利、業務、業務前景、財務或交易情況或狀況(財務或其他方面)的任何不利變動或預期不利變動(包括因針對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威脅提起或已提起的任何訴訟或申索產生的不利變動或預期不利變動);或
(n) 本招股章程「風險因素」一節所載任何風險的任何變動或涉及任何該等風險預期變動的發展或該等風險的實際發生;或
(o) 本公司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或《上市規則》或聯交所、證監會及╱或中國證監會的任何規定或要求刊發或須刊發對本招股章程、綠色申請表格或就擬提呈發售發售股份使用的任何其他文件的任何增補或修訂;或
(p) 本公司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報價的任何證券買賣遭停止、暫停或限制(包括但不限於施加或規定任何最低或最高價格限制或價格範圍),
聯席保薦人及聯席代表全權及絕對酌情認為上述情形個別或共同:
(1) 已經或將會或可能會對本集團整體的資產、負債、業務、一般事務、管理、前景、股東權益、利潤、虧損、經營業績、情況或狀況(財務或其他方面)或表現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2) 已經或將會或可能會對全球發售的成功或對香港公開發售的申請水平或國際發售申請的踴躍程度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3) 導致或將導致或可能會導致進行或推廣全球發售成為不明智、不適宜或不切實可行;或
(4) 已經或將會或可能會導致香港包銷協議任何部分(包括包銷)無法按照其條款履行,或妨礙根據全球發售或根據其包銷處理申請及╱或付款;或
(B) 任何聯席保薦人或聯席代表注意到:
(a) 本招股章程、其申請版本、聆訊後資料集、綠色申請表格、正式通知、定價協議、收款銀行協議、註冊商協議、網上白表服務供應商委任函、初步發售通函、最終發售通函及╱或由本公司或代表本公司就香港公開發售而刊發或使用的任何通知、公告、廣告、通訊或其他文件(統稱「發售相關文件」)(包括其任何補充或修訂)中所載任何聲明於刊發之時在任何重大方面屬於或變得不真實、不正確、不準確或具誤導性,或任何發售相關文件(包括其任何補充或修訂)所載之任何預測、估計、意見表達、意圖或預期不公正、不誠實,亦非基於合理假設;或
(b) 發生或發現任何倘於緊接本招股章程日期前發生或發現會令任何發售相關文件(包括其任何補充或修訂)構成重大失實xx或重大遺漏的事宜;或
(c) 香港包銷協議、國際包銷協議或任何基石投資協議的任何訂約方違反對其施加的任何責任(對任何聯席保薦人、香港包銷商或國際包銷商施加的責任除外);或
(d) 引致或可能引致任何彌償方須根據香港包銷協議負上任何責任的任何事件、行為或不作為;或
(e) 本集團的整體資產、負債、業務、一般事務、管理、前景、股東權益、利潤、虧損、經營業績、情況或狀況(財務或其他方面)或本集團表現出現任何重大不利變動或涉及預期重大不利變動的任何發展;或
(f) 違反本公司或創始人根據香港包銷協議及國際包銷協議作出的任何xx、保證、協議或承諾的任何行為,或導致相關xx、保證、協議或承諾在任何重大方面不真實或不正確或具誤導性的任何事件或情況;或
(g) 導致或合理預期會導致本公司須根據本公司於香港包銷協議項下所作彌償保證承擔任何重大責任的任何事件、行為或不作為;或
(h) 於上市日期或之前,聯交所上市委員會拒絕或不批准根據全球發售將予發行的H股(包括因超額配售權獲行使而可能發行的任何額外H股)上市及買賣(惟須遵守習慣條件的情況除外),或倘授出批准,該項批准其後遭撤回、附帶保留意見(因慣常條件則除外)、撤銷或暫緩執行;或
(i) 本公司撤回任何發售相關文件或全球發售;或
(j) 任何人士(聯席保薦人除外)已撤回就在發行本招股章程及任何其他發售相關文件時按其各自所示之形式及文意納入其報告、函件及/ 或法律意見(視情況而定)及提述其姓名之同意;或
(k) 本公司因任何理由被禁止根據全球發售的條款發售、配發、發行或出售任何H股(包括購股權股份);或
(l) 任何董事被指控犯有可公訴罪行,或因法律的實施而被禁止,或因其他原因被取消參與公司管理或擔任董事的資格,或受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的任何當局或政治或監管或行政機構、機關或組織(特別是包括中國證監會及其地方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實施或向其提交的紀律處分程序的規限;或
(m) 在基石投資者的投資承諾中,超過半數訂單(就投資金額而言)已被撤回、終止或取消。
根據《上市規則》向聯交所作出的承諾
x公司作出的承諾
根據《上市規則》第10.08條,本公司已向聯交所承諾,除非(a)根據全球發售及超額配售權或(b)於《上市規則》第10.08條所規定的任何情況下,否則自上市日期起計六個月內,其將不會發行任何額外股份或可轉換為本公司股本證券的證券(不論是否為已上市類別),亦不會就有關發行訂立任何協議(不論有關股份或證券的發行是否將於自上市日期起計六個月內完成)。
單一最大股東集團作出的承諾
根據《上市規則》第10.07(1)條,單一最大股東集團各自已向聯交所及本公司不可撤銷及無條件地承諾,除非符合《上市規則》的規定,否則其將不會並將促使相關登記持有人不會,於自本招股章程披露其所持本公司股權的相關參考日期起至自上市日期起計滿六個月當日止期間(「六個月期間」),直接或間接出售或訂立任何協議出售本招股章程顯示其為實益擁有人的任何本公司證券,或以其他方式就該等證券設立任何購股權、權利、權益或產權負擔。
根據《上市規則》第10.07(2)條附註3,單一最大股東集團各自已向聯交所及本公司不可撤銷及無條件地承諾,在六個月期間內,其將及將促使相關登記持有人按下文行事:
(a) 如其按《上市規則》第10.07(2)條附註(2)規定,將名下實益擁有的本公司任何證券質押或押記予認可機構(定義見香港法例第155章《銀行業條例》)作受惠人,其將立即通知本公司該項質押╱押記事宜以及所質押或押記的證券數目;及
(b) 如其接到承押人或承押記人的指示(不論是口頭或書面),指任何該等用作質押╱押記的證券將被沽售,其將立即將該等指示內容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從任何單一最大股東集團獲悉上文(a)及(b)段所述事項(如有)後,會立即通知聯交所,並按《上市規則》的當時規定盡快根據《上市規則》第2.07C條的規定刊登公告,披露該等事宜。
根據香港包銷協議作出的承諾
x公司及創始人就本公司作出的承諾
x公司已根據香港包銷協議向各聯席保薦人、聯席代表、聯席全球協調人、聯席賬簿管理人、聯席牽頭經辦人及香港包銷商承諾,除根據全球發售(包括因在任何時間行使超額配售權)發售、配發及發行發售股份外,未經聯席保薦人及聯席代表(為其本身及代表香港包銷商)的事先書面同意(而該同意未獲合理拒絕或延遲),及除非符合《上市規則》的規定(且僅在取得任何有關中國當局的同意(如需要)後),於自香港包銷協議日期起至自上市日期起計滿六個月當日(包括該日)止期間(「首六個月期間」),本公司不會:
(a) 配發、發行、出售、接受認購、提呈配發、發行或出售、訂約或同意配發、發行或出售、轉讓、按揭、押記、質押、抵押、對沖、借出、授出或出售任何購股權、認股權證、合約或權利以認購或購買、授出或購買任何購股權、認股權證、合約或權利以配發、發行或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轉讓或出售或設立產權負擔於,或要約、訂約或同意轉讓或出售或設立產權負擔於(於各情況下,不論直接或間接、有條件或無條件)H股或本公司其他證券或本集團有關其他成員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其他證券(如適用)或上述任何股份或證券的任何權益(包括但不限於可轉換為、可交換或可行使以獲取任何H股或本公司其他證券或本集團有關其他成員公司的任何證券(如適用)的任何證券,或代表收取該等股份
或證券的權利,或可認購或購買該等股份或證券的任何認股權證或其他權利)的任何法定或實益權益,或就發行存託憑證於存管機構存置任何H股或本公司其他證券或本集團有關其他成員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其他證券(如適用);或
(b) 訂立任何掉期或其他安排以向他人全部或部分轉讓任何H股或本公司其他證券或本集團有關其他成員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其他證券(如適用)的擁有權(法定或實益)或任何前述者的任何權益(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可轉換為、可交換或可行使以獲取任何H股或本公司其他證券或本集團有關其他成員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其他證券(如適用)的證券,或代表收取該等股份或證券的權利,或可購買該等股份或證券的任何認股權證或其他權利或任何前述者的任何權益)的任何經濟後果;或
(c) 訂立與上文第(a)或(b)項指明的任何交易具有相同經濟影響的任何交易;或
(d) 要約或同意或宣佈有意進行上文第(a) 、(b)或(c)項所指的任何交易,
而於各情況下,均不論上文第(a) 、(b)或(c)項所述任何交易是否將以交付H股或本公司其他證券或本集團其他成員公司任何股份或其他證券(如適用),或以現金或其他方式結算(不論發行該等H股或其他股份或證券是否將於首六個月期間內完成)。
倘於自首六個月期間屆滿當日起計六個月期間(「第二個六個月期間」)內的任何時間,本公司訂立上文第(a) 、(b)或(c)項所指的任何交易,或要約或同意或宣佈有意進行任何有關交易,則本公司會採取一切合理措施,確保其將不會引致本公司的證券出現混亂或虛假市場。
創始人已向各聯席保薦人、聯席代表、聯席全球協調人、聯席賬簿管理人、聯席牽頭經辦人及香港包銷商承諾會促使本公司遵守該等承諾。
本公司已同意並向各聯席保薦人、聯席代表、聯席全球協調人、聯席賬簿管理人及香港包銷商承諾,且創始人已進一步向各聯席保薦人、聯席代表、聯席全球協調人、聯席賬簿管理人及香港包銷商承諾,於上市日期後滿一年當日或之前,在未經聯席保
薦人及聯席代表(為其本身及代表香港包銷商)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其不會並促使本公司不會購買或同意購買H股,致使公眾人士(定義見《上市規則》第8.24條)H股持股量減少至低於25%(或《上市規則》第8.08條規定的最低公眾持股量要求或聯交所批准的其他要求)。
創始人就其自身作出的承諾
創始人已根據香港包銷協議向本公司、各聯席保薦人、聯席代表、聯席全球協調人、聯席賬簿管理人、聯席牽頭經辦人及香港包銷商作出承諾,未經聯席保薦人及聯席代表(為其本身及代表包銷商)事先書面同意(且除非符合《上市規則》的規定),其應促使各相關登記持有人、由其控制的公司或任何代名人或受託人為其持有信託:
(a) 於首六個月期間的任何時間,其將不會
(i) 出售、設立任何淡倉(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8 條)、要約出售、訂約或同意出售、按揭、押記、質押、抵押、借出、授出或出售任何購股權、認股權證、合約或權利以購買、授出或購買任何購股權、認股權證、合約或權利以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轉讓或出售或設立產權負擔於或同意轉讓或出售或設立產權負擔於(於各情況下,不論直接或間接、有條件或無條件)任何H股或本公司其他證券或其中的任何權益(包括但不限於可轉換為或可兌換或可行使或代表可獲取本公司任何股份或其他證券的權利或可購買本公司任何股份或其他證券的任何認股權證或其他權利的任何證券)或就發行存託憑證於存管機構存置任何股份或本公司其他證券;或
(ii) 訂立任何掉期或其他安排以向他人全部或部分轉讓任何H股或本公司其他證券的擁有權或其中的任何權益(包括但不限於可轉換為或可兌換或可行使或代表可獲取本公司任何股份或其他證券的權利或可購買本公司任何股份或其他證券的任何認股權證或其他權利的任何證券)的任何經濟後果;或
(iii) 訂立與上文第(i)或(ii)項指明的任何交易具有相同經濟影響的任何交易;或
(iv) 要約或同意或宣佈有意進行上文第(i) 、(ii)或(iii)項所述任何交易,
於各情況下,均不論上文第(i)、(ii)或(iii)項所述任何交易是否將以交付H股或本公司其他證券來結算,或以現金或其他方式結算(不論有關該等H股或其他證券的交易是否將於首六個月期間內完成);及
(b) 倘其於第二個六個月期間屆滿當日訂立上文第(a)(i)、(a)(ii)或(a)(iii)項所述的任何交易,或要約或同意或宣佈有意進行任何有關交易,則其會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確保上述行動不會造成本公司證券的混亂或虛假市場。
上述(a)及(b)項的限制不適用於全球發售後以認可機構(定義見香港法例第155章《銀行業條例》)為受益人作真正商業貸款而將任何H股或本公司其他股本證券(如適用),或前述者中的任何權益(包括但不限於可轉換為或可兌換或可行使或代表可獲取本公司任何股份或其他股本證券的權利或可購買本公司任何股份或其他股本證券的任何認股權證或其他權利的任何證券)作出的任何質押或押記。
創始人已同意並向各聯席保薦人、聯席代表、聯席全球協調人、聯席賬簿管理人及香港包銷商承諾,且創始人已進一步向各聯席保薦人、聯席代表、聯席全球協調人、聯席賬簿管理人及香港包銷商承諾,於上市日期後滿一年當日或之前,在未經聯席保薦人及聯席代表(為其本身及代表香港包銷商)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其不會並促使本公司不會購買或同意購買H股,致使公眾人士(定義見《上市規則》第8.24條)H股持股量減少至低於25%(或《上市規則》第8.08條規定的最低公眾持股量要求或聯交所批准的其他要求)。
在上述各項的規限下,創始人已同意並向各聯席保薦人、聯席代表及香港包銷商承諾,於自香港包銷協議日期起至上市日期後十二個月屆滿之日止期間內的任何時間,其將:
(i) 於其為真正的商業貸款而將任何H股或其實益擁有本公司的其他股本證券向認可機構(定義見香港法例第155章《銀行業條例》)作出任何質押或押記時,即時
以書面形式知會本公司、聯席保薦人及聯席代表有關質押或押記以及該等質押或押記的H股或本公司其他股本證券的數目;及
(ii) 於其接到任何承押人或承押記人的任何指示(不論是口頭或書面),表示質押或押記的任何股份或本公司的其他股本證券將被出售時,即時以書面形式知會本公司、聯席保薦人及聯席代表該等指示。本公司已同意並承諾,於接到創始人的該等書面資料後,其將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通知聯交所並按照《上市規則》就該等資料作出公告。
香港包銷商於本公司的權益
截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中信xx證券有限公司的聯屬公司中信証券投資有限公司於本公司1,442,606股股份中擁有權益。除上文披露者及除香港包銷商各自於香港包銷協議項下的責任外,截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並無香港包銷商直接或間接於任何股份或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的任何證券中擁有法定或實益權益,或擁有可認購或購買或提名他人認購或購買任何股份或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的任何證券的任何權利或購股權(不論可否依法強制執行)。
全球發售完成後,香港包銷商及其聯屬公司可能因履行他們各自於香港包銷協議項下的義務而持有若干部分H股。
國際發售
國際包銷協議
預期本公司及創始人將就國際發售於定價日或前後與國際包銷商訂立國際包銷協議。根據國際包銷協議及視乎超額配售權是否獲行使而定,國際包銷商將在遵從其所載若干條件的前提下,個別(而非共同)同意按他們各自適用比例促使認購人認購或自行認購根據國際發售初步提呈發售的國際發售股份。預期國際包銷協議可按與香港包銷協
議類似的理由終止。有意投資者須注意,如未訂立或終止國際包銷協議,則全球發售不會進行。請參閱本招股章程「全球發售的架構 — 國際發售」一節。
超額配售權
預期本公司會向國際包銷商授出超額配售權,可由聯席代表代表國際包銷商於上市日期起直至遞交香港公開發售申請截止日後第30日當日期間隨時行使,據此,本公司或須按發售價發行最多合共3,340,000股股份,佔全球發售項下初步可供認購發售股份數目不超過15%,以補足國際發售的超額分配(如有)。請參閱本招股章程「全球發售的架構 — 超額配售權」一節。
佣金及開支
包銷商將收取所有發售股份(包括因超額配售權獲行使而將予發行的任何發售股份)發售價總額3.5%的包銷佣金,並將從中支付任何分包銷佣金及其他費用。
包銷商可收取酌情獎勵費,不超過所有發售股份(包括因超額配售權獲行使而將予發行的任何發售股份)發售價總額的1.5% 。
就重新分配至國際發售的任何未獲認購的香港發售股份而言,包銷佣金將不會支付予香港包銷商,而將按適用於國際發售的比率支付予相關國際包銷商。
就全球發售應付予包銷商的包銷佣金及費用總額(假設每股發售股份發售價為78.20港元(即發售價範圍的中位數)、悉數支付酌情獎勵費及超額配售權獲悉數行使)將約為 92.3百萬港元。
包銷佣金及費用連同聯交所上市費、證監會交易徵費、聯交所交易費、法律及其他專業費用、印刷以及有關全球發售的所有其他開支總額估計約為139.1百萬港元(假設每股發售股份發售價為78.20港元(即發售價範圍的中位數)、悉數支付酌情獎勵費及超額配售權獲悉數行使),將由本公司支付。
彌償保證
x公司及創始人各自已同意就香港包銷商可能蒙受或招致的若干損失(包括香港包銷商因履行他們在香港包銷協議項下的義務及因本公司及創始人違反香港包銷協議而招致的損失)向香港包銷商作出賠償。
銀團成員活動
香港公開發售及國際發售的包銷商(統稱「銀團成員」)及他們的聯屬公司可個別進行不屬於包銷或穩定價格過程的各種活動(詳情載於下文)。
銀團成員及他們的聯屬公司是於全球多個國家互有聯繫的多元化金融機構。該等實體為其本身及他人從事廣泛的商業及投資銀行業務、經紀、基金管理、買賣、對沖、投資及其他活動。於銀團成員及他們各自的聯屬公司的不同日常業務活動過程中,他們可能為其本身及他們的客戶購買、出售或持有一系列投資,並積極買賣證券、衍生工具、貸款、商品、貨幣、信貸違約掉期及其他金融工具。該等投資及買賣活動可能涉及或關於本公司及╱或與本公司有關係的人士及實體的資產、證券及╱或工具,亦可能包括就本集團的貸款及其他債務為對沖目的而訂立的掉期及其他金融工具。
H股方面,銀團成員及他們的聯屬公司的活動可包括作為H股買家及賣家的代理人行事、以當事人身份與該等買家及賣家訂立交易(包括在全球發售中作為H股初始買家的貸款人,而有關融資或會以H股作抵押)、自營H股買賣及進行場外或上市衍生產品交易或上市或非上市證券交易(包括發行於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衍生認股權證等證券),而該等交易的相關資產包括H股。該等交易可與選定交易對手以雙邊協議或買賣方式進行。該等活動可能要求該等實體進行直接或間接涉及買賣H股的對沖活動,而有關活動或會對H股交易價產生負面影響。所有該等活動可能於香港及全球其他地方出現,可能導致銀團成員及他們的聯屬公司持有H股、包含H股的一籃子證券或指數、可購買H股的基金單位或有關任何前述項目的衍生產品的好倉及╱或淡倉。
對於銀團成員或他們的聯屬公司於聯交所或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發行任何上市證券(以H股作為其相關證券),證券交易所的規則可能要求該等證券發行人(或其一間聯屬公司或代理人)作為證券的市場莊家或流通量提供者,而此舉在大多數情況下亦會導致H股的對沖活動。
所有上述活動可能於本招股章程「全球發售的架構」一節所述穩定價格期間及穩定價格期結束後出現。該等活動可能影響H股的市價或價值、H股的流通量或交易量及H股的價格波幅,而每日產生的影響程度無法估計。
謹請注意,當從事任何該等活動時,銀團成員將受到若干限制,包括以下各項:
(a) 銀團成員(穩定價格操作人或其聯屬人士或代其行事的任何人士除外)一概不得就分銷發售股份於公開市場或其他市場進行任何交易(包括發行或訂立任何有關發售股份的購股權或其他衍生產品的交易),以便將任何發售股份的市價穩定或維持在與其當時可能的公開市價不同的水平;及
(b) 銀團成員須遵守《證券及期貨條例》的市場失當行為條文等所有適用法律及法規,包括禁止內幕交易、虛假交易、價格操控及操縱股票市場的規定。
若干銀團成員或他們各自的聯屬公司已不時提供且預期將於日後提供投資銀行及其他服務予本公司及其各聯屬公司,而有關銀團成員或他們各自的聯屬公司已就此收取或將收取慣常費用及佣金。
此外,銀團成員或他們各自的聯屬公司或會向投資者提供融資,以為其在全球發售中認購發售股份提供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