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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维护及线路租赁合作合同
甲方: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德惠市隆鑫通讯服务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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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6
甲方:【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地址:【xxxxxxx 0000 x 】联系人:【 xxx 】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电子邮箱:【无】
乙方:【德惠市隆鑫通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xxx】
地址:【德惠市夏家店街道政府开发楼东三门一楼】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为进一步提升双方的合作层次,建立新型的政企合作关系,本着平等、自愿、双赢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
甲乙双方自愿选择对方作为自已的合作伙伴,发展长期、稳定、互惠的合作关系。
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在遵守国家法律和各自行业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在数字电路租赁、维护合作合同方面进行密切合作。
租用标的:
甲方租用乙方的互联网专线电路/业务,用于【办公使用】。
乙方在租用业务开通后提供【 2 】个固定IP 地址供甲方使用。
2.1 电路租赁业务
2.1.1 租用乙方电路资费标准:【 50M 】带宽电路每条每年【叁】万元,共计【2】条专线,【陆】万元/年。
2.1.2 甲方在服务开通后,租赁费由甲方向乙方按【☑按年□按半年□按季□按月□ 】缴纳;缴纳方式为:甲方通过【☑公对公转账□现金】方式缴费。
2.2 电路维护业务
2.2.1 合同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全年免费电路维护工作。 2.2.2 维护电话:00000000000
3.1 甲方权利及义务:
3.1.1 甲方指派专人与乙方配合协调,以便整个合同的顺利实施
3.1.2 应合理使用互联网专线,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使用的互联网专线转使给第三方使用。
3.1.3 甲方依照双方达成协议的资费按期向乙方交纳互联网专线使用费。
3.1.4 甲方向乙方书面提供互联网专线的通达方向、速率数量、 技术要求终端接入地点、用途、要求开通时间、使期、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3.1.5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网络建设,运营和维护的电源供应,以保证乙方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并保证用电的合法性。
3.1.6 乙方进行网络工程建设时,甲方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并委派对口人员与乙方的设计、施工人员联系。
3.1.7 如乙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服务而需要将部分通信设备和相关设施设置在甲方营业场所和/或甲方管理的物业范围内,则甲方有义务确保乙方设置的前述通信设备及相关设施不 受人为损害;如甲方人为损害乙方通信设备,需予以赔偿。
3.2 乙方权利和义务
3.2.1 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第一条款中所述互联网专线的建设、开通。
3.2.2 乙方提供的线路质量及传输通道要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
和技术要求。
3.2.3 乙方对互联网专线应依据相关规程和规范进行维护,甲方应给子必要的办助和配合。
3.2.4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将为甲方提供所租用的服务。
3.2.5 乙方负责测通、维护附件中电路业务,配合甲方端至端的全程测通。
3.2.6 乙方负责至甲方机房设备端口外侧的接入设备,传输设备及线路的投资和建设(含局域网),并拥有这部分传输设备及线路的产权,工程建设结束后,由乙方负责综合接入服务网络运行。
4.1 计费期间:
4.1.1 本合同项下服务租费的计费期间按【☑按年□按半年□按季□按月□ 】为一个计费周期,并且以电路/业务开通日期作为计费起始日期。
4.1.2 双方同意,业务开通后,甲方【☑公对公转账□现金】向乙方缴纳租赁费用。
4.2 结算方式:
4.2.1 甲方应在收到付款通知和帐单之日起【10】日内,以【☑公对公转账□现金】方式,向乙方按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
4.2.2 乙方在甲方实际消费,且收到甲方按各期付款数额缴纳全部费用后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增值税率为【】%) ☑增值税普通发票】。
4.2.3 双方账户信息如下:甲方账户信息:
户名:【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开户行:【 建设银行长春西安大路支行 】
地 址:【 xxxxxxx 0000 x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纳税人识别号:【9122018359337260XU】户名:【德惠市隆鑫通讯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德惠东三道街分理处】账号:【000000000000000】
地 址:【德惠市夏家店街道政府开发楼东三门一楼】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任何一方如需变更上述账户,应提前 1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未及时通知方予以赔偿。
4.3 账单核对:
4.3.1 甲方如对当期账单统计数据有异议,应在收到付款通知和账单之日起 3 日内(甲方采用托收方式付款的,应在收到银行对帐单之日起 7 日内),向乙方书面提出。甲、乙双方应在 15 日内,完成对争议部分费用的核对;
4.3.2 经双方核对,确系乙方计费有误的,乙方应立刻更正当期账单,并重开付款通知和当期账单,甲方应在收到更正后的付款通知和账单之日起 7 日内,付清当期应缴费用;
4.3.3 如双方未能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完成对争议部分费用的核对工作,甲方应在该期间届满之日起 7 日内,先行缴纳无争议部分的费用。尚未缴纳的争议部分费用,待双方完成核对后,另行约定缴纳时间,或在下一账期中予以收取。
第五条 不可抗力
5.1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5.2.1 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5.2.2 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5.2.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受阻方已立即通知了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公证文书和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原因说明。
5.3 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第六条违约责任
6.2 因甲方违约或违规操作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6.3 如甲方所租用的业务有变更或扩充,甲方需提前告知乙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新的合同,本合同自新合同生效后自动终止。
6.4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互联网专用电路及电路维护服务,如乙
方无法按照本合同约定标准提供服务,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进行整
改。如乙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甲方有权单
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甲方遭受的一切损
失。
6.5 非甲方原因,乙方在互联网专线的建设、开通以及维护过程中造
成的一切人身及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
损失的,甲方有权就全部损失对乙方进行追偿。
第七条 合同生效终 止及其他
7.1 如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情形,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变更或终止。
7.2 未经合同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任何权
利义务。
项条款的权利,也不应阻止该方在任何时候采取其原本有权采取的其他任何行动。
7.4 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规定,如被有权机构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规定的效力或可执行性,也不应影响该条款或规定在其他情形下的效力或可执行性。
7.5 本合同各方应各自承担其自身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交易有 关的所有开支和费用(包括法律费用),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7.6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作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7.7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
的,任意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署日期:【 】
乙方:【德惠市隆鑫通讯服务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署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