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國際組織 發卡機構向收單機構提出扣款請求之期限 MasterCard 1.當商品未收到時,需於交易清算日或商品約定送達日起120日曆日內。舉例說明:如9 9年1月15日以MasterCard卡購買傢俱,並約定於99年3月15日將傢俱送至持卡人指定地點交貨,但3月15日當天商店表示無法交貨時,本行應於99年3月1 5日起120日曆日內提出扣款請求。2.服務未獲提供(1)一次性提供服務:需於交易清算日或服務約定提供日起120日曆日內。舉例說明:如98年1月15日以Mast...
持卡人購買商品或服務應注意事項
一、簽帳金融卡僅為支付工具,信用卡機構對買賣商品或服務之瑕疵或履行並不負保證責任,持卡人購買商品或服務應先審慎評估。例如,在購買各行業商品(服務)禮券時,應注意該禮券已依各行業之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提供履約保證。
二、刷卡時,請特別注意帳單或商品/服務合約上所列之交易金額與日期、付款方式(載明存款帳號)、個人資料及購買之商品/服務內容是否完整無誤,若購買非銀貨兩訖(預付型)商品/服務時,更應注意商品/服務提供有效期間及條件是否明確記載,務必於交易時確認商品/服務或合約內容完整無誤後,才刷卡簽帳。若為非銀貨兩訖(預付型)產品,帳單或商品/服務合約之原本(或正本)及相關文件(例如購貨證明、收據、使用紀錄收據及表單、會員卡或晶片卡、上課證等)應於刷卡完成時取得上述文件
,並保存至商品/服務有效期間屆滿或收到貨品確認無誤。 三、保存每一筆消費簽單,等到月結帳單寄到時,逐筆核對,
如對交易明細暨帳款通知書所載事項有疑義,包括無此筆交易、重覆請款、交易金額有誤、已以其他方式付款等,應立即向特約商店或發卡機構詢問並請求處理。
四、當購買之商品或服務有未獲提供之情形時,應先向特約商店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尋求解決,如無法解決時,應依照本行之約定條款之規定,檢附第二條所列示之相關證明文件主張爭議帳款;如持卡人與商店雙方已取得協議,發卡機構將不會接續處理持卡人之爭議帳款。
本行受理爭議帳款之客服電話:(02)0000-0000。
信用卡 國際組織 | 發卡機構向收單機構提出扣款請求之期限 |
MasterCard | 1.當商品未收到時,需於交易清算日或商品約定送達日起 120日曆日內。 舉例說明:如99年1月15日以MasterCard卡購買傢俱,並約定於99年3月15日將傢俱送至持卡人指定地點交貨,但3月15日當天商店表示無法交貨時,本行應於99年3月15日起120日曆日內提出扣款請求。 2.服務未獲提供 (1)一次性提供服務:需於交易清算日或服務約定提供日起120日曆日內。 舉例說明:如98年1月15日以MasterCard卡支付98年3月15日所提供的服務費用,但3月15日當天商店表示無法提供服務時,本行應於98年3月15日起120日曆日內提出扣款請求。 (2)服務中斷(非屬一次性提供服務):需於交易清算日或特約商店無法提供服務日起120日曆日內,但追溯時間不得超過交易清算日之540日曆日。 舉例說明:如98年1月15日以MasterCard卡購買某俱樂部會員資格,但俱樂部在99年2月10日停業,而持卡人之會員資格仍為有效時,本行應於99年2月10日起120日曆日內,且不超過自該交易清算日起算之 540日曆日提出扣款請求。 |
註一:交易清算日係指收單機構將該筆交易交付於清算組織進行資料處理的日期,每筆交易清算日持卡人可逕洽本行。
註二:請注意「處理爭議帳款程序」應以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之詳細規則為準。各信用卡國際組織對「處理爭議帳款程序」有制定或變更規則、解釋及仲裁會員
機構爭議之最終權限,所以持卡人主張爭議帳款,
簽帳金融卡約定條款
申請人與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行)間因申請持用簽帳金融卡事宜,雙方約定並願遵守下列約定條款:
前言:自申請人收到簽帳金融卡時起七日為審閱期第一條(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簽帳金融卡:指持卡人除依貴行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條款內金融卡使用約定為一般晶片金融卡於國內外提款、消費扣款、轉帳之使用外,並得於國內外特約商店以簽名或感應方式購物消費,委託貴行於該特約商店向貴行請款時,將帳款自持卡人指定於貴行開立之新臺幣活期存款帳戶直接轉帳付款所使用之卡片。卡片無信用延後付款功能,亦無預借現金及透支。
二、持卡人:指經貴行同意並核發簽帳金融卡之自然人。
三、收單機構:指經各信用卡組織授權辦理特約商店簽約事宜,並於特約商店請款時,先行墊付持卡人交易帳款予特約商店之機構。
四、特約商店:指與收單機構簽訂特約商店契約,並依該契約接受簽帳金融卡交易之商店。
五、繳款截止日:指持卡人每期繳納應付款項(含應繳費用)之最後期限日。六、結帳日:係指貴行按期結算持卡人應付帳款之截止日,超過結帳日後
始入帳之應付帳款列入次期計算之。
第二條(申請)
持卡人應將個人相關資料據實填載於申請表格,並依貴行要求提出真實及正確之有關資料或證明文件。
持卡人留存於貴行之資料(包含但不限於姓名、連絡地址、戶籍地址、電話、職業或職務)有所變動時,應即通知貴行。
持卡人因前項未通知情事致貴行無法送達對帳單或未及通知重要權益事項而使持卡人受其損害或不利益者,貴行不負其責。
第三條(簽帳額度)
如無其他特別約定時,係指貴行核給持卡人每日使用累計簽帳金融卡刷卡消費之最高額度,且不得超過持卡人指定付款帳戶之可用餘額,但持卡人對超過簽帳額度之帳款仍負清償責任。
第四條(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
貴行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確保持卡人於貴行自行或由各收單機構提供之特約商店,使用簽帳金融卡而取得商品、勞務或其他利益,並依與持卡
持卡人如遇有特約商店依第四項各款以外之事由拒絕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或以使用簽帳金融卡為由要求增加商品或服務價格者,得向貴行提出申訴,貴行應自行或於轉請收單機構查明後,將處理情形告知持卡人
,如經查明就特約商店上述情事,貴行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應對持卡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六條(特殊交易)
依交易習慣或交易特殊性質,其係以郵購、電話訂購、傳真、網際網路、行動裝置、自動販賣設備等其他類似方式訂購商品、取得服務、代付費用而使用簽帳金融卡付款,貴行得以密碼、電話確認、收貨單上之簽名、郵寄憑證或其他得以辨識當事人同一性及確認持卡人意思表示之方式代之,無須使用簽帳單或當場簽名。前述交易情形,若貴行作為已善盡相當責任或符合國際組織規範時,持卡人不得僅以未簽名為理由,作為拒繳應付款項之抗辯。
持卡人原須以簽名方式結帳之交易,倘國內消費金額於新臺幣參仟元以下或國外消費金額屬於信用卡國際組織規定之免簽名交易者,特約商店得以免簽名方式結帳。
如果為離線交易,持卡人應自行控管使用簽帳金融卡之簽帳限額;對超過簽帳限額使用之帳款仍負清償責任。
第七條(暫停支付)
持卡人如與特約商店就有關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數量、金額有所爭議時,應向特約商店尋求解決,不得以此作為向貴行拒繳應付帳款之抗辯。
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時,如符合各信用卡組織作業規定之下列特殊情形
:如預訂商品未獲特約商店移轉商品或其數量不符、預訂服務未獲提供,應先向特約商店尋求解決。如無法解決時,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檢具貴行要求之相關證明文件,請求貴行就該筆交易以第九條疑義帳款處理程序辦理,不受前項約定之限制。
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進行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向特約商店解除契約者,準用前項之約定。
第八條(對帳單及其他通知)
持卡人之應付帳款如於當期結帳日前發生變動或尚未清償,除持卡人已逾期繳款進入催收程序將依貴行催收方式辦理外,貴行應按約定依持卡人指定之對帳單地址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或其他方式寄送對帳單。如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起七日前,仍未收到對帳單,得向貴行查詢,並得請求以掛號郵件、限時郵件、普通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適當方式補送,其費用由貴行負擔。
持卡人得致電貴行消費者服務專線,請求貴行免費提供最近三個月(含
退款)之貨幣非為新臺幣或於國外以新臺幣交易時,則授權貴行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依約所列之結匯日匯率直接換算為新臺幣,加計貴行應向各該國際組織給付之手續費及貴行以交易金額百分之零點五計算之國外交易服務費後結付。
持卡人授權貴行為其在於中華民國境內之結匯代理人,辦理簽帳金融卡在國外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之結匯手續,但持卡人應支付之外幣結匯金額超過法定限額者,持卡人應以外幣支付該超過法定限額之款項。
持卡人於國外消費,若因匯率變動發生匯差,貴行仍依清算金額扣帳;扣帳時存款帳戶餘額不足支付者,持卡人仍應負清償責任。
第十一條(卡片遺失等情形)
持卡人之簽帳金融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他人占有之情形(以下簡稱遺失等情形),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貴行或其他經貴行指定機構辦理掛失手續,並繳交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貳佰元,但如貴行認有必要時,應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持卡人,要求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貴行。 持卡人自辦理掛失手續時起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概由貴行負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仍應負擔辦理掛失手續後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 一、他人之冒用為持卡人容許或故意將簽帳金融卡交其使用者,或持卡人
因個人保管有重大過失遭致損害亦同。
二、持卡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將使用進行其他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使他人知悉者。
三、持卡人與他人或特約商店為虛偽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者。
辦理掛失手續前持卡人被冒用之自負額以新臺幣參仟元為上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免負擔自負額:
一、持卡人於辦理簽帳金融卡掛失手續時起前二十四小時內被冒用者。 二、冒用者在簽單上之簽名,以肉眼即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顯不相同或
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不相同者。
三、冒用者於貴行同意辦理特定金額內免簽名之特約商店進行免簽名交易
,經確認非持卡人本人交易且非持卡人串謀之交易。
持卡人有本條第二項但書或下列情形之一者,且貴行能證明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其被冒用之自負額不適用前項約定:
一、持卡人得知簽帳金融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貴行,或持卡人發生簽帳金融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後,至當期交易明細帳單寄發日起三十日內仍未通知貴行者。
二、持卡人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約定,未於簽帳金融卡簽名致他人冒用者。
三、持卡人於辦理簽帳金融卡掛失手續後,未提出貴行所請求之文件、拒
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電子文件或其他持卡人同意之方式通知持卡人,或於貴行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並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變更事項、新舊條款內容、暨告知持卡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持卡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條款;並告知持卡人如有異議,應於得異議期間內以第十六條第四項所定之方式通知貴行終止契約,並得於契約終止後請求按實際持卡月份(不滿一個月者,該月不予計算)比例退還部分年費:
一、增加持卡人之可能負擔。
二、簽帳金融卡使用方式及遺失、被竊或滅失時之處理方式。
三、持卡人對他人無權使用其簽帳金融卡後所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
四、有關簽帳金融卡交易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與涉及持卡人權利義務之信用卡國際組織相關重要規範。
五、提供持卡人之各項權益、優惠或服務之期間及適用條件。
第十五條(簽帳金融卡使用限制)
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貴行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暫時(或永久)停止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之權利,並應立即通知持卡人:
一、持卡人於申請時所填寫或提出之文件不實,或未於簽帳金融卡上簽名或將簽帳金融卡之占有移轉,或與他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而以使用簽帳金融卡方式或其他方式折換金錢或取得利益,或以簽帳金融卡向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他人直接或間接取得資金融通。
二、持卡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將進行其他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告知他人者。
三、持卡人刷卡消費超逾第三條約定之簽帳額度或指定付款帳戶存款餘額有不足支付應付帳款者。
四、持卡人依法聲請和解、破產、更生、清算、前置協商、公司重整或經票據交換所宣告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或清理債務者。
五、持卡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者,關於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者。
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經貴行事先通知或催告後,且持卡人無法釋明正當理由,情節重大時,得暫時(或永久)停止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之權利:
一、持卡人存款不足而退票。
二、持卡人因本條第一項事由遭其他發卡機構暫停使用信用卡、簽帳金融卡之權利或終止信用卡或簽帳金融卡契約者。
三、持卡人主要財產受強制執行者。
簽帳金融卡持卡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貴行及受貴行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請求連帶賠償。
簽帳金融卡持卡人提供貴行之相關資料,如遭貴行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
、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簽帳金融卡持卡人,且簽帳金融卡持卡人向貴行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貴行應即提供簽帳金融卡持卡人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單。
貴行對持卡人之債權得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相關法令信託予受託機構,且該等信託移轉通知事宜同意貴行得以公告方式代之,並同意貴行為金融資產證券化目的而為債權讓與時,亦得以公告方式取代通知;另如資產之信託移轉或讓與涉及債務承擔者,持卡人於貴行公告期間內不為異議即視為承認。
第十八條(遭冒用之特殊交易)
持卡人之簽帳金融卡如有遭他人冒用為第六條特殊交易之情形,持卡人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貴行或其他經貴行指定機構辦理停卡及換卡手續。但如貴行認有必要時,得於受理停卡及換卡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持卡人,要求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貴行。
持卡人辦理停卡及換卡手續前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概由貴行負擔。但有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應負擔辦理停卡及換卡手續前被冒用之全部損失:
一、持卡人得知簽帳金融卡遭冒用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貴行者。二、持卡人經貴行通知辦理換卡,但怠於辦理或拒絕辦理換卡者。
三、持卡人於辦理簽帳金融卡停卡及換卡手續後,未提出貴行所請求之文件、拒絕協助調查或有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第十九條(適用法律)
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依本契約發生債務之關係,其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效力及方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第二十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貴行總行或申請核准使用簽帳金融卡之分支機構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第二十一條(委外業務之一般處理)
持卡人同意貴行之交易帳款收付業務、資料處理業務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得委託他人處理之作業項目,於必要時得委託適當之第三人或與各信用卡組織之會員機構合作辦理。
貴行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
悠遊Debit卡特別約定條款
持卡人茲向 貴行申辦具有Debit卡及悠遊卡功能之悠遊Debit卡,有關悠遊Xxxxxx之使用除願遵守Debit卡約定條款外,並願遵守以下各約定條款:
一、名詞定義
(一)悠遊Debit卡:指 貴行與「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悠遊卡公司)合作發行具有Debit卡及悠遊卡功能之晶片卡;悠遊卡功能為記名式悠遊卡,提供掛失退費之服務;持卡人需同意 貴行在核發卡片時提供個人基本資料予悠遊卡公司,以提供持卡人相關服務。
(二)悠遊卡:指悠遊卡公司發行以「悠遊卡」為名稱之電子票證,持卡人得於法令限制範圍內,以所儲存之金錢價值抵付交通運輸、停車場及其他服務或消費。
(三)自動加值(Autoload):指持卡人與 貴行約定,於使用悠遊Debit卡之悠遊卡時,因儲值金額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或低於新臺幣 100元時,可透過連線式自動加值設備(目前為悠遊卡加值機AVM及小額消費端末設備;捷運、貓空纜車、台鐵及停車場等非連線式設備,無提供自動加值服務,如有增修使用範圍將依悠遊卡公司網站公告為準),自悠遊Debit卡之指定帳戶,自動加值一定之金錢價值至悠遊卡內;自動加值之等同持卡人之Debit卡一般消費交易相同。
(四)餘額轉置:係指將悠遊Debit卡中「悠遊卡」餘額結清,並轉置至持卡人指定帳戶中,但若餘額為負值時,持卡人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一般消費款,計入持卡人指定帳戶中向持卡人收取;餘額轉置之工作時間約需45個工作日。
(五)特約機構:指與悠遊卡公司訂定書面契約,約定持卡人得以悠遊卡支付商品、服務對價、政府部門各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者。
二、悠遊卡之使用
(一)開始使用:
悠遊Debit卡之悠遊卡功能無須開啟即可使用,新/補/換發悠遊 Debit卡之悠遊卡內可用金額為零元;持卡人如欲使用自動加值服務時,應先完成Debit卡開卡及自動加值功能開啟作業,自動加值功能一經開啟後,持卡人嗣後即不得再要求關閉。
(二)使用範圍:
悠遊卡扣款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由持卡人自行負擔,儲值餘額將於完成掛失手續後約45個工作日內,按悠遊卡公司掛失後三小時系統紀錄之儲值餘額,扣除由 貴行負擔遭冒用自動加值之金額
(該款項將返還予 貴行),如有剩餘餘額,將退還至持卡人指定帳戶中。但若掛失後三小時系統紀錄之儲值餘額為負值時,不論自動加值功能是否已開啟,持卡人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一般消費款,計入持卡人指定帳戶中向持卡人收取。
四、悠遊Debit卡補發、換發、屆期續發及停用
(一)悠遊Debit卡發生遺失之情形, 貴行得依持卡人之申請,補發具有相同功能而悠遊卡餘額為零之新卡供持卡人使用。
簽帳金融卡使用手冊暨約定條款
(二)悠遊Debit卡發生污損、消磁、刮傷、毀損、故障或其他原因致卡片不堪使用時,得申請補發新卡,舊卡之自動加值功能與悠遊卡功能亦隨之終止。持卡人應保持卡片及其上晶片之完整性,並將卡片掛號繳回 貴行。補發新卡之悠遊卡儲值金餘額為零,舊卡之悠遊卡儲值金餘額將由 貴行於收到卡片後辦理「餘額轉置」作業。
(三)悠遊Debit卡有效期限到期時,其悠遊卡即無法繼續使用,自動加值功能亦隨之終止。除發生任何終止悠遊Debit卡契約之事由外,貴行同意續發具有相同功能而悠遊卡儲值金餘額為零之新卡供持卡人繼續使用。到期舊卡之悠遊卡儲值餘額,將由 貴行於卡片到期日後辦理「餘額轉置」作業。
(四)悠遊Debit卡功能停用時,悠遊卡自動加值與悠遊卡功能亦隨之
終止,持卡人應將卡片保持完整並繳回貴行辦理「餘額轉置」作業。
五、悠遊卡功能停用及悠遊卡餘額處理
悠遊卡功能停用時,悠遊卡自動加值功能亦隨之終止,持卡人可透過下列管道辦理悠遊卡全部餘額退還作業,一經退卡退費,即無法再使用悠遊卡功能及悠遊卡自動加值,惟Xxxxx卡仍維持有效:
(一)持卡片及個人身分證明文件親至悠遊卡客服中心辦理悠遊卡退卡
,悠遊卡餘額以現金方式返還,並收取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 (二)至捷運各車站之悠遊卡加值機(AVM)執行退卡交易,嗣由貴行
辦理「餘額轉置」作業。
六、交易紀錄及儲值餘額疑義之處理
(一)持卡人得將卡片置於「悠遊卡查詢機」或至捷運各車站詢問處查詢悠遊卡餘額或最近六筆交易紀錄,如有悠遊卡交易相關問題,可電洽悠遊卡公司客服電話:000-0000(手機及金馬地區請撥 00-000-0000)
五、請持卡人購買非銀貨兩訖(預付型)之商品/服務時,應
不表示一定可以退款或對於分期付款未付部分無須
人約定之指示方式為持卡人處理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
月)內之交易明細。但倘持卡人要求貴
當
絕協助調查或有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四、持卡人因稅務關係被提起訴訟,或因涉及財產犯罪遭刑事起訴者。
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第三人。
悠遊卡之使用功能由悠遊卡公司提供,持卡人得憑悠遊卡內儲值
(二)貴行應於持卡人的Debit卡存摺或對帳明細中顯示悠遊Debit卡之悠
注意其提供商品/服務期限及主張爭議款扣款期限,以保障自身權益。
六、茲就發卡機構處理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主張爭議帳款之程序
(以下簡稱「處理爭議帳款程序」)需要持卡人配合之重要事項,摘要如下: (一)所謂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係指預訂商品未獲特約商店
移轉商品或其數量不符或於自動化設備上預借現金而未取得金錢或數量不符,持卡人應備齊相關證明文件於爭議帳款扣款期限截止前十五個工作日向本行提出並主張扣款。持卡人對於同一筆交易僅能向本行申請一次爭議帳款,有關各信用卡國際組織就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之爭議帳款扣款期限如下:
信用卡 國際組織 | x行向收單機構提出扣款請求之期限 |
Visa | 當服務或商品未提供時,需於交易清算日或服務約定提供日起120日曆日(含例、假日)內,且追溯時間不得超過交易清算日之540日曆日。 ●服務未提供舉例說明:如98年1月15日以Visa卡購買某俱樂部會員資格,但俱樂部在99年2月10日停業,而持卡人之會員資格仍為有效時,本行應於99年2月10日起120日曆日內,且不超過自該交易清算日起算之540日曆日提出扣款請求。 ●商品未收到舉例說明:如99年1月15日以Visa卡購買傢俱,並約定於 99年3月15日將傢俱送至持卡人指定地點交貨,但3月15日當天商店卻表示無法交貨時,本行應於99年3月15日起120日曆日內,且不超過自該交易清算日起算之540日曆日提出扣款請求。 |
再繳款。
(二)如果持卡人刷卡購買商品/服務的提供期間超過前述信用卡國際組織之規定,則於該期間過後,發生特約商店無法繼續提供商品/服務的情形時,因為持卡人已無法透過信用卡國際組織作業規定處理此類爭議,所以持卡人購買該類商品/服務前,宜審慎評估將來無法獲得商品/服務之風險。
(三)倘持卡人對於爭議帳款要求本行向信用卡國際組織提出仲裁者,持卡人需向本行承諾支付仲裁程序可能產生之相關處理費用。惟仲裁結果有利於持卡人,持卡人無需負擔全部或部份仲裁處理費。本行收取仲裁處理費為美金500元,並將依清算日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
持卡人之簽帳金融卡屬於貴行之財產,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及使用。持卡人應親自使用簽帳金融卡,不得以任何方式將簽帳金融卡或其卡片上資料交付或授權他人使用。
持卡人就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應予以保密,不得告知他人。
持卡人不得與他人或特約商店為虛偽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以使用簽帳金融卡方式折換金錢或取得利益。
持卡人違反第二項至第四項約定致生之應付帳款者,亦應對之負清償責任。貴行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持卡人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第五條(一般交易及退貨等處理程序)
申請人收到簽帳金融卡後,應立即在卡片上簽名,以降低遭第三人冒用之可能性。
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時,於出示簽帳金融卡刷卡後,經查對無誤,應於簽帳單上簽名確認(貴行同意特定金額內免簽名之簽帳金融卡交易不在此限),並自行妥善保管簽帳單收執聯,以供查證之用,持卡人並同意貴行可就每筆交易金額於持卡人存款帳戶內予以圈存備付。
持卡人於特約商店同意持卡人就原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辦理退貨、取消交易、終止服務、變更貨品或其價格時,應向特約商店索取退款單,經查對無誤後,應於退款單上簽名確認,並自行妥善保管退款單收執聯,以供查證之用。但經持卡人及特約商店同意,得以特約商店自行簽認,並以持卡人保留之退貨憑證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之方式替代之。
特約商店於下列情形得拒絕接受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
一、簽帳金融卡為偽造、變造或有破損、斷裂、缺角、打洞、簽名欄為空白、簽名模糊無法辨認及簽名塗改之情事者。
二、簽帳金融卡有效期限屆至、業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辦理掛失或本契約已解除或終止者。
三、貴行已暫停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之權利者。
四、持卡之人在簽帳單上之簽名與簽帳金融卡上之簽名不符,或得以其他方式證明持卡之人非貴行同意核發簽帳金融卡之本人者。
五、持卡人累計本次交易後,已超過簽帳額度者。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之情形者,特約商店得拒絕返還該簽帳金融卡。
行提供超過三個月以前之帳單,貴行每次每月份帳單將酌收新臺幣壹佰元手續費。
持卡人於申請表格所載之連絡地址或其他連絡方式有所變更而未通知貴行者,則以最後通知之連絡地址或申請表格上所載連絡地址為貴行應為送達之處所。貴行將業務上有關文書或應為之通知,向持卡人最後通知之連絡地址或申請表格所載連絡地址發出後,經通常郵遞之期間,即推定已合法送達。
第九條(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持卡人對消費明細如有疑義時,例如無此筆交易、重覆扣款等,得立即向貴行詢問(客服專線00-0000-0000或0000-00-0000),並得依規定申請爭議款處理。
持卡人於當期交易明細帳單寄發日起三十日內,如對帳單所載之交易明細有疑義,得檢具理由及貴行要求之證明文件(如簽帳單或退款單收執聯等
)通知貴行協助處理,或同意負擔調單手續費(每筆新臺幣壹佰元)後,請貴行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持卡人請求貴行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時,約定由持卡人給付調單手續費者,如調查結果發現持卡人確係遭人盜刷或帳款疑義非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時,其調單手續費由貴行負擔。或請求貴行就該筆交易依各信用卡組織之作業規定,向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主張扣款,並得就該筆交易對貴行暫停付款。貴行對持卡人主張之消費爭議款項,應於受理後14日內回覆持卡人處理狀況或進度,並依調查狀況將持卡人主張消費爭議帳款之金額,臨調回存至持卡人指定轉帳付款之存款帳戶,持卡人得動用該回存款項。
貴行受理爭議款案件後,需依國際組織規範期限調查處理,如需重新入客戶帳,應向持卡人聯繫說明。
因發生疑義而暫停付款之帳款,如持卡人不同意繳付前項帳款疑義處理費用或經貴行證明無誤或因非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而不得扣款時,持卡人於受貴行通知後應立即繳付之,並自原繳款期限之次日起,依年利率15%計付利息予貴行。
持卡人與特約商店發生消費糾紛時,貴行應予協助,有疑義時,並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處理。
第十條(國外交易授權結匯)
持卡人所有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帳款均應以新臺幣結付,如交易(含辦理
第十二條(補發新卡、換發新卡及屆期續發新卡)
持卡人發生簽帳金融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或污損、消磁、刮傷或其他原因致簽帳金融卡不堪使用,貴行得依持卡人之申請補發新卡。
貴行於簽帳金融卡有效期間屆滿時,如未依第十六條終止契約者,應續發新卡供持卡人繼續使用。
簽帳金融卡有效期間屆滿前,持卡人如無續用之意願,須於卡片有效期間屆滿二個月前通知貴行,以第十六條第四項所定之方式通知貴行終止本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已使用核發新卡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逾期繳款、抵銷及抵充)
若至繳款截止日,持卡人帳戶餘額不足扣繳經貴行通知或催告者,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依消費及提現未繳金額按年利率15%計收利息,並同意貴行得依下列方式按月收取逾期手續費(即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超過三期:
一、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100元。二、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三、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
持卡人帳戶餘額不足扣繳消費及提現未繳金額或經貴行依第十六條終止契約時,貴行得將持卡人寄存於貴行之各種存款及對貴行之其他債權於必要範圍內期前清償,並得將期前清償之款項抵銷持卡人對貴行所負本契約之債務。(支票存款須另依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之約定,終止支票存款契約後,貴行始得行使抵銷權)。
貴行預定抵銷之意思表示,應以書面方式通知持卡人,其內容應包括行使抵銷權之事由、抵銷權之種類及數額,並以下列順序辦理抵銷:
一、已屆清償期者先抵銷,未屆清償期者後抵銷。二、抵銷存款時,以存款利率低者先抵銷。
第十四條(契約之變更)
本契約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貴行得以書面、電子文件或其他持卡人同意之方式通知持卡人,或於貴行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後,持卡人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持卡人如有異議,應通知貴行終止契約。
五、持卡人職業、職務、經濟來源或舉債情形(包含但不限於各金融機構或貴行所核發信用卡、現金卡及其他消費性貸款之總額度與往來之狀況)有所變動,有具體事實足供貴行降低原先對持卡人信用之估計者。
貴行於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事由消滅後,或經貴行同意持卡人釋明之相當理由,或持卡人清償全部款項或提供適當之擔保者,得恢復原核給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之權利。
第十六條(契約之終止)
持卡人得隨時以本條第四項所定之方式通知貴行終止本契約。
持卡人如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事由,或簽帳金融卡有效期限屆至者,貴行得以書面通知持卡人終止契約,持卡人應將簽帳金融卡截斷,以掛號郵件寄回並書面通知貴行。
本契約終止或解除後,持卡人不得再使用簽帳金融卡(含有效期限尚未屆至者)。
持卡人依本契約第十二、十四或本條之事由通知終止或解除契約,應將簽帳金融卡截斷,以掛號郵件寄回並書面通知貴行後,始生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效力。
第十七條(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貴行僅得於簽帳金融卡申請或履行契約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簽帳金融卡持卡人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但相關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基於前項之特定目的範圍內,簽帳金融卡持卡人同意貴行得將簽帳金融卡持卡人之個人資料及與貴行之往來資料(以下簡稱個人資料)提供予持卡人往來之金融機構、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國際組織、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受貴行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及前項簽帳金融卡持卡人同意之對象等第三人,亦得隨時於相關法令所允許之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但貴行提供予前述機構之簽帳金融卡持卡人之個人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時,貴行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並要求前述機構更正或補充,及通知簽帳金融卡持卡人。
受貴行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簽帳金融卡持卡人權利者,
受貴行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持卡人權利者,持卡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貴行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第二十二條(委外業務之特別處理-委外催收之告知義務)
持卡人如發生遲延返還應付帳款時,貴行得將債務催收作業委外處理
,並應於債務委外催收前以書面通知持卡人。通知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貴行應將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貴行營業場所及網站。
貴行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催收,致持卡人受損者,貴行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其他約定事項)
本契約或其他附件各項約定如有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另行協議訂定之。
第二十四條(配合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措施)
貴行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目的,依「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持卡人同意貴行得進行以下措施:
一、貴行於發現持卡人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停卡。
二、貴行為審核信用卡之申辦作業或定期審查持卡人身分作業或認為必要時(包括但不限於懷疑客戶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恐活動、或媒體報導涉及違法之特殊案件等),得要求持卡人提供審查所需之必要個人或公司資料、或對交易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進行說明;持卡人不願配合者,貴行得逕行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使用卡片。
之金錢價值,依悠遊卡公司之「悠遊卡約定條款」或悠遊卡公司公告之使用範圍內為特定範圍之消費使用,請參考網址: xxx.xxxxxxxx.xxx.xx。
(三)加值方式與金額:
1.自動加值:持已開啟自動加值功能之悠遊Debit卡進行扣款消費
,當悠遊卡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或低於新臺幣100元時,將透過連線式自動加值設備(目前為悠遊卡加值機AVM及小額消費端末設備;捷運、貓空纜車、臺鐵及停車場等非連線式設備
,無提供自動加值服務,如有增修使用範圍將依悠遊卡公司網站公告為準),自持卡人指定帳戶中自動加值新臺幣500元或其倍數之一定金額至悠遊卡。自動加值之範圍、數額及限額,悉依法令規定、悠遊卡公司及 貴行所訂標準及最新公告辦理。悠遊卡自動加值免手續費。
2.其他加值方式:依悠遊卡公司之「悠遊卡約定條款」或悠遊卡公司官網公告之方式辦理。
(四)卡片效期:悠遊卡與Debit卡之卡片使用效期相同,悠遊Debit卡有效期限屆滿時,悠遊卡功能及自動加值功能亦隨之終止。
(五)悠遊卡儲值餘額不計利息,並由悠遊卡公司全數辦理信託,保障持卡人權益。
(六)悠遊卡儲值餘額不可移轉性:Debit卡到期續發或毀損補發時,其悠遊卡儲值餘額將無法併同移轉至續發或補發之新卡或其他卡片中,僅得依「餘額轉置」作業辦理。
三、悠遊Debit卡遺失、被竊、滅失或其他喪失占有
(一)悠遊Debit卡係屬 貴行所有,持卡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並保管該卡,避免卡片遺失、被竊、詐取、滅失或遭第三人占有,並應防止他人獲悉持卡人之卡片相關資訊。
(二)悠遊Debit卡如有遺失、被竊或有其他喪失占有情事時(以下簡稱遺失之情形),持卡人應儘速通知 貴行辦理Debit卡掛失停用手續
,停止悠遊卡功能。
(三)悠遊Debit卡完成前項掛失手續前二十四小時至掛失手續後三小時間,遭冒用自動加值之損失由 貴行負擔,掛失手續後三小時內,
遊卡自動加值之日期及金額。 (三)持卡人如對上開交易紀錄之餘額有疑義時,得於交易後60個日曆
日內,檢具「聲明書」及 貴行要求之文件通知 貴行查證處理。
七、終止事由
持卡人有下列情形或其他違反本約定條款之情事時, 貴行及悠遊卡公司得逕行暫停或終止持卡人使用悠遊卡,自動加值功能將隨之終止:
(一)持卡人以所持悠遊Debit卡至「悠遊卡」之營運範圍及特約機構或貴行指定之地點,進行非法之商品或勞務之消費或交易。
(二)持卡人與第三人或特約機構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或以任何方式折換金錢、融通資金或取得不法利益 。
(三)持卡人違反 貴行Debit卡約定條款或遭 貴行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 Debit卡之權利、逕行終止Debit卡契約或強制停卡。
八、應付費用處理
持卡人依本約定條款應付之作業處理費、手續費及其他費用等,將列入持卡人Debit卡應付帳款中併同請款。
惟當持卡人自行向悠遊卡公司申請終止契約作業或悠遊卡書面交易紀錄時,悠遊卡公司得向持卡人收取手續費或逕自悠遊卡之儲值餘額中扣抵,手續費金額依悠遊卡公司之「悠遊卡約定條款」辦理。
九、約定條款之變更
x特別約定條款如有增刪或修改時,依 貴行Debit卡約定條款規定辦理。
十、其他約定事項
悠遊Debit卡之悠遊卡使用,除本約定條款已有規定者外,說明若有未盡事宜,悉依 貴行Debit卡約定條款、悠遊卡公司之「悠遊卡約定條款」及其他相關公告規定等辦理。
客戶服務專線:00-0000-0000或0000-00-0000
申訴管道如下:
服務電話:0000-00-0000按5
電子信箱(e-mail):本行網站xxxx://xxx.xxx.xxx.xx客服信箱
13-1054 110.01. 雪銅100P(弘)
認識本行簽帳金融卡
■卡片正面
1 6 4 3 5 2 7
11 卡號 22 啟始月/年 33 有效月/年 44 英文姓名
55 信用卡國際組織標誌 66 金融卡帳號
7 PayPass感應交易標誌(悠遊Debit卡適用)
■卡片背面
簽帳消費
■簽帳流程
1.當您使用簽帳金融卡簽帳消費時,特約商店將會為您刷卡結帳。
2.拿到簽帳單時,請您確實核對簽帳單上卡號、簽帳金額是否正確,若核對無誤,請於簽帳單簽名處簽名,筆跡需與卡片背面簽名一致。
3.簽帳後,請取回簽帳單存根聯及您的簽帳金融卡。
■其他應注意事項
1.不要隨便把自己的簽帳金融卡號碼讓別人知道,以免他人冒用您的卡號進行網路交易。
2.交易時,請避免卡片離開您的視線,因為這會增加信用卡偽造集團偽造相同卡號信用卡的機會。
3.如簽帳單因故需重寫或取消交易時,請務必取得特約商店之退款證明、確定原簽帳單已撕毀或者確認原簽帳單已全部逐一更正,才不致於引起日後帳單金額不符之糾紛。
4.勿隨意在空白或未填妥金額的簽帳單上簽名,請保留簽帳單存根聯。
5.限本人在有效期間內使用,不得讓與、轉借、提供擔保或以其他方式將簽帳金融卡占有轉讓予第三人或交其使用。
6.為確保交易安全,本行設有電腦交易警示系統,並以手機簡訊或電話進行核對照會。如有無法照會之緊急狀況,將自動控管簽帳金融卡,以遏止異常交易之進行。您隨時可以來電客服中心瞭解您的用卡情形。
卡片毀損及掛失
■卡片損毀如何換發
帳單及繳款
■認識您的帳單
簽帳金融卡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係將您使用簽帳金融卡之消費明細列印於該繳款通知書。
1
5 3 4 2
6
各項費用
■各項服務費用
卡片附加服務
■高額旅遊平安險及不便險(即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以本行簽帳金融卡支付本人、配偶及受其撫養未滿25足歲未婚子女之全額公共運輸工具票款或80%以上之團費,即可免費享有下列保障:
1.旅遊平安險:新臺幣750萬元。
2.傷害醫療險:最高新臺幣10萬元。
3.移靈費用: 最高新臺幣3萬元。
4.班機延誤(每一事故/家屬合計):最高新臺幣7,000元/14,000元。
5.xxxx(每一事故/家屬合計):最高新臺幣7,000元/14,000元。
6.行李遺失(每一事故/家屬合計):最高新臺幣20,000元/40,000元。
7.劫機險:每日最高新臺幣5,000元。
※理賠申請請參閱保險證。
■緊急支援服務
.MasterCard國際組織服務電話:
00000-00-0000 (臺灣地區)
x0 0000000000 (臺灣以外地區)
■悠遊卡使用說明
悠遊卡小額付款超過萬家特店 輕鬆付款
可於四大便利商店(7-ELEVEN、全家便利商店、萊爾富、 O K超商)及星巴克、85度C、頂好、x是美、屈臣氏等特約商店使用悠遊卡消費。讓您免帶零錢,一卡就GO。(悠遊卡消費特店以悠遊卡公司公告為準)
自動加值免手續費,悠遊Debit卡須開啟自動加值功能,當悠遊卡餘額不足支付當次消費,將直接加值500元(離線交易除外)。
搭捷運享優惠,公車轉乘好方便,搭乘台北捷運享票價8折優惠外,公車轉乘享有折扣,更多優惠請上本行或悠遊卡公司網站。
可透過刷卡的方式購買高鐵車票,但無法直接使用悠遊卡功能感應方式進站搭乘高鐵。
新光產物信用卡綜合保險
投保單位: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單號:130009ATP0000010
保險期間:民國110年01月01日00時起至110年12月31日24時止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以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各被保險人之大眾公共運輸交通工具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之團費,於保障期間內本公司同意在本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項目及其保險金額限度內,賠償各該被保險人於該次旅遊期間所生之下列費用;但嗣後取消或刷退前述機票或團費之交易者,本公司得不負理賠之責:
※被保險人:係指持有代投保單位所簽發或申請核發之有效承保信用卡(無論係正卡或附卡)之人包括持卡人、及持卡人於承保事故發生時之配偶及受其扶養且未滿25足歲之未婚子女。
※團費:指被保險人依據旅遊契約所繳交之旅遊費用,不含簽證、小費及其他依據法令或原訂旅遊契約所生之違約金。
※所使用之機票,若係航空公司或旅行社提供之優惠票,且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金額未達該機票票面價額之百分之三十者,本公司不負理賠之責。
※公共運輸工具票款必須全額以有效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信用卡支付,方可享有信用卡綜合保險之保障。機票款項不得全部(如哩程兌換、贈送票、免費票)或部份以優待憑證(含哩程兌換、優惠憑證、兌換券、折價券、酬賓券、抵用券、優待券等)抵付票款;或僅支付機場稅或兵險附加費的機票;或任何繳交機會中獎獎金所得稅所獲得的機票均不享有信用卡的保障。
※日用必需品指下列物品:一、內、睡衣及其他必要之衣著。二、盥洗用具及女性生理用品。
※班機:指領有航空器營運及註冊國相關單位核准其經營航空交通運輸業務之證明、執照或相關許可航空公司,依據其出版之航行於固定機場間之時刻表及價目表,提供旅客服務之班機
,或航空公司為因應台灣地區與中國大陸地區之特殊運輸需求所提供之班機(如春節包機、秋節包機)。
※大眾運輸交通工具: 係指以大眾運輸為目的,對大眾開放並定時定點營運於特定路線間並領有合法營業執照之交通工具。但下列類型之運輸工具,非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
(一)供遊覽之用而非經常性載運旅客之用者:如麗星郵輪/遊覽車/觀光景點專用之交通工具等。 (二)限於特定或可得特定之團體或個人搭乘者:如總統包機、軍機等。
【給付項目】
一、信用卡旅遊不便保險:
班機延誤費用(4小時以上至未滿24小時)
被保險人預定搭乘之班機延誤時,本公司同意賠償被保險人在班機延誤期間滯留於出發地或轉機失接地所生之下列費用:
合理且必要之膳食費、住宿費用、來往於機場及住宿地點間之交通費用、延誤期間電話費用、因住宿且行李已交寄時,為緊急需要購買衣物及其他日用必需品之費用。
班機延誤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失接已確認之轉接班機,且於其到達轉運站後四小時內無其他任何可代替之空中交通工具前往目的地。
(二)被保險人已經確認之班機延誤四小時以上、或被取消、或因超額訂位致被保險人無法登機
,且於該機預定起飛時間四小時內,無其他任何班機可供轉搭前往目的地者。前述已經確認之班機不包括自本國出發且在報到前已確定延誤或取消者。
被保險人的預定行程若系一接續性的行程,雖該行程發生一次以上之班機延誤事故,本公司對於因此所生之班機延誤費用,仍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每人每一事故保險金額」為限。
鈦金商旅卡/商務御璽卡 :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臺幣壹萬元整為限(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
行程縮短費用
被保險人於國外旅遊期間因配偶、父母或子女死亡或病危,必須縮短行程,返回啟程地,致已預先支付之交通票證、住宿費用、簽證費或其他保證金等費用,無法更改於其他時間、地點使用且無法獲得退款之損失及因直接返回啟程地而須額外支出必要且合理之交通、住宿、電話或簽證等費用,由本公司負責賠償。
鈦金商旅卡/商務御璽卡: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臺幣參萬元整為限(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計以新臺幣xxx整為限)。
劫機補償保險金
被保險人搭乘之班機遭遇劫機事故時,本公司同意於劫機期間,每日支付約定之保險金額以為賠償,未滿一日之時間以一日計。
※劫機:指被保險人搭乘飛機遭遇非由合法政府或司法機關控制指揮之個人或團體使用武力劫持,並強迫限制被保險人行動。
鈦金商旅卡/商務御璽卡、鈦金卡/御璽卡/白金卡、金卡、普卡/簽帳金融卡:每日支付新臺幣伍仟元。
【共同不保事項】
一、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二、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三、被保險人故意行為所致者。
四、遭任何政府、海關之扣押、沒收、檢疫或焚毀所致者。
五、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惟劫機補償保險金之劫機事故不在此限。六、被保險人因有下列情形時,本公司對其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1)、被保險人未採取合理及必要之措施尋找或回復遺失之行李。
(2)、被保險人未向目的地之機場或航空公司有關單位通知行李之延誤或遺失,並取得行李意外報告表。
(3)、被保險人留置其行李予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七、相關班機所屬航空公司破產所致者。
【理賠申請】
班機延誤費用之理賠文件
被保險人申請班機延誤費用之理賠時,應於事故發生後六十天內檢具下列文件:
1.持卡人之刷卡記錄(如特約商店所提供之刷卡收執聯或存根、銀行所出具之信用卡帳單)。
2.被保險人機票或登機證之影本。
3.申請相關費用之單據正本。
4.航空公司出具之班機延誤或失接相關證明 (包括原班機及轉機時間)。
5.保險金申請書。
6.持卡人信用卡正反面影本。
7.被保險人配偶、子女關係之身分證明文件。
8.行李票影本。
xxxx費用之理賠文件
被保險人申請xxxx費用之理賠時,應於事故發生後六十天內檢具下列文件:
1.持卡人之刷卡記錄(如特約商店所提供之刷卡收執聯或存根、銀行所出具之信用卡帳單)。
2.被保險人機票或登機證之影本。
3.申請相關費用之單據正本。
4.航空公司或機場所簽發之行李延誤證明文件。
5.保險金申請書。
6.持卡人信用卡正反面影本。
7.行李票影本。
行李遺失費用之理賠文件
被保險人申請行李遺失費用之理賠時,應於事故發生六十天內檢具下列文件:
1.持卡人之刷卡記錄(如特約商店所提供之刷卡收執聯或存根、銀行所出具之信用卡帳單
被保險人如僅以承保信用卡支付部分購買物品之價款,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該部分簽帳價款占總價款之比例計算,但扣除自負額後,最高不超過本契約所記載之保險金額。
鈦金商旅卡/商務御璽卡 : 每一物品最高不超過新臺幣參萬元整每次事故合計最高不超過新臺幣xxx整每卡於保險期間累計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壹拾萬元整每卡每年最高賠償兩次
自 負 額: 損失之20%,至少新臺幣壹仟元整。
【除外不保物品】
本契約不承保下列物品:
一、由其他保險承保,或享有保固或擔保之物品。二、金塊或貴重錢幣,及未加工成飾品之寶石。
三、食品、菸酒製品、藥品、各類消耗品及易腐壞物品。所稱之「消耗品」,係指於一般正常使用期間內會被使用殆盡,不留殘體或殘值之產品;或雖仍有殘體或殘值,然已無法發揮該產品之正常功能者。
四、機動車輛、摩托車、水上航行器、飛機,或其馬達、設備及零件(包含專供於其上使用之通訊設備)。
五、為商業用途或企業營運而購置之財產。
六、現金、鈔票、票據、郵票、有價證券、票證或任何種類之票券、交通工具票證(如機票、車票)。
七、植物或動物。
八、金銀珠寶、古董和藝術品。
九、二手物品、電腦軟體、程式、違禁品、爆炸物及被政府扣留或沒收之物品。
除外不保事項
【除外不保】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
二、所購買物品之自然耗損、變質、污染、縮小、漏損、蟲咬、蟲害、銹蝕、腐蝕或固有瑕疵
。
三、被保險人家屬或受託看管所購買物品之人之故意或詐欺行為。四、交運或運送途中發生之毀損滅失。
五、所購買物品之跌價損失或不能使用之損失,或任何間接損失。六、所購買物品因不明原因之遺失或無法解釋之滅失。
七、將所購買物品留置於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計程車或出租車輛。
八、將所購買物品置存於無人看管或未上鎖之車輛內或公共場所無人看管所致之竊盜損失;但如車門、窗均關閉上鎖,未留任何出入空隙,而留有竊賊破壞進入之痕跡者不在此限。
九、機械、電子或電路之故障,或喪失功能。十、於加工或處理過程中所致之毀損。
十一、因海關或其他政府機構行為所致之遲延,沒收或毀損。
十二、所購買物品之產品瑕疵、缺陷設計、材料或施工錯誤、潛在缺陷或不當使用說明。 十三、因清潔、漂白、染色、修理、翻新、修復、修改、保養、試驗等過程所造成之損失。十四、刮痕、摩擦、凹陷、缺口、縫隙、貶值等損失。
【被保險人之義務】
被保險人於承保事故發生後,應履行下列義務:一、盡其注意義務以保護、保全或取回物品。
二、於物品遭受竊盜、搶奪或強盜後三十六小時內報請警方處理。三、於事故發生後三十日內向本公司申請理賠。
【申請理賠文件】
被保險人申請理賠時,應於事故發生後三十天內檢具下列文件:一、理賠申請書。
二、警方出具之物品遭竊盜、搶奪或強盜之報案證明。三、購物單據正本或物品保證書正本。
四、持卡人之刷卡記錄(如特約商店所提供之刷卡收執聯或存根、銀行所出具之信用卡帳單)。
【保險給付的限制】
被保險人於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後身故,並符合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分別最高以本附加險約定各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保險金額與已受領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險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失能、身故時,受益人得依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代投保單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競賽或表演。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行車等競賽或表演。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移靈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移靈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契約或其謄本。
三、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四、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如受益人一併申領「移靈費用保險金」時,應另檢具移靈費用之相關單據正本。
【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契約或其謄本。
三、失能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受益人】
一、本保險之身故、喪葬費用及移靈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失能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公司不受理另行指定或變更。
身故、喪葬費用、失能或移靈費用保險金給付,以受益人直接申領者為限。二、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述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新光產物信用卡綜合保險附加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保險給付(實支實付型)附加條款
【給付項目】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對於被保險人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以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各被保險人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之團費,因各被保險人遭受本附加險第一條各款約定的意外傷害事
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
悠遊卡標誌 卡片磁條 簽名欄(收到卡片確認資料無誤後請立即簽名) (悠遊Debit卡適用)
卡片如有損毀、破裂、簽字模糊或磁條消磁,可將卡片剪斷後逕洽本行辦理換發新卡。
■卡片掛失
11 重要訊息欄
45 繳款截止日
■帳單週期
2 循環信用利率
5 本期應繳總金額
3 結帳日
6 帳單內容
.VISA國際組織服務專線:
項 | 目 | 費用說明 | |||
國 內 跨 行 提 款 | 每次為新臺幣5元 | ||||
國 內 跨 行 轉 帳 | 每次為新臺幣15元 | ||||
國 內 跨 行 存 款 | 每次為新臺幣15元 | ||||
跨 | 國 | 提 | 款 | 新臺幣75元+交易金額1.55% | |
國外(日本)提領貨幣 (晶片金融卡交易) | 每筆日幣150元加計提領金額0.8%(最低收取手續費為日幣390元),匯率按結算代理銀行依約所列之結 匯日匯率處理及轉換為新臺幣結付 | ||||
消費扣款手續費 | 免費 | ||||
卡 | 片 | 解 | 鎖 | 免費 | |
補 / 換 發 新 卡 | 每次為新臺幣100元,本費用於申請時向立約人收取。 | ||||
簽帳金融卡掛失費 | 新臺幣200元,本費用於次期帳單列示收取。 | ||||
國手 | 外 | 續 | 簽 | 帳費 | 交易(含辦理退款)之貨幣非為新臺幣或於國外以新臺幣交易時,則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依約所列之結匯日匯率直接換算為新臺幣,加計應向各該國際組織給付之手續費及以交易金額百分之零點五計算之 國外交易服務費。 |
逾 期 手 續 | 費 | 1.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100元。 2.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 3.延滯三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 | |||
調閱簽單手續費 | 每筆新臺幣 100 元。 | ||||
補 寄 歷 史 帳 單 | 每份新臺幣100 元(補最近三個月免收)。 | ||||
公務機關信用卡繳費 平 台 手 續 費 | 單筆交易金額新臺幣1~1,000元:每筆新臺幣2元;新臺幣1,001~10,000元:每筆新臺幣7元;新臺幣 10,001~50,000元:每筆新臺幣10元;新臺幣 50,001~100,000元:每筆新臺幣20元;新臺幣 100,001元以上:每筆新臺幣35元。 | ||||
電子化繳費稅處理 平 台 手 續 費 | 每筆新臺幣10元。 |
0080-1-444-123 (臺灣地區)
臺灣以外地區,請上VISA國際組織官網,查詢當地緊急
服務中心電話尋求支援。
如何開啟自動加值功能?
可至7-ELEVEN、全家超商、萊爾富、OK超商或悠遊卡加值機,開啟自動加值功能。
計以新臺幣貳萬元整為限)。
鈦金卡/御璽卡/白金卡 :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臺幣柒仟元整為限(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計以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整為限)。
金 卡 :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臺幣柒仟元整為限(持卡人及家屬 實支實付合計以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整為限)。
普 卡 / 簽 帳 金 融 卡: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臺幣柒仟元整為限(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計以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整為限)。
2.被保險人機票或登機證之影本。
3.申請相關費用之單據正本。
4.航空公司或機場所簽發之行李遺失證明文件。
5.保險金申請書。
6.持卡人信用卡正反面影本。
7.行李票影本。
)。
【成組或成套物品之理賠方式】
物品如係成組或成套物品,本公司僅就其損失之部分負賠償責任。但如該損失之部分無法單獨重置,而物品缺少該部分即無法使用,則不在此限。
賠償方式:本公司於扣除自負額後,得選擇以現金、重置或修復之方式賠付損失。
殘值之歸屬:物品經本公司以全損賠付後,本公司得自由處分,其處分後所得之價款,本公司按約定自負額之比例攤還。
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契約所記載的「每次實際支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被保險人所使用之機票,若係航空公司或旅行社提供之優惠票,且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金額未達該機票票面價額之百分之三十者,本公司對第一項各項費用或損失不負理賠之責。
鈦金商旅卡/商務御璽卡、鈦金卡/御璽卡/白金卡、金 卡、普卡/簽帳金融卡:每次實際支付傷害
醫療保險金限額:新臺幣壹拾萬元整。
■收到新卡應注意事項:
1.請核對卡片左下角金融卡帳號與您的存款帳號是否一致?若不一致請洽原申請分行辦理。
2.收到卡片確認資料無誤後請立即於卡片背面簽名欄簽名。
3.即時卡(存款開戶立即領取卡片者)卡片正面左下方不印英文姓名;非即時卡卡片正面左下方列印英文姓名,請檢查是否與護照相同?
4.即時卡啟用後,金融卡功能立即生效,惟簽帳消費功能次次日才生效。
5.倘欲變更卡片密碼,步驟如下:
(1)晶片密碼(6至12位數):本行ATM插入簽帳金融卡→中文→晶片金融卡交易→輸入晶片密碼→其他服務→密碼變更→變更晶片密碼→輸入二次新的晶片密碼→完成
(2)國外密碼(4位數):本行ATM插入簽帳金融卡→中文→信用卡交易→輸入國外密碼→密碼變更→輸入二次新的國外密碼→完成
1.卡片若有不慎於國內外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第
三人占有之情形,應儘速電洽0000-00-0000或(00)0000-0000辦理掛失通報。
2.卡片若不慎於國外遺失,亦可向當地信用卡組織服務中心或代理機構辦理掛失或撥回國內由本行竭誠為您服務。
* 國外服務電話:
.MasterCard國際組織服務電話:
00000-00-0000 (臺灣地區)
x0 0000000000 (臺灣以外地區)
.VISA國際組織服務專線:
0080-1-444-123 (臺灣地區)
臺灣以外地區,請上VISA國際組織官網,查詢當地緊急服務中心電話尋求支援。
3.如本行認為必要時,應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持卡人,要求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本行。
4.本人申請卡片掛失申請補發,請攜帶身分證及印鑑洽鄰近分行辦理。
若您的帳單結帳日為每月1日,則繳款截止日為每月15日。
若您的帳單結帳日為每月7日,則繳款截止日為每月21日。
如您未於繳款截止日前接獲帳單,請儘速與本行連繫,您也可以利用電話語音回傳系統補印您的帳單。
■帳單金額與實際消費金額不符合怎麼辦
1.若您對帳單上之消費明細有任何疑問時,請於當期交易明細帳單寄發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行申請複查。通常導致帳單不符的原因有以下幾種:
* 收單機構或特店作業上的錯誤。
* 持卡人忘記自己有這筆消費。
2.如果是收單機構、特店作業上的錯誤或是卡片遭偽冒用,則相關處理費用均由本行負擔,但若萬一是持卡人自己忘了有這筆消費而要求本行調閱簽帳單,最後確認這筆交易無誤時,則持卡人須負擔調閱簽單的費用。
■疑義帳款之處理程序
因發生疑義而暫停付款之帳款,如持卡人不同意繳付前項帳款疑義處理費用或經貴行證明無誤或因非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而不得扣款時,持卡人於受貴行通知後應立即繳付之,並自原繳款期限之次日起,依年利率15%計付利息予貴行。
■現金回饋(即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刷卡消費金額之0.5%,無回饋上限限制,回饋金額將於次期撥入持卡人之存款帳戶(現金回饋係計算至新臺幣元為止,小數點第一位無條件捨去)。
不計算現金回饋項目:核定稅額及罰款(如:房屋稅、地價稅、營業稅、綜所稅、汽機車燃料稅等稅款及交通違規罰款⋯等)、信用卡買基金、悠遊卡自動加值金、年費、掛失、信用卡預借現金金額、信用卡各項手續費、循環信用利息、退貨交易、爭議款、違約金、代繳公用事業費(中華電信費、台電電費、台北市水費
、台灣省水費)、學雜費、公務機關信用卡繳費平台、電子化繳費稅處理平台、來電分期每期入帳之款項、帳務調整金額。
★上開電話需經由國際台轉接。
★若經由諮詢服務而同意接受實質服務時,須自行負擔諮詢以
外之費用。本行、信用卡國際組織並不涉及持卡人使用本項服務所衍生的一切糾紛。
簽帳金融卡小常識
■郵購或電話購物
僅需提供您的卡號、卡片有效期限、姓名、地址等資料,並請保留訂購單或相關文件影本以便對帳。郵購商品,若因郵寄尚未收到貨品而簽帳金融卡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卻已出現費用時,請先向郵購公司查詢送貨情形,若確定未曾簽收貨品,可洽請發卡單位協助處理。
■支付小費
在出國旅遊時,某些國家或地區有支付小費的習慣,而在簽帳單的設計上以預留小費(TIP)及總金額(TOTAL)二欄空白
,由您自行填上小費金額,及加計消費後之總金額,再簽名。
如何自動加值
開啟自動加值後,可透過連線式自動加值設備加值(目前可於四大超商及悠遊卡加值機;捷運、貓空纜車、台鐵及停車場等非連線式設備,無提供自動加值服務),如有增修使用範圍將依悠遊卡公司網站公告為準。悠遊卡每日自動加值以3次為限。
xxxx費用(6小時以上至未滿24小時)
被保險人於其所搭乘之班機抵達目的地(但不含原出發地或居住地)六小時後尚未領得其已登記通關之隨行行李,本公司同意賠償被保險人領回行李前因行李延誤所必需購買日用必需品之費用,及為領取行李,往返機場及住宿地點間之交通費。
鈦金商旅卡/商務御璽卡 :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臺幣壹萬元整為限 (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計以新臺幣貳萬元整為限)。
鈦金卡/御璽卡/白金卡 :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臺幣柒仟元整為限 (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計以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整為限)。
金 卡 :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臺幣柒仟元整為限 (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計以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整為限)。
普 卡 / 簽 帳 金 融 卡: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臺幣柒仟元整為限 (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計以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整為限)。
行李遺失費用(24小時(含)以上)
被保險人已登記通關之隨行行李遺失或在抵達目的地(但不包含原出發地或居住地)機場二十四小時後仍未送達,則視為行李遺失。本公司將賠償被保險人到達目的地後五天(120小時)內,領回行李前因行李遺失而緊急需要購買日用必需品之費用。及為領取行李,往返機場及住宿地點間之交通費。
前項費用係指超過行李延誤費用之額外費用。
鈦金商旅卡/商務御璽卡 :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臺幣參萬元整為限 (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計以新臺幣xxx整為限)。
鈦金卡/御璽卡/白金卡 :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臺幣參萬元整為限 (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計以新臺幣xxx整為限)。
金 卡 :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臺幣參萬元整為限 (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計以新臺幣xxx整為限)。
普 卡 / 簽 帳 金 融 卡: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臺幣貳萬元整為限 (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計以新臺幣肆萬元整為限)。
旅行文件重置費用
被保險人於國外期間,護照或其他旅行文件(機票、信用卡、旅行支票及有價證券除外)因遺失
、竊盜、搶奪或強盜,並於事故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向警方報案,本公司賠償被保險人因重置該文件所發生之合理成本或費用,及因重置文件期間所發生必要之膳食費、住宿費及交通費。鈦金商旅卡/商務御璽卡: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臺幣伍仟元整為限(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
計以新臺幣壹萬元整為限)。
行程縮短費用之理賠文件
被保險人申請行程縮短費用之理賠時,應於事故發生後六十天內檢具下列文件:
1.持卡人之刷卡記錄(如特約商店所提供之刷卡收執聯或存根、銀行所出具之信用卡帳單)。
2.保險金申請書。
3.提供死亡者驗屍報告、死亡證明或醫師或醫院開立之病危通知書正本,死者除籍證明及得以證明被保險人與死者關係之戶籍謄本。
4.費用明細及收據正本。
旅行文件重置費用之理賠文件
被保險人申請旅行文件之理賠時,應於事故發生後六十天內檢具下列文件:
1持卡人之刷卡記錄(如特約商店所提供之刷卡收執聯或存根、銀行所出具之信用卡帳單)。
2.被保險人機票或登機證之影本。
3.申請相關費用之單據正本。
4.警方報案證明文件。
5.五、保險金申請書。
6.六、持卡人信用卡正反面影本。
7.七、被保險人配偶、子女關係之身分證明文件。
劫機補償保險金之理賠文件
被保險人申請劫機補償保險金之理賠時,應於事故發生後六十天內檢具下列文件:
1.持卡人之刷卡記錄(如特約商店所提供之刷卡收執聯或存根、銀行所出具之信用卡帳單)。
2.事故證明文件。
3.保險金申請書。
4.持卡人信用卡正反面影本。
5.被保險人配偶、子女關係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信用卡購物保障保險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承保信用卡支付購買物品之部分或全部價款,本公司就該物品於簽帳日起三十日內,因發生竊盜、搶奪或強盜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負賠償責任。本章所稱之「物品」係以動產為限。
【賠償責任限額】
本公司之賠償責任限額以承保信用卡簽帳單所列購買物品之價款扣除自負額後之金額為限,最高不超過本契約所記載之保險金額。
新光產物信用卡綜合保險附加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傷害保險
【給付項目】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移靈費用保險金、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本附加險有效期間內,以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各被保險人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之團費,於下列期間發生之意外傷害事 故:
一、被保險人搭乘或上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期間。
二、於班機原訂起飛前五小時或實際起飛前五小時使用車輛(但不包括機械腳踏車,腳踏車或其它類似之交通工具)前往機場期間。
三、於機場內。
四、於班機抵達機場後五小時內,使用車輛(但不包括機械腳踏車,腳踏車或其它類似之交通工具)離開機場期間。
鈦金商旅卡/商務御璽卡 : 身故保險金:新臺幣參仟萬元整。
失能保險金:依失能等級比例計算。移靈費用:新臺幣參萬元整。
鈦金卡/御璽卡/白金卡 : 身故保險金:新臺幣貳仟萬元整。
失能保險金:依失能等級比例計算。移靈費用:新臺幣參萬元整。
金 卡 : 身故保險金:新臺幣壹仟xx萬元整。失能保險金:依失能等級比例計算。移靈費用:新臺幣參萬元整。
普 卡 / 簽 帳 金 融 卡: 身故保險金:新臺幣柒佰伍拾萬元整。
失能保險金:依失能等級比例計算。移靈費用:新臺幣參萬元整。
【傷害保險】
※依據保險法第135條準用第107條之規定,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且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被保險人為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時,失能保險金額最高新台幣兩百萬元為限。
※「移靈費用」係指於意外身故當地實際支出必要之購買棺木或火葬費用,及運送遺體或骨灰返回殯葬地之費用。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傷害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契約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四、醫療費用明細或醫療證明文件(或醫療費用收據)。
五、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傷害醫療保險金受益人之指定】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另行指定或變更。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保險契約規定辦理。
理賠服務中心: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理賠服務中心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四段186號13樓
電話:(00) 0000-0000 傳真:(00) 0000-0000
理賠服務專線: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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