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和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基建工程与修缮项目(含设计、监理、施工、BOT 等)、物资设备采购、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资源)采购 、学校资产租赁、物业管理、银行贷款、债权债务清偿、对外投资、合作办学、委托服务、科学研究及科研成果转化项目、捐赠项目等各类经济往来的合同、协议、意向书等。
攀学院〔2014〕18 号
攀枝花学院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经济行为,加强我校对外经济合同(协议,下同)的管理,降低经济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类经济合同的草拟及订立应依据学校党委
常委会、校务会或工作协调会等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的具体要求。
第三条 学校各类经济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或牟取私利。第四条 x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主要是指以攀枝花学院
名义,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基建工程与修缮项目(含设计、监理、施工、BOT 等)、物资设备采购、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资源)采购、学校资产租赁、物业管理、银行贷款、债权债务清偿、对外投资、合作办学、委托服务、科学研究及科研成果转化项目、捐赠项目等各类经济往来的合同、协议、意向书等。
第二章 合同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合同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经济合同管理体制。校长全面领导合同管理工作,分管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岗位和部门职责履行相应的合同管理职责。
第六条 涉及需由学校承担支付责任的合同,业务主管部门
在经济合同起草前应落实资金来源,未落实资金来源的,任何单位(部门)均不得洽谈、起草和订立。
第七条 校长是合同的法定签署人。未经校长授权,校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或学校二级单位(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校长可以授权分管副校长或二级单位(部门)
负责人签订属于其分管工作业务范围内的经济合同,一事一授权,《攀枝花学院经济合同签订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为校长授权他人代为签署合同的唯一形式(见附件 1)。由学校教职工个人承担的科研、教研教改、高教研究项目和横向课题项目合同由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签署,不再由校长另行授权。
第八条 部门按以下规定履行合同管理职责:
(一)经济合同业务承办部门
经济合同业务承办部门是指具体负责经济合同文本的起草、拟定、送审、报批、归档及履行等工作的部门。
1.对外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国际(境外)交流合作办学合同的审查和管理。
2.后勤管理处:负责职责范围以内基本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修缮工程等经济合同的审查和管理。
3.技术装备处:负责行政、教学、科研设备器材采购、各类物资捐赠等经济合同的审查和管理。
4.教务处: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教材购买等经济合同的审查和管理。
5.图书管:负责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资源)采购经济合同的审查和管理。
6.后勤产业集团公司:负责职责范围以内校办产业、后勤服务、后勤保障、后勤物资采购、物业管理、校内资产租赁等经济合同的审查和管理;
7.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各二级学院:负责职责范围以内对外合作办学、培训经济合同的审查和管理。
8.科技处、产学研合作办公室、科技创业产业园:负责职责范围以内的科研技术开发、转让、服务、咨询等经济合同的审查和管理。
9.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专项融资合同、各类资金捐赠合同的审查和管理。
10、其他二级单位(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单位归口的经济合同审查和管理。
(二)经济合同业务主管部门
经济合同业务主管部门是指按照职责负责经济合同所属业务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具有经济合同审签、检查和监督等管理工作职责。其中,各二级单位(部门)承办的经济合同的主管部门为学校对口的职能部门。
(三)经济合同管理部门
经济合同管理部门是指具有协助经济合同业务主管部门承担经济合同审查、检查和监督等管理工作职责的管理部门。包括计划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发展规划处和对外交流与合作处。
1.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各类经济合同的资金、税务等条款的审查。
2.监察审计处负责经济合同的签订程序和执行过程的监督工作。
3.发展规划处根据经济合同业务承办部门的需要,负责组织学校法律顾问对经济合同文本的审查。
4.对外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合同的印制、签署、归档等工作。
第三章 合同的审查和签订
第九条 经济合同订立时,应通过相应的审查程序。审查部门应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共同维护学校的经济利益。程序如下:
(一)对方当事人资格审查
经济合同业务承办部门在草拟合同前,应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委托代理权限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济合同业务承办部门草拟合同初稿
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必须采用标准文本。没有国家规定的标准合同文本的,各类经济合同的业务主管部门应设计统一的合同文本模版,合同内容应完整,合同的基本要素应齐全,即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报酬、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条款应当明确具体,文字表达严谨。
(三)经济合同业务承办部门提交《攀枝花学院经济合同会签表》
经济合同业务承办部门向相关部门转送合同初审稿时,需提
供《攀枝花学院经济合同会签表》(见附件 2)。同时,还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符合学校招标采购管理规定的,需提供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或招标纪要等;说明拟订合同的依据、目的。
2.不适宜招标的项目需提供不适宜招标情况说明。
3.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经济合同管理部门审核
经济合同管理部门对经济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应重点审查合同条款是否有损学校利益,是否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政策和规定,是否有经济合同约定支付标的经费来源,是否有履约保证等。经济合同业务承办部门可向发展规划处申请学校法律顾问对经济合同文本的审查。
(五)业务分管副校长审核签字
(六)分管财务工作副校长审核签字
(七)校长审核签字
已授权的经济合同,勿须校长审核签字。
(八)合同公示
经济合同应在一定的工作业务范围内予以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尽量杜绝经济合同存在的漏洞。
(九)会议审议
重大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应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校务会或工作协调会等会议审议通过。
(十)正式签订经济合同
第十条 经济合同订立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合同审批及签署应由审批人或签署人亲笔签字,不得以签字章或私人印章代替。
第十二条 审核通过后的合同文本应加盖攀枝花学院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由党委行政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合同文本保存一式四份,由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处、计划财务处、经济合同业务主管部门、经济合同业务承办部门各持一份。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经济合同业务承办部门应按合同约定条款组织实施,经济合同相关管理部门对经济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经济合同约定事项。
第十五条 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的,
应经双方协商后,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文本,并按前述流程报相关部门审核后签订。
第十六条 经济合同业务承办部门验收或提供相关证明后,
计划财务处根据经济合同文本及相关部门签章办理资金结算。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计划财务处有权拒绝办理资金结算:
(一)发票或合同签批手续不完备的;
(二)资金结算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三)其他不符合资金结算条件的。
第十七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积极与对方协商解决,可签订补充协议进行明确约定。协商不成的,或发现可能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应及时上报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八条 经济合同作为学校或相关二级单位(部门)对外
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保守合同秘密。
第十九条 经济合同业务承办部门年终向对外交流与合作
处报送经济合同年度执行情况,对外交流与合作处年终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校务会或工作协调会通报经济合同执行的情况。第二十条 各合同保管部门应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做好合
同及其相关资料的管理工作,不得随意处置、销毁或遗失。对
外交流与合作处每年将《攀枝花学院经济合同签订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攀枝花学院经济合同会签表》、经济合同原件和其相关资料集中送学校档案馆归档。
第五章 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经授权私自订立合同,并造成学校经济或名誉损失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审查
不严,造成学校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泄露合同秘密或学校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x办法由对外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x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攀枝花学院 2014 年 4 月 16 日
附件 1
攀枝花学院经济合同签订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根据《攀枝花学院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现授权 同志代表攀枝花学院签订下列合同。
授权有效期自 年 月 日始 至 年 月 日止。
委托人:受托人:
年 月 日
附件 2
攀枝花学院经济合同会签表
合同承办部门 | 合同名称 | |||
合同类型 | 合同编号 | |||
合同金额 | 经费来源 | |||
承办单位 | 合同起草人 | |||
对方单位 | ||||
其它说明 | ||||
审 核 意 见主管部门合同业务 | ||||
审 核 意 见合同管理部门 | 计财处 | |||
法律顾问 | ||||
监审处 | ||||
对外交流与合作处 | ||||
审 核 意 见副校长 业务分管 | ||||
审 核 意 见副校长 分管财务 | ||||
审 核 意 见校 长 | (已授权的经济合同,勿须校长审核签字。) | |||
注:合同编号(由对外交流与合作处统一编号) |
抄送:校领导,各二级学院、部、处、室、馆、中心,后勤集团,附属医院。
攀枝花学院办公室 2014 年 4 月 1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