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编号:C00003932312022080917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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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您确认投保本保险前,请仔细阅读理解本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
尤其是以粗体阴影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联系我们业务人员或致电:000-000-0000。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美亚骨折意外伤害保险
(2022 年第一版)
(注册编号:C00003932312022080917023)
第一章 基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美亚骨折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 投保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三条 被保险人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以为一人或数人,但最多不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限制, 以本合同约定
的为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必须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年龄要求。任何情形下,本保险不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若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按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减少,则应以该条款约定为准,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四条 被保险人的减少
本公司将按以下约定减少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
(1)若本公司因承保风险发生重大变更而不接受某被保险人继续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申请减少某被保险人,则自其被取消被保资格之时起,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
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将退还按日计算的该被保险人项下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2)自某一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所约定的最高承保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满期日的二十四 时起,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
(3)若本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保险 金额,则自向其给付之日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
第五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六条 年龄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要求。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则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高,则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 补交差额的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根据正确年龄的保险费率,计算实际缴付的保险费所能购买的保险金额。
(2)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所需收取的保险费较低,则所有多缴保险费将无息退还,而所购买的保险金额维持不变。
(3)若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根据本公司的核保规则不能承保,则本公司有权解除本 合同或取消相应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并按约定无息退还其相应的已缴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合同规定申请变更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若某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中有关该被保险人的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
第二章 保险期间
第九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公司于本合同项下应负的保险责任,须经投保人缴付约定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 始。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凭证。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十条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期间为准,但最长不超过一年,自生效日的零时起到满期日的二十四时止。
仅当保险期间为一个月或一年时,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缴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且投保人已缴付续保期保险费,则本合同将于下一个保险期间持续有效。本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所有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所约定的最高承保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满期日。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的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所载与相关保险责任所对应的保险金额,若该金额经本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保险责任
任何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导致《骨折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内列明的骨折或《关节替换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内列明的关节替换,本公司给付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给付金额按上述表中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计算。本公司于本合同项下对任一被保险人承担 的给付保险金责任累计以保险单所载的相应保险金额为限。
若同一意外事故导致同一骨的骨折,不论该骨发生一处或多处骨折,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骨折保险金。在对同一骨的骨折或同一关节替换给付保险金后,本公司对该骨或该关
节的保险责任即终止。
若该被保险人自愿投保由本公司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不包括团体保险),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本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并退还其它保险
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险利益的保险费。
第五章 责任免除
第十三条 责任免除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的伤害,或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本 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罢工或武装叛乱。
(2)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3)任何形式之恐怖活动。
(4)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被保险人无论当时神志是否清醒,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5)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6)被保险人因从事故意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以及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 或被判入狱期间。
(7)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8)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9)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包括但不限于癫狂。
(10)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
病人已受该病毒感染)。
(11)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2)受保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13)骨质疏松症。
(14)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15)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运动或特技表演。
(16)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或半职业的体育运动。
(17)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
(18)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只;于海军、空军、xx服军役;职业性测试任何种类交通 工具从事石油挖掘,采矿,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等职业活动。
(19) 被保险人涉及采矿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水上作业、二级或以上的高处 作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3608—83 为准)之类的职业活动。
(20) 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21)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
第六章 保险费
第十四条 保险费的缴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以保险单月度或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
若保险费以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投保人可选择由本公司同意的分期缴付的方式缴付保险费。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或之前由投保人根据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缴费方式自行缴付。
若采取任何分期缴付保险费方式的情况下,发生索赔(包括在约定宽限期内发生索赔)时, 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先补缴该被保险人该保险年度应缴而未缴的保险费,然后再对该索赔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宽限期
仅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若投保人依约定分期缴付保险费,则除首期保险费外,每次保险费到期日起三十天内为宽限期。
第十六条 续保保险费
续保期保险费根据续保时本合同所承保的风险,按续保当时本公司新核定的费率计算,若有调整,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若本公司已明确拒绝续保,则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缴付的续保保险费。
第七章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十七条 告知义务及合同的效力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本公司询问的告知事项应据实说明。
(1)若因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本合同或提
高保险费率的,无论当时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本公司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上述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仅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某一被保险人,则其被保资格将被取消;对于取消其被保资格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
任何保险责任。
(2)若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本合同 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无论当时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本公司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并无息退还保险费。若上述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仅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某一被保险人,则其被保资格将被取消,本公司将无息退还该被保险人相应部分的保险费。若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取消被保资格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该保险事故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3)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直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提高保险费率的,而本公司同意 继续承保的,投保人应向本公司补缴自本合同的生效日起累计增加的保险费及其利息【注】。
【注】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第十八条 合同的解除
投保人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解除合同。当保险期间为一个月时,本合同将于本公司收到投保人书面通知时的当前保险月度最后一天之二十四时终止。若投保人已缴纳下一个保险月度的保险费,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如保险期间为一个月以上或不足一个月,本合同将于本公司收到投保人书面通知之日二十四时终止,对于效力终止时投保人已缴付的当期保险费的未到期部分,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对于投保人已预交的下一期保险费,则本公司将无息退还。
如本合同所承保的危险程度增加,影响到本公司同意承保的基础,本公司可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即保险费到期日三十天(当保险期间为一个月时,本公司将提前十五天)前以书面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本合同将于该书面通知列明的合同终止日二十四时终止。该书面通知
由专人或以挂号或其它类似邮寄方式送至投保人的住所地址或通讯地址,本公司将退回按
日计算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九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所有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所约定的最高承保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满期日;
(2)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续保;
(3)当保险期间为一年时,本合同的应缴保险费于宽限期过后仍未缴交;
(4)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1)或(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合同效力于该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在(3)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合同效力于该保险费到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
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索赔申请应于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而导致《骨折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内列明的骨 折或需进行《关节替换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列明的关节替换,由索赔申请人尽速通知本 公司。如因索赔申请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而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损失部分不负赔偿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索赔申请
若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而导致骨折或关节替换,索赔申请人应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予本公司,以申请保险金: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身份证件;
(3) 医院出具的相关的病历记录、X 光片或 CT 光片及其他医学影像诊断报告书或手术证明;
(4) 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若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则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以提出索赔申请。
索赔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本公司对无法核 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赔偿请求及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如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核定,则双方同意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限最长不超过 30 天。
本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索赔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本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本公司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合同项下的相关索赔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以适用法律规定的为准,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的通知
如果本公司认为索赔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会及时一次性通知索赔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三条 先行赔付义务
本公司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将会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将会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四条 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
在申请索赔期内,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做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
第九章 其它
第二十五条 争议的处理
在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七条 释义
一、本合同所称的意外事故:是指因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不可预见的客观意外事故,并以此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的伤害。
二、本合同所称的骨折:是指由于意外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骨质的连续性发生完全或部分性中断,包括发生于椎体的压缩性骨折,不包括骨的不完全断裂(如骨裂)。
三、本合同所称的战争:是指不管宣战与否,主权国家为达到其经济、疆域的扩张、民族主义、种族、宗教或其他目的而进行的任何战争或军事行动。
四、本合同所称的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五、本合同所称的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六、本合同所称的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七、本合同所称的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八、本合同所称的索赔申请人:是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或法律规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人。
九、本合同所称的医生:是指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亦指在被保险人接受诊断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生,医生不能为被保险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
十、本合同所称的直系亲属:是指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十一、本合同所称的受保前已存在的受伤:是指被保险人于其在本合同项下获保前五年内 曾因受伤出现任何症状而使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被保险人于其在本合同项下获保前五年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十二、本合同所称的骨质疏松症:是指按照 WHO 和美国国家骨质疏松基金会共同推荐的标准,当被检者骨量值与青年人平均骨量值相比,减少 2.5 倍标准差以上。
十三、本合同所称的利率:是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已颁布生效的三个月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十四、 本合同所称的医院: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1. 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 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 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 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若医院处于中国大陆境内,则医院必须是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
《骨折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项 目 | 骨折项目 | 最高给付比例 | |
一 | 骨盆(注 1)骨折 | 多处骨折(注 2),至少一处为开 放性骨折(注 3) | 60% |
单处开放性骨折(注 3) | 30% | ||
多处闭合性骨折(注 4) | 20% | ||
本项目下其他骨折 | 15% | ||
二 | 股骨或跟骨骨折 | 多处骨折(注 2),至少一处为开 放性骨折(注 3) | 50% |
单处开放性骨折(注 3) | 25% | ||
多处闭合性骨折(注 4) | 15% | ||
本项目下其他骨折 | 12% | ||
三 | 胫骨、腓骨、颅骨(注 5)、锁骨、肱骨、桡骨、尺骨、腕骨(注 6)骨折 (但不包括桡骨远端骨折) | 多处骨折(注 2),至少一处为开 放性骨折(注 3) | 40% |
单处开放性骨折(注 3) | 20% | ||
多处闭合性骨折 (注 4) | 15% | ||
颅骨凹陷骨折(须经手术治疗) | 10% | ||
本项目下其他骨折 | 8% | ||
四 | 桡骨远端骨折 | 开放性骨折(注 3) | 15% |
本项目下其他骨折 | 8% | ||
五 | 肩胛骨、髌骨、胸骨、掌骨 (注 7)、跖骨(注 8)、跗骨(注 9)骨折 | 开放性骨折(注 3) | 15% |
本项目下其他骨折 | 8% | ||
六 | 椎骨(注 10)骨折(包括颈椎、胸椎、腰椎骨折,但不包括骶骨和尾骨骨折) | 椎体压缩性骨折(注 11)且棘突、 横突或椎弓根骨折 | 30% |
椎体压缩性骨折(注 11)或棘突、 横突或椎弓根骨折 | 15% | ||
本项目下其他骨折 | 8% | ||
七 | 下颌骨骨折 | 多处骨折(注 2),至少一处为开 放性骨折(注 3) | 15% |
单处开放性骨折(注 3) | 12% | ||
多处闭合性骨折 (注 4) | 10% | ||
本项目下其他骨折 | 5% | ||
八 | 肋骨(注 12)、颧骨、尾骨、上颌骨、鼻骨、趾骨 (注 13)、指骨(注 14)骨折 | 多处骨折(注 2),至少一处为开 放性骨折(注 3) | 10% |
单处开放性骨折 (注 3) | 8% | ||
多处闭合性骨折 (注 4) | 5% | ||
本项目下其他骨折 | 3% |
注:
1. 骨盆作为同一块骨处理,包括耻骨、髂骨、坐骨、骶骨,不包括尾骨。
2. 多处骨折指同一骨上有一处以上的骨折。
3. 开放性骨折指骨折附近的皮肤和粘膜破裂,骨折处与外界相通。
4. 闭合性骨折指骨折时骨折处皮肤或粘膜完整,不与外界相通。
5. 颅骨作为同一块骨处理。
6. 所有同侧腕骨作为同一块骨处理。
7. 所有同侧掌骨作为同一块骨处理。
8. 所有同侧跖骨作为同一块骨处理。
9. 所有同侧跗骨作为同一块骨处理。
10. 所有椎骨作为同一块骨处理,包括椎体、棘突、横突和椎弓根。
11. 压缩性骨折指因外力导致松质骨因压缩而变形。
12. 所有肋骨作为同一块骨处理。
13. 所有同侧趾骨作为同一块骨处理。
14. 所有同侧指骨作为同一块骨处理。
《关节替换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项目 | 最高给付比例 | |
一 | 人工全髋关节替换 | 100% |
二 | 人工全膝关节替换(单膝) | 50% |
(此页内容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