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以及 A 股、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及可能需要的其他适用的监管批准后方可实施。 十三、自股东大会以及 A 股、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日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不得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证券简称:赣锋锂业 证券代码:002460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二年五月
声明
x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锋锂业”或“本公司”、“公司”)《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217.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43,747.888 万股的 0.15%。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截止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 2021 年 4 月 2 日实施的《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尚处于有效期内,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已授予未行权的
期权数量为 1,574.40 万份;加上本次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217.00 万份,有效期内
的股票期权数量合计 1,791.40 万份,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43,747.888 万股的 1.25%。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13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118.86 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六、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七、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和独立董事。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xx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有关股票期权行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以及 A 股、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及可能需要的其他适用的监管批准后方可实施。
十三、自股东大会以及 A 股、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日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不得
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下同),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
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第六章 x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11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赣锋锂业、本公司、公司、 上市公司 | 指 |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
x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 划、本计划 | 指 |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股票期权、期权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 术(业务)人员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有效期 | 指 | 从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到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的 时间段 |
等待期 | 指 | 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
行权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 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
可行权日 | 指 |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
行权价格 | 指 | x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A 股股票的价格 |
行权条件 | 指 |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公司章程》 | 指 |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理》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以及 A 股、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以及 A 股、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x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x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x激励计划拟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13 人,包括:
1、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以及 A 股、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的 5 日前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x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二、授出股票期权的数量
x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217.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43,747.888 万股的 0.15%。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截止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 2021 年 4 月 2 日实施的《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尚处于有效期内,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已授予未行权的
期权数量为 1,574.40 万份;加上本次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217.00 万份,有效期内
的股票期权数量合计 1,791.40 万份,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43,747.888 万股的 1.25%。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x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职务 |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 (万份) | 占授予股票 期权总数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 公告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
核心管理人员及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113 人) | 217.00 | 100.00% | 0.15% |
合计(113 人) | 217.00 | 100.00% | 0.15%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第六章 x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以及 A 股、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符合适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的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以及 A 股、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不包括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发行
人不得授予权益的期间)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x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分四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 12 个月、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 A 股、H 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激励对象自授予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
准。
五、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
在可行权日内,授予的股票期权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根据下述行权安排行权。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 行权时间 | 行权比例 |
第一个行权期 |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第二个行权期 |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第三个行权期 |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第四个行权期 | 自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在上述约定期间xx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六、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一、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 A 股 118.86 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A 股 118.86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股票。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A 股 118.86 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A 股 110.16 元。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xx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xx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x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考核年度为 2022-2025 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授予股票期权的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分别如下:
行权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行权期 | 2022 年净利润不低于 80.00 亿元; |
第二个行权期 | 2022-2023 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180.00 亿元; |
第三个行权期 | 2022-2024 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280.00 亿元; |
第四个行权期 | 2022-2025 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380.00 亿元。 |
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且以剔除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下同。
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行权。如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板块/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考核结果 | 业绩承诺的实际完成情况 | 行权处理方式 |
达标 | P≥100% | 该板块/子公司内激励对象当期拟行权的股票期权份额全部 可行权 |
80%≤P<100% | 行权“该板块/子公司内激励对象当期拟行权的股票期权份额 *80%”,其余部分由公司注销 | |
不达标 | P<80% | 该板块/子公司内激励对象当期拟行权的股票期权份额均不 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
激励对象所属板块或子公司需完成与公司之间的绩效承诺才可行权。具体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只有在上一年度考核中完成业绩承诺的,才能全额或者部分行权该板块或子公司内激励对象当期拟行权的股票期权份额;未完成业绩承诺的板块/子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该板块或子公司内激励对象所获授的股票期权当期拟行权份额由公司注销。
各板块或子公司层面考核对应当期行权的比例,考核年度未达标的拟行权部分不再递延至下一年,由公司注销。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考评结果(S) | S≥80 | 80>S≥70 | 70>S≥60 | S<60 |
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结果进行评分,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标准系数 | 1.0 | 0.9 | 0.8 | 0 |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行权数量×个人行权比例。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额行权当期股票期权,具体行权情况根据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板块
/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净利润是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盈利情况及企业成长的最终体现。净利润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的重要指标,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在综合评估了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市场环境、公司发展规划、历史业绩、市场竞争情况、业绩变动预期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了以下业绩考核目标,2022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80 亿元,2022-2023 年、2022-2024 年及 2022-2025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累计分别不低于 180 亿元、280 亿元、380 亿元。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具有一定科学合理性的净利润指标,符合公司实际发展情况,有利于激发和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板块/子公司和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各板块/子公司和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各板块/子公司和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各板块/子公司和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x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
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 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x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 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
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 2007 年 1 月 1 日期在上市公司
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来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草案公告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股票期权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①标的股价:118.99 元/股(假设授予日收盘价为 118.99 元/股)
②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3 年、4 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可行权日的期限)
③历史波动率:60.19%、62.05%、59.09%、56.91%(分别采用公司最近一年、两年、三年、四年的历史波动率)
④无风险利率:1.97%、2.25%、2.35%、2.45%(分别采用 1 年期、2 年期、3年期、4 年期中债国债收益率)
⑤股息率:0.18%、0.33%、0.67%、0.65%(取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年、2 年、3年、4 年公司股息率的平均值)
二、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授予股票期权数量 (万份) | 需摊销的总费用(万元) | 2022 年 (万元) | 2023 年 (万元) | 2024 年 (万元) | 2025 年 (万元) | 2026 年 (万元) |
217.00 | 9245.70 | 2134.64 | 3483.64 | 2133.15 | 1139.21 | 355.06 |
假设公司 2022 年 6 月底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费用摊销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
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以及 A 股、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及可能需要的其他适用的监管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以及 A 股、H 股类别股东大会在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并且公司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时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注:其中网络投票仅适用于 A 股股东)。
二、股票期权的授权程序
(一)股东大会以及 A 股、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激励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以及 A 股、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
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
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授予股票期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事宜。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一)在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行使股票期权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
见。对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公司统一办理行权事宜或由激励对象自主行权,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行权的公司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股票期权行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事宜。
四、本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以及 A 股、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以及 A 股、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以及 A 股、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加速行权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以及 A 股、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以及 A 股、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以及 A 股、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股东大会以及 A 股、H 股类别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四)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五)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六)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五)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
利益返还公司。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 A 股、H 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激励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七)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作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分立、合并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激励对象获授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
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二)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原有岗位、考核不合格而发生职务变更,董事会可以决定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三)激励对象在赣锋锂业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赣锋锂业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若激励对象仍留在未控股的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有效,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需缴纳完毕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若激励对象调回本公司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激励对象因辞职、被公司辞退、合同到期未续签、公司裁员(除本章第二条第一点所列以外的原因)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董事会可以决定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在公司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董事会可以决定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六)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可行权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董事会可以决定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若保留相应的行权权利,需在 6 个月内完成行
权并缴纳完相应的个人所得税,超过 6 个月未行权的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七)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将完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可行权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继承人在继承已行权部分的股票期权之前需缴纳完毕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八)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票期权激励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以及 A 股、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可能需要的其他适用监管批准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