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2054号)核准,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柏硕”、“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0,943,979股,每股面 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1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80,744,245.43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10,653 ,895.14元。2022年10月14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扣除不含税承销费后的募集资金634,046,132.22元划至公司募...
证券代码:001300 证券简称:三柏硕 公告编号:2022-003
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2〕2054号)核准,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柏硕”、“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0,943,979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1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80,744,245.43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10,653,895.14元。2022年10月14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扣除不含税承销费后的募集资金634,046,132.22元划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和信验字(2022)第000046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上海浦发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青岛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以下合称“乙方”)、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 | 募集资金专户金额 (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青岛城阳支行 | 372005580013002576916 | 322,152,031.82 | 休闲运动及康养 器材生产基地项目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 支行 | 69030078801300002561 | 100,000,000.00 | 补充流动资金 |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青岛城阳支行 | 12058000001901372 | 82,090,039.35 | 研发中心项目 |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青岛城阳支行 | 8110601014401508757 | 66,061,590.00 | 营销网络及品牌 推广建设项目 | |
青岛海硕健身器材 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 | 3803027329200736708 | 63,742,471.05 | 蹦床生产线自动化升级建设项目 |
合计 | 634,046,132.22 | - |
(说明: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甲方,如果由上市公司子公司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则上市公司及该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为甲方)。具体情况及截至2022年10月14日的专户存储余额如下:
注:1.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
2.因部分开户行为下级支行,无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权限,故由上级分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账户开立在下级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31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00%(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自动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青岛三柏硕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