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天津昆仑天创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一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其法定住所为天津开发区新城西路 52 号滨海金融街 6 号楼三层 B316 室;
陕西xx机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与
陕西xx机床工具集团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陕西光泰实业有限公司之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二〇一三年四月
目 录
第一条 定义 2
第二条 x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4
第三条 目标资产 5
第四条 过渡期间的损益归属 5
第五条 交易价格确定及对价支付方式 5
第六条 人员安排 7
第七条 交割及对价支付 7
第八条 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它安排 8
第九条 乙、丙两方对甲方的xx和保证 9
第十条 甲方对乙、丙两方的xx与保证 9
第十一条 税费承担 10
第十二条 保密 10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1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2
第十五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2
第十六条 通知 12
第十七条 生效、变更和终止 13
第十八条 附则 13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2013 年 4 月 9 日在宝鸡市订立:
甲方:陕西xx机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行的股票依法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000837),其法定住所为xxxxxxxxx 00 x,xxxx“xx”。
xx:
(x)陕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陕西省政府授权xxxxxxxxxxxxxxxxx;
(x)陕西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住所为xxxxxxxxxxxx 00 x;
(x)天津昆仑天创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一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其法定住所为xxxxxxxxx 00 xxxxxx 0 xxxx X000 x;
(x)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五)华融渝富红杉(天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六)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七)邦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八)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x)xxxxx(xx)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丙方:陕西光泰实业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住所为xxxxxxxxxxxxx 0 xxx 00000 x,xx简称“丙方”。
(任何一方当事人以下单称“一方”,合称“各方”。)
鉴于:
(1) 乙方合法持有陕西xx机床工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
100%股权;
(2) 丙方为宝鸡忠诚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诚股份”)的股东,本协议签署时持有忠诚股份 42.06%股权;
(3) 甲方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包括两部分内容:①甲方向乙、丙两方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乙方持有的xx集团 100%股权、丙方持有的忠诚股份 42.06%股权;②在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甲方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且总额不超过总交易金额的 25%;
(4) 乙方拟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将其持有的股权出售给甲方;丙方拟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将其持有的 42.06%的忠诚股份股权出售给甲方;甲方拟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购买上述股权。
各方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 定义
1.1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下述用语在本协议中有下列含义:
陕西省国资委 |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
xx发展 | 指陕西xx机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xx集团 | 指陕西xx机床工具集团有限公司 |
陕西光泰 | 指陕西光泰实业有限公司 |
忠诚股份 | 指宝鸡忠诚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
x次交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 指甲方向乙方、丙方非公开发行股份,收购乙方持有的xx集团 100%股权;向丙方非公开发行股份收购丙方持有的忠诚股份 42.06%;在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 甲方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且 |
总额不超过总交易金额的 25% | |
本次非公开发行购买资产 | 指甲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乙、丙两方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将非公开发行的股份交付至乙、丙两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股份 账户,完成股份登记的行为 |
交易价格/对价 | 指为完成本次交易,按本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甲方向 乙、丙两方支付的交易对价的总称 |
目标资产 | 指乙、丙两方拟根据本协议用于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乙方持有的xx集团 100%股权;丙方持有的忠 诚股份 42.06%股权 |
交割 | 指按照本协议及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如有),(1)乙、丙两方办理目标资产变更登记手续;(2)甲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登记手续,将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登记至乙、丙两方 名下的行为 |
交割日 | 指各方完成交割之当日,该日期由各方于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另行协商确定 |
基准日 | 指目标资产的审计及评估基准日,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
目标资产评估报告 | 指评估机构以 2012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出具的关于目标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该资产评估报告需由陕西省国 资委予以备案 |
过渡期间 | 指自基准日(不包括基准日当日)起至交割日(包括交割日当日)止的期间;但是在实际计算该期间的损益归属时,系指自基准日(不包括基准日当日)起至交割日 前一个月最后一日止的期间 |
不可抗力 | 指超出本协议各方控制范围、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无 法克服、使得本协议一方部分或者完全不能履行本协议 |
的事件。这类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暴动、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它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包括在商务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不可抗力的事件
1.2 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规定:
1.2.1 本协议提及的法律、法规或其相关条文,均包括以后对该等法律、法规或其相关条文的解释、修订或补充,还包括取代该等法律、法规的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相关的配套或附属条例;
1.2.2 “条”、“款”、“项”即为本协议之“条”、“款”、“项”;
1.2.3 本协议条文的标题只是为方便阅读而设置,不影响对本协议文义的解释;
1.2.4 本协议第 1.1 款所述定义仅适用于本协议。第二条 x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2.1 各方同意按照以下规定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2.1.1 甲方向乙方非公开发行股份,收购乙方持有的xx集团 100%股权;向丙方非公开发行股份,收购丙方持有的忠诚股份 42.06%股权;
2.1.2 在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甲方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且总额不超过总交易金额的 25%;
2.1.3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xx发展将作为存续公司承继及承接xx集团的所有资产、负债、权益、业务及人员等,无论其交接、转移、权属变更登记或备案等手续是否履行完毕,均将由xx发展根据重组方案及重组协议享有和承担。交接、转移、权属变更登记或备案等手续履行完毕后,xx集团的法人资格注销,xx集团的股东将换股成为合并后存续上市公司的股东。
2.2 本次交易构成甲方的重大资产重组,同时属于重大关联交易。第三条 目标资产
3.1 目标资产指乙、丙两方用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乙方持有的xx集团 100%股权,以及丙方持有的忠诚股份 42.06%股权。
3.2 目标资产的明细情况详见目标资产评估报告。第四条 过渡期间的损益归属
4.1 目标资产在过渡期间产生的盈利及其他净资产增加由甲方享有,目标资产在过渡期间产生的亏损及其他净资产减少由乙、丙两方按照股权比例以现金方式补足。
4.2 为明确目标资产在相关期间内的盈亏情况,各方同意以交割日最近的一个月末或双方另行协商的时间为审计基准日,由双方共同确认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对目标资产在过渡期间的净资产变化进行审计。
4.3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甲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甲xx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第五条 交易价格确定及对价支付方式
5.1 本次交易的资产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经陕西省国资委备案的目标资产评估报告所确定的目标资产评估结果为准。
5.2 甲方应按以下方式向乙、丙两方发行股份以支付对价:
5.2.1 甲方将向乙、丙两方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5.2.2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定价基准日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 6.57 元/股。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间,甲方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股份价格的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假设调整前新增股份价格为 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 K,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为 A,每股派息为 D,调整后新
增股份价格为 P(1则:
派息: P1 = P0 − D
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
送股或转增股本:
P = P0
1 (1+ N )
P = P0 + A×K
1
增发新股或配股:
(1+ K )
P = P0 − D + A×K
1
三项同时进行:
(1+ K + N )
5.2.3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方式为: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目标资产交易价格÷6.57 元/股。如按照前述公式计算后所能换取的甲方股份数不为整数时,则对于不足一股的余股按照向下取整的原则处理。
5.3 本次重组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金额的 25%,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 5.92 元/股,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询价方式依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确定。本次交易募集的配套资金拟用于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资源整合、技术升级与改造,及补充流动资金等方面,以提高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技术水平和重组绩效。
5.4 各方同意在陕西省国资委对目标资产评估报告备案后,签署补充协议,对相关事项和本次重组正式方案作进一步明确约定,并经乙方、丙方股东会及甲方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甲方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人员安排
6.1 双方确认,按如下原则安置乙方相关员工
6.1.1 甲方吸收合并xx集团后,与xx集团签署劳动合同的人员将由甲方作为存续公司继续聘任,上述员工在xx集团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6.1.2 本次重组涉及的其他相关公司,不涉及职工安置问题。第七条 交割及对价支付
7.1 各方应在交割日后立即着手办理相关资产的交割手续,具体包括:
7.1.1 自交割日起,目标资产的全部资产所有权、负债及业务的相关权利和利益均由xx发展享有。乙、丙方同意办理xx集团所有财产由xx集团转移至甲方名下和忠诚股份 42.06%股权从陕西光泰转移至甲方名下的变更手续。乙方、丙方承诺其将采取一切行动或签署任何文件,或应甲方的要求采取一切行动或签署任何文件以使得前述资产、负债和业务能够尽快过户至甲方名下。如由于变更登记等原因而未能履行形式上的移交手续,不影响甲方对上述资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7.1.2 甲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登记手续,将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登记至乙、丙两方名下。
7.2 在交割时,各方应办理与目标资产相关的员工、客户、供货商、代理商的名单及其它资料。
7.3 各方应在交割日签署交割确认函,确认交割的具体事项。
7.4 目标资产应被视为在交割日由乙、丙两方交付给甲方(无论目标资产应当办理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在何时完成),即自交割日起,甲方享有与目标资产相关的一切权利、权益和利益,承担目标资产的风险及其相关的一切责任和义务。
7.5 如目标资产项下的任何资产、权益或负债转让给甲方应取得或完成相关政府主
管部门或第三方的批准、同意、许可、确认、豁免、过户或变更登记手续,乙、丙两方应尽快取得或完成该等手续。如该等手续在交割日未能完成的,乙、丙两方应代表甲方并为甲方利益继续持有该等资产、权益和负债,直至该等资产、权益和负债可以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合法有效、完全地转移给甲方。
第八条 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它安排
8.1 关联交易
8.1.1 各方应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导致的关联交易变化情况,就新产生的关联交易重新签订协议,或对各方已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进行修订、补充。
8.1.2 各方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并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8.2 锁定期
陕西省国资委、陕西产投承诺其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但是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4 号》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关规定的转让不受此限;除xxxxxx、xxxxxxxxx、x两方承诺其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8.3 债务处理
xx集团与甲方将于本次资产重组方案分别获得双方股东大会同意后,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履行债权人的通知和公告程序,并且将根据各自债权人于法定期限内提出的要求向各自债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为其另行提供担保。在前述法定期限内,相关债权人未能向xx集团或xx发展主张提前清偿的,相应债务将自交割日起由吸收合并后的xx发展承担。
第九条 乙、丙两方对甲方的xx和保证
9.1 乙、丙两方于本条所作之xx和保证的内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及交割日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属真实及准确,甲方可依赖该等xx、保证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9.2 乙、丙两方均为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机构或政府监管部门,拥有签署、履行本协议并完成本协议所述交易的完全的权力和法律权利,并已进行所有必要的行动以获得适当授权。本协议于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均获满足之日起对乙、丙两方构成有效和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义务。
9.3 乙、丙两方签署、履行本协议并完成本协议所述交易不会(1)违反乙、丙两方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2)违反以乙、丙两方中的任何一方为一方当事人、并且有拘束力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条款或规定,或构成该等协议或文件项下的违约,(3)违反任何适用于乙、丙两方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9.4 乙、丙两方就目标资产向甲方作出如下xx与保证:
9.4.1 在交割日前,目标资产为乙、丙两方合法持有,乙、丙两方有权将其转让给甲方。自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期间,乙、丙两方应本着诚信、守约、合理的原则,管理目标资产。除已向甲方披露的情况外,截至交割日,目标资产不存在任何留置、抵押、质押、租赁、优先购买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的限制,也不存在违反任何适用于目标资产的法律、法规、判决、协议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9.4.2 目标资产未涉及任何与之相关的重大诉讼或仲裁。若目标资产在交割日前发生的诉讼、仲裁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由乙、丙两方承担该损失。
第十条 甲方对乙、丙两方的xx与保证
10.1 甲方于本条所作之xx和保证的内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及交割日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属真实及准确,乙、丙两方可依赖该等xx、保证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10.2 甲方为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拥有签署、履行本协议并完
成本协议所述交易的完全的权力和法律权利,并已进行所有必要的行动以获得适当授权。本协议于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均获满足之日起对甲方构成有效和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义务。
10.3 甲方签署、履行本协议并完成本协议所述交易不会(1)违反甲方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2)违反以甲方为一方当事人、并且有拘束力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条款或规定,或构成该等协议或文件项下的违约,(3)违反任何适用于甲方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10.4 甲方保证为顺利完成本次交易,对本协议约定的应由甲方给予配合及协助的事项,给予积极和充分的配合与协助。
第十一条 税费承担
各方同意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由本次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依法应缴纳的税费。
第十二条 保密
12.1 各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在履行法定程序后被依法披露之日止,各方对下述信息或文件应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
12.1.1各方在订立本协议前,及在订立及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获知的与本协议有关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方案、商业条件(意图)、谈判过程和内容等;
12.1.2本协议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文件、材料、数据、合同、财务报告等;
12.1.3一旦被泄露或披露将导致市场传闻、股票价格波动等异常状况的其它信息和文件。
12.2 未经本协议其他方事前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本协议之外的第三方泄露或披露上述信息和文件。各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将本方知悉或了
解上述信息和文件的人员限制在从事本次交易的相关人员范围之内,并要求相关人员严格遵守本条规定。
12.3 下列情形不被视为披露或泄露信息和文件:
12.3.1所披露的信息和文件在披露之前已为公众所知;
12.3.2根据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如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决定、命令或要求,或法院、仲裁机构的判决、裁定或裁决,而进行的披露;
12.3.3以订立及履行本协议为目的,在聘请各中介机构(包括独立财务顾问、审计师、评估师和律师)之前和/或之后,向各中介机构进行的披露。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3.1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签署之后因任何不可抗力的发生而不能履行本协议,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之内通知其他方,该通知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并声明该事件为不可抗力。同时,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尽力采取措施,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努力保护其他方的合法权益。
13.2 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各方应进行磋商以确定本协议是否继续履行、或延期履行、或终止履行。不可抗力消除后,如本协议仍可以继续履行的,各方仍有义务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履行本协议。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向其他方发出不可抗力消除的通知,而其他方收到该通知后应予以确认。
13.3 如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则本协议终止,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无须为前述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本协议终止承担责任。由于不可抗力而导致本协议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延迟履行的,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不应就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延迟履行本协议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其它条款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xx、保证及承诺,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给其他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五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5.1 本协议的订立和履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
15.2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设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极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3 除有关争议的条款外,在争议的解决期间,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有效性。第十六条 通知
16.1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各方之间的通知或其它通讯往来(以下简称“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亲自送达、邮递和传真),并发送至各方。
16.2 上述第 16.1 款规定的各种通讯方式应当按照下列方式确定其送达时间: 16.2.1任何面呈之通知在被通知人签收时视为送达,被通知人未签收的不得视
为有效的送达;
16.2.2任何以邮寄方式进行的通知均应采用挂号快件或特快专递的方式进行,并在投邮 72 小时后视为已经送达被通知人(法定节假日顺延);
16.2.3任何以传真方式发出的通知在发出时视为送达,发出一方应随后以邮寄方式将该通知送达收件一方,但如果发出传真的当天为节假日,则该通知在该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视为已经送达。
16.3 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在该变更发生后的 7 天之内通知其他方,否则其他方对于其原通讯地址的通知视为有效通知。
第十七条 生效、变更和终止
17.1 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17.1.1乙、丙两方依据其章程规定履行完全部为签署本协议而需履行的内部决策批准程序;
17.1.2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
17.1.3本次交易的未决事宜经各方协商确认后,各方依据其章程规定履行完全部为签署补充协议而需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7.1.4本次交易的补充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
17.1.5国资委完成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的备案并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17.1.6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且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17.2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协议即应生效。
17.3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本协议的变更或终止需经本协议各方签署书面变更或终止协议,并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后方可生效。
17.4 经各方一致书面同意,可终止本协议。第十八条 附则
18.1 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协议的规定终止效力或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效力。
18.2 本协议构成各方就本协议有关事宜所达成的完整协议,并取代本协议签署前各方之间就本协议有关事宜达成的协议、声明、备忘录、往来信函或其它任何文件,但前述文件中与本协议不冲突或本协议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仍然适用或有效。
18.3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其他方事先书面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权益、责任或义务。
18.4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如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权力,不构成该方放弃该等权利或权力。
18.5 本协议未决事项由各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备忘录或交割确认函等书面文件予以确定。补充协议、备忘录或交割确认函等书面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6 本协议正本一式十八份,各方各执一份,其它各份供报送主管机关审批或备案使用,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陕西xx机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xx机床工具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光泰实业有限公司之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签署页)
陕西xx机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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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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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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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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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昆仑天创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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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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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渝富红杉(天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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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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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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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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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远景成长(天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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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光泰实业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