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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共工程投资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共工程投资审计工作,提高公共工程投资审计质量,防范公共工程投资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工程投资审计涵义】本办法所称公共工程投资审计是指我省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实施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对审计计划、审计方案、审计现场、审计结果类文书及审计整改等重要事项进行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公共工程投资审计原则】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独立开展投资审计工作,不得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
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不得以未经审计机关审计为由拖延支付或拒付工程款。
第四条 【公共工程投资审计范围】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公共工程投资审计内容】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独立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项目工程价款审定情况等进行审计监督,通过揭示工程结算等建设管理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督促参建单位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投资绩效。开展公共工程投资审计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二)投资决策情况。
(三)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情况。
(四)工程项目建设财务管理情况。
(五)概(预)算执行情况。
(六)项目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情况。
(七)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八)材料设备管理情况。
(九)建设用地和征地拆迁情况。
(十)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情况。
(十一)工程结算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十二)公共工程投资绩效综合评价情况。
(十三)项目运营情况。
(十四)其他需要关注的内容。
第二章 审计项目管理
第六条 【立项可行性研究】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在将公共工程投资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计划前,应当充分研究该项目立项安排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分析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科学安排审计时间和参审人员,可根据需要编写审计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建议书。
第七条 【数据采集】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深化日常调查研究,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实际情况,加强对行业主管部门重大政策落实、重要资金分配、重点项目实施的综合数据分析。
第八条 【投资审计项目数据信息库】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会同项目审批、资金拨付、工程建设管理、信用、信访等有关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公共工程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按照法定职责和管辖范围,组织摸清本地区公共工程项目的投资规模、投资主体、投资构成、投资进度等情况,建立投资审计项目数据信息库,并逐年进行迭代更新。
第九条 【审计项目储备】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xx审计机关应当结合投资审计职能和实际情况,在充分调研相关主管部门、基层政府和建设单位的基础上,建立三年期中长期投资项目动态储备库并上报省厅备案。
第十条 【审计资源配置】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审计组织方式统筹、结合审计资源配置精心谋划项目,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精准把握审计全面覆盖的重点,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项目的监督,以重点监督带动全面监督。
第十一条 【年度审计计划制订】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在充分调研审计需求和评估审计资源的基础上,科学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报经本级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内容:
(一)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及交办事项。
(二)上级审计机关安排或者授权的审计事项。
(三)有关部门提请审计机关审计的事项。
(四)群众举报、公众关注的事项。
(五)其他方面的事项。
第十二条 【年度审计计划执行】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先履行审计项目计划审批调整程序,并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三章 审计现场管理
第十三条 【审计组组成】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副组长、主审、廉政监督员应当由审计机关人员担任。聘用的社会审计机构人员、专业人员不得担任审计组(含审计小组)组长、副组长、主审,不得独立开展外部调查,不得承担现场廉政监督、经费管理、涉密资料保管等工作。参与公共工程投资审计的审计人员,与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十四条 【审计通知】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不得以审计机关内设投资审计机构名义下达审计通知书,不得开展未经正式立项、未出具审计通知书的“简易程序”审计。
第十五条 【现场管理制度】公共工程投资审计现场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审计组应当定期召开审计情况通报讨论会,如遇需及时交流和沟通的重大审计事项,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召开会议,审计组成员应当定期对本人负责的审计事项进行小结,并报告审计组组长或主审,审计组组长或主审应当对小结反映的问题逐一把关复核。
(二)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经济案件线索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
(三)赴项目现场调查取证、询问相关人员、与相关单位核对数据和交换意见时,必须有2名以上审计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 【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适当和充分的审计证据,取证过程中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一)社会审计机构选派人员、聘用专业人员独立取证。
(二)超出权限、违反程序取证。
(三)取得的证据不完整、不规范、不真实。
(四)未经审核,直接采用社会审计机构取证单及支撑材料。
第十七条 【审计组会议】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前,应当讨论确定下列事项并形成明确意见:
(一)评价审计目标的实现情况。
(二)评价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完成情况。
(三)讨论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材料。
(四)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
(五)提出审计评价意见。
(六)评估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性。
(七)提出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
(八)其他有关事项。
审计组应当对讨论情况及结果作出记录,并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重大事项及存在分歧的审计事项必须详细记录讨论过程。
第十八条 【审计结果类文书】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要求,实行实质性复核审理后方可出具审计结果类文书,超出审计职责和权限的,应当移送有权机关、单位进行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对所出具的审计结果类文书负责。审计结果类文书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一)不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直接出具审计结果类文书。
(二)不出具或者部分出具审计结果类文书。
(三)超出审计职责和权限在审计结果类文书中予以处理处罚。
(四)无相关证据证明建设过程中的民事合同无效,审计结论性文书否定相关合同条款。
(五)以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代替国家审计报告,或仅以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作为审计证据、照搬照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
第四章 聘用中介管理
第十九条 【选聘中介及专业人员】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实施公共工程投资审计时,因审计力量不足等,可以依法聘用社会审计机构、专业人员参与公共工程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要求选聘社会审计机构、专业人员。不得建立或变相建立社会审计机构备选库,不得向建设单位等指定社会审计机构,不得将整个审计项目或造价审计等关键内容整体委托给社会审计机构、专业人员实施。
第二十条 【聘用中介及专业人员经费保障】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年度审计计划要求,测算购买服务成本,制定购买服务计划,编制购买服务预算。
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协调财政部门将购买中介服务费用纳入审计机关年度预算保障,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被审计单位及其他单位转嫁聘用社会审计机构的部分或全部费用,不得以监督之名设立账户代收代付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投资项目服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 【聘用中介及专业人员资格要求】参与公共工程投资审计的社会审计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承办工程造价审计、财务审计、数据审计等业务的企业或机构。一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依法设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二)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
(三)具备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社会信誉好,近三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第二十二条 【聘用中介人员要求】社会审计机构选派参与公共工程投资项目审计的专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职业道德良好,公正xx,无不良个人记录,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未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
(三)具有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资格,熟悉和掌握审计机关公共工程投资项目审计思路和方法。
(四)具备审计工作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五)具备一定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如有特定审计事项,可以向社会审计机构提出除上述条件之外的其他特殊聘用要求。
第二十三条 【聘用中介委托合同】全省各级审计机关与社会审计机构签订聘用协议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和重点。
(二)工作时限要求。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
(五)人员选派要求。
(六)廉政、回避和保密承诺。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签订协议时,社会审计机构应当列明拟选派参与审计的专业人员姓名及其资质条件等信息,选派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必须常驻审计组,原则上不允许更换,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需报审计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社会审计机构选派人员不服从、不配合审计组统一管理,或是无法胜任审计工作的,经审计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审计机关可依据合同要求社会审计机构更换选派人员。
第二十四条 【选派人员及专业人员管理】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聘用社会审计机构开展公共工程投资审计项目时,应当将社会审计机构选派人员及专业人员编入审计组。审计组组长、主审应对外聘人员的审计取证等内容进行逐级复核把关。
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公共工程投资项目审计的聘用专业人员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审计法律法规、审计程序、审计目标、审计重点、审计风险、审计纪律等。
第二十五条 【聘用中介资料管理】社会审计机构参与公共工程投资项目审计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审计程序和操作规程,遵守审计机关各项管理规定,及时收集获取审计取证材料等,确保审计资料、审计结论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社会审计机构应当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向审计组组长移交审计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社会审计机构不得将其参与审计工作获取的相关信息用于与所审计事项无关的活动。
第五章 审计质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意见】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充分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具体审计事项和问题涉及到多个参建单位的,审计组应当对涉及单位分别取证。必要时应当向项目勘察、设计、施工、供货、招标代理、代建、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业务指导】上级审计机关投资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工程投资审计工作的指导,通过编发审计指南、编制文书模板、开展业务培训等方式加强公共工程投资审计文书撰写、问题定性的统一性和标准性,不断提升公共工程投资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八条 【质量检查】上级审计机关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公共工程投资审计项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及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纠正或者改进意见。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一般由上级审计机关法规审理部门牵头,投资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共工程投资审计项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开展质量检查不得少于一次。
第二十九条 【廉政监督】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各级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外部监督。
第三十条 【责任追究】审计人员、聘用专业人员及社会审计机构在开展公共工程投资审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审计质量问题或廉政问题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生效时间】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审计机关。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有效期五年。《湖北省政府投资审计实施办法》(鄂审投发〔2016〕10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解释机关】本办法由湖北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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