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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2018 版)
合同编号:客户编号:
甲方(投资者):
姓名(或机构全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住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机构投资者):
甲方联络方式:
联络人姓名: 联系电话:(固定): (移动): 传真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与住址不同时填写): 电子信箱: @xxxx.000.xxx
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 xx
联系(投诉)电话:95310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明确甲乙双方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规则(以下统称“业务规则”)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相关事宜,自愿达成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释义
第一条 除非本合同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是指乙方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包括甲方在内的客户委托乙方信托持有的,担保乙方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产生债权的证券。即《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所述“证券公司客户证券担保账户”。
(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是指乙方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包括甲
方在内的客户委托乙方信托持有的、担保乙方向客户融资融券所产生债权的资金。即《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所述“证券公司客户资金担保账户”。
(三)信用账户: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的统称,即《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所述“授信账户”。 信用证券账户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申请,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规定为其开立的实名证券账户,是乙方“客户信用
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信用资金账户是指乙方为甲方开立的资金账户,是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四)普通账户:相对信用账户而言,指甲方在乙方实名开立的用于普通证券交易的账户,具体可分为普通证券账户和普通资金账户。
(五)融资交易:是指甲方向乙方提供担保物,向乙方借入资金买入证券的行为。
(六)融券交易:是指甲方向乙方提供担保物,向乙方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七)普通买入:是指甲方以其信用账户内的自有资金买入证券的行为,亦称信用买入、担保物买入。
(八)普通卖出:是指甲方卖出其信用账户内证券的行为,亦称信用卖出、担保物卖出。
(九)担保物:指甲方用于担保其对乙方所负债务的资产。甲方信用账户内所有资金和证券均为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包括:甲方提交的保证金(含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下同)、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及上述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孽息等。
(十)标的证券:指乙方在证券交易所规定范围内,结合市场情况、自身状况等因素确定的投资者可以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品种。
(十一)保证金:甲方申请融资、融券,应向乙方提交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符合规定的证券充抵。
(十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指可用于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由乙方在证券交易所规定范围内,结合市场情况、自身状况等因素确定和调整。
(十三)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指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的折算比率。
(十四)保证金比例:分为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
融资保证金比例指甲方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融券保证金比例指甲方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十五)保证金可用余额:指甲方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甲方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
其计算公式为: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Σ(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Σ[(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Σ[(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Σ融券卖出金额-Σ融资买入证券金额
×融资保证金比例-Σ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Σ[(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Σ[(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 100%计算。
(十六)维持担保比例:指甲方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信
用资金账户内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
(十七)警戒线:指合同约定的某一维持担保比例。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该比例时,乙方有权但无义务限制甲方信用账户除提交担保物和偿还融资融券负债外的其他交易权限。
(十八)追保线:指合同约定的某一维持担保比例。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该比例时,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追加担保物或主动清偿债务,使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追保到位线,否则,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执行强制平仓,使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追保到位线。
(十九)追保到位线:指合同约定的某一维持担保比例。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追保线时,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追加担保物或主动清偿债务,使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该比例。
(二十)平仓线:指合同约定的某一维持担保比例。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该比例时,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执行强制平仓,使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追保到位线。
(二十一)提取线:指合同约定的某一维持担保比例。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高于该比例时,甲方可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提取线。
(二十二)授信额度:是指乙方根据甲方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及自身财务安排等综合因素,授予甲方在其保证金足额的情况下可能融入的资金或证券的最大限额。
(二十三)强制平仓:指出现法定、约定情形时,乙方强制处分担保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信用账户的担保物执行无条件强制交易,扣划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资金或证券直接清偿债务。
(二十四)关联人: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或者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将该各方视为关联人。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二十五)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十六)存量股份:是指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以及新老划断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十七)融资融券期限:指单笔融资融券交易的期限。
(二十八)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十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三十)本合同所称“低于”、“高于”、“超过”均不含本数,“达到”含本数。
第二章 声明与保证
第二条 甲方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声明其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
(二)甲方同意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及其不时修订。
(三)甲方保证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下同)来源合法,向乙方提供担保的资产未设定其他担保,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和法律争议。甲方同意按照乙方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说明,并保证该说明的真实性,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必要时,乙方可要求甲方提供相关证明。
(四)甲方承诺如实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资信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其提交的所有文件、资料
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与有效性负责,并保证在上述文件、材料、信息的内容发生任何变更后及时通知乙方,在相关文件、材料到期时及时更换。
(五)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通过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及机构,了解和查询其财产、资信、信用信息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结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报送其相关信息(包括不良信息)。甲方同意,乙方出于为甲方提供在本协议项下必要的证券服务的目的,乙方有权将甲方资料及信用状况披露给乙方认为必需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合作机构以及相关资信机构。
(六)甲方声明其不是乙方股东、关联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甲方成为乙方股东或者关联人,甲方承诺将立即通知乙方,并尽快了结融资融券交易,解除本合同,并注销其在乙方开立的信用账户。
前款所称股东不包括仅持有乙方 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
(七)甲方承诺向乙方如实申报其持有的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情况、以及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 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其他关联人员及其持股情况等相关信息,并遵守各项规定,在以上信息发生变化后及时向乙方申报。
(八)甲方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开立信用账户,并以信用账户内的全部资产作为向乙方融资融券的担保。
(九)甲方承诺随时了解自己的账户状态,及时接收乙方发出的通知,关注乙方的公告,在融资融券过程中始终承担注意义务。
(十)甲方确认已清楚认识融资融券交易的全部风险,在开户前对自身的经济状况、风险控制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判断,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全部风险和损失,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甲方知晓融资融券交易中任何获利或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没有根据的,并且声明从未在任何时间从乙方或其工作人员处得到过此类承诺。
(十一)甲方知晓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在融资融券业务中不得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甲方保证不与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或交易部门签订全权委托协议或约定有关全权委托事项。
(十二)甲方承诺其拥有充分权利及/或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对甲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不会与其已签订或正在履行的其他任何合同相抵触。
(十三)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十四)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合同及《风险揭示书》的全部条款,听取了乙方对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和本合同及《风险提示书》内容的讲解,完整准确地理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和本合同及《风险揭示书》的确切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免除或限制乙方责任的条款以及本合同关于管辖的约定,自愿接受本合同的约束。
甲方保证上述声明、承诺与保证的内容在本合同期限内始终真实有效,并自行承担虚假xx的一切后果。若乙方发现甲方未履行上述声明、承诺与保证的内容,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三条 乙方声明与保证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批准文件名:《关于核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批复》及文号:证监许可[2012]000 x),xxxxxxxxxxxxx。
(x)x方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文件和业务规则的规定。
(三)乙方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来源合法。
(四)乙方具备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五)乙方按照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六)乙方按照勤勉尽责的原则维护根据本合同约定形成的信托财产。
(七)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不接受甲方全权委托,不与甲方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八)乙方承诺不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不违规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不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不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乙方保证上述声明、承诺与保证的内容在本合同期限内始终真实有效。
第三章 信用账户与担保物第一节 信用账户
第四条 甲方申请开立信用账户前,应当在乙方开有普通账户。
在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注销信用账户前,甲方普通账户不得销户,已在乙方指定交易的普通证券账户不得撤销指定交易。
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应按乙方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为甲方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姓名或名称以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应当一致。
第六条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是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乙方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清算、交收结果等,对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第七条 乙方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乙方的业务规定,为甲方办理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挂失补办、账户注册资料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八条 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乙方及商业银行签订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在商业银行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作为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商业银行根据乙方提供的清算、交收结果等,对甲方信用资金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第九条 信用资金账户的开立、注销等,按照乙方及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定办理。
第十条 甲方根据乙方业务规定开立实名信用资金台账,信用资金台账与信用资金账户相对应,乙方通过该账户对甲方交易进行前端控制和清算交收。
第十一条 甲方不再委托乙方作为融资融券交易证券公司的,可申请注销其在乙方开立的信用账户,注销信用账户前应了结全部的融资融券交易并清偿所欠乙方债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证券或资金,甲方应当在信用账户注销前申请划转到其普通账户。
第二节 财产信托关系
第十二条 甲方信用账户内所有资金和证券均为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系担保乙方因融资融券所产生对甲方债权的信托财产。
(一)信托目的:甲方自愿将保证金(含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下同)、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以及上述资金、证券所生孽息等转移给乙方,设立以乙方为受托人、甲方与乙方为共同受益人、以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为目的的信托。
(二)信托财产范围:上述信托财产的范围是甲方存放于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的证券和资金,具体金额和数量以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实际记录的数据为准。
(三)信托的成立和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对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
保资金账户”内相应证券和资金设定的信托成立。信托成立日为信托生效日。
(四)信托财产的管理:上述信托财产由乙方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持有,与甲、乙双方的其他资产相互独立,不受甲方或乙方其他债权、债务的影响。
(五)信托财产的处分:乙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担保权益,甲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甲方在清偿融资融券债务后,可请求乙方交付剩余信托财产。甲方未按期交足担保物或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时,乙方有权对上述信托财产予以处分,处分所得优先用于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
(六)信托的终止:自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了结融资融券交易,清偿完所负融资融券债务并终止合同后,甲方以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的证券和资金作为对乙方所负债务的担保自行解除,同时甲乙双方之间的信托关系自行终止。
第三节 担保物的提交与计算
第十三条 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交足额保证金;保证金提交后,乙方向甲方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甲方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应符合证券交易所和乙方的规定。
乙方有权根据监管规定、自律准则或自身风险管理的需要,限制甲方提交用于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一定的折算率进行折算。
第十四条 甲方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或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资金和证券提交为担保物。甲方提交的担保物存在权利瑕疵或其他法律上争议的,乙方有权在计算保证金金额、保证金可用余额和维持担保比例时,扣除该等担保物价值,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乙方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自身风险管理的需要,确定、调整乙方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保证金比例和维持担保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通知。
甲方应当关注乙方相关通知,及时了解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保证金比例和维持担保比例的调整情况,注意信用账户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可用余额和维持担保比例的变化,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 融资融券交易时的保证金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交易所公布的最低融资保证金比例。融资保证金比例=客户融资初始基准保证金比例 +(1-标的证券的折算率)×系数
(二)融券卖出证券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交易所公布的最低融券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客户融券初始基准保证金比例 +(1-标的证券的折算率)×系数
上述第(一)、(二)款中的“系数”调整范围(0~1),具体数值以公司通知为准。
(三)乙方有权在符合交易所规定标准的基础上,调整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及其计算公式,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通知,并以调整后的保证金比例对甲方融资或融券。
第十七条 甲方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出其保证金可用余额。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 [(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标的证券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标的证券融券保证金比例-应计利息及费用
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 100%计算。
第十八条 甲方提交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及上述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
等,整体作为担保物,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担保范围包括乙方融出的资金和证券、权益补偿、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融资融券管理费、证券交易税费、逾期违约金及乙方为追索债务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仲裁费用、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等全部债权。
第十九条 当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高于提取线时,甲方可以转出高于提取线部分的担保物,但转出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提取线,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自身商业判断等决定甲方担保物转出顺序。
第四章 融资融券业务操作第一节 授信额度
第二十条 乙方有权制定客户资质评估与授信制度,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和乙方财务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甲方的授信额度,并向甲方提供融资融券交易所需资金和证券。
由于乙方融资规模和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可用余额的限制,乙方不保证甲方可随时全部使用获批的授信额度。 乙方提供的可供融出证券的种类和数量由乙方在乙方网站、交易系统、营业场所公布,先用先得,用完即止。乙方根据征信结果可不授予甲方授信额度。
第二十一条 授信额度分为授信总额度、融资授信额度和融券授信额度,甲方任何时点融资金额、融券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融资授信额度、融券授信额度,且融资金额与融券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其授信总额度。甲方应自行关注自身授信额度。若甲方融资金额、融券金额超过其融资授信额度、融券授信额度,或融资金额与融券金额的总和超过其授信总额度的,乙方通过合同约定方式通知甲方后,甲方须在乙方规定时间内了结超过授信额度的负债,或向乙方申请提高其授信额度并经乙方评估同意后使其负债控制在授信额度之内,否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执行强制平仓使甲方的负债不超过其授信额度。若甲方通过申请提高授信额度的方式使其负债控制在授信额度之内的,视为甲方认可其相关融资、融券交易,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因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乙方调整甲方授信额度等原因造成甲方融资融券金额超过授信额度的情形不视为甲方违约。
乙方将甲方的授信总额度、融资授信额度和融券授信额度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通知甲方,但甲方上述额度最终以乙方融资融券交易系统内记录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二条 授信额度下发后,甲方可在授信额度内循环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单笔融资融券交易金额按甲方授信额度和根据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的甲方可融资融券交易限额孰低原则确定。
第二十三条 授信额度下发后,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乙方财务安排等因素,单方面调整对甲方的授信额度,但应及时通知甲方。调整后的授信额度以乙方交易系统的记录为准;调整授信额度前已发生的融资融券交易仍然有效。
由于乙方调整甲方授信额度,导致甲方无法按原定计划进行投资而发生利益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授信额度下发后,可能会出现甲方不能足额使用授信额度的情形,甲方已知晓此类情形并同意对此不持异议。第二十四条 甲方申请变更授信额度应向乙方提出申请,乙方通过征信确定是否变更对甲方的授信额度。
第二节 融资融券期限
第二十五条 每一笔融资、融券交易的最长期限不超过 180 天,甲方申请展期的,乙方有权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自身的商业判断决定是否予以展期,且每次展期期限不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期限顺延的,应符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乙方业务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融资融券期限从甲方实际使用资金或证券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融资融券期限届满日为非交易日的,融资融券交易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到期。第二十七条 其他特殊情况的融资融券期限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节 融资融券利息及费用
第二十八条 甲方应及时足额支付融资利息、融券费用,承担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及证券划转的费用等。
第二十九条 乙方须按约定的方式将融资年利率、融券年费率及管理费率通知甲方。
乙方有权单方面调整融资利率、融券费率,以合同约定方式予以通知。每一笔融资融券的利率、费率以乙方系统中的融资利率、融券费率为准;融资融券期限内利率、费率调整的,分段计算融资利息、融券费用。
第三十条 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按照甲方实际使用资金和证券的自然日天数(实际融资融券天数)计算,在每笔融资融券交易了结时收取。实际融资融券天数自融资融券交易发生当日开始,按每一自然日日终实际占用资金额计算,至偿还日结束,偿还当日不予计收。
融资利息=融资金额×融资利率(年利率)×实际融资天数/360
融券费用=融券卖出价格×融券数量×融券费率(年费率)×实际融券天数/360融资融券期限顺延的天数计入实际融资融券天数。
乙方有权变更上述费用的结转与收取方式,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通知。
第三十一条 甲方逾期归还所融资金和证券,根据逾期自然日天数,分别计收融资逾期违约金、融券逾期违约金。每日融资违约金=当日融资逾期金额×0.5‰;
每日融券违约金=当日融券逾期数量×融券卖出证券价格×0.5‰
第四节 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十二条 甲方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遵守业务规则和乙方的业务规定,对甲方违反业务规则、乙方业务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应详细了解有关业务规则和乙方业务规定,自行承担因违反相关业务规则、乙方业务规定及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后果。
第三十三条 甲方通过信用证券账户进行大宗交易的,应遵循证券交易所及乙方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柜台委托、自助委托、网上委托、手机委托等委托方式供甲方选择使用,并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逐步开发提供融资融券交易的其他委托方式。甲方实际使用的委托方式以乙方届时提供的委托方式为准,乙方并不保证甲方一定能够使用前述一种或多种委托方式。甲方应充分了解各种委托系统的操作方法,按照要求进行操作。
第三十五条 甲方通过自助委托、网上委托、手机委托等自助渠道进行交易委托时,必须输入正确的密码。凡使用甲方账户、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六条 当甲方委托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时,甲方可以撤销或变更其未成交委托(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但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及成交回报速度的原因,甲方撤销或变更委托指令虽经乙方发出,但甲方委托可能已经成交,此时甲方必须确认其成交。
第三十七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令时,如果出现甲方原委托指令未撤销而造成乙方无法执行甲xx的委托指令的,由此导致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八条 甲方委托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成交即时回报与口头答复均仅供参考。乙方通过交易系统提供给甲方的各种信息、数据仅供甲方参考,甲方对其交易的查询及对账均以乙方盖章的对账单为准。
第三十九条 甲方通过手机委托或基于互联网的网上委托进行交易时,应充分了解和认识到这些委托方式存在的数据传输迟延错误、网络中断、信息泄露、黑客攻击、设备及软件系统故障或不兼容、病毒感染等风险,可能会导致甲方发生损失。
第四十条 甲方进行网上委托或手机委托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提供的或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甲方使用其他
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十一条 甲方使用网上交易委托时,如果连续多次输错密码(连续输错密码的方式以乙方电脑记录为准),乙方有权但无义务暂时冻结甲方的网上委托交易方式,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十二条 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标的证券范围内进行交易,甲方发出的超出乙方规定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标的证券范围的交易指令或甲方申报数量、价格不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第四十三条 乙方在其融资融券整体规模及融资专用资金账户资金余额、融券专用证券账户证券数量范围内,按 “时间优先”原则向全体客户提供资金和证券。甲方融资融券委托指令超出乙方融资融券规模上限或融资专用资金账户资金余额、融券专用证券账户证券数量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该委托指令。
第四十四条 由于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原因,致使甲方融券卖出成交价高于其委托价格,导致甲方产生的融券卖出负债超过乙方授予甲方的融券授信额度的,甲方须认可该笔融券卖出负债的结果,并承担相应风险。
第四十五条 甲方信用账户的保证金可用余额小于或等于零时不能进行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第四十六条 甲方信用账户不得买入和转入标的证券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
第四十七条 甲方不得持有乙方限售股份、限售流通股份、非流通股份,同时,其信用账户和普通账户合计持有的乙方上市流通股份必须低于乙方上市流通股份的 5%。
第四十八条 甲方不得将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提交为担保物。
甲方为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个人投资者的,不得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提交为担保物。甲方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
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及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不得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十九条 甲方在融券期间卖出其持有的、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得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
第五十条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从事业务规则禁止的交易和非交易业务。
第五十一条 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规定的比例、其持股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或者符合规定的甲方通过多家证券公司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化达到规定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上述事务由甲方承担办理责任。
第五十二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信息资料,不得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
第五十三条 甲方通过信用账户、交易密码或其他身份识别方式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均以乙方电脑记录资料为准,相应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交易的有效凭证。
乙方有权在融资融券交易进行过程中对甲乙双方的沟通内容、业务办理内容等进行记录,并以该记录作为双方履约的证据直接使用。
第五十四条 乙方为甲方建立融资融券交易明细账,如实记载甲方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况,供甲方查询。
第五十五条 甲方违规使用账户或存在异常交易行为,乙方可以拒绝执行相关指令;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并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告,按照其要求采取限制甲方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甲方认可并承诺因异常交易行为而被采取措施的,自行承担相关损失和后果,并无权就此向乙方提出任何异议或索赔。
第五十六条 乙方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设定风险监控指标,并进行实时监控。当相关风险监控指标达到乙方设定的
标准时,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相关交易进行实时限制。
乙方设定的风险监控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单一证券融资金额占净资本比例、单一证券融券金额占净资本比例、单一证券融资融券占净资本比例、单一客户的融资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单一客户的融券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单一客户的融资融券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单一资金账户的融资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单一资金账户的融券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单一资金账户的融资融券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单一资金账户单只担保证券市值占该账户总担保资产比例、单一客户单只担保证券市值占该客户总担保资产比例、单只担保证券的市值占该证券总市值的比例、单一客户所有信用账户和普通账户合计持有的乙方股票占乙方总股本的比例等。前述净资本指乙方公司净资本,具体数值以乙方交易系统设置为准。
上述风险控制指标的标准及超过标准后的相关交易限制与其他风险控制措施,由乙方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和业务发展情况进行设定和调整,并按本合同约定方式予以通知。
第五节 维持担保比例和补充担保物
第五十七条 乙方对甲方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应计利息及费用)×100%。
当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证券启用公允价时,在计算维持担保比例时,该证券市值以公允价值计算(包括融券卖出证券也按公允价计算其证券市值)。
第五十八条 融资融券交易中根据维持担保比例而设立的提取线、警戒线、追保线、追保到位线和平仓线分别为 300%、140%、130%、140%和 110%。乙方有权根据交易所规定和市场情况随时调整提取线、警戒线、追保线、追保到位线和平仓线的数值,并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通知,具体比例以乙方公布为准。
甲方应当关注乙方相关通知,及时了解维持担保比例提取线、警戒线、追保线、追保到位线和平仓线的调整情况,注意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的变化,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十九条 交易日(T 日)甲方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时,乙方可以限制甲方信用账户除提交担保物和偿还融资融券负债外的其他交易权限,但乙方有权并无义务采取前述限制措施。若乙方采取前述限制措施的,乙方将不再另行通知甲方,并且乙方有权决定是否或何时取消限制措施。同时,甲方应主动关注自身信用账户状况,追加担保物或主动清偿债务以解除限制。
第六十条 交易日(T 日)清算后,甲方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追保线时,乙方以本合同约定方式通知甲方。甲方须在次一交易日(T+1 日)内追加担保物或主动清偿债务,使清算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追保到位线。否则,乙方有权自第二个交易日(T+2 日)起执行强制平仓,不再另行通知。
第六十一条 交易日(T 日)清算后,甲方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时,乙方以本合同约定方式通知甲方,并有权自次一个交易日(T+1 日)起执行强制平仓,不再另行通知。
第六十二条 甲方追加担保物的时间为 T+1 日交易时间,追加担保物以担保物成功到账为准。甲方自行承担因系统故障、转账时滞等原因造成未及时追加担保物的风险。
第六节 强制平仓
第六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执行强制平仓,处分甲方担保物:
(一)交易日清算后,甲方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追保线且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使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追保到位线,乙方有权执行强制平仓至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上升到追保到位线为下限。
(二)交易日清算后,甲方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乙方有权执行强制平仓至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上升到追保到位线为下限。
(三)单笔融资融券交易到期,甲方未按时足额偿还所负债务的,乙方有权执行强制平仓至偿还甲方到期合约
所欠乙方债务为下限。
(四)标的证券出现终止上市、吸收合并、要约收购等情形时,甲方未按约定足额偿还与该标的证券相关融资融券债务的,乙方有权执行强制平仓至偿还甲方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该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负债为下限。
(五)合同解除、终止情形发生,甲方仍有未偿还债务的,乙方有权执行强制平仓至偿还甲方所欠乙方全部债务为下限。
(六)甲方违反《融资融券合同》的声明与保证事项,乙方有权执行强制平仓至偿还甲方所欠乙方全部债务为下限。
(七)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资产或记载的权益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乙方有权执行强制平仓至偿还甲方所欠全部债务为下限。
(八)甲方出现下述非正常状态之一,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乙方有权执行强制平仓至偿还甲方所欠全部债务为下限:
1、甲方发生金额较大的债务纠纷,涉入或即将涉入诉讼、仲裁、其他法律纠纷,或者被立案调查;
2、甲方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3、甲方被司法机关及有权机关限制人身自由;
4、甲方出现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九)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乙方业务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第六十四条 强制平仓的执行
(一)乙方有权根据强制平仓的情形,自主决定平仓的时间、证券、价格和数量,自主决定强制平仓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对已到期融资融券执行强制平仓、对部分或全部未到期融资融券交易执行强制平仓。
(二)乙方执行强制平仓,有权采取强制卖出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证券、运用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资金强制买入证券用于还券、扣划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资金或证券直接清偿债务等措施。
(三)强制xxxx
1、出现强制平仓情形时,双方约定以当时市场条件下乙方认为最有利于实现平仓目的为执行强制平仓的首要原则;
2、出现强制平仓情形时,甲方信用账户同时存在融资负债和融券负债的,乙方原则上按照先偿还融资负债、后偿还融券负债的顺序进行平仓。
3、在进行融资负债平仓时,遵循以下顺序:
原则上为先直接还款,然后卖券还款;平仓委托顺序根据市场交易情况,剔除停牌证券,以乙方认为最有利于实现平仓目的为原则进行强制平仓。
4、在进行融券负债平仓时,遵循以下顺序:
原则上为先直接还券再买券还券;买券还券首先使用融券卖出的冻结资金,当冻结资金不足时,使用信用资金账户中的可用资金余额;当以上买券还券仍无法完成强制平仓金额或数量时,卖出信用账户中的担保证券,并将卖出所得资金用以买券还券。卖出客户信用账户中担保证券的顺序与上述融资的强制平仓顺序相同。
尽管有上述约定,但乙方有权选择乙方认为最利于实现平仓目的的价格、数量进行申报(包括但不限于卖出证券以跌停价申报、买入证券以涨停价申报)。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决定和强制平仓的结果,并承诺不就乙方的决定和强制平仓的结果提出异议或向乙方主张权益,包括不以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为由向乙方主张权益。
(四)出现强制平仓情形至强制平仓完成期间,乙方有权限制甲方信用账户除了查询、转入资金外的任何操作,
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的未成交委托进行撤单。
若甲方在此期间转入资金的,乙方有权但无义务以此资金执行强制xxxx。甲方需自行承担因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及时追加担保物而被乙方执行强制xxxx的风险,乙方也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五)出现强制平仓情形时,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证券处于暂停交易或其他无法买卖的状态,乙方有权顺延强制平仓操作至交易恢复后。在强制平仓期间,强制平仓委托无法在当日成交,乙方有权在次日继续进行强制xxxx,直至强制平仓完成止。
(六)因第六十三条第(一)、(二)项执行强制平仓的,在强制平仓期间甲方信用账户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仍低于追保到位线的,乙方有权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强制平仓操作,直至甲方信用账户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追保到位线。
(七)乙方有权在满足强制平仓条件之日起至平仓完成之日,对甲方执行强制平仓。在执行强制平仓期间甲方信用账户出现非因乙方强制平仓引起的维持担保比例上升(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信用账户内资产因证券市场价格变化导致维持担保比例回升以及甲方在乙方执行平仓措施时自行追加担保物等情形),不影响乙方为实现强制平仓目的而采取的强制平仓操作。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强制平仓决定和强制平仓结果,并承诺不就乙方的强制平仓决定和强制平仓结果向乙方提出异议或主张权益,xxx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十五条 强制平仓是乙方基于融资融券债权及本合同约定所享有的权利,乙方有权决定是否行使该权利。乙方暂缓或者放弃执行强制平仓,不意味着对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放弃,甲方的偿债责任并不因此而减免。
第六十六条 因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及交易规则限制(如零股成交)、交易税费等各种因素,乙方强制平仓的金额和证券数量可能超出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甲方承诺不因此向乙方提出异议或主张权益,乙方也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十七条 乙方在执行强制平仓后有权根据甲方信用账户状况决定是否提前解除本合同。
第六十八条 甲方承担强制平仓过程中发生的交易佣金、证券交易和划转等税费及由于强制平仓而发生的损失。第六十九条 在强制平仓过程中,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自身商业判断等认为甲方履约能力恶化、信用账户可
能出现影响偿债能力等情况时,对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其他账户及账户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普通账户及账户资产)采取冻结、限制资产转出、限制交易等限制措施或直接划款等措施,直至甲方清偿所有债务。
甲方担保物被全部平仓后,仍不足以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的,乙方有权向甲方继续追索。乙方有权对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普通账户及账户资产采取冻结、限制资产转出、限制交易等限制措施,直至甲方清偿所有债务。
乙方有权对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除前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及资产采取冻结、限制资产转出、限制交易等限制措施或直接划款等措施,直至甲方清偿所有债务。
第七节 债务清偿
第七十条 甲方可以在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届满时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也可以在与乙方协商并获得乙方书面同意后,提前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
第七十一条 甲方应当清偿债务的范围,包括: 向乙方借入的资金和证券、权益补偿、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融资融券管理费、证券交易税费、违约金及其他乙方为追索债务所付出的律师费、诉讼仲裁费用、差旅费等所有相关费用。
第七十二条 甲方偿还债务的方式:
(一)融资交易债务偿还
1、甲方可以选择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偿还融资负债。
2、甲方卖出信用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资金,应当先偿还甲方的融资欠款。
3、对于多笔融资交易,若使用“普通卖出”方式卖出信用账户内证券所得资金,只偿还本证券对乙方的融资负债及相关费用;若使用“卖券还款”方式,可以选择“指定卖券还款”,指定所要偿还的融资负债,若不进行选择,则按系统默认顺序还款。
4、甲方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资负债,存在多笔融资交易时,可以选择按笔还款方式,选定所要偿还的融资负债,若不进行选择,则按系统默认顺序还款。
(二)融券交易债务偿还
1、甲方可以选择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偿还融券负债。
2、乙方有权在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内确定甲方融入证券卖出后所得价款的用途,并由乙方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通知。
3、对于同一标的证券的多笔融券交易,先偿还发生在先的债务。
4、甲方偿还融券负债时,须归还相应的融券费用、管理费、逾期息费和罚息。由乙方在日终清算时进行扣收,扣收顺序为先扣收逾期息费和罚息,后扣收相应的融券费用、管理费,扣收不到的融券费用和管理费则转为负债,按照融资利率计收利息。
第七十三条 甲方偿还资金不足以支付全部债务时,债务偿还的先后顺序为:证券交易税费、乙方为追索债务所付出的相关费用、违约金、融资融券管理费、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向乙方借入的资金和证券。对未偿还的债务,乙方有权随时从甲方信用账户扣收。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十四条 如甲方还券数量超出其融券负债的,乙方将余券退还甲方信用证券账户,甲方应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若余券产生当日为该证券派发权益登记日的,乙方向甲方进行相应证券的权益补偿。
(一)派发现金红利、股票红利和派发权证
余券证券派发现金红利的,乙方根据余券实际数量及现金红利派发比例,计算补偿金额,以现金方式补偿甲方。余券证券派发股票红利的,乙方根据余券实际数量及股票红利派发比例,计算应补偿甲方的证券数量,按除权
日当日均价折算成现金补偿甲方。
余券证券派发权证的,乙方根据余券所派发权证数量,按权证上市首日成交均价折算成现金补偿甲方。
(二)配股、增发、优先认购权、投票权等其他权益
余券证券产生配股、增发、优先认购权或投票权的,甲方放弃余券在划回前的上述权益,乙方无须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全部了结,清偿全部债务,甲方信用账户内有剩余资金或者证券的,根据甲方申请将剩余资金划入到甲方银行账户,剩余证券划转到甲方普通证券账户。
第八节 特殊事项的处理
第七十六条 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和折算率调整后,按照调整后的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和折算率计算甲方保证金金额、保证金可用余额等各项指标,并对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同样予以适用。不在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证券,不计入保证金金额。
第七十七条 保证金比例、折算率、警戒线、追保线、追保到位线、平仓线和提取线等相关指标调整后,按照调整后标准执行,并对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同样予以适用。
第七十八条 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时,如甲方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在调整通知前尚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依然有效,但在合同中有其他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十九条 甲方信用账户内的证券暂停交易
(一)计算保证金金额和保证金可用余额时,证券暂停交易时间达到 30 个交易日仍未恢复交易的,从下一交易
日起暂停交易证券折算率调整为 0%。
(二)暂停交易期间,乙方有权视该证券暂停交易的情况对该证券重新进行估值,对其公允价格进行调整,并以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及时关注乙方确定的公允价格变更情况及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并及时调整、追加担保物、减仓。停牌证券估值日公允价格计算方法如下:
估值日公允价格 = MIN(证券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公允价格);公允价格 = 证券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1 + 对应指数收益率);
注:股票对应指数采用中基协基金估值行业分类指数(简称“AMAC 行业指数”);
基金对应指数: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使用上证基金指数(00001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使用乐富基金指数 (399103);
债券对应指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使用上证企债指数(000013),深圳证券交易上市债券使用巨潮企债指数(399481)。
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自身商业判断等变更对应指数的提取标准,并通过乙方网站进行公告。启用公允价格的证券,以公允价格计算担保证券市值、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
(三)甲方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期间,甲方可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资负债,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券负债。暂停交易证券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仍未恢复交易的,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顺延至该证券复牌日。
暂停交易期间,双方协商一致现金了结的,以协商一致的现金偿还融券负债,具体计算公式如下:融券现金偿还金额 = 融券证券数量 × 偿还价格;
偿还价格 = XXX(证券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公允价格);
公允价格 = 证券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1 + 对应指数收益率);
注:股票对应指数采用中基协基金估值行业分类指数(简称“AMAC 行业指数”);
基金对应指数: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使用上证基金指数(00001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使用乐富基金指数 (399103);
债券对应指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使用上证企债指数(000013),深圳证券交易上市债券使用巨潮企债指数(399481)。
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自身商业判断等变更对应指数的提取标准,并通过乙方网站进行公告。
(四)甲方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后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适用标的证券范围调整的规定,融券现金偿还本金金额的按以上方式计算。
第八十条 尽管有本合同第七十九条之约定,乙方根据其自身的商业判断认为有必要的,乙方仍有权采用其认为合适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估值方法)确定担保证券的公允价格以此来计算该证券市值。
第八十一条 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证券预定终止交易,自该证券终止上市公告的当日起,计算保证金金额和保证金可用余额、维持担保比例时,该证券折算率为零,该证券市值不计入“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和“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
第八十二条 甲方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交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提前到期,甲方应当在交易所将标的证券调出标的证券范围(T 日)后的可交易的 2 个交易日(T+2 日)内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足额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否则,乙方有权在公告后的可交易的第 3 个交易日(T+3 日)执行强制平仓,不再另行通知。
第八十三条 甲方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被合并为其他发行人证券,相关融资融券交易提前到期,甲方应当在合并公告(T 日)后的可交易的 2 个交易日(T+2 日)内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足额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否则,乙方有权在公告后的可交易的第 3 个交易日(T+3 日)执行强制平仓,不再另行通知。
第八十四条 甲方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被要约收购并终止上市,相关融资融券交易提前到期,甲方应当在要约公告(T 日)后的可交易的 2 个交易日(T+2 日)内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足额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否则,乙方有权在公告后的可交易的第 3 个交易日(T+3 日)执行强制平仓,不再另行通知。
第八十五条 甲方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上市、被实施风险警示,相关融券交易提前到期,甲方应当在交易所将标的证券调出标的证券范围(T 日)后的可交易的 2 个交易日(T+2 日)内了结相关融券交易,足额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否则,乙方有权在公告后的可交易的第 3 个交易日(T+3 日)执行强制平仓,不再另行通知。
第八十六条 甲方被强制平仓时融券卖出的证券出现暂停交易、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等情形的,双方协商一致现金方式偿还融券负债的,以协商一致的现金偿还融券负债。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融券现金偿还金额 = 融券证券数量 × 偿还价格;
偿还价格 = XXX(证券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公允价格);
公允价格 = 证券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1 + 对应指数收益率);
注:股票对应指数采用中基协基金估值行业分类指数(简称“AMAC 行业指数”);
基金对应指数: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使用上证基金指数(00001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使用乐富基金指数 (399103);
债券对应指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使用上证企债指数(000013),深圳证券交易上市债券使用巨潮企债指数(399481)。
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自身商业判断等变更对应指数的提取标准,并通过乙方网站进行公告。
第八十七条 乙方被取消或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进行公告。在乙方被取消或限制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后,甲方不得发生新的融资融券业务或乙方受限制的融资融券业务。
(一)乙方依法被撤销融资融券业务许可的,甲方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了结所有融资融券负债;乙方有权对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了结的负债执行强制平仓,并在了结甲方全部融资融券负债后终止融资融券合同。
(二)乙方依法被责令停止有关分支机构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的,如果甲方在上述分支机构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了结所有融资融券负债;乙方有权对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了结的负债执行强制平仓,并在了结甲方全部融资融券负债后终止融资融券合同。
(三)乙方依法被责令暂停融资融券业务或限制部分融资融券业务活动的,乙方将在相关决定生效日,根据相关决定暂停或限制具体的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禁止甲方相应的融资融券交易全部或部分权限。对于暂停或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前即已存在的融资融券交易负债,除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外,乙方不会仅因前述暂停或限制措施而对甲方账户采取强制平仓措施(根据本合同其它条款之规定,需要采取相应措施的,则从其规定),甲方需按合同约定在该笔负债到期日前了结全部负债。
第八十八条 司法机关对甲方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乙方应当在了结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收回因融资融券所生对甲方的债权后,将剩余证券划转到甲方的普通证券账户,并按照现行规定协助执行,剩余资金由乙方按有关规定协助执行。
第八十九条 甲方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被继承、财产细分、遗赠、捐赠或无偿转让的,相关权利人须提供乙方认可的相关法律文书,申请了结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了结后有剩余证券的,乙方将剩余证券划转到甲方的普通证券账户,并按照现行规定协助办理有关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赠手续,剩余资金由乙方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权益处理
第一节 信用账户内证券的权益处理
第九十条 甲方信用账户内的证券所派生的权益作为担保物的法定孳息,直接成为担保物并记入甲方信用账户。第九十一条 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为甲方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
权利。乙方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甲方的意见,甲方应遵守关联事项回避等相关投票规定,乙方再按照甲方意见办理;甲方未表示意见的,乙方不得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的权利;配售股份的认购权利;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若甲方需要行使“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等权利时,甲方应提前三个交易日向乙方提出申请,乙方对甲方所提申请审核后出具“授权委托书”,证明甲方在“乙方客户信用担保证券账户”下拥有的股份情况。甲方自行负责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交议案,跟踪相关事宜的后续落实情况。
第九十二条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涉及投票权的,甲方应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三个交易日向乙方提出书面投票需求,并按照乙方的投票要求进行投票。乙方汇总投资者投票意愿,按照“赞成”、“反对”或“弃权”进行分类后,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进行投票。
如甲方与证券发行人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应当主动在提交投票意愿时说明,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投票回避的规定。
乙方代表甲方行使投票权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九十三条 甲方认为有必要提议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的,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但应当为乙方预留足够的工作时间。甲方申请符合规定时,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向上市公司提出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的请求。
第九十四条 甲方认为有必要在证券持有人会议上提出临时提案的,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但应当为乙方预留足够的工作时间。甲方申请符合规定时,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向上市公司书面提交临时提案。
第九十五条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涉及派发现金红利或利息的,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分派的资金划入乙方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后,乙方通知商业银行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进行变更。
第九十六条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涉及派发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的,相应权益直接记入甲方信用证券账户。
第九十七条 甲方信用账户内的证券涉及配股、增发以及发行权证、可转债等证券,证券发行人给予原股东优先认购权的,甲方通过乙方交易系统进行认购缴款和配售委托操作,乙方根据甲方认购意愿和缴款认购情况,直接通过甲方信用账户发出认购、配售委托。
证券发行采取市值配售发行方式的,甲方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纳入其对应市值的计算。
第九十八条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涉及收购情形时,不能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甲方可以在转出该等证券后甲方信用证券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提取线的前提下,申请将相关证券转入其普通证券账户,通过普通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
第九十九条 甲方信用账户内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合并等程序,甲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及时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后,向乙方申请将相关证券转入其普通证券账户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 融入证券的权益处理
第一百条 甲方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甲方在偿还债务时,除偿还初始所融入的证券,还应当向乙方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和资金。
第一百零一条 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
证券,在相应的股权登记日,乙方可不提供该证券供甲方融券卖出;甲方已融券卖出该证券的,不接受甲方在相应的权益登记日当日偿还融券负债,如相应的权益登记日为该融券交易期限届满日,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第一百零二条 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甲方应向乙方补偿对应金额的现金红利。乙方在相应除权除息日直接从甲方信用资金账户扣收,现金余额不足扣收部分,按照融资利率计收利息,乙方有权随时从甲方信用资金账户直接扣收。
第一百零三条 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和转增股本等无偿派发证券(权证除外),甲方应向乙方补偿对应数量的证券。在相应除权除息日直接计增甲方融券负债,相应增加甲方融券数量,并按融券费率计算融券费用,甲方在偿还融券债务时一并偿还。
第一百零四条 证券发行人派发权证的,且甲方未在权益登记日前了结相关融券交易的,应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权益补偿金额=权证上市首日成交均价×权证派发数量。
权益补偿金额在权证上市首日直接从甲方信用资金账户扣收;甲方了结相关融券交易时派发权证未上市的,应偿还除派发权证权益补偿外的其他融券负债;权益补偿金额在派发权证上市首日直接扣收。不足扣收部分,按照融资利率计算利息,乙方有权随时从甲方信用资金账户直接扣收。
融券交易期限届满日派发权证未上市的,融券交易期限不顺延。
第一百零五条 证券发行人向证券持有人配股,或者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可转债等证券给予证券持有人优先认购权的,乙方应在证券交易所公告要求的时间内,通过乙方网站(xxx.xxxx.xxx.xx)、乙方的融资融券交易系统或乙方营业场所进行公告,明确公示乙方是否主张行使该权益。如果乙方放弃配售或认购的权利,则甲方无须支付补偿金额;如果乙方主张行使上述约定之优先认购权,且甲方未在权益登记日前了结相关融券交易的,应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一)证券发行人向证券持有人配股
权益补偿金额=(基准价格-配股除权价格)×融券数量。补偿金额小于零的,按零计算。
其中:基准价格是配股登记日的收盘价格;配股除权价格,取理论配股除权价格与配股除权日成交均价两者之间较低的,理论配股除权价格=(基准价格+配股比例×配股价)/(1+配股比例)。
权益补偿金额在配股除权日直接从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中扣收,不足扣收部分,按照融资利率计算利息,乙方有权随时从甲方信用资金账户直接扣收。
(二)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可转债或权证
权益补偿金额=(上市首日成交均价-认购价格)×应认购数量。补偿金额小于零的,按零计算。
权益补偿金额在相关证券上市首日直接从甲方信用资金账户扣收;甲方了结相关融券交易时相关证券未上市的,应偿还除融券权益补偿外的其他融券负债,权益补偿金额在派发权证上市首日直接扣收。不足扣收部分,按照融资利率计算利息,乙方有权随时从甲方信用资金账户直接扣收。
第一百零六条 甲方应充分关注融券交易发生的权益补偿及对维持担保比例和保证金可用余额的影响,在信用资金账户保留足额资金用于支付融券权益补偿金额。因权益补偿金额扣收导致甲方信用资金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和保证金可用余额的变化及因此产生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发生合同未约定情形时,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确定的原则和实际损益情况协商确定融券权益补偿,但甲方仍应按时足额偿还其他融券负债。
第六章 通知与送达
第一百零八条 乙方发送通知,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一)当面通知。甲方签收即为送达。
(二)网上交易系统或手机交易系统通知弹出。乙方在网上交易系统或手机交易系统发出通知即视为通知已送达甲方。
(三)电话通知。通话当时即视为通知已经送达甲方。
(四)电子邮件通知。电子邮件成功发送即视为通知已经送达甲方。
(五)短信通知。短信成功发送即视为通知已经送达甲方。
(六)邮寄通知。按甲方指定地址寄出后即视为通知已经送达甲方。
(七)公告通知。乙方采用但不限于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公告,公告自发出后即视为送达。甲方应留意乙方的相关公告,对于已公告内容视为甲方已全部知晓并理解,乙方可不再另行通知。
1、在乙方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场所公告;
2、在乙方公司网站(xxx.xxxx.xxx.xx)进行公告; 3、通过交易系统进行公告。
第一百零九条 甲方联络方式:
(一)甲方的详细指定联络方式由甲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填写在本合同首页。
(二)甲方有责任确保联络方式正确、有效,在联络方式中的任何一项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或者以乙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按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因甲方未及时办理联络方式变更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一百一十条 乙方按照任何一种方式进行通知,视为乙方已经履行对甲方的通知义务,同时视为甲方对乙方通知的内容已经全部知悉。若乙方选择了多种方式进行通知,以最早送达时间作为通知送达时间。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甲方对其信用账户及乙方的通知、公告负有注意义务,应随时留意账户变化,及时查收乙方的通知和关注乙方的公告,对乙方已按约定发送通知而甲方没有收到的,乙方不对此承担责任,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对账服务,甲方可选择以下方式获取对账单:
(一)甲方到乙方柜台查询;
(二)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交易系统查询。
第一百一十三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对账单,载明以下事项:
(一)甲方授信额度与剩余可用额度;
(二)甲方信用账户资产总值、负债总额、保证金可用余额与可提取金额、担保证券市值、维持担保比例;
(三)每笔融资利息与融券费用、偿还期限,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成交价格、数量、金额。
第一百一十四条 甲方对上月对账单内容有异议的,须在每月 15 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开户营业网点质询。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提出异议的,视同甲方已经确认该结果。
第七章 合同终止第一百一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合同终止:
(一)甲方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甲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三)乙方被证券监管机关取消业务资格、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
(四)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五)甲方书面申请终止本合同,并经乙方审核同意的。
(六)甲方不再符合乙方融资融券客户选择标准的。
(七)甲方出现违约情况,或甲方资信状况、资产负债情况等出现重大变化,乙方认为甲方不再适合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
(八)发生重大情势变更、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九)融资融券业务整体停止的;
(十)其他法定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情形。
第一百一十六条 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甲方应立即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和清偿债务,不得发生新的融资融券交易;乙方有权拒绝甲方除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和清偿债务外的其他交易指令。
(一)出现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二)、(三)、(四)种情况的,按本合同第四章第八节特殊事项的处理的相应条款执行。
(二)出现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五)种情况的,甲方需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偿还所有负债后,向乙方提交书面合同终止申请,经乙方审核同意后,本合同方可终止。
(三)出现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六)、(七)、(九)、(十)种情况的,乙方应通知甲方,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偿还所有负债后终止本合同。甲方未按乙方要求终止合同的,乙方有权限制甲方交易,执行强制平仓,收回所有负债,终止本合同。
(四)出现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八)种情况的,甲方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偿还公司债务,否则乙方有权对全部尚未了结的交易进行平仓,收回因融资融券所生对甲方的债权。
(五)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对尚未了结的交易及甲方尚未清偿的债务的处理,合同相关内容对双方继续具有法律约束力。
(六)因出现第一百一十五条情况而终止合同的,如甲乙双方都已行使其相关权利后,乙方应向甲方归还所有担保物的结余、及其它有关资金或证券。
第八章 免责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甲方签订本合同之前须签署《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予以遵守。因甲方违反《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及本合同中约定而导致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信息资料,不得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提供给他人。所有使用甲方账户和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被视为甲方行为,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乙方提供的行情、信息资料等均来自专业机构,甲方根据此等数据进行交易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 乙方公布的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可能与乙方自营投资、资产管理业务持仓重合,乙方投资银行、研究咨询等业务也可能涉及该等证券。乙方公布、调整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折算率,并不构成对该等证券投资价值的判断或建议,对甲方据此操作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甲方与乙方工作人员或交易部门之间私下签订的全权委托协议或约定的有关全权委托或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之事项,均属违反本合同约定、乙方管理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协议和约定事项无效,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应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x合同项下一方违约责任的承担,以本合同明确约定的利益及违约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为限,甲乙双方互对对方的预期获利等间接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乙方对甲方的任何违约及延误行为给予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其根据本合同享有的权利或权力,不能视为乙方对其权利或权力的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乙方根据本合同和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力;而乙方单独或部分地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办法,不应妨碍其进一步行
使上述或其他权利和补救办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战争、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或因出现无法控制或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或因本合同生效后颁布、实施或修改的法律、法规或政策等因素,导致合同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不构成违约。
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的一方应在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后尽快通知另一方,双方应积极协调后续事宜。
第九章 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
第一百二十五条 x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第一百二十六条 x合同签署后,乙方变更本合同条款的,乙方将在其公司网站予以公告或以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通知甲方。
本合同签署后,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修订,本合同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应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办理,本合同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本合同相关条款需要进行修改或增补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公告,无须另行通知,相关修改和增补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除以上情形外,本合同如需修改或增补,乙方将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在乙方网站或乙方营业场所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公告约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甲方若在前述时间内提出异议的,应前往乙方营业部书面告知并了结所有负债解除本合同。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本合同执行中发生的争议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乙方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八条 x合同及附件构成甲乙双方与本合同所涉事项达成的全部协议,取代双方此前就本合同事项达成的所有口头或书面协议、宣传、备忘和联系。本合同未约定的有关证券委托交易事项,适用甲乙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本合同自甲方本人签字,乙方加盖印章之日起成立,自乙方对甲方授信审批通过后生效;甲方为机构投资者的,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甲乙双方加盖印章之日起成立,自乙方对甲方授信审批通过后生效。
本合同期限自上述合同成立并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第一百一十五条所指情形发生时终止。第一百三十条 x合同壹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百三十一条 甲方保证对此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切相关内容予以保密。
第一百三十二条 x合同是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后达成的合意,不构成任何意义上的格式合同,其条款亦非格式条款。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为作为日后核查的依据,乙方可能对甲乙双方之间的通话内容等进行录音、录像,甲方同意进行录音、录像并认可该录音、录像等电子证据是双方交易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并可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出具。
特别声明: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已向甲方说明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并不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本金不受损失,也不承担甲方的投资损失,同时乙方已提醒甲方注意本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甲方确认其已逐条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
内容,特别是其中有关于管辖的约定以及免除或限制乙方责任的条款的全部及完整含义,已充分了解了乙方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规则、交易流程,愿意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可能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甲方(签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