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证券代码:301152 证券简称:天力锂能 公告编号:2024-077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签署《关于江苏大摩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之收购意向书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交易概述
2024 年 1 月 16 日,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江苏大摩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大摩”或“标的公司”)股东xxx、xxx、王建安、南京芯能半导体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利卓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壹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交易对方”)签署了《收购意向书》。
公司拟通过受让股权或增资的形式收购江苏大摩全部或部分股权从而实现控股江苏大摩之目的,交易对方同意向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江苏大摩全部或部分股权或公司认购江苏大摩新增注册资本的形式从而实现公司控股江苏大摩之目的。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1 月 16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xxxx://xxx.xxxxxx.xxx.xx)的《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签署收购意向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鉴于上述协议已过有效期,经各方一致同意延长《收购意向书》有效期限。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本次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公司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交易事项的后续事宜。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补充协议各方基本情况
1、xxx,中国国籍,公民身份号码:2112021979********
2、xxx,中国国籍,公民身份号码:2112021955********
3、王建安,中国国籍,公民身份号码:3102211972********
4、南京芯能半导体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00 xxxxxx 0000 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MA27Q2LP28
5、南京利卓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00 xxxxxx 0000 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MA27Q3EJ15
6、上海壹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00 x
0 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C0WDU77A三、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大摩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7-04-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MA1NQPW2X8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资本:2162.1622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 00 xxxxx 0000 x
经营范围:从事集成电路设备的翻新改造、组装、研发、生产;半导体科技领域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实验室设备(除医疗器械)、无尘设备(除医疗器械)、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机电设备、机电设备及配件、不锈钢制品、机械设备、机械设备及配件、制冷设备、气动液压设备、电子产品、电子元件、电气设备、电子设备、仪器仪表的销售;机械设备、电子设备、集成电路设备整机及备件研发、加工制造及销售、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 元) | 持股比例 (%) |
1 | xxx | 1400.0000 | 64.75 |
2 | xxx | 389.1892 | 18.00 |
3 | 王建安 | 140.5405 | 6.50 |
4 | 南京芯能半导体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24.3243 | 5.75 |
5 | 南京利卓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4.8649 | 3.00 |
6 | 上海壹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43.2432 | 2.00 |
合计 | 2162.1622 | 100.00 |
四、《补充协议》主要内容鉴于:
1、2024 年 1 月 16 日,本补充协议各方签署了《关于江苏大摩半导体科技
有限公司之收购意向书》(以下简称为“《收购意向书》”),约定甲方拟收购乙方持有的江苏大摩全部或部分股权,收购的方式可通过股权受让,或股权受让与向公司增资相结合,并约定《收购意向书》有效期为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6
个月,即于 2024 年 7 月 15 日到期。
2、2024 年 1 月 18 日,甲方根据《收购意向书》约定向标的公司支付本次
交易的收购意向金人民币 3,000.00 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仟万元整)。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延长《收购意向书》有效期,并达成如下一致:
一、本补充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将《收购意向书》有效期延期至 2025 年 1 月
15 日。延长期内,《收购意向书》条款继续有效并约束各方。
二、在延长期届满前,各方将进一步就《收购意向书》有效期是否再次延期进行协商和沟通。如需再次延长《收购意向书》有效期,应取得各方书面同意。
三、本补充协议系对《收购意向书》的补充、修订,与《收购意向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收购意向书》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仍以《收购意向书》的约定为准。
四、本补充协议应自各方签字盖章后且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补充协议壹式捌份,各方各执壹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五、备查文件
1、《关于江苏大摩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之收购意向书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