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采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第一部分“合同协议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使 用 说 明
一、《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
(以下简称《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
二、《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的电子招标。
三、《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和□标示的,由招标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填写和勾选。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其余内容应当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
《标准文件》中引用的政策文件发生了变化的,由招标人进行调整。
四、招标人按照《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五、《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以附件方式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情形、评定分离工作规则等是对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有关条款的总结和补充,是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
六、《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采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第一部分“合同协议
书”、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和附件(除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空的内容和选择性内容外)。填空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七、《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招标人应当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补充。
湖南师范大学淡水鱼类遗传育种中心科研楼项目(EPC)工程总承包招
标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湖南省华誉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盖单位章)
日 期:2023 年 03 月 03 日
目 录
☑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项目) 9
第 二 卷 257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258
1.一般要求 258
2.总平面 258
3.建筑 260
4.结构 266
5.建筑电气 273
6.给水排水 276
7.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280
第六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287
第 三 卷 288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289
第一节 投标函格式 290
一、投标函封面 291
二、投标函 293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93
三、投标函附录 295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97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97
五、授权委托书 298
3.授权委托书 298
六、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投标适用) 299
4.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投标适用) 299
七、投标保证 301
5.投标保证 301
八、项目管理机构 307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308
6.项目管理机构 308
(1)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308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309
(2)主要人员简历表 309
九、拟分包计划表 312
7.拟分包计划表 312
十、资格审查、信用等资料 313
8.资格审查、信用等资料 313
十一、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自评表 326
9.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自评表 326
十二、承诺书 327
10.承 诺 书 327
十三、投标信息表 329
11.投标信息表 329
十四、其他 332
第二节 投标报价格式 333
一、报价封面 334
二、投标报价汇总表 336
□1. 建筑安装工程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容 337
□2. 建筑安装工程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 338
□3.设计费、设备购置费、总承包其他费及其他费用的内容及格式以招标人在最高投标限价中明确的具体要求为准。 338
□4.其他(由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明确具体要求) 338
本项目采用总价合同方式,除合同约定外不予调整合同总价。本项目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时发布的初步设计图纸及概算等有关技术资料、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及补充文件等,完成施工图设计,并按投标时现行计价办法的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投标报价(本项目材料价格按投标当期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发布的信息价为准)。投标
报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要包括列入招标范围的全部内容,投标时投标人设计的施工图需满足自身投标报价的要求。因施工图设计不完善或投标报价产生的差错导致造价变化由投标人承担。施工图审查合格及图纸会审之前的调整视为设计优化,不作为设计变更。施工图审查合格及图纸会审之后非发包人原因导致所发生的设计变更,均属于承包合同价的范围,不调整合同价格。 338
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 339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容 340
□1. 建筑安装工程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容 340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 341
□2. 建筑安装工程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 341
(三)设计费、设备购置费、总承包其他费及其他费用 342
(四)其他清单格式 343
□4.其他(由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明确具体要求) 343
第三节 技术方案格式(暗标) 344
一、总承包方案 345
二、设计方案 347
三、施工组织设计 348
四、建筑信息模型及其他(如有) 349
☑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项目)
湖南师范大学淡水鱼类遗传育种中心科研楼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招标公告
1.1 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
项目名称湖南师范大学淡水鱼类遗传育种中心科研楼项目(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文名称及编号湘发改社会[2022]402 号,项目业主为湖南师范大学,主要建设内容湖南师范大学淡水鱼类遗传育种中心科研楼项目(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总投资为 2073.30 万元,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一是我委安排省预算内基建投资 1000 万元;二是统筹生均经常性拨款以及学费、住宿费等专户非税收入,已落实。
1.2 招标项目概况
1.2.1 招标项目或标段(以下简称:招标项目)名称:湖南师范大学淡水鱼类遗传育种中心科研楼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1.2.2 建设地点:湖南师范大学二里半校区内;
1.2.3 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拆除原有建筑 2 栋及其他场地设施,新建 l 栋总建筑面积 3800.05 平方米的科研楼,包含控温循环水养殖房、鱼卵孵化池、实验室、培养房等,配套供配电、给排水、道路、绿化等附属工程。概算总投资核定为 2073.30 万元,其中:工程费用 1623.04 万元,工程建设
其他费用 261.78 万元,预备费 188.48 万元。(具体以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1.3 工期要求:总工期 280 日历天,其中施工图设计为 30 日历天,施工工期 250 日历天☑天
(日历日,下同)□月□年;
1.4 招标范围:完成本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内的工程总承包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移交,配合完成结(决)算、工程保修等工作;本工程项目采用 EPC 模式建设,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本
工程项目进行设计(含本项目范围内所有二次深化设计)、采购、施工、安装和调试、竣工验收等全过程服务,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全面负责,本工程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第一部分: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对招标人提供的建设前期资料的复核,并提出补充和完善;完成施工图设计(含地基与基础、抗浮锚杆、基坑支护、建筑设计、主体结构设计、消防设计(包含但不限于消防水、气体灭火、消防报警、防火门监控、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电气火灾监控、喷淋水、防排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等)、装饰装修设计、强弱电设计(包含应急照明等)、给排水设计、抗震支架设计、太阳能工程、电梯设计、二次深化设计(包含但不限于轻钢雨棚、门窗深化设计、精装修、屋面设计等)、绿色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包含但不限于室外弱电光纤的接入、弱电机房、综合布线、视频监控、门禁系统等设计)、室外管网、道路、室外附属工程设计、室外安装工程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室外污水、室外雨水、室外消防、室外亮化、室外充电桩、室外弱电工程(包含从原机房接至配线箱等);围墙、大门设计、室外铺装、海绵城市设计、园林绿化设计、城市亮化设计、节能设计、BIM 设计、标识标牌设计等本项目所有专项设计)。所有设计图纸均应达到《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16】247 号)的规定的设计编制深度,并负责通过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审批和审查。
第二部分:采购:本项目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合同所包含的设备及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
本项目所需要的电气设备(含电表等)、给排水设备(含水表、卫生洁器具等)及相应的水电智能管理系统、智能化设备(包含但不限于弱电机房、综合布线、视频监控、门禁系统等)、消防设备、电梯、充电桩、发光字、化粪池、气压罐、大门等设备材料的采购工作等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安装、调试、质保等工作。
第三部分:施工:1、湖南师范大学淡水鱼类遗传育种中心包括但不限于:红线范围内硬质物体(硬化水泥和混凝土)的破除、外运;土石方和清表的开挖、外运;地基与基础(含地基换填、抗浮锚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抗震支架工程;绿色建筑工程;节能工程;电气工程(包含但不限于外线电源电缆的接入、室内配电箱、影响施工的室外管网改道、插座、电缆、桥架、电线、穿管、用电器具、应急照明、防雷接地等);给排水工程(包含但不限于污水、雨水、废水从单体排入污水井、雨水井、生活给水接至室外给水管网、室内给排水及洁器具、龙头、影响施工的
室外管网改道等);消防工程(包含但不限于消防报警系统接入校园消防报警系统、含但不限于消防水、气体灭火、消防报警、防火门监控、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电气火灾监控、喷淋水、防排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等);智能化工程设计(包含但不限于室外弱电光纤的接入、弱电机房、综合布线、视频监控、门禁系统等);电梯工程;太阳能工程;招标文件中二次深化设计内容、初步设计图纸及施工图所包含内容的施工等。2、室外配套附属工程:包括但不限于红线范围内硬质物体(硬化水泥和混凝土)的破除、外运;室外土石方和清表的开挖、外运;基坑支护;围墙;大门;室外散水明沟;室外给排水工程(包含从化粪池排入至市政污水井的排水工程、市政给水点接至红线内给水工程、室外雨水井排入至市政雨水井的排水工程等);室外安装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室外污水、室外雨水、室外消防、室外亮化、室外充电桩、室外弱电工程(包含从原机房接至配线箱等);绿化工程;标识标牌工程(含地下室车库的标识标线、车挡);室外道路工程;室外化粪池;室外铺装工程;海绵城市等。施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初步设计图纸、二次深化设计、施工图及招标挂网附件所含全部内容。
工程承包内容及介绍只是概括的,并不能视为完整无缺的。承包人应认真研究发包人要求、设计要求、设计基础资料、项目清单及有关文件、图纸,从而完全了解本工程的实际内容。以上未明确,但设计要求及初步设计图纸范围所涵盖的全部工程(即使发包人项目清单中漏项、少列等)亦属本工程承包范围。
本次招标范围包括招标文件(包括招标补遗、标前答疑会议纪要、招标期间发放的全部相关文件)所涉及的内容、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及合同文件所要求完成的一切工作。;
1.5 设计质量标准:符合相关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技术标准的要求;施工质量标准:符合相关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技术标准的要求,工程
施工质量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验收达到合格标准。
2.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
2.2 须同时具备以下资质,资质证书处于有效期内:
(1)施工资质: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
(2)设计资质: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
2.3 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具备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可由施工项目负责人🖃任);
2.4 拟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具备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5 拟任设计项目负责人具备/专业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二级及以上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职称;
2.6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7 投标人可以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2.8 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不要求
□要求,企业承担过 1 项类似工程;类似工程业绩的相关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2.9 本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
☑不得参加投标
□允许参加投标,且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应同步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其中设计图纸提供可编辑的 CAD 版本。
2.10 其他要求:/。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本招标项目采用 湘建监督[2021]36 号 文件规定的综合评估法。
5.1 有投标意愿者, 请于 2023 年 03 月 03 日起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
(xxxx://xxxxxx.xx/)、《湖南湘江新区门户网》(xxxx://xxxx.xxxxx.xxx.xx/)下载数据电文形式的招标文件。招标人加载至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招标文件与其提供的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5.2 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投标人应当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 (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CA 认证。
6.1 电子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及开标时间为 2023-03-30 09:00。请投标人登录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 xxxx://xxxx.xxxxxx.xx/)下载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予以拒收。
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后 40 分钟。请投标人确保投标文件如期解密。在开标现场解密的,请投标人自备解密电脑和网络。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湖南湘江新区门户网》上发布。
本次招标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为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开发建设局, 电话 0000-00000000。
9.1 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化招投标,投标人在投标前可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
(xxxx://xxxx.xxxxxx.xx/)下载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制作本项目投标文件所使用软件版本号:新点投标文件制作工具(长沙工程版),请各投标人及时下载安装正确版本软件。通过以上途径下载的招标文件为 CSGCZF 格式,参与投标的投标人需使用电子标书编制软件制作 CSGCTF格式投标文件。需要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办理企业 CA 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法人 CA 数字证书
(含电子印章)、签字章等。具体办理流程详见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数字证书专区相关
信息。CA 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办理地址: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 CA 办理咨询处,咨询电话:0000-00000000(xxxxxxxxx 000 x)。
9.2 招标人或行政监管部门需要留存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纸质文件资料进行归档时,应当由招标代理机构从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下载提供。当提供的纸质文件资料与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记录的电子文件资料不一致时,以电子文件资料为准。
9.3 按照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行公共资源交易事前信用承诺及简化市场主体信息入库流程的通知》要求,投标人应当在参与投标之前,登录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xxxx://xxxx.xxxxxx.xx/),进行事前信用承诺,提交《信用承诺书》。
注:本项目投标过程中,电子系统使用操作遇到问题时可及时向软件公司咨询,咨询联系方式: 0731-89938899 转 2 转 1 或 4009980000。
招 标 人:湖南师范大学;
地 址:xxxxxxxxxx 000 x;联 系 人:黄老师;
电 话:0731-88872349;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省华誉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xxxxxx X0 x 00 x 0000、0000 x;联 系 人:xx、xxx、xxx;
电 话:0731-82237937。
日期:2023 年 03 月 03 日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 称:湖南师范大学 地 址:xxxxxxxxxx 000 x联 系 人:黄老师 电 话:0731-88872349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湖南省华誉建设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xxxxxx X0 x 00 x 0000、0000 x 联 系 人:xx、xxx、xxx 电 话:0731-82237937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湖南师范大学淡水鱼类遗传育种中心科研楼项目(EPC)工程总 |
1.1.5 | 建设地点 | 湖南师范大学二里半校区内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招标公告(适用于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招标项目) □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项目) □/(适用于资格审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招标项目) |
1.3.2 | 计划工期 | 总工期 280 日历天,其中设计工期 30 日历天,施工工期 250 日 历天☑天□月□年 |
1.3.3 | 质量标准和保修要求 |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相关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技术标准的要求,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相关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及技术标准的要求,工程施工质量符合国家《建筑工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验收达到合格标准。 | ||
施工保修要求:按建设部【2000】年 80 号令、国务院[2000]年 279 号令及合同约定实行保修。 | ||
1.4.1 | 资质条件 | 2.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 2.2 须同时具备以下资质,资质证书处于有效期内: (1)施工资质: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 (2)设计资质: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 (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 2.3 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具备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可由施工项目负责人兼任); 2.4 拟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具备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5 拟任设计项目负责人具备/专业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二级及以上注册建筑师执业☑ 资格□职称; 2.6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7 投标人可以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8.类似工程业绩要求:具体要求详见本表第 10.1 项; 9. 本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 ☑不得参加投标 □允许参加投标,且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应同步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其中设计图纸提供可编辑的CAD 版本; 10.其他:(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投标。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2)无其他明文禁止参与投标的记录。 (3)参与本次投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及设计负责人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根据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中核查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疫情期间以及生产恢复期间,不核查人员养老保险,参与投标的企业不需提供人 员养老保险缴纳资料。参与投标的企业在投标文件中安排的关键岗位人员应为本单位的在职员工, 若中标后,发现中标人使用非本单位在职员工参与投标,招标人将依法处理。 (4)根据湘建建〔2020〕208 号文件的要求,投标人须提供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至少 4 人,含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的书面承诺,在工程实施时根据项目需要配备到位,并 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可🖃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拟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拟任设计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拟任设计项目负责人不可🖃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和施工项目 负责人。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各成员均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联合体成员不超过 2 家;联合体各成员间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为承担本项目施工任务的成员,联合体成员为设计单位。 (2)联合体成员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依法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各自承担的工作范围所对应的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中投标。 (5)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 牵头人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
1.5 | 费用承担和设计 | ☑不补偿□补偿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成果补偿 | 补偿标准:/ | |
1.9.1 | 踏勘现场 | ☑ 不组织□组织 踏勘时间, 踏勘地点:/ |
1.10.1 | 招标人规定由分 包人承担的工作 | 以合同约定为准。 |
1.10.2 | 投标人拟分包的工作 | □不允许☑允许 分包内容要求:非主体丶非关键性工作。分包金额要求: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且必须报 经招标人同意。 |
1.11 | 偏 离 | ☑不允许□允许 偏差范围:/偏差幅度:/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 | 招标过程中发出的澄清(答疑)纪要、有关修改、补充通知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时间 和方式 | 截止时间:2023-03-08 17:00 网 络 方 式 , 提 交 至 长 沙 工 程 建 设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系 统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3-03-30 09:00 |
2.2.3 | 澄清和修改招标文件的 方式 | 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 《湖南湘江新区门户网》发布。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 的其他材料 | /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和其计算方法及编制依据 | 1.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 1706.72 万元 1.1 建筑安装工程费最高限价(含设备购置费、暂列金额、暂估价): 1682.90 万元,其中暂估价合计 0 万元、暂列金额(不可预见费)合计 80.14 万元。 1.2 施工图设计费最高限价:23.82 万元 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报价。 2 、投标人投标报价投标总价、建安工程费、设计费均不得高于公示的最高投标限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报价无效,按废标 处 理 。 3 、本次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仅供投标人参考,不作为结算依据。投标人应当依据发布的初步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图设计,并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自行编制投标报价文件。 中标单位按合同约定期限提交完整的图纸和施工图预算给招标人审核备案。最终结算金额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定为准。 5 、投标人对所公示的最高投标限价有异议的,请于最高投标限价发布后五天内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中提出,如投标人对发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未提出任何异议,招标人则认为所有投标人已认同发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对最高投标限价若有调整,将于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上发布澄清文件,敬请获得招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关注,恕 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 要求 | 详见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和工程量清单。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 90 天(日历天) |
3.4.1 | 投标保证 | □不要求提交投标担保☑ 要求提交投标担保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形式: (1)现金 (2)保函(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开立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独立保函、保险公司开具的无免责条款的保证保险) (3)承诺 ☑不接受承诺 □接受承诺,适用于所有投标人 □接受承诺,仅适 用于获得“湖南省建筑强企称号”或者参加“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且取得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满分的投标人以承诺形式递交的投标担保。 2.担保金额: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 元)。 3.提交方式: (1)采用现金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由投标人通过其基本账户转账到达如下账户 户 名: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潇湘支行 账 号:由投标人登录长沙工程建设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入所投项目标段的“投标保证金管理”菜单,选择“银行转账方式”,获取该项目标段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唯一子账号 (2)采用保函的,由投标人登录长沙工程建设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入所投项目标段的“投标保证金管理”菜单,选择“电子担保方式”进入长沙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支撑平台办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保函开具。 (3)采用承诺的,应当符合招标文件关于投标文件格式的规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定。 4.联合体投标的,由牵头人递交。 5.投标担保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采用现金或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以项目开标时长沙工程建设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公示的保证金到账信息为准。 6.其他要求: (1)采用现金方式的: ① 投标人应按获取的保证金子账号信息正确填写,无需在银行进账单中填写项目、标段名称或与其相关的信息; ②投标保证金应以投标人自身名义提交,提交人名称应与投标单位的名称一致,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其他名义提交。 (2)采用保函方式的: ① 根据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于 2020 年 7 月 28 日公布的《关于实行投标保证金保函电子化的通知》要求,投标保函实行电子化,不再接受纸质保函的递交。 ② 要求“一标段一保函”,投标人提交的保函须对应到具体项目的具体标段,保函填写的受益人和申请人全称应与招标人和投标人名称一致; ③ 保函开具成功时间应为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保函有效期起始时间应为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含),保函有效期应当不小于投标有效期。 (3)获得“湖南省建筑强企称号”或者参加“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且取得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满分的投标人以承 诺形式递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建筑强企评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审结果或信用评价结果的网页截图。 7.关于投标担保的未尽事宜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担保和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履约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监督[2022]6 号) 执行。 |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 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允许 |
3.7.3 | 签字和(或)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加盖印章),并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投标人加盖的单位公章与其营业执照的单位名称应当一致。技术方案采用暗标评审方式的,详见 招标文件第七章第三节“技术方案格式(暗标)”的规定。 |
3.7.4 | 投标文件份数 | 投 标 人 登 录 长 沙 工 程 建 设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系 统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上传电子投标文件(.CSGCTF 格式)一份 |
4.1.1 | 投标文件加密 要求 | 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加密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 地点 | 电子投标文件递交至长沙工程建设电子招标投标系统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 文件 | ☑ 否□是 退还时间: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 标 地 点 : 长 沙 工 程 建 设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系 统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举行,所有投标人应准时在线参加开标。同时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开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标会场。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 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7 人或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7.1 | 推荐中标候选人和确定中标人 方式 | ☑排序法,即: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不超过 3 个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招标人按照相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评定分离法,即: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不超过 3 个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按下列第方式确定中标人。 (1)票决法:直接票决; (2)报价竞争法:最低投标价法; (3)因素法:□技术方案和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两项得分之和由高至低排序确定;□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确定。 |
7.3.1 | 履约担保 | □不要求提供履约担保; ☑要求提供履约担保 1.保函形式:银行业金融机构保函、担保公司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 2. 担保金额:中标金额的 8% |
10 补充内容 | ||
10.1 | 类似工程业绩 | 1.资格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 (1)☑不要求 □要求,企业承担过 1 项类似工程; (2)类似工程业绩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类似工程业绩:□的施工或者设计或者工程总承包项目;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适用于设计或者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相关指标要求不一致的特殊项目); 2.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的类似工程业绩: (1)独立投标人(设计资质)或联合体中设计单位类似工程业绩: ①个数:□0 个 □1 个 ☑2 个 ②类似工程业绩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类似工程业绩:☑单项合同工程建安费不少于 1200 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非住宅,非工业建筑)项目(类似业绩中所指:住宅定义以《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为准;工业建筑定义以《民 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 50504-2009 为准)的设计或者工程总承包项目; □(适用于设计或者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相关指标要求不一致的特殊项目); (2)独立投标人(施工资质)或联合体中施工单位类似工程业绩: ①个数:□0 个 □1 个 ☑2 个 ②类似工程业绩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类似工程业绩:☑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 1200 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 (非住宅,非工业建筑)项目(类似业绩中所指:住宅定义以《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为准;工业建筑定义以《民用建筑 设计术语标准》GB/T 50504-2009 为准)的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项目; □(适用于设计或者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相关指标要求不一致的 特殊项目); (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提出要求,并符合以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下规定:投标人资格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原则上为不超过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 50%[四舍五入取整数,下同],用于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加分的类似工程业绩原则上为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 70%。 其中: 房屋建筑工程,采用层数、高度、建筑面积、结构、跨度、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 1-2 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道路长度或者面积、桥梁长度或者面积或者跨度或者结构、管道直径或者压力、隧道和地下交通工程断面面积、供水能力、供气能力、供热能力、污水处理能力、垃圾处理能力、园林绿化规模以及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 1-2 项,单项合同额作为考核指标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单项合同额所涵盖的范围)。 3.类似工程业绩的考核要求: (1)考核依据: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招标工程提交, ‘招标工程’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合同和竣工验收资料以及答疑文件明确可以作为考核依据的资料的复印件为准,并提供“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体现其作为设计人或承包人的项目网页截图。 相关指标不一致时,依次按照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资料的顺序认定。竣工验收资料是指竣工验收备案表(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字确认)或者竣工验收证明(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盖章认可,下同)。 (2)考核期限:1095 天,按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中建设单位签字 之日起计算。类似工程业绩考核依据中竣工验收备案表未体现建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设单位签字之日的以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日期”栏中注明的时间为准。 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不符合上述规定时,涉及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应当认定该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否决其投标;涉及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加分的,独立投标人(设计资质)或联合体中设计单位、独立投标人(施工资质)或联合 体中施工单位类似工程业绩不予加分。 | ||
10.2 | 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的优良信息 | 1. 独立投标人(设计资质)或联合体中设计单位的奖项加分个数: (1)国家级设计奖项:☑0 个 □1 个 □2 个 □三星绿色建筑标识(招标项目包含绿色建筑内容或要求的,招标人可将三星绿色建筑标识纳入国家级设计奖项) (2)省级设计奖项:☑0 个 □1 个 □2 个 □二星绿色建筑标识(招标项目包含绿色建筑内容或要求的,招标人可将二星绿色建筑标识纳入省级设计设计奖项) 2. 独立投标人(施工资质)或联合体中施工单位的奖项加分个数: (1)国家级施工奖项(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0 个 □1个 □2 个 □3 个 (2)省级施工奖项(芙蓉奖、省优质工程奖):☑0 个 □1 个 □ 2 个 □3 个 □省绿色施工工程(招标项目包含绿色施工内容或要求的,招标人可将省绿色施工工程纳入省级施工奖项) 3.独立投标人(施工资质)或联合体中施工单位的标准化工地加分个数: (1)国家级 1 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学习交流项目:☑0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个 □1 个 □2 个 (2)省级 1 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0 个(规定 区间 0-20 个) 2 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0 个(规 定区间 0-20 个) 4.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时施工优良信息加分规定独立投标人(施工资质)或联合体中施工单位的奖项加分个数: (1)国家级 1 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园林绿化获奖项目):☑0 个 □1 个 □2个 □3 个 (2)省级 1 湖南省园林优质奖:☑0 个 □1 个 □2 个 □3 个 (3)标准化工地均不加分。 5.其他/ | ||
10.3 | 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的财务状况 | 1.财务状况要求: □银行授信额度 ☑资产负债率 □净资产 2.财务状况的考核依据: 银行授信额度以企业与银行签订有效的年度授信协议书为准,多家银行的年度授信额度不能累加计算;净资产及资产负债率的评审依据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人上一年度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复印件为准,从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如投标 人无法提供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则可以再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为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准,否则相应评审项目不予计分;从每年的 5 月 1 日开始至 12 月 31 日,投标人应当提供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否则相应评审项目不予计分。 | |||
10. 4 | 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联合体信用评价的计分方式 | 以联合体投标, 其中设计单位有两家 ( 含 两家) 以上 的 | / |
以联合体投标的,其中施工单位有两家( 含两家) 以上 的 | / | ||
10.5 | 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中联合体组成中施工单位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的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 的计分方式 | /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0.6 | 进入详细评审 阶段投标人数量的确定方式 | (1)进入详细评审的合格投标人未超过 9 家(不含本数)时,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所有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2)进入详细评审的合格投标人超过 9 家(含本数)时, □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所有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按照技术方案和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得分之和由高至低的顺序确定 9 名合格投标人进入后续评审。 投标人的技术方案和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得分之和相同时, 依次按照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得分、技术方案得分由高至低排序,和评委票决顺序确定。 |
10.7 | 技术方案的规定 | 采用“暗标”评审方式,投标人应按照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三节“技术方案格式(暗标)的编制要求”进行编制。 建筑信息模型: □技术方案包括 BIM 技术应用; ☑技术方案不包括 BIM 技术应用 |
10.8 | 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答辩要求 | ☑不要求答辩 🗆要求答辩 答辩范围包括:(由招标人从项目管理组织方案、项目安全、质量、费用管控和进度控制等方面,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相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编写答辩范围)。 1、评标委员会根据答辩范围编写答辩题目,组织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答辩。 2、答辩方式: □现场答辩,具体要求为:;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答辩,具体要求为:。 | ||
10.9 | 投标报价计税 方式 | ☑一般计税法□简易计税法 |
10.10 | 是否实行 计算机辅助评标 | □否☑是 按投标人须知附件 2-1“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编制及 报送电子投标文件。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见投标人须知附件 2-3。 |
10.11 | 委托代理人要求 | ☑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本招标项目的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 |
10.12 | 是否要求投标人代表出席现场开 标会 | 不要求 |
10.13 | 中标公示 | 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 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
10.14 | 省外入湘登记要求 | 省外☑施工、☑设计入湘企业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进 行基本信息登记(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节“投标函格式”规定提供查询网页截图)。 |
10.15 | 知识产权 | 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 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10.16 | 同义词语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 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理解。 | ||
10.17 | 监 督 |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 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
10.18 | 解释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 招标人负责解释。 |
10.19 其他补充内容 | ||
10.19.1 |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 |
10.19.2 | 1.招标文件中所设置的内容、条款及未尽事宜,以国家或省有关规定为准; 2.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及施工负责人在建情况以投标截止时在“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查询信息为准,有在其他项目任关键岗位人员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以投标截止时为准,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及施工负责人在“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之外有在其他项目任关键岗位人员情形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注明,并承诺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按期撤离。评标期间,投标文件中注明有在建,但没有承诺能够按期撤离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中标候选公示期间,发 现未如实注明有平台之外的在建情况的,招标人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定予以信用评价扣分。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及施工负责人不能按时到岗履职的(含不能从其他项目按期撤离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提请住房和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信用评价扣分。 | ||
10.19.3 | 本招标文件要求的复印件是指复印件或扫描件或影印件。 | |
10.19.4 |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按招标代理合同约定收取。支付时间: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 交易服务费: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湘发 改价费〔2019〕366 号)文件规定,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按照招标人 40%,中标人 60%收取。 | |
10.19.5 |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承诺: 1.依法依规开展招投标活动,不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干预和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的开展。招投标过程中,遇到被“打招呼”的情况,及时填写《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打招呼”登记表》,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2.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没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问题。 | |
10.19.6 | ☑1、两型产品承诺:须按照《关于进一步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中落实两型产品采购政策的实施意见》长发改招标〔2019〕169 号文实行采购承诺。 2、招标人在收到履约担保的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3、本项目工程预付款支付比例为 15%(政府投资工程不低于 10%)。 4、税收征管按照国家、省和我市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5、投标人应如实填写《投标信息表》,招标人将按湘建监督〔2017〕238 号文件对 中标候选人的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投标担保、得分情况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6、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关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承诺书原件或复印件(格式附后)。 推荐格式: 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承诺书致: (招标人) : 为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坚决贯彻落实《长沙市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若干意见》,我单位特作如下廉政承诺:与业主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并承诺遵守以下但不限于以下作风建设规定: 1、不以任何理由向业主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电子货币、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2、不以任何理由为业主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报销和代为报销应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 3、不以任何理由为业主方工作人员装修住房、婚丧嫁娶事宜或为其家人的工作安排等提供资助。 4、不以任何理由邀请业主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参加宴请、国内旅游、健身、娱乐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活动。 5、不以任何理由为业主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参与工程项目有关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提供便利。 6、主动监督业主方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对不正确执行公务及“索拿卡要”等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和反映。 公司党组织负责人签名: 公司党组织盖章或公司行政公章 年 月 日 ☑7、支持开展党建工作承诺书(或党建工作预案)原件或复印件(格式附后)。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党建工作预案(已成立党组织的企业提供)致: (招标人): 为落实中央、省、市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经我单位党组织集体研究,现提供基本情况并编制预案如下: 一、公司党组织基本情况: 二、拟在该项目开展党建工作预案: 三、拟在该项目开展党建工作初步计划: 同时承诺:没有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投标文件所投入的管理、技术人员和党建工作人员均为本公司正式在职人员。 公司党组织负责人签名: 公司党组织盖章年 月 日 或: 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的承诺书(没有成立党组织的企业提供)致: (招标人): 我公司拟配备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中,中共党员有 人。我公司承诺: 在该项目的人员配备中,有 3 名及以上正式党员、条件成熟的,支持建立党组织, 提供必要的场地和经费并支持党员参加“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对党员人数不足 3人、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支持成立功能型党组织或支持党员参加联合党组织的“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行政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党建工作预案包括如下内容: 1、公司党组织基本情况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党组织机构设置、隶属关系情况 (2)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 (3)在以往项目管理中同步开展党务工作的有关做法(如有) 2、拟在该项目开展党建工作预案 (1)公司拟派 同志负责指导该项目的党建工作,该同志基本情况如下: (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入党时间、党内职务等有关情况,该同志须为中共正式党员,不要求常驻工地)。 (2)拟配备的临时党组织(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负责人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入党时间、党内职务等有关情况,该同志须为中共正式党员,要求常驻工地,可为🖃职)。 (3)拟在该项目开展党建工作初步计划 项目参建人员中,有 3 名及以上正式党员的,成立临时党组织,并制定初步计划,初步计划内容包括:怎样对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落实相对应的党建工作任务;落实“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制度有关要求;落实阵地建设有关要求;落实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促进项目建设;参与项目管理和决策等。项目参建人员中,党员人数不足 3 人、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负责联系就近社区或参建单位党组织。 8、关于银行授信:根据湘建监督(2021)36 号文规定,银行授信额度以企业与银行签订有效的年度授信协议书为准,投标人与银行签订有效的年度授信协议应按下列要求提供和评审: 投标文件中提供由独立法人银行或者市(州)以上级别银行分行出具的包含授信有效期、授信额度,且标注为非低风险等内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投标截止时间应在证明材料中注明的授信有效期内,投标人提供多份证明材料的,不进行累加,以符合上述要求的单份最高授信额度为准。 9、关于技术方案评审时的评委签字问题: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根据文件规定,技术方案中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审应采用分组(设计评审组、施工组织评审组)评审,技术方案评审分①总承包方案、②设计方案、③施工组织设计、➃建筑信息模型及其他四个模块进行,每个模块分别计算算术平均值(算术平均值计算原则按招标文件规定)后,再汇总出技术方案得分。未参加设计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评审的评委,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计分表上不予签字,但技术方案汇总表上须签字。 10、关于项目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有效期问题: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 180 天。 11、联合体组成成员的认定,以联合体协议中承担的工程类型(专业)为准。 两个(或以上)设计单位进行联合时,设计类奖项、加分业绩、信用评价的计分方式原则上要求一致;两个(或以上)施工单位进行联合时,施工类奖项、标准化工地、加分业绩、信用评价、现场质量安全评价的计分方式原则上要求一致; 同一类型(专业)的设计(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设计和施工奖项、标准化工地、加分业绩、信用评价、现场质量安全评价得分分别为联合体设计(施工.)各方得分的平均值; 不同类型(专业)的设计(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明确以某类型(专业)为主要类型(专业),奖项、标准化工地、加分业绩、信用评价、现场质量安全评价得分均只考虑主要类型(专业),设置项目奖项、标准化工地、加分业绩的指标标准按照主要类型(专业)的规模,其他指标标准和相关要求按照整个招标项目的规模。奖项、标准化工地、加分业绩、信用评价、现场质量安全评价得分为联合体主要类型(专业)单位的得分。 本招标项目的主要类型(专业)为。(限不同类型(专业)的设计(施工)招标项目填写) 12、关于现有湖南省设计奖项名称与评标办法不一致的问题: 招标项目为房屋建筑总承包工程的,省级优秀工程设计奖对应优秀建筑工程设 计综合奖;招标项目为市政总承包工程的,省级优秀工程设计奖对应优秀市政工程设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计综合奖;招标项目为建筑智能化专业工程的,省级优秀工程设计奖对应建筑智能化专项奖加分;招标项目为园林绿化工程的,省级优秀工程设计奖对应优秀风景园林设计专项奖。 奖项(含国家级)中无法分辨工程类型的,应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以体现该内容,无法分辨工程类型的,不予计分。 13、关于标准化工地和园林绿化奖项涉及两个以上承建单位的计分问题: 招标项目为总承包工程的,标准化工地的承建单位有两个或以上的,分别按照计分规则分值的 1/2 计取;招标项目为专业工程的,标准化工地的承建单位有两个以上的,按照计分规则分值的计取; 园林绿化获奖项目承建单位有两个及以上的,分别按照计分规则分值的 1/2 计取。标准化工地均不加分。 14、在确定入围投标单位或采用评定分离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时,涉及技术方案和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两项得分之和的,应分别乘以相应权数。 15、不将注册造价师签字(盖章)作为否决投标条款。 16、关于“承建单位有两个及以上的,分别按照计分规则分值的 1/2 计取”规定是否适用于专业工程招标问题: 招标项目为专业工程的,仅对以同专业资质获得的相应奖项计分,承建单位有两个以上的,仍按照计分规则分值计取。 17、关于“黑名单”相关规定: 列入省公管办或省住建厅发布的黑名单扣分有效期为 365 天,自湖南省公管办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黑名单以《关于公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严重信行为第 XXX 批名单的通知》和《关于公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第XXX 批失信行为“黑名单”的通知》为准。 18、关于园林绿化工程记录不良行为或者列入失信黑名单是否扣分问题: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招标项目为专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评标时投标人的信用评价统一计 100 分。但是记录不良行为或者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按《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湘建监督[2021]26 号文规则进行扣分,即一般不良行为扣 5 分/条,严重不良行为扣 10 分/条,失信黑名单扣 60 分。 19、关于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中类似工程业绩问题: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 号)第十条之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用于资格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如为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则该业绩所包括的专项内容须为投标人自身完成,且投标人自身完成的专项内容应与投标人在招标项目承担的专项内容一致。用于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的类似工程业绩,如为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则该业绩所包括的专项内容须为投标人自身完成的,方可在对应专项中计分。 类似工程业绩考核依据材料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和竣工验收资料,其中中标通知书为招标工程提交(“招标工程”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 20、关于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是否可为同一人问题: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由独立投标人或者联合体牵头人委派。施工项目负责人应由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委派,设计项目负责人应由承担设计任务的单位委派。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可以🖃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设计项目负责人,并应具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专项负责人的资格要求,但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和设计项目负责人。 21、关于奖项评审计分考核期限问题: 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对奖项评审计分的考核依据和考核期限均有明确规定,评审计分应当严格按照评标办法执行,对超出考核期限的奖项不予计分。 22、关于奖项计分考核期限的要求:获奖文件自发布当天即可作为评审依据进行计分;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芙蓉奖的评审计分考核期限为 365 天,自奖项发布之日起进行计算,超过考核期限即失效。 23、关于园林绿化项目奖项加分的问题:不包含养护项目获奖工程。 | ||
10.19.7 | 1、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暂行管理办法>(2021 修订版) 的通知》(湘发改公管规〔2021〕648 号)文件规定,本项目□采用☑不采用 远程异地评标。 □2、关于渣土处置:本项目将根据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建设工地推广使用纯电动智慧渣土车参与渣土运输处置试点工作的通知》(长住建发【2021】51 号)要求处置渣土,具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3、本项目需要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招标人将在施工合同中明确:严格落实《长沙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长住建发【2018】134 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应用工作的通知》(试行)(长住建发【2021】91 号)文件精神。如中标人拒绝签署,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 |
1.1.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工程总承包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详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和保修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工程总承包的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须知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各自承担的工作范围所对应的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通过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其各方组成结构或职责,以及资格条件不得改变;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
(3)为本招标项目的项目管理单位;
(4)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单位;
(5)为本招标项目的造价咨询单位;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单位;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或监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或招标代理单位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或监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或招标代理单位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9)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或监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或招标代理单位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0)被责令停业的;
(11)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取消参加本地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的;
(1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执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有关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等情况的介绍,供投标人参考。投标人对自身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应当按照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提供分包人侯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
1.10.2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须知第 2.2 项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和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按照规定的方式,要求招标人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由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发布;不足 15 日,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2.2.3 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由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上自行查阅。
3.1.1 投标文件由投标函、投标报价、技术方案三部分内容以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组成,具体内容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3.2.1 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投标报价。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报价文件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和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的有效期,且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担保,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须知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3.4.3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3.4.4 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3.4.5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3.4.6 不接受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自收到投标人不予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3.4.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对投标人以现金形式提交的投标担保不予退还;采用投标承诺的,将提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投标人不良行为记录;采用保函的,将要求保函开立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被确定为中标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按照本须知第 1.4.1 项的规定提交资格审查资料,具体要求详见第七章 “投标文件—投标函格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编写。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发包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内容作出实质性响应。
3.7.3 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1 投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加密投标文件。
4.1.2 未按本须知第 4.1.1 项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予以拒收。
4.2.1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
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的,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在线参加。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l)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由招标人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投标报价基准价计算下浮点数并记录在案;
(5)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确认开标结果;
(7)招标人在开标记录上确认;
(8)开标结束。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评标委员会成员是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拟任项目经理的近亲属;
(2)评标委员会成员是本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评标委员会成员是招标人或者其下属单位或者招标项目上级主管部门的人员,但招标人代表除外;
(4)评标委员会成员曾参与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编制或者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实施指导;
(5)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6)评标委员会成员被主管部门禁止参加本地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评标或者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 “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以及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1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招标人和中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3)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 3 个的;
(4)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均被否决的;
(5)有效投标人不足 3 个,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否决本次招标的;
(6)所有中标候选人依法均不能确定为中标人的。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
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4 异议和投诉
9.4.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下列事项投诉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1)认为招标文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向招标人
提出异议;
(2)认为开标活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 (3)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满意招标人的答复或者认为招标人处理不当的,可以向本项目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4.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本项目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4.3 有关信用评价信息弄虚作假的异议,经核实后影响到中标结果的,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不影响到中标结果的,其信用评价弄虚作假行为按《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处理。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 2-1: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1、制作本项目投标文件所使用软件:为长沙市新版工程建设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长沙工程版),下载栏目为: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交易服务-下载中心,下载链接为:http://fwpt.csggzy.cn/jyfwgjxz/19726.jhtml,请各投标人及时下载安装正确版本软件。
2、通过以上途径下载的招标文件为CSGCZF 格式,参与投标的投标人需使用长沙市新版工程建设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长沙工程版)制作 CSGCTF 格式投标文件。
3、投标人需要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办理企业 CA 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 CA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授权委托代理人 CA 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等。具体办理流程详见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数字证书办理专区相关信息。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办理地址: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CA 办理咨询处,咨询电话:0731-89938899(长沙市岳麓区岳华路 279 号)。
4、招标人或行政监管部门需要留存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纸质文件资料进行归档时,应当由招标代理机构从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下载提供。当提供的纸质文件资料与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记录的电子文件资料不一致时,以电子文件资料为准。
5、投标人在编制电子投标文件时应当将单个节点文档大小控制在 200M 以内,整个投标文件大小控制在 600M 以内,请投标人注意控制文件大小 。
6、投标人因自身原因导致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开标大厅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
7、由于对网上招投标操作不熟悉或自身电脑、个人网络等原因导致不能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完成投标文件上传的,相应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在使用系统过程中有疑问或困难请及时进行咨询。
8、如果开标时出现网络故障、技术故障等情形而影响招投标活动,招标人可采取项目延期、延长投标文件解密时间等相应措施,以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投标人不得对此持有异议。9、开标注意事项:投标人自带电脑,自行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或无法解密的投标文件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相应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附件 2-2:否决投标的情形
否决投标的情形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情形,是“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为准。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应当予以否决:
1.1 有本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1.2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1.3 资格评审时,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或者其澄清、说明、补正无法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
1.4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1.5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当投标人资格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其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未能通过资格评审的;
1.6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1.7 投标人委托代理人不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1.8 投标报价有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附件 3-1 评标详细程序”的有关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澄清说明和确认,投标人拒不作出澄清说明和确认的;
1.9 投标文件存在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以及证明资料且对投标人有利的,应当否决其投标。被列为中标候选人的,应当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1.10 本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单位、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
评估单位参与投标的;
1.11 省外☑施工、☑设计入湘企业未按照“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进行基本信息登记的。
☑1.12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关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承诺书原件或复印件或□支持开展党建
工作承诺书(或党建工作预案)原件或复印件的。
☑1.13 关于本项目“两型产品”的需求,各投标人须按照《关于进一步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中落实两型产品采购政策的实施意见》长发改招标[2019] 169 号文实行采购承诺(承诺书格式自拟)。未按上述要求提供承诺书的,按不合格投标人处理。
附件 2-3:计算机辅助评标办法
计算机辅助评标办法
说明:本附件的具体内容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编写
附件 2-4:评定分离工作方案
□评定分离工作方案
(适用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项目)
说明:本附件的具体内容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及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定分离”工作规则自行编写。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1.1.1 | 形式评审 |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的名称一致;省外企业名称与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登记 的一致 | |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 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加盖印章),并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投标人加盖的单位公章与其营业执照的单位名称应当一致。 | |
投标文件 |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份以上不同内容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
投标报价 |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份以上不同内容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为本招标项目的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 | |
联合体投标人 | 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且明确了牵头人 | |
1.1.2 | 资格评审 |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 |
类似工程业绩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 |
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资格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 |
拟任施工项目负责人资格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 |
拟任设计项目负责人资格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 |
1.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标委员会一般不再对投标人资格进行评审。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的,由评标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照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的资料以及开标前更新的资料,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其变化后的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原有资格条件要求。 2.未进行资格预审的,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标准,对投标人资格进行评审。 3.资格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不全时,应当听取 |
该投标人的说明。 | ||
1.1.3 | 响应性评审 | |
投标内容 | 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不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 |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 |
工期 |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要求的期限 | |
工程质量和保修 | 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和保修承诺不低于招标文件的要求 | |
主要人员配备 | 工程总承包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及其项目的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等的配备符合国家或省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 | |
省外入湘企业基本信息登记(仅省外企业)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 |
投标保证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保函受益人和投标人的全称与招标人和投标人名称一致;保函有效期起始时间应为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保函有效期应不短于投标有效期。 |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有效期不短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 |
其他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1.2.2 | 权值构成 (总权值 1) | 技术方案权重 J1(取值范围:0.05-0.30):0.15 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 J2(取值范围:0.35-0.45):0.35 投标报价权重 J3(取值范围:0.35-0.5):0.50 |
条款号 | 序号 | 评审项目及取值范围 | 评审标准 | 评审计分 | |
技术方案评审(初步设计完成后启动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设施工程) | |||||
总承包管理方 | 总承包管理方案是否清晰并切 | ||||
案及措施 | 实可行;内容是否全面、完整; | ||||
1.2.1 (1) | 1 | 总承包方案 本项目分 | (8-10 分)本项目分值为 10 | 部署及措施是否合理、先进、可靠;能否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等。 | 10 |
值为 20.00 | 总承包管理重点、难点分析 (8-10 分)本项目分值为 | 总承包管理重难点控制是否得 当;处置措施是否具备针对性;能否满足项目需要等 | 10 |
10 | |||||
2 | 设计方案本项目分值为 28.00 | 设计说明 (8-12 分)本项目分值为 12 | 各专业设计说明是否完整、充分、准确。 | 12 | |
优化设计 (12-16 分)本项目分值为 16 | 合理化建议是否可行,对项目特点难点准确把握、关键问题解决方案是否完整可行;优化设计是否能实现初步设计的各项指标且控制在工程概算内;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采用是否可行、可靠且经济等,如使用各类节能环保产品(如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等)。 | 16 | |||
3 | 施工组织设计 本项目分值为 52.00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9-12分) 本项目分值为 12 | 对项目总体概况表述是否清 晰、完整;部署及措施是否先进、可靠;针对项目的重点、难点分析是否透彻,解决方案是否切实可行;施工平面布置是否有针对性、合理,较好满足施工需要,是否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等。 | 12 |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9-12分) 本项目分值为 11 | 质量目标是否明确,是否优于招标文件的要求;管理机构是否健全,职责分工是否明确;管理制度是否齐全;实施与监控措施是否全面、有效等。 | 11 |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9-12分) 本项目分值为 11 | 安全目标是否明确,是否优于招标文件的要求;管理机构是否健全,职责分工是否明确;管理制度是否齐全;实施与监控措施是否全面、有效等。 | 11 |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6-7 分) 本项目分值为 7 | 环境管理目标是否明确,是否优于招标文件的要求;管理机构是否健全,职责分工是否明确;管理制度是否齐全;实施与监控措施是否全面、有效等。 | 7 | |||
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 (6-7 分) 本项目分值为 7 | 总工期及节点工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施工进度计划内容是否全面,线路是否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是否合理、可行;措施是否有力、合理、可行等。 | 7 | |||
资源配备计划 | 资源投入计划、施工部署、施 | 4 |
(3-4 分) 本项目分值为 4 | 工方法与进度计划是否能够相互呼应并较好的满足施工需 要;调配投入计划是否合理、准确等。 | ||||
注: 1.技术方案评审标准编制要求 1.1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在分值范围内设置各评审项目的具体分值,各项分值之和为 100 分; 1.2 计分表中的评审标准为通用模板,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评审标准的招标人其他要求中进行补充; 2.技术方案评审要求 2.1 由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计分。 2.2 投标文件的“技术方案暗标”内出现投标人名称或者出现任何能直接判断出投标人名称的内容的,技术方案评审计零分。 2.3 技术方案缺失某项评审项目的,该项计零分; 2.4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单项评审项目评审应当在规定的区间内计分,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项因素的评分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 80%;评分低于满分值 85%的或高于满分分值 95%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2.5 技术方案第 1 项和第 4 项为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计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第 2 项设计方案、第 3 项施工组织设计分组评审时,第 2 项、第 3 项得分分别为该组成员评审计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其中参与评分的成员人数少于或等于 5 人的,不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 |
条款号 | 序号 | 评审因素 | 最高分 | 最低分 | 评审标准 | 选取方式 | |
类别 | 数量和分值 | ||||||
1.2.1 (2) | 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项目最高投标限价<5000 万元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最高投标限价<1000 万元的专业工程总承包项目时(不含园林绿化工程总承包项目)) | ||||||
1 |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 | 3 | 0 | 资产负债率 | 资产负债率<70%时,得 3 分; 70%≤资产负债率≤80%时,得 1.5分; 资产负债率>80%时,得 0 分。 | ||
2 | 独立投标人(设计资质)或联合体中设计单位 | 6 | 0 | 业绩 | 设计业绩,每个 3 分。 | 2 | |
12 | 0 | 设计招投标信用评价 | 独立投标人(设计资质)或联合体中设计单位获得的设计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得分*12%。 设计单位信用评价结果未公布之 前,按照不良行为记录扣分处理;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每条扣 6 分,一 般不良行为记录每条扣 3 分。列入省公管办或省住建厅发布的黑名单扣 12 分。 |
3 | 独立投标人(施工资质)或联合体中施工单位 | 6 | 0 | 业绩 | 施工业绩,每个 3 分。 | 2 | |
25 | 0 | 施工招投标信用评价 | 独立投标人(施工资质)或联合体中施工单位获得的施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得分*25%。 | ||||
25 | 0 | 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 | 独立投标人(施工资质)或联合体中施工单位获得的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得分*25% | ||||
4 | 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 | 0 | -18 | 不良行为记录 | 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每条扣 6 分; 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每条扣 3 分。列入省公管办或省住建厅发布的黑名单扣 18 分。 |
注:
1.财务状况:
最高投标限价<5000 万元的项目,银行授信额度和净资产评审因素不得列入评审计分范围。 2.优良信息:
最高投标限价<5000 万元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最高投标限价<1000 万元的专业工程总承包项目,优良信息中的奖项和标准化工地均不得列入评审计分范围。
3. 信用评价
3.1 设计单位信用评价
(1)设计单位信用评价情况采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评标时以在“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查询的结果为准。
设计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发布之前,招标评标过程中投标人信用评价分值统一计 100 分,若出现不良行为记录或列入湖南省公管办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黑名单的,予以扣分。
(2)以联合体投标,其中设计单位有两家(含两家)以上的,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联合体信用评价的计分方式。
3.2 施工单位信用评价
(1)施工单位信用评价情况采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评标时以在“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查询的结果为准;
(2)以联合体投标的,其中施工单位有两家(含两家)以上的,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联合体信用评价的计分方式。
3.3 招标项目为专业工程的,评标时投标人的信用评价分值统一计 100 分。未参加信用评价的投标人,按照信用评价处于末位的合格投标人的分值计取。
4. 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
4.1 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得分 F=[F1+F2]/2;其中, F1、F2——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得分; F1(F2 )=[K1+K2+…+ Km]/ m;
K1、K2、Km——投标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项目的安全(质量)考评得分; m——投标人的安全(质量)考评项目个数。
4.2 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情况采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最新公布的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结果。评标时以在“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查询的结果为准。
4.3 以联合体投标的,其中施工单位有两家(含两家)以上的,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联合体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的计分方式。
4.4 没有参加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的投标人,按照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处于末位的合格投标人的分值计取。
4.5 招标项目为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和市政工程总承包的,评标时投标人的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分值均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分值为准;招标项目为专业工程的,评标时投标人的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分值统一计 100 分。
5. 类似工程业绩规定
5.1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取 0-2 个类似工程业绩纳入评审。
5.2 考核依据: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招标工程提交)、合同和竣工验收资料以及答疑文件明确可以作为考核依据的资料的复印件为准,并提供“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体现其作为设计人或承包人的项目网页截图。相关指标不一致时,依次按照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资料的顺序认定。
5.3 考核期限:1095 天,按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中建设单位签字之日起计算。
6. 项目管理机构
6.1 现场答辩:是否要求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答辩,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6.2 不良行为记录:
6.2.1 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扣分有效期为 180 天,自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
布之日起至投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6.2.2 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市场行为等方面的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是确认本省行政区域内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其有效期限统一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时间计算。 6.2.3 与我省签署了招标投标信息共享备忘录的省区市发布的相关不良行为记录按照备忘录要求执行。 6.3 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及施工负责人在建情况以投标截止时在“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查询信息为准,有在其他项目任关键岗位人员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以投标截止时为准,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及施工负责人在“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之外有在其他项目任关键岗位人员情形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注明,并承诺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按期撤离。评标期间,投标文件中注明有在建,但没有承诺能够按期撤离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中标候选公示期间,发现未如实注明有平台之外的在建情况的,招标人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信用评价扣分。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及施工负责人不能按时到岗履职的(含不能从其他项目按期撤离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信用评价扣分。 7. 不良行为记录: 7.1 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市场行为等方面的情况。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是确认本省行政区域内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 7.2 独立投标人设计资质单位(或联合体中设计单位)和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 180 天,自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外省区市公布的不良行为不扣分。 8. 加分项目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未提供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提供不全或 不符合要求的,不加分;扣分项目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湖南省公管办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文件为准。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1.2.1 (3) | 投标报价评审 |
1. 投标报价得分,基本分 100 分。 基准价: Y= A×(1-α) ×60%+B×(1-β)×40% 其中: A——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有效投标报价中,大于或等于 X(1-10%)的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X——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X=(X1+X2+……Xn-1+Xn)/n n——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投标人个数 X1、X2、Xn-1、Xn——进入报价评审环节的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 B——最高投标限价 α——0、1%、2%、3%,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β—— 3%、3.5%、4%、4.5%、5%、5.5%、6%,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 |||
评审标准 | 计分方式 | 偏差率 | |
投标报价>基准价 | 100-100L | 投标报价-基准价 L= ×100% 基准价 | |
投标报价=基准价 | 100 | ||
投标报价<基准价 | 100-0.5×100L | ||
条款号 | 编列内容 | ||
2.2 | 评标详细程序 | 详见本章附件 3-1 | |
否决投标情形 | 详见第二章附件 2-2 |
承前页:□适用于初步设计完成后启动的招标;技术方案采用暗标评审方式。
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计分。按照评标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2 资格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见本招标项目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
1.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2.1 评分标准
(l)技术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2.2 权值构成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第 1.1 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应当予以否决。
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 1.2 项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计分,并计算出投标人评标总得
分。
2.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2.1 评标委员会按照按评标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投标人评标总得分相同时,按照其投标报价由低至高排序。投标报价也相同时,依次按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技术方案得分由高到低确定排序。以上都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投票确定排序。
3.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件 3-1: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本附件是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程序的进一步细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规定开展评标工作。
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2.评标准备
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举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评标活动。技术方案中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审应按评委专业类别采用分组(设计评审组、施工组织评审组)评审,各小组成员数量为 3 人及以上,分组方案应当经全体成员同意。
2.3 熟悉文件资料
2.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的目标、招标范围和性质、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质量标准和工程总承包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最高投标限价或标底(如果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
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2.4 技术方案(暗标)编号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对技术方案采用“暗标”评审方式的,按照随机方式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进行编号。
2.5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以下简称:清标)
2.5.1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清标,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将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对于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或者质疑问卷。
2.5.2 投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澄清说明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由评标委员会开启。
3.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应当予以否决。
3.1 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
3.2 资格评审
☑ 3.2.1 未进行资格预审的,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
□3.2.1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标委员会一般不再对投标人资格进行评审。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由评标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照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的资料以及开标前更新的资料,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其变化后的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原有资格条件要求。
3.2.2 资格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不全时,应当听取该投标人的说明。
3.3 响应性评审
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
3.3.2 招标文件设定了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载明的最高投标限价。
3.4 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检查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有算术错误,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评标委员会根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评标委员会对算术错误的修正应向投标人作书面澄清。投标人对修正结果应书面确认。投标人对修正结果有不同意见或未作书面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重新复核修正结果,再次按上述程序分别进行确认、复核。
3.5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评标办法正文部分规定进行。
评标委员会不得要求投标人对技术方案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3.6 是否予以否决投标
3.6.1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依据第二章附件 2-2 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判断是否对投标人的投标予以否决。
3.6.2 第二章附件 2-2 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情形如果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列示的否决投标条款相互抵触和矛盾时,以第二章附件 2-2 集中列示的为准。
4.详细评审
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进入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计分,并计算出评标总得分。
4.1 详细评审的程序
4.1.1 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进行详细评审
进入详细评审的合格投标人超过 9 家时,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对所有合格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进一步评审、比较,或者按照技术方案和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得分之和由高至低的顺序,确定 9 名合格投标人进入后续评审。
(1)技术方案评审计分。技术方案中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审应按评委专业类别采用分组(设计评审组、施工组织评审组)评审,各小组成员数量为 3 人及以上,分组方案应当经全体成员同意。
(2)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计分。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答辩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计分,现场答辩得分为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计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其他评审因素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计分。
(3)投标报价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是否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
报价评审警戒线为低于进入报价评审的合格投标人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的 95%。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低于报价评审警戒线的投标人的报价进行评审,以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其报价为无效报价,应当否决其投标:
<1>经评审论证,出具书面意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成本的;
<2>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成本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的,其报价为无效报价,应当否决其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将成本评审过程中,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记录在案。
②对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审。
<1>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计算“基准价”。
<2>投标报价小于基准价 92%的,视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该投标人报价为无效报价,应当否决其投标。
<3>计算报价得分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各个进入报价评审环节并且经过评审认定为不低于其成本的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各个投标报价进行计
分。
4.2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
者补正。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评标办法正文第
2.3 项执行。
4.3 汇总评分结果
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汇总评审计分结果,并按照评标总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C=J1×D+J2×E+J3×F
其中:C——评标总得分; D——技术方案评审得分;
E——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得分; F——投标报价评审得分。
J1、J2、J3——各项评审因素的权重
4.4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5.中标人的确定
5.1 推荐中标候选人
5.1.1 评定分离法,即:评标委员会推荐不超过 3 个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确定中标
人。
5.1.2 排序法,即:评标委员会推荐不超过 3 个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
5.1.3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总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靠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 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予以否决投标后,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 3 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5.2 中标人的确定
5.2.1 采用评定分离法确定中标人的,由招标人对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评标结果有异议或投诉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异议或投诉处理完毕之后方可组织开展定标工作。定标工作按照第二章附件 2-4 评定分离工作方案执行。
5.2.1 采用排序法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按照相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5.3 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6.1 技术方案(暗标)评审
6.1.1 对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提交的技术方案进行评审。
6.1.2 全部评审工作完成之后,将技术方案编号与投标人名称逐一对应。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对详细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和签字确认。但进入详细评审的合格投标人超过 9 家时,招标文件规定根据技术方案和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得分之和由高至低的顺序,确定 9 名合格投标人进入后续评审的,应在技术方案和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工作结束后,将技术方案编号与投标人名称逐一对应。
6.2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6.2.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除特殊情况外,评标活动不得暂停。
6.2.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特殊情况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6.3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6.3.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1)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6.3.2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6.4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7.补充条款
7.1 拟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现场答辩顺序确定方法
由电子评标系统自动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答辩顺序抽签并通过短信告知投标人,投标人应在规定的答辩时间参加答辩。联系不上、未留存联系方式的,均视为自动放弃答辩,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答辩计 0 分。
附件 3-2“评定分离”工作规则
“评定分离”工作规则
“评定分离”是指通过综合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 3 个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的方法。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法确定中标人时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1.评定分离的具体方法
1.1 票决法:通过直接票决的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方法。
1.2 报价竞争法:通过比对投标报价确定中标人的方法。具体方法为:最低投标价法。
1.3 因素法:通过比对某些评审因素得分情况确定中标人的方法。具体方法为:方式一,技术方案和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两项得分之和由高至低排序确定中标人;方式二,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确定中标人。评审因素得分之和相同时,按照评标总得分的由高至低排序确定中标人。
2.具体要求
2.1 招标人应当在编制招标文件的同时,研究制定相应的定标工作方案,不临时动议,不临时改变既定规则。
2.2 采用评定分离法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2.3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评标结果有异议或投诉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异议或投诉处理完毕之后方可组织开展定标工作。
2.4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 5 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会议。
定标会议召开前,招标人发现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业绩、奖项等弄虚作假,或是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等情形的,应如实记录并作为定标参 考。
2.5 采用票决定标法的,应当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由 5 人或以上单数组成。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择优与价格竞争的原则,独立行使投票权。
2.6 招标人应当保留所有必要的定标工作相关资料,以便追溯查询。
说明:合同条款及格式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合同条款及格式采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湖南师范大学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湖南师范大学作为发包人,各方就湖南师范
大学淡水鱼类遗传育种中心科研楼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
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湖南师范大学淡水鱼类遗传育种中心科研楼项目
1.2 工程地点:湖南师范大学二里半校区
1.3 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 湘发改社会[2022]402 号 。
1.4 资金来源:一是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排省预算内基建投资 1000 万元;
二是统筹生均经常性拨款以及学费、住宿费等专户非税收入。
1.5 工程内容及规模:本项目为湖南师范大学淡水鱼类遗传育种中心科研楼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拆除原有建筑 2 栋及其他场地设施,新建l 栋总建筑面积 3800.05 平
方米的科研楼,包含控温循环水养殖房、鱼卵孵化池、实验室、培养房等,配套供配
电、给排水、道路、绿化等附属工程。概算总投资核定为 2073.30 万元,其中:工程
费用 1623.04 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261.78 万元,预备费 188.48 万元。(具体以施
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1.6 工程承包范围:完成本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内的工程总承包至工程竣工验收、
备案、移交,配合完成结(决)算、工程保修等工作;本工程项目采用 EPC 模式建设,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本工程项目进行设计(含本项目范围内所有二次深化设计)、采
购、施工、安装和调试、竣工验收等全过程服务,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
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全面负责,本工程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第一部分: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对招标人提供的建设前期资料的复核,并提出
补充和完善;完成施工图设计(含地基与基础、抗浮锚杆、基坑支护、建筑设计、主
体结构设计、消防设计(包含但不限于消防水、气体灭火、消防报警、防火门监控、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电气火灾监控、喷淋水、防排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等)、装
饰装修设计、强弱电设计(包含应急照明等)、给排水设计、抗震支架设计、太阳能工
程、电梯设计、二次深化设计(包含但不限于轻钢雨棚、门窗深化设计、精装修、屋
面设计等)、绿色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包含但不限于室外弱电光纤的接入、弱电机
房、综合布线、视频监控、门禁系统等设计)、室外管网、道路、室外附属工程设计、
围墙、大门设计、室外铺装、海绵城市设计、园林绿化设计、城市亮化设计、节能设
计、BIM 设计、标识标牌设计等本项目所有专项设计)。所有设计图纸均应达到《建筑
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16】247 号)的规定的设计编制深度,并负责
通过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审批和审查。
第二部分:采购:本项目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合同所包含的设备及材料均由承
包人负责采购。本项目所需要的电气设备(含电表等)、给排水设备(含水表、卫生洁
器具等)及相应的水电智能管理系统、智能化设备(包含但不限于弱电机房、综合布
线、视频监控、门禁系统等)、消防设备、电梯、充电桩、发光字、化粪池、气压罐、
大门等设备材料的采购工作等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安装、调试、质保等工作。
第三部分:施工:1、湖南师范大学淡水鱼类遗传育种中心包括但不限于:红线范
围内硬质物体(硬化水泥和混凝土)的破除、外运;土石方和清表的开挖、外运;地
基与基础(含地基换填、抗浮锚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抗震支架工程;绿色
建筑工程;节能工程;电气工程(包含但不限于外线电源电缆的接入、室内配电箱、
影响施工的室外管网改道、插座、电缆、桥架、电线、穿管、用电器具、应急照明、
防雷接地等);给排水工程(包含但不限于污水、雨水、废水从单体排入污水井、雨水
井、生活给水接至室外给水管网、室内给排水及洁器具、龙头、影响施工的室外管网
改道等);消防工程(包含但不限于消防报警系统接入校园消防报警系统、含但不限于
消防水、气体灭火、消防报警、防火门监控、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电气火灾监控、喷
淋水、防排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等);智能化工程设计(包含但不限于室外弱电
光纤的接入、弱电机房、综合布线、视频监控、门禁系统等);电梯工程;太阳能工程;
招标文件中二次深化设计内容、初步设计图纸及施工图所包含内容的施工等。2、室外
配套附属工程:包括但不限于红线范围内硬质物体(硬化水泥和混凝土)的破除、外
运;室外土石方和清表的开挖、外运;基坑支护;围墙;大门;室外散水明沟;室外
给排水工程(包含从化粪池排入至市政污水井的排水工程、市政给水点接至红线内给
水工程、室外雨水井排入至市政雨水井的排水工程等);室外弱电工程(包含从原机房
接至配线箱等);室外电气工程(充电桩等);绿化工程;亮化工程;标识标牌工程(含
地下室车库的标识标线、车挡);室外道路工程;室外化粪池;室外铺装工程;海绵城
市等。施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初步设计图纸、二次深化设计、施工图及招标挂网附件
所含全部内容。
工程承包内容及介绍只是概括的,并不能视为完整无缺的。承包人应认真研究发
包人要求、设计要求、设计基础资料、项目清单及有关文件、图纸,从而完全了解本
工程的实际内容。以上未明确,但设计要求及初步设计图纸范围所涵盖的全部工程(即
使发包人项目清单中漏项、少列等)亦属本工程承包范围。
本次招标范围包括招标文件(包括招标补遗、标前答疑会议纪要、招标期间发放的
全部相关文件)所涉及的内容、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及合同文件所要求完成的一切工
作。
1.7 本协议书 1.6 款所属的工程承包内容及介绍只是概括的,并不能视为完整无缺的。承包人应认真研究发包人要求、设计要求、设计基础资料、项目清单及有关文件、图纸,从而完全了解本工程的实际内容。以上未明确,但设计要求及初步设计图纸范围所涵盖的全部工程(即使发包人项目清单中漏项、少列等)亦属本工程承包范围。
1.8 本次招标范围包括:招标文件(包括招标补遗、标前答疑会议纪要、招标期间发放的全部相关文件)所涉及的内容、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及合同文件所要求完成的一切工作。
二、合同工期
2.1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 年 月 日。计
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2.2 工期总日历天数:280 天(其中施工图设计为 30 日历天,施工工期 250 日历
天,其中基础及基坑支护施工图设计中标公示期结束后 5 天提供,全套施工图设计中
标公示期结束后 30 天内提供)(最终以发包人具体要求为准。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监
理机构发布的开工令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3.1 工程设计质量标准:符合相关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技
术标准的要求
3.2 工程采购质量标准:符合相关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技
术标准的要求
3.3 工程施工质量: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验收达到合格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4.1 固定总价(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4.1.1 设计费(含税):
总价包干(含税)人民币(大写) (¥ 元);
4.1.2 建筑安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⑴暂估价(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⑵暂列金额(不可预见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除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其他原因均不调整本项目
建安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不含暂列金额、暂估价)总额。
4.2 合同价的说明:
4.2.1 投标人中标价为合同签约固定总价,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不含暂列金额、
暂估价)用于支付合同预付款的付款及进度款的计算基数。
4.2.2 设计费包干价包括按照招标文件中要求及合同范围完成全部工作内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合同签订后不再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施工图阶段设计、各类
设计接口协调、设计调研、施工图预算、资料费、赶工费、与设计相关的专家论证会相关费用(会务费、专家咨询费、差旅费等)、效果图制作费(含外立面、夜景、主要室内空间等)施工图审查相关费用、设计文件审查后的修改工作、成果验收、报批、施工过程中及竣工验收的相关咨询服务,并考虑了成本、费用、税金、利润、保险、专利、风险等所有因素。
4.2.3 本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承包方的建安工程(含设备购置)最终结算价格不得超过对应的建筑安装工程(含设备购置)中标金额(不含暂列金额、暂估价),本项目建安工程( 含设备购置) 结算最高限价 元( 最高限价大写金额
为 )。因施工图预算超过限额设计建安工程(含设备购置)最高限价
的,承包单位自行承担优化设计的费用支出和工期延期责任,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费用及延顺工期。当最终建安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竣工结算总价高于建安工程(含设备购置费)结算最高限价时,是因为发包人要求变更了本项目的功能需求、设计要求或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可调合同价格,所产生的合同价款的调增而引起最终竣工结算总价超过限额总价时,其超过金额的差额部分列入结算,其他任何原因导致竣工结算超过建安工程结算(含设备购置费)最高限价的,发包人将不再承担支付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2.4 总承包管理费、工程保险费、财务费以及税金等费用均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不再单独计费。
4.2.5 承包人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室外工程、管道位置、配电箱位置、给排水接入口、室外管道等可能影响工程建设而转移增加的费用、已建工程、地质情况、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不利物质条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承包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本项目通过图纸审查及图纸会审的施工图范围内无任何签证。合同价款是完成本项目招标范围及工期的全部金额,是承包人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4.2.6 中标图纸设计标准、涵盖范围应大于等于招标图纸,如中标图纸范围小于招标图纸或者中标图纸相关设计标准低于招标图纸,则中标人应按照招标图纸及招标人的要求完成相关内容,其造价不得增加,视为在投标报价中已整体考虑,包含在投标总价内。招标人公布的工程量清单仅供参考,投标人最终施工范围以招标范围、初步
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包含的施工内容为准,投标人不得因招标人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偏少、清单漏项等向招标人增加费用,调整合同价款,视为在投标报价中已整体考虑,包含在投标总价内。
4.3 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 /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证书号: ;
项目设计负责人: ,身份证号: ,证书号: 。六、合同文件构成
6.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通用合同条件;
(5)承包人建议书;
(6)价格清单;
(7)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8)经审查批复的本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变更文件。
(9)湘江新区、湖南师范大学相关管理制度及条例。
6.2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和盖章。
七、承诺
7.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7.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
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7.3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订立。九、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 湖南师范大学内 订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 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壹拾贰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陆份,承包人执 陆 份。
(本页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发包人:(公章) | 承包人(牵头人):(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83电子信箱: |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
第1条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账号:
第2条 第 1 条 一般约定
1.1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
义:
1.1.1 1.1.1 合同
1.1.1.1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
有)、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1.1.1.2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1.1.1.7 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
1.1.1.8 1.1.1.8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9 1.1.1.9 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1.1.1.10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
1.1.2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员。
1.1.2.3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
1.1.2.4 1.1.2.4 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
1.1.2.5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
1.1.2.6 1.1.2.6 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权利。
1.1.2.7 1.1.2.7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8 1.1.2.8 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9 1.1.2.9 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10 1.1.2.10 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11 1.1.2.11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3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
(或)临时工程。
1.1.3.2 1.1.3.2 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复。
1.1.3.3 1.1.3.3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4 1.1.3.4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5 1.1.3.5 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6 1.1.3.6 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
1.1.3.7 1.1.3.7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8 1.1.3.8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1.1.3.9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1.1.3.10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1.1.3.11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8.1.2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 1.1.4.2 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8.1款[开始工作]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 1.1.4.3 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1.1.4.4 1.1.4.4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5 1.1.4.5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
1.1.4.6 1.1.4.6 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11.3款[缺陷调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
1.1.4.7 1.1.4.7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
1.1.4.8 1.1.4.8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9 1.1.4.9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4.10 1.1.4.10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11 1.1.4.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2 1.1.4.12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约定进行的试验。
1.1.5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1.1.5.4 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项费用。
1.1.5.5 1.1.5.5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1.1.5.6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7 1.1.5.7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8 1.1.5.8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
1.1.6 1.1.6 其他
1.1.6.1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
1.1.6.3 1.1.6.3 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
《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1.2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
1.3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
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1.4 标准和规范
1.4.1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4.2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1.4.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及其有特殊要求的,除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订立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4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5) 通用合同条件;
(6) 承包人建议书;
(7) 价格清单;
(8)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8.7.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 1.2 款[语言文字]约定的语言制作:
(1) 《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
(2) 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
(3) 第 5.4 款[竣工文件]与第 5.5 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应当由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还应遵守第 5.2 款[承包人
文件审查]和第 5.4 款[竣工文件]的约定。
1.6.3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 1.6.4 文件的照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1.7 联络
1.7.1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收件地址。
1.7.2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7.4 1.7.4 对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工程师或其代表签认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工程师。对于由工程师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件。
1.8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工程师支付报酬。
1.9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
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1.10 知识产权
1.10.1 1.10.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
《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2 1.10.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人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3 1.10.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工程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4 1.10.4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0.5 1.10.5 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订立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1 1.11 保密
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文件、技术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12 1.12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处理。
《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3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1.14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并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就建筑信息模型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
第3条 第 2 条 发包人
1.15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
1.16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1.16.1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享。如专用合同条件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 4.2 款[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
1.16.2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对此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 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 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及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 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
(5) 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1.16.3 2.2.3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17 2.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实施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 1.12 款[《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履约为限。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1.18 2.4 办理许可和批准
1.18.1 2.4.1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和批准。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批件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1.18.2 2.4.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19 2.5 支付合同价款
1.19.1 2.5.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1.19.2 2.5.2 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拟对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大于签约合同价 10%的变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 30%;或承
包人未能根据第 14 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重要变更通知的情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在 28 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1.19.3 2.5.3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20 2.6 现场管理配合
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如有):
(1) 根据第 7.3 款[现场合作]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合作;
(2) 遵守第 7.5 款[现场劳动用工]、第 7.6 款[安全文明施工]、第 7.7 款[职业
健康]和第 7.8 款[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订立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1.21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内对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进行补充约定。
第4条 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
1.22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除非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应被授予并且被认为具有发包人在授权范围内享有的相应权利,涉及第 16.1 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除外。
发包人代表(或者在其为法人的情况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应:
(1) 履行指派给其的职责,行使发包人托付给的权利;
(2) 具备履行这些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
(3) 作为熟练的专业人员行事。
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的,发包人代表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 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人以及任何替代人员。此授权在双方收到本通知后生效。发包人代表撤销该授权或者变更授权代表时也应同样发出该通知。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利、以及任命的日期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得将发包人代表更换为承包人根据本款发出通知提出合理反对意见的人员,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1.23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职责等事项。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可随时对一些助手指派和托付一定的任务和权利,也可撤销这些指派和托付。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或担任检验、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材料的独立检查员。这些助手应具有适当的资质、履行其任务和权利的能力。以上指派、托付或撤销,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承包人对于可能影响正常履约或工程安全质量的发包人人员保有随时提出沟通的权利。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24 3.3 工程师
1.24.1 3.3.1 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权委任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
专用合同条件中写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职责,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理的除外。
1.24.2 3.3.2 工程师按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管理。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在发包人委托的授权范围之内的,则其有权拒绝执行工程师的相关指示,同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相关指示的,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1.24.3 3.3.3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工程师应作为独立专业的第三方,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但工程师或其人员均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1.24.4 3.3.4 通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由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如不在发包人对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内的,则视为没有取得授权,该职权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人(包括其人员)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25 3.4 任命和授权
1.25.1 3.4.1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更换工程师的,发包人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工程师超过 2 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1.25.2 3.4.2 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但第
3.6 款[商定或确定]下的权利除外。工程师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与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1.26 3.5 指示
1.26.1 3.5.1 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盖有工程师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师的授权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或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