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創作論壇」合約書(範本)
高雄市立美術館 110 年 3 月 18 日館務會議通過
x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由設址於xxxxxxxxxx 00 x之xxxxxxx(xxxx“xx”)xxxx x (以下簡稱 “乙方”),共同簽訂之。
甲方由高雄市立美術館館長 代表簽訂本契約
乙方由展覽策展人 代表簽訂本契約合 約 全 文
乙方經由徵件入選,將於高雄市立美術館舉辦美術展覽會,雙方同意訂立條款如下:
第一條 展覽會
(一)展覽名稱:
(二)展覽內容:本展覽內容全數為乙方「創作論壇」送審通過之作品(或模擬圖、示意圖)。
(三)展出作品:本展覽預計展出作品 件,甲方有權依展示空間效果調整展品件數及擺置。(展品清冊詳如附件)
(四)展覽日期:本展覽訂於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展出,前述兩日包括在展期之內。
(五)展出地點:xxxxxxx 0 x 000 x 000 xxx
(x)主辦單位:高雄市立美術館
第二條 合約簽署
(一)本合約書正本乙式兩份,由雙方簽署後各執乙份,副本貳份由甲方轉存備用。合約附件為展品清冊。
第三條 展覽實施細則
(一)包裝和運輸
1. 本展覽由乙方自行辦理展品包裝及往返運輸作業,並維護其安全,所需往返包裝運輸相關經費由乙方負擔。
2. 乙方應於開展 1 個月前提供甲方展品運輸、點收清冊及展品狀況記錄等文件,於高雄市立美術館佈展時與甲方代表共同點交。
3. 作品須裝裱完成並可於展覽開始 3 天前運抵本館,由甲方進行佈置,並於開展前 1 天佈置完成。展期結束之日起 2 天內卸展完成並運離,逾期甲方不負保管之責。
(二)保險
1. 甲方負責展出期間展覽藝術品綜合保險投保(或產物險),保險期間自展品運至甲方場地之點交日起算,至展出完畢後作品於甲方場地點交之日止。展品中若包含藝術家提供之器材,則依市價金額另行辦理產物投保。
2. 保險金額視甲方年度核定預算執行,所有出險責任均以保單所載條款為憑。參展作品如遇人力不可抗拒及保險項目外之情事而導致損壞者,甲方不負賠償之責。
3. 作品運送至高雄市立美術館之全程來回運輸包裝及運送期間作品保險由乙方自行負責。
(三)展覽佈置及展示
1. 由甲方負責展示設計,乙方可協同佈置。
2. 展示佈置須在甲方同意下進行。乙方不得陳列與展出無關的物品或可能危及美術館、參觀民眾之展示,若有該項顧慮時,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該項展示。
3. 展覽所需之器材(包括電視器、DVD 播放器、投影器材、電腦等)、裝置藝術所需特殊設備,或提供觀眾互動用耗材,由參展者自行準備。展品內容如以光碟放映,參展人應自行拷貝留存。如欲為光碟內容進行保險,由參展人自行另外投保。
4. 展出之所有物件必須可直接展出或佈置,現地創作者除外。
5. 展出作品經甲方認定有蟲害或其他污染源之疑慮時,由乙方於展出作品入館前自費完成預防措施,若因未完成預防措施而造成展出作品之損失,由乙方自行負責;若造成甲方作品及相關設施之損失,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四)活動
展覽舉辦之相關活動須在甲方同意下進行,並不得於會場進行商業行為。
(五)違反約定之處理
1. 乙方因故無法配合展出,須於展覽開始日期 3 個月前以書面告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得延展乙次為限,無故拖延籌展進度致使無法如預定日期開展者視同棄權並永久取消該展之展出。無法配合展覽作業者視同棄權並取消展出資格。
2. 如發生以下情事,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該項展出:(1)無故不履行實施要點所載之規定。(2)於展覽會場進行商業行為。(3)經主辦單位評估可能產生危及公共空間安全之任何設施或行為。
3. 參展作品若有抄襲、模仿、偽造之嫌,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該項展出,一經證實得永久取消作者之參展資格。
第四條 負責事項及展覽經費
(一)甲方負責事項及支付費用:策展費;策展人交通費;展覽簡介、邀請卡及專輯設計印製;展場空間設計及施作;佈卸展人力;教育推廣活動;展場安全維護;展品保險;新聞發送。
1. 策展費:依據本館創作論壇實施要點規定辦理,乙方經創作論壇評審會議獲選通過,開展後甲方支付乙方新台幣 9 萬元整(含稅)
2. 策展人交通費:策展人及展出者須配合主辦單位所舉辦之實施要點第十四項活動,主辦單位提供策展人本人(如為策展團隊,仍以策展人 1 人為限)之交通費(以高鐵經濟艙、台鐵、客運或飛機經濟艙為主),且限國內來回程各乙趟,或國外來回程各乙趟(以居住國外者為限)。國外機票以新台幣 5 萬元為上限,請策展人自行預先購買,並提供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及檢附票根登機證及機票,以辦理核銷,其餘支出請自行負擔。
3. 文宣品製作包括展覽簡介 DM( 份)、邀請x( 張)、展覽專輯
( 本,依評審會議結果專輯尺寸頁數為: ),其中甲方將提供 50 本予乙方,若乙方需加印可與承印廠商協商加印數量,並由乙方自行支付加印費用。
4. 展場設計施工佈置及展場復原費用,依論壇評審會議結果,計新台幣_ 萬元,以展示實際所需計,含主題版、油漆、木作、噴圖絹印、展場復原等。前述相關執行項目由甲方進行採購與驗收,超過額度之部分由乙方自費負擔。展場說明文字中英對譯由甲方負責,不納入前述 萬元之費用內。特殊展示需求,需徵得甲方同意,如有破壞館體建築設施情事,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5. 由甲方負責佈卸展,佈展最多每日 4 人,以 4 日為限;卸展最多每日 4 人,以 2 日為限之人力,如參展者或乙方需額外佈卸展人力,乙方需自行負責。
6. 相關教育推廣活動費用,如論壇你我他活動,則按甲方教育推廣組實際活動企劃之預算支付。
(二)乙方支付費用如下:展品來回程運輸、包裝及所有展品裝裱費用;展品經甲方判定有除塵、薰蒸等必要之費用;乙方加印文宣品所衍生之一切費用;超出專案預算之展場施工費及人員差旅等費用;展品攝影及展品圖片數位檔之提供(圖檔主要用於文宣製作,若乙方提供之圖片圖效不佳,甲方有權請乙方另行提供圖效較佳之圖檔)。
第五條 著作權及文宣品、出版品印製發行
(一)參展作品需自行取得創作中所使用之相關音樂、影像等著作同意授權,如有爭議由乙方及參展者自行負責。
(二)基於宣傳推廣之需,甲方對參展作品均有研究、攝影、報導、展出、印製、重製以及在相關文宣、雜誌與網路上刊登與製作電子書之相關權利。
(三)乙方所提供之文字、底片、圖片及影像等資料授權甲方於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製作專輯、簡介等相關文宣品以為推廣之用,並同意甲方主管相關單位為教育推廣之目的,得以將相關出版品檔案應用於網路流通或公開展示之用途。前述由乙方提供之資料如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相關法律權益之情事,悉由乙方自負法律責任;乙方加印由甲方出版之文宣品不得有商業行為。
(四)展覽文宣由乙方授予甲方編輯權、改作權並由甲方員工消費合作社公開發行販售。
(五)其他著作權相關事項,詳「創作論壇」著作授權同意書(如附件)
第六條 x契約生效期限
x契約於甲乙方雙簽署時立即生效。
第七條 爭議解決方式
(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甲方邀請乙方共同協議。
(二)本合約未明訂或雙方對合約條款之解釋發生爭執時,除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雙方得協議之,協議不成則採訴訟方式解決,並應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甲 方:高雄市立美術館 乙 方:
代表人簽章: 代表人簽章:
電 話:07-5550331 身分證字號:
地 址:xxxxxxx 00 x x x:x x:
xxxx 年 月 日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