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綜合條款及條件– 投資產品之補充文件
1. 定義及釋義
1.1 除另有定義者外,綜合條款及條件 – 銀行服務(「工銀澳門銀行條款」)及綜合條款及條件 – 投資產品(「工銀澳門投資條款」)已定義或闡明的條款於本補充文件(定義見下文)中具有相同涵義。於工銀澳門銀行條件所採納的定義與工銀澳門投資條款所採納者如有任何不一致情況,概以後者為準。
1.2 於本補充文件,除文義另有規定外:
「適用規定」指香港及中國內地相關政府或監管機構不時頒佈的相關法律、規則、法規、政策、詮釋、指引、規定及其他監管文件,包括股票通規則及任何政府或監管機構、交易所或結算所可不時公佈及/或修訂的任何其他相關規定及/或限制(其中若干於附錄 1 提述)。
「現金」指本行按本補充文件的條件收取及持有的所有現金或以離岸人民幣計值的現金等價物。
「中國結算」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滬股通證券」指於香港聯交所接納的中國內地股票市場上市的任何證券,有關證券獲香港及滬港通下的海外投資者不時接納為可供交易的合資格股票。除文義另有規定外,「滬股通證券」包括「特別滬股通證券」。
「費用」包括與提供法律意見有關的費用、收費及開支。
「客戶身份規則」指《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及由證監會頒佈的《客戶身份規則的政策》所載的客戶身份規則。
「客戶證券規則」指《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香港法律第 571H 章)。
「中國證監會」指中國內地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香港交易所」指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
「香港結算」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損失」指任何損失、損害、要求、申索、負債及任何類型的費用。
「中國內地」就本補充文件而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澳門及台灣除外)。
「滬股交易通」指香港及海外投資者透過滬港通進行的滬股通證券交易。
「離岸人民幣」指供中國內地以外的一般匯兌市場交易使用的人民幣。
「人民幣」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貨幣人民幣。
「國家外管理局」指中國內地的國家外匯管理局。
「香港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證監會」指香港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證券及期貨條例」指《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律第 571 章)。
「特別滬股通證券」指於香港聯交所接納的中國內地股票市場上市的任何證券,有關證券獲香港及滬港通下的海外投資者不時接納為僅可作出售而不得用作購買用途的合資格股票。
「上交所」指上海證券交易所。
「滬港通」指由或將由香港交易所、上交所、香港結算及中國結算就證券交易及結算計劃所開發的市場間買賣盤相互傳遞,從而讓各自市場的投資者能夠買賣在對方市場上市的指定股本證券。
「滬股通機關」指提供服務及/或監管滬港通及與滬港通有關的活動的交易所、結算系統及監管機構,包括香港金融管理局、證監會、香港聯交所(及其相關附屬公司)、香港結算、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上交所、中國結算及就滬港通具司法管轄權或責任的任何其他監管機構、代理或機關。
「滬股通規則」就滬港通的文義而言,指由任何滬股通機關就相關市場而不時就有關滬港通或因滬港通所產生的任何活動而頒佈、公佈或應用的任何法律、規則、法規、政策、詮釋、指引、規定或其他監管文件。
「補充文件」指本工銀澳門投資條款的補充文件。
「稅項」包括:
(a) 不論以任何名義徵收、施加或評估的任何稅項、關稅、稅款、扣減、開支、稅率、預扣或徵費
(包括施加或徵收的預扣稅、商品及服務稅、增值稅、銷售稅、消費稅、印花稅及交易徵費或任何類似稅款);及
(b) 對或就以上所述評估、收取或施加的任何利息、罰款、收費、罰金或費用或任何類型的其他金額
(包括與任何未能付款或延遲付款有關者)。
「交易日」指於香港交易所透過接收及傳遞滬股交易通指令的系統進行交易的日子。
1.3 單數的使用包括複數,反之亦然。
1.4 凡提及:
(a) 「包括」、「例如」或「舉例而言」等字眼(在舉例時),有關字眼的涵義並不限於與該例子或同類例子有關的例子;
(b) 文件,均包括其任何修訂或代替本;而對文件所載任何詳細資料的任何提述(舉例而言,限制、費用、利率或還款安排)均指根據本行的銀行協議或另行協定的經修訂詳細資料;及
(c) 任何事宜,均包括其任何部分。
2. 應用
x補充文件補充,且不影響工銀澳門銀行條款、工銀澳門投資條款及你與本行協定的任何適用條款。本補充文件於你根據滬港通透過本行買賣滬股通證券的任何時間均適用。本補充文件與工銀澳門銀行條款或工銀澳門投資條款如有任何歧義,概以本補充文件為準。
3. 遵守適用規定及本行可能採取的步驟
3.1 任何滬股通證券交易須受適用規定所規限。
3.2 本行在接獲所有必要的指示、資金、財產及文件之前無需採取行動,但仍可如此行事。假如本行如此行事,本行有權就透過滬港通進行的任何滬股通證券交易採用本行按其酌情權認為必須或合宜的任何程序或規定,以遵守任何適用規定、本行的政策及/或市場慣例。假如本行不如此行事,或本行本著真誠作出或遺漏任何事情,則本行的權利不會受到影響。
3.3 假如你提供的任何指示並無或本行有合理理由相信其未必符合任何適用規定或本行的政策,本行可按其酌情權拒絕執行有關指示。所有有關行動及遺漏均對你有約束力。
4. 交收、貨幣兌換及指示
4.1 滬股交易通均以人民幣交易及交收,假如你於本行的戶口並無足夠的離岸人民幣以透過滬股交易通進行滬股通證券的任何買盤訂單或履行有關滬港通的其他付款責任,則你授權本行將你於本行的任何戶口中以另一種貨幣計值的任何資金兌換成離岸人民幣,以進行有關滬港通的交收。然而,假如於任何有關交收前並無任何有關資金(或有關資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無法兌換成足夠的離岸人民幣),則交收或會延遲及/或未能進行,而你未必可購買或轉讓相關的滬股通證券。
4.2 儘管工銀澳門投資條款有任何其他條文,如根據或就本補充文件或因本補充文件有必要將一種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則本行可能會本著真誠按本行合理認為適當的匯率自動進行有關的貨幣兌換而毋須事先通知你。你須就任何有關兌換產生的任何不足之數向本行作出彌償。
4.3 你放棄於任何司法管轄區以到期款項以外的其他貨幣支付任何款項的權利。假如本行收到以到期款項以外的其他貨幣計值的款項:
(a) 本行可於本行合理認為適當的日子及匯率將有關款項兌換為到期款項的貨幣而毋須事先通知你。本行或會扣減本行於兌換時產生的費用;及
(b) 你以到期款項的貨幣履行你的付款責任僅以兌換所得的到期款項的貨幣於扣減兌換費用後的款額為限。
4.4 你必須遵守與本補充文件及任何滬股交易通有關的一切適用的外匯管制法律及規定。
4.5 假如本行認為你的戶口於適用的截止時間(按本行不時通知你的時間)前並無足夠可動用的滬股通證券或本行因任何其他理由認為並無或可能並無遵守任何適用規定,則本行可按其酌情權拒絕你的賣盤訂單。你須就因任何並無或可能並無遵守交易前檢查及/或任何適用規定所產生的任何損失向本行作出彌償。
4.6 本行或會應香港聯交所及/或上交所的要求拒絕你的買盤或賣盤訂單。本行概不就你因任何有關香港聯交所及/或上交所的要求所產生的任何損失負責。
4.7 若本行因發生緊急情況(如香港聯交所與上交所之間的所有通訊聯系失靈或故障)而未能按你要求取消訂單,則若相關訂單已獲對盤及執行,你仍有責任履行你的交收義務。
4.8 本行不會就你因按你指示進行的任何交易所產生的任何損失負責。本行無法將任何交易平倉,而你亦應留意有關滬港通下滬股通證券的交收安排、交易前檢查規定以及對回轉交易的限制,有關限制可能影響你減輕你本身的錯誤交易的後果的能力。
5. 出售的授權
假如有以下情況,你授權本行出售或安排出售代表你持有的任何數量的滬股通證券:
(a) 本行直接或間接自上交所或其他滬股通機關收到指示,要求你出售及清算任何指定的滬股通證券;
(b) 本行認為你違反或可能違反任何適用規定;或
(c) 本行代表你持有該等滬股通證券的時間已超過本行不時通知你的規定期間。
6. 你須自行承擔根據滬港通進行的交易的風險
6.1 除非適用規定禁止本行免除或限制本行的責任或假如損失乃由於本行的嚴重疏忽、欺詐或蓄意不當行為所直接導致,否則本行毋須就本補充文件或任何滬股交易通(包括就提供、未能提供或未能正常運作任何滬港通相關服務、傳送任何電子付款轉賬出現延誤或錯誤、未能或延遲執行任何指示、任何通訊系統失靈或故障、延遲向你提供資金、你或你的授權人士的指示或任何未獲授權指示或本行任何其他作為或不作為)所產生的任何損失負責。
6.2 於適用規定容許的最大程度下,你須就本行不論直接或間接自你或源自你根據滬港通進行的滬股通證券交易產生的所有法律程序及/或稅項而合理產生的任何損失向本行作出彌償,並必須在要求時向本行作出付款。
6.3 為免生疑問,本第 6 條為工銀澳門銀行條款第 10 條(本行責任的限制)及第 11 條(你的彌償保證)以及本補充文件、工銀澳門投資條款、工銀澳門銀行條款或其他地方所載任何其他免除或限制本行責任及彌償保證的增補。
7. 其他事項
7.1 你同意簽署本行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文件及提供任何材料及/或資料,以讓本行履行於滬股通規則不時經更新、修訂及/或取替時其於本補充文件下可能成為必要的職責及義務。你若未能遵守本條文或會導致暫停向你提供滬港通服務。
7.2 本行保留權利根據工銀澳門銀行條款第 14 條(改變)向你作出書面通知,以改變本補充文件的任何條款。
7.3 除上文第 6 條外,本補充文件於終止工銀亞洲投資條款後自動終止。
7.4 除另有協定外,本補充文件及與你的滬港通有關的所有交易均受香港法律規管。你同意接受香港法院的非專屬司法管轄權。
8. 風險披露及確認
8.1 你確認你已閱讀並明白本補充文件附錄 1 所載的風險披露及其他資料,而你亦了解附錄 1 所載有關你的義務。
8.2 你確認你明白及已評估與滬港通有關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附錄 1 所載者),而你願意承擔該等風險。
8.3 你確認本行概不會就你因附錄 1 所載的任何風險或就根據滬港通進行交易的其他風險成為事實而所蒙受的任何損失負責。
8.4 你確認你必定遵守適用於你透過滬港通進行的滬股通證券交易的所有適用規定。
8.5 你確認並接納:
(a) 本補充文件並非旨在披露有關滬股交易通或一般證券交易的所有風險或其他重要考慮因素;
(b) 本補充文件並無修改任何適用規定(惟本補充文件所載及根據適用規定所允許者除外);
(c) 本補充文件並不構成任何商業、法律、稅務或會計意見,而你在透過滬港通進行任何交易前,應尋求獨立專業意見並自行進行研究及評估;及
(d) 除非你已全面了解相關交易的條款及風險(包括你可能蒙受損失的程度),否則你不應透過滬港通進行任何交易。
附錄 1:風險披露及其他資料
x附錄描述基於本行現時對適用規定及中國內地股票市場的理解而得出有關滬港通的部分主要風險因素。本行並無核實中國內地股票市場或規則的準確性。本附錄並非全面涵蓋亦無披露有關滬股交易通的所有風險及其他重要內容。你應確保你明白滬港通的性質,並且因應本身情況審慎考慮(並在必要時諮詢本身顧問)你是否適合買賣滬股通證券。是否買賣滬股通證券純屬你的個人決定,除非你已全面了解並願意承擔滬港通之相關風險,否則你不應買賣滬股通證券。
本行並不表示本附錄所載資料屬最新或完整,亦不負責不時作出更新。有關進一步資料,請參閱香港交易所網站、證監會網站及/或上交所網站適用於滬港通所不時公佈的資料及其他相關來源。如有任何疑問,你應尋求專業意見。
1. 設有交易前檢查
根據中國內地的規定,若投資者於其戶口內並無足夠可動用的滬股通證券,上交所可拒絕某項賣盤訂單。香港聯交所將於交易所參與者層面對所有滬股交易通的賣盤訂單施行類似的檢查,確保任何單一交易所參與者並無超售的情況發生(「交易前檢查」)。因此,你必須遵守由滬股通機關規定或本行通知你有關交易前檢查的任何規定。你亦必須確保你的戶口具有足夠的可動用滬股通證券以應付任何擬作出的賣盤訂單。
2. 交收安排
滬股交易通遵從於上交所上市的 A 股的交收週期。在滬股通證券的交收方面,中國結算將於發出訂單
(但未付款)的交易日當日(「T日」)自其參與者(包括作為結算參與者的香港結算)的證券戶口作出記賬或扣賬。除非本行同意先行撥資,否則有關該交易的資金交收將於T日後下一個交易日進行
(「T+1 日」)。
3. 滬股交易通的額度
相關政府或監管機構可能會視乎市況及準備程度、跨境資金流水平、市場穩定性及其他因素和考慮因素而不時對滬股通證券的交易施加額度。你應閱讀有關該等額度限制的相關詳情,包括額度限額、動用額度的水平、可用額度餘額及於香港聯交所網站公佈的相關限制及安排,以確保你擁有最新的資訊。
透過滬港通購買滬股通證券目前須受下文詳述的若干額度管制所規限。香港聯交所有絕對酌情權採取其認為必要或適合的一切有關行動、步驟或措施,以確保或促使遵守相關的額度規定或限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a) 限制或拒絕有關滬股交易通的買盤訂單;
(b) 暫停或限制取得或使用滬股交易通交易服務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及
(c) 修改滬股交易通的運作時間及相關安排。
因此,並不保證可成功透過滬港通作出有關滬股交易通的買盤訂單。總額度是根據一個由香港聯交所與上交所不時訂明的水平而釐定滬股交易通的資金流入的絕對數額的上限(「總額度」)。對於各交易日的每日額度是根據滬港通進行的跨境交易的淨買盤價值而設立的上限(「每日額度」)。總額度及/或每日額度可不時更改而毋須事先通知,而你應自行於香港交易所網站及香港交易所公佈的其他資料獲取最新資訊。
根據香港聯交所規則,投資者可在不論有否違反總額度或每日額度的情況下出售其滬股通證券。若因違反總額度或每日額度而暫停透過滬股交易通買入滬股通證券,本行將無法進行任何買盤訂單,而任何已提交但尚未執行的指示將不予受理。謹請注意,已獲接納的買盤訂單不會因每日額度用盡受影響,除非相關交易所參與者取消訂單,否則將維持在上交所的訂單紀錄內。
4. 即日平倉買賣的限制
中國內地 A 股市場不容許即日平倉買賣交易。若你於 T 日買入滬股通證券,你僅可於 T+1 日當日或之後賣出該等股份,而你因此將須承擔由 T 日至 T+1 日持有該等股份的市場風險。由於交易前檢查的規定,若你向本行發出出售你於 T 日買入的滬股通證券的指示,本行僅可於適用於 T+1 日的截止時間
(按本行不時所通知你的時間)或之後接納該等指示。
5. 交易方法及內幕交易可能的影響
於中國內地的滬股通證券交易現時涉及使用傳真機發出訂單,而有關訂單必須於擬進行交易當日早上 7
時 30 分(上海時間)前傳送。有關你的交易資料可能被為其本身利益進行交易接觸該資料的人士取得並使用。此外,交易安排在技術上未必可支援作查閱及餘額查詢,導致出現人為錯誤及/或瀆職的風險。
6. 客戶錯誤
x行不會就你因根據你的指示所進行的任何交易而蒙受的任何損失、損害或開支或相關損失、損害或開支負責。本行將無法平倉任何交易,而你應留意有關滬港通的滬股通證券的交收安排,包括但不限於可能影響減低任何錯誤交易相關後果能力的額度限制。
根據滬股通規則,一般禁止進行場外交易或轉移,惟若干例外情況(如交易所參與者與其客戶之間於有限情況下進行的轉移以修正錯誤交易)則除外。目前,並無有關獲許可進行的場交轉移的詳細規則或指引。此外,若香港聯交所有合理理由懷疑或相信交易所參與者可能濫用或可能經已濫用該修正安排以規避針對場外交易或轉移的禁令,則香港聯交所亦可暫停某特定交易所進行非交易轉移以修正錯誤交易的權利。本行並無義務進行任何場外交易以修正錯誤交易,但本行有絕對酌情權決定是否進行該等場交轉移。本行概不就因任何錯誤交易或任何拒絕進行轉移以修正錯誤交易所直接或間接引致的任何損失負責。
7. 權益披露
根據中國內地規定,若你持有或控制某間於中國內地交易所上市的中國內地公司(「中國內地上市公司」)的股份至某一相關滬股通機關可能不時訂明的若干水平,你必須於相關滬股通機關訂明的期間內披露該等權益,而你亦不得於相關滬股通機關訂明的期間內買賣該等股份。你必須按相關滬股通機關的規定披露任何有關你的持股量的重大變動。你有責任不時遵守由相關滬股通機關施加的任何權益披露規則,並就任何相關存檔作出安排。
8. 短線交易利潤規則
根據中國內地的規定,「短線交易利潤規則」規定,假如有以下情況,你需退還就買賣某間中國內地上市公司的滬股通證券的任何利潤:(a)你於中國內地上市公司的持股量超過相關滬股通機關不時訂明的水平;及(b)相關的出售交易於購買交易後的六個月內發生(反之亦然)。你(及只限你本人)須負責遵守中國內地有關「短線交易利潤規則」的適用規則。
9. 資金來源
雖然滬股交易通乃為香港及海外投資者而設,但未能確定中國內地公民投資者利用源自中國內地資金的投資者能否透過其離岸戶口進行滬股交易通交易。
10. 海外擁有權的限額
根據中國內地的規定,單一海外投資者獲准持有某間單一中國內地上市公司的股份數目訂有限額,而所有海外投資者於某間單一中國內地上市公司的合併持股量亦設有上限。該海外擁有權限額可按合計基準
(即同時涵蓋同一上市公司的內資及外資已發行股份,不論相關持股量是否透過滬股交易通、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制度或其他投資途徑而持有)應用。倘某間單一中國內地上市
公司的合計海外擁有權達至指定百分比,則香港交易所(或其相關附屬公司)將暫停接受任何透過滬港通進行的相關滬股通證券的買盤訂單,直至該上市公司的海外擁有權百分比回復至若干水平。
你有責任遵守適用規定不時施加的所有海外擁有權限額。當擁有權達至指定百分比時,你亦須向相關機關匯報。若本行得悉你已違反(或合理認為你於執行其他買盤訂單時有可能違反)任何海外擁有權限額,或若本行因此而被任何滬股通機關要求,則表示你授權本行出售任何滬股通證券,以確保遵守所有適用規定。然而,本行並無義務如此行事,而你不應依賴本行的有關行動以確保你遵守任何適用規定。
11. 合資格作滬股交易通的滬股通證券
根據規管上交所上市的證券規則(「上交所上市規則」),若任何上交所上市公司正處於終止上市程序,或其營運因財政或其他原因而出現異常,導致其存在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或投資者權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上交所上市公司將被實施風險警示,並須於風險警示板交易。 風險警示板可在毋須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出現任何變動。倘於計劃推行時合資格作滬港通交易的滬股通證券其後轉至風險警示板交易,則滬港通的投資者將僅獲准出售有關股份而不得再行購買股份。有關風險警示板的詳情,請參閱上交所上市規則及上交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暫行辦法。
12. 不會作場外轉移
除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證券交易服務公司、證券公司及經紀未必會提供任何與根據滬港通以任何其他形式交易的股份有關的場外服務。因此,本行不會提供任何該等服務。
13. 離岸人民幣匯率風險
與其他外幣類同,離岸人民幣的匯率可升可跌。並不保證人民幣不會貶值。
離岸人民幣的匯率將受(其中包括)中國內地中央政府不時實施的外匯管制(例如人民幣兌換成其他貨幣的現有限制)影響。若人民幣並非你的本國貨幣,則在投資滬股通證券時,你或需將你的本國貨幣兌換成人民幣,而在滬股通證券下的交易的任何人民幣付款,你亦可能需將人民幣兌換成你的本國貨幣。你將就此產生貨幣兌換費用(即買賣離岸人民幣時的差價),並須承受任何該等貨幣兌換的匯率波動風險,而有關風險或會對滬股通證券的市值有不利影響。
14. 兌換人民幣的限制
人民幣目前不能自由兌換,並且受限於中國內地中央政府的外匯管制及限制。透過澳門的銀行兌換人民幣或須受若干限制,包括對擬將某個人民幣金額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或將另一種貨幣兌換成人民幣的澳門居民設有任何每日兌換上限(如有)。
澳門或中國內地的相關機關可能擬或將頒佈可能與你於滬港通的投資相關的額外規則、法規及限制。你於買賣滬股通證券前應查閱最新的資料及詳情。
15. 滬股通證券的價格限制
滬股通證券受按上一個交易日的收市價的±10% 為基準的一般價格限制所規限(而於風險警示板交易的股票則為前收市價的±5%)。價格限制可不時更改。所有關於滬股通證券的訂單必須處於價限以內。任何價格超出價限的訂單均不獲上交所受理。
16. 動態價格檢查
為防止總額度及/或每日額度被濫用,香港聯交所將設立買盤訂單的動態。輸入價低於現有最佳競價
(或如無現有最佳競價,則為最新交易價;或如無現有最佳競價及最新成交價,則為前收市價)某個指定百分比的買盤訂單將不獲受理。
於開市集合競價時段,現有競價(或如無現有競價,則為前收市價)將用作價格檢查。動態價格檢查於每個交易日均予以應用,由開市集合競價時段開始前的五分鐘輸入時段至下午的連續競價時段結束為止。香港聯交所擬於滬港通初期將動態價格檢查訂為 3%。該價格檢查百分比可按時況不時調整。
17. 出售滬股通證券的限制
投資者不得使用透過滬港通購買的滬股通證券交收任何透過滬港通以外渠道作出的賣盤訂單。因此,透過滬港通購買的滬股通證券的市場規模可能有限及/或流通量較低(與透過其他渠道購買相同股份比較)。此外,你就滬股通證券收取的任何送股權益亦有限制。若該等送股權益屬特別滬股通證券形式,則其僅合資格透過滬港通出售(即不能由其他各方透過滬港通購買)。若該等送股權益並非屬特別滬股通證券形式,其將不符合滬港通交易資格。(即其僅可於中國內地的相關股票市場交易)。因此,以送股權益形式收取該等股份具有低(甚至沒有)流通量的風險。
若滬股通證券涉及零股,則不可透過滬港通購買。若有關涉及零股的滬股通證券的賣盤訂單與出售就該等滬股通證券所持的全部而非部分的零股有關,則可獲准出售該等滬股通證券。因此,透過滬港通購買涉及零碎部分的滬股通證券的市場規模可能有限及/或流通量較低。
18. 稅項
並不確定中國內地資本增益稅是否適用於滬股交易通。你需要為有關滬股通證券的任何稅項負全責,其中包括任何資本增益稅或其他中國內地稅項,並同意於要求時就本行有關你所持有、買賣或以其他方式處理的任何滬股通證券而可能產生的所有稅項向本行作出彌償。
19. 香港客戶證券及身份規則
作為一般規則,參與滬股交易通的投資者並不享有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其相關附屬法例所提供的全面保障。尤其是,由於透過滬港通交易的滬股通證券並非於香港聯交所上市或買賣,並將由非證監會持牌人士以託管人身份持有,故你將不會受客戶證券規則或客戶身份規則所保障。
20. 投資者賠償基金
買賣滬股通證券並不享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設立的投資賠償基金所提供的保障。因此,你需自行承擔買賣滬股通證券的風險。
21. 滬股通證券的擁有權
滬股通證券屬無證書證券,並由香港結算代其戶口持有人持有。根據滬股交易通,不會提供實物存入及提取服務。
你於滬股通證券的所有權或利益,以及有關權益(不論是法律、衡平法或其他而言)須受適用規定(包括與任何權益披露規定或海外股權限制有關的法律)所規限。此為複雜的法律範疇,你應尋求獨立專業意見。
22. 實益擁有人的戶口資料
基於交易前檢查的規定,必須向香港結算及/或相關中國內地機關披露賣盤訂單所涉及的滬股通證券的實益擁有人身份。客戶身份規則並不適用於滬股通證券(見上文第 19 段),因此,若你作為任何滬股通證券交易的主事人,你必須向本行提供本行所要求有關你的資料;而若你作為任何滬股通證券交易的代理人,你必須向本行提供本行所要求有關你的主事人的資料。在各種情況下,有關資料必須於本行提出要求後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提供。
23. 並無非自動對盤交易或大額交易
滬股交易通不設任何非自動對盤或大額交易。
24. 輪候優先次序
為與中國內地的現行慣例一致,若進行滬股交易通的投資者有意修改訂單,其必須首先取消原有訂單,然後再重新輸入新訂單。因此,原有訂單的輪候次序將不存在,且在受每日額度餘額及總額度餘額的限制所規限,任何其後輸入的訂單未必可於同一交易日作出填補。
25. 交易日的差別
滬港通運作初期,滬港通僅在(a)香港交易所及上交所各自開門供進行交易;及(b)香港及上海的銀行於進行相關款項交收日子有提供銀行服務時,滬港通方可作交易。倘任何相關交易所並無開門或若香港或上海的銀行並無開門作款項交收業務,則你將無法進行任何滬股交易通。你應留意滬港通運作的日子,並因應你本身的風險承受程度決定能否承擔滬股通證券於滬港通無法提供滬股交易通期間的價格波動風險。
26. 運作時間
香港聯交所有絕對酌情權不時釐定滬股通的運作時間,並將有絕對酌情權隨時及在毋須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更改滬港通的運作時間及安排(不論是臨時或其他性質)。本行並無任何義務通知你香港聯交所對於滬港通運作時間的任何有關決定。謹請你留意滬港通證券於滬港通未能進行滬股交易通期間價格波動風險。
27. 中國結算失責的風險
中國結算已設立風險管理框架及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及監察的措施。根據中國結算的一般規則,若中國結算(作為主中央交易對手方)失責,香港結算將按真誠透過可用的合法途徑及透過中國結算的清盤程序
(如適用)尋求向中國結算收回發行在外的滬股通證券及未償還款項。香港結算繼而會按相關滬股通機關規定按比例將所收回的滬股通證券及/或款項分配予結算參與者。雖然中國結算失責的可能性極低,但投資者在進行滬股交易通前應留意此項安排及可能有的風險承擔。
28. 香港結算失責的風險
x行根據本補充文件提供服務的能力須受香港結算能否妥為履行其義務所規限。香港結算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或未能或延遲履行其義務或會導致未能交收滬股通證券,或導致滬股通證券及/或與其有關的款項出現損失,而你可能因此蒙受損失。本行概不就任何該等損失負責。
29. 有關企業行為的公司公告
有關滬股通證券的任何企業行為乃由相關發行人透過上交所網站及四份官方認可報章(包括印刷本及其網站):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及證券日報發佈。香港結算亦會於中央結算系統記錄有關滬股通證券的所有企業行為,並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於公佈當日透過中央結算系統終端機通知其結算參與者有關詳情。進行滬股交易通的投資者可參閱上交所網站及相關報章,以瀏覽最近期的上市公司公告,或可參閱香港交易所的中國股票市場網頁或有關於上一個交易日發行的滬股通證券的企業行為。投資者應留意,上交所上市的發行人僅會以中文刊發企業文件,並不提供英文版本。
此外,根據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香港結算將盡力及時為結算參與者收取並派發有關滬股通證券的現金股息。在收到股息額後,香港結算將在實際操作允許的情況下,於同日向相關的結算參與者派發有關現金股息。
有別於香港有關香港聯交所上市股份的現有慣例,按照中國內地現時的市場慣例,進行滬股交易通的投資者無權委派代表或親身出席會議。
本行並無核實亦不保證有關企業行為的任何公司公告的準確性、可靠性或適時性,亦不會就因依賴有關公告所產生的任何錯誤、不確、延誤或遺漏或所採取的任何行動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不論
是侵權或合約或其他)。本行明確表示不會就關於任何公司公告的準確性或有關資料是否適合作任何用途的所有保證(不論明示或默示者)負責。
30. 配售股份
倘你自滬股通證券的發行人收到股份或其他類型證券作為權益,你應留意,在若干情下(例如:若該權益證券於上所上市但並非以人民幣買賣或若該權益證券並非於上交所上市)你未必可透過滬港通買賣該權益證券。
31. 與投資滬股通證券相關的一般市場風險
投資滬股通證券涉及特別的慮因素及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中國內地股票市場較高的價格波動性、監管及法律框架發展尚未成熟,以及經濟、社會及政治的不穩定性。
32. 警告及終止服務
x行或會應香港聯交所及/或上交所要求向你發出口頭或書面警告,以及在香港聯交所及/或上交所可能規定的期間終止向你提供滬股交易通服務。
33. 滬港通的嶄新性
滬港通是上交所與香港交易所為促進透過香港交易所進行滬股通證券的交易而共同推出的嶄新計劃。根據滬股交易通進行的滬股通證券交易須受所有適用規定所規限。適用規定的任何變動或會對滬股通證券的交易有不利影響。有關影響可能對你於滬股通證券的投資有不利影響。於最壞情況下,你可能損失你大部分於滬港通的滬股通證券投資。
(本補充文件之中英文本文義如有歧異,須以英文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