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长 安 大 学 文 件
长大法治〔2022〕187 号
关于印发《长安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长安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经校务会 2022 年 7 月 8日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安大学
2022 年 7 月 12 日
长安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提升合同管理水平,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与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承诺函、备忘录、确认函等具有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后果的其他文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订立合同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合同形式,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订确认书。不得以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订立合同。
第四条 订立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不得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学校及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管理部门,是指为预防学校管理过程中产生法律风险,经学校授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合
同管理制度,对合同起草、审查、订立、履行、归档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一系列行为进行规范管理的部门。主要包括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承办部门。
第七条 学校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是指统一指导学校合同管理相关事务的职能部门,即法治与法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法治办”),主要职责包括:
(一)统筹协调、指导学校合同管理工作;
(二)制定学校合同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
(三)审查、发布常用合同示范文本,必要时可提交学校相关会议审定;
(四)定期进行合同分类统计、建立合同总台账;
(五)指导处理合同纠纷;
(六)开展合同管理培训,提高学校合同管理工作水平;
(七)其他学校交办的合同管理专项事务。
第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是指根据职责范围归口管理相应类型合同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归口管理合同的具体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
(二)制定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常用合同示范文本,并报综合管理部门审查、发布;
(三)组织或者参与、指导重要、重大合同谈判、起草;
(四)根据职能职责对合同进行审核;
(五)监督、检查、评估合同的签订、履行、管理等情况;
(六)参与处理合同纠纷;
(七)统计归口管理的合同年度数据,建立合同台账,及时、完整将合同归档。
第九条 合同承办部门是指发起订立或负责履行合同的二级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所承办合同的可行性分析论证(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承担单位职责范围及负责人的履行能力、履行条件、诚信等方面)和合同对方主体资格和当事人的资信调查;
(二)负责合同谈判、起草,并按照要求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负责涉外合同的外文版本翻译工作;
(三)负责具体合同执行,跟踪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向学校汇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收集保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
(四)负责处理合同纠纷,收集整理相关材料;
(五)及时将签订并生效的合同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及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内控建设办公室负责学校经济活动及管理过程中的合同管理有关内控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合同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及职责范围内的合同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认真履行审核、审查、监管等职责。各部门具体承办人为合同管理直接
责任人,具体负责动态监管合同的协商、拟定、报批和履行等事项和职责。
第三章 合同类型及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学校合同类型及归口管理部门主要有:
(一)采购类合同,是指为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所订立的合同,原则上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归口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具体包括:
1.宣传部(新闻宣传中心)/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涉及校级各类官方媒体平台建设管理和运维工作、校园文化创建宣传工作的合同;
2.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负责归口管理学生宿舍家具、用品采购及与修缮工程相关的合同;
3.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归口管理家具采购和与学校校名、校誉、校徽及域名等无形资产相关的合同;
4.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归口管理仪器设备、实验材料采购合同及与实验室、交通馆、地学馆及太白实习基地、梁山实习基地及、渭水试验基地、现代工程训练中心的修缮工程有关的合同;
5.信息与网络管理处(教育技术与网络中心)负责归口管理信息化建设及服务、软件开发、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的采购及运维合同;
6.后勤管理处负责归口管理校园环境绿化改造、200 万元以
下除实验室外的修缮工程、能源设备的采购与维修及与餐饮、后勤保障物资及服务有关的合同;
7.保卫处负责归口管理消防、安防及校园交通秩序项目及其相关的合同;
8.基建处(南校区住宅建设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和大于 200 万元(不含 200 万元)除实验室外的修缮工程及有关的采购合同,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改造提升工程及其有关的合同;
9.图书馆负责归口管理图书资料、数字资源采购合同;
10.工会负责归口管理学校教职工福利采购合同;
11.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除已有归口管理部门的合同外的其他通过学校竞价采购平台采购所订立的合同;
12.国际教育学院/国际学生工作处负责归口管理来华留学生管理服务相关的宿舍家具、用品采购、修缮工程等合同;
13.其他采购合同,由需求部门作为承办部门,涉及经费支出的,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归口管理;不涉及经费支出的,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
以上所列归口管理部门的业务管理范围因学校机构调整发生变化或未尽项目,以学校公布的机构职责为准。
(二)科研类合同,是指对外进行科研合作所订立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外协外购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等合同,由科学研究院负责归口管理。
(三)对外合作类协议
1.战略合作类协议,是指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等签订的战略、框架、全面性合作协议,涉及内容广,合作层次高,合作模式具有开拓性,由发展规划处负责归口管理。
2.专项合作类协议,是指与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就某一领域或某一专项事务订立的合作协议,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归口管理。
3.原则上不签署无实质性内容的合作协议,各二级单位不得以自身名义对外签订合作协议。对外合作协议履行过程管理应按照学校相关办法执行。
(四)教育培养类合同,是指涉及人才培养、办班培训、实习实训、招生宣传等与教育教学活动相关的合同。
1.教务处负责归口管理涉及全日制本科生教育培养的合同;
2.招生就业处负责归口管理涉及全日制本科招生、学生就业的合同;
3.研究生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涉及研究生教育、研究生招生的合同;
4.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涉及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合同;
5.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归口管理学历继续教育培养(函授、自考)的合同;
6.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负责归口管理涉及与国
(境)外机构合作、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的合同;
7.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归口管理与来华留学项目相关的合同;
8.基础教育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基础教育类相关的合同。
(五)金融服务类合同,是指投资融资、储蓄、信贷、结算、商业保险等合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归口管理。
(六)捐赠类合同,是指学校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的财产捐赠所订立的合同,以及学校对外捐赠所订立的合同,由社会合作处负责归口管理。
(七)房屋出租(借)类合同,是指出租、出借学校公有房所订立的合同,由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
(八)实验服务类合同,是指利用学校实验仪器设备、场地、人员等对外进行有偿服务所订立的合同,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归口管理。
(九)涉及人事劳动关系的合同由人事处负责归口管理,涉及高层次人才引进的聘用聘任等合同由高层次人才办负责归口管理。
(十)其他合同,由法治办负责归口管理。
第十三条 合同内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根据合同性质或主要权利义务确定归口管理部门;不能确定的,由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协商确定;经协商仍不能确定的,由综合管理部门报请学校领导通过专题会议形式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合同按照性质、重要程度和合同金额大小,分为一般合同、重要合同和重大合同。
一般合同是指法律关系简单、合同金额在 20 万元(不含 20万元)以下的合同;
重要合同是指法律关系简单、合同金额在 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100 万元以下(不含 100 万元)且不涉及重大合同所列情形的合同;
重大合同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
(一)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合同;
(二)合同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各类型合同(不含涉及人事、劳动关系的合同及高层次人才引进的聘用聘任合同)及价值评估在 100 万以上的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合同;
(三)各类战略合作协议;
(四)涉及校名、校誉、校徽使用的合同;
(五)涉及学历学位教育、非学历教育或者与国(境)外机构合作的教育培养类合同;
(六)涉外合同,即与国(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合同;
(七)其他法律关系复杂、可能存在较大法律风险、涉及学校重大利益或对学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四章 合同的谈判与起草
第十五条 合同起草前,合同承办部门应按照依法合规、等
价有偿、公平互利的原则,从维护学校利益出发,就合同内容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充分谈判、协商。采购类合同的谈判与起草按照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于影响重大、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根据需要聘请相应的校外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合同承办部门在谈判、协商过程中,应对谈判相对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资质、资信状况、履约能力以及代理人的身份信息、代理权限等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 经充分沟通并协商一致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根据谈判结果与合同相对人共同起草合同文本。合同原则上应当采用中文文本,涉外合同的外文文本应与中文文本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及其数量、质量;
(三)价款或者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双方权利义务;
(六)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或者赔偿的计算方法等);
(七)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二十条 国家或行业有合同标准文本的,应当优先选用,但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或专用条款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没有标准文本且学校已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适用学校合同示范文本。
采用格式合同文本或合同相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对该合同文本的完整性、权利义务对等性及履约条件可操作性等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及修改。
第五章 合同的审查与订立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得签订具有担保性质的合同,未经批准不得签订投资合同和借贷合同,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二条 合同订立前应按照如下流程对合同文本、可行性及合同相对方进行审查:
(一)合同承办部门完成内部审查;
(二)合同承办部门将审查后的文本提交至归口管理部门 审核,合同内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应当将合同送交相关部门、单位会审会签。
(三)归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审核后,将拟签订的合同文本提交至学校内控建设办公室审查(不含涉及人事劳动关系及高层次人才引进的聘用聘任合同);
(四)内控建设办公室审查通过后,一般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赋予合同编号并用印;重要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提交至分管校领导审批通过后,赋予合同编号并用印;重大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提交至法治办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后,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分
管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赋予合同编号并用印。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合同订立前须经过学校相关会议审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或招投标等其它程序的,应先履行相应程序经审查后再签订合同。
第二十四条 合同承办部门内部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资质、经营范围、履约能力等相关情况;
(二)合同相对人委托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等情况;
(三)合同标的是否真实、可行,项目负责人是否具有相应承办能力;
(四)合同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
(五)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对等;
(六)合同经费是否落实。
第二十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订立的依据是否存在,经费是否落实;
(二)合同约定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文件或者谈判结果相符;
(三)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或者学校规定;
(四)是否采用示范文本或示范文本的主要条款;
(五)是否属于重要合同、重大合同;
第二十六条 内控建设办公室的审查主要包括:合同的立项情况、合同内容、资金结算及付款方式是否合理等。
第二十七条 法治办对重大合同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是否适格、法律关系是否明确;
(二)合同必要条款是否完备,文本是否规范;
(三)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四)合同设立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是否存在对学校明显不利情形;
(五)合同订立是否符合程序要求;
(六)合同是否存在其他法律风险;
(七)其他对合同有重大影响的因素。
第二十八条 合同送交审核时,承办部门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重要、重大合同送交审查时,原则上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拟定的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二)与合同订立有关的会议纪要、文件、批示等;
(三)招投标文件、开标评标记录(谈判记录)、中标通知书等;
(四)合同相对人主体资格、资质、信誉、履约能力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五)涉外合同还须提供中、外文文本;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法治办应当出具明确的审核审查意见。提出的修改意见或者整改要求,承办部门应当采纳,并与合同相对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合同文本,重新提交审核审查。合同承办部门与法治办意见不一致,不同意修改合同文本的,应当书面明确说明理由,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决定是否签署,并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合同用印时,应由归口管理部门将审核通过的合同文本提交学校印章管理部门用印,送印人应当对审批文本与用印文本的一致性承担直接责任。印章管理部门用印时应对审批流程是否完整、合同名称、合同编号、签订日期等要素是否一致、完备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三十一条 必须经过招标的项目,应当按照如下程序对招标文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一)合同承办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及采购招标管理部门按职责对招标文件及相关材料完成审查、审核;
(二)涉及重大合同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在招标前将招标文件及相关材料提交法治办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未经审查的,采购招标管理部门不予安排招标工作。
(三)签订合同时,采购招标管理部门应对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内容对合同内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私自更换合同文本或对合同条款做重大调整的,按照招投标管理的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采购招标部门在招标项目的合同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合同承办部门起草须经招标程序项目的招标文件;
(二)负责指导、督促重大合同的合同承办部门将招标程序的材料送法治办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三)负责指导、监督归口管理部门审核中标单位的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等相关事项;
(四)负责审核经招标程序项目的拟签订合同文本与招标文件所附合同文本的一致性。
第三十三条 必须经过投标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科研项目、教育培养类项目等),在投标前,应当按照如下程序对投标文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一)合同承办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按职责对投标文件及相关材料完成审查、审核(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承担单位职责范围及负责人的履行能力、履行条件、诚信等方面);
(二)重大合同或涉及核心技术科研项目的投标文件应在上述审查、审核后提交至法治办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第三十四条 合同承办人在合同洽谈、签订、履行及纠纷处理过程中发生工作变动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确定新的合同承办人。原承办人与继任者之间应办理合同管理事务的书面交接手续,
不得因此中断该合同的相关衔接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审查流程均应以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审查、审核签字人,一般、重要合同各审查环节的审查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三个工作日,重大合同各审查环节的审查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五个工作日。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对审查时限及合同签订时间另有规定的,应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协调处理。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及解除
第三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承办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全面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实时监控合同履行过程,对合同履行相关重要事实进行书面记录,并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往来函件、文件及材料。
第三十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过程动态跟踪管理制度,监督和协助合同承办部门依法履行合同,协助解决合同履行中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合同履行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一)合同签订的基础条件(是指合同立项依据、法律依据、政策基础或预算构成等足以影响合同签订与否的重要因素)已经发生变化的;
(二)合同相对方要求变更合同主体或合同条款的;
(三)合同相对方对合同的成立及有效性提出明显质疑的;
(四)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法或拒绝履行合同,要求解除合同的;
(五)合同一方当事人发生违约行为,或有合理的理由认为其将发生违约行为的;
(六)发现合同显失公平或者对内容有重大误解,可能严重影响学校利益的;
(七)合同相对方有欺诈行为,损害学校利益的;
(八)合同相对方经营情况恶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或合同相对方可能出现被撤销、吊销等导致其主体资格灭失或者重大变化的;
(九)发生不可抗力明显影响合同履行的;
(十)发生其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可能损害学校利益情形的;
(十一)合同履行发生其他争议的。
第四十条 合同承办人应在发现履行异常情况后及时向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汇报,并将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向合同相对方发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之前,应提交法治办进行审查,必要时可根据法律事务相关管理办法对外委托法律顾问进行专项咨询。
第四十一条 合同执行中发现合同中有约定不明确的,承办人应告知合同承办部门,及时协商订立补充协议,或积极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第四十二条 合同各方协商一致补充、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及时订立书面协议。补充、变更的合同或解除合同的文书应执行原合同的审批流程。
第四十三条 涉及经费支出的合同学校财务主管部门应当审查合同的付款时间节点、是否重复付款等相关内容,发生补充、变更或纠纷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通知归口管理部门,并向学校财务主管部门报告并申请暂停、暂缓支付。
第四十四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报告合同履行情况及结果。每年 12 月底,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向归口管理部门报告当年合同履行情况及结果。
第七章 合同的归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合同信息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学校内部信息。
第四十六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将签订后的合同上传合同管理信息化平台进行备案,并将纸质版合同分别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和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合同管理基本台账,每年按要求向综合管理部门报送合同年度数据,并做好合同的归档工作。
第四十七条 合同档案应当包括本年度签订的全部合同及合同立项、谈判、招投标、审批等材料,由归口管理部门整理归档;涉及合同变更及处理合同纠纷的协商记录(包括过程性材料、往
来函件等)、解决方案或者仲裁、诉讼等材料,由合同承办部门整理归档。
第八章 合同纠纷及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合同承办部门是处理合同纠纷的第一责任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及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并积极协助。
第四十九条 发生合同纠纷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当与合同相对方积极协商,并保存好往来函件、会议记录、电话录音等材料。
第五十条 能够协商一致的,应当将解决方案报归口管理部门及法治办审查、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不能协商一致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组织合同承办部门研究提出解决方案,经法治办审查、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涉法涉诉类纠纷应当按照学校法律事务相关规定采取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妥善解决,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涉及经费支出的合同纠纷发生以后,合同承办单位既没有向归口管理部门及时汇报,也没有向学校财务主管部门报告并申请暂停、暂缓支付,给学校带来较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失职、渎职等责任。
第五十二条 合同管理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管理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因故意、重大过失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职责对合同审查、审核、管理、承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承办人及有关工作人员追责:
(一)未经授权、超越授权范围或者滥用代理权擅自对外订立合同,导致学校利益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或者虚构事实订立合同的;
(三)违反项目经费支出预算或者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学校财经制度订立合同的;
(四)未按相关规定提交审查、报批、备案,擅自对外订立合同给学校造成利益损失的;
(五)在谈判、签订、履行合同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学校利益遭受损失的;
(六)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学校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与他人恶意串通,或者利用合同谋取私利,损害学校合法权益的;
(八)遗失、篡改、擅自更换或者擅自销毁合同及相关文件,导致学校利益遭受损失的;
(九)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泄露合同所涉及秘密信息的;
(十)未及时妥善处理合同纠纷,或者擅自放弃权利,导致学校利益遭受损失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对履行本办法第五章之规定审查、审核职责不力以及存在本办法第五十六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
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五十四条 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和管理中失职失责并造成后果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或退休,都应严格追究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学校合同管理相关事宜应以本办法为准,其他合同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应当对照本办法修订、调整。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法治办负责解释。
附件:1.长安大学合同管理体系
2.长安大学合同类型、归口管理部门及重要、重大合同标准
3.长安大学合同审查签订流程
4.长安大学合同编号规则
附件1
长安大学合同管理系统
法治与法务办公室
宣传部(新闻宣传中心)/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发展规划
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招生就业处、长安大学科学研究院、人事处、高层次人才工作、计财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信息与网络管理处(教育技术与网络中心)、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社会合作处、后勤管理处(后勤保障与服务中心)、保卫处、基建处、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图书馆、
工会、基础教育办公室、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国际教育学院/国际学生工作处、继续教育学院等
……合 同 承 办 部 门……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综 合 管 理 部 门
- 22 -
附件2
长安大学合同类型及归口管理部门
合同类型 | 归口管理部门 | |
采购类 | 涉及校级各类官方媒体平台建设管理和运维工作、校 园文化创建宣传工作的合同 | 宣传部(新闻宣传中心)/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办 公室 |
学生宿舍家具、用品采购及修缮工程相关的合同 | 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 | |
家具采购和与学校校名、校誉、校徽及域名等无形资产相关的合同 | 国有资产管理处 | |
仪器设备、实验材料采购合同及与实验室、交通馆、 地学馆及太白实习基地、梁山实习基地及、渭水试验基地、现代工程训练中心的修缮工程有关的合同 |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 |
信息化建设及服务、软件开发、网络基础设施等项目 的采购及运维合同 | ||
校园环境绿化改造、200 万元以下除实验室外的修缮 工程、能源设备的采购与维修及与餐饮、后勤保障物资及服务有关的合同 | 后勤管理处 | |
消防、安防及校园交通秩序项目及其相关的合同 | 保卫处 | |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和 200 万元以上除实验室外的修缮 工程及有关的采购合同,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改造提 | 基建处(南校区住宅建设办公室) |
升工程及其有关的合同 | |||
图书资料、数字资源采购合同 | 图书馆 | ||
除已有归口管理部门的合同外的其他通过学校竞价采购平台采购所订立的合同 |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 | ||
学校教职工福利采购合同 | 工会 | ||
除已有归口管理部门的合同外的其他通过学校竞价 采购平台采购所订立的合同 |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 | ||
来华留学生管理服务相关的宿舍家具、用品采购、修 缮工程等合同 | 国际教育学院/国际学生工作处 | ||
其他涉及部门业务的采购类合同 | 计划财务处(涉及经费支出的) | ||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不涉及经费支出的) | |||
科研类 | 对外进行科研合作所订立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 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外协外购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等合同 | 长安大学科学研究院 | |
对外合作类 | 战略合作 类 | 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等签订的战略、框架、全面性合作协议 | 发展规划处 |
专项合作 | 与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就某一领域或某一专项事务订立的合作协议 | 相关职能部门 | |
教育 | 涉及全日制本科生教育的合同 | 教务处 |
培养类 | 涉及研究生教育、研究生招生的合同 | 研究生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
涉及全日制本科招生、学生就业的合同 | 招生就业处 | |
涉及非学历教育继续教育的合同 | 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 | |
涉及学历继续教育培训(函授、自考)的合同 | 继续教育学院 | |
涉及与国(境)外机构合作、国(境)外学习交流项 目的合同 |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 | |
来华留学项目相关的合同 | 国际教育学院 | |
基础教育类相关的合同 | 基础教育办公室 | |
金融 服务类 | 投资融资、储蓄、信贷、结算、商业保险等合同 | 计划财务处 |
捐赠类 | 学校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的财产捐赠所订立的合同,以及学校对外捐赠所订立的合同 | 社会合作处 |
房屋 出租(借)类 | 出租、出借学校公有房所订立的合同 | 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 |
实验服务类 | 利用学校实验仪器设备、场地、人员对外进行有偿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
人事聘用类 | 涉及人事、劳动关系的合同 | 人事处 |
涉及高层次人才引进的聘用聘任等合同 | 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 | |
其他合同 | 法治办 |
长安大学一般合同、重要合同及重大合同标准
合同分类 | ||
重要合同 | 重大合同 | |
(1) 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合同; | ||
(2) 合同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各类型合同(不含涉及人事、劳动关 | ||
系的合同及高层次人才引进的聘用聘任合同)及价值评估在 100 万以上 | ||
一般合同是指法律关系简 单、标的金额在 20 万元(不 含 20 万元)以下的合同 | 法律关系简单、标的金额在 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 100 万元以下(不含 100 万元)且不涉及重大合同所列情形 的合同 | 的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合同; (3) 各类战略合作协议; (4) 涉及校名、校誉、校徽使用的合同; (5) 涉及学历学位教育、非学历教育或者与国(境)外机构合作的教育培养类合同; (6) 涉外合同,即与国(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合 |
同; | ||
(7) 其他法律关系复杂、可能存在较大法律风险、涉及学校重大利益 | ||
或对学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
附件 3
签
签
签
长安大学合同审查签订流程
合同类型 | 承办部门 | 归口管理部门 | 内控建设办 公 室 | 综合管理部门 | 分管校领导 | 党委常委会校 务 会 其他专项会议 | 归口管理部 门 | 印章管理部门 | |
经办人 | 负责人 | 法治办 | 校 办科研院 | ||||||
拟定 审查 | 审核 会审会签 (涉及部门) | 审查 (除人事 劳动及高层次人才引进等) | 根据学 校业务 审管理相 关规定 定执行 | 赋予合同编号 | 用印 | ||||
重要合同 | 拟定 审查 | 审核 会审会签 (涉及部门) | 审查 (除人事 劳动及高层次人才引进等) | 审批 | 根据学 校业务 审管理相 关规定 定执行 | 赋予合同编号 | 用印 | ||
重大合同 | 拟定 审查 | 审核 会审会签 (涉及部门) | 审查 (除人事 劳动及高层次人才引进等) | 合法合规性审查 | 审批 | 根据学 校业务 审管理相 关规定 定执行 | 赋予合同编号 | 用印 |
附件 4
长安大学合同编号规则
根据《长安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要求,现将拟签订合同的编号规则通知如下:
一、合同编号规则
第一部分 | 第二部分 | 第三部分 | 第四部分 |
合同类别代码 | 归口管理部门简称 | 合同签订日期 | 当日签订序号 |
所有拟签订的合同的编号均由合同类别代码+归口管理部门简称+合同签订日期+当日签订序号四部分的排列方式共计 14 位组成。具体编号规则如下:第一部分为合同类别代码,例如采购类统一为“01”;第二部分为归口管理部门简称,例如基建处(南校区住宅建设办公室)为“JJ”;第三部分为签订日期,例如 20220601;第四部分为当日签订序号,按照部门内部顺序编排,自“01”起始。如下图所示:
X1 | X2 | X3 | X4 | X5 | X6 | X7 | X8 | X9 | X10 | X11 | X12 | X13 | X14 |
合同类别代码 | 归口管理部门简称 | 合同签订日期 | 当日签订序号 |
示例:基建处(南校区住宅建设办公室)于 2022 年 6 月 1日签订的采购类合同编号为:01JJ2022060101、01JJ2022060102等。
二、合同类别代码、归口管理部门简称
同类别 | 采购类 | 科研类 | 对外作类 | 教育培训类 | 金融服务类 | 捐赠类 | 房屋出租出借类 | 实验服务类 | 人事聘用类 | 其他 同 |
代码 | 01 | 02 | 03 | 04 | 05 | 06 | 07 | 08 | 09 | 10 |
归口管理部门/合同类型 | 简称 | 归口管理部门/合同类型 | 简称 |
宣传部(新闻宣传中心)/网络文化 建设与管理办公室 | XC | 信息与网络管理处 (教育技术与网络中心) | XW |
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 | XG | 国际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 | GJ |
发展规划处 | GH | 社会作处 | SH |
专项作类协议 | HZ | 后勤管理处 (后勤保障与服务中心) | HQ |
教务处 | JW | 保卫处 | BW |
研究生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 YJ | 基建处 (南校区住宅建设办公室) | JJ |
招生就业处 | ZS | 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 (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 | JP |
科学研究院 | KY |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 | CZ |
人事处 | RS | 法治与法务办公室 | FZ |
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 | RC | 图书馆 | TS |
计划财务处 | CW | 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 | ZC |
国有资产管理处 | GZ | 国际教育学院/国际学生工作处 | GX |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 SG | 继续教育学院 | JX |
工会 | GH | 基础教育办公室 | JC |
其他 | QT |
- 29 -
抄送:校党委常委、校党政领导、校长助理。
长安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2 年 7 月 1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