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國立臺灣大學辦理
教育部「學海築夢」─
獎助大專校院海外專業實習計畫
年度計畫
計畫名稱:
計畫主持人:
參與人員:
國立臺灣大學辦理年度教育部「學海築夢」─
獎助大專校院海外專業實習計畫行政契約書
甲方:國立臺灣大學
乙方:教育部「學海築夢」-獎助大專校院海外專業實習計畫獲獎生本校 系(所) 君。
丙方:教育部「學海築夢」-獎助大專校院海外專業實習計畫主持人本校 系(所) 老師。
茲經甲、乙、丙三方協議,由甲方依「教育部『學海築夢』─獎助大專校院海外專業實習計畫」錄取人員,補助乙方於民國 年 月 日前往 (國名) 城市 學校(機構)實習,並補助丙方陪同乙方前往實習國之來回機票及生活費。經議定條件如下,並同意本契約所附之其他文件,及現在或將來所訂定(修正)之一切有關出國研修規定,均屬本契約之內容:
壹、三方履行權利義務及期間:
自乙方錄取教育部「學海築夢」─獎助大專校院海外專業實習計畫時起,至其完成專業實習返國為止。
貳、出國以前:
第 一 條 乙方應於出國前與甲方簽訂契約,至遲於 111年 10月31日前辦妥出國手續,並啟程出國實習,逾期未簽約或未出國者視為放棄。
第 二 條 丙方應於乙方出國實習2星期前,至「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網站」登錄乙方基本資料。
第 三 條 海外專業實習計畫所提之實習領域不得變更。惟於出國實習前,能由丙方提出具體說明並報經教育部審查同意,得轉換其實習國別、實習機構1次,經核定後不得再次變更。如未經同意任意變更者,喪失受獎資格,甲方即追償已領獎助金,並繳還教育部。
第 四 條 海外專業實習計畫所提之預定實習人數,不得變更。未經同意任意變更者,喪失受獎助資格,甲方即追償已領獎助金,並繳還教育部。
第 五 條 乙、丙方所登錄及繳交之文件,如有虛偽不實或不合申請資格條件情事,由甲方追償乙、丙方已領取獎助金並將全額獎助款繳還教育部。
第 六 條 甲方應於乙方出國前核撥獎助經費,如選送生或計畫主持人於簽訂行政契約書前已出國者,於返國後30日內簽訂行政契約書後使得核撥。
第 七 條 乙、丙方入出境許可、護照與與實習國簽證之申請應自行辦理。
第 八 條 生活費之編列原則依教育部「公費留學生請領公費項目及支給數額一覽表」,來回機票之編列以各航空公司經濟艙票價為原則。
參、實習期間:
第 九 條 乙方若因參加海外專業習計畫而衍生學分抵免等問題,導致未能如期畢業,願自負全責。
第 十 條 乙方非因不可抗拒等重大事故,不得無故中斷海外專業實習,如有違反,於在校期間(含就讀碩、博士班之在學期間)不得申請相關之海外實習計畫。
第 十一 條 乙方如未遵照辦理或因擅自中斷實習,應於甲方通知發文起30
日內繳回全數獎助金,乙方及其保證人同意承擔法律上民、刑
事責任,絕無異議。
肆、返國以後:
第 十二 條 乙方應於海外實習期限屆滿後60日內返國,並於次一學期返回甲方註冊就讀。接續學業並應取得學位。乙方返校就讀時應同時填具返國報到單,由甲方存查;乙方返國就讀取得學位時甲方應函報教育部備查。
第 十三 條 乙方海外實習結束返國後,應於15日內檢具與海外實習相關之機票證明、其他單據,依甲方經費核銷作業流程辦理核銷。
第 十四 條 海外實習結束後1個月內,乙、丙方應分別上傳出國研修心得報告以及計畫成果報告至教育部「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網站」備查,並提交電子檔供甲方存查,亦須參與甲方辦理之說明會分享經驗與心得。
x、追償獎助金及保證事項:
第 十五 條 乙方因違反本契約規定,有應償還公費情事者(包括現在及未來所訂定、修正者),甲方得通知乙方償還公費。乙方並不得再報考或申請政府舉辦之各類留學獎學金甄選及申辦留學貸款。
第 十六 條 保證人所負保證責任之期限,至乙方依本契約規定履行返國完成攻讀學位義務期滿日止。
陸、其他:
第 十七 條 乙方出國留學前因案在司法機關偵審中者,甲方得停止其獎助留學生資格,俟停止原因消滅,並經乙方檢具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確定證明書向甲方申請,始得恢復其原有獎助留學生資格,乙方並應自甲方核可後1年內辦妥出國留學;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者,喪失原有獎助留學生資格。依前項規定經喪失獎助留學生資格者,其已領之公費應於接獲甲方追償通知後90日內償還,逾期不履行者,依本契約有關追償公費之約定辦理。
第 十八 條 乙方在國外留學期間,有違反國家法令或嚴重損及國家利益之言行,或觸犯刑案經本國或外國司法機關判處有期徒刑確定,經甲方查證屬實者,甲方即停止發給第十九條所列各項費用,乙方並應於甲方通知發文日起90日內返國履行與其所領公費相同期間之服務義務,或償還已領取之一切費用,逾期不履行者,依本契約有關追償公費之約定辦理。乙方並喪失獎助留學生資格。
第 十九 條 乙方原在國內另具其他公費生或軍公教人員身分者,除應遵守本契約之各項規定外,並須遵守其原提供公費之單位或其服務單位之有關規定。
第 二十 條 x契約未規定之獎助公費事項,依行政程序法、考試簡章及相關法令辦理,甲方亦得函報教育部提請公費留學委員會決議後通知乙、丙方共同遵行。
第 二十一 條 x契約一式五份,甲方收執二份,乙、丙方及保證人各收執
一份。
甲 方: 國立臺灣大學 代表人:
地 址:101617 臺北市xxx路4段1號
乙 方(學生): 簽名蓋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 址:
xxxxx: 簽名蓋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 址:
丙方(計畫主持人): 簽名xx:
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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