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I接口)
编号:V-APISTORE-000698652
信 息 服 务 合 同
(API接口)
甲方: |
水木品格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乙方: |
上海加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签订地点: 上海市
甲 方: |
水木品格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地 址: |
xxxxxxxxxxxxxx00x0000 |
电 话: |
13681478756 |
联系人: |
吴路 |
手 机: |
13681478756 |
乙 方: |
xxxxxxxxxxxx |
x x: |
xxxxxxx0000x000 |
电 话: |
021-61984561/021-60662299 |
联系人: |
xxx |
手 机: |
18621966689 |
开户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支行 |
账 号: |
31050163360000001942 |
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信用管理规范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信息服务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合作模式
甲方因开展合法合规业务,为了避免虚假主体(包括自然人主体和法人主体,下同)信息可能给甲方或甲方用户或社会带来损害,依法需要对甲方用户或甲方内部人员或有关交易和交往利害关系主体(以下统称“信息主体”)向甲方提交的主体证件信息和有关信息进行识别,甲方在充分且合法获得信息主体授权后将信息主体所提交证件载明信息通过接口方式提交给乙方,乙方通过网络将信息传递给权威数据源进行识别并将得出最终结果传递给甲方,xxxx该等传递服务向甲方收取服务费用。
服务要求:
1、甲方承诺并保证在其向乙方提交需要进行识别主体的信息前,均已经通过合法有效方式或手段得到信息主体的充分授权并告知信息主体授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且该授权允许甲方在除甲方外的其他机构可以进行相关信息的查询,该信息主体的授权范围能够满足甲方的识别行为和对其信息的合法、合理使用的范围。
2、信息主体的授权应当以书面方式做出,书面方式包括能够确认身份的电子邮件、网页操作和其他通讯工具记录等。视频、录音等授权资料可以作为辅助。甲方采用格式条款方式获取信息主体授权的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重要条款进行特别强调处理。
3、如甲方提交的授权记录不符、伪造或涂改的,乙方有权拒绝向甲方提供查询服务,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4、乙方仅就甲方提交主体信息做识别应答,信息内容与提交主体的是否相符由甲方负责掌握和判断。
5、甲方使用识别结果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的原则,严格按照信息主体授权的范围使用。
6、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服务接口对外开放公开提供类似本协议的服务,不得就乙方提供的识别结果进行任何形式和意义上的贩卖。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使用乙方名称、业务介绍、标识、商标、知识产权等信息进行任何目的的宣传,亦不得将彼此合作关系、合作产品、合作形式、合作期限等信息直接或间接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披露、泄露。
7、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信息及产品服务仅限甲方及其终端用户对此享有使用权,但该使用权不包括再销售/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或授权/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等除甲方及甲方终端用户自用外的其他情形。
8、乙方对其服务类型及对应内容享有定义和解释权。
三、价格标准、付费及对账方式
1、经甲、乙双方商议,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按产品使用次数进行扣除费用。
2、付费方式:
自协议签署之日起,甲方在 5 个工作日内首次账户充值金额1350元。使用乙方提供的身份验证产品,使用次数为5000次;
3、乙方银行账户信息
银行账户
银行开户名称:上海加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银行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支行
银行账号:31050163360000001942
4、甲方在成功使用乙方业务之后按照约定价格标准进行实时扣费,如账户内余额低于 1000 次时,乙方应通过邮箱或电话等方式通知甲方,如账户内余额为零或余额不足抵扣此次消费,查询端口关闭,甲方续充值后方可再次使用。
5、乙方价格如出现变动,乙方将在5个自然日内以邮件的形式通知甲方价格调整,最终价格及价格生效日期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此通知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作为新价格执行依据。
6、对账方式及开具发票:甲方自行通过乙方提供的系统平台进行消费明细的查询及对账。
如甲方对消费明细未有异议的,通过用户管理后台自行申请发票,
如有异议的,甲乙双方按服务系统规则进行比对。甲乙双方须协商一致共同完成对账。
信息安全和保密条款
1、双方应建立技术、制度方面的信息安全保护机制,防止信息泄露。对由自身原因造成的信息泄漏或被第三方获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损失,各自承担责任。
2、对在谈判、交流、技术应用以及本合同的签署、履行等过程中得到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双方均承担保密义务,并有责任约束本方知情人员(包括员工、顾问等)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如甲方泄露信息乙方将关停与甲方合作业务。
3、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双方均不向第三方泄露本协议的存在以及本协议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价格条款、付费及支付方式、合作模式等。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甲方名称、业务介绍、标识、商标、知识产权等信息进行任何目的的宣传,亦不得将彼此合作关系、合作产品、合作形式、合作期限等信息直接或间接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披露、泄露。
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的,或因甲方未取得信息主体授权或伪造授权,超范围或不合理、非法、违法使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上述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给信息主体造成的名誉(信誉)损害赔偿责任,以及乙方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
2、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6款,导致乙方的声誉损失的,甲方应及时消除此等声誉风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一方未行使、迟延行使或部分行使其权利,并不意味该权利被放弃;某一权利不行使并不意味着其它权利被放弃。如本协议任何条款经判决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继续履行的,其它条款继续有效,违约一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4、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4款,导致甲方的声誉损失的,乙方应及时消除此等声誉风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向乙方足额支付信息服务费,乙方有权暂时中止向甲方提供信息服务,直至甲方按约定支付全额信息服务费。由此造成的延迟提供信息服务,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若一方因对方原因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该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免责事项
(一)因不可抗力事件而发生工作迟误或不能履行合约义务时,xxx不负任何责任。本合约中所称之“不可抗力之事故”,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冲突、时疫、爆炸、黑客攻击、停电、罢工或中央政府颁布法律、法规、命令及其他政府行为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不可抗力定义范围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二)因停电、平台故障、系统故障、传输线路、通信故障及通信线路等不可预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因素造成不能提供服务的情形,适用不可抗力条款。
(三)因数据源单位原因导致本协议不能或部分不能履行,乙方免责。
(四)不可抗力发生后,受阻方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并及时以本协议约定的有效的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不可抗力的发生、结束。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能正常履行的,双方免责。
(六)为改善服务质量,乙方有权对系统进行调整、升级、扩容等,并以网站发布业务公告或其他书面形式提前一天通知甲方,因此导致服务中断的情形,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乙方应勤勉尽责尽快使服务得到恢复。
(七)乙方提供的服务返回结果在甲方办理业务中仅起参考作用,不作为证据使用。乙方对甲方以服务返回结果为参考做出的任何行为不承担责任。
(八)甲方保证提交的服务请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乙方不承担因甲方超越法定权限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九)因甲方故意或过失造成的信息泄露,乙方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十)因乙方故意或过失造成的信息泄露,甲方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其他
1、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的签署、有效性和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乙双方若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协议有效期为贰年,自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4、协议期限满后,双方对合作无异议合同自动延期。
5、自一方签字盖章后30日而对方仍未签字或者盖章的,则本协议各项条款自动废止,双方另行协商签约事宜。
6、本协议某一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7、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同将来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冲突,则双方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友好协商对本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相应变更。
8、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乙方采用API接口和web应用方式向甲方提供服务。
甲乙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时,双方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讨论,双方对协议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以下无正文)
甲方: 水木品格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盖章)
授权代表:
日期: 2019年9月19日
乙方:上海加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盖章)
授权代表:
日期:2019年9月19日
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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