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a)上市委員會批准已發行股份及根據全球發售及澳大利亞配額發售將予發行的股份在聯交所主板上市及買賣,而該批准並無被撤回,及(b)香港包銷協議所載的若干其他條 件達成後,香港包銷商已個別(但並非共同)同意根據本招股章程、申請表格及香港包銷協議所載的條款及條件,按彼等各自的適用比例促使認購人或彼等本身認購香港公開發售提 呈發售但未獲認購的香港發售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