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a)上市委員會批准已發行股份及根據全球發售及澳大利亞配額發售將予發行的股份在聯交所主板上市及買賣,而該批准並無被撤回,及(b)香港包銷協議所載的若干其他條 件達成後,香港包銷商已個別(但並非共同)同意根據本招股章程、申請表格及香港包銷協議所載的條款及條件,按彼等各自的適用比例促使認購人或彼等本身認購香港公開發售提 呈發售但未獲認購的香港發售股份。
香港包銷商
摩根士丹利亞洲有限公司招銀國際融資有限公司 中銀國際亞洲有限公司
花旗環球金融亞洲有限公司建銀國際金融有限公司
中國光大證券(香港)有限公司信達國際證券有限公司
包銷
x招股章程僅就香港公開發售而刊發。香港公開發售由香港包銷商有條件悉數包銷。預期國際發售將由國際包銷商悉數包銷。倘聯席全球協調人(代表包銷商)與本公司基於任何理由未能就發售價達成協定,則全球發售將不會進行且將失效。
全球發售包括香港公開發售(初步提呈發售5,944,200股香港發售股份)及國際發售(初步提呈發售53,497,700股國際發售股份),在各情況下均可按「全球發售的架構」所述的基準重新分配,並視乎超額配股權(倘為國際發售)行使與否而定。
包銷安排及開支
香港公開發售
香港包銷協議
香港包銷協議於2018年11月23日訂立。根據香港包銷協議,本公司按本招股章程、申請表格及香港包銷協議所載的條款及條件,按發售價提呈發售香港發售股份以供認購。
待(a)上市委員會批准已發行股份及根據全球發售及澳大利亞配額發售將予發行的股份在聯交所主板上市及買賣,而該批准並無被撤回,及(b)香港包銷協議所載的若干其他條件達成後,香港包銷商已個別(但並非共同)同意根據本招股章程、申請表格及香港包銷協議所載的條款及條件,按彼等各自的適用比例促使認購人或彼等本身認購香港公開發售提呈發售但未獲認購的香港發售股份。
香港包銷協議須待(其中包括)國際包銷協議簽立及成為無條件且並無根據其條款終止後,方可作實。
終止理由
倘於上市日期上午八時正前任何時間發生下列任何事件,聯席全球協調人(為其本身及代表香港包銷商)可全權酌情向本公司發出書面通知即時終止香港包銷協議:
(a) 倘下列事件發展、發生、存在或生效:
(i) 香港、中國、美國、英國、歐盟(或其任何成員國)、新加坡或澳大利亞(「相關司法權區」)出現或出現影響該等地區之任何法院或其他主管機關頒佈任何新法律或法規、或現行法律或法規的任何變動或涉及預期變動之事態發展、或有關法律或法規之詮釋或應用的任何變動或涉及預期變動之事態發展;或
(ii) 相關司法權區內任何地方出現或出現影響該等地區的當地、全國、區域、國際金融、經濟、政治、軍事、工業、財政、監管、貨幣、信貸或市場事宜或條件、股本證券或匯兌控制或任何貨幣或交易結算系統或其他金融市場(包括股票及債權市場、貨幣及外匯匯兌變動市場、銀行間市場、信貸市場的狀況)的變化或涉及預期變化的事態發展,或可能導致任何相關變化或涉及預期變化的事態發展的任何事件或情況或連串事件;或
(iii) 於或影響相關司法權區任何屬不可抗力性質的事件或一系列事件(包括政府行動、宣佈全國性或國際性緊急狀態、災難、危機、傳染病、流行病、大規模爆發疾病(包括嚴重急性呼吸道綜合症(SARS)、豬流感或禽流感、H5N1、H1N1、H7N9及相關╱ 變種疾病)、交通中斷或擁堵延長、經濟制裁、罷工、勞工糾紛、停工、火災、爆炸、水災、地震、民眾暴動、暴亂、公眾動亂、戰爭、敵對行動爆發或升級
(不論有否宣戰)、天災或恐怖活動(無論是否有人宣稱負責));或
(iv) 聯交所、澳交所、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全球市場、倫敦證券交易所、東京證券交易所、新加坡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全面禁止、暫停或限制(包括就任何最低或最高價格限額或價格範圍施加的措施或規定)證券買賣;或
(v) 於任何相關司法權區發生或發生影響任何相關司法權區的商業銀行活動全面暫停,或於任何相關司法權區發生或發生影響任何相關司法權區的外匯交易或證券交收或結算服務或程序或事宜的任何全面暫停;或
(vi) 由相關司法權區或就相關司法權區直接或間接實施經濟制裁或撤銷貿易優惠(不論以何種形式);或
(vii) 涉及稅項或外匯控制、貨幣匯率或外商投資規例(包括港元、美元、澳元或人民幣兌任何外幣的重大貶值或港元價值與美元價值掛鈎或人民幣與任何外幣或貨幣掛鈎所涉及的制度變更)或對其有影響的任何變動或涉及潛在變動或修訂的發展,或於任何相關司法權區的或影響投資於發售股份的任何外匯控制的實施;或
(viii) 本集團整體的資產、負債、一般事務、業務、管理、前景、股東權益、溢利、虧損、盈利、經營業績、財務或貿易狀況或條件或表現出現任何不利變動或發展或可能會出現潛在的重大不利變動或發展;或
(ix) 任何董事或本公司高級管理層成員被控以可公訴罪行,或因法律的施行或其他原因而被禁止或喪失於某公司擔任管理層的資格或任何政府、政治或監管機構開展任何針對任何董事或高級管理層(以其上述身份)的調查或其他行動,或任何政府、政治或監管機構宣佈有意展開任何有關調查或採取任何有關行動;或
(x) 董事會主席、本公司行政總裁、本公司財務總監、任何其他董事或本公司任何其他高級管理層成員職位空缺(因身故、能力不足或嚴重疾病等原因除外);或
(xi) 本公司因任何原因被禁止根據全球發售的條款發售、配發、發行或銷售任何發售股份(包括超額配股權);或
(xii) 本公司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或上市規則或聯交所及╱ 或證監會任何規定或要求而刊發或須刊發本招股章程、任何申請表格或就股份的發售及銷售的其他相關文件的任何補充或修訂;或
(xiii) 機構或政府實體或組織對任何董事、本公司行政總裁、本公司財務總監或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展開任何調查或其他行動,或宣佈展開調查或採取其他行動的意圖;或
(xiv) 威脅或針對本公司、任何董事或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提出的任何訴訟、糾紛、法律行動、仲裁、法律程序或申索;或
(xv) 本公司、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或任何董事違反公司條例、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上市規則或任何適用法律法規;或
(xvi) 本招股章程(或就擬發售及銷售發售股份的任何其他文件)或全球發售的任何方面未遵守上市規則或任何其他適用法律法規;或
(xvii) 本公司或董事違反澳交所上市規則或其他澳洲證券法規或法規;或
(xviii) ASIC或澳洲任何證券監管機構對本集團展開調查或出現任何情況可能導致對本集團展開調查;或
(xix) 本公司股份於澳交所暫停買賣,而其與刊發公告或其他有關全球發售或澳大利亞配額發售的文件導致的暫停並無關連;或
(xx) 兗州煤業不再持有本公司至少50%已發行股本;或
(xxi)「風險因素」所載任何風險發生任何變動或潛在變動或發展或發生;或
(xxii) 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被下令或呈請清盤或清算,或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與其債權人達成任何債務重整協議或安排,或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訂立協議安排,或通過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清盤的任何決議案,或委任臨時清盤人、接管人或財產接收管理人接管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所有或部分重大資產或業務,或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發生任何同類事項;或
(xxiii) 任何債權人依法要求償還或繳付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的任何債項或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須於指定期限前承擔的任何債項,
而在任何個別或多種一同發生的情況下,聯席全球協調人(為其本身及代表香港包銷商)全權認為:(1)已經或將會或可能會對本集團整體資產、負債、業務、管理、一般事務、股東權益、溢利、虧損、前景、營運業績、財務或貿易狀況或情況有重大不利影響;(2)已經或將會或可能對全球發售能夠順利進行或推廣程度或香港公開發售項下發售股份的申請水平或分銷或國際配售項下的踴躍程度造成重大不利影響;(3)導致或將導致或可能導致香港公開發售及╱ 或國際發售的實施或按設想進行或按照發售文件擬定的條款及方式進行或推廣全球發售發售或發售股份的交付或分銷屬不明智、不適當、不實際或無法進行;(4)已經或將會或很可能將令香港包銷協議的任何部分(包括包銷)或國際包銷協議不能夠遵照其條款進行或阻止或
延遲根據全球發售或根據有關包銷處理申請及╱ 或付款;或(5)聯席全球協調人(為其本身及代表香港包銷商)獲悉:(i)香港包銷協議或國際包銷協議
(如適用)出現任何違約,或任何事宜、事件或情況導致本公司於香港包銷協議或國際包銷協議(如適用)中作出的xx、保證及承諾在任何方面屬失實、不正確、不完整或誤導;或(ii)由本公司或代表本公司就香港公開發售所刊發或使用的任何發售文件及╱ 或任何通告、公告、廣告、通訊或其他文件(包括根據該協議作出的任何公告、通函、文件或其他通訊)(包括任何相關補充或修訂)中所載的任何xx於任何重大方面於作出時即為或變得失實、不正確、不準確、不完整或具有誤導成分,或載於本公司或代表本公司就香港公開發售所刊發或使用的任何發售文件及╱ 或任何通告、公告、廣告、通訊或其他文件(包括任何相關補充或修訂)中的任何估計、預測、表達的意見、意向或期望並非公平及誠實且並非以合理理由或合理假設為依據;或
(b) 聯席全球協調人注意到:
(i) 發生或發現任何事宜(倘於緊接本招股章程日期前發生或發現)造成本公司或代表本公司就香港公開發售所刊發或使用的任何發售文件及╱ 或任何通告、公告、廣告、通訊或其他文件(包括任何相關補充或修訂)出現重大遺漏或重大失實xx;或
(ii) 施加予香港包銷協議或國際包銷協議任何一方的任何責任遭任何重大違約(施加予聯席全球協調人、聯席賬簿管理人、聯席保薦人、聯席牽頭經辦人或包銷商的責任除外);或
(iii) 根據本公司於香港包銷協議或國際包銷協議項下作出的彌償,發生任何事件、行動或遺漏會導致或很可能導致本公司產生任何負債;或
(iv) 於上市日期或之前向聯交所上市委員會申請批准根據全球發售及澳大利亞配額發售發行及將予發行的股份(包括因超額配股權獲行使而可予發行的任何額外股份)上市及買賣遭拒或不獲批准(須達成慣例條件除外),或獲授有關批准,惟批准其後獲退回、取消、不合資格
(須達成慣例條件除外)、撤銷或擱置;或
(v) 任何人士(任何聯席保薦人除外)已撤回對本招股章程(按既有形式及內容刊載其報告、函件及╱ 或法律意見(視乎情況而定)及引述其名稱)的刊發之同意書;或
(vi) 本公司撤銷本招股章程(及╱ 或就全球發售所刊發或使用的任何其他文件)或全球發售。
根據上市規則向聯交所作出的承諾
(A) 本公司作出的承諾
根據上市規則第10.08條,本公司已向聯交所承諾,自上市日期起六個月內,本公司將不會行使其權力發行任何其他股份或可轉換為股份的證券(不論該類別是否已上市),亦不會訂立有關發行該等股份或證券的任何協議(不論發行該等股份或證券會否在上市日期起六個月內完成),惟(a)根據全球發售及澳大利亞配額發售或(b)根據上市規則第10.08條規定的任何情況除外。
(B) 控股股東作出的承諾
根據上市規則第10.07條及聯交所授出的豁免嚴格遵守上市規則第10.07條,各控股股東已向聯交所及本公司承諾,除根據(a)借股協議借出任何股份或(b)全球發售外,其將不會並將促使相關登記持有人不會:
(i) 自於本招股章程披露其持有股份當日起至自上市日期起計滿六個月當日止期間,出售或訂立任何協議出售本招股章程所列其實益擁有人的任何股份,或以其他方式就該等股份設立任何購股權、權利、權益或產權負擔;及
(ii) 在上文第(i)段所述的期限屆滿當日起計六個月期間內,出售或訂立任何協議出售上文第(i)段所述的任何股份,或以其他方式就該等股份設立任何購股權、權利、權益或產權負擔,惟倘緊隨有關出售後或行使或強制執行有關購股權、權利、權益或產權負擔後,其將不再為本公司控股股東,在各情況下,
(a) 獲上市規則允許者則除外;
(b) 接受就本公司100%(或倘為按比例收購出價,則為更少百分比)股份作出的收購出價,及在收購出價的規限下亦接受收購出價的非禁售股東持有至少50%股份的情況下,惟倘收購出價為有條件收購出價且並未成為無條件,則獲收購出價接納之股份將不會獲解除上述限制及承諾;或
(c) 擁有出價人根據有關本公司的安排計劃收購的控股股東於本公司的股份。
詳情請參閱「豁免嚴格遵守上市規則及豁免嚴格遵守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
例」。
根據上市規則第10.07(2)條附註3,各控股股東均已各自向聯交所及本公司承諾,自於本招股章程披露其持有股份當日起至上市日期起計滿十二個月當日止期間,其將會並將促使相關登記持有人:
(1) 當其按上市規則第10.07(2)條附註2將其實益擁有的任何股份質押或押記予認可機構(定義見香港法例第155章銀行業條例)時,其將立即通知本公司有關質押或押記事宜以及所質押或押記的股份數目;及
(2) 當其接獲任何股份承押人或承押記人的指示(不論是口頭或書面),表示任何已質押或押記的股份將被出售時,其將立即將有關指示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根據香港包銷協議作出的承諾
除(a)根據全球發售(包括根據超額配股權)發售及銷售發售股份,(b)根據澳大利亞配額發售發行股份及(c)任何根據本公司採納的股權激勵計劃授出者,本公司已向聯席全球協調人、聯席保薦人、聯席賬簿管理人、聯席牽頭經辦人及香港包銷商彼等各自承諾,除非符合上市規則,否則自香港包銷協議日期起至上市日期後滿六個月(「首六個月期間」)之日(包括該日)止的任何時間,未經聯席保薦人及聯席全球協調人(為其本身及代表香港包銷商)事先書面同意,將不會:
(i) 配發、發行、出售、接受認購、提呈配發、發行或出售、訂約或同意配發、發行或出售、授出或出售任何購股權、認股權證、合約或權利以認購或購買、授出或購買任何購股權、認股權證、合約或權利以配發、發行或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轉讓或處置,或同意轉讓或處置(不論直接或間接,有條件或無條件)任何股份或本公司任何其他證券或上述的任何權益(包括但不限於可轉換或交換或可行使為或代表有權收取任何股份的任何證券,或可購買任何股份的任何認股權證或其他權利);或
(ii) 訂立任何掉期或其他安排,向另一方轉讓本公司任何股份或本公司任何其他證券的所有權,或上述的任何權益(包括可轉換、可交換或可行使為或代表有權收取本公司任何股份的任何證券,或可購買本公司任何股份的任何認股權證或其他權利)的全部或部分經濟影響;或
(iii) 訂立與上文(i)或(ii)段所述任何交易具有相同經濟影響的任何交易;或
(iv) 要約或同意或宣佈有意進行上文第(i)、(ii)或(iii)段所述的任何交易,
在每種情況下,均不論上文(i)、(ii)或(iii)段所述任何該等交易是否將以交付股份或本公司其他證券或以現金或其他方式結算,亦不論配發或發行股份或有關其他證券是否將於首六個月期間內完成。倘於緊隨首六個月期間後的六個月期間
(「第二個六個月期間」)內,本公司訂立任何該等交易,或要約或同意或宣佈任何進行該等交易的意向,本公司將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確保其將不會造成股份或本公司其他證券的混亂或虛假市場。
香港包銷商於本公司的權益
除彼等各自於香港包銷協議及(倘適用)借股協議項下的責任外,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香港包銷商概無於任何股份或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的任何證券中直接或間接擁有法定或實益權益,或擁有可認購或購買或提名他人認購或購買任何股份或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的任何證券的任何權利或購股權(不論是否可依法強制執行)。
全球發售完成後,香港包銷商及彼等的聯屬公司可能因履行彼等各自於香港包銷協議項下的責任而持有若干部分股份。
國際發售
國際包銷協議
x公司預期,將就國際發售與國際包銷商於定價日訂立國際包銷協議。根據國際包銷協議及視乎超額配股權行使與否而定,國際包銷商將(受國際包銷協議所載的若干條件所規限)個別而非共同同意按彼等各自的適用比例促使認購人或彼等本身認購根據國際發售初步提呈發售的國際發售股份。預期國際包銷協議可按與香港包銷協議類似的理由予以終止。潛在投資者務請注意,倘國際包銷協議未予訂立,全球發售將不會進行。請參閱「全球發售的架構- 國際發售」。
超額配股權
預期本公司會向穩定價格經辦人或其聯屬公司授出超額配股權,可自上市日期起至遞交香港公開發售申請截止日後30日止隨時行使,據此本公司或須應要求按發售價發行最多合共8,916,200股股份,佔全球發售初步提呈的發售股份數目不超過15%,以
(其中包括)補足國際發售的超額分配(如有)。請參閱「全球發售的架構- 超額配股權」。
佣金及開支
包銷商將收取所有發售股份(包括根據超額配股權獲行使而將予發行的任何發售股份)總發售價2.5%的包銷佣金,彼等將從該款項中支付任何分包銷佣金及其他費用。
就任何未獲認購並重新分配至國際發售的香港發售股份而言,包銷佣金將不會支付予香港包銷商,而將會按國際發售適用的比率支付予相關國際包銷商。
就全球發售支付予包銷商的總包銷佣金(假設發售價為每股發售股份24.66港元
(即發售價範圍中位數)及超額配股權獲悉數行使)將約為42.1百萬港元。
包銷佣金及費用連同聯交所上市費、證監會交易徵費及聯交所交易費、法律及其他專業費用、印刷及其他與全球發售有關的所有其他開支總額估計約為220百萬港元
(假設發售價為每股發售股份24.66港元(即發售價範圍的中位數)及超額配股權獲悉數行使),而該等費用將由本公司支付。
彌償保證
x公司已同意向香港包銷商就其可能蒙受或招致的若干損失(包括因彼等履行彼等於香港包銷協議項下的責任及彼等違反香港包銷協議而引起的損失)作出彌償保證。
包銷團成員活動
香港公開發售及國際發售的包銷商(統稱為「包銷團成員」)及彼等的聯屬公司可能各自個別進行不構成包銷或穩定價格過程一部分的各種活動(如下文進一步載述)。
包銷團成員及彼等的聯屬公司為與全球多個國家有聯緊的多元化金融機構。該等實體為彼等本身及為他人從事廣泛的商業及投資銀行業務、經紀、基金管理、買賣、對沖、投資及其他活動。於包銷團成員及彼等各自的聯屬公司的多種日常業務活動過程中,彼等可能為彼等本身及彼等的客戶購買、出售或持有一系列投資,並積極買賣證券、衍生工具、貸款、商品、貨幣、信貸違約掉期及其他金融工具。該等投資及買賣活動可能涉及或關於本公司及╱ 或與本公司有關係的人士及實體的資產、證券及╱或工具,亦可能包括就本集團的貸款及其他債務為對沖目的而訂立的掉期及其他金融工具。
就股份而言,包銷團成員及彼等的聯屬公司的活動可包括擔任股份買家及賣家的代理人、以主事人身份(包括在全球發售中作為股份初始買家的貸款人,而有關融資或會以股份作抵押)與該等買家及賣家進行交易、自營買賣股份及進行場外或上市衍生工具交易或上市及非上市證券交易(包括發行於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衍生認股權證等證券),而該等交易的相關資產為包括股份在內的資產。該等交易可與選定交易對手以雙邊協議或買賣方式進行。該等活動可能需要該等實體進行直接或間接涉及購買及出售股份的對沖活動,而有關活動或會對股份的成交價產生負面影響。所有該等活動可於香港及全球其他地區進行,並可能導致包銷團成員及彼等的聯屬公司於股份、包括股份的一籃子證券或指數、可能購買股份的基金單位或有關上述任何一項的衍生工具中持有好倉及╱ 或淡倉。
就包銷團成員或彼等的聯屬公司於聯交所或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發行任何以股份為其相關證券的上市證券而言,有關證券交易所的規則可能要求該等證券的發行人
(或其聯屬公司或代理人之一)擔任證券的莊家或流通量提供者,而於大多數情況下,這亦將導致股份的對沖活動。
所有該等活動可能於「全球發售的架構」所述穩定價格期間內及該期間結束後發生。該等活動可能影響股份的市價或價值、股份的流通量或交易量及股份的價格波幅,而有關活動的發生對每日不同的影響程度無法估計。
謹請注意,當從事任何該等活動時,包銷團成員將受到若干限制,包括下列各
項:
(a) 包銷團成員(穩定價格經辦人或代其行事的任何人士除外)一概不得於公開市場或其他地方就分銷發售股份進行任何交易(包括發行或訂立任何有關發售股份的購股權或其他衍生工具交易),以將任何發售股份的市價穩定或維持於與其當時的公開市價不同的水平;及
(b) 包銷團成員必須遵守所有適用法例及規例,包括證券及期貨條例關於市場不當行為的條文(包括禁止內幕交易、虛假交易、操控股價及操縱證券市場的條文)。
若干包銷團成員或彼等各自的聯屬公司已不時提供且預期將於日後提供投資銀行及其他服務予本公司及其各聯屬公司,而有關包銷團成員或彼等各自的聯屬公司已就此收取或將收取慣常費用及佣金。
此外,包銷團成員或彼等各自的聯屬公司可向投資者提供資金以供彼等認購全球發售中的發售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