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清远市“三旧”改造项目实施监管协议
(协议编号: )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甲方:清远市 镇(区)政府/街道办事处
地址: ; 邮编: ;负责人: ;职务: ;电话: ; 传真: 。
乙方: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
第一条 总则
(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 96 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国土资三旧发〔2017〕3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国土资规字〔2018〕3 号)等有关政策规定以及相关规划要求,双方本着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二)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监管内容、监管措施、责任义务等对乙方实施改造行为进行监管,乙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准确提供项目进展信息。乙方未能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相应的惩罚或管制措施,并要求乙方进行整改。乙方同意在改造项目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预售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时应提交甲方出具的监管意见书作为依据。
(三)乙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三旧”改造政策规定,按照经批准的改造方案及相关规划要求实施改造,履行改造范围内配套建设义务,保障改造范围内原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实现改造项目的综合效益。
(四)甲方应在改造方案正式获批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与乙方签
订监管协议。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时签订协议的,可撤销其改造方
案批复文件。因改造方案调整需修改协议内容的,甲方应在调整后的改造方案获批之日起一个月内与乙方重新签订监管协议。
(五)本协议中约定的监管内容及监管措施,由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落实共同监管制度。
第二条 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清远市 镇(区) “三旧”改造项目。
(二)地块位置:
(三)地块面积:
(四)标图建库号:
(五)项目办理规划、用地、建设等审批手续情况:
(六)土地用途:
(七)规划条件:
(具体以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文件和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
(八)改造资金投入: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x元(小写
x元)
(九)土地使用现状:
(十)改造涉及补偿安置情况:
(十一)项目分期实施计划:
第三条 监管内容
甲方对乙方在实施“三旧”改造项目过程中承担的下列义务进行监管:
(一)实施实质性改造义务
1.改造方式及内容:本项目用地经完善有关手续后, 市
(县)人民政府采用 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方式供地,由乙方采取拆除重建/局部改建/综合整治/改变用途/生态修复/历史文化保护方式实施改造。具体改造内容按本项下第
种方式履行:
(1)依法解决本项目用地涉及有关经济关系,自行清理拆除原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按照经批准的改造方案及相关规划要求施工建设。
(2)依法解决本项目用地涉及有关经济关系,保留原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主体结构,对既有建筑进行功能改善和环境美化,加建部分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3)依法解决本项目用地涉及有关经济关系,基本保留原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在空余土地上加建部分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4)
2.项目实施期限:乙方同意在 年 月 日之前完成原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清理拆除工作/每期动工前完成当期改造地块的拆除工作,在 年 月 日之前开工,在 年 月 日之前竣工。项目竣工完成时限为落实补偿安置时限和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完成时限
的最短时限,同时不得迟于签订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个月。(以上时限非乙方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完成的情形除外)
(二)履行公共配建义务
1.公益用地移交:乙方同意在办理供地手续前将向甲方无偿移交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
平方米。移交用地共 宗,面积分别为 。
2 公共设施配建和代建:乙方同意在项目改造范围内配建/代建下列公共设施,建设完成且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给甲方或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甲方按地上建安成本核算的成本价进行回购/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配建/代建的公共设施分别为:
(1)政府保障性住房:
(注:此处应填写建筑面积、套数、占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等信息。)
(2)工程配套项目:
(注:此处应填写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信息。)
(3)
(三)履行补偿安置义务
乙方同意自行清理项目改造范围内的经济关系,通过原权利人友好协商,就补偿安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前与所有原权利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具体的补偿安置标准、时限、临时过渡安置等事项,确定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的,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兑现相关补偿安置资金;确定以实物方式进行安置的,对安置物业应当优先建设、按时移交,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维护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监管措施
(一)清拆监管。乙方应依法依规对改造范围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拆除,严禁野蛮拆迁。涉及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无偿移交公益性项目用地的,乙方应负责对移交范围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拆除。
(二)公益用地移交监管。乙方应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前完成公益性项目用地移交。若乙方改造项目所在单元规划未提出预留公益性用地要求,或改造地块面积较小,无法提供有效的公益性用地等情形,乙方可采取补缴地价款(按本应移交的公益性用地的面积,按公益性用地用途评估土地价款)或采取无偿向甲方移交建成的公建配套项目(根据其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折抵应移交的用地面积的方式)的方式实现公益性用地移交。
(三)资金监管。为保证改造范围内配套设施、安置物业如期建设实施,避免逾期建设或者不建设等问题,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对乙方改造资金进行监管。
1.乙方应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到项目约定的银行设立改造专项资金监管账户,按照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标准由乙方/或者代表乙方的主体足额存入复建安置资金。监管账户内资金由甲方、乙方和监管账户开户银行三者共同监管,确保专款专用,禁止任何人、任何单位擅自挪用。复建安置保证金可按照补偿安置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转为补偿安置资金或用于补偿相关权利人,也可转为安置物业的建设资金。
2.由乙方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前向甲方提供专项监管保证资金的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为不可撤销、无条件的见索
即付保函,由甲方监管,并按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专项监管资金总额为由乙方负责建设的配套公共设施的概算造价,保函期限为
月,保函到期前乙方必须提供后续银行保函。乙方未能按本协议关于配建公共设施的相关约定履行义务,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向出具该保函的银行方提出支付保证金,乙方不得有异议。
3.
(注:以上 1、2 两种方式可结合运用。)
(四)预售监管。乙方办理本宗地上安置物业以外的其他房屋销售(预售)手续前,应当向甲方提交按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并经原权利人书面同意的安置物业分配方案和房屋选择确认文件,申请甲方就补偿安置协议和本协议的履行情况出具意见,作为办理相关房屋的销售(预售)手续的必备要件。
(四)转让监管。乙方因资金困难等因素造成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改造需转让的,必须在转让前 书面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甲方经审核同意批准乙方转让的,受让方应无条件同意本协议约定的公益用地移交方案,并继续落实本协议约定的公益性项目用地移交、公共设施配建和代建、安置物业建设及交付等责任,并与甲方重新签订实施监管协议。乙方内部股权和人事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相关变动事由发生之日起 3 日内书面告知甲方。
(六)规划验收监管。乙方原则上应将当期配建/代建的公共设施、安置物业先行建设,并严格按照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限完成安置物业的建设。乙方在申请项目规划验收前,须完成项目配建/代建的公共设施、安置物业建设,并向甲方出示已竣工
验收、办理移交手续的相关证明文件。上述配建/代建设施、安置物业没有竣工验收之前,乙方不得提出对项目其他工程的验收申请,规划主管部门对项目其它工程不予验收。
(七)行业监管。对于改造用途为工业用地或用于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的改造项目,改造完成后应当就改造方案落实情况征求相应的产业主管部门意见,作为办理项目经营许可、资格认定等手续的必备要件。
第五条 双方责任
(一)在每月 日前,乙方应将该时间段内项目进展情况
(包括项目工程形象进度和投资额)及取得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文件(复印件)报送甲方。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到项目现场实地检查,乙方应予以配合。
(二)乙方原则上应在改造方案获批之日起 1 年内办理好征收安置补偿和场地清场等有关手续及供地手续,在完成供地手续后半年内开工建设,2 年内竣工。乙方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供地手续的,甲方有权撤销其改造方案的批准文件或提请改造方案批准机关撤销其方案批准文件。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工、竣工或申请延期开工、竣工未获批准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提请原批准用地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项目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做好行政审批服务,将本项目涉及相关审批事项全部纳入“绿色通道”,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申请资料齐备,如不涉及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将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完善历史用地征收手续的,
具有办理权限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原则上须在收到乙方申请后在 6 个月内办结供地手续;如需将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完善历史用地征收手续的,具有办理权限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原则上须在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用地批复后 6 个月内办结供地手续。
(四)乙方未按照改造方案和有关规划要求开发建设项目的,甲方有权责令整改,在完成整改之前,甲方有权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停止或不予办理本项目相关审批手续的意见,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将改造范围规划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公益性项目用地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甲方有权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不予出让项目土地使用权的意见,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乙方未取得甲方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意见,即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房屋销售(预售)手续,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停止或不予办理本项目相关审批手续的意见,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乙方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未书面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同意,即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的,或在内部股权和人事重大变动时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停止或不予办理本项目相关审批手续的意见,由此造成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在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因乙方原因引发的相关赔偿、诉讼等纠纷,均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与项目改造范围内原土地权利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应当报甲方存档。属于安置物业的部分未经被拆迁安置人同意不得对外销售。乙方未能按本协议履行拆迁补偿安置义务,引发社会不稳定重大事件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提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将监管账户中的资金用于补偿安置相关权利人。
(九)乙方未能按本协议履行公共配建设施移交义务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向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方提出支付保证金,乙方不得有异议。
(十)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标准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所有经济及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对甲方或政府相关部门及利害关系人的损失,甲方可向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方提出支付保证金,乙方不得有异议。
(十一)乙方需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因资料虚假所造成的经济及法律后果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存在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形,甲方有权撤销相关审批手续,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并可限制其五年内不得参与本辖区内其他 “三旧”改造项目。
(十二)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将本协议作为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条款的,甲方有权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停止或不予办理本项目相关审批手续的意见,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不可抗力
(一)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如战争、地震、暴动等自然社
会灾害)造成本协议约定内容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且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应立即履行。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不积极履行协议义务的,视为违约,按第五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遇有不可抗力的情况,乙方应在四十八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函、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在事件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七条 其他约定
(一)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监管内容作为补充条款,纳入后续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
(二)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政府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本协议双方根据变化后的政策,协商解决本协议涉及的相关事宜。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由本协议双方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分歧的,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项目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协议在签订过程中,除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以及签订日期可以手写外,其余内容必须由打印机打印形成,手写部分一律无效。空格处无填写内容时,应打斜杠“/”或填写“无”。
(六)本协议壹式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双方各执 份,其余 份分送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市 (县、区)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订日期: 年 月 日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