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重要提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苏州银行”,亦称“贷款人”,“授信人”)将为您(亦称“借款人”,“授信申请人”)提供贷款服务。
您通过苏州银行手机银行、直销银行、微信小程序、苏州银行微信公众号等渠道登录苏州银行“小苏好贷”线上贷款服务平台(以下称“贷款服务平台”,勾选同意《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以下称“本合同”)、《送达地址确认书》即表示您知悉、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合同的全部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在确认接受本合同之前,请您务必仔细阅读、充分理解本合同全部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如果您不同意本合同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含义,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所涉及到的部分名词解释如下:
1.1 授信人、贷款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 线上贷款服务平台:苏州银行通过手机银行、直销银行、苏行直销银行微信小程序、苏州银行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在线提供的额度申请、额度审批、贷款申请、贷款审批、贷款发放等个人消费贷款或个人经营贷款服务的平台。
1.3 手机银行客户端:苏州银行的手机银行软件,名称为“苏州银行”。
1.4 直销银行客户端:苏州银行的直销银行软件,名称为“苏行直销银行”。
1.5 循环授信额度:授信期间授信人根据本合同为授信申请人提供的可连续、循环使用的个人贷款授信本金余额之和的最高限额。
1.6 币种:本额度项下授信和贷款的币种均为人民币。
1.7 授信期间: 只要您可使用贷款人提供的授信额度,您的授信额度即在有效期内,您的授信期间至贷款人决定授信终止为止或您主动关闭授信服务为止。
1.8 可用额度:指授信申请人当前可以使用的授信额度。可用额度=循环授信额度-额度项下未结清贷款的本金余额之和。
1.9 贷款要素列表:本合同第十条中(如有)对单笔贷款的贷款要素进行约定的列表。
1.10 商户账户:指授信申请人在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受托支付时,贷款发放的指定受托支付账户。
1.11 小苏好贷-线下款:苏州银行开发的线下面签消费类贷款产品。
第二条:身份验证和授权
2.1 您可通过登录苏州银行手机银行、直销银行、微信小程序、苏州银行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访问贷款服务平台。
2.2 如您通过手机银行、直销银行、微信小程序登录,须验证您的账号、密码或者指纹等信息。如您通过苏州银行微信公众号登录,须绑定账号,验证您的账号、密码等信息。您确认,使用上述信息进行的交易均为您本人办理的交易。在您提交贷款申请前,贷款人需验证您绑定账户的取款密码和(或)动态密码,动态密码将发送至您预留在苏州银行的手机号码。贷款人认为必要时,会通过视频或电话核对您的身份。贷款人通过上述方式验证您的身份,验证通过的,视为本人操作。
2.3 您应该妥善保管好您的账号、密码、手机号码、数字证书、动态验证码等信息,并保持手机通讯畅通。您应确保您的手机或其他终端设备的环境安全,并不向任何人泄露您的以上信息。对因您的手机或者其他终端设备环境安全、账号或密码泄露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如您发现您的账号及密码存在冒用风险,或者有他人冒用您的账号及密码申请本贷款业务的,您应立即通知贷款人要求暂停您的本项服务。同时,您应理解贷款人对您的要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时间,在此之前,贷款人对已执行的指令及(或)导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4 您保证在本合同项下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申请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和合法,不含有与事实不符的重大错误或遗漏重大事实。同时您应保证您预留在贷款人处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您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真实有效。
如您留存在贷款人处的个人资料发生变更,请您及时通知贷款人修改或及时通过贷 款人提供的自助渠道进行修改。如您未及时更新个人资料,或因其他个人原因导致贷款人无法向您发送通知短信或无法及时联系上您,由此而产生的后果和风险由您自行承担。
2.5 您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可在额度申请阶段、贷款申请阶段及额度、贷款存续期间因 授信、放款、额度调整、失联修复、逾期催收(含委外催收)等业务需要,向您本人、 其他有关机构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产权登记部门、经有权机关确认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贷款人的业务合作机构等相关部门(机构)、公安、法院、工商、社保、公积金中心、税 务、通信运营商、电子商务平台、互联网平台、外包催收公司等第三方机构)通过电子或 其他方式提供、查询、获取、校验您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信息、您的 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证件号码、手机号码、职业、工作单位、学历、 地理位置等)、财产信息以及其他有权机关要求或依法律规定需要提供的信息等。上述
信息将严格用于与履行本合同项下贷款业务相关的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发放、贷款催收、委托第三方催收等。您对上述个人信息的获取、使用以及向第三方提供等行为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2.6 您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及其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对您的还款账户(见贷款要素列表)进行实时金额查询,根据还款计划从您预留的还款账户中扣划相应金额的资金,用于偿还本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如您还款账户内的资金不足,或者由于本人还款账户被查封、冻结等任何原因而导致无法根据贷款人的指令从您的还款账户中划扣或足额划扣相应款项的,则贷款人有权从您预留的其他还款账户中划扣所有可以划扣的款项,不足的部分您将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向贷款人进行支付,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7 您同意并授权在本贷款业务中,因对您必要的身份信息核对、账务结算等业务需要贷款人可以向贷款受托支付的收款人提供您的姓名、身份证、手机号码等个人相关信息。苏州银行承诺根据监管要求对客户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将收集到的借款人相关信息提供给贷款人以外的与本合同项下贷款业务无关的第三方。
第三条:额度的申请
3.1 您可以通过贷款人线上贷款服务平台向贷款人申请授信额度。贷款人有权根据您的个人资信、还款能力、财产能力、担保物价值、保证人担保能力等进行审核并自主决定是否同意您的额度申请及核定您的信用额度。您最终所获得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间等取决于贷款人的审核结果,并以线上贷款服务平台的记录和页面展示为准。
3.2 授信额度核定后,贷款人有权不定期基于您的信用、还款能力、交易风险等因素的变化,自主调整您的授信额度,包括视业务安排给予您不同类型的额度、增加或减少、冻结、解冻您某类授信额度或终止对您的授信。
3.3 本授信额度均为循环授信额度,指授信期间贷款人根据本合同为您提供的可连续、循环使用的个人贷款授信本金余额之和的最高限额。您所获得的授信额度并不构成贷款 人对您的贷款承诺,您应根据个人需要在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及可用授信额度内向贷款人
申请提款,贷款人有权根据您的个人资信及贷款人当期可贷款资金规模自主决定是否向您发放额度项下该笔提款申请及具体提款金额。
第四条:额度的使用
4.1 授信期间,如您需要提款,您可以通过贷款人线上贷款服务平台向贷款人提出授信额度使用申请。您必须逐笔提交授信额度使用申请,经贷款人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4.2 单笔贷款的贷款金额、期限、支付方式、执行利率及还款账号等要素的审批结果见贷款要素列表。
若本合同中“贷款要素列表”的贷款金额与期限和苏州银行系统中记录的贷款金额与期限存在冲突,以苏州银行系统记录为准。
4.3 支付方式:本合同项下贷款支付方式分为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贷款人有权根据贷款用途和合作方等条件来确定单笔贷款的支付方式。
单笔贷款的支付方式以“贷款要素列表”为准。
采用自主支付的贷款用途为个人合法消费。贷款人根据贷款审批结果,将贷款直接发放到您的指定账户(见贷款要素列表)上。
采用受托支付的贷款用途为个人合法消费。贷款人根据贷款审批结果,将贷款发放至您指定的受托支付账户或向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户账户。若因跨行转账系统延误、故障、收款行系统延误、故障等原因导致放款失败,您需要重新进行贷款申请。
4.4 提款金额限制:单笔提款金额必须>=100 元,小于等于可用额度。贷款人有权变更您对授信额度的提款次数及单笔提款金额上限与下限,并无需另行通知您。
4.5 贷款用途:您需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只能用于您个人合法消费。单笔贷款的贷款用途以“贷款要素列表”为准。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您须保证不利用本合同项下贷款从事包括但不限于洗钱、欺诈、赌博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非法活动,不用于投资股票、期货、债券、房地产等国家监管部门禁止银行贷款进入的领域,且不用于注册企业和投资入股等股本权益性投资。
4.6 贷款发放及贷款资金支付
本合同项下贷款只能由借款人按照贷款人的有关规定通过贷款服务平台进行申请,并通过贷款服务平台进行还款或者提前还款。贷款人同意向您发放贷款的,将贷款划入您指定的账户内。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转账记录作为贷款发放的有效依据。
您可选择普通人民币及数字人民币两种货币发放形式。如选择使用数字人民币方式提用贷款,则您需提供数字人民币钱包账户作为收款方,借款资金进入数字人民币后,即视为贷款人已履行了放款义务。您知晓并同意由于涉及数字人民币跨行结算,贷款资金可能将在放款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到账,贷款发放时间以系统展示的贷款人实际放款时间为准,不以资金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4.7 消息送达:贷款发放后,贷款人通过您预留的手机号码向您发出短信放款通知。该通知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同时您不可撤销的授权及同意贷款人可向相关短信发送平台、通信运营商调取相关短信发送凭证。若因通讯故障等原因造成短信未能送达或因预留手机号码变更或错误等因素造成您未能及时收到短信通知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您不得以未收到贷款发放短信为由否认贷款发放行为。您的提款申请提交后,需及时登录贷款服务平台查询贷款发放情况。
4.8 如由于贷款人系统或网络故障等因素导致贷款人重复放款的,您不可撤销的授权贷款人从您本笔贷款的还款账户中对重复发放的贷款进行扣收处理。如贷款人无法成功扣收,且经沟通,您拒绝返还,货款人将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索,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4.9 您在本合同单笔贷款的交易内容由该笔贷款对应的“贷款要素列表”约定。若无 “贷款要素列表”或者贷款要素列表与贷款人系统记录有矛盾的,以贷款人系统记录的为准。您应主动查询您的贷款交易内容,线上贷款服务平台系统的交易记录,均为贷款的真实凭证,具有法律约束力。您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或未看到交易明细为由否认贷款交易行为或资金使用行为。
第五条:贷款利率与利息
5.1 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采用固定利率。授信期间内,如遇国家利率政策变化,包含但不限于由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为LPR 利率或者其他贷款利率的,不影响本合同贷款利率。
5.2 执行利率:贷款具体执行利率以您通过贷款人线上贷款服务平台申请贷款时点击确认并经贷款人批准的贷款利率为准。
5.3 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年化利率(计算方法为单利),按借款的实际天数计息。转换公式:月利率=年化利率/12,日利率=年化利率/360。
5.4 贷款人有权新增或修改计息方式,如您不同意新增或者修改后的利息收取标准,可以停止申请新的贷款,已经发放的贷款利息标准不受影响。
5.5 计息周期:单笔贷款从贷款本金发放之日起开始计息,至贷款清偿后停止计息。
5.6 罚息:如您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对其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在本合同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 50%计收罚息,直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
如您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包括任何一期贷款本金或利息)的,贷款人有权对其未偿还的贷款本金自任何一期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之日起按日在本合同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 50%计收逾期本金和逾期利息的罚息,直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
第六条:贷款归还
6.1 还款方式:单笔贷款的还款方式由“贷款要素列表”约定,本合同项下的还款方式含义如下:
(一) 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每月等额): 即按贷款人的要求,每月以固定金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到期日归还剩余本金和利息;每月应还本息按计算公式如下:
每月应还本息=(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二)按月等额本金还款:即按贷款人的要求,每月以固定金额偿还贷款本金,并偿付当月实际产生的利息,贷款到期日归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
(三)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即您须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贷款按日计息,按月结息。每月应还利息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每月应还利息=(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贷款日利率*当期实际天数。 (四)一次性还本付息:即您须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6.2 还款日:贷款的还款日以“货款要素列表”为准,若当月没有指定还款日,则您的还款日为该月最后一天。请您知晓并同意,若您有多笔贷款,则每笔贷款的还款日将被统一成您首笔贷款的还款日,您应根据该还款日按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当有第二笔及后续贷款产生时,还款日确定规则如下:
(1)若贷款放款日距离首笔贷款的还款日不足 15 个自然日,则第一期还款顺延至贷款发放后第二个还款日归还。
(2)若贷款放款日距离首笔贷款的还款日超过 15 个自然日(含),则第一期还款应在贷款发放后首个还款日归还。
6.3 贷款扣划:
6.3.1 您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在扣款日当日从还款账户 1((苏州银行一类户或二类户))中自动划扣贷款相应本息,逾期后贷款人可从“贷款要素列表”约定的还款账户 1、还 款账户 2(如有)及借款人在苏州银行开立的其他银行账户中扣收相应本息等款项,具 体扣款方式如下:
6.3.1.1 您应于每个扣款日前(不含扣款当日)在本合同“贷款要素列表”中约定的还款账户 1(苏州银行一类户或二类户)内存放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您授权并同意贷款人到期从您的还款账户 1(苏州银行一类户或二类户)中扣款。
(1)您应按照本合同“贷款要素列表”中约定的还款方式及还款期限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您必须在每期还款日(法定节假日不顺延)20 点之前将当期应偿还本息存入还款账户 1(苏州银行一类户或二类户)中,您同意贷款人从您的还款账户 1(苏州银行一类户或二类户)中,将当期应当偿还的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直接扣除并划付至贷款人的账户中。
(2)贷款人将以从您的还款账户 1(苏州银行一类户或二类户)成功扣划还款金额的时间记录为您的还款时间。若您在每期还款日当日 20 点之后还款的,则视为次日还款。
(3)您的还款时间以贷款人从您的还款账户实际划扣到还款资金的时间为准,还款金额以贷款人实际收到的金额为准。请您知晓,您的还款将按照首先用于偿还应由您承担的各项费用(如:因您违约被起诉而需承担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催收费用等),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还款的清偿顺序可能被作出调整,遇到多笔需要归还的贷款时,贷款人可能会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还款的先后顺序和金额。
(4)请您知晓,系统将根据“贷款要素列表”中还款账户的类型和功能需要自动扣划。
6.3.1.2 贷款发生逾期时,贷款人有权从包括本合同“贷款要素列表”中约定的还款账户在内借款人在苏州银行开立的任一银行账户中(包含定活期账户和本外币存款,外币与本币的折算按照苏州银行当日公布的汇率牌价计算)直接扣划所欠款项,并按期次依次偿还逾期利息罚息、逾期本金罚息、贷款利息和贷款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直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为止。拖欠本金或利息达 60 天以上的,还款顺序依次为贷款本金、利息、本金罚息和利息罚息。贷款人有权自行调整还款的先后顺序。
6.3.2 如因提前还款等原因而导致上述借款归还的本息发生变化,贷款人可自行依据上述授权按变动后相应款项进行扣划,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
6.4 自助提前还款:
6.4.1 您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自动开通自助提前还款功能。
6.4.2 您可以通过贷款人线上贷款服务平台申请提前偿还贷款,贷款人免收本额度项下贷款提前还款违约金。
6.4.3 您通过贷款人线上贷款服务平台办理还款业务时,每一笔贷款的归还均以贷款人系统记录作为依据,您应及时查询还款交易是否成功。若由于您的过错(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相关渠道提示操作或未及时查询还款交易是否成功等原因)导致贷款未能及时归还,您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
6.4.4 如遇贷款人系统阶段性维护、升级等可预测情形,贷款人将通过贷款人线上贷款服务平台通知您。
6.4.5 您需根据系统的提示输入提前还款的金额,经贷款人核批无误后,扣收相应本息。借款人的自助提前还款账户为本合同“贷款要素列表”中指定的还款账户,并由系统自动扣划。
6.4.6 您通过贷款服务平台申请自助提前还款时,还款计划以贷款平台展示为准。
6.4.7 您的实际自助提前还款,还款时间以贷款人从您的还款账户实际划扣到还款资金的时间为准,还款金额以贷款人实际收到的金额为准。
6.4.8 贷款当天还款收取当天的贷款利息。
6.4.9 您选择提前还款的,贷款人对您提前还款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从前一还款日至提前还款日按日计收利息。您提前归还部分贷款的,提前还款后的每月还款金额和贷款期限根据剩余贷款本金和剩余贷款期限重新确定,但贷款利率不因提前还款而发生变化。
6.5 若因您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挂失、密码输入错误等情况)导致还款账户被贷款人采取临时性冻结措施从而导致您贷款到期时或提前还款时贷款人无法正常扣收,或者您的还款账户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导致贷款人无法正常扣收,或者存在其他影响贷款人扣收操作正常进行的非贷款人过错的情况,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6.6 如您在签署本合同前已经在贷款人处办理过住房按揭或其他抵押类贷款,且您在办理本次贷款时贷款人已在抵押合同项下合法留存您的房屋抵押他项权证,则您确认并不可撤销地同意:如您依据抵押合同的约定结清抵押贷款并申请贷款人协助办理权证出库、撤押等手续时,贷款人有权要求您一并结清本合同项下的剩余全部本金和应付利息之后再为您办理抵押合同项下的权证出库、注销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如您未按贷款人要求结清本合同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拒绝为您办理上述手续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您自行承担。本条款视为对您与贷款人签署的抵押合同相关事项的变更和补充。
第七条:违约条款
7.1 违约事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
(1)您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情况或隐瞒真实的重要情况,不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贷款人要求您在合理的期限内予以改正,逾期仍不改正,损害贷款人利益的。
(2)您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接受或逃避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的监督的。
(3)您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任何一期贷款本息的。 (4)您擅自将本合同项下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
(5)您有怠于管理和追索到期债权,或以无偿及其他不适当方式处分现有主要财产等转移财产或其他逃避债务行为的。
(6)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依法受到其他强制措施或被有关机关采取了限制其某项权利的措施,贷款人认为影响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
(7)您违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或发生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
7.2 违约处理:一旦发生上述任何一种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并采取以下一种或同时采用多种措施:
(1)要求您在合理的期限内予以改正。 (2)停止向您发放新的贷款。
(3)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的本息并要求支付相关费用。
(4)直接扣收您在苏州银行系统内任何账户(包括定活期账户)上的存款(包括本外币存款,外币与本币的折算价格按照苏州银行当日公布的汇率牌价计算)),以清偿您的全部债务。贷款人采取本条约定的措施导致您的存款发生任何形式损失的利息损失或者汇率损失的,均由您自行承担。
(5)要求共同债务人或其相应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清偿您在本合同项下所欠的全部债务。
(6)其他实现债权的措施。
7.3 在您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偿付应付费用情况下,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仲裁费、执行费、评估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均由您全数负担。您授权贷款人直接从您银行账户(包括定活期账户和本外币存款,外币与本币的折算价格按照苏州银行当日公布的汇率牌价计算)中扣除,如有不足,您需在收到贷款人的通知后如数偿还。
7.4 贷款人对您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本合同内贷款人应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贷款人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作为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能作为贷款人对任何破坏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贷款人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7.5 贷款人系统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致使不能为您提供服务的,贷款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1)在贷款服务平台系统维护或升级期间。
(2)在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3)因台风、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下,造成贷款人系统障碍不能执行业务的。
(4)由于黑客袭击、电信部门或其他有信息技术依赖的部门、企事业单位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等原因造成服务延迟或中断的。
第八条:权利和义务
除在本合同其他条款中已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贷款人和借款人还必须遵守下列规
定:
8.1 借款人的权利:
(1)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提取或使用全部贷款;
(2)在取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8.2 借款人的义务:
(1)应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提供的信息资料,以及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并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2)应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个人财务情况的监督,并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定期向贷款人报告或告知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3)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并确保还款账户内有足额还款资
金
8.3 贷款人的权利:
(1)有权了解借款人的财务情况和资信状况,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有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和控制。
(2)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监督或检查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3)借款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规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及/或停止发放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4)在借款人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失业、搬迁、伤残、婚姻变动、工作变动、经营变动等贷款人依自主判断认为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情况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有关费用,或将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落实到贷款人同意接受的受让人名下,或提供贷款人同意接受的担保措施。
(5)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支付方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贷款人有关贷款支付的规定,或贷款人规定的各项放款条件未完全满足前,贷款人有权不发放贷款。
(6)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电话、信函、手机短信、电子邮件、面访、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借款人本人直接催缴欠款;或要求借款人提供的联系人、近亲属、工作单位或其他第三人转告催缴欠款事宜;如有第三人愿意代偿债务的,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将借款人的欠款金额等信息提供给代偿意愿人用以完成债务代偿。
8.4 贷款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2)应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等情况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或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采取的合理行为除外。
8.5 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同意,可将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他人,并有权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传真、邮件、专人送达、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等方式通知借款人转让事宜;贷款人转让债权的,本合同项下债权的担保从权利跟随一同转让,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的同意,可与债权受让人(新担保权人)办理担保登记的变更手续;但借款人未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九条:附则
9.1 您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签署及履行本合同,签署本合同是您的真实意思表示。
9.2 贷款人提请您特别注意有关免除、限制银行责任和银行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以及增加您义务或免除、限制您权利的条款,各方对本协议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并自愿接受约束。
9.3 联系方式变更:借款人预留在贷款人处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如因借款人未及时告知贷款人联系方式变更或因借款人其他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导致贷款人通知短信无法达到借款人的,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9.4 贷款人可自行或授权其所辖分行或网点履行与本合同贷款相关的贷款人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对借款人进行贷款催收、提起诉讼、申请债权执行等),贷款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9.5 本合同及附件(如有)已经过第三方存证机构进行电子证据固化并保存,可以作为争议解决中的证据使用。
9.6 借贷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变更事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本合同附件(如有)及贷款人系统中的交易记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7 本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释双纠纷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国内通行的金融惯例。
9.8 本合同的签订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
9.9 若您和贷款人之间发生任何纠纷或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本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并且标的额十万元以下的争讼案件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9.10 本合同涉及办理见证、公证(强制执行公证除外)或其他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的事项,相关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如贷款人和借款人共同作为委托人的,则各承担 50%。
9.11 本合同不论因何种原因在法律上成为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只要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了贷款,且借款人尚未全额结清,贷款人即对借款人享有与本项贷款有关的债权,并可立即向借款人追讨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9.12 若您和贷款人之间此前签署的任何合同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内容为准。
第十条:贷款要素列表贷款人:
借款人: 身份证号:贷款金额:
年利率: ,为合同签订日前一工作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基点
(1 基点=0.01%),年利率计算方法为单利,合同有效期内贷款利率不变。本合同所称 LPR 均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贷款期限:
贷款发放形式:放款时间:
到期时间:还款方式:还款日: 支付方式:用途:
放款账户名称/钱包名称:放款账户账号/钱包 ID:
放款账户开户行/运营机构:
还款账户 1(苏州银行一类户或二类户):
还款账户 2(苏州银行二类户绑定的银行账户)(如有):
注意:苏州银行二类户绑定的银行账户发生变更时,以变更后的账户为准。
第十一条、通知及法律文书的送达确认:
11.1 通知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贷款人发送给您的书面通知,按照您在贷款服务平台系统中填 写的通讯地址交邮后的第三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书面通知的形式还可采用如在贷款平台公告、向您发送电子邮件、网站内信息、各类 APP 消息、手机短信和传真等电子方式,在采用电子方式进行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发送当日即视为送达。贷款人可决定以前述一种或几种形式书面通知您。贷款人以多种方式向您发送通知的,通知送达时间以最先送达的为准。
11.2 法律文书的送达确认
您同意司法机关按照本合同附件《送达地址确认书》的约定向您送达法律文书。
附件:送达地址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