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菱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道德行為準則
第一條:訂定目的及依據
為使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於執行職務時,其相關行為能符合本公司道德標準,爰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訂定道德行為準則參考範例」訂定本準則,以資遵循。
第二條:適用對象
x準則適用於本公司全體董事及經理人。
前項所稱之經理人,依據本公司章程規範之經理人。第三條:範圍
x準則係供為董事及經理人遵循之指導原則,對於可能涉及本準則之特定情事之相關疑問,得向本公司董事長反映,董事長並得視情況徵詢外部法律顧問之意見。
第四條:防止利益衝突
x公司董事及經理人應以客觀及有效率之方式處理公務,避免個人利益介入或可能介入公司整體利益,且不得以其在公司擔任之職務而使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獲致不當利益。
前項人員所屬之關係企業與本公司為資金貸與或為其提供保證、重大資產交易、進(銷)貨往來之情事時,相關之本公司人員應主動向公司說明其與公司有無潛在利益衝突,並依公司核決權限表之上一階主管核決後辦理,以防止利益衝突,且應向董事長報備。
若因職務上之特殊必要,而需上述親屬關係人員於本公司任職時,應詳具說明並向董事長報備。
本公司全體董事及經理人如有本條所規範利益衝突之虞者,應立即向本公司稽核主管報備。
第五條:避免圖私利之機會
為避免圖私利之機會,董事及經理人應避免為下列行為:
1. 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而有圖私利之機會。
2. 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以獲取私利。
3. 與本公司競爭。
當公司有獲利機會時,董事或經理人有責任增加公司所能獲取之正當合法利益。
第六條:保密責任
董事及經理人應格守營業機密:
1. 對於公司本身或其進(銷)貨客戶之資訊,除經授權或法律規定公開外,應負有保密義務。應保密的資訊包括所有可能被競爭對手利用或洩漏之後對公司或客戶有損害之未公開資訊。
2. 因執行業務所知悉或取得有關公司及/或關係企業及/或任何其他第三者之機密資訊、技術資料、個人資料或任何其他不為公眾所知之資訊、商情
等,皆應嚴守保密義務,除為履行工作所必須,不得任意查詢或使用之。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不得將機密資訊複製或製作備份,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將該等資訊以任何方式洩露、告知、交付或轉移予無關第三者或以任何形式對外發表出版。機密資訊為文件、資料、檔案或其他書面或物體之形式。
第七條:公平交易
董事及經理人應公平對待本公司進(銷)貨客戶、競爭對手及員工,不得透過操縱、隱匿、濫用其基於職務所獲悉之資訊、對重要事項做不實xx或其他不公平之交易方式而獲取不當利益或為損害本公司利益之行為。
董事及經理人應與本公司客戶、供應商以及競爭對手進行公平交易與競爭,並不得從事任何違反公平交易之行為,包括:
1. 與競爭對手協議價格或其他交易條件。
2. 協議綁標。
3. 與競爭對手協議不與或以特定條件與某一特定客戶或供應商進行交易。
4. 強迫搭售不同型式的產銷或服務。
5. 與競爭對手協議分配市場或客戶。第八條:保護並適當使用公司資產
董事及經理人有責任保護公司資產,並確保其能有效合法地使用於業務上,避免因被竊、疏忽或浪費等作為而影響到公司之獲利能力。
第九條:法令遵循
董事及經理人應遵守所有規範公司活動之法令規章及公司政策,應遵守證券交易法有關防範內線交易法令,掌握公司重要未公開資訊時,不得於其規定期間內從事相關證券交易。不得故意違反任何法令之行為及對公司產品或服務為不實之xx。
第十條:鼓勵呈報任何非法或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
公司員工如遇懷疑或發現董事及經理人有違反法令規章或道德行為準則之情事時,得檢具具體事證透過本公司舉報系統呈報。公司將以保密方式處理呈報案件,以保護呈報者的安全。
第十一條:懲戒措施
董事及經理人有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之情形時,若違反者為經理人者,公司應依人事管理規則懲處;若違反者為董事者,由董事會決定應採取之適當行動。公司並應制定相關申訴制度,提供違反道德行為準則者救濟之途徑。
第十二條:豁免適用之程序
x需豁免董事及經理人之遵循本準則義務時,必須經由董事會決議通過,並依規定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允許豁免人員之職稱、姓名、董事會通過豁免之日期、獨立董事之反對或保留意見、豁免適用之期間、豁免適用之原因及豁免適用之準則等資訊,俾利股東評估該項決議是否適當,以維護公司權益。
第十三條:揭露方式
x公司將於年報、公開說明書及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本準則,修正時亦同。
第十四條:施行
x準則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並送審計委員會及提報股東會,修正時亦同。本準則於 2014 年 12 月 19 日訂立。
於 2021 年 3 月 18 日第一次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