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研發處製(108.04)
中國文化大學產學合作契約書(範本)
立合約人: 中國文化大學 (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緣甲乙雙方為進行「□□□□□□□□□□□□」計畫,雙方議定條款如下,並依誠實信用原則確實遵守:
第一條 合作標的
乙方為 (預定目標) ,委託甲方執行本計畫,甲方同意受託,並依據本合約及相關法令之規定,由甲方計畫主持人執行之。
第二條 委託計畫內容
x計畫內容如附 計畫書 (以下簡稱計畫書)。
第三條 計畫執行期間
x計畫之執行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計畫經費
x計畫經費總計新台幣 元整,併校方之行政管理費新台幣 元整,總計為新台幣 元整,由乙方支付,其使用由甲方規劃與應用,其經費細目如計畫書所列,本契約經開始執行後,乙方不得要求歸還費用。
第五條 付款方式
【方案一】
本計畫經費由乙方於本契約生效後 ____ 日內一次付清。
【方案二】
本計畫經費依下列約定,由乙方分 期支付甲方:
第一期: 乙方於契約生效後 ___ 日內,支付甲xx台幣 元整。
第二期: 乙方於甲方提出期中報告、經乙方審核認可後 ___ 日內,支付 甲xx台幣 元整。
第三期: 乙方於甲方提出計畫成果、經乙方審核認可後___日內,支付甲方餘額 ,計新台幣 元整。
乙方款項如未能如期撥付或逾期未付時,乙方應按合約價金之千分之五按日計給付遲延違約金給甲方,如逾30日仍未付清,甲方得終止本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如經費使用情形有所變更、預算額度應行追減或執行期限延長時,由甲乙雙方另行協議定之。
第六條 計畫進度
甲方應依計畫書之約定,進行本計畫。
乙方得視需要要求甲方就本計畫之進度提出口頭報告及相關資料,或派人員至甲方了解甲方執行本研究之情形。甲方對該人員應提供一切必要之協助。
第七條 成果發表
甲方及計畫主持人如欲發表本計畫成果,應事先取得乙方之書面同意,乙方無正當理由時,不得拒絕;但計畫成果若涉及乙方營業秘密者,乙方得拒絕之,甲方不得異議。
成果歸屬請擇一方案填寫
第八條 儀器購置與使用
x計畫經費所購置之圖書、期刊、儀器及設備等財產,其所有權歸屬於甲方,由甲方納入校產管理及運用。
第九條 計畫成果歸屬
【方案一】
甲方及計畫主持人因執行本計畫所產出之研發成果及可能獲得之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等智慧財產權均歸甲方所有。
【方案二】
一、甲方及計畫主持人因執行本計畫所產出之研發成果及可能獲得之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等智慧財產權,均歸甲方所有,並依互惠原則優先授權乙方使用。
二、甲方依前項為授權時,其授權之內容、期間及範圍等相關事項,由雙方另行協議定之。
【方案三】
甲方及計畫主持人因執行本計畫所產出之研發成果及可能獲得之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等智慧財產權,均歸甲乙雙方共有;其成果歸屬及應有部分之比例,由雙方參酌資本與勞務支出之比例與研發之貢獻,另行協議定之。
當事人之一方未經他方書面同意,不得將其依前項所取得之智慧財產權授權或讓與第三人。
依第一項所取得之智慧財產權的管理、運用及權益分配等所有實質及程序相關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議定之。
第十條 名稱使用限制
【方案一】
乙方欲運用甲方、甲方之教職員工或其所屬單位之名稱、校徽或其他表徵,須遵照甲方之「中國文化大學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經甲方同意後始得為之。乙方若違反此項規定,甲方得不經催告中止或解除本契約,且不需返還甲方已收取之費用。
【方案二】
乙方可於民國 年 月 日至民國 年 月 日期間於本計畫相關報告與文件內無償使用甲方、計畫主持人或其所屬單位之名稱、標章或其他表徵,其使用應遵照甲方之「中國文化大學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辦理。
乙方欲於商業用途(包括產品、商品或服務之公開行銷、推廣或廣告文宣、內外包裝、網頁等) 引用甲方、甲方之教職員工或其所屬單位之名稱、校徽或其他表徵時,應以書面向甲方提出申請,經甲方同意後,另訂授權合約。
三、乙方違反前項規定時,甲方得不經催告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且不需返還甲方已收取之費用。
第十一條 擔保責任
除本契約有明文約定者外,甲方不負任何擔保責任,包括不擔保本計畫所產生成果之合用性、商品化可能性或以本計畫成果發展之相關產品責任。
甲方計畫主持人應擔保本計畫有關之資料文件全部,係由其自行研究發展所得,無抄襲或仿冒之情事。
第十二條 侵權責任
乙方使用本研究所產出之智慧財產權時,若遇有任何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致遭第三人請求者,乙方應儘速通知甲方;甲方應協助進行必要程序,以確保雙方權益。甲方對乙方及第三人不負侵權責任,但乙方因而涉訟時,甲方得提供乙方其所有之相關資料文件及物品。
本計畫所產出之智慧財產權如受侵害,乙方知悉後應立即通知甲方,由甲方及計畫主持人視情況決定自行或協助乙方採取保全行動或法律程序,以確保雙方之權益。
第十三條 保密義務
一、當事人之一方因本契約而知悉、取得或持有之文件、物品或資訊,除依第七條為成果發表外,非經他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洩漏或交付予第三人或使用於與本契約無關之工作。
二、雙方應要求其參與本計畫之人員遵守本契約之保密約定;如有任一方或其參與本計畫之人員違反本條之約定者,應賠償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十四條 個人資料保護
甲、乙雙方就本計畫所涉及的個人資料,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不得對外透露、任意複製、攜出機密資料,或進行非本合約所約定之使用。合約終止時,雙方於計畫過程中所保有之個人資料,應依照相關法令,執行個人資料之銷毀並留存銷毀紀錄。
第十五條 權利義務轉讓
甲乙雙方就本契約中之權利及義務,非經他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轉讓 予第三人。
第十六條 聯絡管理
x合約有關之通知或要求應以書面送達下列之處所及人員(以下稱「聯絡人」),經送達該聯絡人者,即視為已送達該方當事人。
甲方聯絡人: 姓名:
職稱:
電話:
傳真:
地址:
乙方聯絡人: 姓名:
職稱:
電話:
傳真:
地址:
第十七條 契約變更
x契約書之增刪修改,非經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協議為之,不生效力;如有重大修訂,應另訂新約。
第十八條 契約終止或解除
一、除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任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本契約或有其他違約情事者,他方得以書面通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得另以書面通知終止或解除本契約。
二、本契約因乙方違約,經甲方依前項約定終止契約後,其已受領自乙方之計畫經費,無須返還。甲方如因此而受有損害時,並得請求乙方賠償其損害。
三、本契約因甲方違約,經乙方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契約後___日內,甲方應將其受領自乙方之計畫經費中未使用之部分,xxxxxx,x方並得停止支付其應支付之計畫經費。
四、任一方若認為本計畫之繼續執行,不能達到預期之目的或認為無繼續進行本計畫之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後得終止本契約。於此情況下,甲方應於本契約終止後___日內,將其已受領自乙方之計畫經費中未使用之部分,無息返還乙方;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返還已支用之計畫經費。任何一方均不得要求他方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五、本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本計畫之相關資料、研究成果、所產生之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悉歸甲方所有。雙方在第五至十二條中互負之責任義務,不因本契約終止或解除而免除。
第十九條 不可抗力因素
因水災、火災、風災、地震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一方之事由,致其不能履行本契約者,該方不負給付義務或遲延責任。
第二十條 一部分無效及全部無效
x契約部分條款依法被認為無效時,其他條款仍然有效,惟除去該無效部分,將影響整體計畫之執行者,全部無效。
第二十一條 契約之解釋與糾紛之解決
x契約書應依中華民國之法律解釋及適用。
任何由本契約所生或與本契約有關之爭議,得提交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爭議調解中心,依該中心之調解規則於台北市以調解解決之。若該爭議經由調解無法解決,雙方同意改爭議提交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依中華民國仲裁法及該協會之仲裁歸責於台北市以仲裁解決之;如於法院訴訟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二條 附件效力
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但附件與契約本文有牴觸時,以契約本文為準。
任何於本契約生效前經雙方協議而未記載於本契約之本文或其附件之事項,對雙方均無拘束力。
第二十三條 生效日期
x契約經甲乙雙方簽署後,自第三條所載計畫執行期間之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條 契約份數
x契約書正本一式 3 份,副本 2 份。由甲、乙雙方及計畫主持人各執正本壹份,副本由甲乙雙方各存執壹份為憑。。
第二十五條 其他事項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或經雙方同意後增訂之。
立約人:
甲方:中國文化大學 (印信)
代表人:
職稱:
地址:台北市士林區華岡路55號
甲方計畫主持人: (簽章)
系所單位:
職稱:
地址:
聯絡電話:(00)0000-0000、0000-0000分機○○○○○
乙方: (公司印信)
代表人: (簽章)
職稱:
地址:
聯絡電話︰
公司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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