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惠西路(青石路-惠山横街)品质提升项目 EPC 工程总承包工程总承包招标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
(2019 年版适用于资格后审)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使用说明
一、《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2019 年版适用于资格后审)》(以下简称《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由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编制。适用于江苏省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工程总承包电子招标项目。
采用非电子方式进行招标的,可参照《标准后审招标文件》作相应
修改后使用。
二、《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系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无需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以“□”标识的,由招标人根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勾选。
三、招标人按照《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编入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并同时注明发布媒介名称。
四、《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和前附表,除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空的内容、选择性内容和可补充内容外,均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填空、选择和补充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五、《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分综合评估法和评定分离法。综合评估法包括可行性研究完成后、方案设计完成后、初步设计完成后、专业工程等四种方法。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使用,具体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和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及正文)标明投标人不满足其要求即导致投标被否决的全部条款。
六、《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由招标人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编制。
七、《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第五章“报价清单”及第六章“发包人要求”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
八、《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第七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一至六章内容相衔接。
九、《标准后审招标文件》为 2019 年版,将根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反映。
通惠西路(青石路-惠山横街)品质提升项目 EPC 工程总承包工程总承包招标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WXLX202206005
标段编号: WXLX202206005-X03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无锡地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编制人(签字或盖章):
目录
第七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00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01
封面(资格审查资料) 102
封面(商务标) 103
投标函 104
投标函附录 10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06
授权委托书 107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时) 108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109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110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及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111
投标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一览表 112
拟再发包计划表 113
拟分包计划表 113
资格审查资料 114
工程业绩资料 114
其他资料 114
封面(经济标) 115
工程总承包报价 116
投标分项报价汇总表 117
各投标分项报价明细表 118
封面(技术标1) 119
设计文件 120
封面(技术标2) 121
项目管理组织方案 122
投标担保情况 123
第一章 招标公告
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称:无锡地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清扬路 228 号地铁大厦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0 电子邮箱:传真: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苏州达仁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鸿桥路 888 号军创园 529 室联系人:xxx、xxx 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电子邮箱:000000000@xx.xxxxx: | ||||||
1.1.4 | 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 | 通惠西路(青石路-惠山横街)品质提升项目 EPC 工程总承包 | ||||||
1.1.5 | 建设地点 | 通惠西路位于无锡市xx区,起点为惠山横街,终点为青 石路 | ||||||
1.2.1 | 资金来源 | 财政 | ||||||
1.2.2 | 出资比例 | 国有 100% |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2.4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 详见合同条款 |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招标公告 | ||||||
1.3.2 | 要求工期 | 总工期要求:443 日历天。其中: 设计开工日期:2022-12-20 00:00 施工开工日期:2022-12-20 00:00 工程竣工日期:2024-03-06 00:00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节点工期(如有): / | ||||||
1.3.3 | 质量要求 |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相关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技术标准的要求;符合项目产品定位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要求;设计文件符合设计文件编制内容格式的要求,完整齐全。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验收合格标准,一次性验 收合格。物资采购质量标准:工程所有物资(设备、材料等)采购质量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要求,合格 率达到 100% | ||||||||
1.4.1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1、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A) 设计资质要求: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市政行业甲级】或[【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专业甲级资质】 (B) 施工资质要求:具备市政公用工程(2015 新标准)一级(含)以上资质,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2、财务要求:2019 至 2021 年财务会计报表(如投标人成立时间不足要求的年份,则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表) 3、☑企业应当具有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B)设计业绩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C)施工业绩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4、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之一: (A)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B)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适用于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详见招标公告 5、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承担过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 (B)设计业绩要求:/ (C)施工业绩要求:/ 6、项目管理机构:由招标人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管理规范》GB/T50358-2017 予以明确。 7、其他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项目管理机构配备表》 (格式自拟)和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岗位证书、建造师证书等相关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上传至招投标系统的投标文件的“项目管理机构”中,否则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按无效标处理。(1)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一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及以上或者具备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适用于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拟委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以兼任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仅可兼任其中一个);(2)设计负责人:具备工程建设类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3)施工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必须在本单位注册满三个月且无在建项目。注: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及施工负责人必须是投标人企业员工,提供企业为其缴纳的 2022 年 8 月-2022 年 10 月的社保缴费证明。(如投标人成立时间迟于要求开始的时间,则时间要求为投标人成立时间至截止时间;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和相关劳动关系证明)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a、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及施工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b、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项目负责人;c、施工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项目负责人。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工程: /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 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必须为设计单位;(2)所有联合体成员应共同签署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并且明确各方的权 利与义务;(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须为联合体牵头人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单位的在职员工;(4)申请人为联合体的,其联合体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或再与其他单位组建新的联合体申请人同时参与本项目的投标;(5)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条件;(6)联合体一旦中标,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投标保证金由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缴纳。(8)采用联合体方式投标的,请联合体单位报名时同时插多把 CA,联合体单位下载招标文件的时候,牵头人单位挑选到本标段信息后,再插上成员单位 CA 锁,并选择添加成员单位,再下载招标文件,否则在投标、中标阶段无法显示成员单 位名称(可咨询新点软件公司) | ||||||||
1.5.2 |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标准 | 投标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负责,招标人对投标人递交的设计成果不予补偿,但设计成果均归招标人所有,如有知识产 权纠纷,与招标人无关。 | ||||||
1.9.1 | 踏勘现场 | 投标人自行踏勘。 | ||||||
1.10 | 分包 | 分包要求: 分包方需经招标方同意 | ||||||
1.11 | 偏 离 | ☑不允许 □允许 允许偏离的内容:偏离范围和幅度: | ||||||
2.1.1(9)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 料 | 根据招标文件相应条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答 疑等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 件的截止时间 | 2022-11-09 17:00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布时间 | 2022-11-10 17:00 | ||||||
2.4 |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 ☑金额:10246.6243 万元 ☑计算方法: 1 、本工程总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为: 10246.6243 万元。2、各分项最高限价:(1)设计费最 高限价: 119.3 万元。(2)工程建设费(含设备费)最 高限价 10127.3243 万元。(3)暂列金额: 0 万元;3、总投标报价=施工工程费+设计费+暂列金额。注:投标人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上述最高投标限价,分项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其最高限价,且不得改变暂列金金额, 否则按无效标处理。工程建设费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期望值:招标人期望值=招标控制价中工程建设费部分*95%, 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材料 | 1、商务标: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及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投标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一览表 ☑拟再发包计划表(如有); ☑拟分包计划表(如有); 2、经济标: ☑工程总承包报价; ☑投标分项报价汇总表; ☑各投标分项报价明细表; 3、技术标: □方案设计文件或初步设计文件或者专业工程设计文件; ☑项目管理组织方案; □ 需从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开户许可证(法人基本存款账户); ☑安全生产许可证; ☑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或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安全生产考核 B 证; ☑企业或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含中标通知书、工程总承包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直接发包项目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如有); ☑如联合体投标的非主体单位相关资料无法从诚信库中获取的,请另上传原件扫描件材料 需提供扫描件的材料: □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2019 年 -2021 年); (如投标人成立时间迟于要求开始的时间,则时间要求为投标人成立时间至截止时间)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养老保险缴费证明(2022 年 8 月 - 2022 年 10 月) (如投标人成立时间迟于要求开始的时间,则时间要求为投标人成立时间至截止时间;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和相关劳动关系证明) ☑委托代理人养老保险缴费证明(2022 年 8 月-2022 年 10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部门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如投标人成立时间迟于要求开始的时间,则时间要求为投标人成立时间至截止时间) ☑企业业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其他证明材料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需提供所在企业(2022 年 8 月-2022 年 10 月)为其缴纳的社保缴费清单或由社保机构出具的(2022 年 8 月-2022 年 10月)的社保证明及相关有效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等,社保在单位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缴纳的视同本单位缴纳; 2、承诺书 1、承诺书①(格式自拟),内容为:自 2020 年 11 月 4 日以来,投标人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自 2021 年 11 月 4 日以来,投标人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自 2022 年 8 月 4日以来,投标人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联合体投标的双方都须提供;2、承诺书②(格式自拟),内容为:企业未出现以下情形:处于因拖欠材料商或农民工工资导致法律纠纷未解决状态,或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或有买卖法 律纠纷、分包合同纠纷、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法律纠纷未了的诚信问题;承诺书 ③ (格式自拟),内容为:投标人承诺使用招标人提供品牌表中的品牌,不选定品牌,在合同履行中由甲乙双方共同看样定货,承包人在选定材料、设备的品牌或者厂家前必须书面报发包人确认,并且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或认可。如招标人因为工程整体要求而需统一某些材料的品牌规格,中标人应服从招标人要求进行更换,投标人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此因素,价格按中标价格不变。注:提供上述品牌承诺书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若为联合体投标,须所有成员单位提供承诺书),否则,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按无效标处理。若投标人拟增加厂家或品牌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答疑期限结束之前提出,满足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并由招标人同意。承诺书 ④(格式自拟),内容为:投标诚信承诺:(1)我方承诺我单位及我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授权代表人在参加投标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类管理规定,我单位承诺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均不存在、也未参与任何围标串标活动,也不存在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我单位如被查实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的或以他人名义投标的,本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以及授权代表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相应行政、刑事及失信惩戒等处罚;(2)我方承诺我单位如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国家、省、市现行规定的失信行为或不良行为的,愿意接 受招投标监管部门在指定媒介上的公示,并扣除企业信用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分,在公示期间,其他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拒绝我单位投标。不良行为的认定及信用分的扣除包括并不限于以下规定:1)除不可抗力外,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无故不获取招标文件、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或者在投标截止后无故撤销投标文件等,公示后放弃投标、或者在投标截止后无故撤销投标文件等,公示 2 个月,并扣除企业信用分 2 分(扣分有效期 6 个月);2) 递交无竞争力的投标文件的,公示 1 个月,并扣除企业信用分 1 分(扣分有效期 6 个月),无竞争力投标是指不以中标为目的的投标,包括投标报价畸高、投标文件漏项缺项、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不符合篇幅要求,违反招标文件中的无效投标条款等情形;3)一年内在无锡市(含江阴、宜兴)投诉反映情况不属实,缺乏事实、法律依据的或者被驳回投诉(包括全部驳回和部分驳回)的,每达到两次,公示 1 个月,并扣除企业信用分 3 分(扣分有效期 12 个月);4)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进行恶意投诉的,公示 3 个月,并扣 除企业信用分 3 分(扣分有效期 24 个月)。(3)我方承诺我单位所有企业信息(包括业绩和获奖情况等)以“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诚信信息库”内信息为准,并及时维护和更新;我单位投标所使用的诚信库信息均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注:提供上述承诺书 ①、承诺书②、承诺书③、承诺书④, 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若为联合体投标,须所有成员单位提供承诺书),否则,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按无效标处理)】。☑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如有); ☑本项目涉及的评标和定标阶段的材料。 | ||||||||
3.2.1 | 合同价格形式 | 固定总价合同 | ||||||
3.2.6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3.2.1 合同价格形式:设计费为:固定总价;工程建设费为:固定单价 1、报价内容:投标人报价清单由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所提供的清单编制;2、施工图设计以及后期施工过程中设计服务费用在本次报价范围内;3、设计费、 工程建设费(含设备购置费)等分别报价;三、只能有一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个有效报价。即:① 单价和总价都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和保留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② 开标记录表中记录的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中投标函的投标总报价,两者应一致。③工程建设费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期望值, 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日后 90 日历天 | ||||||
3.4.1 | 投标担保递交 | 1、投标担保的形式:(投标人不按下列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投标保证金 ☑保函(保险) 2、投标保证金金额或投标保函担保金额:人民币 80 万元 3、递交方式: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存款账户汇到指定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保函保费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存款账户缴纳。 4、投标担保递交要求: (1)采用投标保证金的专用账户信息:账户名称: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永丰支行 银行账号: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下载页面—保证金信息”查看本标段对应的相关信息 (2)以电子保函(保险)形式提交投标担保的,须将有效的电子保函(保单)文件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3)以纸质保函(保险)形式提交投标担保的,须将有效的保函(保单)文件扫描成电子版本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4)其他要求:1、具体以《投标保证金缴退或保函(保 险)办理指南》为准,投标电子保函使用咨询电话,国泰新点软件服务咨询:4009980000。 2、(1)以保证金形式提交投标担保的,须将《投标保证金确认函》上传至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对应的“投标担保情况”模块中,并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2)以电子保函(保险)形式提交投标担保的,须将有效的电子保函(保单)文件随投标文件一并提 交;(3)以纸质保函(保险)形式提交投标担保的,须将有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效的保函(保单)文件扫描成电子版本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4)开标现场能查到的投标保证金的以开标现场系统审查为准,开标系统内查询不到的或者异常的具体由评标委员在评标阶段进行评审。投标担保退还见招标文件 《投标保证金缴退或电子投标保函办理说明》 | ||||||||
3.4.3 | 投标担保退还 | 详见招标文件; | ||||||
3.5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允许 ☑不允许 | ||||||
3.6.5 |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 仲裁情况 | / | ||||||
3.7.4 | 技术标暗标要求 | x项目技术标为暗标,技术标内容包含:项目管理组织方案。暗标须按下列格式编制,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文件;1、项目管理组织方案暗标要求:所用文字采用“宋体”四号 “常规”字(黑色)。不得设置页码、页眉、页脚。文字内容不得出现彩色文字,如有必要,可配以图片辅助说明(图片内字体、字号不做要求),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相关人员姓名等能体现有关投标单位信息的提示性标记、文字、语句等;2、PDF 深化图设计文件要求:深化图设计文件中不得出现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和徽标(包括文字、符号、图案、标识、标志、人员姓名、企业名称、投标人独享的企业标准或编号等),相关人员姓名应以职 务或职称代替。 | ||||||
3.7.5 | 其他编制要求 | 1、投标文件盖章要求:若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协议书、承诺书双方均需提供并加盖各方公章,其它投标文件只需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公章。2、由于系统对投标文件大小有限制,整个投标文件不超过 150M,单个节点不超过 50M,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必须控制在此范围之内。3、本项目为网上电子投标,开标前需要递交电子标书 U 盘两份。“电子标书一号 U 盘”应包括招标文件所要求提供的全部投标文件的电子文档(含线下清标所需的.13jt格式的投标报价)。“电子标书二号 U 盘”仅包括深化设计文件(PDF 格式)(暗标)的电子文档,不得含其他 内容。当“电子标书二号 U 盘”无法开启时,由现场公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证人员开启“电子标书一号 U 盘”。4、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两个电子标书 U 盘分别密封在单独的封袋中并在封袋上清楚地标明“电子标书一号 U 盘”、“电子标书二号 U 盘”;密封外包档案袋上应标注招标人单位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或授权委托人姓名应加盖印章或签名,并加盖位公章。所有电子标书 U 盘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电子标书没有按规定的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盖章的,招标人将不予受理,视为无效投标文件。若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则所有密封档案袋仅需牵头人法定代表人姓名或授权委托人姓名应加盖印章或签名, 并加盖单位。本项目设计文件采用线下 U 盘评审模式,最终各评委打分及得分汇总情况 将录入评标系统中 |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2-12-05 09:30 | ||||||
4.2.3 | 投标文件上传系统和递交地点 | 电子投标文件由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上传至 “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 V7.0”; 投标文件备份递交地点: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xx xxxx 000 xxxxx 00 xx 0 x开标室 6) | ||||||
5.1.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xxxxxx 000 xxxxx 00 xx 0 x开标室 6) | ||||||
5.1.2 |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 |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及工程总承包负责人无需出席开标会议(则无需递交“符合性检查资料”),只须在规定时间之前在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投标系统中递交投标文件,并于投标截止时间前线下递交电子标书 U 盘文件,递交地点: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xxxxxx 000 xxxxx 00 xx 0 x开标室 8)。未按规定递交电子标书 U 盘文件的,将视为无效投标。接到招标人(招标代理人)通知(电话、短信、 qq 等方式)规定的时间内远程解密(远程解密时间为 60 分钟)。因疫情 防控要求,进入交易中心须核验门铃码并且持 72 小时内 阴性核酸证明)。 | ||||||
5.2.1 | 开标程序 | 1、招标人将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组织开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标活动。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将在开标时间截止公布投标人名单后,按各投标人系统中预留电话进行联系。招标代理工作人员将组建 qq 群主持本次开标会议。2、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由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招标主持人宣读评标办法,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管等有关人员姓名;(3)由招标人代表和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共同对电子标书 U 盘文件进行验封,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4)各投标人在 60 分钟以内有序完成解密(网上在线解密);(5)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后,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第二阶段公布)、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先进行系统第一阶段评审,待系统第一阶段评审结束后,在系统第二阶段进行唱标;(6)设有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的,公布标底或招标控制价;标底在开标会议上当众进行复制或数据导入,供评标时使用;(7)需要抽取系数的,按评标办法要求进行抽取; (8)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9)主持人宣布评标组织评标,投标人退场,开标结束。 3、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不予受理,该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标委员会评审:(1)在本须知第 4.2.1 条规定的投标截 止时间以后逾期送达的;(2)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 4.1 条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规定的;(3)投标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的。 4、疫情防控期间注意事项:本次开标为不见面开标,请各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有要求提前将电子文件快递或者送至指定地点。注:1、受现有招投标系统限制,具体开标程序以系统为准。 2、疫情防控以最新无锡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应急指挥部通知为准 | ||||||||
5.2.2 | 解密时间 | 60 分钟 | ||||||
5.4.1 | 评标准备时间 | 评标准备时间:2022-12-05 11:00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招标人代表/人,经济、技术专家 9 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评委专家库内随机抽取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6.3.1 | 评标时间 | 评标时间:2022-12-06 09:30 | ||||||
6.4.2 | 采用“评定分离”法时: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 | 定标候选人数量:5 异议成立,取消相应定标候选人资格后: ☑继续定标 □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补充推荐定标候选人 | ||||||
7.1.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 ||||||
7.1.2 | 采用“评定分离”法时:定标方法 | 定标方法为: □价格竞争定标法: ☑票决定标法: □票决抽签定标法: □集体议事法: □其他定标方法: | ||||||
7.3.1 | 履约保证金 | ☑是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价款的 10%万元 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 30 日内向招标人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 □否 | ||||||
8.5.2 | 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 项目属地招投标监管部门 | ||||||
10.1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1、综合服务费:中标人需按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定缴纳进场交易的综合服务费。2、实行网上受理与处理异议,除开标现场的异议外,异议人必须在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依法提出异议,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视为无异议。3、投标单位应认真勘察现场,了解现场现状及施工要求。投标单位应根据项目要求及xx建筑物提出具有特色化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要充分考虑自己的有效投入。4、若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存在疑问,授权委托人须在接到电话或短信通知 30 分钟内做出回复,回复方式如下:(1)授权委托人现场书面签字确认; (2)短信回复确定,回复内容中须注明单位名称及回复 人姓名。若授权委托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相应答复,则视为默认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5、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知书后需向招标人额外提供与投标所报电子文件一致的纸质投标书 3 份。6、本项目评标时采用远程评标。7、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为系统模板,本项目的实际评标办法详见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或本项目招标公告下方附件《评定分离评标办法》。8、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本标段的危大工程清单如下:详见附件危大工程汇总表。9、依据苏建招办【2022】 2 号文 《关于在我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应用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有关要求的知》和[2018]第 6 号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规定: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投标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必须不处于不合格状态。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检查投标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状态,对动态监管处于不合格状态的投标人进行截图保存,提供给评委员会。动态监管资质查询不合格,不可参与招投标、合同备 案等经营活动,按无效标处理。 | ||||||||
10.2 |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定标方案 | 具体定标方案如下:定标方案: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三章 定标方案 | ||||||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工程总承包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4 本招标项目的合同价款支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要求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工程总承包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5)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xx(xx);
(0)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全过程
工程咨询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关联单位。
(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5)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6)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本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招标人应当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具体补偿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分包活动应当符合住建部、省工程总承包有关分包的规定,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依法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要求。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发包
人提供的资料”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报价清单
(6)发包人要求;
(7)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2.1.2 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内容前后相互矛盾时,以发布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交,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投标人不在澄清期限内提出,招标人有权不予答复。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但招标人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2.2.3 澄清文件按本章第 2.2.2 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澄清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未按照澄清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1 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人确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招标人将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
2.3.2 修改文件按本章第 2.3.1 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修改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修改,或未按照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最高投标限价,是招标人依据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根据不同阶段的设计文件,并参考工程造
价指标、估算定额等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金额或其计算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最高投标限价文件随本项目招标文件在指定媒介发布,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招标人确需对已发布的最高投标限价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5日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修改后的最高投标限价发给所有投标人。
3.1.1 投标文件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2 招标文件“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有规定格式要求的,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3.2.1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价格形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2 投标人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和投标报价。
3.2.3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xx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4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价格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5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3.2.6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将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担保。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退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③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④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6.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3 “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总承包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
3.6.4 “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6.5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6.1 项至第 3.6.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自行增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可接受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进行编制、签章和加密,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
3.7.3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4 技术标暗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 补充内容:投标文件编制的其它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1 投标备份文件应放入封袋内,并在封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技术复杂的方案设计文件也可以采用书面等形式随投标文件备份一并密封。
4.1.2 投标文件备份的封袋上应标明招标人名称、标段名称。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文件备份。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向“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传输递交加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并同时递交密封后的投标文件备份(含非网上递交的设计文件)。投标文件备份是否提交由投标人自主决定。
4.2.2 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故障导致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标文件备份”继续进行开标活动,投标人未提交投标文件备份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2.3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4 逾期上传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4.2.5 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5.1.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5.1.2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按要求派相关人员参加开标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5.2.1 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2 每个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可现场解密,也可在线解密),解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将在开标会议上当众进行数据导入。
5.3.1 因“江苏省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标文件备份”继续进行开标活动。
“江苏省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是指非投标人原因造成所有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均无法解密的情形。部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不适用该条款。
5.3.2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解密的,该投标将被拒绝。
5.4.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进行评标准备(清标)工作。 6 评标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
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1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6.4.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定标候选人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质疑或投诉导致定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继续定标还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补充推荐定标候选人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1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评定分离操作导则》制定定标方案,具体定标方案见本章 10.2 款,其中定标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定标程序应当符合《评定分离操作导则》相关规定,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案,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交定标报告。
7.2.1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在 5 日内按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出中标结果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2.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 3 日内,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公示内容包括:定标候选人名单
(有排序)、定标时间、定标方法、集体议事法的定标理由、拟中标人等内容。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在 5 日内按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出中标结果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7.4.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7.4.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同时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
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1 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
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
果公示期间提出;采用“评定分离”法的,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提出的针对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异议,无论调查结果是否属实,均不改变评标委员会已确定并公示的定标候选人名单。
8.5.2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明确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第 8.5.1 项规定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1 招标人补充的具体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具体定标方案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采用两阶段开评标)评标办法前附表
本工程评标办法前附表见招标公告中的附件:评标办法前附表
1.1.1 形式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2.1 商务标主要由项目管理机构、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等组成,具体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
1.2.2 经济标主要由投标报价组成,具体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
1.2.3 技术标主要由设计文件、项目管理组织方案组成,具体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
1.2.4 各评审因素的具体分值由招标人参照综合评估法的评分细则制订。
2.1.1 先开设计文件及资格审查资料(实行资格后审的)部分。评标前,招标人应当组织进行下列评标准备(清标)(清标)工作,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使用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开展评标准备(清标)(清标)工作:
(一)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二)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第一阶段开标的投标文件部分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
(三)核实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和资格、经历和业绩、在建工程和信用状况等方面的情况。
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采用同样的标准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但不对投标文件作出评价。
招标人认为投标人的投标价有可能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招标人可以提请评标委员会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评标准备(清标)(清标)工作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收到评标准备(清标)(清标)报告后方可开始评标;评标委员会要复核评标准备(清标)(清标)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
2.1.2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2.1.3 评标委员会成员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2.1.4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1.5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提供
的评标准备(清标)(清标)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发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进行补正。
2.1.6 评标委员会先对设计文件及资格审查资料(实行资格后审的)进行评审。在设计文件评审及资格审查(实行资格后审的)合格(得分 60%以上,具体合格分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人中,只有设计文件得分汇总排在前若干名的(不少于 5 名,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才能进入第二阶段开标、评标;设计文件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 5 名的,全部进入第二阶段开标、评标。设计文件评审合格分及择优数量见本章前附表。
2.1.7 设计文件得分是否带入第二阶段按照本章前附表规定执行。
2.1.8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开启所有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部分后,宣布进入第二阶段评审入围的投标人。评标前,招标人应当组织进行下列评标准备(清标)工作,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使用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开展评标准备(清标)(清标)工作:
(一)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二)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第二阶段开标的投标文件部分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
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采用同样的标准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但不对投标文件作出评价。
招标人认为投标人的投标价有可能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招标人可以提请评标委员会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提供的评标准备(清标)(清标)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发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进行补正。
评标准备(清标)(清标)工作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收到评标准备(清标)(清标)报告后方可开始评标;评标委员会要复核评标准备(清标)(清标)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评标委员会仅针对进入第二阶段的投标文件进行进行评审。
2.2.1.1 形式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1.2 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
2.2.1.4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本章第 2.4 款的规定进行。
2.2.1.5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3)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4)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总承包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7)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9)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
(10)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11)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2)投标文件的报价清单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
(1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4)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5)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6)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17)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18)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1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20)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1)设计方案(或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存在明显技术方案错误、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
(22)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辩认的。
2.2.2.1 评标委员会对进入第二阶段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文件,按照本章前附表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1 款规定数量的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2.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2.3.4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2.4.1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1 款规定,推荐相应数量的中标候选人。
2.4.2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无效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是否具有竞争性进行判断。有竞争性的,评标委员会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
2.4.3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20-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说明
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GF-2011-0216)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 11 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件
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件共计 20 条,具体条款分别为:第 1 条一般约定,第 2 条发包人,第 3 条发
包人的管理,第 4 条承包人,第 5 条设计,第 6 条材料、工程设备,第 7 条施工,第 8 条工期和
进度,第 9 条竣工试验,第 10 条验收和工程接收,第 11 条缺陷责任与保修,第 12 条竣工后试
验,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第 14 条合同价格与支付,第 15 条违约,第 16 条合同解除,第 17 条
不可抗力,第 18 条保险,第 19 条索赔,第 20 条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件
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在编写专用合同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一致;
2.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3.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以同一条款号增加相关条款的内容。
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活动。三、《示范文本》的性质
《示范文本》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参照
《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发包人(全称): 无锡地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通惠西路(青石路-惠山横街)品质提升项目(项目名称) EPC 工程总承包项目 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工程名称:通惠西路(青石路-惠山横街)品质提升项目(项目名称)EPC 工程总承包。
2. 工程地点:
3. 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锡政园财[2022]24 号。
4. 资金来源: 财政 。
5. 工程内容及规模:通惠西路(青石路-惠山横街)品质提升项目位于无锡市xx区,总体 呈东西走向:东起青石路,西至惠山横街,全长约 1950m;根据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18m-24m,道路等级为城市二、三级主干路。本项目实施内容为对道路、桥梁、架空线、景观、井盖、照明、交通设施、附属配套进行品质提升。总投资 14957 万元。
6. 工程承包范围:本工程采用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模式(EPC),为交钥匙工程,主要 包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含详勘和施工图设计)、采购、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缺陷责任期限内的保修等全部工作。具体包括(1)项目的详勘、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等,项目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涵、管线综合(雨水、污水、电力、给水、燃气、信息)、管线施工图(雨水、污水、电力等)、照明、景观绿化(含海绵工程)、交通设施等工程。)(2)项目施工: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含道路范围内的海绵工程)、桥涵、管线(雨水、电力、污水)、交通管理(交通转换围挡、交通组织)、景观绿化、照明、交通设施场地准备及临时配套工程等工程;(3)项目建设部分的材料及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等;(4)项目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等;(5)办理项目相关所有手续、办理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的各项专业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验收合格后配合发包人移交工程及全部验收资料。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2022 年 12 月 20 日。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2022 年 12 月 20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4 年 3 月 6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443 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节点工期:2022 年 月 日前完成 施工图审查 。
质量标准:设计要求符合相应阶段设计深度要求,设计成果必须通过审图中心审核。施工要求 质量合格标准。设备采购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须质量合格并通过相关产品认证。工程所用设备、材料品牌须满足发包人的要求。
1. 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 ) (¥ 元)。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1)设计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2)工程建设费(含设备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3)暂列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4)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通用合同条件;
(5)承包人建议书;
(6)价格清单;
(7)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八、订立时间
x合同于 年 月 日订立。
x合同在 订立。
x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 生效。
x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公章) | 承包人:(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 |
采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1)补充协议;(2)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 合同澄清文 件;(5) 招标文件澄清(6) 招标文件清单编制说明;(7)投标函及其附录;(8)本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录; (9)本合同通用条款;(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投标文件(其它内容)(12)招标文件(其它内容);(13)技术标准和要求;(14)图纸。
1.1.3 工程和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本工程采用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模式(EPC),为交钥 匙工程,包括本工程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设备购置并安装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移交、备案等相关资料的办理等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全部工作。
1.1.3.9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10 永久占地包括: 建设用地 。
1.1.3.11 临时占地包括: / 。
1.2 语言文字
x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江苏省和无锡 市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地方性规章和政策文件及发包人相关规定。如地方法规与国家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规执行。 本合同中所提及各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如已经终止、失效或被更新,双方在适用时,均应自动适用现行有效的最新版本。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现行工程施工标准规范以及质量验收标准及规范。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如有涉及,双方协商;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如有涉及,双方协商;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如有涉及,双方协商。
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如有涉及,双方协商。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补充协议;(2)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 合同澄
清文件;(5) 招标文件澄清(6) 招标文件清单编制说明;(7)投标函及其附录;(8)本合同专用条 款及其附录; (9)本合同通用条款;(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投标文件(其它内容)(12)招标文件(其它内容);(13)技术标准和要求;(14)图纸。各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协议条款的组成部分。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述文件若遇有矛盾之时,应以排列顺序较上者优先。若工程规范与合同图纸有矛盾或工程规范各部分之间有矛盾,以要求较高者为准。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内容以时间靠后的为准,但承包人于投标期间提出的任何对工程规范的假设及说明,若无发包人的书面确认,均被视为无效,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申请任何费用增加。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勘察资料、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电子版,发包人 在合同签订后 14 日内向承包人提供以上资料的纸质材料五套。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①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 3 天内向发包人 提交 3 份符合要求的工程设计计划书。②承包人在开工一周前,向监理人提交 3 份符合监理人要求的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对于关键部位和节点工程,施工一周前应按监理人要求提交专项施工方案,以备审查批准;每周例会前一天应按监理人要求提供本周周报及下周计划各 3 份;必要时应提供日报和日计划各 3 份。③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及竣工备案资料。④设计图纸必须满足规划要求并确保图审通过,开工期必须提交至少 8 份图审合格后的设计图纸(全套)
1.6.4 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1.7 联络
1.7.2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书面函件。发包人的送达地址:无锡地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书面函件。承包人的送达地址:本工程施工现场项目部。
1.10 知识产权
1.10.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著 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外借使用;否则,承包人应当对发包人进行赔偿,数额相当于支付设计机构的设计费用。
1.10.2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1.10.4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承包人承诺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所采用的技术和产品,不侵犯第三 人的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否则需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且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总价款 5%的违约金。
1.11 保密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另行协商,作为本合同附件。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另行协商,作为本合同附件。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 20% 。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第 2 条 发包人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 / 。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施工用水水源和用电电源接口、场内铺设电路、电 表、水路、水表等由施工单位自理。费用由施工单位含在合同价中。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包人负责处理,如有费用支出由承包人承担。
2.3 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签订合同后,书面的资料一份。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
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 / 。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无。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经发包人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发包人行使发包人 权利,全面负责本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签发或签署各种相关指令,报表及支付凭证,督促指导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的关系,协调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xx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有关设计和技术签证,办理、签认现场经济技术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报表,处理施工过程中的各有关事宜。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负责现场监督管理,以发包人名义办理工程变更、 签证、索赔、工程量确认、工程结算、工程款支付等市批手续,对承包人要求进行答复,签发文件,负责协调处理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所有事项。上述事项的最终确认应当另由发包人盖章。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代表的指导并令其合理满意地在各方面根据合同的要求进行和完成工程任务。发包人代表可以下发下列对图纸和合同文件的书面指示、书面指导和书面解释:(1)设计的变更或修改、工程数量和质量要求的变更或修改,或任何工程的附加、剔除或替代;(2)工程技术要求和/或图纸中或工程技术要求及图纸之间的任何不一致;(3)从现场清除由承包人购进的任何材料并由此而代用任何其它材料:(4)拆除和/或重新施工由承包人进行的任何工程;(5)为进行检验而开挖任何隐蔽工程;(6)凡与合同和/或工程有关或涉及的其他事宜,以及必须由发包人代表发布或者只有他发布才适合的任何事宜。发包人代表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发包人的权利,但发包人代表行使上述及下列行为前应该得到发包人盖章确认,否则发包人代表行使的该行为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发生效力:(1)发出可能引起工程范围的扩大或缩小、工程质量标准的提高或降低、合同价款增加、合同工期延长的工程变更指令或其它指令;(2)批准或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追加或变更工程价款、补偿损失的申请;(3)批准或同意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申请;(4)发出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的指令;(5)确认承包人提出的工程竣工验收及各项验收报告;(6)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7)作出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决定;(8)其他应由发包人决定的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出上述指令、批准或确认时应附上发包人的书面盖章确认。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代表的上述指令、批准或确认时应核对有无发包人的书面盖章确认,一旦发包人代表未经发包人确认作出上述指令、批准或确认,承包人应该立即将该情况通知发包人,要求发包人予以追认,发包人未予追认的,发包人代表的该行动对发包人和承包人无约束力。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姓名: ;发包人人员职务: ;
发包人人员职责:在发包人代表的领导下,根据发包人代表授权,开展项目的质量、安全、 xx施工、进度和协调管理等。
3.3 工程师
3.3.1 工程师名称:;
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安全控制、信息管理、
合同管理、现场协调,监督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进行科学管理、安全施工、xx施工,核定完成 工作量,负责组织单位及总体工程的初步竣工验收,配合发包人完成工程总体竣工验收,具体见本工程监理合同。
工程师权限:根据《工程监理人合同》行使监理人权限,监理人权限的行使需预先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出具相关同意的证明。
3.6 商定或确定
3.6.2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按通用条款。
3.6.3 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按通用条款;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按通用条款。
3.7 会议
3.7.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按通用条款。
3.7.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按通用条款。第 4 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设计图纸必须满足规划要求,确保审图通过,开工期必须 提交至少捌份合格的设计图纸(如果是新建部分必须是审图通过后的图纸);
(2)每月 20 日提供下月计划及当月完成工作量报表一式叁份,如计划有修正,则在保证总 工期的情况下提供修正后的计划。
(3)办理开工必须的各项手续,并承担相关责任和有关费用。
(4)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费用已在报价中考虑。
(5)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 护工作。施工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或其他需保护物)挖坏,修复及赔偿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对地下管线(或其他需保护物)有不负责任行为导致损坏的,须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给管线产权单位。
(6)承包人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 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承包人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本工程约定的人工费占工程造价比例规定: 10.17%。为确保施工过程中农民工工资实时、足额发放到位,承包人应按照无锡市建设局二○一四年四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的通知》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民工工资保证金事宜。
(7)施工期间,承包人要做到xx施工,并符合城市创建工作的要求,材料堆放整齐,做 好工地xx创建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如受到有关部门的通报批评,则每次按 5000 元扣款。
(8)工程竣工后承包人逾期提交合同范围内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可相应延期支付
承包人的工程款。
(9)施工现场须达到发包人标准化工地建设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
(10)由发包人制定的针对施工单位的考核条例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
(11)承包人宗旨:保证与发包人密切配合,服从统一指挥、统一安排,高标准、严要求、优质、快速地完成该合同工程的施工建设,确保发包人满意。
(12)承包人采购或发包人供应的建筑材料,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质量标准的要求。材料进场时必须附有出厂合格证,并按规定会同发包人(监理)工地代表共同抽样,送质检部门认可有效 的检测单位复验。经复验合格后的材料,并对该进场后的复验材料进行实物检查,与复验结果相符的才能使用。遵循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由材料来源的采购方组织处理、清出现场。承包人需按规定进行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试样的制作、封样、送达和其他为保证工程质量进行的材料检验试验工作,相应费用含在分部分项综合单价中。
(13)承包人应按照中标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发包人在必要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对施工方案作进一步完善,以确保质量与进度。
(14)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的主要要求:施工方法、施工顺序承包人必须严格按发包人
(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由工地代表监督实施。
(15)若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无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6)工程土方管理必须服从无锡市城管、交警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不得私挖乱倒,如有违规按规定进行从重处罚。
(17)承包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的位置、交通、情况、道路、存储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 请将不被批准。设计文件中所介绍的施工方案仅作为参考,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本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施工组织要求、现场的交通管制条件、xx施工要求和各自的施工经验确定合理的施工组织方案,自主合理报价。承包人应认真踏勘现场,充分考虑临时用地、临时通道、临时排水、临时路灯、居民、村民和沿线企事业单位出入临时通道、来自周围居民村民可能产生的干扰以及配合规划管线施工或因维护交通或因安排夜间施工使工效受到影响等因素,并对工程车辆行驶线路认真踏勘,预计可能发生的费用,以及借村道、镇道路须发生的修复费用的,均可列入。凡未列的一旦发生,由中标人自理。发包人不提供超过定点线外的临时用地。若需租用土地,费用视为已纳入合适的报价项目中。
(18)自进场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维护本工程和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以及工地范围内既有设施及成品保护,直至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移交手续完备。照管期间,如发生损 失,应由承包人自理。为进一步落实工地的安全xx措施,避免遭受意外毁损或盗窃,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承包人应与工程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工地治安、管理手续并支付相应
费用。
(19)承包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的位置,承包人应将对施工影响范围内既有公 用管线及附属物、驳岸等的防护费用纳入投标报价中,未将防护费纳入报价的,视为已包含在报价清单的其他子目和总价中。承包人在进场后,应委派专人成立污水、自来水、燃气、强电、弱电等公用管线的保护小组,及时联系公用管线产权单位(管养单位)对全线范围内的各种管线、杆线进行现场交底,制定详细的保护方案,每日不间断现场巡视。确保各公用管线顺利迁移(需要时)和正常运行,直至工程交工。若工程施工期间有公用管线及附属物、驳岸等因保护不力导致损毁、影响正常运行的,无论是否为承包人自身施工行为所致,管线恢复及停运损失费用概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当场查获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责任人确认无误的,可由责任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和有关规定对承包人罚款。
(20)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因政府领导检查,xx城市创建,国家重大活动等造成的现场清扫, 围挡美化,宣传标语等事宜,所产生的费用应包含在本次xx施工费报价中。
(21)夜间施工等,承包人自行办理相关手续,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措施费用之中,不做调整。
(22)承包人须对其自身员工的人身伤害或意外伤亡进行投保,并对其自身员工的人身伤害 或意外伤亡负全责。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后 1 个月内按合同含税价款 10%提供履约 保函。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通信地址:。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按 通用条款执行。
4.3.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本人常驻现 场,每周不少于 5 天,每天至少 8 小时在本工程现场工作,每月在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 160 小时。关键工序及重要部位施工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在现场,且必须参加发包人组织的例会及监理例会(如有特殊情况须提前向发包人及监理人请假并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项目经理不得将权限范围内的权利和职责委托给他人执行。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
发包人同意,违反上述规定,每发现一次,承担违约金 10000 元。如连续 5 天或 3 个月内累计 10 天不在现场,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或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3.3 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作为承包人的代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全 面负责并组织本工程施工的全过程管理负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设计、施工等工程内容的总体组织、协调和实施,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工期和工程造价等负全面管理责任。
4.3.4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本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及主 要技术人员应按照投标文件中的人员设置,须保证及时到位并常驻现场,如果需更换,应事先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更换人员在本企业任职需两年以上,业务水平应高于原管理人员水平,且更换的人员必须符合本工程招标规定的资格条件。因任何原因引起的承包人人员更换,工期都不予顺延。如承包人未征得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更换的项目经理不具备相应资格,应按照 60 万元/人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更正,如承包人拒不更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3.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发包 人认为委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工作能力、业务水平不称职或相关人员满足不了现场施工需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或增派人员,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在 5日历天内更换上述人员,同时委派或增派经发包人同意的、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更换人员在本企业任职需两年以上,业务水平应高于原管理人员水平。否则将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合同总价 5%的违约金,并于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开工前 3 天。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开工前 3 天。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经理, 视为违约,违约金 60 万元/人次;擅自更换设计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视为违约,违约金 30万元/人次;擅自更换主要技术人员,亦视为违约,违约金 10 万元/人次,违约金及补偿金扣除方式为经监理单位确认后,于下一月进度款拨款时扣除,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项目技术负责 人,视为违约,违约金 30 万元/人次;擅自更换主要技术人员,亦视为违约,违约金 10 万元/人次,违约金及补偿金扣除方式为经监理单位确认后,于下一月进度款拨款时扣除。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发包人及监理人双方批准。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经书面批准的(工作期间发包人 及监理人可随时现场及办公区内抽查,除确已值夜班不能在岗外的其余情形则按未经批准离开现场论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5000 元/次/人标准的违约金。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本工程不得转包,如有转包,一经查实发包人 将扣除本合同总价的 5%作为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4.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按国家规定允许分包的工程。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若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承包人将其承 包的工程移交给其他单位完成,或承包人将关键性工作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或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进行分包的,按承包人违约处理,发包人有权扣除中标价 5%的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4.6 联合体
4.6.2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本合同由联合体成员共同与 发包人签署,联合体成员内部按联合体协议承担各自责任和义务,联合体成员分别提供相应 的发票后,发包人分别付款给联合体双方。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承包人自行查勘现场。因基础资料存在错 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承包人未书面提出的,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按通用条款。第 5 条 设计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施工图审查(新建项目),由承包人委托第三方审查图纸, 审查期限不超过 21 天 。
5.2.2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①承包人需根据发包人要求编制并向发包人提交 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并符合行政法规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必须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由此产生的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内。②发包人有权在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
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审查和确认,承包人应积极采纳,若承包人 对发包人的建议、审查和确认有异议的应提出书面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发包人的任何建议、审查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和合同义务。③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等相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④设计缺陷的修复。承包人提交设计文件中的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相关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⑤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损失部分所在单体的相应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数额最多与免收设计费金额相等。设计人将根据国家规定购买工程设计责任险。
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3 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5.3 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5.4 竣工文件
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包括并不限于(1)施 工技术、管理文件;(2)产品质量证明文件;(3)检验和检测报告;(4)施工记录、过程验收、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资料;(5)工程竣工结算资料;(6)竣工图。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八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45 天内提交的竣工资料。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资料和电子版文档及影像资料,逾期移交或移交后不 积极配合(不积极配合的范畴包括但不限于:不指定专人负责、不在发包人约定期限内内完成相关备案资料用印等)发包人完成政府竣工备案的,则应视为竣工日期相应推后,则工期责任违约仍由承包人承担。
5.4.3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按通用条款。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3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 / 。第 6 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不得降低材料的规 格、数量、档次、质量等级和擅自变更材料品种和型号。监理人、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材料、设备采购的任一环节进行监督控制,并行使最终的认可权和否决权;若监理人、发包人在监督控制过程和检验中发现该材料、设备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承包人应进行整改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且
保留改为发包人供应的权利,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和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采购的所有材料必须按照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及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并满足工程竣工要 求。所有材料必须现场取样,经甲方、监理共同见证后送至甲方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采购材料到货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装箱清单、测试报告、产品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 质保书、保养、维护所必须的资料,如有国外生产制造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制造商所在地的商会出的原产地证明和商检证明。承包人所购进口设备必须出示海关报关等证明材料且为原件,承包人报海关时必须与发包人共同完成。
材料设备采购和使用前须按本工程施工技术要求中材料认可程序得到发包人的认可,双方约 定由承包人自购的材料、设备,其规格、技术指标、质量等级详见施工图和发包人要求,发包人要求有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在推荐品牌中选定的一种釆购,同时必须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发包人有权在过程中调整设备的品牌,调整后的品牌价格,投标文件中有价格的参照投标价格,没有价格的通过市场询价,共同确认价格。
对于未指定品牌或厂家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在现场使用 7 天前递交 3 种以上样品供发 包人认可,如发包人认为样品不满足图纸、招标文件要求、或认为质量式样不满意的,承包商应无条件进行更换并重新提交样品,直到发包人认可为止。否则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应品牌的设备、材料。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按通用条款。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约定。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无。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按管理部门要求和 发包人需求确定。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施工前均须提供封样,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批量采购进场施工。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一般的,除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外,该工程的所有材料均由承包人采购,必需确保为原厂产品。为保证工程质量,对承包人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材料品牌和生产厂家等,发包人有建议
权及监督权。承包人采购材料的采购和供应,应得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或认可。未经发 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或认可,承包人不得私自将材料设备运进现场,更不得将材料设备用于本工程。承包人所使用的所有物料必须满足相关验收要求。承包人投标时自报价格部分的材料必须进行充分的市场考察,确保满足购买条件,实施时承包人投标时的品牌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调换。材料设备的供应时间以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为原则,由承包人自理。具体事宜由承包人与材料供货商在签订的供应合同中明确,供应合同中应明确具体品种、数量、标准、规格、型号、尺寸、供应办法、供货地点,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承包人的供货合同进行审查。对承包人采购和供应管理的一般要求:(1)承包人应根据采购量在其项目负责人部中配置有专门的、熟悉业务的采购人员;(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加工制造、检验、运输;(3)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材料供货商进行考察,并可使用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供货商的否决权;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材料采购的任一环节进行监控,并行使最终的质量检验认可权和否决权;如果发包人在监控过程和检验中发现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此时承包人应督促供货商进行整改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由此造成的工期推迟和费用的增加由承包人承担经济责任;(4)设备及材料按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的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书及使用、维修说明书等其他相关技术文件应要求供货商与货物同时交付,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一部分妥善保存,以备竣工时移交发包人;(5)承包人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应报发包人处备案。每月20日前, 承包人上报月材料采购和使用报表,应附原始单证(可以是复印件),至发包人处备案;(6)对于发包人要求材料品牌中的材料,若承包人提供的材料不合格,发包人有权要求调换品牌,结算时单价不得调整。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 。
6.4.2 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符合国 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6.4.3 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按有关施工验收规范以及监理细则执行。所有隐蔽工 程均须报监理验收,按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需报质监站验收的,必须报质监站验收。其中试验:承包人自检 100%,其中按建设规范要求必须到质监站中心试验室进行试验,不论自检或委托检验,有关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 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
7.1.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
7.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 / 。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担。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实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
7.3 现场合作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
7.4 测量放线
7.4.1 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按通用条款。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正 式开工前,现场交接。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1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承包人不得拖欠民工工资。承 包人是本工程农民工管理的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农民工的管理、用工合同管理和民工工资发放等工作;承包人必须选择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本工程施工任务,所招用农民工必须与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签订有效劳动用工合同;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确保按规定、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民工工资必须直接发放到民工本人手中;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因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发生民工上诉、上访情况,由发包人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及相关费用,垫付费用由发包人按垫付总额乘以 N(具体数额见《系数N 取值表》)系数向承包人收回,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造成承包人拖欠农民工
工资的,由发包人无条件支付农民工工资及相关费用,并支付承包人直接经济损失,且不得向承 包人追讨,不得从工程款中扣除。
系数N 取值表
序号 | 工程合同造价 M(万元) | 系数 N 取值 |
① | M<500 | 1.5 |
② | 500≤M<1000 | 1.3 |
③ | 1000≤M<5000 | 1.2 |
④ | M≥5000 | 1.1 |
7.5.2 承包人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承包人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本工程约定的人工费占工程造价比例规定: 10.17%。为确保施工过程中农民工工资实时、足额发放到位,承包人应按照无锡市建设局二○一四年四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的通知》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民工工资保证金事宜。
7.6 安全xx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由承包人负责管理施工范围内的一切安全防护措施,并承 担施工范围内的一切安全责任。①自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维护本工程和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以及工地范围内既有设施,直至工程完工竣工验收通过。照管期间,如发生损失,应由承包人自理。为进一步落实工地的安全xx措施,避免遭受意外毁损或盗窃,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承包人应与工程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工地治安管理手续并支付相应费用。②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现场人员的安全,切实做好施工范围内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的照明工作,如因承包人未能对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害、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它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实施本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构作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不干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通行方便,如果发生上述情况,由此导致的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它开支,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对承包人雇员的人身死亡、伤残,或财产(设备)的损失或损害不予赔偿,发包人也不对承包人与此有关的索赔、损害、赔偿及诉讼等费用和其它支出承担任何责任。按建设部现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无锡市建设工程xx施工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 120号)的有关条款以及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执行,由承包人负责实施与管理,监理监督执行,安全事故由责任方承担一切后果。
7.6.3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本项目要求争创省标化星级工地。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 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符合江苏省及无锡市有关施工现场的xx卫生要求。在颁发任何移交证书之前,承包人应从该移交证书所涉及的那部分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人的全部施工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该部分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达到使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的使用状态。工程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具体要求如下:管理。各工地可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围栏,加强封闭式管理。封闭围栏高度应大于 3 米,并做到整洁、美观、安全可靠。二是防止抛洒滴漏。运输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飞扬、洒落或者流溢,保证行驶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主要出入口道路要硬化处理,车辆驶出工地前要坚持冲洗。三是科学合理地确定交通组织方案。不封锁交通或半封锁交通施工的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和人行道,封锁交通施工的路段,要有特种车辆和沿线单位车辆通行的通道和人行道。凡在施工道路的交叉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置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通行。四是施工过程中做到不扰民。禁止使用噪音超标的施工机械,降低噪音污染,并杜绝夜间违规施工。生产废水的排放必须经过沉淀,严禁泥浆乱排放(如向河道、下水道、农田排放)。五是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堆放位置与施工总平面图相符,并做到整齐有序,不任意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土方集中规范堆放,并有护栏设施,余土及时外运。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清除、拆除并外运。现场土方及时覆盖。控制扬尘。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
7.9.1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施工临时用电、用水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生的申请和使用费用已纳入合同价款。如有需要, 发包人可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贵重物资、重要器材和大型设备需加 强管理,严格落实有关制度,设置防护设施和报警设备,防止物资被哄抢、盗窃或被破坏,并应满足发包人和总承包人的管理要求。开工后 7 天内,承包人应提交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及紧急预案与发包人。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准备工作:开工前完成全部施工准备工作。
8.1.2 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 84 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按通用条款。
8.2 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2023 年 12 月 31 日。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详见发包人要求附件 2—施工关键节点要求。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按通用条款。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条款。
8.4.2 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承包人在开工一周前,向监理人提交 3 份符合监理人要求的工 程施工组织方案。对于关键部位和节点工程,施工一周前应按监理人要求提交专项施工方案,以备审查批准;每周例会前一天应按监理人要求提供本周周报及下周计划;必要时应提供日报和日计划。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按通用条款。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开工一周前,提供书面文档 3 份。
8.4.3 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按通用条款。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按通用条款。
8.5 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每周例会前一天应按监理人要求提供本周周报及下周计划各 3 份;必 要时应提供日报和日计划。
8.7 工期延误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 1 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0.03%或人民币金额为:/、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10 %或人民币金额为:
/。
8.7.3 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按通用条款。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1)按通用条款执行;(2)双方另行确定。
8.8 工期提前
8.8.2 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 / 。第 9 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完成承包范围内容,竣工试验合格。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第 10 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1 竣工验收条件:按通用条款执行 。
10.1.2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 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10.3.2 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承包人应 在竣工后 45 日内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发包人要求提供有关竣工资料,其套数满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发包人存档需求。
10.3.3 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但发包人不承担违约金。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每拖延一天,按中标价的万分之五支付 给发包人违约金。
10.4 接收证书
10.4.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按通用条款。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3 天内。
10.5.3 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按通用 条款。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24 个月。
11.3 缺陷调查
11.3.4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要求修补的指令后, 应当在 1 日历天内自费开始进行修补。如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补,则发包人有权将修补工作交由他人完成,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赔偿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除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发包人因终止合同所导致的任何直接损失。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
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7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第 12 条 竣工后试验
x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 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按通用条款。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 13.3.3 项[变更估价]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
13.3 变更程序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
按第 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相应条款执行 。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13.5 暂列金额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按第 14 条合同价格与支付相应条款执行。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2 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
13.8.3 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仅用于人工政策性调整及合同约定幅度外的材料调整
a.主要工程材料、人工价格与预算编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第 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设计费为:固定总价合同;工程建设费为:固定单价合同。
14.1.2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
本工程工程总承包中标价为: 万元。其中设计费采用固定总价,中标价: 万元,增值税税 率为 6%,税金为 万元;工程建设费(含设备购置费)中标价: 万元,增值税税率为 9%,税金为 x元;为本工程的合同暂定价,按实结算;暂列金额: 万。
结算计算方式如下:
(1)设计费:本工程设计费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设计范围内、设计服务期限内的全部设计 工作的体现,总价包干。本项目今后所涉及的设计论证费等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本项目各设计阶段的报批、审图等手续由承包人全权负责。本项目为限额设计。
(2)工程建设费(含设备购置费):本工程建设费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根据以下情况进行计 算: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本条“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政策性调整因素、不 可抗力”外,合同综合单价不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按无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计取,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工程建 设周期内市场价格等因素的波动风险,风险费用由承包人自主报价。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除本条①及第(2)条变更规定的情形以外,原则上投标报价时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不调 整,工程数量以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人员及发包人确认作为付款的依据,并按实调整,总价措施项目中以费率报价的,费率不变,费用随分部分项的变化进行调整;总价措施中工程量清单说明为费用包干的,不作调整;单价措施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经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人员及发包人确认后可按实调整,以“项”为单位计量的单价措施项目包干,如遇特殊情况,另行协商。
①当承包人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综合单价大于预算单价乘以 1.1 系数时,且该分部 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超过原清单工程量;或该分部分项工程费(变化后工程数量*投标综合单价)超过该单位工程(清单单位工程)的总分部分项工程费(投标报价)的+1%(含)时,发包人重新调整超清单量的该分部分项综合单价,调整办法参照(2)条中无投标报价时执行;当实际工程量比工程量清单数量减少时,不论数量多少,均按投标价执行。
当工程量出现第①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总价措施项目中以费 率报价的,费率不变,费用随分部分项的变化进行调整;总价措施中工程量清单说明为费用包干的,不作调整;单价措施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经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人员及发包人确认后可
按实调整,以“项”为单位计量的单价措施项目包干。
(2)、施工期间如有变更,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按以下规定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 结算依据:
①已定规格、型号、厂家、品牌的材料如材料品种发生更换的,则只调整材料价差,其他都不 变。
②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引起变更增加或减少工程,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有相同项目 的,按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执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综合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
③预算单价的确定办法:人工工资单价按xx函价〔2022〕379 号,材料价格按无锡市造价部 门公布的 2022 年第 9 期信息指导价,无信息指导价的按施工期间承发包人双方确认的市场价;套用《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4 版、《江苏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定额)》(2013 版)及配套文件、《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 版及江苏省及无锡市关于相关工程取费的有关规定,乘以让利系数 85%结算(该让利系数为: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以上公式计算得出的让利系数≥85%时,则让利系数取 85%)。
④、变更引起相同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工程量清单数量增加或减少时,同样结合上述 12.1 合同 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1)中条款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
⑤、变更的措施项目费用中总价措施项目中以费率报价的,费率不变,费用随分部分项的变化 进行调整;总价措施中工程量清单说明为费用包干的,不作调整;单价措施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经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人员及发包人确认后可按实调整,以“项”为单位计量的单价措施项目包干,如遇特殊情况,另行协商。
(3)、属于停工补偿费用的仅计取规费和税金;属于返工(非承包商原因)费用的应计取现 场安全xx施工费、按质论价费(如有)、规费和税金。
(4)、关于材料价格的风险分担:
①本招标文件约定可以调差的主要材料的品种和范围(或称工程内容):本工程的道路、桥涵、 雨水、挡墙、电力管廊项目的主体结构(主体结构指永久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包括临时工程和附属工程和金属零配件)所用的主要材料超过约定的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的,可以按以下方法进行材料调差,主要材料的品种指水泥、钢材、商品混凝土、三渣、级配碎石、水泥稳定碎石混合料、沥青混凝土。
②主要材料的风险包干幅度:水泥、商品混凝土、三渣、级配碎石、水泥稳定碎石混合料、沥 青混凝土的价格风险包干幅度为 10%,钢材的价格风险包干幅度为 5%。当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在 10%(5%)以内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价格上涨或下降超出 10%(5%)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收益。
③主要材料价格差价的计取以《无锡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指导价为基准,差价为施工期
间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与合同基准期当月的材料信息指导价(指最高投标限价采用的 2022 年第 9 期信息指导价)的差价。材料调差仅计取规费及税金,不计安全xx施工费,在结算仲一次性调整。
④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的差价计算方法按上述约定不变,若价格上涨时差价由责任方承担, 下降时则由非责任方受益。
⑤本工程非主要材料的价格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5)、安全xx施工措施费按照无锡市建设局锡建建市(2016)3 号文规定执行。基本费按
《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 年)》营改增后调整内容计取。合同生效后,预付款中工程款 部分和安全xx措施费部分,分别单独提交支付申请流程。承包人应当根据投标文件确保现场安全xx施工措施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现场安全xx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
(6)人工费调整:按《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实行动态管理 的通知》(xx价〔2012〕633 号),对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预算基准期的人工价格与施工期内各期指导价的差额计算。
a 本合同的人工基准期价格参照xx函价〔2022〕379 号文,人工价格取安装、市政工程、无 锡市、包工包料类价格
b 人工费占总造价的比例:10.17%
c 人工价格调差条件: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
d 调价公式:调差期内经发包人批准计量款(分部分项费+措施费+规费税金)*人工占比*(指 导价-基价)/基价*(1+规费)*(1+税金)
(7)变更签证确认原则:参照无锡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管理要求执行
①因发包人及外界条件原因引起的对经审批后的施工图进行建造标准调整、设计变更等,造 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的调整;
②因执行招标完成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对经审批后的施工图进行变更;
③难以预见的地质自然灾害、不可预知的地下溶洞、采空区或者障碍物、有毒气体等重大地 质变化,因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增加,其处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其损失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组织、措施不当等造成的上述问题,其损失和处置费应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
④甲方指令实施的零星工程的实施。
(5)最终结算价=设计费结算价+施工图结算价+合同约定幅度之外的人工、材料调差+变更金 额。其中施工图结算价不得超过中标价中工程建设费(含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变更),非承包商引起的变更另行结算,如结算审定价(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除外)超过中标价中工程建设费,超出部分将不予结算作为再次让利。
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第 14 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相应条 款执行。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①设计预付款支付金额=设计费*20%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第二次付款时扣回。
②施工工程预付款支付金额=(工程建设费-含规费税金的暂列金-含规费税金的安全xx措 施费基本费)*20%;
安全xx措施费预付款支付金额=含规费税金的安全xx措施费基本费*60%,另外 40%在实施 过程中根据形象进度在计量款中按比例支付。
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后,在开工前 7 日内支付。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在建安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价的 30%时起扣,按每月计量款的 20%扣 回,当计量额超过合同价的 60%时全部扣回完。
14.2.2 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 / 。预付款担保形式:/ 。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书面形式。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付款申请报告应包括本期应付款、已 完工程量汇总、工程价款支付汇总等内容,承包人应在约定付款节点完成后七日内提交申报,原则上提交不少于肆份资料,届时根据发包人与监理单位需要,足额提供。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支付申请表等所需材料。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
设计费:1)施工图完成并通过审图后,支付合同价设计部分的 50%, 2)施工图配合至完成竣工验收,可支付至设计费的 65%,
3)竣工决算批复完成,并进行归档后,支付至批准决算价的 100%。
工程费:1)合同签订完成,提交履约保函后,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金额=(工程建设费-含规 费税金的暂列金-含规费税金的安全xx措施费基本费)*20%、安全xx措施费预付款支付金额
=含规费税金的安全xx措施费基本费*60%,
2) 承包人于每月 18 日提交完成工作量计量报告,经现场监理、发包人代表和审计部门有关人 员共同审核确认核实后于次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拨款额为完成工作量的 65%,
3)变更费用,经审核后可支付至业主审核金额的 50%,
4)项目决算经政府批复后,最多支付至审定价的 97%。
5)竣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剩余价款
总承包其他费:/
由于本项目使用财政资金,具体支付进度还应根据财政拨款进度执行,如延期支付,委托人 不承担利息或违约金,每次支付前,承包人均应当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等额的税务发票或收据,发票抬头为建设单位全称,若金额不符或者建设单位名称有误,委托人有权拒付或延付工程款。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按通用条款。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付款计划表的编制:按通用条款。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按通用条款。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按通用条款。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3 个月。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项目获取政府相关部门决算批复之后。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
14.6 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 / ;
(2) 3 %的工程款;
(3) 其他方式: / 。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14.6.1 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3) 其他预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按通用条款。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项目获取政府相关部门决算批复之后。第 15 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因拆迁、土地征收或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可相应顺延。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拒不执行发包人关于设计变更、修复、暂停施工、复工等指令,
(2)项目经理在现场驻留管理的不符合合同要求、不按时参加有关工地会例会,(3)承包人 不按时向工人发放工资、不及时支付材料款引发纠纷或民工上访影响工地及发包人正常工作的,
(4)承包人未给施工人员购买保险的。(5)承包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情形。
15.2.2 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视实际情况,按发包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应当无条件返工或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工程质量必须达到 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且必须一次性验收通过。否则:
a.若竣工验收综合评定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经一次性处理后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的,由承 包人承担费用返工达到 100%合格,并按签约合同价的 3%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b.经一次性处理后工程质量仍然达不到合格标准的,经发包人同意后请有关部门鉴定为可使用 工程的采取降级使用,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支付评定为不合格部分的单体工程造价咨询结算款 20%的违约金;
c.经一次性处理后工程质量仍然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且不能降级使用的工程,发包人有权解除 合同,承包人必须退还发包人支付的全部工程款,并按签约合同价的 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如承包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退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全部工程款,并应按照签约合同
价的 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就已施工部分,承包人同意不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亦不向发包人 要求补偿。
3、承包人不按时向工人发放工资、拖欠民工工资或不及时支付材料款等,导致引发纠纷或民 工阻碍施工或者上访闹事的,承包人应当按照拖欠工资额、材料款的 2 倍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4、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a. 因施工原因引起的质量、安全等问题,被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发包人视情节轻重, 有权要求承包人在 1-5 万元的额度内支付违约金;政府部门巡视检查同样问题发现两次开出整改通知,发包人视情节轻重,有权要求承包人在 10000 元的额度内支付违约金;
b. 针对监理人发出的质量、安全等问题限期整改的指令, 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或不及时完成, 每发生一次发包人视情节轻重,有权要求承包人在 1000-5000 元额度内支付违约金;
c. 经过整改处理后,分项工程完成后报监理验收时确认为不合格的, 每发生一次发包人视情 节轻重,有权要求承包人在 1-5 万元额度内承担违约金;
d. 未按规定及时向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报送总控制计划、年施工计划、月施工计划、周施工 计划,每逾期一天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 元。
e. 未按规定及时报送进度工程量完成情况报表,每逾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 元。
f. 承包人提交的总进度计划中没有列明工程关键施工工序,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 元; 关键工序没有按最迟起始时间开工,每逾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元。月度计划两期内分项工程连续出现滞后情况,按照每分项工程每滞后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 元。
g. 隐蔽工程未按规定报验的擅自施工下道工序的,除责令返工外,每发生一次发包人视情节 轻重,有权要求承包人在 1000 元-10000 元额度内支付违约金;
h. 出现的需调整缺陷均不得自行掩盖,应及时向工程师及发包人申报处理方案,构成质量事 故的,要有事故处理报告,内容包括原因、责任、处理方案、处理效果、责任人的追究等。否则,除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实体检测费用、返工加固费用和其它经济损失外,向发包人支付 10000 元违约金。
i. 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承包人除应及时改正外,每人次承包 人还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
j. 施工现场未实施封闭式管理,致外来闲杂人员随意进出,每发生一人次,承包人应向发包 人支付违约金 500 元;
k. 承包人未按照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及时把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花名册及有效的上岗证复 印件(经承包人加盖公章)报监理、发包人项目部审查备案,每拖延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 元;
l.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清理未按规定及时清理外运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向发包
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
m. 施工现场发生打架、斗殴,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
n. 承包人不执行发包人关于设计变更、修复、暂停施工、复工等指令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 付违约金 10000 元/次。
o. 承包人未给施工人员购买保险的,除应及时补买之外,还应按 10000 元/人的标准向发包 人支付违约金。
p. 其他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计算方式参见相应条款约 定。
5、如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适用违约金数额标准的条款前后存有不一致、矛盾、重复、 叠加的,则适用较高标准的条款。
6、承包人依据本合同需要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的情形下,若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不足 以弥补发包人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对第三方作出的赔偿、发包人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发包人还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7、因承包人违约给发包人造成损害的,发包人为主张、维护其合法权利而产生的一切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差旅费、评估费、公证费、公告费等)均由承包人承担。
8、若承包人的分包方、转包方、挂靠方、供应商、实际施工人或其他与承包人存在债 权债务或纠纷的第三方因工程款、供应款等款项纠纷起诉发包人(作为被告或作为第三人)的,由此产生的发包人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鉴定费等全部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未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1)竣工验收或阶段性工程验收经两次以上不能通过的;
(2)施工场地人员严重不足、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未予响应或者没有补充的;
(3)超过经发包人认可的计划工期 30 天或以上的;
(4)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
(6)承包人出现其他违约行为,经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 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
(7)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 。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重大的自然灾害。 如重大的地震、海啸、台风 、海浪、洪水、蝗灾、风暴、冰雹、沙尘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雪崩、泥石流等。(2)重大的社会非正常事件。如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3)施工过程中有特殊地质地段出现。如含水未固结围岩、溶洞、断层、岩爆、地下暗河、流沙等地段以及瓦斯溢出地层等。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 3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当事人关由承包人投保并承担相应费用。
18.1.2 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投保并承担相应费用。。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3 关于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应按照“无锡市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议纪要(第 2 号 2021 年 4 月 26 日)”要求为企业投保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
18.3 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
18.4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 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按通用条款。
18.5.4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 / 。
评审机构: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 / 。
20.3.2 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
20.3.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
附件 1:发包人要求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图纸目录
附件 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附件 6:廉政协议
附件 7:安全xx施工协议附件 8:履约保函
附件 9:联合体协议书附件 1《发包人要求》
序号 | 材料、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质量等级 | 供应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合同内所有项目的施工 和设备的质量保修。具体保修的内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79 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伍年;
3.装修工程为贰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贰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贰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贰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设备不少于贰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承包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将设计业务分包的,应由原设计分包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序号 | 图 号 | 图纸名称 | 日 期 | 备注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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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设计负责人 | ||||
采购负责人 | ||||
施工负责人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环境管理 | ||||
其他人员 | ||||
廉政协议
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联合体各成员)(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1.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中纪委监察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及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甲方工作人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乙方义务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总承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本合同作为主合同附件,正本和副本份数与本主合同的约定相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后失效。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年月日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年月日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年月日
安全xx施工协议
为在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xx施工协议: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建筑工程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 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
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械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作为合同附件,正本和副本份数与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相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后失效。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年月日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年月日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年月日
履约保函示范文本
(独立保函)
编号:
申请人:地址: 受益人: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xxxxx路 228 号开立人:
地址:
(受益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受益人”)与 (以下简称“申请人”)于年 月 日就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建设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我方(即“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贵方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基础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 90 日止,最迟不
超过 年 月 日。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 7 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
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 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贵方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 无锡市 。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开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联合体协议书
(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 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 联合体, 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工程总承包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一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二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年 月 日
第五章 报价清单
1.1 工程总承包报价范围一般包括勘察费、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总承包其他费及暂列金额等(具体参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xx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成本。
(1) 本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2) 参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及其 9 本计算规范;
(3)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4)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5) 投标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规程等技术资料;
(8)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 其他的相关资料。
1.2 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
1.3 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1.4 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第六章 发包人要求
一、工程范围
通惠西路位于无锡市xx路,西起惠山横街,东至青石路,全长约 1.95km,城市主干路,设计时速 40km/h。规划红线宽 30~44m,现状道路宽 22~25m,双向 4 车道一块板断面。本次通惠西路改造涉及道路、桥梁、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电力排管、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智能设施、照明设施、景观、架空线入地以及产权单位实施的燃气、给水、信息排管等。工程估算总投资约 14957万元。
本工程采用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模式(EPC),为交钥匙工程,主要包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含详勘和施工图设计)、采购、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缺陷责任期限内的保修等全部工作。具体包括:
(1)项目的详勘、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等,项目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涵、管线综合(雨水、污水、电力、给水、燃气、信息)、管线施工图(雨水、污水、电力等)、照明、景观绿化(含海绵工程)、交通设施等工程。)
(2)项目施工: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含道路范围内的海绵工程)、桥涵、管线(雨水、污水、电力)、交通管理(交通转换围挡、交通组织)、景观绿化、照明、交通设施场地准备及临时配套工程等工程;
(3)项目建设部分的材料及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等;
(4)项目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等;
(5)办理项目相关所有手续、办理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的各项专业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验收合格后配合发包人移交工程及全部验收资料。
二、施工工期
工期要求:2022 年 12 月至 2024 年 3 月三、质量要求
x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四、设计管理
1、中标单位要充分了解现状情况,熟悉已有资料成果,对照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工作;
2、在设计阶段,中标单位要经常向甲方进行中间沟通,中标单位按合同要求报送成果给甲方,对甲方反馈的意见,中标单位按照意见尽快完成修改,必须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
3、中标单位必须无条件积极配合甲方完成各项报批手续,并确保施工图报批通过。
4、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5 个日历天完成设计深化工作;
5、在深化设计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 15 个日历天完成深化施工图工作,提供施工图纸,并交付审查。
五、施工质量管理
(1)为确保工程质量,现场所有施工用砼要求使用商品砼,不允许自拌,所选择的商品砼厂家须报请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复认可,否则业主有权要求返工并不予进行计量;
(2)水泥稳定碎石等道路基层料必须在无锡本地拌和楼拌和,并用摊铺机摊铺(对于摊铺机无法实施的部分,必须提前一周在监理例会材料中进行说明、书面申请,经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实施,否则业主有权要求返工并不予进行计量);基、面层摊铺应满足:基层料厂拌与运输机摊能力≥300 吨/小时,沥青面层供应摊铺能力≥240 吨/小时;
(3)用于沟槽回填、xx处理等的三渣、级配碎石等粒料类材料使用前须经监理同意,使用中须报请监理旁站验收,施工完成后如因质量问题,业主代表有权要求监理督促施工单位返工并扣除相应工程量;
(4)侧平石、雨污水管、电力管、信息管、窨井井盖井座、收水井井盖井座、人行道板等预制构件和产品,由中标单位自行采购,相关产品必须满足相关规范、标准及设计技术要求,中标单位制定采购计划前,上述产品品牌、型号需报监理审核、业主备案,同意后实施采购;
(5)施工现场所用灰土必须采用成品厂拌灰土,投标人自行考虑场外集中拌和场地及运输条件,相关费用报入投标报价。若中标人灰土拌合及施工进度满足不了发包人进度要求,发包人有权变更设计更换材料进行施工,因此引起的费用增加由中标人承担;若因外界条件改变或发包人调整进度要求而造成的材料更换,按照相关制度执行;
(6)施工期间,工程影响范围内的既有市政设施养护工作由中标人负责,养护标准比照正常市政设施养护标准,如沥青修补切缝要求横平竖直、不允许用砖砌体替代侧平石修补,人行道板铺设应平顺,缺失绿化临时可用绿网覆盖,但 3 天内必须更换草皮,以上养护费用请投标人在投标报价相应开项中予以充分考虑;
(7)侧石、缘石以及人行道板砖等成品及半成品材料,需在后场加工好后再行进场,不得在现场二次加工;
(8)景观绿化、照明、交通设施、智能交通等专业工程允许专业分包,但所选择的分包单位须报请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复认可;
六、施工组织
(1)发包人不提供红线范围以外的临时设施用地的协调工作及费用,投标人需充分考虑临时设施的布置及用地问题。施工生产场地在围挡范围内解决,生活场地由投标人自行解决,相关费用视为已纳入投标报价。投标人负责接收已完成的施工现场围挡,负责后续施工过程中的维护及使用后的拆除,费用单独列资。投标人必须向发包人(招标人)提供建设、监理现场办公用房
(详情见附表),相关费用视为已纳入投标报价;
(2)投标人应认真踏勘现场,充分考虑临时用地、临时通道、临时排水、临时路灯、出入临时通道、来自周围居民村民可能产生的干扰以及配合规划管线施工或因维护交通或因安排夜间
施工使工效受到影响等因素,并对工程车辆行驶线路认真踏勘,在投标报价中予以考虑。承包人进场后需立即对施工现场及发包人提供的场地、承包人自身协调占用的临时场地进行实地测量,绘制地形图,并留存影像资料报监理审核后交发包人备案,后期所需原状恢复(如有)费用包含在 EPC 合同中,如未按要求恢复,发包人有权指令单位处理,产生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
(3)投标人在施工工期安排中应考虑合理施工周期,并做好策划工作;
(4)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所介绍的施工方案仅作参考,投标人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本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施工组织要求、现场的交通管制条件、xx施工要求和自身的施工经验确定合理的施工组织方案,自主合理报价。发包人在必要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对施工方案进行优化调整,以确保质量与进度,不因此增加工程费用;
(5)施工临时用电、用水由中标人自行解决,发生的申请和使用费用全部纳入投标报价。如有需要,发包人可协助中标人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6)施工工期安排中应包含所有需敷设(或改造、废除)的地下管线的合理施工周期,中标人应做好公用管线进场施工的配合及属地管理工作;
(7)本工程属于老城区道路大修工程,施工条件复杂,加之工期紧、任务重,中标人应表示理解,应同意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合理组织施工,与发包人密切配合,保证工程保质保量按发包人要求工期建成,发包人不承担因此而增加的赶工费用以及设备人员停工等待费用。若工程进度显示,承包人已难以按期完成施工任务时,发包人有权采取措施,另行组织力量突击完成,所产生的价格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8)中标单位进场后必须完成施工场地布置策划(尤其是临水临电、施工便道、场地巡查、场地排水、场地清洁和场地垃圾清运方案),施工工期策划,安全、质量策划等工作,在经中标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交由监理、业主审批签字后生效。上述策划一经生效,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策划方案推进工作。中标单位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做好场地布置策划、节点工期策划、模板方案策划等工作,并严格按照策划方案推进工作。场地布置策划中,现场过路布管均要求采用暗埋方式。中标单位在临设布置时应充分考虑结构施工工期紧张,工人住宿的问题;
(9)投标人应充分考虑老城区道路改造、交叉施工等现场不可预见因素对工期的影响,招标人可能根据需要对工期进行合理调整,投标人应服从招标人的管理和协调。投标人充分考虑xx环境情况包括驳岸、高压线及现有房屋等安全措施,由此增加的机械和人员等投入,投标人不得因此向招标人索赔;
(10)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编制专项方案(详见住建部 2018 年
37 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需要召开专家论证会的,专家名单选取必须事先征得业主同意;
(11)投标人在进场后正式开工前根据规范要求布设精密导线网和水准网,并做好保护工作;
(12)投标人应对现场进行充分的踏勘,认真仔细核对地质资料,对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地下障碍物的情况进行充分考虑,并在投标报价中考虑该项处理费用,现场将不再进行变更计量;
(13)投标人需做好成品保护并及时提供供电、燃气、信息、自来水等外部单位的工作面,并做好相关的配合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请投标人在报价中予以考虑;
(14)中标单位必须明确本工程的关键工期、关键工序、工程中的难点、重点(保证基坑安全的措施和工程敏感地段);并拟定相应的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技术措施以及确保关键工期实现的保证措施;上述相应的方案、工艺、措施均含在报价中。施工过程中,修改或重新上报施工方案、工艺,均含在报价中,不另行增加费用。中标单位不按合同条款约定,擅自变更项目管理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现有设施保护措施、施工采购方案,发包人不支付擅自变更部分的措施项目费或扣除因擅自变更措施(方案)而相应减少的费用外,每发生一次,中标单位应支付 5 万元的违约金;
(15)现场施工机械需满足八成新以上,保证施工工期需要,发包人有权要求增加设备,中标单位承担因此增加的相关费用;
(16)中标单位搭建或租赁的办公生活区,满足疫情管控防治要求,具备作业工人集中住宿和封闭管理条件。
七、安全xx管理
(1)中标人应负责做好施工影响范围内xx现状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绿化树木的调查和保护工作,并将可能发生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未将防护费纳入报价的,视为已包括在报价清单的其他子目和总价之中。经招标人批准的特殊加固处理费用按合同规定的变更办法执行;
(2)中标人在进场后,根据发包人和产权单位的交底,对现场的公用管线进行核查和摸排,同时应委派专人成立污水、自来水、燃气、强电、弱电等公用管线的保护小组,负责将产权单位交底的管线资料向施工班组进行书面交底,对管线进行现场交底确认,并做图纸移交和保存书面交底记录,对于保护注意事项和要求在交底中明确;
(3)中标人需编制管线保护方案和管线监测方案并向监理上报,对燃气、强弱电等重要管线进行现场标识,做好日常的管线巡视与记录,确保管线施工安全,在施工前需采用人工开挖探槽机械配合的方式探明既有管线、管道,避免破坏管线(人工探槽费用请在投标综合单价中合理列支,工程实施过程中不另行签证)。若工程施工期间和工程移交前有公用管线因保护不力导致损毁、影响正常运行的,无论是否为中标人自身施工行为所致,管线恢复及停运损失费用概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查获造成损坏的责任人,责任人确认无误的,可由责任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和有关规定对中标人实施恢复费用三倍的罚款,该项罚款发包人(招标人)将直接从中标人的结算中扣除;
(5)对临时断开或永久废除的管线,在管线断口处和最近一个井内的断口方向管道内均应进行封堵,该部分费用综合考虑到投标报价中,过程中不再签认;
(6)自进场之日起,中标人应全面负责照管、维护本工程和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以及施工影响范围内既有市政设施,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在此期间若发生损失,视为中标人责任,由
中标人负责赔偿(特别说明:地下既有的废除市政设施(如自来水管、燃气管、阀门等),如因管理不到位发生私自挖除情况,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承担!);
(7)投标人应将对施工影响范围内既有市政设施的防护费用纳入投标报价中,未将防护费纳入报价的,视为已包括在报价清单的其他子目和总价之中(但经招标人批准的特殊加固处理费用按合同规定的变更办法执行);
(8)投标人自行解决土方运输问题,并按无锡市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必要时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车辆保证车容外观整齐、证照齐全明晰、标识清楚,并必须符合交警及城市管理部门相关要求;
(9)本工程安全xx施工应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全封闭施工,投标人应配备足够的围挡,如围挡形式不符合要求,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单位进行现场围闭,所产生的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现场围挡应设喷淋装置及临时照明装置并应符合《关于落实建筑工地围挡整治提升工作的通知》
(锡建质安﹝2020﹞24 号)等相关最新文件中的相关要求;投标人需考虑按照业主宣传要求张贴宣传画或标语,考虑与本标段取费相当的安全xx措施,进场后投标人上报安全xx措施方案,经审批后付诸实施。投标人应当根据投标文件确保现场安全xx施工措施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现场安全xx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过程中,施工围挡的拆装范围、时序必须服从发包人及现场监理的管理,配合污水、绿化景观、交通及路灯等专业施工队伍做好施工围挡工作
(10)中标单位应在本合同工程实施全过程中对场地安全保卫、精神xx、环境卫生、污水排放等负全责,并不得干扰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因场地管理不善引发的一切纠纷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不承担责任。投标人必须做好xx道路、施工场地及围挡的保洁工作,确保xx道
路、施工场地及围挡全范围、全过程整齐清洁,相关费用请在投标报价中予以考虑;
(11)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充分阐述如何实现现场标准化、质量通病防治以及工程创优措施。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阐述各项措施,其对应的费用视为已列入投标报价;
(12)投标人在施工区域内人到车到的地方必须进行硬化,其他目光所及之处必须采取绿化、定期洒水、覆盖或其他措施,以做到“晴天不扬尘,雨天不起泥”。施工过程产生的渣土在外运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抛洒,必须做好施工场地及围挡的保洁工作,确保施工场地及围挡全范围、全过程整齐清洁,相关费用请在投标报价中予以考虑;
(13)投标人必须做好施工场地内和施工场地外 50m 范围的安全xx施工,并达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建设工程xx施工水平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20﹞34 号)等相关文件及无锡地铁相关标准化的要求。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泥浆、渣土在外运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抛洒,在出入口处必须设满足使用要求的洗车槽及洗车设备所有进出车辆由投标人负责冲洗及管理。严禁泥浆、渣土溅落在施工场地内,同时场地内材料在任何时候都要保证堆码整齐,场地内散落的渣土及时清扫。投标人必须在工地配备不少于 2 台高压除尘喷雾装置。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要充分阐述采取何种措施保证施工场地干净整洁,无尘土飞扬(例如在暂不施工区域采取覆盖或撒播草籽措施等),另外投标人要负责督促进入场地施工的其他施工单位做好安全xx施工工作,如其不服从管理,首先应代为处理以确保现场符合标准要求,然后再通过业主向相关责任单位收取合理费用;
(14)本标段投标人应做好自己施工范围内排水系统的布设工作,确保场区内的施工废水、生活污水、雨水能顺利疏排。施工排水必须经沉淀后才能排入附近下水道或河道。如果投标人把泥浆、杂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排到下水道或河道,造成下水道或河道堵塞,除负责清理疏通外,还必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城管、水利等部门的罚款以及下水道清疏、改管的一切费用),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测算该部分费用,并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在实施过程中不作调整;
(15)中标单位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做好场地布置策划、节点工期策划等工作,并严格按照策划方案推进工作。场地布置策划中,现场过路布管均要求采用暗埋方式;
(16)智慧工地符合《关于推进建筑工地智慧监管工作的通知》(锡建质安﹝2020﹞21 号)等相关最新文件中的相关要求;
(17)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无锡市xx施工相关管理规定,落实xx施工无锡“十条规矩”,如上黑榜,则将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扣除 30 万元/次的违约金直至终止施工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1)中标单位在投标书所列的项目负责人未经发包人批准,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将处罚 60 万元违约金,总工、安全总监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将处罚 30 万元违约金。中标单位在投标书所列的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质检人员、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
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的,应安排同等资历的人员且经发包人批准。尽管中标单位已按投标承诺派遣了各类人员,如果发包人认为这些人员仍不足适应现场施工需要且无法保证工程质量时,发包人有权要求中标单位增派人员,中标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不得无故拖延,否则发包人有权采取另行委派施工单位等一切措施。本工程中标单位的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人员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作;因工程需要,中标单位需指派一名党建联盟负责人处理日常党建联盟相关事宜。
(2)中标单位的项目班子主要成员(项目负责人、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等)必须常驻工地,不得兼职,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 22 天。项目班子成员未经业主批准擅自离开工地的,每发生
一次扣除人民币 1 万元违约赔偿金,并全线通报批评;中标单位的合同或商务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未经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擅自更换或擅自离开现场的,每发生一次扣除人民币 0.5 万元违约赔偿金。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注册证书由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同时,交发包人暂押保管,至工程完工,中标单位到发包人处领回;
(3)中标单位现场领导带班检查应符合《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 号)的相关规定,每周需在例会材料中列报相关检查情况;
(4)中标单位需重视道路施工质量控制,水稳、沥青摊铺完成后,发包人将安排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对水稳、沥青进行取芯检测,若检测厚度未达到设计要求,中标单位需承担返工带来的经济、工期等一切损失。每发生一次不合格,发包人将处以 20 万元/次的处罚,在结算中予以扣除;
(5)业主将定期组织对工程现场安全xx施工进行考核,每次考评参照相应制度进行处罚和信用等级的评定;
(6)中标单位所管辖的施工现场因产生扬尘、道路破损未及时修复及其他情况而产生的有责投诉,每发生一次处罚 0.5 万元,在结算中予以扣除;
(7)市政施工相关手续由中标单位自行办理,相关费用在投标报价中予以考虑;
(8)中标单位负责实施的绿化土方回填的种植覆土深度及种植土质量必须经绿化质监站检查合格后以书面材料的形式移交绿化单位;
(9)中标单位需重视现场标准化施工,符合国家、地方相应要求及无锡地铁市政工程标准化施工相关要求(详见附件 1(无锡地铁集团《市政工程标准化施工》))。
投标人负责提供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及相关测量、检测、监测、跟踪审计单位的现场办公条件,并在合同总价中计入下表内容的相关费用。基本办公条件具体标准和要求如下表“发包人与监理工程师办公、生活用房及设施表”并满足:
(1)现场提供一间公用会议室,面积不小于 50 平方米。
(2)发包人办公室固定电话费、水电费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办公室、休息室配空调(1.5 匹以上)。
(4)办公室、休息室、由承包人负责房屋装修、设施安装。
发包人与监理工程师办公、生活用房及设施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规格 | 单位 | 数量 | |
发包人代表办公条件 | |||||
一 | 用房 | ||||
1 | 办公室(兼做休息室) | 5×3m2 | 间 | 2 | |
2 | 会议室(兼党建室),包 括桌椅 | 50 m2 | 间 | 1 | |
3 | 文件柜 | 铁柜 | 套 | 2 | |
4 | 办公桌、椅 | 木质 | 套 | 3 | |
二 | 设施 | ||||
1 | 文件柜 | 铁柜 | 套 | 2 | |
2 | 办公桌、椅 | 木质 | 套 | 3 | |
3 | 打印机 | 台 | 1 | ||
4 | 电脑 | 台 | 3 | ||
施工监理办公条件 | |||||
一 | 用房 | ||||
1 | 办公室(兼做休息室) | 5×3m2 | 间 | 3 | |
跟踪审计办公条件 | |||||
一 | 用房 | ||||
1 | 办公室(兼做休息室) | 20 m2 | 间 | 1 |
通惠西路(青石路—惠山横街)品质提升项目危大工程统计表
序号 | 桥涵名称 | 分部分项工程名称 | 危大工程简述 | 涉及部位 | 是否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 |
1 | 惠通桥 | 基坑工程 | 桥台基坑深度超过 5m | 桥台 | 是 |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 板梁吊装荷载超过 10kN/m2 | 板梁 | 否 |
拆除工程 | 老桥拆除工程(上部结构及下部结构拆除) | 现状惠通桥拆除 | 是 | ||
2 | 惠商桥 |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 板梁吊装荷载超过 10kN/m2 | 板梁 | 否 |
拆除工程 | 老桥拆除工程(上部结构及台帽) | 惠商桥上部结构拆除 | 是 | ||
3 | 管线工程 | 桩号 0+000~0+800 段雨水管道埋深 3~5m 工程范围内污水管道埋深 3~5m 工程范围内电力井开挖深度 3~5m 桩号 0+700 处热力管的埋深 3~5m | 沟槽开挖 | 是 |
工程现场管理条例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联合体各方)
为实现(工程全称)三大控制目标,明确工程施工管理职责,确保项目在保质保量、安全xx施工的前提下按时完成,根据无锡地铁相关制度及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协议。
一、工程进度方面:
1、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间申报工程周、月、总进度计划,逾期按 500 元/次标准承担违约金。
2、施工单位必须按时完成周、月进度计划工作内容,除施工方以外原因,对不按周进度计划完工的按 1000 元/次的标准承担违约金,对不按月进度计划完工的按 10000 元/次标准承担违约金。
3、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必须按合同要求按时上报完整的结算资料,违期按 10000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金。
二、工程质量方面:
1、工程使用的各种材料、设备、构配件未按规定要求报验即使用在工程上的,承包人按 1000元/次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按要求返工整改。每批进场原材料、半成品应按要求分类堆放,并做好标识,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按 200 元/批.次的标准承担违约金。
2、各分项工程施工前应有明确的质量技术交底,监理检查发现无质量技术交底、交底不及时、交底无针对性、签字手续不完善即施工的,承包人按 1000 元/次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施工方须严格按设计图纸、变更文件组织施工,对擅自变更设计文件、不符合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的,除承担返工费用和工期损失外并按3000~10000 元/次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4、施工方须严格按施工操作规程组织施工,对工程质量通病做到有效预防,对产生的质量问题或缺陷须及时报监理检查同意后方可按经监理审批后的处理方案实施,擅自处理按 500 元/处的标准承担违约金;对于现场出现的质量缺陷,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 500~2000 元/处的标准承担违约金。
5、对不按规范要求施工,经监理部人员口头或书面警告仍不改正,承包人按 1000 元/次的
标准承担违约金。同一道工序质量报验经验收两次仍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按 2000 元/次
的标准承担违约金。对上道工序未经监理验收合格即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者,按 10000 元/次的标准承担违约金。
6、施工现场无质检员在岗履职的,按 500 元/次的标准承担违约金。
7、监理、发包人在当月的质量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同一类质量问题重复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承担 2000 元的违约金并按无锡地铁相关制度进行约谈直至按参建单位红黄牌制度发牌处理。
三、工程投资方面:
工程签证(如有)不及时向监理部、发包人申报,造成事后无法确认,此项签证费用由施工方自负。
四、工程协调方面:
1、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监理、业主相关文件,违者按 1000 元/次的标准承担违约
x。
2、对施工单位不按要求及时回复“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的,按 1000 元/次额标准承担违约
x;不按要求及时回复“工程暂停令”的,按 2000 元/次的标准承担违约金。对上级检查部门或
人员提出的隐患整改通知不按期整改或整改后不上报进行复查的,按 2000 元/次的标准承担违约金。
3、地铁建设检查组发现的问题按“工程现场管理条例”要求对施工单位处以双倍违约金,限期内未整改到位的, 对监理单位收取违约金,违约金为施工单位的 10%。
五.工程安全、xx施工方面:
1、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证和管理体系,并确保能够有效运行,对项目安全保证管理体系不作为的,按 2000 元/次的标准承担违约金。项目安全员须专职在岗,对擅离职守
的,按 200 元/人.次的标准承担违约金。
2、施工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按 1000 元/次的标准承担违约金。施工人员上岗前未
进行三级教育,按 500 元/次的标准承担违约金。现场安全xx检查未达标者,按 2000 元/次的标准承担违约金。
3、进入工地现场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帽,如有违者,按 100 元/人.次的标准承担违约金,现
场作业人员必须按相关规定使用或佩戴防护用具,如有违者,按 100 元/人次的标准承担违约金。 4、涉及土石方的施工必须采用湿法工艺作业,现场施工时,未按要求开启喷淋、雾炮、未
按要求对裸露土方进行覆盖、未按要求对场地进出车辆进行冲洗,各按 1000 元/次.点的标准承担违约金。
5、严禁施工人员酒后作业,违者承担违约金 500 元/人.次。施工现场不得有打架斗殴等违
法违纪的行为,发现一次承担 500 元违约金。造成人身伤害者,除追究其刑事治安责任外,另根据不良影响程度,责任单位承担 10000~20000 元的违约金。
6、特种作业须持证上岗、人证相符,严禁无证作业。施工现场严禁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发现违者,承担违约金 1000 元/人.次。
7、未按有关规定比例配置专职安全员(不计兼职),现场施工时有工人作业而无管理人员的,每次承担违约金 300 元。
8、现场施工用电没有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未经监理审批合格的,每例承担违约金 1000 元。
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违反“一机一闸一箱一漏一锁”的,每处需责任单位承担违约金 200
元,并限期改正;施工现场电线零乱、不符合规范要求,配电箱无盖,用铁丝、铜丝作保险丝,每处承担 500 元违约金;施工用电缆必须按规定敷设,未按规定要求架空、埋地,或接头处理不
规范,承担违约金 200 元/处。
10、电气设备无接地接零或不规范的;电气设备或设施的带电部分不按规定采取屏护措施的;电气设备用铜线做保险丝的,每例承担违约金 100 元。
11、手持电动工具、潜水泵、移动式电气设备、民工宿舍用电路不按规定装漏电保护开关的,每例承担违约金 100 元。
12、电焊机的电源线、焊接电缆、焊钳的绝缘破损,焊机的初、次级接线柱无保护罩的,焊机无二次保护的,每例承担违约金 100 元。
13、施工现场用电设备使用拖线板的,220 伏(含 220 伏)以上电源电压的电源线采用花线的,每例承担违约金 100 元。
14、现场无施工用电档案或档案不齐全,限期改正,并承担 200 元/次的违约金。
15、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做好扬尘控制工作,杜绝一切对xx环境的不利影响,违者或造成附近居民或单位投诉的,承担 5000 元/次的违约金。
16、基坑深度超过 2 米的无临时防护措施的或防护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承担 500 元/次
的违约金;基坑施工未设置有效排水措施的,承担 1000 元/次的违约金;人员上下无专用通道的,
承担 300 元/次的违约金;
17、易燃易爆物品应放在有明显标志的安全库房内,严禁乱堆乱放,存放在施工现场的要远离火种,违者承担 1000 元/次的违约金。对现场存在重大火险隐患,不按要求及时整改的,承
担 2000 元/次的违约金。凡现场发生火灾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20000 元/次的违约金,除赔偿损失,并将责任人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18、乙炔发生器或乙炔气瓶无防止回火安全装置的;各类气瓶放置在阳光下曝晒或离火距离小于 10 米的,每例承担违约金 300 元。
19、宿舍区严禁私拉乱接,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宿舍区严禁随意抛洒生活垃圾,应集中堆放并及时处理;宿舍非食堂区严禁使用煤气瓶等,以上发现违者,承担 300/次的违约金。
20、宿舍区食堂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承担 300 元/次的违约金;炊管员无健康证的,承担 300元/人.次的违约金。
21、施工现场随地大小便、随处抽烟的,承担 100 元/人.次的违约金。
22、在建工程内严禁施工人员住宿,违者立即清除出工地,所在单位扣除工程违约金 2000元/处。
23、对于进入场地施工的其他单位因承包人未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而造成施工现场不符合安全xx施工要求的,按 1000 元/次承担违约金。
六、施工单位人员管理方面:
1、对违反以下条款的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要求调离本工程:
1)无法胜任本职工作者;
2)不服从监理、发包人管理,不能积极配合其他参建单位施工者;
3)分项工程经两次验收仍不能符合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者(施工员、质检员、工长、班组长等)。
2、施工单位如因工程进度、质量、安全xx施工等不能称职,无法胜任工作者,监理、发包人要求调离调职者,承担 2000 元/人.次违约金。
七、要求各施工单位高度重视工程质量、现场安全xx施工等各项管理工作,本协议相关条款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及无锡地铁相关制度等严格执行,以促进本工程的建设能够安全、有序的进行。本协议约定如与合同约定相冲突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八、本责任书作为合同附件,具体份数随主合同。
发包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年月日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年月日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