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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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7 月11 日 星期三公告热线:0571-87054412 87054448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xxx债权转让通知暨债权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xxx签署的
《资产转让协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已将依法享有的对下列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债权本金、相应利息及担保权利依法转让给xxx。现以公告方式通知债务人和担保人。请借款人和相应担保人
或借款人、担保人的承继人向xxxxx还款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其中“担保人”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具体担保金额以签订的担保
合同等法律文件为准。)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xxx 2018 年7 月11 日
序号 | 主债务人名称 | 本金余额(元)(截至2017 年2 月28 日) | 担保人名称 | 主债权文书合同号 | 抵押担保合同号 |
1 | 宁波豪联服装有限公司 | 16799998.53 | 宁波豪联服装有限公司、象山吉星针织有限公司、象山金万泰针织有限 公司、宁波铭诺汽车模具有限公司、xxx、xxx、xxx | c12301013107、c12301013110、c12301014084、c12301014085、 c1230101486 | C12301014085-1、C12301014085-2、C1230101486、C12301011108、 0000-000-000、C12301013107、C12301013107 |
根据xxx、xx与xxx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xxx、xx已将其合法拥有的本公告项下资产(包括债权及担保从权利)依法转让给xxx。 据此xxx、xx特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从公告之日起向
xxx履行相关义务。
xxx作为上述资产的受让人,现公告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从公告之日起向xxx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
的担保责任或法院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xxx xx 胡跃进 2018 年7 月11 日
序号 | 经办行名称 | 借款人名称 | 债权本金余额(人民币元) | 利息(人民币元) | 代垫费用(人民币元) | 债权总额(人民币元) | 担保方式 | 担保人(从债务人) | 交易基准日 |
1 | 兴业银行义乌分行 | 浙江三泰园林机械有限公司 | 8329245 | 5163879.04 | 5000 | 13498124.04 | 保证 | 浙江玛极科工贸有限公司、xxx、xxx、xxx、应波 | 2018 年3 月5 日 |
2 | 兴业银行义乌分行 | 浙江曙光实业有限公司 | 20000000 | 3604004.88 | 18000 | 23622004.88 | 抵押+保证 | 浙江艺新实业有限公司、永康市艺新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章建新、xxx、浙江省永康市曙光 动力有限公司、浙江创大实业有限公司、xxx、xxx、xxx、xxx | 2018 年1 月11 日 |
注: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
根据宁波盈实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与东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东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宁波盈实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东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转让方,宁波盈实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含
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宁波盈实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所列清单中债权所列明的为截止至2013 年8 月10 日的本金、利息余额,截止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另行计算,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承担的还款责任以实际履行时根据主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
计算的数额为准,除特别注明外,均指人民币(外币授信折人民币计),单位为元。特此公告。
东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盈实经济咨询有限公司
2018 年7 月11 日
序号 | 借款人 | 借款合同编号 | 本金余额 | 欠息 | 担保人 | 担保合同编号 |
1 | 宁波市正普进出口有限公司 | 《借款合同》编号:1031A10140 | 1550000.00 | 411679.95 | xxx、xxx | 1031 最抵0029 号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浙江科圣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编号2018062800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已将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本金59589671.18 元及孳息(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实现
债权的费用等)依法转让给浙江科圣新材料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新城支行与浙江科圣新材料有限公司通过联合公告方式依法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浙江科圣新材料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
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向浙江科圣新材料有限公司清偿债权本金及孳息。
特此公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
浙江科圣新材料有限公司
2018 年7 月11 日
债权截止日:2018 年6 月30 日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约定及法律文书确定的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
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及法律文书确定的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18 年6 月30 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
应支付给浙江科圣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
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
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 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注: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序号 | 借款人 | 合同编号 | 本金 | 利息 | 担保人 | 抵押物 |
1 | 浙江祥源钢业有限公司 | 深发温新贴字第20110310007 号 | 1499.925753 | 相应利息(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以合同约定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为准) | xxx、浙江圣大皮革有限公司、xxx、浙江新富来实业有限公司、xxx、浙江鸿升合成革有限公司、xxx、浙江xx皮革有限 公司、xx、温州佳通实业有限公司、xxx。 | 抵押物1:坐落于三门沿赤县沿海工业城的房地产(三房权证沿赤字第201004686、201004688 号,三国用(2009)第002447 号);抵押物2:坐落于三门沿赤县沿海工业城的房地产(三房权证沿赤字第200904381、200904382 号、 201004685 号,三国用(2007)第003087 号); |
2 | 深发温新贴字第20110310007 号 | 506.480856 | xxx、xxx、浙江欧霸标准件有限公司、xxx、浙江xx皮革有限公司、xx、浙江新富来实业有限公司、xxx、浙江鸿升合成革有限公司、xxx。 | |||
3 | 深发温新贴字第20110809004 号 | 1952.560509 | ||||
4 | 深发温新贴字第20110905007 号 | 1000 | ||||
5 | 深发温新贴字第20110908006 号 | 1000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杭州喆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浙农锦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杭州喆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浙农锦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合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杭州喆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后杭州喆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又将本公告清单中所列借款人及
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浙江浙农锦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浙农锦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含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浙江浙农锦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所列清单中浙江武义德胜塑料照明有限公司债权所列明的为截止至2017
年3 月20 日的标的债权账面本金金额,如与法院裁判文书或按标的债权文件约定方式计算金额不同,则以该裁判文书或标的债权文件确认的方式计算至基准日为准。详细清单见附表
2018 年7 月11 日
借款人名称 | 本金余额(截止2017 月3 月20 日 | 借款合同号 | 担保人名称 | |
浙江武义德胜塑料照明有限公司 | 人民币6994587.9 元 | 相应利息 | 武义2013 年借字0457 号、武义2013 年承字0931 号 | 担保人:武义县奥运制伞有限公司、xx、xxx、xxx、xxx;抵押人:xx、xxx、xx女、xxx |
美金1251526.15 美元 | 相应利息 | 2013 年信字003 号、2013 年信字004 号、2013 年信字005 号、2013 年信字006 号、2013 年信字007 号 |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的为准。2、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浙农锦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浙江浙农锦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合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浙江浙农锦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浙农锦城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含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浙江浙农锦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所列清单中浙江欣耀建设有限公司债权所列明的为截止至2017 年7 月31 日的标的债权账面本金利息金额,如与法院裁判文书或按标的债权文件约定方式计算金额不同,则以该裁判文书或标的债权文件确认的方式计算至基准日为准。
详细清单见附表 2018 年7 月11 日
借款人名称 | 借款合同号(截至2017 年7 月31 日) | 本金 | 欠息 | 担保人名称 | 抵押物 |
浙江欣耀建设有限公司 | 2015 年义乌字第1557 号、2015 年义乌字第1852 号、2015 年义乌字 第3804 号 | 22800000 | 3866208.4 | 保证人:义乌市稠城天霞服装厂、xxx、xxx、xxx 抵押人:义乌市稠城天霞服装厂、xxx、xxx、xxx | xxxxxxx000-000 x、xxxxxxxxxxxxxxxXx00 x、xxxxxxxxxxxxxxxX x00 x |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17年7月31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浙江浙农锦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4、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约定为准。
宁波梅山保税港xxx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xx董 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
根据宁波梅山保税港xxx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xx董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宁波梅山保税港xxx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将所合法拥有的本公告项下资产(包括债权及担保从权利)依法转让给xx董,根据宁波梅山保税港xxx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特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从公告之日起向xxxxx相关义务。
xxx作为上述资产的受让人,现公告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从公告之日起向xx董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或法院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联系电话:00000000000特此公告!
宁波梅山保税港xxx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xx董 2018 年7 月11 日
交易基准日:2018 年03 月06 日
序号 | 经办行名称 | 借款人名称 | 债权本金余额(人民币元) | 利息(人民币元) | 代垫费用(人民币元) | 债权总额 | 担保方式 | 担保人(从债务人) |
1 | 义乌分行 | 浙江点金饰品有限公司 | 5,378,996.96 | 2,319,576.34 | 22,162.00 | 7,720,735.30 | 保证 | 浙江联友工艺饰品有限公司、xxx、xxx、义乌雅狐饰品有限公司、xxx、陈霄钢、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