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二〇二一年八月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担任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下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就本次发行出具了《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下称“《律师工作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1 年 1 月 18 日一轮问询之《关于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20014 号),本所特指派律师就有关问题出具了《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下称“《补充意见一》”)和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下称“《补充意见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1 年
3 月 16 日二轮问询之《关于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20074 号),本所特指派律师进行核查并出具了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下称“《补充意见三》”)。
现针对两轮问询反馈所涉有关内容截至目前的更新等情况,本所特指派律师就有关问题出具《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下称“本《补充意见》”)。
除非另有说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意见三》中述及缩略语释义及律师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意见》。
正文
一轮问询反馈问题 2: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228,565.91 万元,其中使用 159,996.14万元用于影视剧项目,拟投拍多部精品制作的电视剧作品,68,569.77 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2015 年,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 35.9 亿元,部分影视剧项目为与好莱坞合作的超大型影片。2020 年 4 月 27 日,发行人将 5 亿元募集资金变更用途为永久补流。此外,依据申请文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等经营许可有效期将于近期届满。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或披露:(1)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电视剧拍摄、制作、播放等资质及有效期,说明发行人是否已具备实施影视剧项目的全部资质,若否,说明预计取得相应资质时间,是否导致募投项目实施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披露影视剧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实施主体、拟拍摄电视剧名称,是否取得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备案或许可,所处开机、拍摄、取得发行许可证、预售等具体阶段,截至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拟拍摄电视剧已投资金额、资金投入方式以及是否涉及合作方等情况,预计实现销售时间;(3)按照拟拍摄电视剧情况逐一说明影视剧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及其投资数额确定的谨慎性,以及募集资金投入的比例及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安排情况;(4)请说明前次募投项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影响是否已消除,是否影响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并充分披露相关风险;(5)结合发行人开展电视剧业务经验、报告期内电视剧立项、拍摄、播出、盈利等情况,说明本次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充分披露相应风险。请保荐人、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已出具《补充意见一》、《补充意见二》。自《补充意见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意见》出具日:1. 发行人及发行人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聚星文化有限公司、浙江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常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创星娱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东阳美拉传媒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依法办理完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延期许可手续;2. 发行人子公司华谊兄弟(天津)综艺娱乐节目制作有限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注销;3.发行人子公司华谊兄弟时尚(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领并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截至本《补充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影视剧制作、发行资质情况详见问本反馈问题答复之“一(二)”。
一、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电视剧拍摄、制作、播放等资质及有效期,说明发行人是否已具备实施影视剧项目的全部资质,若否,说明预计取得相应资质时间,是否导致募投项目实施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一)关于影视剧摄制应取得有关资质的规定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34 号)第 4 条规定,企业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2010)(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63 号)第 8 条规定,国产剧拍摄制作实行备案公示制度;经备案,取得《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此外,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34 号)第 12
条、第 13 条及《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
广播电视总局令第 7 号)第二条第(四)款第 4 项规定,进行电视剧制作须事先另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包括《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其中,《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有效期限 2 年,持证机构在有效期内制作电视剧无需另行办理制作许可;《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仅限于该证所标明的剧目使用,有效期限不超过 1 年,经发证机关批准可适当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延期。据此,从事电视剧制作与发行活动,应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并就电视剧摄制制作办理备案。
《电影产业促进法》自 2017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电影摄制单位不再要求办理《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根据《电影管理条例(2001)》《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2017 年修正),中外合拍电影应取得电影中外合拍许可。此外,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以及《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规定,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在电影拍摄前,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电影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电影剧本
(梗概)的备案手续。据此,除中外合拍电影应依法取得上述许可外,进行国产电影摄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无需办理电影摄制许可,在依法完成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后可依法进行电影摄制。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影视剧制作、发行资质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电视剧制作、发行
资质如下:
序 号 | 公司名称 | 证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截止日 |
1 | 华谊兄弟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 制作、发行广播电视节目(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除外) | 2023-03-31 |
2 | 北京华谊兄弟聚星文化有限公司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 动画片、专题片/电视综艺,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 视节目 | 2024-04-24 |
3 | 浙江华谊兄弟影业投资 有限公司 | 广播电视节目制 作经营许可证 | 制作、发行广播电视节目(时政、新 闻及同类专题、专栏除外) | 2023-03-31 |
4 | 浙江常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 制作、发行广播电视节目(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除外) | 2023-03-31 |
5 | 北京华谊兄弟创星娱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 制作、发行动画片、专题片、电视综艺,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 | 2023-04-24 |
6 | 星影联盟(天津)新媒体技术有限公司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 制作、发行广播电视节目(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除外) | 2023-03-31 |
7 | 浙江东阳美拉传媒有限 公司 | 广播电视节目制 作经营许可证 | 制作、发行广播电视节目(时政、新 闻及同类专题、专栏除外) | 2023-03-31 |
8 | 海南美拉传媒有限公司 | 广播电视节目制 作经营许可证 | 制作、发行广播电视节目(时政、新 闻及同类专题、专栏除外) | 2023-03-31 |
9 | 新圣堂影业(天津)有 限公司 | 广播电视节目制 作经营许可证 | 制作、发行广播电视节目(时政、新 闻及同类专题、专栏除外) | 2023-03-31 |
10 | 北京华谊兄弟娱乐投资有限公司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 制作、发行动画片、专题片、电视综艺,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 | 2022-12-22 |
11 | 华谊兄弟时尚(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 制作、发行广播电视节目(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除外) | 2023-03-31 |
此外,如“一轮问询反馈问题 2”答复之“一(一)”所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拟摄制电影无需办理电影摄制许可,在依法完成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后可进行电影摄制,但如涉及中外合拍电影的需依法取得合拍许可。
上述内容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四、主要业务模式、产品或服务的主要内容”中进行了补充披露。
(三)发行人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之电视剧项目制作、发行资质取得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本次发行募投项目之电视剧摄制项目及其备案方情况如下:
电视剧名称 | 备案方 | 备案方与发行人关系1 | 实施主体 | 实施主体与发行人关系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 证》 |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 种)》 |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乙种)》 |
《南锣警探》 | 北京华谊兄弟聚星文化有限公司 |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 浙江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 |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 备案方与实施主体均已取得 | 无 | 已取得 |
《流动紫禁城》 | 北京华谊兄弟娱乐投资 有限公司 |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 浙江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 公司 |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 备案方与实施主体均已取得 | 无 | 待根据项目进度办理 |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意见》出具日,《南锣警探》《流动紫禁城》已分别依法完成摄制备案工作,并取得《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北京华谊兄弟聚星文化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娱乐投资有限公司及浙江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均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均获准从事动画片、专题片、电视综艺的制作和发行业务,且上述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意见》出具日,北京华谊兄弟聚星文化有限公司就《南锣警探》项目已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北京华谊兄弟娱乐投资有限公司及浙江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尚待根据上述项目实施进度,依法办理上述电视剧项目的制作许可证。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34 号)第 15 条及《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
材料的决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 2 号)第一条第(五)款之规定,前述制作方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除需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外,还需提交申请报告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以及编剧授权书、与制片人
/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投资机构等签订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且出具制作资金落实证明。
如上所述,北京华谊兄弟聚星文化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娱乐投资有限公司及浙江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均已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北京华谊兄弟聚星文化有限公司已就《南锣警探》项目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流动紫禁城》因尚在剧本开发阶段,尚待根据项目进度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经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北京华谊兄弟娱乐投资有限公司及浙江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
1 此表中,“备案方与发行人关系”系指,备案方与作为实施主体的发行人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系。
公司届时将依法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提交申请所需必要文件资料,其取得上述许可不存在法律障碍。
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之电影制作项目资质取得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本次募投电影项目中,《循环》属于中外合拍电影,且已取得合拍许可;其余项目因系国产电影,如“一轮问询反馈问题 2”答复之“一(一)”所述,无需办理电影摄制许可,在取得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后可进行电影摄制。本次发行募投电影项目情况如下:
电影名称 | 备案方 | 备案方与发行人关系2 | 实施主体 | 实施主体与发行人关系 | 是否取得《电 影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 |
《铁道英雄》(《铁 游击队之生死线》 | 和纳(北京)影视 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合作x | xx兄弟电影 有限公司 | 发行人全资 子公司 | 已取得 |
《盛夏未来》(《未 来的未来》) | 华谊兄弟电影有限 公司 | 发行人全资 子公司 | 华谊兄弟电影 有限公司 | 发行人全资 子公司 | 已取得 |
前任 4:英年早婚》 (《英年早婚》) | 华谊兄弟电影有限公司 |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 华谊兄弟电影有限公司 |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 已取得 |
《循环》 | 华谊兄弟电影有限公司、华谊兄弟电影香港有限公司、东阳向上影业有限 公司 |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合作x | xx兄弟电影有限公司 |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 已取得 |
《日光危城》 | 湖南芒果娱乐有限公司 | 合作x | xx兄弟电影有限公司 |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 已取得 |
《摇滚藏獒:蓝色光芒》 | 华谊兄弟电影有限公司 |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 华谊兄弟电影有限公司 |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 已取得 |
《摇滚藏獒 3》 | 华谊兄弟电影有限 公司 | 发行人全资 子公司 | 华谊兄弟电影 有限公司 | 发行人全资 子公司 | 已取得 |
《端脑》 | 北京剧魔影业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合作x | xx兄弟电影有限公司 |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 已取得 |
x
《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募投项目所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应取得的影视剧拍摄制作所需相关资质和备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依法取得或可届时依法获得,对本次发行之影视剧募投项目的实施不会造成重大不确定性。
2 此表中,“备案方与发行人关系”系指备案方与作为实施主体的发行人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系。
二、披露影视剧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实施主体、拟拍摄电视剧名称,是否取得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备案或许可,所处开机、拍摄、取得发行许可证、预售等具体阶段,截至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拟拍摄电视剧已投资金额、资金投入方式以及是否涉及合作方等情况,预计实现销售时间
发行人影视剧制作通常分为“剧本开发中”、“拍摄”、“后期”等阶段,其中“剧本开发中”阶段发行人选择剧本,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剧本创作,一直至项目进入“拍摄”阶段;“拍摄”是指项目从开机拍摄之日至关机结束拍摄之日,在此阶段项目进行实地拍摄;“后期”阶段是指项目从关机结束拍摄到项目后期制作完成,取得成片,在此阶段进行项目剪辑、特效及音乐制作等工作。
目前,发行人电影业务板块主要经营模式分为三类:独立拍摄经营模式、联合拍摄经营模式和外国引进影片模式。发行人通常会根据项目周期、投资成本、票房预期和制作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一部影片具体的制作模式。
1、独立拍摄经营模式
通常,发行人在投资资金充足的情况下会采取独立拍摄的形式,即由发行人单独出资拍摄形成的影视剧产品。在独立拍摄的模式下,发行人作为投资方和执行制片方,享有完全自主的权利,从主创团队确定、剧组筹建与管理、拍摄进度把控、预算和资金管理到发行销售,完全由发行人独家控制,不存在其他投资方的制约。
2、联合拍摄经营模式
在影视剧投资规模较大、资本需求较高的情况下,为了减少资金压力或者增加项目资源,实现项目资源或资金优势的互补,更充分体现平台化开放式运营的优势,针对各类优势项目,发行人会与其他投资者联合拍摄,并根据投资协议来确定各方收益的分配,这就是电影业的联合摄制模式。
联合拍摄模式下分为发行人担任主投主控方和不担任主投主控方两种情形。
发行人担任主投主控方的情况下,发行人负责承担主要出资义务,并独立或与合作方共同负责整个主创团队确定、剧组筹建与管理、拍摄进度把控、预算和资金管理以及
发行销售等;各方按照投资比例获得相应比例的项目收益或按照约定获得相应比例的回报。
发行人不担任主投主控方的情况下,发行人通常不参与影片的制作和发行工作,由合作方具体负责整体项目把控。发行人仅按照约定获得版权以及相应的投资收益。发行人对于投资不担任主投主控方的项目比较谨慎,会对项目质量以及合作方的信誉、实力等进行充分评估,并派专人全程跟踪项目进展情况。
3、外国引进影片模式
外国引进影片模式即公司通过买断的方式,购买外国影片在中国境内的中文版制作权及放映权,进而获得境内电影放映收益的业务模式。
公司电视剧业务的生产模式与电影业务基本相同。
关于公司的销售模式,电影业务主要是通过公司与院线签署发行放映合作协议并从票房收入中获得分成;电视剧业务则主要是通过向电视台、网络视频服务企业出售剧集的电视播映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实现销售。
发行人于 2021 年 3 月 5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本次发行方案进
行调整,将影视剧项目包含的 9 部电影和 3 部电视剧调整为 8 部电影和 3 部电视剧,电影项目《美人鱼 2》不再纳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其他项目保持不变;同时补充流动资金项目金额由 68,569.77 万元相应调减至 67,284.06 万元;募集资金总额由
228,565.91 万元调减至 224,280.20 万元。
发行人于 2021 年 8 月 20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本次发行方案进
行调整,将影视剧项目包含的 8 部电影和 3 部电视剧调整为 8 部电影和 2 部电视剧,电视剧项目《邻家爸爸》不再纳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其他项目保持不变;同时补充流动资金项目金额由 67,284.06 万元相应调减至 62,058.49 万元;募集资金总额由
224,280.20 万元调减至 206,861.63 万元。
发行人本次募投涉及 8 部电影项目,投资总额为 173,500.00 万元,由于部分项目涉及发行人与合作方联合投资,根据投资比例计
算,发行人下属公司拟投入该等项目的总金额为 126,800.00 万元,截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已投入 9,916.86 万元,拟使用本
次募集资金投入 116,883.14 万元,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影视剧名称 (备案名称) | 是否备案 | 备案号 | 项目备案主体 | 备案主体与发行人关系 | 项目实施主体 | 实施主体与发行人关系 | 题材 | 发行人已投资额 (万元) |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额 (万元) | 项目阶段 | 预计实现销售 时间 |
《铁道英雄》(《铁道游击队之生死 线》) | 是 | 影剧备字 [2019]第 10044 号 | 和纳(北京)影视文化传 媒有限公司 | 合作x | xx兄弟电影有限公司 |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 剧情 | 1,061.00 | 8,739.00 | 后期 | 2021 年 Q4 |
《盛夏未来》(《未来的未来》) | 是 | 影剧备字 [2020]第 1653 号 | 华谊兄弟电影有限公司 |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 华谊兄弟电影有限公司 |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 青春/喜剧 | 998.00 | 8,502.00 | 已上映 | 2021 年 Q3 |
《前任 4:英年早婚》(《英年早婚》) | 是 | 影剧备字 [2019]第 3364 号 | 华谊兄弟电影有限公司 |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 华谊兄弟电影有限公司 |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 喜剧/爱情 | - | 35,000.00 | 剧本 开发中 | 2022 年 Q4 |
《循环》 | 是 | 影合立字 [2018]第 010 号 | 华谊兄弟电影有限公 司、华谊兄弟电影香港有限公司、东阳向上影 业有限公司 |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合作x | xx兄弟电影有限公司 |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 悬疑/科幻/喜剧 | 588.04 | 5,411.96 | 剧本开发中 | 2022 年 Q4 |
《日光危城》 | 是 | 影剧备字 [2018]第 | 湖南芒果娱乐有限公司 | 合作x | xx兄弟电影有限公司 |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 动作/犯罪 | - | 14,000.00 | 剧本开发 | 2024 年 Q4 |
影视剧名称 (备案名称) | 是否备案 | 备案号 | 项目备案主体 | 备案主体与发行人关系 | 项目实施主体 | 实施主体与发行人关系 | 题材 | 发行人已投资额 (万元) |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额 (万元) | 项目阶段 | 预计实现销售时间 |
4208 号 | 中 | ||||||||||
《摇滚藏獒:蓝色光芒》 | 是 | 影动备字 [2019]第 020 号 | 华谊兄弟电影有限公司 |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 华谊兄弟电影有限公司 |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 动画 | 3,090.73 | 11,909.28 | 制作完成 | 2021 年 Q4 |
《摇滚藏獒 3》 | 是 | 影动备字 [2019]第 095 号 | 华谊兄弟电影有限公司 |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 华谊兄弟电影有限公司 |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 动画 | 2,679.10 | 12,320.91 | 拍摄 | 2022 年 Q3 |
《端脑》 | 是 | 影剧备字 [2014]第 2502 号 | 北京剧魔影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合作x | xx兄弟电影有限公司 |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 科幻/悬疑 | 1,500.00 | 21,000.00 | 剧本开发中 | 2023 年 Q1 |
合计: | 9,916.86 | 116,883.14 |
发行人本次募投涉及 2 部电视剧项目,投资总额为 36,400 万元,由于部分项目涉及或可能涉及与合作方联合投资,根据投资比例
计算,发行人下属公司拟投入该等项目的总金额为 28,120 万元,截止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已投入 200 万元,拟使用本次募集
资金投入 27,920 万元,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备案名称) | 备案 | 项目备案主体 | 备案主体与发行人 关系 | 项目实施主体 | 实施主体与发行人关系 | 题材 | 华谊兄弟已投资额 (万元) | 华谊兄弟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额 (万元) | 项目目前阶段 | 预计实现销售 时间 |
《南锣警探》 | 是 | 北京华谊兄弟聚星文化有限公司 |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 浙江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 |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 当代都市 | - | 13,120.00 | 剧本开发中 | 2022 年 Q4 |
《流动紫禁城》 | 是 | 北京华谊兄弟娱乐投资有限公司 |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 浙江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 |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 近代传奇 | 200.00 | 14,800.00 | 剧本开发中 | 2022 年 Q3 |
合计 | 200.00 | 27,920.00 |
根据发行人下属公司目前的项目投资安排以及联合投资协议(如有),本次发行影视剧项目均系发行人下属公司独立拍摄或担任主投主控方的联合拍摄项目。其中,除《循环》项目外,发行人下属公司的投资比例均达到或超过 50%;尽管《循环》项目发行人下属公司投资份额不足 50%,但根据发行人下属公司与合作方东阳向上影业有限公司签署的联合开发合作协议约定,发行人下属公司负责《循环》的剧本开发及组织创作事宜,享有其在全球范围内的发行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广播权、出租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向公众提供该电影项目内容的所有相关权利),并负责该影片的全球发行事宜,因此亦属于发行人与合作方联合主投、主控的项目。
综上,本次发行影视剧项目共包含 8 部电影与 2 部电视剧,发行人拟使用募集资金
投入金额共计 144,803.14 万元,其中不含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已投入的金额 10,116.86万元。本次发行影视剧项目均为发行人主投主控或联合主投主控,发行人能够对募投项目的实施进行有效控制。
上述内容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四、主要业务模式、产品或服务的主要内容”之“(一)主要业务模式”及“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之“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之“(一)影视剧项目”处,进行补充披露。
三、按照拟拍摄电视剧情况逐一说明影视剧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及其投资数额确定的谨慎性,以及募集资金投入的比例及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安排情况
(一)影视剧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
x次影视剧制作项目拟投拍 10 部影视剧,其中按影视剧类型可以分为 8 部电影及
2 部电视剧。结合该等分类,本次影视剧制作项目按照投资总额拆分后的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募集资金投入的比例如下:
项目 | 电影项目 | 电视剧项目 | ||
金额(万元) | 占比 | 金额(万元) | 占比 | |
①主创及演职人员支出 | 68,250.00 | 39.34% | 17,450.00 | 47.94% |
②版权和剧本费支出 | 3,090.00 | 1.78% | 3,880.00 | 10.66% |
③拍摄支出 | ||||
置景道具、服装化妆、摄影灯光 | 19,659.00 | 11.33% | 5,020.00 | 13.79% |
日常支出 | 23,607.00 | 13.61% | 2,500.00 | 6.87% |
④后期制作支出 | 40,132.00 | 23.13% | 2,300.00 | 6.32% |
⑤其他支出 | 18,762.00 | 10.81% | 5,250.00 | 14.42% |
投资总额合计 | 173,500.00 | 100.00% | 36,400.00 | 100.00% |
其中: 发行人投资金额 | 126,800.00 | 73.08% | 28,120.00 | 77.25% |
发行人拟使用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 116,883.14 | 67.37% | 27,920.00 | 76.70% |
注:投资总额系发行人及合作方投入的总金额,占比为占投资总额的比例。
上述影视剧目前进度参见本《补充意见》“一轮问询反馈问题 2” 答复之“二”;本次
募投项目“影视剧项目”拟制作的 10 部影视剧均已取得广电总局备案。
(二)影视剧项目投资数额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及其投资数额确定的谨慎性
1、测算依据
影视剧投资项目的成本主要由主创及演职人员支出、拍摄制作费、后期制作费与版权及剧本费等构成,其中:
(1)主创及演职人员支出一般包括导演、主演等主创团队费用及其他演职人员的费用;
(2)版权及剧本支出一般包括版权购买费用及剧本创作或剧本改编的费用;
(3)拍摄制作支出一般包括置景道具、服装化妆、摄影灯光、拍摄期的日常支出费用等,其中日常支出费用包括差旅、交通、餐费、住宿及场地租用费用等;
(4)后期制作费用一般包括视频剪辑、特效制作、音乐制作等各项费用;
(5)其他支出主要包括前期筹备费、制片管理费、税费及保险费等。
2、测算过程
(1)剧本创作阶段谨慎论证
剧本创作是影视剧项目的成功的重要先决条件,发行人在选取剧本的过程中会根据发行人自身对影视剧制作的规划、行业近期热点、近期剧本市场行情、剧本项目储备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最终选取符合发行人发展规划、符合市场导向和未来具备市场影响力的剧本进行创作,并最终将其纳入发行人审慎论证并预计进行投资的剧本范畴。
在审慎论证阶段,发行人进行多轮次的内部沟通与评估,在反复论证中初步拟定影视剧的主创团队、影视剧投资集数、后期制作的技术细节及程度等相关信息,并结合当下及预期未来的主创及演职人员、其他制作支出市场价格等因素,测算影视剧项目投资的整体规模。
在整个剧本创作中,发行人内部执行“绿灯制”管理,绿灯委员会成员包含公司总经理、部门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法务负责人、制片人、策划等高层,在此阶段影视剧项目需经过“开发绿灯”及“制作绿灯”审核两个阶段。
“开发绿灯”审核阶段由制片人在进行内部讨论与外部沟通后于决策会上进行提报,决策会上将对提报项目进行反复推敲、谨慎论证,最终相互独立进行投票,投票通过后才可进入影视剧项目版权采买及剧本创作环节。
“制作绿灯”审核阶段即剧本开发达到相应的成熟度后,制片人综合项目属性、市场现状及对未来趋势的判断进行组盘及发行工作,并在最终确定总预算、导演、主演、发行模式及预期盈利等方案后,进行制作绿灯的提报。
(2)与合作伙伴进行沟通
发行人在内部讨论拟定项目投资的细节后,会持续与项目合作伙伴进行沟通。合作伙伴根据其对市场行情及未来趋势的判断,对剧本中剧本的创作、主创团队的选择、影视剧投资集数、影视剧后期制作的技术细节及程度等提出建议,发行人将结合合作伙伴的建议,对影视剧项目测算中的相关投资事项的预计支出情况做出进一步优化。
经过审慎论证并与合作伙伴沟通优化后,影视剧项目投资规模基本确定,在后续确定拍摄方案并组建剧组后,发行人会在与演职人员、制作团队签约及项目实施的过程中,依据实际情况对整体投资规模进行细微调整,并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实时跟进管理,把控项目投资进度。
总体来看,发行人近年来业务开展模式较为成熟,对主要经营活动有相应规章制度加以规范,陆续制定了涉及经营管理方面的专项规程,涵盖影视剧投资的管理全过程,严格管理从早期影视剧剧本选择到后期制作的投资金额论证过程,测算依据及测算过程具有合理性。
3、投资数额确定的谨慎性
影视剧的投资数额与单部影视剧的题材、剧本、主创团队、当时的市场环境等密切相关,按影视剧类型分类来看,近年来发行人制作实现销售的主要影视剧项目及本次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及投入分析如下:
(1)电影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 | 公司近年来销售的主要电影作品 | x次募投项目 | |
投资总额 | 136,678.00 | 173,500.00 | |
涉及影片数量 | 5 | 8 | |
平均投资总额 | 27,335.60 | 21,687.50 | |
主创及演职人员支出 | 平均值 | 9,927.70 | 8,531.25 |
占比 | 36.32% | 39.34% | |
版权和剧本费支出 | 平均值 | 802.10 | 386.25 |
占比 | 2.93% | 1.78% | |
置景道具、服装化妆、摄影灯光 | 平均值 | 4,585.71 | 2,457.38 |
占比 | 16.78% | 11.33% | |
日常支出 | 平均值 | 4,174.25 | 2,950.88 |
占比 | 15.27% | 13.61% | |
后期制作支出 | 平均值 | 5,218.10 | 5,016.50 |
占比 | 19.09% | 23.13% |
其他支出 | 平均值 | 2,627.74 | 2,345.25 |
占比 | 9.61% | 10.81% |
注:投资总额系发行人及合作方投入的总金额,占比为占投资总额的比例。发行人近年来销售的主要电影作品选取《八佰》、《侍神令》、《芳华》、《老炮儿》、《摇滚藏獒 1》等 5 部代表性作品。
由上表可知,本次募投项目中电影作品与发行人近年来销售的主要电影作品相比,在平均投资总额及各项平均支出项目中的绝对金额有所下降,其中主创及演职人员支出绝对金额有所下降与影视行业近年来相继出台遏制演员支出及主演片酬过高等相关倡议吻合,符合行业发展规律。发行人始终坚持高要求的制作水准,本次募投项目中电影作品后期制作支出占比较历史平均占比有较大提升,主要原因系本次募投项目包含数部大制作影片,同时发行人为实现更好的视觉特效计划加大后期制作的投入预算。
(2)电视剧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 | 公司近年来销售的主要电视剧作品 | x次募投项目 | |
投资总额 | 81,720.00 | 36,400.00 | |
涉及影片数量 | 4 | 2 | |
平均投资总额 | 20,430.00 | 18,200.00 | |
作品平均集数 | 40.75 | 40 | |
平均单集总投资额 | 501.35 | 455.00 | |
主创及演职人员支出 | 平均值 | 10,456.55 | 8,725.00 |
占比 | 51.18% | 47.94% | |
版权和剧本费支出 | 平均值 | 2,050.03 | 2,510.00 |
占比 | 10.03% | 13.79% | |
置景道具、服装化妆、摄影灯光 | 平均值 | 2,575.09 | 1,150.00 |
占比 | 12.60% | 6.32% | |
日常支出 | 平均值 | 1,413.81 | 1,250.00 |
占比 | 6.92% | 6.87% | |
后期制作支出 | 平均值 | 822.42 | 1,940.00 |
占比 | 4.03% | 10.66% |
其他支出 | 平均值 | 3,112.11 | 2,625.00 |
占比 | 15.23% | 14.42% |
注:投资总额系发行人及合作方投入的总金额,占比为占投资总额的比例。发行人近年来销售的主要电视剧作品选取《古董局中局之鉴墨寻瓷》、《古董局中局之掠宝清单》、《我们的西南联大》、《光荣时代》等 4 部代表性作品。
由上表可知,本次募投项目中电视剧作品与发行人历史上销售的主要电视剧作品相比,在平均投资总额、平均单集总投资额、主创及演职人员支出平均值等项目中的绝对金额均有所下降,其中主创及演职人员支出平均值、平均单集总投资额低于近年来平均水平亦与近年来演员薪酬下降的情况吻合,作品平均集数与近年来平均水平基本保持一致。此外,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中电视剧项目后期制作支出占比相较于发行人近年来代表作品平均水平有较大提升,主要原因系发行人为实现更好的观看效果计划加大后期制作的投入预算。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与成本构成与报告期内销售的主要影视剧相比较为合理,各项支出金额及占比与发行人过往项目可比性较强,本次募投项目的投资数额预测较为谨慎。
(三)募集资金投入的比例及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安排情况
x次募投项目资金已投入的金额(截止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和募投项目预计投资进度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名称(备案名称) | 发行人已投资额 (万元) | 发行人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额 (万元) | 项目预计投资进度 |
电影《铁道英雄》 (《铁道游击队之生死线》) | 1,061.00 | 8,739.00 | 2020Q4-2021Q3 |
电影《盛夏未来》 (《未来的未来》) | 998.00 | 8,502.00 | 2020Q4-2021Q2 |
电影《前任 4:英年早婚》 (《英年早婚》) | - | 35,000.00 | 2022Q1-2022Q4 |
电影《循环》 | 588.04 | 5,411.96 | 2017Q1-2022Q4 |
电影《日光危城》 | - | 14,000.00 | 2020Q4-2024Q3 |
电影《摇滚藏獒:蓝色光芒》 | 3,090.73 | 11,909.28 | 2018Q3-2021Q2 |
电影《摇滚藏獒 3》 | 2,679.10 | 12,320.91 | 2018Q3-2022Q2 |
电影《端脑》 | 1,500.00 | 21,000.00 | 2019Q3-2022Q4 |
电视剧《南锣警探》 | - | 13,120.00 | 2021Q2-2022Q2 |
电视剧《流动紫禁城》 | 200.00 | 14,800.00 | 2019Q2-2022Q1 |
合计 | 10,116.86 | 144,803.14 |
本次募集资金投入的比例请参见本《补充意见》之“一轮问询反馈问题 2” 答复之“三
(一)”影视剧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
四、请说明前次募投项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影响是否已消除,是否影响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并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一)请说明前次募投项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
截至本《补充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为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
集资金。2020 年 4 月 28 日,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 41 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16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经发行人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同意将前期已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合计 5
亿元直接转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上述事项已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发行人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前次募投项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1、好莱坞影片的投资周期较长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部分影视剧项目为与好莱坞合作的超大型影片,由于该类型影片在前期题材创意选择、剧本选择及构写、项目筹备策划等一系列流程均需要审慎商讨和精细化打磨,通常需要远超于国内影视剧项目的较长周期,也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考虑到发行人前次募投项目中好莱坞英文电影项目的开发进度和项目开发情况,出于对市场的评估和风险的考虑,发行人未通过对相关好莱坞英文电影项目的评估。
2020 年新冠疫情影响世界经济格局,发行人作为中国民营影视企业的代表之一,主动调整海外业务,防范海外市场未来较长时间不可预见的系统性风险,减少发行人在海外业务的布局,减轻潜在损失,力求最大程度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益并保护股东利益。
2、新冠疫情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从2020 年1 月爆发以来,影视行业受到了较大影响,
2020 年 1 月 24 日至 7 月 20 日,全国影院暂停营业,影片无法上映。2020 年 4 月 6 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通知,强调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落实分区分级防控要求,推进生产生活秩序逐步恢复。其中有关密闭式娱乐、休闲场所防控要求:建议低、中、高风险地区均暂不开业,具体要求由各地依据本地疫情形势研究确定。受此影响,同期院线电影全线撤档,新冠肺炎疫情在一定程度上对影视行业短期经营产生了负面影响,发行人主营业务遭受到较大冲击。与此同时,发行人影视娱乐等业务开展以及发行人正常的运营仍需要资金投入,发行人的资金压力增大。
综合考量好莱坞影片投资周期较长且风险较大的因素,以及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并结合当前行业发展状况和发行人自身经营和资金情况,发行人经过审慎研究决定,变更该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用作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以有效降低募集资金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价值。因此,发行人将该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 50,000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影响是否已消除,是否影响本次募投项目实施
1、好莱坞影片的投资周期较长影响是否消除
x次募投项目中,影视剧项目所涉及的全部影片主要出品方均为发行人下属相关公司,不存在与好莱坞公司合作拍摄电影的情况,募投项目不存在受到好莱坞影片的投资周期较长且投资风险较高所带来的影响。
2、新冠疫情对公司经营的影响是否消除
2020 年 7 月,国家电影局下发了《关于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有序推进电影院恢复开放的通知》,全国影院在有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陆续恢复营业,影视
行业业务逐步复苏。发行人聚焦“影视+实景”新商业模式,对业务结构、资产结构进行了全面主动调整,集中全部资源强化核心主营业务,以推动发行人加速回归健康发展的快车道。发行人近期经营情况详见《关于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修订稿)》“问题 4”之“三”、结合新冠疫情影响情况,最近一期发行人电影、电视剧业务的营业收入及xxx变化情况,说明业绩是否存在持续下滑风险”。
综上所述,目前新冠疫情对发行人业务的影响正逐步减弱,且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好莱坞联合拍摄影片,预计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五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之“一、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及未来发展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补充披露了如下风险:
“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风险
自 2020 年初以来,世界各地陆续爆发了新冠肺炎疫情,对正常的社会经济活动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影响。尽管我国的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但是全球疫情防控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影视剧项目拍摄、影院经营等业务均遵照所在地政府的规定执行了阶段性停工、相关人员居家隔离等政策;在疫情尚未完全解除,同时面对输入性病例等外部压力因素的影响下,公司电影、电视剧作品拍摄相关进度以及公司旗下影院的正常经营有可能受到影响。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日,虽然发行人相关业务开展已逐步进入正轨,但不排除随着后续疫情的发展,再次出现限制电影、电视剧作品拍摄以及限制电影院的观影人数、上座率等影响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上述情形将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五、结合发行人开展电视剧业务经验、报告期内电视剧立项、拍摄、播出、盈利等情况,说明本次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充分披露相应风险
(一)发行人开展电视剧业务经验
自发行人成立以来,多年的发展为发行人积累了丰富的行业经验和资源,建立起了覆盖影视娱乐、品牌授权及实景娱乐、互联网娱乐和产业投资等各板块、全产业链的战
略布局,发行人利用丰富的制作经验和全产业链布局的先发优势,反哺其主营业务发展,强化公司核心竞争力。发行人具有优秀的资源整合能力和完整的产业链优势,是国内影视娱乐行业最早建立“内容+渠道+衍生”完善产业链的公司之一,目前已覆盖电影、电视剧、实景娱乐、网络大电影、网剧、经纪、动漫、游戏、综艺、直播等多种娱乐产品形态。
发行人作为中国历史最悠久的民营电影公司之一,在过去不但创造了多个票房奇迹,也多次获得国际、国内各大电影奖项,先后推出了百余部深受观众喜爱的优秀电影作品。其中,包括成熟的系列电影品牌《非诚勿扰》系列、《太极》系列、《xxx》系列、
《前任》系列,以及曾占据国内票房领先的影片《手机》、《天下无贼》、《宝贝计划》、
《集结号》、《功夫之王》、《风声》、《唐山大地震》、《画皮 2》、《十二生肖》、
《西游降魔篇》、《私人订制》、《老炮儿》、《我不是xxx》、《芳华》、《找到你》、《八佰》、《xx川》、《温暖的抱抱》等,主出品影片总票房超过 200 亿元,是国内商业成绩领先的民营影视公司。
发行人电视剧业务 2005 年起步,发行人自开展电视剧业务以来,制作出品了《蜗居》、《我的团长我的团》、《士兵突击》、《少年xx将》、《鹿鼎记》、《倚天屠龙记》、《我们的西南联大》、《光荣时代》等一系列优秀的电视剧影视作品。
(二)报告期内电视剧立项、拍摄、播出、盈利等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作为主要出品方的影视剧立项、拍摄、播出情况如下表所示:
电影项目 | ||||
项目 | 2018 年 | 2019 年 | 2020 年 | 2021 年 1-6 月 |
立项数 | 8 | 4 | 3 | 4 |
拍摄数 | 11 | 9 | 7 | 4 |
播出数 | 4 | 2 | 1 | 3 |
电视剧项目 | ||||
项目 | 2018 年 | 2019 年 | 2020 年 | 2021 年 1-6 月 |
立项数 | 4 | 3 | 8 | 0 |
拍摄数 | 6 | 8 | 7 | 5 |
播出数 | 1 | 1 | 2 | 1 |
注:上表中立项数为当年/期发行人经内部拍摄“绿灯流程”立项的影视作品数,拍摄数为发行人当年/期正处于拍摄状态的影视作品数,播出数为当年/期实现首映/首播的影视作品数。
发行人报告期内,2019 年受影视行业规范调整的影响,发行人适当放缓新增立项影片的节奏,立项数与播出数也随之下降;2020 年,发行人影视业务逐渐恢复,尽管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电影、电视剧立项、拍摄及播出情况较为稳定,另有多部影片在筹备规划中。2021 年上半年发行人影视剧播出情况较好,主营业务持续恢复,同期有 4
部电影项目立项,电视剧项目无新增立项,主要系发行人 2020 年电视剧立项数较多,
2021 年多个电视剧项目仍处于项目开发和拍摄阶段。
发行人报告期内电影、电视剧业务的营业收入及毛利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 2021 年 1-6 月 | 2020 年 | 2019 年 | 2018 年 |
电影业务收入 | 31,431.28 | 81,829.28 | 32,783.56 | 125,907.88 |
电影业务毛利率 | 51.87% | 50.41% | 57.01% | 53.24% |
电视剧业务收入 | 881.39 | 22,486.76 | 12,427.05 | 24,596.85 |
电视剧业务毛利率 | 97.58% | 37.64% | 21.64% | 41.54% |
电影及电视剧业务收入 | 32,312.66 | 104,316.04 | 45,210.61 | 150,504.73 |
电影及电视剧业务毛利率 | 53.12% | 47.66% | 47.29% | 51.33% |
报告期内,发行人影视娱乐业务表现整体较为稳定,其中,2018 年至 2021 年 1-6月,电影及电视剧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51.33%、47.29%、47.66%及 53.12%,毛利率水平保持较为平稳的状态。影视娱乐业务的毛利水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年发行人影视剧作品的市场表现情况,特别是发行人作为主要出品方的影视剧作品的市场表现,报告期内,各年度不同项目的单片收入及毛利对发行人电影、电视剧业务的毛利及xxx水平影响较大。报告期内,发行人电影业务毛利率整体水平保持稳定,2021 年上半年电视剧业务毛利率为 97.58%,主要原因系 2021 年上半年的收入均为前期已播出电视剧贡献,对应成本确认较低所致。
发行人 2019 年电视剧毛利率较低的原因在于,该年度发行人作为主要出品方的电视剧数量较少,电视剧产生的收入偏低,同时《小爸妈》等电视剧收入不达预期,未覆盖发行人拍摄及发行成本,进而导致发行人毛利率水平较低。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电影业务收入在 2019 年出现较大幅度下降,2020 年电影业务收入水平逐步恢复正常;电视剧业务收入除 2019 年下降外,整体呈现较好的发展态势。
其中 2019 年电影及电视剧业务收入较前年大幅下滑主要系发行人作为主要出品方的项
目缺失。发行人在 2017 年至 2018 年上映的跨期影片《前任 3:再见前任》以 19.41 亿
元的票房成绩收官,刷新了中国电影史上爱情喜剧片的票房纪录,在 2018 年实现票房
x 16.4 亿元;同时 2018 年电视剧《好久不见》、网剧《嗨!前任》和网络大电影《快
递侠》等多部作品都有不俗表现,使 2018 年度发行人电影及电视剧业务收入较高。2019
年发行人担任主要出品方的电影项目票房表现未达预期,与 2018 年的《芳华》、《前任 3:再见前任》相比,发行人没有市场表现优异的作为主要出品方的影片,特别是《云南虫谷》、《灰猴》等影片出现单片亏损的情形,是 2019 年电影及电视剧业务收入和毛利下降的主要原因。2020 年,尽管受到上半年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发行人主营业务已逐步恢复,影片《八佰》实现票房收入逾 31 亿元,成为 2020 年度电影票房冠军,多部电视剧/网剧成功上映,因此电影及电视剧业务收入水平大幅回升,且拍摄影视作品的进度亦逐步恢复。2021 年上半年发行人电影业务进一步恢复中,常远导演的《温暖的抱抱》已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上映,累计实现票房成绩约 8.64 亿元;根据现象级手
游改编的电影《侍神令》、发行人参与投资的电影《你好,xxx》已于 2021 年 2 月
12 日上映,分别实现累计票房成绩约 2.74 亿元和 54.13 亿元。
自发行人成立以来,发行人秉承高质量内容产出的原则,出品了大量优秀影视作品,积累了丰富的行业经验和资源,建立了一批优秀的影视业经营管理和创作人才队伍。发行人以互利共赢为合作宗旨,引入了行业内外的重要战略伙伴,通过多种方式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建立伙伴关系,夯实内容生产力,完善生态圈构建,实现互利共赢,也为优质娱乐内容的流转和衍生拓展了更多可能。近年来,发行人凭借国际化战略布局,不断将合作伙伴优势扩大至海外,致力于全球性系列 IP 的投资和制作。
发行人自电视剧业务开展以来,在电视剧业务开展中有良好的市场表现,出品了多部有市场影响力的电视剧作品。同时相比于发行人的电影业务,发行人近年来出品、播放的电视剧数量较少,电视剧业务的人员规模及资金投入相比于电影业务偏低,电视剧制作经验积累与电影业务相比仍有较大进步空间,虽然发行人已在近年加大了对电视剧业务的投入,但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仍将面临电视剧制作经验不足的风险。
(三)说明本次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充分披露相应风险
发行人在影视行业实力雄厚,从全产业链布局的角度,是国内影视娱乐行业最早建
立“内容+渠道+衍生”完善产业链的公司之一。发行人创立至今,出品了大量优秀影视作品,并为中国娱乐产业培养了大量优质艺人。发行人目前已建立了包括xxx、xxx、xxx、xxx、xx、xx、xxx等在内的一批优秀的影视业经营管理和创作人才队伍,与xxx、xx等紧密合作,并通过多种形式扶持青年导演,为影视娱乐行业储备新生代人才。发行人以互利共赢为合作宗旨,引入了行业内外的重要战略伙伴。2014年,xx相关方、腾讯计算机、中国平安宣布入股发行人,成为发行人突破行业边界限制的强大后盾。发行人在影视行业的专业实力与深厚积累为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打下了牢固的基础。
同时本次发行影视剧项目中所涉及的8 部电影及2 部电视剧均已获得取得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备案,部分项目已经进入拍摄状态,各影视剧项目均在正常执行与推进中。
综上,发行人在影视剧业务领域具备丰富的行业资源和影视剧制作经验,具备较强的影视剧制作能力,且本次募投影视剧项目备案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因此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尽管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但仍可能存在对募投项目实施过程或实施效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五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之“二、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或实施效果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中补充披露了如下风险: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风险
虽然公司对本次募投项目进行了充分的研究与论证,同时在电影宣发、客户关系和影视作品制作能力等方面也具备较好的基础,但本次募投项目中“影视剧项目”在面对未来多变的市场环境时,仍具备一定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有可能会面临因市场环境变化、拍摄取景地方政策变化、主演人员遭遇未知口碑事件影响、拍摄过程中遭遇不可抗力影响等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进而导致公司面临在募投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因募投项目推进受阻,无法完成募投项目实施的风险。
(二)募投项目效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尽管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的市场前景进行分析时已经考虑到了未来的市场状况,但公司也面临观众喜好风格变化、疫情导致的影院政策变化、同类型影片竞争市场份额等诸多不确定性因素,直接影响未来募投项目实施的过程及未来影片的票房、互联网平台收入。因此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的过程中,也面临因募投项目实施未能达到预期,导致不能实现预期投资收益的风险。
(三)影视剧拍摄计划执行的风险
公司每年年初制订电影、电视剧的生产计划,尽管公司在制订生产计划时,已经将该过程考虑其中,但如果在预计时间内无法完成项目的立项,则项目的生产计划将被拖延。另外,在拍摄、制作过程中,也可能存在着诸如外景拍摄的天气条件、主创人员的身体状况甚至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到影视剧拍摄计划的正常执行,因此公司面临影视剧拍摄计划执行的风险。
(四)电视剧制作经验不足的风险
公司自电视剧业务开展以来,在电视剧业务开展中有良好的市场表现,出品了多部有市场影响力的电视剧作品。同时相比于公司的电影业务,公司近年来出品、播放的电视剧数量较少,电视剧业务的人员规模及资金投入相比于电影业务偏低,电视剧制作经验积累与电影业务相比仍有较大进步空间,虽然公司已在近年加大了对电视剧业务的投入,但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仍将面临电视剧制作经验不足的风险。”
六、补充披露情况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四、主要业务模式、产 品或服务的主要内容”处,补充披露了发行人及子公司拥有的电视剧制作、发行资质情 况;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一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四、主要业务模式、产品或服务 的主要内容”之“(一)主要业务模式”处,补充披露了发行人影视剧业务模式;已在《募 集说明书》“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之“二、本次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之“(一)影视剧项目”处,补充披露了影视剧项目 的具体情况;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五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之“一、对公司 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及未来发展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处,补充披露了新 冠肺炎疫情导致的风险;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五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之“二、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或实施效果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处,补充披露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风险等风险因素。
七、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x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影视剧制作、发行资质。
2、查阅了募集资金拟投资影视剧项目实施主体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相关拍摄制作备案公示文件、剧本权属证明、联合摄制合同、资金投入明细账、项目计划书等,查阅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工商登记信息、业务资质证明,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了相关合作方的工商登记信息。
3、查阅了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中影视剧项目的具体明细和报告期内制作的影视剧代表作的投资明细。对发行人管理层、电影和电视剧业务负责人等进行了访谈,了解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中影视剧项目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及过程;查阅了发行人目前募集资金投入的比例及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情况。
4、查阅了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查阅了发行人关于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途变更所履行的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程序文件。
5、查阅了发行人内部的拍摄立项流程、影片拍摄资金流水、电影及电视剧上线播出宣传资料等文件。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发行募投项目所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应取得的影视剧拍摄制作所需相关资质和备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依法取得或可届时依法获得,不会对本次发行之影视剧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确定性。
2、发行人本次发行之影视剧募投项目正常有序开展,拟订的募集资金投入方式合法合规。
3、本次发行之影视剧募投项目中不同类别成本占比整体合理;发行人本次募投影视剧项目投资数额确定具有合理性和谨慎性。
4、前次募投项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影响已逐步消除,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不
存在重大影响。
5、通过综合分析发行人开展电视剧业务经验、报告期内电视剧立项、拍摄、播出、盈利等情况,判断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一轮问询反馈问题 3: “截至 2020 年 12 月 18 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xxx和xxx所持股份的质押比例分别为 85.60%、73.50%。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原因、融资规模、资金用途、约定的质权实现之可能情形,结合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说明是否存在质押平仓风险,并充分披露风险以及维护控制权稳定的相应措施。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已出具《补充意见一》、《补充意见二》。自《补充意见二》出具日后截至本《补充意见》出具日:1. 发行人控股股东xxx、xxx及其关联方的股票质押融资业务中,部分融资款已偿还,并相应办理了质押股票的解除手续;2. 在北京兄弟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融资业务中,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在融资额度内向北京兄弟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增加放款,xxx、xxx以其所持发行人股票相应增加提供质押担保;3. 2021 年 5 月,xxx以其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为华谊兄弟(天津)投资有限公司等与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的债务和解提供质押担保;4.xxx以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为义乌市联铭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融资业务提供担保。
上述所涉xxx、xxx所持发行人股票质押具体数额、融资余额详见“一轮问询反馈问题 3” 答复之“一”、“二(七)”、“二(十)”、“二(十一)”;有关融资余额及其质押股票数量变化对xxx、xxx偿债能力及质押股票平仓风险的影响分析详见 “一轮问询反馈问题 3” 答复之“三”。
一、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原因、融资规模及融资用途
经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于《补充意见二》出具至 2021 年 8 月 13 日:
(1)xxx于2021 年4 月至7 月期间全部偿还中信建投本金为6,280 万元的融资,
并完成 32,849,994 股股票质押解除手续;
(2)xxx于 2021 年 3 月全部偿还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本金为 4,470 万元的融
资,并完成 21,000,000 股股票质押解除手续;
(3)xxx于 2021 年 3 月全部偿还桐乡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本金 5,000
万元的融资,并完成 31,250,000 股股票质押解除手续;
(4)xxx于 2021 年 6 月全部偿还江西瑞京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金 1,000 万
元的融资,并完成 7,729,000 股股票解除手续;
(5)借款人王夫也于 2021 年 5 月部分偿还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
1,000 万元的融资,未做相应股票的质押解除手续;
(6)在北京兄弟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融资业务中,北京兄弟联合投资有限公司累计获得融资款 21,280 万元, xxx以其持有的发行人 70,000,000 股股票为该笔融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7)2021 年 5 月 17 日,xxx以其持有的发行人 21,000,000 股股票为华谊兄弟
(天津)投资有限公司等债务和解,向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
结合上述情况,截至 2021 年 8 月 13 日,发行人控股股东xxx以其持有的发行人
532,701,000 股股票为融资、偿还债务提供担保,占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94.11%,具体质押情况如下:
质权人/债权人 | 债务人 | 质押股数 (股) | 质押时间 | 融资本金余额(元) |
上海卡帕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北京兄弟联合投资有限公司 | 25,000,000 | 2018.11.15 | 100,000,000 |
5,000,000 | 2020.04.28 | |||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王夫也 | 38,000,000 | 2020.06.03 | 70,000,000 |
15,700,000 | 2020.06.16 | |||
xxx | 25,250,000 | 2020.12.18 | 50,000,000 | |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xxx | 12,500,000 | 2020.05.07 | 23,050,000 |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xxx | 21,420,000 | 2019.06.11 | 278,020,000 |
质权人/债权人 | 债务人 | 质押股数 (股) | 质押时间 | 融资本金余额(元) |
20,000,000 | 2019.07.03 | |||
51,000,000 | 2019.07.25 | |||
19,000,000 | 2019.08.13 | |||
15,000,000 | 2019.09.18 | |||
15,000,000 | 2019.10.16 |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 xxx | 55,560,000 | 2020.09.03 | 100,000,000 |
江西瑞京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xxx | 73,271,000 | 2020.12.14 | 94,800,000 |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北京兄弟联合投资有限公司 | 50,000,000 | 2021.02.22 | 241,700,000 |
30,000,000 | 2021.03.12 | |||
30,000,000 | 2021.03.24 | |||
10,000,000 | 2021.04.12 | |||
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 | 华谊兄弟(天津)投资有限公司 | 21,000,000 | 2021.05.17 | —— |
合计 | 532,701,000 | 957,570,000 |
(二)xxx股票质押及融资情况
经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于《补充意见二》出具日至 2021 年 8 月 13 日:
(1)xxxx 2021 年 3 月全部偿还中信建投偿还本金为 5,325 万元的融资,并完
成 31,659,999 股股票质押解除手续;
(2)xxx于 2021 年 4 月全部偿还中信建投偿还本金为 4,714.3 万元的融资,并
完成 26,879,999 股股票质押解除手续;
(3)在中信建投偿还本金为 6,500 万元的融资业务中,xxx于 2021 年 6 月偿还
了其中本金 2,000 万元的融资,并完成已偿还融资对应的股票质押解除手续,解除质押
涉及股票数为 15,000,000 股;
(4)在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 2000 万元的融资业务中,xxxx
2021 年 5 月偿还了其中本金 200 万元融资,未做相应股票的质押解除手续;
(5)2021 年 3 月,义乌市联铭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xxx以其持有的发行人 33,000,000 股股票为该笔借款
5,000 万元提供质押担保;
(6)针对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向北京兄弟联合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本金 24,170
万元融资,xxx以其持有的发行人 42,000,000 股股票,向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
基于上述情况,截至 2021 年 8 月 13 日,发行人控股股东xxx以其持有的发行人
123,409,998 股为融资提供担保,占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88.10%,具体质押情况如下:
质权人 | 债务人 | 质押股数 (股) | 质押时间 | 融资本金余额(元)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xxx | 29,999,998 | 2020.10.22 | 45,000,000 |
5,000,000 | 2021.02.03 | |||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xxx | 13,410,000 | 2020.06.04 | 18,000,000 |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义乌市联铭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 33,000,000 | 2021.03.31 | 50,000,000 |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华谊兄弟联合投资有限公司 | 42,000,000 | 2021.04.12 | 241,700,000 |
合计 | 123,409,998 | 354,700,000 |
注:1、上述以义乌市联铭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为债务人的融资业务,xxx以其持有的发行人
33,000,000 股股票为该债务提供质押担保;2、上述以华谊兄弟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为债务人的融资业
务,与xxx以其所持有的发行人 120,000,000 股股票提供质押担保的为同一融资债务。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个人经营性借款合同等融资协议,xxx、xxx、王夫也的个人融资均用于偿还债务、个人股权投资、艺术品投资、房产等固定资产投资等资金xx;北京兄弟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和义乌市联铭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的融资用途为业务生产经营和艺术品投资。
二、质押合同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xxx、xxx与质权人签署的质押合同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下称“质押合同”),该等合同约定的主要质权实现情形如下:
(一)北京兄弟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xxx(作为出质人)与上海卡帕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质权人)签署的《借款合同》及《股票质押协议》
约定的质权实现之可能情形
1、在被担保债权收回之前,出质人出售、交换、赠与、转让、兑现、挂失、提前支取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出质权利;
2、债务人没有按照各方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及时、足额清偿债务及约定的相关费用,质权人依法处分质押股票,出质人未予配合或设置障碍;
3、债务人清偿、质权人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协议项下的债务 部分消灭,出质人拒绝继续按质押协议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对尚未清偿的债务提供担保;
4、债务人还款后,出质人拒绝配合办理解除质押手续;
5、发行人 T 日收盘价低于警戒线,出质人未按约定追加担保物;或发行人 T 日收盘价低于平仓线,出质人未按约定补足质物价值致使债权加速到期,而债务人及出质人未能清偿债务的;
6、债务人及/或出质人违反借款合同及/或质押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
(二)xxx、xxx(作为债务人)分别与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签署的《个人经营性借款合同》及xxx(作为出质人)与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质权人)签署的《股票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权实现之可能情形
1、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及出质人违反xx与保证、约定事项等导致主债务被宣布提前解除借款合同而到期的情形)质权人未受清偿;
2、质押股票市值与借款本金之比降至警戒线,出质人未按合同约定补足质物价值缺口,亦未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或质押股票市值与借款本金之比降至平仓线;
3、质押的流通股股票每股净资产低于设立质押的每股净资产,出质人未按合同约定补足质物价值缺口,亦未提前归还部分贷款的;
4、出质人及/或发行人出现合同约定情形,致使质物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的:
5、债务人未按时还本付息,或违反借款合同项下其他约定或承诺;
6、债务人在其他贷款合同项下违约;
7、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质权人有权处分质物的。
(三)xxx(作为债务人、出质人)与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质权人)签署的《长安宁-华谊股票收益权转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及《长安宁-华谊股票收益权转让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股票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权实现之可能情形
1、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完全履行相应义务;或有不履行主合同及质押合同的意思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
2、债务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
3、债务人发生诉讼、仲裁或重大行政案件,导致对质押股票有不利影响;
4、债务人拒绝按合同约定恢复出质股票价值或未提供经质权人书面认可的新的担保;
5、债务人违反质押合同关于处分质押财产的限制约定或出现合同约定视为违约的情形的;
6、质押股票收盘价触及或低于预警线,债务人未追加保证金或补充质押股票,且 T+1 日仍未达到预警线以上;或质押股票收盘价低于止损线;
7、发生质押协议约定的违约情形;
8、发生《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约定的提前回购之情形。
(四)xxx(作为出质人)与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作为质权人)签署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约定的质权实现之可能情形
1、质押标的股票收盘价计算的项目履约保障比例低于等于预警线或平仓线,出质人未按合同约定补充质押相应股票或其他担保物;
2、标的股票价下跌,使《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签订后至本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起息日前一日中的任一日,项目履约保障比例低于警戒线标准;
3、标的股票在交易所或证监会的信息披露内容出现重大不利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股票被摘牌或非正常原因被强制性停牌、公告业绩预亏、涉及重大诉讼、高级管理人员外逃或涉案、受到证监会处罚或交易所公开谴责等,将对质押股票股价产生严重不
利影响的公开信息);
4、出质人被记入证券业协会股票质押违约黑名单;
5、标的股票完成该笔交易导致市场整体质押比例超过 50%;
6、在协议存续期内,出质人将其所持剩余的与质押标的相同的证券进行减持且预计减持将大于标的证券总股本的 1%,或进行对外质押且该笔质押交易将使出质人对外质押股票数量达到其总持股数的 80%时,质权人认为此操作对质押合同履行产生不利影响,出质人未按质权人要求终止前述操作或采取保障措施;
7、未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或合同约定使用融资,未在质权人要求的期限内改正,质权人要求提前回购而未回购;
8、出现协议约定的异常情形,质权人要求提前购回质押股票而未购回;
9、出现协议约定的违约情形;
10、质权人认为存在风险较大的其他情形。
(五)xxx(作为债务人、出质人)与江西瑞京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质权人)签署的《债务重组合同》及《债务重组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权实现之可能情形
1、交易日质押物市值低于预警线,出质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质押保证金或补充质押;或触发预警线经过补仓后,市值与保证金(如有)之和再次低于预警线;或交易日市值和保证金(如有)之和低于平仓线;
2、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按其约定提前到期,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无法履行的;
3、债务人承诺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票质押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全部股票的 97%,否则视同违约,债权人有权选择宣布未到期债权立即到期或行使担保权利等一项或多项措施;
4、出质人或债务人发生危及、损害债权人权利、权益或利益的其他事件。
(六)北京兄弟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及xxx、xxx(作为出质人)
分别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质权人)签署的《信托贷款合同》《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xxx关于"中融-乾安 33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贷款项目之股票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权实现之可能情形
1、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
2、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信托贷款;
3、股票市值小于预警值时,出质人未按照《股票质押合同(一)》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担保,质权人有权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质权;
4、债务人或出质人申请(或被申请)破产、重整或和解、被宣告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歇业、合并、分立、组织形式变更或出现其他类似情形;
5、出质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任何约定;
6、债务人发生主合同项下的其他违约情形,或债务人或出质人发生危及或损害质权人权利、权益或利益的其他事件。
(七)xxx(作为出质人)与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质权人)签署的《股票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权实现之可能情形
1、债务人违反主合同义务或发生主合同所述的任何影响主合同正常履行的违约情形;
2、出质人违反《股票质押合同》的任何约定;
3、债务人或发行人申请(或被申请)破产、重整或和解、被宣告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合并、分立、组织形式变更以及出现其他类似情形,或债务人出现危及债权的其他类似情形;
4、发生了针对出质人或质物的、并将会对出质人的财务状况、质物的价值或出质人履行义务的能力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事项;
5、质权人认为出质人意图修改或同意修改发行人章程或其他组织性文件的行为将会对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6、债务人或出质人发生危及、损害质权人权利、权益或利益的其他事件。
(x)xxx(作为债务人、出质人)与中信建投(作为债权人、质权人)签署的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质权实现之可能情形
1、甲方提供虚假、欺诈信息或提供的材料、信息有重大隐瞒、遗漏;或中国法律或监管机构禁止或限制甲方参加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
2、合同到期前,甲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不偿还债务;或甲方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期间利息;或甲方未按约定进行购回交易;
3、甲方未及时办理质押股票解除限售手续,或者甲方单方面延长质押股票限售期限或追加无限售股份为限售的情况;
4、甲方实际融资用途违法、违约;或甲方未配合乙方的征信调查要求、未按约定提供资金用途使用证明材料,或违反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
5、因甲方原因导致初始交易交收或导致购回交易交收失败;
6、出现合同约定异常情形,甲方未在乙方指定日期进行购回交易或釆取符合乙方要求的履约保障措施;如发行人出现(a)上一年度亏损,或本年度出现季度亏损,或发布半年度或全年亏损报告;(c)对外担保余额或未决诉讼、仲裁及纠纷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50%;
7、甲方违反本协议的声明与保证条款,或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
(九)xxx(作为债务人、出质人)与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质权人)签署的《个人经营性借款合同》《股票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权实现之可能情形
该等协议约定的质权实现之可能情形同本《补充意见》“一轮问询反馈问题 3” 答复之“二(二)”。
(十)义乌市联铭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xxx(作为出质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质权人)签署的《个人经营性借款合同》《股票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权实现之可能情形
该等协议约定的质权实现之可能情形同本《补充意见》“一轮问询反馈问题 3” 答复之“二(二)”。
(十一)xxx(作为出质人)分别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质权人)签署的《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xxx关于"中融-乾安 33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贷款项目之股票质押合同》(债务人为华谊兄弟联合投资有限公司)约定的质权实现之可能情形
该等协议约定的质权实现之可能情形同本《补充意见》“一轮问询反馈问题 3” 答复之“二(六)”。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意见》出具之日,上述合同约定之质权实现情形触发情况见
“一轮问询反馈问题 3” 答复之“三(二)”。
三、控股股东财务状况、偿债能力及平仓风险
(一)控股股东财务状况与偿债能力
截至 2021 年 8 月 13 日,xxx质押发行人股份 532,701,000 股、xxx质押发行
人股份 123,409,998 股,以 2021 年 8 月 13 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 3.45 元/股计算,xxx、
xxx上述已质押发行人股票的市值分别为 1,837,818,450.00 元和 425,764,493.10 元,xxx与xxx合计融资本金余额3占二者质押股票市值的比例为 47.30%。此外,截至 2021 年 8 月 13 日,xxx持有发行人已发行股份 566,034,062 股,持股比例 20.37%,xxx持有发行人已发行股份 140,076,768 股,持股比例 5.04%。根据xxx、xxx说明,除持有发行人股票外,其还拥有房产、其他长期投资、艺术品等多项资产,且该等资产财务状况良好。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于 2021 年 8 月 13 日、8 月 15 日、8 月 17 日出具的《个
3 xxx、xxx共同为华谊兄弟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 241,700,000.00 元债务提供担保,故二者融资有部分重复,二者融资总余额应为 1,070,570,000.00 元。
人信用报告》,发行人控股股东xxx、xxx及上述部分质押担保债务人王夫也(xxxxx)的个人信用状况良好,除前述质押担保债务外,不存在其他较大金额的其他借款。
经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并经xxx、xxx确认,截至本《补充意见》出具日,控股股东xxx、xxxx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列入违法失信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名单,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案件。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xxx、xxx财务状况良好、信用状况良好,具备债务清偿能力。
(二)质押股票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1、股票质押相关合同关于预警线、平仓线的约定及触发风险分析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 2021 年 8 月 13 日,控股股东xxx、xxx签署股票质押相关合同中关于预警线、平仓线的约定如下:
质权人 | 出质人 | 融资金额 (万元) | 质押数量 (股) | 预警线 | 平仓线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xxx | 4,500.00 | 34,999,998 | 180% | 160% |
上海卡帕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xxx | 10,000.00 | 30,000,000 | 2.8 元/股 | 2.4 元/股 |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xxx | 12,000.00 | 78,950,000 | 150% | 130% |
xxx | 0,000.00 | 46,410,000 | |||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xxx | 30,107.00 | 153,920,000 | 150% | 130%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 xxx | 10,000.00 | 55,560,000 | 180% | 160% |
江西瑞京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xxx | 9,480.00 | 73,271,000 | 质物市值 20,960 万元 | 质物市值 18,864 万元 |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xxx | 24,170.00 | 120,000,000 | 159.3% | 159.3% |
xxx | 42,000,000 |
质权人 | 出质人 | 融资金额 (万元) | 质押数量 (股) | 预警线 | 平仓线 |
合计: | 107,057.00 | 635,110,998 |
以 2021 年 8 月 13 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 3.45 元/股、发行人该日市值为基础,依据上述协议约定进行计算,xxx和xxx的质押股票履约保障比例高于上述预警线和平仓线。如未来发行人出现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大幅下跌或市值大幅降低等极端情况,发行人控股股东xxx、xxx仍可利用尚未质押的股票(分别为 33,333,062 股、16,666,770股)进行补充质押,在一定程度上可缓解股票平仓风险。基于本《补充意见》“一轮问询反馈问题 3” 答复之“三(一)”述及内容,xxx、xxx财产状况良好、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如上述极端情况出现,该二人亦可同时或单独通过其他资产置换、变卖、追加保证金、补充担保物、提前偿还融资款项等措施,避免质押股票被质权人处置,以维护控股股东地位的稳定性。此外,根据发行人确认、xxx和xxx说明,截至目前,xxx和xxx仍与股票质押债权人暨质权人保持良好沟通。
2、可能触发质押股票被处置的具体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本所律师注意到,可能导致xxx、xxx质押股票被质权人处置的情形包括:
编号 | 触发条件 | 出质人 | 质押股票数 | 质权人 | 融资本金 (万元) | 占个人全部持股的比例 | 占发行人总股份的比例 |
1 | 质押股票每股净资产不低于 股票出质时每股净资产值 | xxx | 78,950,000 | 稠州 银行 | 12,000 | 13.95% | 2.84% |
2 | 协议存续期内,出质人将其所持剩余的与质押标的相同的证券进行对外质押且该笔质押交易将使出质人对外质押股票数量达到其总持股数 的 80% | xxx | 55,560,000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 10,000 | 9.82% | 2.00% |
3 | 债务人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票质押数量超过其持有的全部股票的 97% | xxx | 73,271,000 | 江西瑞京金融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 | 9,480 | 12.94% | 2.64% |
合计: | 207,781,000 | 31,480 | 36.71% | 7.48% | |||
4 | 质押股票每股净资产不低于 | xxx | 46,410,000 | 稠州 | 6,800 | 33.13% | 1.67% |
编号 | 触发条件 | 出质人 | 质押股票数 | 质权人 | 融资本金 (万元) | 占个人全部持股的比例 | 占发行人总股份的比例 |
股票出质时每股净资产值 | 银行 | ||||||
合计: | 46,410,000 | 6,800 | 33.13% | 1.67% | |||
总计: | 254,191,000 | 38,280 | 36.00% | 9.15% |
注:上述表格中,各比例数值均保留两位小数。
有关上表中具体情况、可能影响或处置情况如下:
(1)质押股票每股净资产不低于股票出质时每股净资产值(见本《补充意见》“一轮问询反馈问题 3” 答复之“二(二)3”及“二(十)”;涉及融资本金余额 1.88 亿元,
xxx、xxxxx股票合计 125,360,000 股,其中,涉及xxx被质押股票 78,950,000
股,涉及xxx被质押股票 46,410,000 股)。
(2)“协议存续期内,出质人将其所持剩余的与质押标的相同的证券进行对外质押且该笔质押交易将使甲方对外质押股票数量达到其总持股数的 80%时” (见本《补充意见》“一轮问询反馈问题 3” 答复之“二(四)6”;涉及融资本金余额 1 亿元,xxx质
押股票 55,560,000 股)。经核查,xxx完成与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的该笔交易所涉股票质押时,其对外质押股票数量占其持有的发行人股数的 75.14%,截至本《补充意见》出具之日,xxx对外质押股票数量占其总持股数的比例超过 80%。
(3)“债务人承诺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票质押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全部股票的 97%,否则视同违约”(见本《补充意见》“一轮问询反馈问题 3”答复之“二(五)3”;涉及融 资本金余额 9,480 万元,xxx质押股票 73,271,000 股)。江西瑞京金融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因xxx股票质押比例超 97%,要求债务加速到期。根据发行人实控人说明,双方 就相关融资展期事宜基本达成共识,相关协议正在协商签署中。此外,经核查及发行人 实控人确认,江西瑞京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目前尚未提出进一步主张权利。
本所律师注意到,上述该等可能触发质押股票被处置的情形已存在或可能随即发生,相关质权人有权或届时有权要求处置质押股票,针对该等股票被平仓的风险及其可能导 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风险说明如下:
首先,上述可能触发被处置的股票合计 254,191,000 股,占发行人全部股份的 9.15%,该等质押股票存在被平仓的风险。假如上述质押股票全部被强制处置,xxx、xxx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xxx | 境内自然人 | 20.37% | 566,034,062 |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7.93% | 220,363,501 |
xxx | 境内自然人 | 5.04% | 140,076,768 |
杭州xx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4.46% | 123,959,344 |
xx | 境内自然人 | 3.59% | 99,782,788 |
xxx | 境内自然人 | 1.01% | 27,988,328 |
xxx | 境内自然人 | 0.44% | 12,200,000 |
xxx | 境内自然人 | 0.39% | 10,938,056 |
xx | 境内自然人 | 0.39% | 10,743,190 |
xxx | 境内自然人 | 0.37% | 10,150,000 |
持有发行人的剩余股票合计为 451,919,830 股,占发行人全部股份的 16.26%。第二,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经核查,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外,发行人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为分散。其中: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7.93%,xx创投与xx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为 8.05%。上述其他股东均未向发行人董事会委派董事。经测算,如在本次发行前发生上述股票被强制处置情形,xxx和xxx仍不丧失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地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质股票虽存在被平仓风险,但鉴于截至本《补充意见》出具日,上述股票质押的质权人未就质权主张行权(江西瑞京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除外);而就涉江西瑞京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到期借款展期事宜,双方正在积极沟通中,结合前述有关控股股东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分析,发行人控股股东xxx、xxx具有债务清偿能力,故,其上述出质股票被强制处置的风险相对较低,预计不会因上述质押股票平仓而导致xxx和xxx丧失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地位,不会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
四、风险提示
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第五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之“一、对公司核
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及未来发展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补充披露了如下风险:
“(八)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风险
截至 2021 年 8 月 13 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xxx先生和xxx先生的股权质押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已质押股份数(股) | 质押股份占比 |
xxx | 566,034,062 | 532,701,000 | 94.11% |
xxx | 000,000,000 | 123,409,998 | 88.10% |
合计 | 706,110,830 | 656,110,998 | 92.92% |
截至目前,触发部分质押股票被处置的情形已存在或可能随即发生,主要质权人未就质权主张行权,且上述债权人/质权人与出质人/债务人正在就借款展期事宜积极沟通中。xxx先生、xxx先生资信状况良好,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和资产担保能力,其质押的股份平仓风险相对较低。此外,除xxx、xxxx的其他股东持股相对分散,预计不会因质押平仓导致xxx和xxx丧失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地位,不会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实际控制人计划采取出售部分资产、与原有融资方协商延期或采用其他融资方替换融资的方式应对相应的到期质押。此外,未来 12 个月内不排除根据情况减持其所持股份,所得资金用于偿还质押融资,从而进一步降低质押比例,更好地保障控制权稳定性。
未来,若实控人股份质押所担保主债权本息未获如期支付或未取得债权人延期许可,亦或股份质押期间,因发行人股票市值/价格等变动并触发预警线、平仓线等约定情形, 且xxx、xxx(及/或相关债务人)未按协议约定提前购回,又未补充提供履约保 障措施,资金融出方(即债权人、质权人)将通过出售上述质押股份实现其债权,将导 致发行人股权结构甚或控制权发生变化,进而产生因股权质押行权而可能出现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的风险。”
五、维护控制权稳定的相应措施
为防范股票质押事项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出现变更的风险,发行人控股股东xxx、xxx出具了如下承诺:
1、其进行股票质押系出于其本人和关联方合法的融资需求,未将股票质押融取资金用于非法用途,并将依法、合规、合理使用股票质押融资资金,降低资金使用风险;
2、其本人及关联方财务信用状况良好,具备按约对所负债务进行清偿的能力,并保证不会因逾期偿还股票质押融资本息或其他违约情形、风险事件导致相关质权人对其行使质权;
3、合理规划个人融资安排并督促关联方融资安排,将股票质押比例控制在适当水平,并随时监控股票波动情况,依法灵活调动整体融资安排,如因股票质押融资风险事件导致其控股股东地位受到影响,将积极与资金融出方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前回购、追加保证金或补充担保物、提前偿还融资款项等措施)以防止所质押股票被强制处置,以维护实际控制地位的稳定性。
六、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x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xxx、xxx股权质押的相关公告文件、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签订的融资合同及股票质押合同等交易文件;实际控制人就融资用途、具备偿债能力等问题的说明;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征信报告》;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网站;取得了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保持控制权稳定相关措施的承诺函。
(二)核查意见
x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xxx、xxx以发行人股票提供质押担保的融资资金之使用具有合理性,相关股份质押协议均在正常履行中或延期协商中,虽然部分质押股票存在触发被强制处置的风险,但鉴于发行人控股股东xxx、xxx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债务清偿能力等因素,因此,质押股票被强制平仓的风险相对较低;此外,除xxx、xxxx,发行人其他股东持股相对分散,且xxx、xxx出具了维持发行人控制权稳定的承诺,可有效降低其股票质押对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可能引发的风险,预计不会因上述质押股票平仓导致xxx、xxx丧失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地位。
二轮问询反馈问题:“依据申请文件,发行人开展实景娱乐及文旅行业投资,投资 了经营文化旅游项目的华谊兄弟(长沙)电影文化城有限公司、经营休养旅游项目的南 京华谊上秦淮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电影小镇、明星酒店等的华谊兄弟(济南)电影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电影小镇项目的凉山华谊兄弟电影小镇有限公司等公司。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 及商业房产,如是,请说明取得上述房产、土地的方式和背景,相关土地的开发、使用 计划和安排,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 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目前是 否具体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等。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就上述问题,本所律师已出具《补充意见三》。在《补充意见三》出具日至本《补充意见》出具日期间:1、发行人参股公司重庆两xx悦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已依法完成工商注销; 2、发行人子公司华谊兄弟(天津)实景娱乐有限公司将所持河南建业华谊兄弟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及南京华谊电影小镇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全部转出,并已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程序;3、四家参股公司已进行经营范围变更,删除了有关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内容(详见“二轮问询反馈问题” 答复之“二(二)”); 4、发行人已就转让所持华谊兄弟(天津)实景娱乐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即 15%股权)
(尚待工商变更)(详见“二轮问询反馈问题” 答复之“二(三)2”); 5、发行人转让所持苏州公司 14.2871%股权(尚待工商变更)(详见“二轮问询反馈问题” 答复之“二
(三)3”)。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情况,取得上述房产、土地的方式和背景,相关土地的开发、使用计划和安排,以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持相关房地产资产及土地开发、房地产开发业务情况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情况
截至本《补充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中国境内持有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商业房产情况如下:
序号 | 权利人 | 坐落 | 土地面积 (m2) | 土地使用权类型 | 房产面积(m2) | 地上房产用途 | 房产取得方式 |
1. | 发行人 | 龙华区观澜湖大道1 号海口观澜湖西赛事会馆(含产权式酒店)338-M型(1-03-11)-01 栋 | - | 出让 | 113.74 | 产权式酒店 | 购买 |
2. | 龙华区观澜湖大道1 号海口观澜湖西赛事会馆(含产权式酒店)338-M 型(1-03-11)-02 栋 | - | 出让 | 165.48 | 产权式酒店 | 购买 | |
3. | 龙华区观澜湖大道1 号海口观澜湖西赛事会馆(含产权式酒店)338-M 型(1-03-11)-03 栋 | - | 出让 | 113.74 | 产权式酒店 | 购买 | |
4. | 嘉利文化 | 朝阳xxx南路甲 2 号 2 层 | 5,551.88 | 出让 | 8167.61 | 商业用房 | 股权受让4 |
5. | 朝阳xxx南路甲 2 号-3 层 | 出让 | 1704.06 | 车位 | |||
6. | 天津互娱 | 三亚市吉阳区亚龙湾旅游度假区红树山谷度假酒店0V2A-V23 栋底层住宅 | - | - | 508.3 | 住宅 | 购买 |
前表第 1-6 项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涉相关资产。其中:(1)第 1、2、3 项涉及地上房屋由发行人作为临时办公、住宿使用;(2)第 4、5 项涉及宗地及地上房屋系发行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由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及地下停车场地使用;(3)第 6 项涉及地上房屋系天津互娱为其临时办公、会议活动和住宿使用。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土地开发计划、不存在房地产开发等业务
基于本《补充意见》“二轮问询反馈问题”答复之“一(一)”所述,表格第 1-6 项所涉土地/商业房产系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通过购买等方式取得,且作为其自用办公、住宿使用,不涉及土地使用计划和安排,不属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5的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截至本《补充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登记的经营范围以及实际经营业务不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业务。
(二)发行人参股公司所持相关房地产资产及土地开发和使用计划
4 发行人通过受让北京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等投资人在嘉利文化中全部股权,而间接享有嘉利文化的该房地资产。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且“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从事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进行”。
自《补充意见三》出具日至本《补充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参股公司中,重庆两xx悦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已依法完成注销;发行人子公司华谊兄弟(天津)实景娱乐有限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将所持河南建业华谊兄弟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股权
全部转出并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程序;于 2021 年 4 月 19 日减资撤股南京华谊电影小镇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并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程序。截至本《补充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参股公司持有相关房地产资产及土地开发和使用计划情况如下:
1、发行人参股公司持有商服用地及商业房产情况
截至本《补充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参股公司持有商服用地、商业房产情况如下:
序号 | 权利人 | 坐落 | 土地面积 (万平方米) | 土地使用权类型 | 土地用途 | 土地证数量(件) | 地上房产用途 | 房产取得方式 | 用地说明 |
1. | 苏州公司 | 阳澄湖环路西、阳澄湖大道北;苏州工业园区唯亭国际蟹城东 | 46.7 | 出让 | 文体娱乐用地 | 4 | - | - | 所涉 4 宗土地均为华谊兄弟电影世界项目用地。其中:3 宗已竣工并投入运营;其余 1 宗为该项目配套设施,现处在建阶段 |
2. | 苏州工业园区阳澄湖半岛 | 16.5 | 出让 | 商服用地 | 4 | 酒店及商墅 | 自建 | 所涉 4 宗土地,其中:2 宗为房产项 目,现已竣工、在售;其余 2 宗为配套酒店和商品房,现处在建阶段 | |
3. | 长沙公司 | 岳麓区坪塘街道 | 6.6 | 出让 | 商业用地 | 1 | - | - | 所涉 1 宗土地是华谊兄弟长沙电影小镇项目用地,现已竣工并投入运 营 |
4. | 深圳公司 | 深圳市坪山区碧岭片区 | 8 | 出让 | 商业性办公用 地 | 1 | 办公楼、商业等 | 自建 | 所涉 1 宗土地是深圳坪山国际影视文化城项目配套商业办公用地,现 处在建阶段 |
5. | 海南公司 | 海口市龙华区龙桥镇内 | 28.7 | 出让 | 商服用地 住宿餐 饮用地 | 25 | 文化旅游运营/配套 | 自建 | 所涉 25 宗土地是观澜湖华谊xxx电影公社项目用地。其中:22 宗已竣工并投入运营;其余 3 宗系预留二期规划用地,现处规划阶段 |
6. | 海口市龙华区龙桥镇内 | 3.7 | 出让 | 住宿餐饮用地 | 4 | 别墅 | 股东出资 | 所涉 4 宗土地是观澜湖华谊xxx电影公社项目xx房产项目用地,现已竣工并售罄 |
(1)上表第 1 项所涉 4 宗土地,系苏州公司通过土地拍卖方式取得,作为其华谊
兄弟电影世界项目用地。目前,除 1 宗作为停车场和拍摄基地用地仍在建设中外,其余
3 宗土地开发建设已完毕并于 2018 年 7 月对外经营;上述土地均属或计划用于苏州公
司文化旅游经营使用。上表第 2 项所涉 4 宗土地,系苏州公司通过土地拍卖方式取得,
其中 2 宗土地之地上建设房产项目均已竣工并开始销售;其余 2 宗土地建设文旅项目的配套酒店和商品房,目前仍在建设阶段,待竣工验收后计划出租及/或出售等。
(2)上表第 3 项所涉 1 宗土地,系长沙公司通过土地拍卖方式取得,作为其华谊兄弟长沙电影小镇项目用地。目前,该项目已竣工并投入运营,由长沙公司作为其文化旅游经营用地使用。
(3)上表第 4 项所涉 1 宗土地,系深圳公司通过挂牌出让方式取得,作为其深圳坪山国际影视文化城项目配套商业办公用地,包括配套商业办公楼及餐饮等。目前,上述土地已开工建设,尚待整体竣工验收。为配合其文化城项目运营,上述项目建成后计划对外出租、出售。
(4)上表第 5 项所涉 25 宗土地,系海南公司通过土地拍卖取得,作为其观澜湖华谊xxx电影公社项目用地。其中,22 宗土地建设已竣工并投入运营使用,其余 3 宗土地系预留二期规划用地,二期项目已进入规划阶段,尚待根据项目进程开工建设。上述土地均属或计划用于海南公司文化旅游经营使用。上表第 6 项所涉 4 宗土地,是海南公司通过股东以土地出资入股方式取得,作为观澜湖华谊xxx电影公社项目xx房产项目使用,该地上房产已竣工并售罄。
2、发行人参股公司持有住宅用地情况
截至本《补充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参股公司持有住宅用地情况如下:
序号 | 权利人 | 坐落 | 土地面积 (万平方米) | 土地使用 权类型 | 土地 用途 | 土地证 数量(件) | 地上房 产用途 | 房产取 得方式 | 用地说明 |
1. | 海南公司 | 海口市龙华区龙桥镇内 | 18.7 | 出让 | 城镇住宅用地 | 5 | 公寓 | 自建 | 所涉 5 宗土地,是观澜湖华谊xx x电影公社项目xx房产项目用地,目前均已竣工并正在销售 |
上表所涉 5 宗土地,系海南公司通过土地拍卖方式取得,作为观澜湖华谊xxx电影公社项目xx房产项目用地,目前均已竣工并正在销售。
(三)发行人参股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业务情况
基于本《补充意见》“二轮问询反馈问题” 答复之“一(二)”所述,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规定,发行人参股公司之苏州公司、长沙公司、深圳公司及海南公司因涉及建设房产、文化旅游基础设施项目,且除长沙公司外,其余 4 家企业均涉及房产销售或出租,因此,该等参股公司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相关业务。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目前是否具体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等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范围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截至本《补充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共有 73 家子公司,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补充意见》“二轮问询反馈问题”之“一(一)”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范围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且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报告期内,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嘉利文化(曾用名为“北京华远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股权系发行人于 2015 年受让取得)经营范围曾包含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
该企业已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完成工商变更,经营范围由“房地产开发;销售商品房;物业管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变更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物业管理;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承办展览展示。(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报告期内,该公司曾拥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但未实际开展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其房地产开发资质已于 2019 年完成注销。嘉利文化所拥有的土地和房产情况详见本《补充意见》“二轮问询反馈问题” 答复之“一(一)”,其所涉及土地及地上房屋系发行人总部办公场所所在地,由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及地下停车场地使用。
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的经营范围详见本《补充意见》之“附表: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经营范围”。
(二)发行人部分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或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或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情形
1、发行人部分参股公司取消涉房经营范围
在《补充意见三》出具日至本《补充意见》出具日期间,发行人如下四家参股公司将原经营范围中“房地产开发及/或经营”进行删减调整,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程序:
(1)华谊兄弟(济南)电影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2)武汉xxx谊兄弟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3)华谊兄弟(长沙)电影文化城有限公司
(4)武汉恒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武汉恒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2、发行人参股公司经营范围仍存在涉房业务的情况
《补充意见三》披露对外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参股公司中,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类业务的参股公司共 12 家,由于《补充意见三》出具日至本《补充意见》出具日期间,一家参股公司已注销(原重庆两xx悦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一家参股公司的股权已售出(河南公司)、一家参股公司已减资撤股(南京华谊电影小镇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及前述四家参股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故,截至本《补充意见》出具日,仅 5 家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房地产开发等内容,具体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华谊兄弟持股比例 | 经营范围 |
1 | 深圳公司 | 通 过 天 津 实景6 持股 10.00% | 从事坪山华谊兄弟文化城的开发建设;影视策划;摄影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图文设计、制作;租赁摄影器材、灯光音响设备;摄影棚及设备租赁;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从事展览展示活动;企业策划;从事产权经纪业务;影视文化技术培训、开发、推广服务;对外投资及兴办实业。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信息咨询;自有物业租赁。(以上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开业或者使用前经审批的,取得有关审批文件 后方可经营) |
2 | 苏州公司 | 通 过 天 津 实 景 持 股 21.43%,发 | 利用影视拍摄场地组织策划文化娱乐活动及相关拍摄服务;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展览展示服务、商业配套设施的开发及相关运营管理;酒店管理;自有房产、游乐设 备的租赁与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提供公园景点游览及公园经营管理服务;旅游 |
6 天津实景,即华谊兄弟(天津)实景娱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子公司(持股比例 39%)。
序号 | 公司名称 | 华谊兄弟持股比例 | 经营范围 |
行 人 直 接 持 股 14.2871% | 项目、主题公园的投资与经营管理;其他室内娱乐活动;公园动漫衍生产品的销售;文化、体育、旅游商业设施的投资建设与经营管理、租赁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业务;电子商务信息咨询;工艺美术品、日用百货、五金产品、家用电器、电子计算机及其配件的销售;书报刊、音像制品的零售;展览展示、摄影服务;演出服务;承接国内外演出经营、演出经纪;为演出提供服务场所;足浴、按摩服务;餐饮管理、餐饮服务;停车服务;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与零售;零售烟草制品;会务活动场所租赁;电影放映;门 票代理、旅游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3 | 海南公司 | 通 过 天 津实 景 持 股 35.00% | 旅游文化设施投资、经营、咨询、会展服务;场地设备租赁;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附属商店;客房、餐饮服务;停车场服务。 |
4 | 上 海 嘉 华 影 视 文 化 产 业 发 展 有 限公司 | 通过天津实景持股 40.00% | 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动漫设计,公关活动组织策划,文学创作,创意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展览展示服务,舞台设计、布置,设计、制作、代理各类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服装、道具租赁,自有设备租赁(不得从事金融租赁),摄影器材租赁,服装、电子产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5 | 凉 山 华 谊 兄 弟 电 影 小 镇 有 限公司 | 通过天津实景持股 10.00% | 电影小镇园区的策划、开发、建设和经营;文化旅游商品的设计、委托加工;日用百货、旅游xxx、文具用品、工艺美术品、贵金属制品、食品、饮料、服装服饰、玩具、珠宝首饰(毛钻和裸钻除外)、体育用品、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的零售、批发、佣金代理及进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的零售;摄影、彩印;餐饮;酒吧;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发布;舞台设计、布置;电影小镇园区门票和套票销售;电影小镇园区电影院的经营和放映;电影小镇园区内的营业性演出、演出经纪、演出经营场所的经营;影视剧本的创作与服务;文化艺术、公关活动、礼仪及相关庆典活动的策划与经营;展示展览服务;动漫设计;停车场及停车库的经营管理;水疗服务、美容美发健身服务;游客服务用品租赁;游艺机(赌博机和博彩机除外);园区内的导游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自有物业租赁;自有演艺设备、服装道具租赁及提供与以上经营项目相关的咨询、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在上述 5 家参股公司中,截至本《补充意见》出具日,同时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并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参股公司共 3 家,即:深圳公司、苏州公司、海南公司。其中:
(1)深圳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深圳坪山国际影视文化城项目配套商业办公楼;(2)苏州公司房地产开发涉及华谊兄弟电影世界项目、配套酒店及商墅开发;(3)海南公司房地产开发为观澜湖华谊xxx电影公社项目和xx别墅、住宅开发。
经核查并经发行人介绍,有关上表第 4 项之上海嘉华影视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该公司已完成清算公示,并正在依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
(三)发行人在涉房业务 5 家参股公司中的持股情况及相关承诺
1、发行人在 5 家参股公司(经营范围中含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的持股情况
截至本《补充意见》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华谊兄弟(天津)实景娱乐有限公司持有苏州公司股权分别为 14.2871%和 21.43%,华谊兄弟(天津)实景娱乐有限公司在深圳公司、海南公司、上海嘉华影视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凉山华谊兄弟电影小镇有限公司中,分别持有股权 10%、35%、40%、10%。发行人在该等参股公司中的持股比例较低,不参与该等公司实际业务运营。
2、发行人转让所持华谊兄弟(天津)实景娱乐有限公司 15%股权
经核查,发行人已与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发行人将其在华谊兄弟(天津)实景娱乐有限公司中 15%股权,转让给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该股权转让事宜已通过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 17 次董事会决议同意,截至目
前,尚待取得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同意,以及尚待履行工商变更登记程序。该股权转
让完成后,发行人仅持有华谊兄弟(天津)实景娱乐有限公司 39%股权,届时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西藏兴仁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华谊兄弟(天津)实景娱乐有限公司 46.2143%股权并将保持一致行动人关系,从而成为该公司实际控制方,据此,发行人届时将不再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方。
在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华谊兄弟(天津)实景娱乐有限公司将成为发行人的参股子公司,深圳公司、海南公司、上海嘉华影视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凉山华谊兄弟电影小镇有限公司将不再属于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参股公司。
3、发行人转让所持苏州公司 14.2871%股权
发行人就转让其直接持有的苏州公司股权(14.2871%),已与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截至本《补充意见》出具日,尚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程序。
基于上述情况,在上述第 2 项、第 3 项述及股权转让全部完成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将不再拥有涉房地产业务的参股公司。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函,发行人承诺不会将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房地产业务。
三、核查过程与核查意见
(一)核查过程
为出具本《补充意见》,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核查发行人、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主体登记信息、变更信息、公司章程;核查经营范围中是否包含房地产开发等业务;向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参股公司经营范围中包含房地产开发等内容的相关公司实际经营业务,核查其是否具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资质以及是否正在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
2、查阅相关房地产清单及权属文件、项目合作协议等相关文件;
3、取得并查阅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和确认函,确认发行人及子公司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业务资质,未开展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会用于房地产业务。
(二)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涉住宅/商服用地和商业房产,主要系为其临时办公活动或住宿目的使用,不涉及土地开发计划和安排,不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业务。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外有 5 家参股公司经营范围中包含房地产开发等内容,其中 3 家存在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且实际经营房地产业务的情形。在发行人完成转让所持华谊兄弟(天津)实景娱乐有限公司、苏州公司上述股权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及其参股公司不存在涉房地产业务。根据发行人承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不会用于房地产业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专此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的签字页)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x x 律师
经办律师:
x x 律师
x x 律师
2021年 月 日
附表: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经营范围
序号 | 公司名称 | 经营范围 |
1 |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制作、复制、发行: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经营);国产影片发行(凭《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经营);摄制电影(单片)。企业形象策划;影视文化信息咨询服务;影视广告制作、代理、发行;影视项目的投资管理;经营进出口业务;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互联网信息服 务。(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项目。) |
2 | 北京华谊兄弟娱乐投资有限公司 | 制作、发行动画片、电视综艺、专题片;投资管理;影视服装道具、影视器材租赁;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制作、代理、发行广告;企业形象策划;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摄影、摄像服务;影视制作技术培训;影视文化信息咨询、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以上咨询不含中介服务);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
3 | 华谊兄弟国际有限公司 Huayi Brothers International Limited | 从事电影,电视剧,电视节目的制作,发行,营销,投资,投资管理。 |
4 | 北京华谊兄弟时代文化经纪有限公司 | 演出经纪;文艺表演;从事文化经纪业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影视策划;广告设计、制作;图文设计、制作;从事体育经纪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
5 | 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 | 音像制品批发;音乐艺术创作;数字音乐技术开发;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棋牌娱乐);企业形象策划;展览展示。((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 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6 | 华谊兄弟文化经纪有限 公司 | 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影视策划;广告设计、制作;图 文设计、制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7 | 华谊兄弟互娱(天津)投资有限公司 | 以自有资金对互联网、影视、文化、传媒、体育以及相关行业进行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形象策划;组织文化娱乐活动;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公关活动组织策划;展览展示服务;动漫设计;文化创意服务;从事广告业务;游戏开发与集成网络;游戏软件批发及零售;技术咨询。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8 | Huayi Brothers Inc.(US) | 电影制作、电影投资 |
9 | 天津欢颜广告有限公司 |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技术服务推广;网络推广;企业管理及咨询;市场调查;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艺人经纪;影视经纪代理服务;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10 | 华谊兄弟电影有限公司 | 电影、网络剧制作、发行;制作、复制、发行: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 |
播剧、电视剧;影视服装、道具、器材租赁;影视剧本创作、策划、交易;影视文化信息咨询;摄影摄像服务;游戏产品开发、设计、制作、交易;组织策划综艺文化活动;影视衍生产品开发设计、推广、实体和网上交易;网络数字技术服务;图文设计;电商技术开发;影视后期制作;制作、代理、发布:电子和数字 媒体广告及影视广告。 | ||
11 | 华谊兄弟(北京)文化咨询有限公司 | 经济信息咨询(不含投资咨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 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12 | 华谊兄弟影院投资有限公司 | 影院及院线投资;数字电影技术开发与技术服务;企业管理;信息咨询;项目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 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13 | 华谊兄弟点睛动画影业有限公司 | 电影发行,电影放映,电影制片,电影摄制,音像制品制作,电子出版物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音像制片复制,电子出版物复制,出版物经营,动漫设计,设计、制作各类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各类广告(除电信增值业务),计算机软硬件、计算机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建筑材料、日用百货、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 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14 | 北京华谊兄弟创星娱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转让;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不含营业性演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企业策划;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会议服务;生产、加工计算机软硬件;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日用品、机械设备、建筑材料;从事文化经纪业务;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2 年 11 月 03 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 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15 | 华谊兄弟(天津)实景娱乐有限公司 | 利用影视拍摄实景场地组织文化娱乐活动(演出及演出经纪除外,非娱乐场所),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公关活动组织策划、展览展示服务;动漫设计、文学创作、文化创意服务;从事广告业务;舞台设计、布置;物业服务;服装道具租赁、自 有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16 | 华谊兄弟时尚(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文化艺术活动交流与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影视服装、器材、道具租赁,摄影摄像,影视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脑图文设计、制作(除网页),商务信息咨询(除经纪),会展服务,礼仪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销售服装服饰、鞋帽、化妆品、日用百货、文化用品、工艺礼品、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办公用品、通讯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xx设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17 | 新圣堂(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电视剧、专题、综艺、动画等节目制作、发行;电影制作、发行;文艺创作;企业形象策划;影视文化信息咨询服务;影视广告制作、代理、发行;经营进出口业务;艺人经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18 | 浙江东阳美拉传媒有限公司 | 制作、复制、发行: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网络剧制作、发行;国产影片发行;摄制电影(单片);影视文化信息咨询;影视剧本创作、策划、交易;艺人经纪;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电子和数字媒体广告及影视广告;文艺表演;影视项目的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货物进 出口、技术进出口(不含出版物进口经营)。 |
19 | 浙江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 | 制作、复制、发行: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影视项目投资管理;影视广告制作、代理、发布;影视服装道具、影视器材租赁;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企业形象策划;会展、会务服务;摄影、摄像服务;影视制作技术咨询、影视文化信息咨询、投资咨询、经济信息咨询(未经金融等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 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 | 北京华谊兄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演出经纪;文艺表演;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企业策划;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电脑图文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舞台灯光音响设计;租赁灯光音响设备;从事文化经纪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
21 | 北京华谊兄弟嘉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物业管理;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承办展览展示。(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 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22 | Huayi Brothers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Limited | 电影投资 |
23 | 华谊兄弟(天津)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 影视剧品牌管理、注册商标、商号管理;企业管理及咨询服务;影视衍生品的管理、批发、零售及进出口(不含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制作和销售)及相关信息的咨询;餐饮管理服务;技术推广服务;连锁加盟咨询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及演出经纪);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电脑图文设计;从事广告经营业务;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4 | Huayi Brothers Pictures LLC | 电影制作发行 |
25 | HUAYI BROTHERS INVESTMENT USA INC | 电影及电视剧投资 |
26 | HUAYI BROTHERS | 房产投资 |
PROPERTIES INC | ||
27 | 华谊兄弟电影国际有限公司(Huayi Brothers Pictures International Limited) | 影视发行 |
28 | 华谊兄弟重庆影院管理有限公司 | 电影放映;预包装食品零售。(按许可证核定的有效期限和范围从事经营)。 影院管理;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广告;承办会展(不含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会);餐饮服务(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执业);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9 | 华谊兄弟合肥影院管理有限公司 | 影院管理;电影放映;预包装食品零售;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会展服务;鲜榨果汁;自制饮品制作及销售;射箭游戏体验(弩射项目除外);体育器材和电影器材销售;场地租赁;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30 | 华谊兄弟武汉影院管理有限公司 | 对外放映,影院管理,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广告,承办会展服务,不 动产租赁,食品销售 ,餐饮服务,台球服务,器材销售,电影衍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31 | 华谊兄弟哈尔滨影院管 理有限公司 | 电影放映;影院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承办会展服 务;场地租赁;体育器材销售;百货零售。 |
32 | 华谊兄弟上海影院管理有限公司 | 电影放映,餐饮服务,广告设计制作,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会展服务,销售:工艺品、日用品、玩具,小型室内儿童游乐场(除游艺类、赌博类、电子类项目),销售:电子产品、机械设备,房地产经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33 | 华谊兄弟影院管理无锡有限公司 | 为影院提供管理服务;电影放映;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会议及展览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各类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34 | 北京华谊兄弟环球影院管理有限公司 | 影院管理;企业管理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销售日用品、电子产品;室内娱乐活动;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电影放映;销售食品;餐饮服务;出版物零售。(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电影放映;销售食品;餐饮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 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35 | 深圳华谊兄弟影院管理有限公司 | 一般经营项目是:影院管理,从事广告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另行办理审批登记后方可经营);电影xxx、文化用品(不含书、影像制品及其它限制性项目)、工艺美术品(不含文物)、服装、玩具、饰品的销售;会展服务策划;场地租赁;,许可经营项目是:餐饮服务;预包装食品(不含复热)零售,电影放映,小吃制售、冷热饮品制售(不含:凉菜、生食 x产品、裱花蛋糕)。 |
36 | 华谊兄弟xx影院管理有限公司 | 电影放映;预包装食品、不含乳制品零售; 影院管理;设计、代理、发布广告; 室内娱乐服务;场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37 | 华谊兄弟铜陵影院管理 有限公司 | 电影放映;预包装食品零售;影院管理;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广告; 会展服务;自制饮品制造及销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38 | 华谊兄弟欢颜(北京)广告有限公司 |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企业管理;市场调查;会议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 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39 | 合肥活力天行电影城有限公司 | 影院管理;电影放映;预包装食品零售;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广告;会展服务;自制饮品制造及销售,鲜榨果汁;射箭体验(弩射项目除外);体育器材和电影器材销售;场地租赁;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40 | WR Brothers Inc | 电影制作发行 |
41 | 许昌华谊兄弟影院管理有限公司 | 影院管理;电影放映;场地租赁;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会议服务;日用品、糕点、爆米花、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饮品、电影xx产品、服装服饰、 玩具的销售。 |
42 | 华谊兄弟电影(海口)有限公司 | 许可项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电视剧制作;电视剧发行;电影发行;音像制品复制;电子出版物制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电影摄制服务;服装服饰出租;租借道具活动;机械设备租赁;文艺创作;版权代理;咨询策划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摄影扩印服务;动漫游戏开发;专业设计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图文设计制作;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 制的项目) |
43 | HB WINK ANIMATION INTERNATIONAL LTD | 电影动画制作 |
44 | HB WINK ANIMATION HOLDINGS INC | 电影动画制作 |
45 | HB WINK ANIMATION PRODUCTION INC | 电影动画服务 |
46 | 北京华谊兄弟聚星文化有限公司 |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外);文艺创作;影视策划;企业策划;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从事文化经纪业务;销售电子产品;技术服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形象策划;电脑动画设计;图文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舞台美工;租赁灯光音响设备;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电影摄制;电影放映;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 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47 | 星影联盟(天津)新媒体技术有限公司 | 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电视剧、专题、综艺、动画等节目制作、发行;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企业策划;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会议服务;生产、加工计算机软硬件;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日用品、机械设备、建筑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48 | 华谊兄弟新媒体(天津)有限公司 | 电视剧、专题、综艺、动画等节目的制作,发行;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企业策划;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会议服务;生产、加工计算机软硬件;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日用品、机械设备、建筑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49 | 华谊兄弟影院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 影院管理服务;数字电影技术开发与技术服务;企业管理;信息咨询;项目策划;从事广告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企业形象策划;影视策划;会议服务;影视方面的信息咨询;互联网技术开发、咨询、转让、培训、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
50 | 天津滨海新区华谊启明东方暖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公关咨询、策划;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企业、品牌、文化、影视策划;城市活动策划;会议展览策划及服务;广告设计,制作;房地产策划;经济贸易咨询;营销策划;经营演出;舞台艺术创作服务;舞台表演宣传、组织、辅助服务;舞美设计;灯光音响设计;雕塑艺术设计;景观艺术设计;影院管理;动漫设计;旅游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舞台造型策划;剧本创作。(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51 | xxx斯华谊兄弟文化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 演艺制作,文化创意设计服务,经营演出,舞台艺术创作服务,舞台表演宣传、组织、辅助服务,舞美设计,灯光音响设计,舞台艺术造型策划,创意服务,影视策划,公关活动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文化活动策划,企业管理策划,创意服务、设备租赁、影视策划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影视制作策划、舞台艺术造型策划,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品牌管理,品牌策划,品牌运营、商业空间规划设计、商业市场调研、卖场规划、招商组货、商品陈列布展、活动策划、运营管理,商业地产运营、商业经营管理咨询,乡村旅游、生态旅游、森林旅游、工业旅游、体育旅游、红色旅游、民族风情游及其他旅游资源综合开发服务,旅游配套商业运营管理,旅游策划,旅游咨询,文化剧场设计、管理、运营,文化综合体设计服务、品牌及管理人员输出管理与咨询、物业管理及咨询,商业布局规划,商业经营管理、经营定位、开业策划、城市活动策划,经济贸易咨询,房地产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技术开发,有关工程的管理、信息、会计、税务、鉴证(含审计服务)、法律、节能、环保咨询与服务,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及旅游信息服务,旅游商品、旅游xxx开发及营销。(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52 | 海南美拉传媒有限公司 | 制作、复制、发行: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摄制电影片,复制本单位影片,按规定发行国产影片及其复制品;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 告;演员经纪、演出经纪;自营进出口(不含出版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 |
53 | 华谊兄弟(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 | 电影发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租赁影视服装、影视道具、影视器材;文化咨询;摄影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外);图文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市场调查。(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 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54 | 华影天下(天津)电影发 | 电影发行;门票销售代理;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企业管理咨询;计算机系统服务; |
行有限责任公司 |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文艺创作;影视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文化信息咨询、服务、推广;电脑图文设计;摄影服务;销售日用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电子产品、工艺 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55 | 天津观影谊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餐饮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酒店设备、日用百货、厨房设备、办公用品、电子数码产品、初级农产品、工艺礼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56 | 苏州工业园区观影谊和 餐饮有限公司 | 餐饮管理、餐饮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57 | 浙江常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 制作、复制、发行: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影视广告制作、代理、发布;影视服装道具、影视器材租赁;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企业形象策划;会展会务服务;摄影摄像服务;影视制作技术咨询、影视文化信息咨询;艺人经纪(不含演出经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58 | 华谊兄弟(北京)电影文化有限公司 |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外);承办展览展示活动;文化咨询;电影摄制;公共关系服务;文艺创作;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个人经纪代理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电影发行。(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电影发行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 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59 | 新圣堂影业(东阳)有限公司 | 制作、复制、发行: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制作、发行;影视娱乐类网络游戏、手机游戏产品的创作、制作、发行;微电影、网络剧创作、制作、发行;影视服装、道具、器材租赁;影视剧本创作、策划和影视版权交易;影视衍生产品开发设计、推广、实体和网上交易;影视类网络数字技术服务;组织策划综艺文化活动;艺人经纪;影视后期制作;制作、代理、发布:电子和数字媒体广告及影视广告;影视文化信息咨询;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60 | 新圣堂影业(海口)有限公司 | 许可项目:电视剧制作;电视剧发行;电影发行;音像制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文艺创作;企业形象策划;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制作;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电影摄制 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61 | 重庆星途计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许可项目:演出经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文艺创作,个人商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摄影扩印服务,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文化用品设备出租,图文设计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礼仪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62 | 北京美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外);文艺创作;影视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企业管理咨询;文化艺术咨询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 |
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63 | 华谊兄弟电影(青岛)有限公司 | 一般项目:电影摄制服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专业设计服务;文艺创作;机械设备租赁;咨询策划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图文设计制作;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设计、代理。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电影发行;电视剧发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准) |
64 | 华谊兄弟(北京)影业有限公司 | 电影摄制;文化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外);产品设计;云计算中心(PUE 值在 1.4 以下);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图文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经济贸易咨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电影发行;电视剧制作。(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电影发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电视剧制作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65 | 昆明华谊兄弟影院有限公司 | 影院管理;电影放映;食品的加工及销售;国内各类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承办会议及商品展览展示活动;组织体育赛事活动;体育器材、电影设备的销售;场地租赁;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
66 | 郑州华谊兄弟影院管理有限公司 | 影院管理;电影放映;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业务;会议会展服务;餐饮服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策划;房屋租赁;销售:预包装食品及散装食品、 体育器材、电影设备。 |
67 | 新圣堂影业(北京)有限公司 | 电影发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电视剧制作;电影摄制;文艺创作;企业策划;经济贸易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电影发行;电视剧制作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 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68 | 华谊兄弟(天津)创意设计有限公司 | 主题公园设计,文化景区设计,旅游景区艺术景观设计,大型文化活动设计,多媒体展示的策划设计和制作;大型壁画、油画、版画、国画、墙体彩绘、雕塑设计制作;美术布景、美术设计、美术创意。(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69 | 华谊xx有限公司 | 电影投资 |
70 | 华影天下(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 | 电影发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企业管理咨询;计算机系统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文艺创作;影视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图文设计;摄影服务;经济信息咨询(不含投资咨询);销售日用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电子产品、工艺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电影发行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 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71 | 星谊东方文旅演艺(天津)有限责任公司 | 承办文艺演出;文艺演出策划;文艺创作;文化创意;歌舞剧、话剧、音乐剧、演出剧目创作、制作;舞台策划;舞台灯光、音响设计、制作;多媒体、影视、 |
广告制作;灯光、音响、视频舞台设备租赁;演出管理;剧场管理;文化产业策划;旅游文化策划;旅游资源开发及经营管理服务;旅游景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景区规划;旅游项目的设计开发;旅游市场推广;旅游商品开发销售;旅游景区的浏览服务;园林园艺景观工程设计;节庆活动策划;公共关系策划;活动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会务会展服务;房地产策划;文化信息咨询服务;商业管理策划;商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商业布局规划;商业运营管理; 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72 | xxx斯华谊兄弟星剧场有限责任公司 | 剧场管理;演出管理;文化创意设计服务;经营性演出;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演艺制作;舞台艺术创作服务;舞台表演宣传、组织、辅助服务;会务会展服务;舞美设计;灯光音响设计;舞台艺术造型策划;影视制作与策划;影视策划咨询;公关活动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文化活动策划;节庆活动策划;企业管理策划;房地产策划;经济信息咨询;品牌管理;品牌策划;品牌运营;商业空间规划设计;商业布局规划;商业管理策划;商业营销策划;商业市场调研、卖场规划、招商组货、商品陈列布展、活动策划、运营管理;商业地产运营、商业经营管理咨询;乡村旅游、生态旅游、森林旅游、工业旅游、体育旅游、红色旅游、民族风情游及其他旅游资源综合开发服务;旅游配套商业运营管理;旅游策划;旅游咨询;旅游景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景区规划;旅游项目的设计开发;旅游市场推广;旅游商品开发销售;旅游景区的浏览服务;文化剧场设计、管理、运营;文化综合体设计服务;品牌及管理人员输出管理与咨询;商业配套设施的开发及相关运营管理;自有房产、游乐设备的租赁与管理;提供公园景点游览及公园经营管理服务;旅游项目、主题公园的投资与经营管理;公园动漫衍生产品的销售;销售舞台灯光音响设备、文化用品、工艺美术品;出版物零售;国内商业、物资供销服务;承办文艺演出;文艺演出策划;文艺创作;歌舞剧、话剧、音乐剧、演出剧目的制作;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舞台灯光、音响设计及制作;灯光、音响、视频舞台的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73 | Huayi Brothers productions LLC | 电影制作发行 |
74 | Huayi brothers Pictures USA Inc | 电影制作与发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