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家政服务人员忠诚保险条款
(众安备-家财【2015】附 336 号)
总则
第一条 x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主合同”)。
第二条 x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未尽之处,以主合同为准。
第三条 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其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在雇佣期间的下列行为,造成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害和/或财物损失,自公安部门认定的案发之日起 30 天内,无法全部或部分从该家政服务人员处获得赔偿或被盗抢财物仍未被公安部门查获的,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家政服务人员盗窃、抢劫或勾结、串通他人盗窃、抢劫;
(二)家政服务人员故意破坏家庭财产;
(三)家政服务人员故意伤害被保险人和/或其家庭成员。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情形或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家政服务人员在中断的雇佣期间造成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害和/或财物损失;
(三)家政服务人员未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上岗标准;
(四)家政服务人员无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保险期间结束 3 个月后或在家政服务人员死亡、辞职、
被解雇或退休 3 个月后发现的家政服务人员的行为造成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害或/和财物损失;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
(四)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逾期利益损失、市价波动损失等;
(五)本保险合同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免赔额(率)
第八条 x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 x附加合同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一致。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凭据;
(二)索赔申请书;
(三)事故情况说明,雇佣协议或其他证明资料;
(四)发生盗窃、抢劫、恶意破坏/伤害的,应提供公安机关立案证明;
(五)发生财产损失的,应提供财产损失清单;
(六)发生人身伤害的事故的,应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的原始发票及单证、诊断证明,如果发生死亡或伤残还需出具死亡证明或残疾程度鉴定书;
(七)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如未支付家政服务人员的工资或持有押金的,则应当从损失金额中先行扣除前述金额后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