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onghaifunds.com)查询或者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95 95531)垂询相关事宜。
关于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基 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 6 个月内进行修改。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对旗下东海美丽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海中证社会发展安全产业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基金托管协议相应部分也一并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均已报监管机构备案。本公司将在上述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更新)中,对相应部分进行修改。
上述基金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进行的必要修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上述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生效。
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xxx.xxxxxxxxxxxx.xxx)查询或者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95 95531)垂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附件 1:《东海美丽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附件 2:《东海美丽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附件 3:《东海中证社会发展安全产业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附件 4:《东海中证社会发展安全产业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附件 5:《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附件 6:《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附件 7:《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附件 8:《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1:《东海美丽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 原《基金合同》条款 |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条款 |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
第二部分 释义 | 新增: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 |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 ||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 ||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
第二部分 释义 | 新增: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 | |
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 ||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 ||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 ||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 ||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 | ||
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 ||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 |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 ||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 | ||
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 ||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 ||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
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 ||
产。 |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新增: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 ||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 ||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 ||
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 | ||
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 ||
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 | ||
形。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 ||
外。 …… 发生上述第 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新增: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 |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 ||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 ||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 ||
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 ||
回款项。 |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新增: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
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 | ||
则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 | ||
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 | ||
部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 | ||
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 ||
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 | ||
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 ||
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 ||
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 ||
取消赎回,则该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 | ||
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 | ||
整前述比例及处理规则,并在指定媒介上进 | ||
行公告。 |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95%;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95%;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四、投资限制 | 1、组合限制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1、组合限制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四、投资限制 |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 | 新增: (2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 ||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 ||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 ||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 ||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 ||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 ||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 ||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 | ||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 ||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 ||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 ||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 ||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 | ||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2)、(12)、(23)、(2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 |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 ||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 ||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 ||
人应当暂停估值; |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 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新增: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 ||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 | ||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 ||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 ||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 ||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 ||
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 ||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 ||
分析等。 |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七)临时报告 | (七)临时报告新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 ||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 同步修订 |
附件 2:《东海美丽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 原《托管协议》条款 | 修改后的《托管协议》条款 |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东海美丽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东海美丽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95%;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 95%;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 |
申购款等。 |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B、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B、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 O、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 O、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 新增: V、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协议项下托 | |
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 | ||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 | ||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 ||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 | ||
管理的且由本协议项下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 | ||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 ||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 ||
30%; W、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 ||
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 ||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 | ||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 ||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 ||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X、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 ||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 ||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 | ||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2)项中第B、L、W、X目外, |
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附件 3:《东海中证社会发展安全产业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 原《基金合同》条款 |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条款 |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
第二部分 释义 | 新增: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 |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 ||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 ||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
第二部分 释义 | 新增: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 | |
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 ||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 ||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 ||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 ||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 | ||
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 ||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 |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 ||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 | ||
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 ||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 ||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 |
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新增: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 |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 ||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 ||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 ||
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 | ||
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 ||
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 | ||
形。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 ||
外。 |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3、5、6、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发生上述第 1、2、3、5、6、7、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新增: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 |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 ||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 ||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 ||
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 ||
回款项。 |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新增: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
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 | ||
则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 | ||
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 | ||
部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 | ||
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 ||
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 | ||
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 ||
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 ||
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 ||
取消赎回,则该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 | ||
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 | ||
整前述比例及处理规则,并在指定媒介上进 | ||
行公告。 |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二、投资范围 | x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四、投资限制 | 1.组合限制 (16)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1.组合限制 (16)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四、投资限制 | 新增: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 |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 ||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 | ||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 ||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 ||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 ||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 ||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 | ||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四、投资限制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可上市交易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除上述第(10)、(16)、(19)、(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可上市交易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 |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 ||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 ||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 ||
人应当暂停估值; |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 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新增: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 ||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 | ||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 ||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 ||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 ||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 ||
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 ||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 ||
分析等。 |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七)临时报告 | (七)临时报告新增: 29、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 ||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 同步修改 |
附件 4:《东海中证社会发展安全产业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 原《托管协议》条款 | 修改后的《托管协议》条款 |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东海中证社会发展安全产业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东海中证社会发展安全产业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0%,权证投资占基金 |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 |
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
备选成份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 ||
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p.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p.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 新增: s.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 |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 | ||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 | ||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 ||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 ||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t.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 ||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 ||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 | ||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2)项中第j、p、s、t目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附件 5:《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 原《基金合同》条款 |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条款 |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
第二部分 释义 | 新增: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 |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 ||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 ||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
第二部分 释义 | 48、C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 额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 49、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 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
的基金份额 | ||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 ||
第二部分 释义 | 新增: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 | |
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 ||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 ||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 ||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 ||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 | ||
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 ||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 ||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八、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x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 x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并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
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 |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 ||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 | ||
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 ||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 ||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和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和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 《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 5、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 5、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
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新增: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 |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 ||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 ||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 ||
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 | ||
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 ||
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 | ||
形。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 ||
外。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发生上述第 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新增: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 |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 ||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 ||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 ||
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 ||
回款项。 |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新增: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
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 | ||
则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 | ||
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 | ||
部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 | ||
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 ||
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 | ||
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 ||
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 ||
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 ||
取消赎回,则该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 | ||
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 | ||
整前述比例及处理规则,并在指定媒介上进 | ||
行公告。 |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
等。 |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四、投资限制 | 1、组合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1、组合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 |
购款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四、投资限制 | 新增: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 |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 ||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 ||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 ||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 ||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 ||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 ||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 ||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 | ||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 ||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 ||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 ||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 ||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 | ||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四、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除上述第(2)、(9)、(14)、(1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 |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 ||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 ||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 ||
人应当暂停估值; |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 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新增: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 ||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 | ||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 ||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 ||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 ||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 ||
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 ||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 ||
分析等。 |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七)临时报告 | (七)临时报告新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 ||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 同步修改 |
附件 6:《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 原《托管协议》条款 | 修改后的《托管协议》条款 |
全文 | x基金合同 | 基金合同 |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东海中证社会发展安全产业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东海祥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b.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b.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 |
购款等; |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 新增: m.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协议项下本基 | |
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 ||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 | ||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 ||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 | ||
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协议项下本基金托管人托 | ||
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 ||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 ||
票的 30%; |
n.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 ||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 | ||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 | ||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 ||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 ||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o.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 ||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 ||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 | ||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2)项中第b、i、n、o目以外,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附件 7:《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 原《基金合同》条款 |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条款 |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
第二部分 释义 | 新增: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 |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 ||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 ||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
第二部分 释义 | 新增: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 | |
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 ||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 ||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 ||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 ||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 | ||
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 ||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 ||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 |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 ||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 | ||
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 ||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 ||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 ||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 |
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 ||
产。 | ||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新增: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 ||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 ||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 ||
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 | ||
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 ||
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 | ||
形。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 ||
外。 …… 发生上述第 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 ||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新增: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 |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 ||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 ||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 ||
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 ||
回款项。 | ||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新增: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
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 | ||
则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 | ||
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 | ||
部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 | ||
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 ||
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 | ||
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 ||
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 ||
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 ||
取消赎回,则该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 | ||
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 | ||
整前述比例及处理规则,并在指定媒介上进 | ||
行公告。 | ||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100%,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 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100%,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四、投资限制 | 1、组合限制 (2)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1、组合限制 (2)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四、投资限制 | …… | 新增: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 ||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 ||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 ||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 ||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 ||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9)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 ||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 | ||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 ||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 ||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 ||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 |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 | ||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2)、(12)、(19)、(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 |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 ||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 ||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 ||
人应当暂停估值; | ||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 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新增: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 ||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 | ||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 ||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 ||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 ||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 ||
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 ||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 ||
分析等。 | ||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八)临时报告 | (八)临时报告新增: 28、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发生 |
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 ||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 ||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同步修订 |
附件 8:《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 原《托管协议》条款 | 修改后的《托管协议》条款 |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东海祥龙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100%,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100%,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 95%。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2)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2)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 |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 新增: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协议项下本 | |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 ||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 ||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 ||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 | ||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协议项下本基金托管人 | ||
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 ||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 ||
股票的 30%; 19)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 | ||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 | ||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 ||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 | ||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 ||
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 ||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 ||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 | ||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2 项中 2)、12)、19)、20)目以外,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