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新微贷-小微经营贷款产品(企业版)专用
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新微贷-小微经营贷款产品(企业版)专用合同编号:平银( )额保字( )第( )号
甲方(债权人): 地址: 电 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职务:
乙方(保证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乙方为单位时不填)
地址: 电话: 传真: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为个人时不填)
为了确保债务人(见合同正文所列)与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最高额签订一系列债权债务合同(下称主合同)得到切实履行,保证人愿为债务人依上述主合同与甲方形成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保证及保证责任
1.1 被担保主合同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主合同为:
(1) 甲 方 与 (简称“ 债务人 ”) 签 署 的 合 同 编 号 为 的
合同;
(2) 本合同双方约定纳入本合同担保的任何在先债务相关基础文件(若有,请在下方列出;该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本息及费用(如有)视为在本合同项下债权确定期间内发生):
【纳入本最高额担保的在先债权基础文件】:甲方与债务人签署的下述文件:编号为
的 ;以及
(3) 前述(1)、(2)项所列文件的任何后续修订、补充或变更。
(为免疑义,上述(1)、(2)项所列文件以下合称“主合同”)。
1.2 被担保主债权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主债权为:
(1) 甲方(作为债权人)在前述主合同项下对债务人所享有的所有债权,包括在本合同第 1.1条(1)项下的授信额度期限(该期间在本合同中简称为“债权确定期间”)内,甲方
在主合同项下对债务人享有的相应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包括本合同第 1.5 条(保证担保的范围)所约定的全部债权(以下或简称“主债权”)。
(2) 为免疑义,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不限于债权确定期间;本合同各方在此确认,对于相关授信及/或业务合同在上述债权确定期间内签署的情形,即便该等合同项下任何授信额度
项下债务的到期时间超出债权确定期间,xx在此确认该等债务仍然纳入本合同项下担保范围并由乙方承担担保责任。
1.3 本合同的保证范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前述主债权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整
(大写)人民币 元整为限(简称“最高债权额”),其中最高债务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内为以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整为限。 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主债权中本金余额部分的最高限额。
但如果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不超过上述最高债权本金余额的限额情况下,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与其所对应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金额之和超出上述最高债权额,则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而不受上述最高债权额的限制。
保证人应承担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罚息、复利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费等。
1.4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
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期间,无论最高额保证担保的主债权是否已确定,甲方均有权全部或部分转让该债权。甲方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且甲方通知乙方的,xx在该转让的债权对应的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新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为避免疑义,对于甲方未转让的债权,乙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
1.5 保证人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同时受债务人或第三方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甲方有权自行
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甲方有权要求保证人立即支付债务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而无需先行行使担保物权;甲方放弃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保证人仍按本合同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
1.6 本合同为不可撤销合同。
第二条 保证责任的履行
2.1 当任何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含提前到期,下同)债务时,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 面索付通知后无条件地履行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任何经甲方发出的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文件,均可作为要求乙方付款的书面索付通知。
2.2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含提前到期的,下同),甲方的债权全部或部分未受清偿的,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同时乙方授权并同意甲方有权直接对其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各分支机构处开立的任何账户(包括本外币账户)进行止付、直接扣收相应款项,及/或处置变现该等账户中的乙方资产后进行扣收,以履行乙方保证责任或者违约赔偿责任。
甲方在扣收后书面通知乙方,并有权继续向乙方追索不足部分。扣收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时,扣收所得款项涉及多笔债权或不足以清偿所担保的全部到期债务(包括本金、利息及
/或费用)时,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甲方有权决定所扣收款项的具体清偿顺序。
2.3 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主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承担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存在两个及两个以上保证担保,无论保证人之间是否有追偿权,甲方均可向其中任一保证人主张其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因甲方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他保证人行使权利而导致乙方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追偿权,乙方不得主张在其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或放弃该等主张。
第三条 保证人保证与承诺
3.1 乙方已完成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授权和审批,签署本合同是乙方真实意思表示,不会导致违反其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协议或承诺。乙方签署本合同时未违反任何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降低污染的法律、法规与规章等事件或情况,并承诺签署本合同后严格遵守该类法律、法规与规章。本合同若涉及跨境担保的,乙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甲方要求及时办理相关外管登记或备案手续(如需)。
3.2 截至本合同签署时,乙方不存在任何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执行、申诉、复议等程序及其他事件或情况。
3.3 乙方为法人时:
3.3.1 乙方是其所在的司法辖区内合法设立、有效存续及拥有良好声誉的公司,拥有全部的公司权利及政府许可和批准其从事目前所从事的业务。
3.3.2 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提供财务报表、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及甲方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保证所提供文件和资料的真实、完整、客观,不含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财务报表为严格依据中国会计准则编制。
3.4 乙方为个人时:
3.4.1 乙方已如实提供个人和家庭的收入、财产等甲方要求的相关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文件和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
3.4.2 乙方保证配合甲方对其收入情况和资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本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认为贷款担保状况恶化,乙方应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第四条 保证人权利与义务
4.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其提供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但以下情况除外:(a)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b)在任何法律或仲裁程序中进行的披露;(c)向甲方所在集团或分支机构进行披露;(d)向所雇佣的专业咨询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和/或财务顾问)披露;(e)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可以披露的情形;或(f)乙方提供的资料不构成秘密信息的。
4.2 乙方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所有条款。主合同项下的每笔贷款借据或其他授信业务凭证,若未超出主合同约定无须再经乙方确认。
甲方和债务人对主合同的变更无需征得乙方的同意,乙方仍继续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连
带保证担保责任。但增加债务本金金额、利率上浮(不含因贷款合同约定适用的利率调整方式导致的利率调整,以及因债务人违约导致甲方依据相关合同行使利率上浮权利或计收罚息导致的利率上浮)或延长贷款期限的,如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乙方仍按变更前的金额、利率和期限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4.3 乙方接受并保证配合甲方对乙方经营情况和担保能力进行监督检查,允许甲方进入乙方经
营场所,检查乙方资产、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
4.4 乙方发生重大产权转让、体制变更或债权债务转让行为之前,应当事先将有关事项通知甲方,乙方应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认为可能对本合同履行造成重大影响的,乙方应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1)经营体制、股权结构、产权组织形式及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
包、租赁经营、联营、股份制改造、合(兼)并、收购、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发生托管(接管)、企业出售、产权转让、减资等;
(2)出售、赠与、出借、转移、抵(质)押及其他方式处分价值超过净资产 10%的重要资产;
(3)分红超过当年税后净利润的 30%或者超过全部未分配利润的 20%;
(4)合同生效后新增对外投资超过净资产的 20%;
(5)更改与其他银行的债务条款,提前清偿其他长期债务;
(6)偿还对乙方股东债务;
(7)向其他银行申请授信,或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减免第三方债务,涉及债务金额超过净资产的 20%。
4.5 乙方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有权根据事项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求乙方和债务人追加担保或直接收回全部贷款:
(1)经营、财务状况恶化;
(2)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或涉及重大法律纠纷;
(3)乙方、乙方股东、乙方法定代表人或乙方主要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行政调查、行政处罚、刑事案件)或乙方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出现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事件;
(4)向第三方提供担保,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歇业、停业整顿、解散、关闭、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
(6)经济情况恶化如失业、单位破产或个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个人身体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乙方与配偶离婚、乙方发生重大负面舆情及其他可能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事项;
(7)其他足以影响乙方经营活动或甲方贷款安全的重大事件或违约事件。
4.6 关于通知和送达
□属地无特殊监管政策监管要求的执行如下: /*入账一级分行不为北京分行时勾选*/
4.6.1 乙方的有效送达地址如下:乙方的有效送达地址如下:
邮寄地址:【※借款人住址※】
乙方接收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含诉讼文书、仲裁文书及裁判文书,下同)的电子终端地址如下:
移动电话:【※借款人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借款人电子邮箱※】
乙方承诺并确认:上述所列电子终端地址为已获得乙方有效授权且为乙方持续使用的电子终端地址。
4.6.2 甲方、甲方本合同权利义务的继受方以及争议解决程序中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为送达人,乙方为受送达人。
4.6.3 本条第 4.6.1 款所列送达地址适用于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解决程序中法律文书的送达。争议解决程序包括保全、先予执行、管辖权异议、一审、二审、重审、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及执行程序等在内的各诉讼程序,以及仲裁程序的各个阶段。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各项法律文书向乙方前述地址送达的,乙方均认可为有效送达。
4.6.4 送达人有权进行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向电子终端地址进行电子方式送达,或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送达。送达人有权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送达。送达人选择的任何一种送达方式均为有效送达方式。
4.6.5 送达之日的确定标准:
(1)送达人以邮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以邮寄地址处有人实际签收时为送达之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或被退回等乙方未能实际接收情形的,则邮件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2)送达人直接送达时,以实际送达时为送达之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等情形的,以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或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该法律文书留置之日为送达之日;
(3)送达人采用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自该电子法律文书到达乙方上述电子终端地址系统之日为送达之日。
本条所称电子方式送达,是指采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微信、QQ 等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法律文书通过上述方式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的特定系统时,即为送达。送达人或人民法院等争议解决机构采用电子送达方式,会将送达信息或具体操作指引发送至受送达人在本合同项下填写的手机号码,乙方应注意查收短信,并及时登录相应的电子地址查阅推送的法律文书。乙方同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后,可不再使用其他送达方式。
4.6.6 乙方承诺和确认:本条第 4.6.1 款所列送达地址的任何一项或多项邮寄地址、电子终端
地址发生变更的,其应在变更之日起 3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诉讼、仲裁阶段中,其还应同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送达地址变更但未按要求书面通知甲方、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对于未收到书面变更通知的送达人而言视为未变更,送达人按照变更前送达地址作出的送达为有效送达,包括但不限于送达人按照乙方变更前的住所、通讯地址寄送有关通知、文件的(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的通知、文件,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的仲裁、诉讼相关材料和文书,案件执行过程中相关材料和文书等),视为已有效送达乙方。
4.6.7 乙方应如实准确填写电话、邮寄地址、电子终端地址等信息,因乙方提供的电话、邮寄地址、电子终端地址等信息填写不准确、填写错误或变更后未按要求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等行为导致的所有后果由乙方承担。
4.6.8 本合同项下有关送达的条款约定的法律效力独立于本合同,不受本合同整体或部分条款效力变动的影响。
4.7 乙方保证在贷款期内保持合理的财务比率。
4.8 关于债务人发生破产事件时的担保责任回转:若债务人向甲方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后根据破产法有关个别清偿或提前清偿等法律法规规定而被破产管理人或法院或任何其他有权机构撤销的,乙方同意和确认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自动相应恢复而无需再通过任何其他文件签署或确认,乙方继续向甲方就债务人欠付甲方之所有债务按本合同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属地有特殊监管政策监管要求的以本合同附件《送达地址确认书》为准。/*入账一级分行为北京
分行时勾选*/
第五条 违约条款
5.1 下列任一事件均可构成本条款所称违约事件:
(1)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违约的;
(2)乙方不及时足额履行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3)乙方违反所做的保证或承诺或有其他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行为;
(4)乙方就本合同签署或履行而向甲方所提供的信息或材料不准确、不完整、有重大遗漏或具有误导性的;
(5)乙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
(6)乙方在履行与甲方或其他银行签订的其他合同时有违约行为;
(7)乙方的经营、财务状况已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8)乙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如乙方为自然人的);
(9)乙方或债务人发生或卷入包括但不限于停产、停业、解散、被撤销、破产、重整、清算等可能严重影响其担保能力之事件;
(10)乙方、乙方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或乙方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刑事调查,或前述主体的重要财产涉及查封、冻结或强制执行程序,可能影响乙方担保能力的;
(11)发生本合同第 4.4 条或第 4.5 条所述任一事项,且甲方认为可能对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无论乙方是否已通知甲方);
(12)发生其他可能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担保义务之事件或情形的。
5.2 有违约事件发生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乙方立即履行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2)要求乙方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措施;
(3)甲方依法向乙方的债务人主张代位求偿权,或请求法院撤销乙方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配合与协助,甲方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4)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六条 附则
6.1 本合同项下提及的“到期”或期限“届满”包括自然到期以及甲方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本合同项下提及“利息”时,除非根据上下文意另有所指,应视为包括正常利息、逾期罚息、挪用罚息、复利(如有);本合同中约定的日期或期间的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的,除非本合同另有相关约定,否则应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6.2 有关公证的特别约定:
☐双方同意对本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本合同双方在此确认:双方已经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就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规定有完全明确的了解,本合同中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对所约定的所有权利义务无疑义,并按照公证处相关要求,办理本合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强制执行公证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未按期履行或完全履行债务,甲方可直接向公证处申请强制执行证书,继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合同项下债务,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同时,乙方放弃对甲方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抗辩权,且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甲方有权选择本条关于强制执行公证的约定是否优先于本合同第 8.5 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执行。
☐本合同不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6.3 在本合同生效期间,甲方对乙方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本合同内甲方应享有的权利,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作为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利,不能作为甲方对任何破坏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6.4 乙方同意并授权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债务人信贷业务申请阶段及业务存续期间,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乙方基本信息(或个人信息,视其为机构或自然人情形而定)及信用信息,用于债务人信贷业务申请与后续管理。乙方同意并授权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将乙方基本信息(或个人信息,视其为机构或自然人情形而定)和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贷信息及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报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6.5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选择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
合同管户机构所在地或出账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欠款本息 10 万元以下的,双方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6.6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
6.7 本合同可采取线上或线下任意一种方式签署。
如选择线上签署合同,乙方通过点击电子渠道页面的“确认”、“同意”、“下一步”等可以表达乙方同意本协议内容的按钮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即生效,对甲乙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线上签署合同以甲方系统电子留存为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电子版合同进行确认,具体方式为:在甲方指定时间内通过乙方线上渠道、短信等方式进行确认;如未及时确认,不影响合同按约定生效,同时,乙方有权采取暂停放款等风险控制措施。
如选择线下签署合同,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均签署(若当事人为自然人,则本合同应由该当事人签字,若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本合同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印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如乙方对本合同存在任何疑问或任何相关投诉、意见,乙方可通过客服电话(投诉热线 00000- 0-0)、官方网站(xxxx://xxxx.xxxxxx.xxx)“在线客服”、平安口袋银行 APP“在线客服”、投诉电子邮箱 xxxxxxxxxx@xxxxxx.xxx.xx,或平安银行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反馈。甲方受理乙方的问题后,将在规定时效内核实并为乙方提供解决方案。
本合同当事方在此不可撤销地确认和声明其已各自对前述合同文件内容进行了充分阅读、理解并确认同意,且甲方已就前述合同文件中的重要及/或加粗提示条款向乙方提供了必要的解释和说明;据此,当事方在此签署如下: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 年 月 日
乙方(如是非自然人,盖章): 乙方(如是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本人(签字):
签署日: 年 月 日 签署日: 年 月 日
乙方配偶确认(如需):本人 (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护照];身份证件号码:
)作为乙方合法配偶,在此确认知晓并同意乙方作为保证人签署本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承担本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项下担保义务,本人同意与乙方共同承担上述合同项下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乙方配偶签署: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送达地址确认书
金融合同编号 | 平银( )额保字(第( 号 | 确认人身份 | □债务人;▉担保人;□信用卡申请人;□其他; |
告知事项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相关内容见本确认书背面),告知如下: 一、本送达地址作为金融机构涉及个人贷款业务相关的协议、律师函、催收函、提前还款通知等文件材料的通讯地址,亦为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纠纷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及诉讼的送达地址(诉讼程序包括立案、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等程序)。为保护确认人的合法权益,确认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二、如确认的送达地址有变更的,应由确认人本人及时将变更后的送达地址通过(勾选:书面、电子银行、客服电话)告知主持填写本确认书的金融机构。确认人未及时告知的,以本确认书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确认人本人修改送达地址后,以新的送达地址为准。在诉讼程序中,如确认人向法院再次确认送达地址,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的送达地址为准。 三、确认人可自愿选择是否同意电子邮件、传真、微信等电子送达方式。确认人同意电子遗达的,应知晓电子送达与线下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同一内容的送达材料,通过多种方式向同一确认人送达的,以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四、确认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告知、受送达人拒绝签收,导致相关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电子送达的,送达信 息到达电子送达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完成有效送达。 | ||
送达地址 | 线下送达 | 本人确认下列地址为送达地址: 地址: /* (省)市 (市)区 详细地址 */ 邮编:/* */ | |
收件人: /* 客户姓名 */ 电话: /* 客户手机号 */ | |||
电子送达 | ▉同意 | 重要提示:电子送达与其他方式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确认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提供本人拥有或控制的手机号,以便及时查收重要信息;应提供本人拥有或控制的电子邮箱、传真号码、微信号,以便及时查收重要文件,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 |
手机号码(接收短信提醒): /*客户手机号*/ | |||
请选择具体的电子送达方式 | |||
▉电子邮件,邮箱地址为: /**邮箱/ | |||
□传真,传真号码为: | |||
□微信,微信号为: | |||
□不同意 | |||
备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节选)
第九十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
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 (法发〔2016〕21 号) (节选)
第三条 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
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依照规定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积极运用电子方式送达;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法发(2017〕19 号) (节选)
第八条 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
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法释〔2021〕12 号) (节选)
第二十九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送达平台,向受送达人的电子邮
箱、即时通讯账号、诉讼平台专用账号等电子地址,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一)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的;(二)受送达人在诉讼前对适用电子送达已作出约定或者承诺的;(三)受送达人在提交的起诉状、上诉状、申请书、答辩状中主动提供用于接收送达的电子地址的;(四)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