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商务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钻石卡、白金卡、金卡和普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 )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以下纯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统称“芯片卡”);按照是否向我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按产品不同分为三江信用卡、三江精灵卡、三江随 心贷、三江公务卡和三江联名卡等;按照是否联名(认同)分为联名(认同)卡和非联名(认同)卡;按照卡片形态分为实体卡和非实体卡(不具有实物形态的信用卡)。
青海银行三江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青海银行三江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 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以人民币结算,具有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预借现金、分期付款等功能的一种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 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商务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钻石卡、白金卡、金卡和普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以下纯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统称“芯片卡”);按照是否向我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按产品不同分为三江信用卡、三江精灵卡、三江随心贷、三江公务卡和三江联名卡等;按照是否联名(认同)分为联名(认同)卡和非联名(认同)卡;按照卡片形态分为实体卡和非实体卡(不具有实物形态的信用卡)。
第四条 我行、持卡人、担保人均须遵守本章程。第五条 x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申请人”指向我行申请信用卡的申请者本人,如无特殊说明,包括主卡申请人和附属卡申请人。
“持卡人”指向我行申请个人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
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或指由单位(包括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要求具备申领公务卡资格的法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下同)向我行申请并获得核发卡片,由单位授权持有该卡片的人员。信用卡卡片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售、出租、转让、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持有或使用。
“账户信用额度”(也称账户授信额度)指我行根据主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名下的某一账户核定的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的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和专用额度。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消费、存取现、转账交易或与相关机构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我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我行每月对持卡人账户内当期发生的各项交易和费用等进行结算计息的日期。同一持卡人账户的每月账单日都是固定的为每月 15 日。
“到期还款日”指我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实际还款日”指持卡人以存现、转账等方式向我行偿还其欠款的日期,以我行收到客户还款资金的实际日期为准。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我行规定的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以对账单记载为准。
“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非现金类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段。
“违约金”指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或存在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时,按规定应向我行支付的费用。
“电子现金账户”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触和非接触消费功能的小额支付账户。
第二章 申 领
第六条 凡年满 18 周岁、65 周岁(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居民、常住境内的外籍人士及港澳台同胞),在青海省内有稳定的职业和合法收入,有良好的信用和还款能力;根据我行的申请要求,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等)及其他要求文件,向我行申请主卡。
主卡申领人(除特殊卡种外)可为其达到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以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和其他直系亲属申领不超过八张的附属卡;附属卡申请材料必须由主卡持卡人以亲自签名、电子签名或持卡人和我行双方均认可的方式确认。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
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账户信用额度,主卡
持卡人可在账户信用额度内设定附属卡在一个账单周期内的使用限额。主卡及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同一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七条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 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信息表等证明文件向我行申领商务卡。商务卡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或撤销。申领单位承担商务卡主卡和附属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
第八条 申请人首次申请信用卡时,应按我行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且本人亲自签名确认,提交我行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充分了解且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信用卡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信用卡账户。为审核申请人的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异议核查、客户服务经营等目的,申请人同意并授权我行在审核其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异议核查、客户服务经营等过程中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查询、使用及提供其资产、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同意并授权我行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查询或核实申请人的个人身份、财产和其他有关信息,根据《青海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向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和报送其信用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保留和使用相关资料。我行依法对采集、处理、传递及
使用的申请人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第九条 我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 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领卡方式及核发卡种、核给账户信用额度等。无论是否批核及信用卡是否终止,有关资料均不予退回。
第十条 我行的芯片(IC)卡除支持信用卡账户外,还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快速支付、余额查询、充值等电子现金账户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不具备透支、转账、取现等其他支付结算功能。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计付利息、不提供对账单。若无特殊说明,本章程所述交易均为信用卡账户交易。
第十一条 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如提供担保的,相关当事人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其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账户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违约金、各种手续费及追索费用等)。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二条 信用卡归我行所有,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出租或出借。信用卡仅限于个人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公务卡可用于预算单位的差旅、办公采购等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
第十三条 信用卡可在我行、银联银行卡组织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等受理点或其他受理渠道使用。
第十四条 持卡人领取信用卡后,应及时办理卡片启用并在信用卡卡背面签名栏内按本人习惯和常用字体亲笔签写与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且在使用信用卡发生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
第十五条 持卡人可使用密码(含动态密码,下同)进行交易。凡因交易性质、习惯,或按银联银行卡组织、我行规定或依持卡人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可以持卡人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动态验证码,卡号、信用卡有效期、安全码等卡面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面部特征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第十六条 具有“闪付”功能的银联芯片卡或磁条芯片复合卡自动具有小额免密免签功能(部分特殊卡种除外),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无需验证密码和签 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我行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持卡人可通过我行营业网点、客户服务电话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十七条 持卡人可将本人信用卡(部分特殊卡种除外)绑定至支付账户。持卡人授权我行直接根据支付机构的指令扣划本人信用卡资金。持卡人同意绑卡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卡号、信用卡有效期、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等
要素用于身份验证,并同意将指定银行卡号与持卡人在支付机构开立的指定会员账号建立签约关系。持卡人绑卡后可按照支付机构的交易验证方式进行支付,持卡人知晓并认可绑定支付账户为本人自主选择,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盗刷交易风险及资金风险。持卡人承诺妥善保管个人信息、信用卡密码、支付机构交易密码、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和其他验证信息以及移动设备,因持卡人泄露相关信息、遗失移动设备等自身原因或支付机构导致的交易争议由持卡人与支付机构自行协商解决,我行提供必要协助。
第十八条 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含预授权交易)即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并由持卡人承担交易款项。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九条 持卡人须在安全的互联网/通讯环境和商户实体受理环境下使用信用卡,对于非我行原因所导致的交易风险和损失,持卡人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持卡人应采取合理谨慎措施妥善保管信用卡、密码、移动设备以及验证要素,防止信息丢失或泄露,并不得出租、出售或转借信用卡。因信用卡、密码、移动设备以及验证要素保管或使用不当,以及出租、出售或转借信用卡产生的后果或损失应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信用卡持卡人向我行申请分期付款业务应遵 守我行分期付款业务相关规则。分期付款扣款金额入账后将全
额计入该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持卡人与我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行可根据持卡人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取消剩余期数分期付款,并将剩余款项一次性记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持卡人应按当期对账单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次性偿还。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遗失信用卡应立即通过我行电话银 行或到营业网点办理挂失(电子现金不可办理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持卡人对挂失生效后其信用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责任(电子现金脱机消费除外),除非持卡人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其他不诚信行为或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挂失生效前信用卡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但我行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或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按照规定办理补办手续。
第二十二条 我行对信用卡卡片设定有效期,有效期限为 5 年,过期后原卡自动失效,如持卡人到期需要继续使用,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对有效期内未启用的信用卡,我行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如果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满后不愿继续用卡的,则应在信用卡有效期满前,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或我行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行;否则,我行将视为持卡人到期自愿更换新卡。已过期的信用卡,持卡人在按照我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不能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如持卡人未及时办理更换新卡手续而造成信用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本章程、领用合约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信用卡继续有效,我行继续保留对已过期信用卡的管理权、追索权和按
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包括违约金、年费、手续费等,下同)等权利。如因我行与合作单位、银行卡组织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的,我行可发放其他同信用等级卡片。持卡人不补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信用卡的,仍须清偿该卡所欠债务,并按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 我行有权根据国家规定、收费标准、领用合约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等向持卡人收取信用卡年费。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套现、洗钱或有其他任何违法、不诚信等行为,或者不配合我行调查情况时,持卡人承担全部法律后果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我行收到持卡人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类欠款(含交易款项、费用及利息等,下同)进行偿还,同类欠款按银行记账先后顺序偿还:
(一)对于未逾期的信用卡账户,先偿还已过免息还款期或不享受免息还款期的欠款,后偿还未过免息还款期欠款。
(二)对于逾期 1-90 天(含)的信用卡账户,先偿还利息或各项费用,后偿还本金(除利息、费用以外的交易款项,下同);对于逾期 91 天(含)以上的信用卡账户,先偿还本金,后偿还利息或各项费用。
我行可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变更上述还款顺序。持卡人在我行有多笔种类相同债务的,持卡人的还款资金不足以清偿其所有债务的,我行有权决定不同债务的清偿顺序。
第二十六条 我行受理信用卡销户申请后按照有关业务
规定为其办理销户。销户时,商务卡账户的资金应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如不遵守本章程的,青海银行有权取消其用卡资格,并保留相关追索权。
第四章 计息及费用规定
第二十八条 信用卡计息及费用规定
(一)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透支利息日利率为 0.05%(即年化利率 18%),按月计收复利。除透支取现及透支转账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全额偿还当期应还款项,无需支付透支利息。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未能全额偿还当期应还款项的,按照下列规则计息:
计息方式:未全额偿还当期应还款项的,当期全部应还透支款项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我行将对当期全部应还透支款项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信用卡计息方式以具体产品介绍、我行与持卡人约定为准。
(二)持卡人可按照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照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具体收取细则按照我行公布的服务价目表执行。
(三)因持卡人在临时调高额度期限届满前未归还欠款导致超过信用额度,或因利息、费用等其他原因导致超过信用额度的,属于超额使用信用额度。对于上述情形,持卡人不得以超过信用额度为由拒绝归还信用卡账户欠款。
(四)我行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从持卡人账户中扣收
(含透支扣收,下同),透支利率按照我行与持卡人签订的三江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
(五)信用卡账户内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九条 我行按照对外统一公布的青海银行服务价 目收费手册收取费用,服务项目及服务价格如有变动,以我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五章 我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我行的权利
(一)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根据申请人的授权向任何有关方面核实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未批准的申请资料不予退还,有权核给和调整持卡人的账户信用额度。有权处理、转让我行拥有的债权,无须征得持卡人的另行同意。
(二)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欠款时,我行有权根据我行相关规章制度开展催收(催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催收、电话催收、信函、微信等互联网方式、外访上门催收以
及司法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卡片的使用。
(三)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等规定的持卡人,我行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卡片的使用。
(四)有权要求芯片(IC)卡持卡人遵守我行关于此卡的相关规定。
(五)对由于持卡人违反本章程及相关领用合约有关条款给我行造成损失的,我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六)我行保留收回信用卡卡片、中止或停止卡片使用或不予发卡的权利,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信用卡;我行有权随时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持卡人存在以积分套利为主要目的的行为;持卡人在积分累积或兑换中存在任何虚假交易、舞弊、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持卡人存在出卖信用卡等行为时;持卡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或涉及违反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或国家发布的可适用的制裁项目时;持卡人在我行开立的账户交易异常,且我行无法评估持卡人涉税、制裁等洗钱风险或经评估超过我行风险管理能力时;持卡人存在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等情形时;持卡人存在非法或未经我行授权的渠道申请信用卡等行为时;信用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持卡人资信状况经我行评估存在异常;持卡人身故;持卡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领用合约、本章
程或我行的相关规定等)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限制或取消持卡人的信用卡交易,调降持卡人的账户信用额度,中止或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
(七)因非我行原因引起的供电、通讯、网络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用卡的,我行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过错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x)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持卡人损失的,我行不承担责
任。
(九)我行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收费价目名
录,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需按照政府规定及我行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和利息计入信用卡账户。具体收费价目名录详见我行营业网点公告或通过网站等渠道查询。若持卡人未依约支付费用,我行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并对持卡人应付未付的费用进行追索。收费价目名录如有变动,以我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三十一条 我行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使用的说明资料,包括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的查询给予答复。
(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向持卡人提供账户透支利率及最低还款额比例的通知与查询服务。
(四)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
但若自上月账期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我行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仅向持卡人提供特定渠道的对账服务。
(五)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或经持卡人授权、或我行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下,我行可向有关主体提供持卡人信用卡信息和数据。
第六章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有权享有我行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我行的服务质量,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向我行免费获取最近 12 个月内的对账单,部分持卡人单独定制的特定对账单除外。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及支付清算组织规定的期限内,持卡人有权向我行申请协助调阅交易单据,若调查结果证明该交易需由持卡人支付,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向我行提供准确、完整、真实、有效的资料,姓名或身份证件信息未填写的申请资料为无效申请资料。若我行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我行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持卡人和担保人如工作单位、账单地址、家庭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信息等发生变更,应当及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信用卡,到我行营业网点或用预留至我行的手机号,拨打客服电话(96399)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因此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信用卡及卡号、有效期、卡片背面签名栏数字信息等卡片信息、密码和短信验证码等信息。若因信用卡、相关卡片信息、密码或短信验证码等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四)持卡人应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本金、利息、年费、手续费等费用并按照约定承担违约金,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我行款项。如遇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五)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主动及时向我行查询。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交易不列入对账单,但信用卡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充值及电子现金账户向信用卡账户领回余额除外。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我行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费用、利息等)。
(六)我行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账户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不愿调高账户信用额度,应在 10 个自
然日内通过我行客户服务热线,要求恢复其原有账户信用额度,否则视为持卡人接受。无论持卡人是否接受我行对其账户信用额度的调整,持卡人对已发生的欠款均负有清偿责任。
(七)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持卡人名下信用卡内资金所导致的后果均由持卡人承担。
(八)为防范风险,保障我行、持卡人利益,持卡人应配合我行及特约商户完成风险防范操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x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领用合约执行,如我行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有关争议处理按照银联银行卡组织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x章程由我行依法制定,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通过我行网站公告。本章程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原《青海银行三江卡章程》(青银发〔2016〕 1110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我行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 的权利,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我行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通过我行网站公告,相关修改或调整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相关修改或调整。如不接受相关修改或调整,持卡人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停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相关修改或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持
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