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海外期貨交易附錄
x附錄以及《一般條款及細則》、《期貨交易附錄》和《電子服務附錄》適用於工銀國際期貨向客戶提供的海外期貨交易服務。
如果本附錄與《一般條款及細則》、《期貨交易附錄》和/或《電子服務附錄》之間有任何不一致之處,則就海外期貨交易而言,應以本附錄的規定爲準。
除非本附錄中另有定義,否則,《標準條款及細則》“定義與釋義”部分定義的詞彙在本附錄中使用時應具有相同含義。
對附錄的提述均包括附件。
1. 定義與釋義
1.1 在本附錄中,下列詞彙應具有如下含義:
本附錄中提所述的“戶口”指客戶就工銀國際期貨在海外期貨方面向客戶提供的交易服務而不時在工銀國際期貨持有的任何一個或多個期貨戶口以及其他戶口。
“適用法律” 指不時頒布的所有有關或適用的法律、條例、法規、細則、憲章、命令、指令、通知、通函、守則、習俗、任何結算系統和/或交易所訂明的合約條款和慣例(不論是否政府機關、機構、交易所、市場、監管機構、自律機構的或結算系統的,也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亦不論是否在香港境內或境外)。
“結算系統”指任何結算所、結算系統、支付系統或存管處(包括在其注册成立地或組建地所在國作爲集中處理海外期貨的系統或者作爲集中處理海外期貨的跨國系統的任何非實物化記賬系統或實體),而不論其届時是否是以該身份行事,或者用於交易的其他金融市場設施或有組織的交易設施,以及前述各項的任何代名人。
“電子交易設施”指由工銀國際期貨或工銀國際期貨批准或聘用之任何方直接或間接維持、提供和/或使用的、用以交易、執行和/或結算海外期貨的電腦或電子網絡或平臺。
“電子交易設施提供商”指維持或提供電子交易設施之人士(工銀國際期貨除外)。
“交易所交易系統”指: (a)爲某一交易所指定並批准的相關海外期貨指令進行自動配對的電子交易系統; (b)由交易所運行的任何電子平臺,其中包括一個指令配對引擎、指令傳遞界面和市場資料界面,從而能夠實現交易所市場交易;或(c)交易所指定或規定的其他交易系統。
“稅收/稅款/稅務”指對或就下列任何一項而徵收的所有稅金、稅款、徵款、徵費、收費、評定額、扣除額、預扣額以及相關的責任,包括追加稅款、罰款和利息:(i)戶口中的海外期貨或現金(包括工銀國際期貨就任何該等海外期貨或現金向客戶支付的所有款項),(ii)本附錄項下進行的交易(包括印花稅或金融交易稅),或(iii)客戶。
2. 指示和交易
2.1 客戶同意,工銀國際期貨有權根據客戶的口頭、電話、電子、傳真或書面指示爲客戶戶口買入、賣出海外期貨及以其他方式執行海外期貨交易。工銀國際期貨有權但無義務執行客戶給予的或者聲稱是由客戶給予的指示。客戶僅可在工銀國際期貨不時通知客戶的時間,以工銀國際期貨不時通知客戶的方式或形式
(包括透過電子交易設施)給予指示,而可經工銀國際期貨在任何時間修改、變更或作出限制。客戶將遵循工銀國際期貨不時要求的安全保障程序,確定通訊來源以及發送任何通訊之人士的權限。
2.2 客戶同意,客戶和代客戶作出投資決定的任何人士負責作出戶口的投資決定,包括是否買入、賣出、平倉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任何海外期貨。客戶有義務監控並持續瞭解客戶在戶口中的海外期貨持有情況,並對變動作出客戶認爲適當的應對。
2.3 客戶承諾向工銀國際期貨提供與透過戶口處置任何海外期貨所受到的任何限制有關的及時且準確的資料。關於透過戶口處置海外期貨的任何指示,客戶應按要求向工銀國際期貨提供令工銀國際期貨滿意的任何必要文件,以滿足適用法律和市場規定項下的任何及所有相關要求。客戶應負責並向工銀國際期貨償付工銀國際期貨所産生的與該等指示和交易有關的一切費用(包括與任何延誤有關的費用)以及與遵守或未能遵守關於上述指示和交易的任何相關要求有關的一切開支、損失和損害。
2.4 客戶承認,如果工銀國際期貨要求客戶在規定期限內提供資料和文件,而客戶未在該期限內作出回覆,則此種情形可能會導致工銀國際期貨無法執行某一指示。
2.5 除非客戶另行指明,否則任何有關海外期貨交易的指示僅於執行該指示所在市場的當日有效,而且,如果發出該指示之日爲有關市場的交易所不開市交易或結算所不辦理結算之日,則客戶同意該指示可在該有關市場交易所和結算所均重新辦理業務後的第一個工作日執行。任何須在給予指示當日執行的關於海外期貨交易的指示,必須由工銀國際期貨在其不時通知客戶的有關截止時間前獲工銀國際期貨接收。
2.6 如任何指示因任何原因未被執行(或就已部分執行的指示而言,該項指示的任何尚未執行部分),該指示或未執行部分應被視爲於該指示所指定的交易日期
結束時失效;或者如果該指示中沒有指定交易日期,則該指示或未執行部分將於以下兩個日期中的較晚日期失效:該指示發出之日,或者相關市場的交易所和結算所均重新開市交易和辦理結算的第一個工作日。任何其他指示均應在客戶予以取消並被工銀國際期貨接受之前有效。
2.7 不論有關協議中有任何相反規定,工銀國際期貨應有權(工銀國際期貨可全權酌情決定行使該項權利)立即就因任何原因而錯誤執行的任何交易(“錯誤交易”)進行平倉。客戶特此同意,工銀國際期貨不會對因任何錯誤交易産生的任何損失、費用和支出(如有)負責,而客戶應絕對地承擔該等損失、費用和支出,且如果工銀國際期貨由於該等錯誤交易而獲得任何盈利、收益和收入,工銀國際期貨不但無須向客戶說明而且有權予以留存。客戶理解其更正錯誤的能力可能受適用法律和市場規定限制,並視該等錯誤被發現並告知工銀國際期貨的時間而定。尤其是,客戶應全權負責立即將其希望撤銷錯誤交易或更正錯誤交易條款所依據的任何錯誤告知工銀國際期貨。客戶應向工銀國際期貨提供實施該等撤銷或更正所需的所有資料和文件。工銀國際期貨不保證其能夠及時向相關交易所傳達任何該等要求以根據客戶要求撤銷或更正任何錯誤交易。工銀國際期貨亦保留不經提供任何理由即拒絕接受或處理任何該等要求的權利。工銀國際期貨不就撤銷或更正錯誤交易的任何要求承擔任何責任。
3. 電子交易設施
3.1 以工銀國際期貨和客戶達成約定爲前提,工銀國際期貨可透過電子交易設施提供海外期貨交易服務。客戶進入和使用電子交易設施及在電子交易設施項下進行的交易均受有關協議、適用法律、市場規定(包括但不限於相關交易所或市場的規則和規例以及對電子交易設施的進入和使用得以確定之地和/或得以進行之地的法律和規例)、工銀國際期貨與任何電子交易設施提供商之間的協議、以及工銀國際期貨和/或任何電子交易設施提供商不時規定的政策、程序和其他要求的規限。客戶同意,客戶及其所有受權人士 在任何時候均應遵守與其進入和使用電子交易設施及在電子交易設施項下進行的任何交易相關的所有規定,包括經紀和交易提供方對工銀國際期貨作出的限制。客戶還承認並同意,其透過電子交易設施進行交易的能力或會受該等規定項下的約束、限制和系統控制的規限。
3.2 客戶應按工銀國際期貨不時要求的條款就電子交易設施及其項下交易與工銀國際期貨、任何電子交易設施提供商和/或其他方簽訂協議和/或簽署其他文件。
3.3 客戶承認並同意,其進入和使用電子交易設施(包括指定任何人代表客戶行事)或會受工銀國際期貨和/或任何電子交易設施提供商不時施加之通知和/或批准要求的規限。客戶應向工銀國際期貨提供獲授權和指定代表客戶進入和使用電子交易設施之受權人士的名單(包括姓名和工銀國際期貨要求的其他資料)。該授權人士進入和使用電子交易設施必須經工銀國際期貨確認後才有
效。工銀國際期貨有權全權絕對酌情拒絕接受客戶為該等目的而指定的任何受權人士,無需爲此提供任何理由,亦不因此對任何人承擔任何責任。客戶同意,其將確保嚴格僅限前述受權人士進入和使用電子交易設施,並且,未經工銀國際期貨事先同意,不會委托任何其他人行使其進入或使用權。
3.4 客戶承認並接受,使用電子交易設施存在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延遲或不能進入或使用電子交易設施或者因任何硬件、軟件、系統或連接故障、錯誤、維護、運行故障、遺漏、中斷、傳送延遲或電腦病毒而造成的數據丟失或錯誤。工銀國際期貨不就電子交易設施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證。客戶同意,工銀國際期貨或電子交易設施提供商有權在任何時候不經事先書面通知客戶即暫停和/或終止提供任何電子交易設施,亦無需爲此提供任何理由,並且,工銀國際期貨或電子交易設施提供商均不因此而承擔任何責任。如果電子交易設施因任何理由被暫停或限制,客戶承認工銀國際期貨和/或電子交易設施提供商可能無法根據客戶的指示爲未平倉合約平倉。
3.5 客戶不得自己、亦不得允許他人對電子交易設施進行修改、改動、支持、拷貝、複製、分發、反向工程、反編譯、反匯編、出口、轉口或轉移。客戶亦同意其不會侵犯或濫用與電子交易設施相關的知識産權。
3.6 客戶應始終確保並維持其所用之電子交易設施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客戶應確保每一受權人士在透過電子交易設施下指令時使用其自身的安全代碼並錄入所有必要的、準確的資料。
3.7 除了經有管轄權的法院最終判定是因工銀國際期貨實施欺詐或故意不當行爲而直接造成的損失之外,工銀國際期貨、其高級職員、僱員、關聯方、代理人、顧問或承包商均不就下列情形承擔任何責任,亦不爲之負責:客戶或任何受權人士因任何原因未進入或使用電子交易設施或者未執行旨在透過電子交易設施執行的任何指令或指示;客戶的指令或指示未能傳達;或因工銀國際期貨和/或任何電子交易設施提供商提供的服務發生任何故障而導致的任何其他异常情形。 對於因天灾、機械故障、電腦或系統故障、電腦病毒、第三方服務提供方提供的任何電子和通信服務或系統延遲或故障、或在工銀國際期貨合理控制能力範圍以外的任何其他原因而造成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作爲、作爲延遲或不作爲,工銀國際期貨概不承擔責任。
4. 保證金
4.1 客戶承認,其在其戶口中維持的保證金和其他資産所受到的監管保護的程度可能會因該等保證金或資産所處的司法管轄區有效的適用法律和市場規定不同而异。
4.2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保證金的所有權轉讓給接收人後,該等保證金通常由接收人持有,則根據該等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和市場規定,客戶同意向工銀國際
期貨和/或其代理人轉讓客戶對下述所有保證金所享有的所有權利、所有權和權益,且不帶有任何留置權、權利主張、抵押、産權負擔或客戶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其他權益(但結算系統通常施加的留置權除外):位於任何該等司法管轄區內的現在或此後由工銀國際期貨或透過工銀國際期貨持有或控制的保證金,或者在該等司法管轄區內運送給工銀國際期貨途中、運離工銀國際期貨途中或者分配給工銀國際期貨的保證金。
4.3 在第4.2條所述的保證金所有權轉讓不被適用法律和市場規定允許或認可的任何司法管轄區內,客戶就下述所有保證金向工銀國際期貨及其代理人授予一項有效且持續的絕對優先固定擔保權益、留置權和抵消權,以擔保客戶對工銀國際期貨的所有義務於到期時得到支付和履行:位於任何該等司法管轄區內的現在或此後由工銀國際期貨或透過工銀國際期貨持有或控制的保證金,或者在該等司法管轄區內運送給工銀國際期貨途中、運離工銀國際期貨途中或者分配給工銀國際期貨的保證金。
5. 交付
5.1 如果客戶從事將期貨轉為現貨、其他現貨或金融工具的任何交易或者其他經准許的類似交易(合稱“期轉現”),則客戶同意一經要求即向工銀國際期貨提供有關工具或貨物的充分證據。客戶承諾其將會(並會促使他人)按工銀國際期貨和/或其代理人指定的條款、時間和地點交付相關交易項下享有充分所有權擔保的所有商品。工銀國際期貨可全權絕對酌情安排任何財産的包裝、運送、倉儲、交付或倉儲設施的選擇或者保險,從而爲任何期轉現提供便利。客戶理解並同意,工銀國際期貨的代理人應獨自負責處理期轉現,工銀國際期貨僅對此予以協助,期轉現的責任應全部由工銀國際期貨的代理人承擔,而期轉現條款應受工銀國際期貨與相關代理人所簽訂之協議的規限。工銀國際期貨不就與該等安排相關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任何責任,亦不對此負責,但經有管轄權的法院最終判定是因工銀國際期貨實施欺詐或故意不當行爲而直接造成的損失或損害之外。客戶應就期轉現涉及的每筆交易編制、保留並提交相關交易所、結算系統、政府部門、監管或自律組織所要求的任何文件或記錄及資料。客戶xx其在適用法律和市場規定項下有參與該等期轉現的資格。儘管有前述規定,工銀國際期貨可全權絕對酌情決定拒絕接受或協助任何期轉現,而毋須給予任何理由。
5.2 客戶應遵循工銀國際期貨提出的與可能會導致交付或交付義務的任何未平倉持倉有關的所有要求,包括要求客戶在任何相關交付日前至少十個營業日或者適用法律、市場規定或工銀國際期貨要求的較早時間交付必要票據、貨物或交付意向通知(或無意交付通知)的任何要求。如果任何交易導致交付義務(不論是對客戶承擔的還是客戶自己承擔的),則客戶同意:(i)遵循相關交易所或結算系統或交易對手方關於交貨或提貨的所有要求(包括提供適用法律和市場規
定要求的與交貨或提貨有關的任何資料和文件);(ii)如果在該等交付方面發生任何爭議,且在工銀國際期貨要求的情況下,允許工銀國際期貨進行爭議解決,及/或同意工銀國際期貨退出且不爲此承擔任何責任;及(iii)承擔工銀國際期貨爲解決由於任何交付引起的或者與任何交付有關的任何爭議而發生的合理費用。除非另有書面約定,否則工銀國際期貨發生的任何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與取貨、包裝、運送、存放、倉儲或保險相關的費用)應由客戶承擔。
6. 外幣兌換
6.1 如果到工銀國際期貨要求的時間,戶口中沒有足夠以交易結算貨幣存在的資金,或者工銀國際期貨認爲有必要將保證金兌換成另一貨幣以便滿足保證金要求,則工銀國際期貨有權但無義務(按照工銀國際期貨在有關時刻確定的匯率)進行(無論是由工銀國際期貨進行還是透過其聯屬人或代理人進行)該等貨幣兌換,將戶口中持有的現金兌換成爲滿足結算或保證金要求所需金額的所需貨幣。工銀國際期貨將在客戶的戶口中相應作出爲辦理外幣兌換所需的借記,並在客戶的戶口中相應作出所需貨幣的記帳。
6.2 一經工銀國際期貨要求,客戶即應支付現金或存放工銀國際期貨所要求的其他形式的資産(視情況而定)作爲存款或保證金,或者另以與工銀國際期貨不時約定的、任何交易所或相關市場的規則要求的或者因其他原因(包括但不限於海外期貨的價格、保證金和/或任何貨幣的匯率發生波動)而需要的金額、形式和貨幣支付。
6.3 客戶同意承擔與以任何貨幣計值的現金持有或進行交易有關的風險(包括延誤或以不利方式影響任何貨幣的可劃轉性、可兌換性或可獲得性的任何事件或法律、扣押物的撥用、任何貨幣發的貶值或重新定值或者匯率的波動或變更)。
6.4 在實施本附錄項下的貨幣兌換交易時,工銀國際期貨可以對交易進行淨額結算或抵消。工銀國際期貨和/或其代理人可以從貨幣兌換差價中取得部分補償,並且,工銀國際期貨和/或其代理人或聯屬人可以在任何貨幣兌換中以主事人的身份行事。除非適用法律和市場規定另有規定,否則,不論是工銀國際期貨還是其代理人或聯屬人,均不因進行貨幣兌換交易而承擔任何授信或其他義務,而且也不是以受託人的身份行事。
6.5 客戶同意並承認,在香港和/或有關司法管轄區的非銀行工作日或因未能預見的情況,工銀國際期貨可能無法辦理任何外幣兌換。客戶同意並承認,工銀國際期貨不對在任何情況下産生的任何損失、開支或費用承擔責任。
7. 客戶資産
7.1 客戶明確授權工銀國際期貨在其指定的收取、持有和維持任何海外期貨、相關資産和交易收益的任何保管人、存管人或代理人處設立並維持一個或多個保管
戶口(其自身或他人名下的綜合戶口)。客戶同意任何該等指定應受工銀國際期貨與該等保管人、存管人或代理人之間所訂協議之條款的規限,並且,客戶應被視爲同意該等條款並會按要求採取一切必要行動確保工銀國際期貨遵守該等條款。客戶特此明確授權工銀國際期貨將任何海外期貨、相關資産和交易收益交存由工銀國際期貨指定的任何保管人、存管人或代理人,存於一個集體保管戶口中或者爲客戶的利益且在客戶承擔風險的條件下存在工銀國際期貨的名下。除非經工銀國際期貨和客戶另行同意,否則任何該等海外期貨和資産均應在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內收取、持有,而且和維持。客戶同意該等海外期貨和資産的收取、持有和維持以及該等海外期貨和資産在同一個司法管轄區內的轉移或交易或由一個司法管轄區向另一個司法管轄區的轉移或交付均應由客戶承擔費用和風險。工銀國際期貨按客戶指示向客戶轉移或按客戶指示轉移或促使他人進行該等轉移商品時,所有關於所有權、商品符合描述、質量和適用某種用途的法定的和默示的條件和保證均被排除,不予適用。
7.2 客戶承認,在若干市場上,有關交易系統的規則可能會要求以工銀國際期貨、其代理人或客戶的名義在結算系統開立戶口。客戶還承認,海外期貨可能會按照該結算系統的要求,在保管人、保管人的代名人或分保管人或者該結算系統的代名人的名下持有。
7.3 客戶授權工銀國際期貨在符合有關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和市場規定和/或有關市場上通行的做法和習慣的時間,以符合該等適用法律和/或慣例和習慣的形式和方式,進行或接受與海外期貨相關的付款或交付。客戶承認,來自交易的收益應按有關市場的交易時間和慣例處理,而且在由工銀國際期貨接收之前,客戶不得動用或者從戶口中提取。
7.4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任何客戶資産,均應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和市場規定所規管的。這些法律可能不同於香港法律,包括《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根據該條例作出的規則。客戶理解,該等資產將可能不會享有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所享有的相同保障。
7.5 在不損害與《期貨交易附錄》所述平倉相關之規定(包括但不限於《期貨交易附錄》第2.5條和第3條)的情況下,如果工銀國際期貨行使其在有關協議項下的權利或授權,對任何或所有未平倉持倉進行平倉、行使任何期權、買入或賣出任何未平倉合約所相關之商品和/或應用任何保證金和/或强制執行其所持有的任何擔保,則客戶同意,工銀國際期貨可以其認爲合適的方式,(按照其在相關時間確定的匯率)進行任何貨幣兌換交易,以清償客戶對工銀國際期貨所欠且尚未償還的任何實際或或有債務。
7.6 如果客戶將任何商品、商品權屬憑證或其他有形資産存放在工銀國際期貨或交由工銀國際期貨控制作爲保證金或其他,工銀國際期貨有權(但無義務)爲它們投保、向客戶收費並定期或在工銀國際期貨向客戶歸還資産之時將倉儲和保
險費用借記在戶口項下,並有權在該等費用得到全數支付之前拒絕歸還該等資産。
7.7 對於海外期貨,客戶承認並同意下列各項:
(a) 由於海外期貨各産品的交易時間各不相同,客戶應負責在對任何産品進行交易之前瞭解該等産品的交易時間。工銀國際期貨並不負責另行向客戶提供前述資料,而客戶應自行承擔因沒有或延遲向客戶提供有關前述相關資料的通知而發生的全部損失。工銀國際期貨並不承擔因此而發生的任何責任。
(b) 由於海外期貨各産品的結算日各不相同,爲了避免某些期貨産品的實際交付造成的任何不便,客戶應負責於相關産品的第一個通知日或最後一個交易日(以較早者爲准)(具體日期均由工銀國際期貨的政策規定)或之前對其所持有的相關期貨合約進行平倉。客戶應自行承擔因沒有對未平倉持倉進行平倉而發生的所有損失、費用、收費和開支。客戶應負責支付前述費用並應就此對工銀國際期貨作出全數彌償。
(c) 由於某些交易所的假期安排各不相同,某些海外期貨交易所進行交易的日子可能並不同時進行結算。客戶應負責於交易所進行結算的最後一個交易日或之前對其所持有的相關期貨合約進行平倉。客戶應自行承擔因沒有對未平倉持倉進行平倉而發生的所有損失、費用、收費和開支。客戶應負責支付前述費用並應就此對工銀國際期貨作出全數彌償。
8. 適用法律及規定
8.1 以海外期貨執行的一切交易均受適用法律、市場規定以及工銀國際期貨聘用的任何執行或結算經紀人、保管人和/或代理人的適用業務或協議條款所管轄,而工銀國際期貨據之採取的一切行動均對客戶具有約束力。客戶應簽訂用以執行或結算任何指示的任何交易所、交易所、結算系統或市場中心要求簽訂的任何協議,並遵守該等協議的規則或條款及細則。客戶同意並承諾,提供工銀國際期貨不時要求提供的資料和文件,並採取工銀國際期貨不時要求採取的行動,以使工銀國際期貨能夠遵守適用法律、市場規定和/或有關政府或監管機構的要求,履行其對交易對手所負的合約義務。
8.2 如客戶從工銀國際期貨、其代理人或其他第三方收到交易所數據、金融資料或其他數據(“市場數據”),則客戶同意遵守任何有關的、管轄其接收和使用市場數據之事宜的市場數據協議。客戶同意,工銀國際期貨不對市場數據的及時性、準確性或可靠性負責。
8.3 在不限制《一般條款及細則》第3條的情況下,客戶特此承諾遵守所有適用法律和市場規定。客戶同意由客戶獨自負責滿足任何司法管轄區與任何海外期貨或者涉及該等海外期貨的交易有關的所有報備、通知、申報(包括納稅申報)、
報告、實益擁有權披露或者其他要求,而工銀國際期貨對此概不承擔任何責任。客戶亦同意採取工銀國際期貨要求採取的行動,以確保遵守所有適用法律和上述要求。客戶進一步同意,工銀國際期貨沒有義務監控客戶的權益持有情況,也沒有義務確定在任何適用法律和市場規定項下適用於客戶的上述任何報備、通知、申報、報告或披露義務,或者就此向客戶提出意見,或者就此以任何方式向客戶提供協助。客戶應負責遵守任何司法管轄區與客戶投資於任何海外期貨有關的所有適用限制或限定條件。
8.4 客戶同意並承認,每個司法管轄區適用於交易海外期貨的程序和要求可能會彼此不同。客戶同意,其應遵守相關程序和要求,而且在有要求的情況下,其應簽署不時需要的其他文件,提供不時需要的其他資料,或者採取不時需要的其他措施和行動。
9. xx、保證及承諾
9.1 客戶向工銀國際期貨保證、xx及承諾如下:
(a) 客戶擁有簽訂並履行本附錄的法定能力、權力和授權;
(b) 客戶擁有充分權力和授權履行本附錄條款項下的義務並可在本附錄條款項下作出授權,而如果客戶是一家公司客戶,客戶已採取一切必要的行動或公司行動,授權履行上述義務和作出上述授權;
(c) 客戶已爲簽訂並履行本附錄的目的獲得一切必要和適當的同意、批准和授權,並遵守該等同意、批准和授權;
(d) 客戶提供的資料是準確和完整的;
(e) 除了客戶之外,沒有任何人對客戶的戶口擁有權益;
(f) 客戶簽訂和履行本附錄不會違反任何適用法律、市場規定、交易限制以及電子交易設施提供商施加的其他義務、限制和約束(如適用);
(g) 不存在對按照本附錄在保管人處進行任何存放、在結算系統處進行存放、交付海外期貨、在任何交易項下並爲任何交易之目的而交付給工銀國際期貨或其代理人的任何資産和/或支付現金產生不利影響的任何權利主張或產權負擔或留置權,並且,客戶將不會在前述任何一項上創設任何該等權利主張或産權負擔,亦不允許前述任何一項上存在任何該等權利主張或産權負擔;
(h) (如適用)客戶及其受權人士始終擁有使用和/或進入電子交易設施、進行交易及作出指示的權利、權力和授權;
(i) 客戶應始終確保其每一受權人士在進入或使用電子交易設施時受客戶在有關協議中的每一職責和義務的約束並遵守該等職責和義務,如同他們亦是有關協議一方;
(j) 客戶應維持完整、準確的記錄和審查記錄,並按要求向工銀國際期貨、其代理人、電子交易設施提供商、交易所或結算所提供該等資料;及
(k) 客戶瞭解並將會遵守適用法律和市場規定,包括客戶住所地和/或業務地及交易實施地和/或結算地所在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
9.2 本附錄第9.1條中的xx、保證和承諾將會在爲客戶或代表客戶進行每宗買賣或交易或向客戶提供任何服務緊接之前被視作爲再次重複作出。
9.3 如果客戶知曉本附錄第9.1條中的任何xx、保證和承諾將或可能變得不正確,則客戶必須在其得知此事後並在該等xx、保證和承諾變得不正確之前立即向工銀國際期貨發出事先通知。如果上述任何xx、保證和承諾已變得不正確,則客戶也必須立即通知工銀國際期貨。爲避免産生疑義,本附錄中的任何xx、保證或承諾若在任何方面不正確或變得不正確,均應構成《一般條款及細則》第20.1條項下的違約事件。
9.4 在不限制本附錄及有關協議任何規定的前提下,在工銀國際期貨從客戶收到關於本附錄第9.1條中的任何xx、保證和承諾可能變得不正確的通知後,或者如上述任何xx、保證和承諾已變得不正確,則:
(a) 工銀國際期貨應有權全權絕對酌情決定暫停在有關協議項下提供的服務,關閉戶口和/或向客戶收取爲確保工銀國際期貨或其代理人遵守所有適用法律和市場規定而因上述事項或與之有關而不時導致工銀國際期貨發生的或將發生的一切費用、收費、成本和支出(包括但不限於爲向有關機構進行一切必要報備而招致的所有費用、收費、成本和支出);和
(b) 經工銀國際期貨要求,客戶應立即對未平倉持倉進行平倉、從戶口中提取全部證券,並進行或簽署工銀國際期貨可能就此所要求的任何行動、契據和文件。
10. 資料的披露
10.1 客戶同意可將其資料轉移到香港境外的任何地方,不論是爲了在香港境外進行處理、持有還是使用該等資料。
10.2 客戶承諾提供工銀國際期貨可能不時要求的資料,以便工銀國際期貨和/或其經紀人、保管人或代理人和/或電子交易設施提供商提供本附錄和/或有關協議條款項下的服務,或以便工銀國際期貨和/或其經紀人、保管人或代理人遵守適用法律和市場規定或回應任何政府、法律或監管機關或交易所、結算系統的要
求,或以便工銀國際期貨和/或其經紀人、保管人或代理人遵守FATCA項下的任何義務或決定客戶在FATCA項下應承擔(或可豁免)的預扣義務範圍。此外,客戶還會及時遵循工銀國際期貨關於提供其認爲對確保遵守其內部政策和程序而言屬於必要的資料、文件或其他材料的要求。
10.3 客戶授權工銀國際期貨將其持有的涉及客戶(包括受權人士和實際受益人)、戶口以及戶口中持有的任何海外期貨、貨幣或其他資産的任何資料:(a)披露給與按照本附錄和/或有關協議的條款提供的服務有關而由工銀國際期貨指定的任何經紀人、保管人、結算代理人或其他人(不論是在香港境內還是境外);(b)經要求,披露給任何政府、法律或監管機關或交易所、結算系統(不論是在香港境內還是境外);或(c)根據適用法律、市場規定或FATCA的規定披露給其他人(不論是在香港境內還是境外)。
11. 稅務及其他付款
11.1 客戶同意,客戶有責任履行客戶本人的稅務申報及備案義務。此外,客戶應承擔、支付並向工銀國際期貨償付工銀國際期貨應或已就戶口、本附錄項下提供的服務或者與海外期貨相關的任何交易支付的任何及所有稅款、費用、收費、義務、債務或款項。客戶同意,工銀國際期貨可以在戶口中借記現金以支付上述任何費用、收費、義務、債務和款項,而且,不得從應付給工銀國際期貨的上述款額中扣除稅款。
11.2 客戶授權工銀國際期貨及其代理人代表客戶借記、預扣及/或繳納應就戶口或與海外期貨相關的任何交易繳納的任何稅款。在不影響上述規定的情況下,工銀國際期貨將從付給客戶的任何款項中扣除或預扣任何適用法律或市場規定要求扣除或預扣的稅款,其中包括但不限於:(i)法規或規例,(ii)法律、政府或監管機構,或(iii)工銀國際期貨或其代理人與任何政府或監管機構之間或者兩個或多個政府或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議。客戶承認,工銀國際期貨可以扣除爲客戶持有的任何餘額中可供使用的任何金額,並將戶口中的該等現金用於清償稅款。客戶承認,如果先前工銀國際期貨向客戶提供的任何記帳額應繳納任何稅款,則工銀國際期貨可以扣除爲客戶持有的任何餘額,用於清償該等先前稅款。客戶應對任何不足額承擔責任,並同意一經工銀國際期貨或者任何政府或監管機構通知,即予以支付。客戶明白,如果任何稅款是由工銀國際期貨或其任何代理人或聯屬人支付的,而且該等支付不被從任何付款中作出的預扣所涵蓋,也不是從爲客戶持有的任何餘額中扣除,則客戶應立即就該等支付向工銀國際期貨作出償付。
11.3 客戶應向工銀國際期貨提供關於客戶和/或相關實益擁有人的納稅人身份或稅收居所的資料和證據,或者工銀國際期貨爲使其本身或其代理人能夠遵守政府或監管機構的要求而合理要求的其他資料。資料和證據可包括經簽署的證明書、xx和保證或者工銀國際期貨認爲對滿足有關稅務機構的要求而言屬於必要或
適當的其他文件。客戶應立即將依照任何適用法律、市場規定或者兩個或多個政府或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議會影響客戶的納稅人身份的任何變更書面通知工銀國際期貨。
12. 第三方
12.1 客戶同意,工銀國際期貨或其代理人可以參與或使用(i)結算系統,以及(ii)公用設施、外部電信設施或者電子和其他信息的其他公共載體、外部郵政服務以及在任何司法管轄區公認爲市場基礎設施的其他設施。在提供本附錄項下的服務時,工銀國際期貨或其代理人可以與不由他們挑選或控制的其他第三方有互動。客戶承認,結算系統和上述其他第三方並非工銀國際期貨的代理人,工銀國際期貨不負責挑選、指定或監督該等第三方,亦不對其履約情況或信用風險承擔責任。
13. 責任與彌償
13.1 客戶應全數彌償受償人因客戶違反本附錄第9.1條中的任何xx、保證和承諾或未履行其在本附錄項下的任何義務而引起、與之有關或者由此導致的、針對任何受償人提起的申索、訴訟、責任(不論是實際的還是或有的)及法律程序,並全數承擔受償人因此而可能蒙受或發生的任何損失、費用、收費或開支(包括法律費用)。
13.2 客戶應就任何交易所、中央交易對手方、監管或自律組織對工銀國際期貨施加的任何罰款、罰金或其他收費全數彌償受償人。
14. 風險
14.1 客戶同意,其應承擔與投資於海外期貨或者持有以任何貨幣計值的現金有關的一切風險和開支。客戶承認,工銀國際期貨將不對分別國家的損失風險或者由國家風險導致的價值或其他方面的限制承擔責任,其中包括投資和持有某一特定國家或市場的海外期貨和現金或者在某一特定國家或市場投資和持有海外期貨和現金的風險,例如(但不限於)源自下列各項的風險:(i)任何戰爭行爲、恐怖主義行爲、暴亂或民亂,(ii)任何政府機構實行的投資、匯回或外匯管制方面的限制、國有化、徵用或其他措施,(iii)任何貨幣的貶值或重新定值, (iv)適用法律和市場規定的變更,以及(v)某一國家的金融基礎設施和做法,包括市場規則和條件,該等規則和條件或會提供不同或更低程度的投資者保護,包括香港相關監管機關可能無法在海外期貨交易實施地所在其他司法管轄區迫使監管機關或市場的規則得到强制執行的風險。客戶應在進行海外期貨交易前就與其交易相關的任何適用法律和市場規定及在香港和其他相關司法轄區可享有之救濟類型的詳情進行諮詢。
14.2 所有與任何交易、工銀國際期貨在本附錄項下採取的結算行動或措施有關的貨幣兌換風險,均由客戶承擔。
14.3 客戶進一步承認,客戶或其任何受權人士進入和使用電子交易設施亦默示其有全責確保未受權人士不得、亦無權進入和使用電子交易設施(並確保透過電子交易設施作出的所有指令或指示均符合相關的協議、條款、適用的法律、規則和規例,包括適用法律和市場規定)。客戶特此同意,工銀國際期貨應有權不經進一步查詢即信賴指令或指示已透過電子交易設施作出這一事實。
14.4 客戶應有全責確保未受權人士不得、亦無權在有關協議項下作出指令或指示。
15. 繼續有效的條款
15.1 雙方同意,本附錄第2.3、2.7、3.4、3.5、3.7、6、8、10、11和13條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在有關協議終止後繼續有效。
附件1
德國
x附件適用於工銀國際期貨就海外期貨向客戶提供的期貨交易服務,屬對《海外期貨交易附錄》第1至15條的補充。
如果《海外期貨交易附錄》第1至15條與本附件之間有任何不一致之處,則就在德國境內之交易所進行的海外期貨交易而言,應以本附件的規定爲準。
除非本附件中另有定義,否則,《海外期貨交易附錄》中定義的詞彙在本附件中使用時應具有相同含義。
1. 定義
“BaFin”指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undesanstalt für Finanzdienstleistungsaufsicht)。
“Eurex”指Eurex德國和Eurex蘇黎世。
“Eurex規則”指Eurex德國和Eurex蘇黎世交易所規則、Eurex德國和Eurex蘇黎世交易條件、Eurex德國和Eurex蘇黎世期貨合約和期權合約的合約規格以及由Eurex頒布並經不時修訂的任何其他規則或規格。
“黑森股票交易監管機關”指行使Eurex監管機關職能的(德國)黑森州經濟、能源、交通和發展部。
“WpHG”指《德國證券交易法》(Wertpapierhandelsgesetz)。
2. 基本風險披露
2.1 客戶承認,對Eurex所交易之産品進行投資會帶來重大風險。期權和期貨價格會有波動,甚至可能跌至零。由於期權和期貨均有失效日,因此無法保證期權或期貨的價格能在未來重新反彈。相關資産的波動性將是決定期權或期貨價格的主要因素。由於期權和期貨存在杠杆效應,其波動性大大高於相關資産的波動性。在所有期權和期貨交易中, 費用對投資前景和盈利性具有重大影響。建立期權和期貨倉位可能會使投資者面臨極大風險,其損失可能會大於其原始投資額和已付任何保證金金額。其中具體風險之一是由賣空期權帶來的。所取得的溢價是能夠實現的最大利潤,而這却會讓投資者面臨極大的損失風險。
2.2 客戶特此xx並保證,其負責交易的人員具備充分技能,並完全理解在Eurex上進行産品交易所涉及的風險。請查閱Eurex網站上的培訓材料獲取更多資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3. 一般義務
3.1 客戶同意充分遵守WpHG中有關內幕交易和市場濫用的禁止規定(一旦歐盟禁止市場濫用條例可以適用,還應充分遵守該等條例),包括所有次級法律和監管指引。
3.2 此外,客戶同意充分遵守Eurex規則,尤其是有關買空賣空交易和預先安排交易的規定。
3.3 客戶承認,其瞭解Eurex直接市場准入將透過某一身爲電子交易設施提供商的 Eurex交易所參與者提供的指令傳遞系統實現。如果客戶或其人員未遵守Eurex規則或德國/歐盟證券交易法律,Eurex有權對已授予身爲電子交易設施提供商的交易所參與者的、允許其使用指令傳遞系統以便第三方在Eurex上作出指令的許可作出限制或撤銷該等許可。客戶同意將全數彌償工銀國際期貨和身爲電子交易設施提供商的Eurex成員因該等違反而發生的所有損失和責任。
3.4 客戶承認,透過交易所參與者提供給第三方的指令傳遞系統從EDP系統或Eurex查閲交易資料和信息需要取得各Eurex交易所管理委員會的同意,如果相關交易所參與者已就Eurex交易所的價格與德意志交易所集團(Deutsche Börse Group)簽訂了市場資料傳播協議,則該等同意應特別視爲已經作出。
4. 與程序化交易相關的義務
4.1 如果客戶開展程序化交易,其有義務根據《Eurex交易規則》第17a條給該等指令標注旗幟標識。每一不同的交易程序均須標註不同的標識。該等標識義務適用於指令的達成、修改和删除。進一步指引可從黑森股票交易監管機關的網站獲取1。
4.2 此外,客戶同意遵守WpHG第33(1a)條,包括但不限於擁有能夠確保實現下列目的的系統和控制措施:
1. 擁有充分容量及適當的交易門檻和交易上限的健全持久的交易系統;
2. 避免傳遞虛假指令或者會引起或促發交易中斷的功能;及
3. 其交易不得被用於違反德國或歐盟禁止市場濫用相關規則或《Eurex交易規則》之目的。
4.3. 客戶同意,會制定有效的緊急措施,應對其程序化交易系統發生的不可預見的中斷情況,確保該等系統得到全面核查和妥善監督。
1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_xxx_xxxxxxxxx_xx_xxx_xxxxxxxxxxx_xx_xxx_xxxxxxx ng_of_trading_algorithms_14-09-22-neu.pdf
附件2
英國
x附件適用於工銀國際期貨就海外期貨向客戶提供的期貨交易服務,屬對《海外期貨交易附錄》第1至15條的補充。
如果《海外期貨交易附錄》第1至15條與本附件之間有任何不一致之處,則就在英國境內之交易所進行的海外期貨交易而言,應以本附件的規定爲準。
除非本附件中另有定義,否則,《海外期貨交易附錄》中定義的詞彙在本附件中使用時應具有相同含義。
1. 定義
"內幕資料"具有《2000年金融服務與市場法》第118(C)條所規定的含義,即明確具有下列性質的資料: (i)不為公衆普遍可得, (ii)直接或間接與發行人或合資格投資相關,及 (iii)若為公衆普遍可得,則有可能對投資價格產生重大影響。
2. xx、保證及承諾
客戶向工銀國際期貨作出如下保證、xx及承諾,作爲對《海外期貨交易附錄》第9.1條的補充:
a) 客戶是資深的市場參與者,瞭解透過交易所交易系統交易的期貨合約和其他金融産品;
b) 客戶不掌握與在英國進行的交易所交易有關的任何內幕資料;
c) 客戶已接受有關交易所交易系統的運行和使用的充分培訓與指示;
d) 客戶並不屬於英國境內的稅務居民,亦未透過常設機構在英國境內開展貿易或交易,因此並無繳納英國公司稅的責任;
e) 客戶並非歐盟居民,亦不在歐盟境內開展其業務;
f) 客戶並未在歐盟境內根據《海外期貨交易附錄》取得服務;
g) 客戶在《海外期貨交易附錄》項下達成的任何交易均是透過工銀國際期貨位於香港的辦事處實施;及
h) 客戶應負責滿足與交易有關的所有報備、申報、報告或其他要求,包括與稅務相關的要求。
附件3
美國
x附件適用於工銀國際期貨就海外期貨向客戶提供的期貨交易服務,屬對《海外期貨交易附錄》第1至15條的補充。
如果《海外期貨交易附錄》第1至15條與本附件之間有任何不一致之處,則就在美國境內之交易所進行的海外期貨交易而言,應以本附件的規定爲準。
除非本附件中另有定義,否則,《海外期貨交易附錄》中定義的詞彙在本附件中使用時應具有相同含義。
1. 定義
1.1 “CEA”指不時修訂的美國《商品交易法》。
1.2 “CFTC”指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或其任何承繼機構。
1.3 “NFA”指美國全國期貨協會或者任何承繼或聯屬自律組織。
1.4 “美國交易所”指位於美國境內的交易所。
1.5 “美國人士”指:
屬於美國居民的任何自然人;(ii)死亡時是美國居民之已故者的任何遺產;
(iii) 指依照美國某個州或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組建或注册成立的或其主要營業地位於美國境內的任何法人、合夥、有限責任公司、商事信托或其他信托、社團、合股公司、基金或者與前述任何實體類似的任何形式的企業(下文第(iv)項或第(v)項所述的實體除外,下稱“法律實體”);(iv)適 用 於 第
(iii)項所述的某一法律實體的僱員、高級職員或負責人的任何養老金計劃,除非該養老金計劃主要適用於該實體的外籍僱員;(v)受美國某個州或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管轄的任何信托(如果美國的某一法院能夠對該信托的管理行使主要監督權);(vi)未在第(iii)項中述及但由第(i)、(ii)、(iii)、(iv)或 (v)項所述的一人或多人擁有其多數股權的任何商品基金、總合戶口、投資基金或者其他集合投資載體,但僅向非美國人士公開發售而不向美國人士發售的任何商品基金、總合戶口、投資基金或者其他集合投資載體除外;(vii)由 第 (i)、(ii)、(iii)、(iv)或(v)項所述的一人或多人直接或間接擁有其多數股權而且該等一人或多人對其義務和責任承擔無限責任的任何法律實體(實體的全部所有人都只承擔有限責任的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合夥或者類似實體除外);
(viii) 實益擁有人或其中一名實益擁有人(若為聯名戶口)是第(i)、 (ii)、(iii)、(iv)、(v)、(vi)或(vii)項所述之人的任何個人戶口或聯名戶口 (無論是否全權委託);以及(ix)符合依照《1934年証券法》頒佈的規則S項下的 “美國人士”定義的任何人。
1.6 “美國”指美利堅合衆國、其所屬各州、哥倫比亞特區、波多黎各、美屬維爾京群島以及美國政府的任何其他屬地或領地或者美國政府及其機構或部門的飛地。
1.7 “美國適用法律”指CEA以及CFTC、NFA和配售、達成、執行或結算海外期貨的每一美國交易所(及相關結算系統)的規則、命令和釋義。
2. xx、保證及承諾
2.1 客戶向工銀國際期貨作出如下保證、xx及承諾,作爲對《海外期貨交易附錄》第9.1條和《標準條款及細則》第23條的補充:
(i) 除非客戶另有明確聲明,否則客戶不是美國人士,而且客戶亦不是爲美國人士行事或代表美國人士行事;
(ii) 客戶: (a)能夠獨立評估海外期貨交易的投資風險;(b)對其海外期貨交易有自己的獨立判斷,並且,如果適用,自行決定持有、賣出或平倉海外期貨;及(c)理解海外期貨涉及重大風險,認爲交易和(如適用)持有海外期貨適合其自身及其戶口,並且,其擁有承擔與其交易策略和所持倉位相關之重大風險的能力;
(iii) 客戶不是任何美國交易所或任何美國交易所的成員公司的僱員,也不與之存在任何關聯;
(iv) 客戶承認工銀國際期貨並不提供稅務或法律意見,亦不提供公司行動方面的意見,而客戶不得依賴工銀國際期貨就此提供的任何資料;
(v) 客戶將根據美國適用法律維持戶口,並應獨自負責遵守美國適用法律;及
(vi) 客戶同意受配售、達成、執行或結算海外期貨的每一美國交易所的規則、命令和釋義之規限。
3. 代理人
3.1 客戶承認在美國和美國交易所進行交易的代理人均可能受美國適用法律之規限。客戶承認該等義務或會要求工銀國際期貨向代理人以及CFTC、NFA和/或美國交易所提供有關客戶、受權人士、受益人和戶口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受權人士、受益人和戶口的保密資料。客戶同意該等披露,並同意,如果工銀國際期貨向任何代理人或CFTC、NFA或任何美國交易所提供該等資料,客戶不會讓工銀國際期貨承擔任何方面的責任。
3.2 在完成海外期貨指令時,工銀國際期貨有意與一個或多個代理人建立一個綜合戶口。在該等情形下,客戶會面臨代理人破産或資不抵債的風險。
4. 在美國交易所上交易
4.1 海外期貨交易可透過一個或多個美國交易所執行,例如由芝加哥商品交易所集團或ICE美國期貨交易所運行的交易所。根據美國適用法律,在美國交易所上交易會使客戶受美國適用法律的相關規定(包括配售、達成、執行或結算海外期貨的每一美國交易所的規則、命令和釋義)之規限。客戶承認並同意,其應獨自負責確定美國適用法律是否適用,客戶應獨自為未遵守美國適用法律的任何情形承擔責任,且客戶不會讓工銀國際期貨就客戶未遵守美國適用法律的任何情形承擔任何方面的責任。
4.2 客戶承認,美國交易所的交易或會不時被暫停、限制、關閉或受到其他妨礙,美國交易所可在緊急情況或其他情況下絕對酌情決定採取行動,對某一交易進行平倉或行使抵消權(“美國交易所受阻情形”)。任何該等行動均可能導致工銀國際期貨無法達成或執行交易。客戶應獨自對全部或部分因美國交易所受阻情形而導致的所有交易、現有的未平倉持倉、新倉位或被撤銷倉位承擔責任。
4.3 如果客戶從事期貨轉現貨、掉期或其他相關衍生工具倉位交易(均稱爲“期貨轉現貨”)則客戶同意客戶應獨自負責取得有關期貨轉現貨交易的美國適用法律的充分相關資料,並應遵守該等美國適用法律。客戶進一步同意,就任何期貨轉現貨交易而言,(i)如果客戶是現金合約、掉期或衍生工具的賣出方,則客戶將爲期貨轉現貨中被轉之期貨合約的買入方;及(ii)如果客戶是現金合約、掉期或衍生工具的買入方,則客戶將爲期貨轉現貨中被轉之期貨合約的賣出方。一經工銀國際期貨要求,客戶即同意及時提供充分的文件,核實其對現金、掉期或其他衍生工具合約的買入或賣出。
4.4 當客戶在某一美國交易所上實施海外期貨交易時,客戶同意由工銀國際期貨及其代理人代表客戶與其他市場參與者進行“執行前通訊”。“執行前通訊”是市場參與者在向市場披露指令之前爲發現他人對交易執行之興趣而進行的通訊。
4.5 客戶授權工銀國際期貨及其聯屬人在任何交易中不經事先通知客戶即可在透過任何戶口進行的客戶交易中作爲交易另一方,但前提是執行該等交易時應根據美國適用法律採用市場主導價格。
4.6 客戶同意,工銀國際期貨可在任何時候依其全權絕對酌情權對客戶可以透過工銀國際期貨或其聯屬人而維持或取得之倉位的數量或類型加以限制,而客戶同意不會超出該等限制。工銀國際期貨沒有義務為客戶戶口實施會為該等戶口創設超過工銀國際期貨、CFTC或某一美國交易所所設限制之倉位的任何交易。如果客戶超過工銀國際期貨、CFTC或某一美國交易所所設倉位限制,工銀國際期貨應有權清算超過相關倉位限制的倉位。
5. 海外期貨交易的其他風險
5.1 海外期貨。海外期貨交易涉及在未來某一日期交付或接收合約相關資産或在某些情況下以現金結算倉位的義務。海外期貨存在高度風險。海外期貨合約的表現主要視相關資産在合約有效期內的表現而定。因此,影響海外期貨所相關之相關資産價格的任何風險因素亦會影響海外期貨的價值。在期貨交易中經常採用的“杠杆”意味著小額的存款或預付款既可能帶來收益,亦可能導致重大損失。這同時還意味著相對較小的變動就有可能導致客戶投資價值發生更大的變動,這既可能對客戶有利,亦可能對客戶不利。
海外期貨交易存在或有責任,即爲了維持其倉位客戶有可能需要提供保證金,並且可能會發生大大超過所取得之溢價的損失。一經達成海外期貨,客戶即承擔購買或出售相關資産的法律義務,即使市場價格已遠遠偏離約定價格。
客戶可能完全喪失客戶為建倉或維持倉位而提交給工銀國際期貨的任何保證金。如果市場變動不利於客戶,則客戶還會被要求在很短的通知期限內再支付高額的保證金,以維持倉位。如果客戶未在規定時間內照辦,則客戶的倉位可能在虧損的情況下仍被平倉,而客戶將承擔因之出現的損失。
工銀國際期貨或者參與客戶交易的任何其他聯屬人或代理人的破産、資不抵債或違約可能會導致倉位在未經客戶同意的情況下被清算或平倉。在某些情況下,客戶可能無法再收回作爲擔保物而提供的實物資産,而客戶可能需接受任何現金付款。
5.2 擔保物。如果客戶將擔保物提交給工銀國際期貨作為客戶所達成之交易的擔保,則對待擔保物的方式因交易類型及買賣地點而各不相同。客戶在認可或指定交易所買賣並適用該等交易所(及任何相關結算所)的規則,或進行場外買賣,將使客戶的擔保物受到截然不同的對待。一旦代客戶進行了相關交易,尤其是在客戶轉移該等擔保物所有權的情況下,擔保物可能隨即喪失作為客戶的財產的專屬性。即使最後客戶的交易實現了盈利,客戶也可能無法重新獲得客戶提交的原擔保物,而不得不接受現金付款。
附件4
新加坡
x附件適用於工銀國際期貨就海外期貨向客戶提供的期貨交易服務,屬對《海外期貨交易附錄》第1至15條的補充。
如果《海外期貨交易附錄》第1至15條與本附件之間有任何不一致之處,則就在新加坡境內之交易所進行的海外期貨交易而言,應以本附件的規定爲準。
除非本附件中另有定義,否則,《海外期貨交易附錄》中定義的詞彙在本附件中使用時應具有相同含義。
1. 定義
1.1 “上市期貨合約”指在SGX-DT上市的期貨合約和期權合約(定義均見《SGX-DT期貨交易規則》)。
1.2 “SGX”指新加坡交易所,包括SGX-DT和SGX-DC。
1.3 “SGX-DC”指Singapore Exchange Derivatives Clearing Limited 。
1.4 “SGX-DT”指Singapore Exchange Derivatives Trading Limited。
1.5 “新加坡人士”指新加坡公民、新加坡永久居民、在新加坡註冊成立的公司、在新加坡居住的任何人(定義見《所得稅法》(第134章))或者在新加坡居住或在新加坡設有營業地的任何其他人士。
2. xx、保證及承諾
2.1 客戶向工銀國際期貨作出如下保證、xx及承諾,作爲對《海外期貨交易附錄》第9.1條的補充:
(a) 客戶不是新加坡人士;
(b) 在不影響《海外期貨交易附錄》第8.3條的情況下,客戶獨自負責確認、遵守並確保持續遵守所有適用法律和市場規定(包括任何交易所(包括 SGX-DT) 施加的任何條件, 例如有關提供直接市場准入和間接准入
( Sponsored access ) ( 定義均見《SGX-DT期貨交易規則》)的條件),並已遵守該等限制。這包括但不限於向有關監管機構或相關交易或結算成員作出以及從其獲得任何報備、通知、披露、批准或登記;
(c) 在不影響《海外期貨交易附錄》第8.3條情況下,客戶理解並會獨自負責遵守並確保持續遵守適用法律和市場規定(包括SGX的要求、任何相關市場的要求以及任何其他指引,而不論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
(d) 客戶將負責繳納應就上市期貨合約的任何賣出、買入、轉讓或交換繳納任何稅款(包括印花稅)(如有)。
2.2 本附件第2.1條中的xx和保證將會在爲客戶或代表客戶進行每宗買賣或交易或向客戶提供任何服務緊接之前被視作爲再次重複作出。
2.3 如果客戶知曉本附件第2.1條中的任何xx和保證將或可能變得不正確,則客戶必須在其得知此事後並在該等xx和保證變得不正確之前立即向工銀國際期貨發出通知。如果上述任何xx和保證已變得不正確,則客戶也必須立即通知工銀國際期貨。
3. 上市期貨合約交易
3.1 客戶承認並同意,爲了向客戶提供上市期貨合約交易服務,工銀國際期貨可能會提出代理人(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經紀人、保管人、執行或清算機制供應商)要求的限制、要求和/或信息提供請求,並同意遵守該等限制、要求和/或請求。
3.2 客戶承認,SGX可以就客戶的持倉水平或交易向工銀國際期貨或者有關的SGX交易和/或清算成員(視情況而定)施加報告要求,而且,客戶特此不可撤銷地同意向任何政府、法律或監管機構、交易所、結算所或存管人(不論是在香港境內或境外)作出關於客戶和/或其相關持倉情況的任何資料的該等報告或披露。
3.3 客戶承認,SGX可不時施加可能會影響客戶交易上市期貨合約的能力或者工銀國際期貨代表客戶進行交易的能力的倉位限制或交易限制。客戶同意,工銀國際期貨不對因該等限制而産生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
3.4 客戶進一步承認,如果客戶不能遵守任何適用法律和市場規定(包括但不限於任何保證金要求)和/或本第3條提及的任何要求,工銀國際期貨可能會無法提供擬在《海外期貨交易附錄》項下由其提供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服務,並可能會要求客戶對未平倉持倉進行平倉和/或觸發終止條款(以適用者爲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