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x府為「大寮區民智街拓寬工程」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x0000-0xx等14筆土地,合計面積0.058633公頃,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三條之一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13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請 內 政 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一)計畫目的:為辦理「大寮區民智街拓寬工程」必需使用本案土地。
(二)計畫範圍: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三)計畫進度:預定 110 年 9 月開工,112 年 12 月完工。
(四)主體工程:道路拓寬工程,本案工程全長約 485 公尺,道路寬度由 5~7 公尺拓寬至 12 公尺,並設置箱涵、水溝等設施。
二、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第二款及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本府本於權責辦理,依法無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為辦理該項工程,並已編列經費於本府 110 年度「104-111 年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分項計畫「大寮區民智街拓寬工程」項下,詳如後附證明文件。
三、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案屬都市計畫範圍內得徵收之私有土地,並已依該要點第二點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二)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案用地範圍自xxxxxx 00 xxx,xxxxxxxxx,xxxx皆為平坦農業區。
(三)擬徵收坐落xxxxxxxxxx 0000-0 xx等 14 筆
土地,合計面積 0.058633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四)土地使用之現況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現況為空地,原有樹木、圍牆、無門牌編定之鐵皮加蓋、車庫,均已協議取得並自行拆遷完畢。
(五)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無(已協議取得)。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1. 本道路拓寬工程係考量道路交通安全之目的,改善本案路段因現況路面寬度不足而無法劃分雙向車道,造成雙向車輛於路寬較窄路段相互爭道之危險情形;且本案路段鄰近住宅區及台鐵後庄站,車流量大,實有興辦本案工程之必要性。是以本案工程就民智街長約 485 公尺之部分路段,將其寬度由目前 5~7 公尺拓寬至都市計畫劃設之 12 公尺寬度,預計拓寬改善後可提供人民安全、舒適及便捷之用路環境。本案工程同時新設箱涵、水溝,將能改善該地區排水效能以防止淹水及病媒蚊孳生,促進市區整體之發展。
2.本府本於權責辦理本道路工程,依法無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3. 本案土地係屬 106 年 10 月 24 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 10633863202 號變更高雄市大坪頂以東地區主要計畫 (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之都市計畫道路用地,符合現行都市計畫。
4. 詳如徵收計畫書後附預算證明文件及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1.本案道路拓寬為帶狀工程,為使影響範圍最小及發揮道路功能並兼顧行車往來順暢安全,勘選開闢之土地以既有道路為原則,並避免拆遷合法建物影響所有權人權益,配合由現況寬度 5~7 公尺,拓寬至大坪頂以東地區都市計畫劃定之計畫道路寬度 12 公尺。
本案徵收用地確為「大寮區民智街拓寬工程」所需使用面積,並無徵收計畫範圍外之私有土地,故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
2.本府本於權責辦理本道路工程,依法無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3. 本案無須檢附主管機關完成審查之相關證明文件。
4. 本案徵收私有土地範圍已達必要最小限度且無其他可替代地區,土地所有權人縱無被徵收意願,亦無法剔除。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工程範圍係依據都市計畫劃設之道路用地,考量當地地方實際需求、道路現況、土地地形、土地利用完整性、行車安全性、便利性及道路改善之效益,擬設置雙向各
一混合車道,設計規劃依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與相關準則辦理,使用之土地均為達成道路改善效益必需使用之最小使用限度範圍,並已考量盡量利用公有地,及避免拆遷合法建築物,是以用地勘選並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否。本計畫工程路線係永久使用性質,為符合工程設計永續使用目的,並保障公共利益,經評估應取得工程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不宜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本府經綜合考量工程實際需要,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申請徵收土地前,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惟尚有部分所有權人協議不成,爰依上開規定申請徵收。未能以其他方式及協議價購取得之原因概述如下:
1.設定地上權、租用:
本案工程係屬永久使用性質,無法於一定時間歸還原土地所有權人,考量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避免市庫無限制支出及為符合長期使用需要,採設定地上權或租用方式取得均不符工程設施永續使用之目的。
2.聯合開發:
本案道路拓寬後係無償提供公眾使用之公共設施,非屬營利性質,本案交通事業之興闢並無金錢或其他收益可供分配,因此本案工程所需土地不適用聯合開發方式取得。
3.捐贈:
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仍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本府樂觀其成,並願配合完成相關手續,惟本案並無所有權人願意捐贈土地。
4.公私有土地交換:
本府目前持有土地均有特定用途,依相關法令規定及現實狀況,並無其他多餘公有非公用土地可供交換,故本案工程所需土地無法以地易地方式取得。
5.容積移轉:
本案土地所有權人尚無人提出容積移轉申請。
6.協議價購:
本案私有土地 59 筆,土地所有權人共 88 人,經協議
後所有權人xxx等 71 人同意依協議價購價格辦理
協議價購,總計價購土地筆數 45 筆(其中含 1 筆取得部分持分 165436/200000)、面積 0.207167 公頃,占本案私有土地總面積之 77.94%。其餘土地所有權人因設有他項權利(抵押權)未辦理塗銷、農舍註記未解除套繪,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理繼承登記,或於期限內未表示同意,致未能達成協議。
綜上所述,設定地上權、租用、聯合開發、捐贈、公私有地交換、容積移轉作業等方式,經評估未符合公共設施長期經營之目標。本府經綜合考量工程實際需要,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申請徵收土地前,以市價與
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並已取得 45 筆土地(其中含 1 筆取得部分持分 165436/200000),惟尚餘 14 筆土地全部或部分持分協議價購不成,爰依上開規定申請徵收。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本案土地屬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民智街拓寬後可提升用路人安全、防災救災效益及道路服務品質,故本道路有其拓寬之必要性。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徵收計畫土地位於本市大寮區後庄里,依據本市大寮戶政事務所統計資料截至 109 年 11 月止,後庄里計
有 8,964 人,其中男性人口 4,494 人,女性人口 4,470人。年齡結構 20 歲以下佔 16.43%、20-40 歲佔 29.49%、40-65 歲佔 39.95%、65 歲以上佔 14.13%。
工程完工後,間接影響或工程受益對象為大寮區後庄里居民,以及其他使用道路通行之不特定公眾。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案工程屬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拓寬後道路面積增加,使當地交通更為便利,可提升該地區交通安全及服務功能,並提供足夠的夜間照明、美化周遭環境等效益,且有助於該地區周遭生活品質之改善。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本工程完工後將有助於改善交通運輸安全、增進鄰近地區之交通便利,對該區弱勢族群有正面影響。本案並無徵收可供居住之建築改良物,無因徵收計畫致無屋可居住之情形,爰無須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規定訂定安置計畫。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
(1)本工程完工後,將可改善因路寬不足而造成搶道之問題,提供較健全之通行路網、提升地區交通服務品質及行車安全性,有助於生命財產保護及改善環境。
(2)本工程施作時,將要求承包商將其機械使用所產生之噪音或廢氣控制於規定之標準範圍內,以降低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可能影響。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本工程土地鄰近住宅區,道路拓寬後可提高相關土地、房屋經濟價值,並活絡鄰近市場交通均衡地方xx之發展,可望提高政府稅收。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案土地係屬都市計畫範圍內之道路用地,無徵收農業用地亦無造成農業損失,故無糧食安全問題。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本案為道路拓寬工程,無涉及產業內容與就業人口,故無因徵收計畫所需輔導就業或轉業人口。惟交通情況之改善可增進交通往來之便捷,促進當地經濟發展,有利整體就業人口之增加。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本案土地屬都市計畫劃設之道路用地,本府本於權責辦理本道路拓寬工程,依法無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本道路拓寬工程經費來源為本府 110 年度
「104-111 年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分項計畫「大寮區民智街拓寬工程」項下支應,預算計 124,629,000 元。 本案所需補償金額為 9,752,865 元,足敷支應徵收補償費。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案土地為都市計畫內之道路用地,非屬農業區,亦無供農業、林業、養殖、畜牧生產使用之土地,故對xxx產業鏈不會造成影響,惟鄰近農業區,工程完工後可提供農產之運輸,故對農業有正面影響。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案道路用地係依都市計畫就既有道路辦理道路拓寬,故徵收土地均作道路使用,可提升交通運輸使用量,有助於提升xx地區之易達性。本案於規劃設計時儘量以工程克服達最小徵收範圍,維持剩餘土地之完整,減少畸零地之產生,保持土地利用之完整性。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1) 本工程將原有寬窄不一的行車空間整頓,串連xx道路使附近市集活絡,改善原有雜亂環境,創造優良居住空間。本工程施工方法採低震動工法,以減少對當地城鄉自然風貌之衝擊。
(2) 依高雄市政府 110 年 1 月 22 日高市府環綜字第 11030788500 號函,本案尚未達「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5 條第1 項第 3款之規定,尚無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本工程範圍內無涉及文化古蹟,未對文化古蹟造成改變,故無需檢具文化主管機關同意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所規定之保存計畫。日後施工倘發現地下相關文化資產,將責成施工廠商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辦理。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本工程係屬道路拓寬工程,仍維持作為當地居民及聯外運輸使用,未引進大量外來車流,並不至於造成居民生活重大影響,反而因工程完工後,改善路寬不足問題,有助於提升居民使用道路之交通安全性及鄰近地區之交通便利性,提供更佳的生活條件及道路服務品質。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1)本工程用地範圍並無公告之生態保護區,且非環境敏感區,相關施工方式亦不影響xx生態及文化建築,故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不致造成影響,且道路拓寬有助於生活環境改善。
(2)依高雄市政府 110 年 1 月 22 日高市府環綜字第
11030788500 號函,本案尚未達「開發行為應實施
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1 項
第 3 款之規定,尚無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道路拓寬工程係針對兩旁為農業區之狹窄路段加以拓寬、繪製雙向車道標線、側溝加蓋及增設路燈。俟本案工程竣工後,可有助於提供xx居民更舒適安全的道路通行品質,有效提升整體道路服務水準及通行安全,促進行車暢流,保障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整體路段改善後更臻完整,亦可納入防災、救護體系,對周遭居民或社會整體環境發展皆有正面效益。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道路經拓寬完成,將健全當地交通路網系統,並使用路人行走更加安全,可使民眾通行至xx市場、車站、
學校等建設更便利,以塑造地方優質生活環境,帶動地方經濟發展及活絡地方產業,以及人性化永續發展的生活空間。
2.永續指標:
道路為都市競爭力重要元素之一,改善交通安全便捷性並兼具美化市容,整體交通環境獲得大幅改善後,將可提供該地區更優質之居住環境,更可提升城市競爭力與行政效率,並藉由重要路口之指示系統提升訪客人數,以帶動周遭經濟發展,營造社區地方永續發展。
3.國土計畫:
本案土地係屬 106 年 10 月 24 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
10633863202 號變更高雄市大坪頂以東地區主要計畫 (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之都市計畫道路用地,符合現行都市計畫。
(五)其他因素:
本案土地屬都市計畫劃設之道路用地,位置鄰近住宅區及台鐵後庄站,車流量大,完工後將可有效提升道路使用效益、提供該地區更便捷之道路運輸服務,並且提升聯外運輸效率,如此將使本案周遭地區商業行為更為活絡,增加地方政府收益並提供足夠的夜間照明、美化周遭環境、提升救災救護功能等效益,並可健全當地交通路網系統及維護用路人安全。綜上所述,實有興辦本案工程之公益性與必要性。
六、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業於109 年8 月31 日、109 年9 月25 日將舉辦第1 場、第2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高雄市政府、大寮區公所及大寮區後庄里辦公處等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地籍資料所載住所通知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且刊登新聞紙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於109 年9 月 15 日、109 年 10 月 13 日舉行公聽會。
(二)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與合理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及錄影存檔。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9 年 9
月 22 日及 109 年 10 月 19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高雄市政府、大寮區公所及大寮區後庄里辦公處等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
(四)已於 109 年 10 月 13 日第 2 場公聽會針對 109 年 9 月
15 日第 1 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
七、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本府以 109 年 10 月 26 日高市府工新字第 10973014200號開會通知單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協議,該通知含協議價購價格訂定過程及參考市價資訊等資料,及通知已
合法送達,並於 109 年 11 月 12 日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
(二)地籍資料登記之所有權人x X 已死亡,經向戶政機關查得繼承人後,以 109 年 12 月 22 日高市府工新字第
10973641400 號函寄發用地協議價購說明資料及用地協議價購會議紀錄,並給予xx意見機會,均已合法送達。
(三)所有權人謝 O 宏於 109 年 12 月 28 日買賣取得本案範
圍內土地,本府遂以 109 年 12 月 31 日高市府工新字
第 10973729100 號函通知其協議,該地主於期限內表示同意協議價購。其餘土地所有權人因設有他項權利 (抵押權)未辦理塗銷、農舍註記未解除套繪,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理繼承登記,或未於期限內表示同意協議價購,致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然為減少強制徵收所引起之民怨,本府遂於申請徵收前,再次以 109 年 12 月 4 日高市府工新字第
10973436900 號函函詢未辦理價購之所有權人與本府協議價購之意願,惟於協議價購截止期限前,所有權人仍無協議價購意願,爰依程序辦理徵收。
(四)本案申請徵收前,已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規定,於
109 年 10 月 26 日高市府工新字第 10973014200 號開會通知單、 109 年 11 月 18 日高市府工新字第 10973289600 號函以及 109 年 12 月 4 日高市府工新字
第 10973436900 號函書面通知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xx意見,通知均合法送達。所有權人x X x等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有提出xx意見,本府已函文回覆,詳如後附xx書及xx意見回應處理情形相關函
文影本及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均無提出xx意見。
八、安置計畫
無,本案工程無徵收合法建築改良物,故無須訂定安置計畫。
九、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
十、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無。
十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經費來源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 | 9,752,865 | 元。 |
1.地價補償金額: | 9,752,865 | 元。 |
2.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 | 0 | 元。 |
3.遷移費金額: | 0 | 元。 |
4.其他補償費: | 0 | 元。 |
(二)徵收補償地價已提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補償地價:14,400~33,600 元/m2,估價基準日 109 年 9 月 1日。
(三)準備金額總數:124,629,000 元。
(四)經費來源及概算:編列本府 110 年度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單位預算「大寮區民智街拓寬工程」項下支應,中央補助款新台幣 32,887,000 元,地方自籌款
新台幣 91,742,000 元。
十二、土地使用管制
本案土地係屬 106 年 10 月 24 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
10633863202 號變更高雄市大坪頂以東地區主要計畫 (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之都市計畫道路用地,符合現行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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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寮區民智街拓寬工程位置圖
民智街39號
後庄國小
圖例
工程範圍農業區 學校用地住宅區 道路用地
新光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