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漳和濕地公私協力維護作業合作協議原則
一、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企業、法人、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協力單位),公私協力一同維護漳和濕地環境永續與生態多樣性,特訂定本合作協議原則。
二、有意願之協力單位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送本局審核。三、協力維護作業內容及配合事項:
1. 漳和濕地環境維護或外來種移除。
2. 維護作業期間以一年為原則,協力單位得於屆滿前二個月提出展延申請,本局得視維護作業成果同意展延。
3. 同一區塊得由不同協力單位重複維護作業。
4. 維護作業每年至少六次或每二個月一次。
5. 維護作業成果與照片紀錄應提交本局,並同意無償供本局使用。四、本局得協助協力單位事項如下:
1. 提供清潔袋、手套、鐮刀、鋸子、青蛙裝、塑膠籃子等維護作業所需工具。
2. 協助清理維護作業所產生之動植物或廢棄物。
3. 核發維護作業人員服務時數。
4. 頒予感謝狀及新聞稿發佈。
5. 定期於本局網站公布公私協力名單,提升協力單位形象。
6. 本局得為參加公私協力維護作業人員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五、維護作業相關內容由本局指派專責人員協助指導辦理,其他非本原則規定事項得由本局同意後方可辦理。
六、漳和濕地為近自然園區,協力單位應事先向參加維護作業人員宣導注意自身安全。
七、協力單位如需將維護作業心得、花絮等資訊公開,提升公私協力合作形象,需先經本局審視內容並同意。
八、協力單位應遵守漳和濕地入園管理規則,如違反本原則或有損漳和濕地環境與生態多樣性等作為或其他法令之情事,經查證屬實者,本局得終
止合作協議。
九、因不可抗力或事變之事故而發生延誤或不能繼續履行維護作業時,雙方均不負任何延遲責任。應於發生不可抗力或事變之事故後 20 日內,以書面通知作適當之處理。
十、協力維護作業不得有從事營利、推銷、販售等行為。
十一、 本局保留一切的權利,可於任何時間更改、增加、減少或修改本原則
,亦可隨時通知終止。
附件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漳和濕地公私協力維護作業申請書
一、協力單位基本資料 | ||||||||
申請單位 | ||||||||
連絡人 | 連絡電話 | |||||||
聯絡地址 | ||||||||
電子郵件信箱 | ||||||||
二、協力維護作業基本資料 | ||||||||
主要作業項目 | □ 環境維護 | □外來種移除 | ||||||
主要區塊 | 參與人數 | 作業頻率 | ||||||
起迄日期 | 起 | 年 | 月 | 迄 | 年 | 月 | ||
三、協力維護作業條件: 申請單位需遵守「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漳和濕地公私協力維護作業合作協議原則」之規定切實辦理。 申請單位/代表人簽名: (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