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备案单编号:J22086532-6074
计划备案单编号:X00000000-6074
武汉市政府采购项目
南湖流域水环境提升总体方案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HBT-17222163-223937
(服务类)
采 购 人:武汉市水务局
采购代理机构: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xxxxxxxxx 000 xxxxxxxxx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公告(代磋商邀请函)
项目概况
南湖流域水环境提升总体方案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xxxxxxxx 000 x兴业银 行大厦五层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标书发售窗口或网络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2 年 10 月 09
日 14 点 30 分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HBT-17222163-223937
2.采购计划备案号:X00000000-6074
3.项目名称:南湖流域水环境提升总体方案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5.预算金额(万元): 260 万元
6.最高限价(万元): 260 万元
7.采购需求:编制南湖流域水环境提升总体方案采购需求详见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供应商参加磋商的报价超过该项目采购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其磋商报价无效。
8.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向采购人提交最终成果。
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
10.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包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即本项目包所需服务应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将视为无效响应。本采购文件所称
“中小企业”详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
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响应。联合体各方应签定并提交《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各自的责任义务。《联合体协议》一旦提交,不可再做修改。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2 年 09 月 26 日至 2022 年 09 月 30 日,每天上午 8:30 至 12:00,下午 14:00至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xxxxxxxx 000 x兴业银行大厦五层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标书发售窗 口或网络
3.方式:现场领取或网络获取。符合资格要求的申请人应当在获取时间内,提供以下材料领取采购文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或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电子文本传输过程中发生的迟交或遗失均不承担责任,申请人获取采购文件的时效性以申请人提交的完整资料的时间为准。(1)如现场领取采购文件,申请人按上述要求提供完整资料递交至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标书发售窗口。(2)如需网络获取采购文件,请登陆“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官网(xxx.xxxxxxxxx.xxx.xx),进入“电子服务系统”,按照“操作指引”完成获取。
4.售价(元):0四、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时间:2022 年 10 月 09 日 14 点 30 分(北京时间)
2.地点:xxxxxxxxx 000 xxxxxxxxx开标评标室(十三)五、开启
1.时间:2022 年 10 月 09 日 14 点 30 分(北京时间)
2.地点:xxxxxxxxx 000 x兴业银行大厦五层开标评标室(十三)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
1.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需落实的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扶持(含 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详见磋商文件。
2.防疫要求:根据湖北省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目前所有进出本公司人员需提供 5 天 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如有新规定,则以新规定为准)。若供应商因现场获取采购文件或现场递交响应文件等情形需进出本公司,则必须按照以上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否则由此造成不能获取采购文件或响应文件不能如期递交及其他情形,其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3.采购代理机构银行资料:
户 开 | 户 | 名: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行:招商银行水果湖支行 |
行 | 号:308521015186 | |
账 | 号:12790 54338 10603 |
八、合同信用融资
1. 相关政策: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业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
知
2. 融资产品:市级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
九、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武汉市水务局
地 址: xxxxxxxxxx 000 x 联 系方 式:027-8278917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 000 x兴业银行大厦五层联 系方 式:027-8376301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xxx、xx电 话:027-83763018
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09 月 23 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磋商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下面所列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2.1 | 采购人 | 武汉市水务局 |
2.2 | 监管部门 | 武汉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
2.3 | 采购代理机构 | 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
2.5 | 磋商供应商 | 详见第一章第二条相关要求 |
4.2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根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 1)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由采购人支付 2)支付标准:按成交金额的 2.5%收取采购代理服务。 3)支付时间: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向代理机构支付。 4)支付方式: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支付。 5)银行账户信息 户 名:湖北省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开 户 行:招商银行水果湖支行 行 号:308521015186 账 号:12790 54338 10603 6)其他事项:成交供应商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时需携带以下开票资料:①开票单位名称;②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③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地址;④单位联系电话;⑤开户行及账号。 |
6.3 | 供应商确认收到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时间 | 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 24 小时内 |
7.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
10.4 | 对多包采购的规定 | / |
10.5 | 成交后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分包人资质要求: | ||
11.7 | 付款方式 | 1、签订合同后支付合同金额的 35%,项目成果经专家审核并确认后支付剩余款项。 2、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方面的优惠措施:按《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8 号执行。 |
12.1 | 备选方案 | □接受备选方案 √不接受备选方案 |
13.1 | 联合体磋商 | ☑接受联合体 □不接受联合体 |
14.1 | 申请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1.具体要求详见第一章《磋商公告》第二条“申请人资格要求”。 2.须提供的证明文件详见第五章《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中的 《资格审查表》。 |
15.1 | 证明响应内容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 | 证明满足磋商文件第三章中技术要求及商务要求的所有相关规定的内容 |
16.1 | 投标(磋商)保证金 (以下统称“投标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投标保证金。 |
17.1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90 日历天 |
18.1 |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 | 本次采购项目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 二 份,所有响应文件概不退还。响应文件的编制应按每包要求分别装订和封装。 是否需要提交响应文件电子版:□是,√否 |
19.4 | 样品 | 提交及退还样品的相关规定:无。 |
20.1 | 磋商响应文件送达地点及递交截止时间 | 详见第一章《磋商公告》 |
23.1 | 磋商小组人数 |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组成。 |
23.2 | 评审专家的产生 | √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其他: / |
26.4 | 确定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的方式 | √本项目按照第(1)条规定确定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 □本项目适用第(2)条规定确定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27.2 |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 | 本项目推荐 3 名成交候选供应商。 |
28.4 | 成交通知书的领取时间 | 成交通知书与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发出,成交供应商在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以后即可领取。 |
29.1 | 履约保证金 | □有 ☑无 履约担保金额: / 履约担保形式: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
30.1 | 质疑期 |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我公司受理项目质疑部门为技术部, 联系人: xx,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
31.1 | 质疑回复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
八 | 是否接受进口产品 | □接 受 √不接受 |
支持中小企业政策 | 本项目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依据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鄂财采发〔2022〕5 号)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其中,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小微企业,以价格优惠幅度的上限享受评审优惠:残疾人企业或监狱企业;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 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本磋商文件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对符合鄂财采发〔2022〕5 号文第二条规定享受上限评审优惠的小微企业,还应提供符合该条款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否则在评审时不享受上述评审优惠。 投标人应当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及其它符合鄂财采发〔2022〕5 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上述材料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采购节能产品政策 |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 “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评审时不予价格扣除。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非“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给予该项产品价格 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
采购环保产品政策 |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如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给予该项产品价格 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
九 | 其他要求 |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实行信用承诺登记制度的通知》(武财采〔2019〕344号)和《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武财采〔2020〕894号)的规定,供应商需签订盖章的《武汉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格式详见本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第十八项。 |
十 | 信用融资 | 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助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融资,自愿选择试点金融机构、融资方式。具体政策要求可登录武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系统(xxxx://00.00.00.000:8000)查看《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业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武银营[2019]55号)。相关金融机构融资方案,供应商可登录武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系统的“合同信用融资”板块查询。 |
其他补充事项 | ||
1)除本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磋商文件中出现的类似于“近三年”或“前三年”、“近五年”或“前五年”均指递交响应文件时间以前3年或前5年,以此类推。如:递交响应文件时间为 2019年3月1日,则“近三年”是指2016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 2)本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3)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代表选中,“□”代表未选中。 |
一、 总则
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中所述项目的采购活动。
2.1“采购人”:本次磋商的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监管部门”:本次磋商的监管部门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采购代理机构”: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4“供应商”是指获取本磋商文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5“磋商供应商”是指
(1)符合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相应条件;
(3)通过竞争性磋商采购《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中资格审查和符合性检查的供应商。 “成交供应商” 是指经磋商小组评审推荐,采购人授予合同的供应商。
3.1“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3.2“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3.3“服务”是指是指除货物(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和工程(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4.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 采购代理服务费:成交供应商须在收到成交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服务费支付标准和方法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二、 磋商文件
5.1本磋商文件包括:
(1)磋商公告(代磋商邀请函)
(2)供应商须知
(3)项目采购需求
(4)合同主要条款
(5)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
(6)响应文件的格式
(7)采购过程中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澄清和修正文件(如有)
(8)磋商小组在磋商过程中发出的对本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如有) 6、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6.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6.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6.3 供应商在收到澄清或者修改通知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或者修改通知。
6.4上述书面形式通知包括纸质的文件、信件,也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
7.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
7.2 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7.3 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7.4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8.1供应商提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或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8.2除非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9.1供应商编制的竞争性磋商响应件应包括的内容详见本文件第六章要求。注:响应文件目录及内容每页须顺序编写页码。
10、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10.1供应商应当按照本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及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核实的要求。
10.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本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内容,并对本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如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本磋商文件在各方面
都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0.3供应商应完整地按本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所有资料并按要求的格式填写规定的所有内 容,无相应内容可填项的,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如未规定格式的,相关格式由供应商自定。
10.4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应注意本次采购对多包采购的规定,多包采购的规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5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供应商应当提供分包人名称及其相应资料。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并提供分包人名称及其相应资料。
11、 磋商报价与付款方式
11.1磋商报价包括磋商供应商在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磋商过程中的报价和最后报价。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均应以人民币报价。
11.2供应商应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磋商文件确定的格式报出。报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报价中也不得缺漏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1.3供应商应根据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市场价格水平及其走势、磋商供应商的管理水 平、磋商供应商的方案和由这些因素决定的磋商供应商之于本项目的成本水平等提出自己的报价。报价应包含完成本磋商文件采购需求全部内容的所有费用,所有根据本磋商文件或其它原因应由 磋商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其他应交纳的费用都应包括在报价中。但磋商供应商不得以低于其成本 的价格进行报价。
11.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注明免费的项目将视为包含在报价中。
11.5每一种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1.6成交供应商的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11.7付款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 备选方案
12.1本项目是否接受备选方案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12.1.1本项目接受备选方案的,只有成交供应商所提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磋商小组认为成交供应商的备选方案优于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的响应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方案。
12.1.2本项目不接受备选方案的,若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备选方案,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3、 联合体
13.1本次采购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本次采购允许联合体参与磋商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
合体参加本项目的磋商,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均告无效。 14、 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14.1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的证明文件,第五章《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中的《资格审查表》。
14.2所有证书、证明文件包括按要求提供的官网截图必须是真实可查证的,须注明资料来源。响应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负。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证明材料仅限于参与磋商供应商单位本身,参股或控股单位及独立法人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但参与磋商供应商单位兼并的企业的材料可作为证明材料。
15、 证明报价内容、服务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
15.1证明报价内容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6、 投标保证金
16.1 本项目不收投标保证金。 17、 响应文件有效期
17.1响应文件有效期从磋商结束之日起计算,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承诺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其响应文件视为无效。
17.2特殊情况下,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同意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
17.3供应商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在原响应文件有效期满后将不再有效。
18、 响应文件的装订、签署和数量
18.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包括正本、副本、响应文件电子版(如果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电子版)及单独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报价一览表、优惠声明(如有)。本次磋商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和是否需要提供响应文件电子版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每套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如单独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报价一览表、优惠声明(如有)与响应文件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电子文件(如果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电子版)与纸质文件不符,以纸质文件为准。
18.2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响应文件中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供应商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8.3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
旁边签字才有效。
18.4响应文件应当采用不可拆卸的方法的装订,对未经装订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可能发生的文件散落或缺损及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磋商供应商承担。
四、 响应文件的递交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响应文件的正本、所有副本和电子文档必须密封和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递交,包装上应注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包号、供应商名称及“(磋商时间)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19.2未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
19.3要求在磋商时提交样品的,应在样品上标明磋商供应商名称。有关提交及退还样品的相关规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0、 响应文件的送达地点及截止时间
20.1截止时间是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首次送达、提交响应文件的最后时间。本次磋商响应文件的送达地点及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1、 迟交的响应文件
21.1在本次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不论何种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
22、 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2.1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对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供应商需要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2.2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供应商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
22.3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磋商结束后,无论成交与否都不退还。五、 磋商程序
23、 磋商小组
23.1 采购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现行法律规定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磋商小组人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2 磋商小组中的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项目的评审。评审专家的产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3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按事先抽取的磋商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4、 磋商代表
24.1 参与磋商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参加磋商,授权代表参加磋商的,还应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磋商代表经磋商小组核对身份后,方可参加磋商。 25、 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25.1在正式磋商前,磋商小组按照本磋商文件第五章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方可进入磋商程序。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内容详见第五章“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
26、 磋商
26.1磋商小组将根据本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6.2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
26.3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6.4最后报价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本采购项目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的确定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6.5如有需要,磋商小组可进行多轮磋商,直至最终确定磋商文件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26.6 磋商小组审核完最后报价后,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或根据采购人的书面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6.7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27、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7.1本项目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本项目具体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详见第五章 “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
27.2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数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有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认可。六、 成交与签订合同
28、 确定成交供应商
28.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28.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推荐排序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8.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28.4成交通知书的领取时间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9、 签订合同
29.1磋商文件对履约保证金有规定的,成交供应商应按规定在签订合同前交纳履约保证金。有关履约保证金的规定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9.2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29.3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9.4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9.5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不能将合同的主体和关键部分分包给其他供应商。
30.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我公司受理项目质疑部门为技术部,联系人:刘刚,联系电话:027-87816246。 30.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质疑函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书面告知具体事项,质疑人应当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交。
31、 质疑回复
31.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1.2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2)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3)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5)质疑答复人名称;
(6)答复质疑的日期。 32、 投诉
32.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且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32.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33.1 除非《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有特殊规定,本项目所采购的服务应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
33.2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本项目供应商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依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依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2017]141 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该通知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
供应商应当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上述材料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3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
[2004]185 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 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 18 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的规定,供应商所投产品如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供应商必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并进行单独分项报价。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已作为磋商时强制性要求不再给予价格扣除。属于优先采购范围的,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相关规定,对该项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具体扣除比例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方面的优惠措施:按《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8 号执行。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十、适用法律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的一切采购活动均适用《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
第三章 项目采购需求
一、项目背景
为推进中央巡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国家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反馈问题整改,全面系统解决武汉市南湖水环境突出问题,实现南湖“水清、岸绿、景美”的治理目标,特开展南湖流域水环境提升总体方案项目,确保治理方案的科学合理性。
二、工作范围
方案编制范围为南湖流域范围:西至书城路、东抵武咸城际铁路、北临珞喻路、南至三环线,总面积 37.44 平方公里,其中水域域面积 7.67 平方公里,陆域面积 29.77 平方公里。
三、工作内容要求 1、全面系统评估
通过全面系统的排查,对南湖流域前期开展的相关工作进行评估,主要包括:
(1)陆域排水管网系统:针对南湖入湖排口、市政管网混错接、隐患与缺陷、地块分流情况进行评估,确定排水管网的健康程度。通过雨水系统、污水系统、初雨系统、尾水系统的连接关系、运行状态综合评价主干管网系统的服务水平和设施的能力缺口。
(2)水域生态系统:调查南湖湖内底泥、水动力、水生植物、鱼类和微生物等,综合评价南湖水体自净能力。
(3)流域综合管理:分析当前南湖流域一体化和智慧化管理推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科学制定各项治理方案
明确南湖流域治理的目标、策略和具体的实施技术方案:
(1)治理目标:根据当前南湖存在的问题,合理制定下阶段治理目标。
(2)治理策略:以“控源截污”为治理核心,进一步加强污染管控,构建健康湖泊生态系统,按照陆域污染和水域污染,分类进行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的制定。
(3)治理方案:按照陆域控源截污、水体生态修复、流域一体管理三个方面分类确定南湖治理技术方案。
3、形成项目实施清单
结合总体方案,合理划分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间,形成治理项目工作任务清单,保障方案顺利推进。
四、成果内容及形式
(一)成果内容
方案编制成果应包括:规划说明书及图纸。 1、规划说明书
规划说明应包括但不仅限于:规划概况、调研与评估、规划总论、技术方案说明、工作建议。
2、图纸
图纸需明确表达规划方案中流域内设施建设情况:排口、管网、重点设施等,雨水系统、污水系统、初雨系统、尾水系统和水网连通等重点方案的设计意图。
(二)成果形式
1、A3 幅面的图册(含规划说明和图纸内容)。
2、电子文件 1 份,文本为 DOC 等可编辑格式,图纸为 JPG 格式。
3、方案介绍的多媒体演示文件。
4、图纸及说明要求以中文为准。
5、计量单位采用国家标准的公制单位。
五、商务要求
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向采购人提交最终成果
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支付合同金额的 35%,项目成果经专家审核并确认后支付剩余款项。报价方式:供应商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所有服务内容、资料收
集、 规划编制、项目所需投入的人员、技术、车辆、交通、差旅、专家评审、采购代理 服务、验收等费用、包含各项保险费用和各项税金。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
六、项目团队要求
(一)人员配置要求:
1、项目负责人:1 人;中级及以上级别职称,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或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2、项目团队人员(不含项目负责人):不少于 5 人;规划、市政、水利专业类人员配备齐
全,每个专业配备人员至少 1 人。
(二)拟派人员在服务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执业规则,对资料及数据严格保密。
七、验收要求
1、服务内容应与采购合同一致,交付服务指标达到规定的标准。
2、技术或资料、交付清单等资料齐全。
3、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服务成果自查及整改,并经采购人确认。服务符合要求,才作为最终验收。
4、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未达到采购文件规定要求,且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5、其他验收要求按本项目采购合同执行,
6、验收条件及标准:按国家、行业或其他强制性标准、规范等要求执行。
八、其他要求
1、服务期满足后的服务要求
电话咨询:成交供应商应当为采购人提供技术援助电话,解答采购人在项目结束后遇到的后续问题,及时为采购人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现场响应:采购人遇到问题,电话咨询不能解决的,成交供应商应在 24 小时内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2、知识产权要求、
供应商须保证采购人对供应商所提供的成果享有独立的所有权、使用权,未经 采购人书面许可,供应商不得自行或允许第三方使用。
供应商须保证采购人在使用过程中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 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指控,供应商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 律责任和费用。
3、保密要求
供应商应承诺遵守知识产权与安全保密有关规定,供应商必须承诺对本项目技术文件以及由采购人提供的所有内部资料、技术文档和信息予以保密;未经采购人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透露本项目标书以及本项目的任何内容;如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人的要求签订相关的保密协议。
供应商应加强本项目资料的保密管控,必须针对本项目全生命周期涉及的纸质、声音、影像、图像、电子等各种形态资料及其载体的保密管控措施,记录资料由生成到销毁整个生命周期内的使用日志,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及时对制度进行调整,资料保密管理制度的建立和修订需得到采购人方的同意后方可实行。
第四章 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编号:
合同项目名称:
合同双方:
甲方(委托人):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传真: 联系人:
乙方(受托人):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开户银行:帐号: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本合同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一、合同主要条件要素: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按照本项目合同文件服务内容与要求,完成本项目各项服务内容。
2、合同金额:本合同项目服务费用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 元整),乙方完成及达到本合同文件规定的要求与标准完成与本服务项目有关的所有费用均包含在合同金额中,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3、服务时间:
4、服务地点:
5、付款方式: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方面的优惠措施:按《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经济和信 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8 号执行。
6、履约保证金:
7、其它:
二、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执行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会谈纪要;
2.本合同书
3.本项目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乙方的本项目响应文件或响应文件
4.本项目采购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合同条款
5.本项目采购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
6.其他合同文件(需列明)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按照上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同一层次合同文件有矛盾的,以时间较后的为准。
三、合同条款:
1. 权利瑕疵担保
1.1 乙方保证对其提供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甲方接受乙方服务不会因此而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
1.2 乙方保证在提供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甲方接受乙方服务不会因此而存在合同外义务的负担。
1.3 乙方保证其提供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4 如所提供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保密
2. 1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接触、知悉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2.2 保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子数据等承载保密信息的各种形式。
3. 服务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定,均有标准的以高者(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湖北省、武汉市之有关规定。
4.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 1 乙方有权在履行合同期间内取得按合同约定应有的报酬。
4. 2 乙方在项目服务过程中,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4. 3 乙方有权在合同履行期间得到甲方必要的支持,有权拒绝执行甲方任何不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要求。
4. 4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在合法且不侵犯他人利益的原则下进行所委托项目服务活动,并对其所进行的与委托有关的服务活动负责。
4. 5 乙方应按本合同所述的时间、服务范围和内容,尽自己的一切努力,按行业通常接受的技术惯例和专业机构承认的标准,高效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支持和维护国家和甲方的合法利益;
4. 6 向甲方提供与本项目服务有关的资料,包括项目服务单位、人员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项目服务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约定的范围、时间工作依据、工作标准等,出具内容齐全、规范、准确的相关报告等。
4. 7 乙方应对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服务以及在履行中因自己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并应当向甲方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酬金总额。但下例情况除外:
(1)非乙方的行为、过失、违约或失职造成的损失或伤害;
(2)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4. 8 乙方必须为本项目涉及的各种资料、数据和收据等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乙方员工不得泄露、遗失、复印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一切资料和内容。所有甲方或第三人(与合同业务有关相关单位)提供的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一切资料,在合同结束后均应归还。
4. 9 乙方应对本项目所提供服务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性、全面性向甲方负责,由于服务结果的可靠性、准确性、全面性不足而导致甲方工作偏差或失误,乙方应承担责任。
4. 10 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履行本合同所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等必须是本单位职工和该项目的实际操作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调换或撤离上述人员。
4.11 按本合同支付给乙方的报酬应为本合同服务的唯一报酬。
4.12 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均不能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本合同中活动相冲突的商业或职业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任何工作人员行贿或有类似的行为。
5.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 1 甲方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有权检查乙方的服务工作质量,有权要求乙方以书面形式就前述内容进行汇报。
5. 2 甲方有权对具体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5. 3 当甲方认定项目服务专业人员不按项目服务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专业能力、管理能力、责任心较差,不能有效与甲方配合并履行其项目服务义务;或与第三人串通给甲方造与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项目服务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 4 甲方有权同意或不同意乙方因自身工作需要而更换合同约定的主要工作小组成员的要求。
5. 5 甲方有权得到合同范围内乙方的服务和其服务成果。乙方提交的全部服务成果及相关资料,所具有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并使用(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就此不做任何的权利保留。
5. 6 甲方应当在合同履约中,督促、协调与本项目服务有关的第三人(与合同履行有关的相关单
位)协同乙方办理有关服务事项。
5. 7 甲方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乙方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甲方可根据自己的能力负责协调、转达及资料转送,但并不成为甲方当然的义务。
5. 8 甲方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6. 违约责任
6. 1 乙方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服务职责而甲方逾期支付服务费用的,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为逾期支付服务费用的 5%。
6. 2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服务职责,但未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整改,乙方达到服务质量标准后,甲方应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6. 3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服务职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实赔偿,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为合同金额的 5%。因乙方服务能力、服务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根据情况向乙方追回已付合同款项及追索最高为合同金额 5%的违约金。
6. 4 因乙方原因导致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合同 6.3 条承担违约金并赔偿相关损失。
6 .5 合同履约过程中,若乙方在合同中承诺的主要服务人员安排情况自行变动而未经甲方同意的,
将按照合同 6.3 条的违约责任处理,情况严重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7. 争议解决方式
7. 1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请在选择项中打“√”)
□提请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8. 合同生效
8. 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8.2 合同中有关双方的地址、传真等联系方式等信息均为双方的文书信息送达地址,同时也作为双方争议发生的相关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包括原审、二审、再审、执行阶段等),变更须书面通知对方。
9. 合同附件
9. 1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9. 2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10. 合同修改
10.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四、合同附件: 项目履约验收方案
签约各方: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项目履约验收方案
一、成立验收小组及成员情况
1、验收小组组成
由采购人组建验收小组,必要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及 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参考资料。
2、验收小组成员
二、验收时间及验收地点
1、验收时间
2、验收地点三、验收方式
服务类项目的验收方式包括交付验收和过程验收。
四、验收内容
验收内容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五、验收程序
项目全部完工后,甲方在 7 个工作日内进行整理质量验收,经过省一级复审。六、验收标准
项目验收标准应当符合采购合同、响应文件、磋商文件等约定,未进行相应约定的,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政策要求、安全标准、行业或企业有关标准等。
第五章 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
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百分制),即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经过政府采购政策调整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本项目评分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方法:磋商小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进行推荐。得分相同的,
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二、评审程序
序号 | 资格要求 | 须提供的资料 |
1.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如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应提供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如是事业单位,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如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如是个体工商户,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如是自然人,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对以下内容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是法人的, 应具有上一年度 (2020 年度或 2021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应具有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有专业担保机构对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投标担保函的,可以不用具备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银行资信证明文件。 备注:如果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同时提供了 1)书面承诺及声明、2)相应证明材料,且二者内容不一致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任选其中一种进行评审,由其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对以下内容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依法缴纳税收:本项目公告 |
序号 | 资格要求 | 须提供的资料 |
发布时间前 12 个月内(至少有 1 个月)缴纳税收的凭据 (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银行代扣(代缴)转账凭证等均可);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 12 个月内(至少有 1 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交纳清单);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也应满足以上要求;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税收的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提供将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税收缴纳凭据。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社会保险凭据。 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具有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 备注:如果投标人同时提供了 1)书面承诺及声明、2)相应证明材料,且二者内容不一致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任选其中一种进行评审,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
2.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 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在《投标函》中声明 |
3. |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 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在《投标函》中声明 |
4. |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 及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查询的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的结果为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或下载存档)。 |
5.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本项目包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即本项目包所需服务应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将视为无效响应。本 |
序号 | 资格要求 | 须提供的资料 |
采购文件所称“中小企业”详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 | ||
6. |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应签定并提交《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各自的责任义务。《联合体协议》一旦提交,不可再做修改 |
备注:
(1)所有证书、证明文件包括按要求提供的官网截图必须是真实可查证的,须注明资料来源。响应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负。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证明材料仅限于供应商本身,参股或控股单位及独立法人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但供应商兼并的企业的材料可作为证明材料。
(2)对于响应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上表要求的将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不进入下一项评审。
序号 | 审核内容 | 供应商名称 |
1. | 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 | |
2. | 按磋商文件要求进行报价; | |
3. | 响应文件有效期满足磋商文件规定; | |
4. | 响应文件中未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条件; | |
5. | 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 |
6. | 供应商未出现磋商文件中规定无效的其它条款; | |
7. | 供应商未有下列任一情形: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 |
审核结论 |
说明:
1)磋商小组分别对每一响应文件依据上表进行检查。
2)磋商小组决定供应商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响应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3)满足要求的条款打“√”,否则为“×”。
4)对于响应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要求将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不进入下一项评审。
评审项目 | 评分因素 | 分值 | 子项目及分值 |
磋商报价 (15 分) | 报价得分 | 15 | 1、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磋商报价最低的报价为磋商基准价(D),其价格分为满分; 2、其他合格供应商的磋商报价得分按如下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 D/最后磋商报价 V)×价格权值×100价格权值=15% 备注:符合本磋商文件第二章“八、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 在评审时予以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商务部分 (25 分) | 类似业绩 | 15 | 自 2017 年 01 月 0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供应商 具有类似项目业绩的,每个业绩得 3 分,最高得 15 分。 注:响应文件中须提供业绩合同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合同中无法体现签订时间、服务内容等关键评审因素的不计分。 |
团队配置 | 5 | 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或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得 5 分。 (证明材料: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注册单位应为投 标人,未提供或提供不全不得分) | |
5 | 拟派项目团队成员(不含项目负责人): 项目成员应具有给排水、规划、咨询等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证书,每提供一人得 1 分,本项满分 5 分。 (证明材料:提供人员配置情况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注册单位应为投标人,未提供或提供不全不得分) | ||
技术部分 (59 分) | 项目背景分析及现状研判 | 12 | 根据供应商对南湖流域周边建设的背景情况了解程度和对项目目标要求及建设背景的解读能力进行评审: 1.对本项目规划背景、上位规划、现状特征等理解透彻完善,并有全面、合理的分析和理解,得 12 分; 2.对本项目规划背景、上位规划、现状特征有一定理解和分析,但存在缺陷,得 8 分; 3.对本项目规划背景、上位规划、现状特征提供了的相关理解描述,但不适用,得 4 分; 4.其它不得分。 |
技术路线拟定 | 8 | 根据供应商的技术路线拟定进行评审; 1.提出的研究思路及技术路线注重工作统筹协调及沟通,综合利用新技术和新方法,提出清晰明确、科学合理的工作思路与技术路线的得 8 分; 2.提出的研究思路及技术路线内容基本覆盖了本项目的主要内容,对于项目要求和目的的实现提出了部分工作方法,但并未展开论述,流程和规范等并未列明相应的具体内容的得 5 分; 3.提出的研究思路及技术路线对本项目的主要内容,对于项目要求和目的的实现只做了简单描述,并未举例类别或无分析的得 2 分; 4.其它不得分。 |
评审项目 | 评分因素 | 分值 | 子项目及分值 |
项目重难点分析 | 16 | 对南湖流域相关实施重难点进行研究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1)现状评估的重难点分析; (2)规划方案重难点分析; 1.以上每项内容分析系统深入,提出的应对措施以及合理化建议针对性强,具有显著的可行性的得 8 分; 2.分析基本全面,提出的应对措施以及合理化建议部分内容和本项目内容贴合,并阐述了部分的实施方案,但经评审认为存在瑕疵的得 5 分; 3.只做了简要分析,并未展开数据或论述观点,只提出部分 合理化建议,但未展开实施方案及路径或保障措施的得 2 分;其它不得分。 | |
设计思路 | 12 | 结合项目背景进陈述设计思路,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规划依据、原则、范围等; (2)流域范围现状排水管网系统、湖内生态系统、管理手段等存在的问题及分析,提出解决建议方案; 以上每项内容编制详细清晰,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强,完全满足规划管理要求得 6 分; 编制基本全面,有一定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基本满足规划管理要求得 3 分; 3.编制粗略简单,欠缺合法性和可操作性,难以满足规划管 理要求得 1 分;其它不得分。 | |
5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规划文件大纲进行评审: 规划文件大纲表述清晰、内容创新、体系完善的得 5 分; 规划文件大纲表述不够清晰、体系不够完善的得 3 分。其它不得分。 | ||
保障措施 | 6 | 根据供应商提供本项目的工作时间与进度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进度计划、进度保证措施等)和质量、技术保证(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人员架构说明、质量保障措施等)进行评审: 1.工作安排满足项目进度要求,质量、技术保证措施科学合理,得 6 分; 2.工作安排基本满足项目进度要求,质量、技术保证措施有一定的合理性,得 3 分; 3.工作安排难以满足项目进度要求,质量、技术保证措施合理性不够的,得 1 分; 4.其它不得分。 | |
其他评审 (1 分) | 信用承诺 | 1 |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实行信用承诺登记制度的通知》(武财采〔2019〕344 号),提供加盖公章的《武 汉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得 1 分,否则不得分。 |
总分 | 100 | / |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六章 响应文件的格式
封面:
政府采购
响 应 文 件
(正本/副本)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磋商内容:
磋商供应商名称: 日 期: 年 月 日
资格自查表
序号 | 资格要求 | 须提供的资料 | 对应页码 |
1.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如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应提供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如是事业单位,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如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如是个体工商户,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如是自然人,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对以下内容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是法人的,应具有上一年度(2020 年度或 2021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应具有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有专业担保机构对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投标担保函的,可以不用具备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银行资信证明文件。 备注:如果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同时提供了 1)书面承诺及声明、2)相应证明材料,且二者内容不一致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任选其中一种进行评审,由其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对以下内容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依法缴纳税收: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 12 个月内(至少有 1 个月)缴纳税收的凭据(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银行代扣(代缴)转账凭证等均可);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前 12 个月内(至少有 1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交纳清单);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也应满足以上要求;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税收的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提供将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原件 (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税收缴纳凭据。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社会保险凭据。 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具有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 |
序号 | 资格要求 | 须提供的资料 | 对应页码 |
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 备注:如果投标人同时提供了 1)书面承诺及声明、 2)相应证明材料,且二者内容不一致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任选其中一种进行评审,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提供书面承诺及声明,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
2.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 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在《投标函》中声明 | |
3. |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 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在《投标函》中声明 | |
4. |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的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各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的结果为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或下载存档)。 | |
5.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本项目包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即本项目包所需服务应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将视为无效响应。本采购文件所称“中小企业”详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 | |
6. |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应签定并提交 《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各自的责任义务。《联合体协议》一旦提交,不可再做修改。 |
评审导航表
评审项目 | 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供应商响应 | 响应文件对应页码 |
报价部分 | |||||
采购节能产品政策 | |||||
采购环保产品政策 | |||||
商务部分 | |||||
技术部分 | |||||
备注:为方便评审,供应商可根据磋商文件中载明的《评分标准》,将具体响应情况及响应文件中对应页码在上表中注明。
略
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目录及内容每页须顺序编写页码。
一、响应函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依据贵方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项目采购货物及服务的磋商邀请,我 方代表 (姓名、职务) 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 (供应商的名称、地址) 提 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副本 份。
1、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2、 资格证明文件; 并进行如下承诺声明:
1.我方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我方在本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有效,我方承诺对其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后果;
3.我方在本响应文件中所响应的内容均将成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并承诺按响应内容提供相应服务;
4.重要声明:
1)与我方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
□无;□有,具体单位名称为: (由供应商如实填写) 。 2)与我方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的名称:
□无;□有,具体单位名称为: (由供应商如实填写) 。 3)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前,是否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无;□有,已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为: (由供应商如实填写) 。
(备注:以上 3 项声明,必须如实选择,选中项用√表示,未选中项用□表示。①“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②本条所规定的控股、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不包括间接的控股或管理关系。
③供应商如未如实填报,视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它承诺:如有的话,可自行填写。
在此,我方宣布同意如下:
1. 所附《报价一览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货物报价总价为 (注明币 种,并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报价总价) 。
2. 将按磋商文件的约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 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补充文件等),对此无异议。
4. 本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自递交响应文件之日起共 (由供应商 填写) 个日历日。
5. 如果我方为成交供应商,承诺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
6. 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报价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7. 与本报价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由供应商填写) 。
供 | 应 | 商:(公章) | |
通 | 讯 | 地 | 址: |
传 | 真: | ||
电 | 话: | ||
电 | 子 | 函 | 件: |
授权 代表 签字:日 期: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兹证明 (姓名)在我单位任 职务,系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粘贴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兹授权 同志为我公司参加贵单位组织的(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人,全权代表我公司处理在该项目采购活动中的一切事宜。代理期限从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授权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附:
代理人工作单位: 职务: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粘贴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如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磋商并签署响应文件,无须提供本授权书。
四、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货币单位:人民币
序号 | 磋商报价(万元) | 服务期 | 拟派人员数量 | 磋商声明 |
1 |
供应商名称[盖章]: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五、分项报价表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 | …… | ||||
总计 |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货币单位:人民币
备注:按照本项目采购需求中项目清单的预估数量进行报价。供应商名称[盖章]: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说明:
1. 所有价格按照“供应商须知”要求执行。
2. 分项报价总计价格必须与《报价一览表》报价一致。
六、类似业绩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完成时间 | 项目名称 | 服务内容 | 合同总额 | 委托方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注:供应商须按上表提供业绩证明资料(合同)。
七、资格证明文件
供应商须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详见第五章《资格审查表》。
八、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 |||||
联系地址 | |||||
企业资质 | |||||
企业从业人员数量 | |||||
资产总额 | 截止上一年度资产总额: | ||||
营业收入 |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电话: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传 真: | 电 邮 | 话: 箱: | ||
基本账户 | 名 称: | 账 | 号: |
供应商名称[盖章]: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九、关于资格条件的有关承诺及声明
(磋商供应商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承诺和声明)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一、我方在此郑重承诺,我方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以下规定且无纳税、社保等方面失信记录: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我方在此声明,我方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以下重大违法记录:
1、我方因违法经营被追究过刑事责任;
2、我方因违法经营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我方因违法经营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我方保证上述承诺或声明内容的客观、真实、准确,并愿意承担我方因提供虚假承诺或声明谋骗取中标、成交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声明!
供应商: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十、技术文件
项目实施方案须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项目背景分析及现状研判;
2、技术路线拟定;
3、项目重难点分析;
4、设计思路;
5、保障措施;
6、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序号 | 姓名 | 职务/职称 | 学历 | 专业资格 | 在本项目中担任的工作 | 工作经历 | 类似经验 |
1 | |||||||
2 | |||||||
3 | |||||||
4 | |||||||
5 | |||||||
… |
注:表后须附拟投入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资质证书、上岗证书等证明文件和有关证书复印件,类似经验应提供合同复印件等能证明其真实性的材料。无证明材料的内容专家在评审时将不予考虑。
供应商名称:(盖章)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序号 | 名 称 | 规格型号 | 单 位 | 数 量 | 国别/生产企业 | 备 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 |
注:供应商为本项目拟配置的主要设备、工具、材料请对照磋商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中技术要求的内容详细说明
供应商名称:(盖章)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出详尽的服务质量保证计划和措施。
2、保证服务质量的措施及处罚细则。
供应商名称:(盖章)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本文件应包括如下内容:
1、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须提交的其它技术资料;
2、供应商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它内容。
供应商名称:(盖章)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十一、磋商供应商认为应该提交的其它文件(格式自拟)
十二、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 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 其他未列明行业 ;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 ,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2.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接企业 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 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备注: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4、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十三、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或采购包,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第九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其中,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小微企业,以价格优惠幅度的上限享受评审优惠:残疾人企业或监狱企业;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的企业;政府采购项目的品目属于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范围内,获得相关证书的企业。
供应商如是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在评审时不享受相关价格评审优惠。
供应商名称[盖章]: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十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
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备注:1、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2、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或采购包,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第九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其中,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小微企业,以价格优惠幅度的上限享受评审优惠:残疾人企业或监狱企业;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的企业;政府采购项目的品目属于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范围内,获得相关证书的企业。供应商如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在评审时不享受相关价格评审优惠。
十五、节能环保产品证明材料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1)节能产品
序号 | 设备名称 | 制造商名称 | 品牌 | 型号 | 数量 | 单价 (万元) | 总价 (万元) | 属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 |
1 | ||||||||
2 | ||||||||
3 | …… |
2)环保产品
序号 | 设备名称 | 制造商名称 | 品牌 | 型号 | 数量 | 单价 (万元) | 总价 (万元) |
1 | |||||||
2 | |||||||
3 | …… |
特别说明:供应商所提供产品如为节能环保产品,则应按本磋商文件第二章第八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将节能、环保产品分别列入上表中,未填写本表或未提供有效认证证书的不给予价格扣除。
供应商名称[盖章]: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十六、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的企业证明材料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或采购包,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九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其中,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小微企业,以价格优惠幅度的上限享受评审优惠:残疾人企业或监狱企业;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的企业;政府采购项目的品目属于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范围内,获得相关证书的企业。供应商如是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的小微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在评审时不享受相关价格评审优惠。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或采购包,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九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其中,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小微企业,以价格优惠幅度的上限享受评审优惠:残疾人企业或监狱企业;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的企业;政府采购项目的品目属于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范围内,获得相关证书的企业。采购项目或采购包的品目如在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范围内,且供应商是获得相关证书的小微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否则在评审时不享受相关价格评审优惠。
十八、信用承诺书
武汉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
市场主体名称:
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号码:
行政区划代码:主管部门:
承诺内容:
(一)承诺本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全面做到履约守信,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二)承诺本单位提供给注册登记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门、行业组织以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交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承诺本单位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承诺本单位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五)承诺本单位将按照《武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 272 号)要求,向社会公示信用信息;
(六)承诺本单位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重合同、守信用,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承诺本单位在信用中国(武汉)网站中无违法违规、较重或严重失信记录;
(八)承诺本单位提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在全国范围 12个月内没有三次以上查无实据的政府采购投诉;
(九)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十)承诺本单位若违背承诺约定,经查实,愿意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相应的规定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愿按照《武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违背承诺约定行为作为失信信息,记录到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予公开;
(十一)承诺本单位同意将以上承诺事项上网公示。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诺日期: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
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
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
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
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